银团贷款特殊法律问题分析
国际银团贷款市场的规则、实务与启示:抗风险 提效率

国际银团贷款市场的规则、实务与启示:抗风险提效率国际银团贷款是海外跨国企业融资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际银行资产不可或缺的来源。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开放,越来越多的银行及企业开始涉足国际银团贷款市场。
文章系统介绍了国际银团贷款市场的形成及规则制定,并据实际操作经验,解读国际银团贷款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银行实务,同时指出国际银团贷款对我国国内银团贷款发展的启示。
国际银团贷款市场是全球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2019年全年,全球银团贷款总金额达到4.4万亿美元,笔数共8164笔;主要涉及的行业包括金融、非必需消费品、工业、能源及科技等。
主要大行在国际银团贷款市场上扮演重要角色。
从地域看,美国市场是全球银团贷款的主力,其次为欧非及中东市场(EMEA)和亚太市场,2019年,美国、欧非及中东、亚太(除日本)三大市场银团贷款总额分别为2.4万亿美元、9371亿欧元和5771亿美元,笔数分别为3762笔、1821笔和1794笔。
按贷款客户信用等级,可将银团贷款分为投资级和杠杆银团贷款。
按种类分,除公司银团贷款、并购银团贷款、过桥银团贷款等外,还有机构银团贷款、绿色银团贷款、LBO银团贷款,及伊斯兰融资(Islamic Financing)等。
一、国际银团贷款市场的规则制定国际银团贷款市场在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了四大区域性的银团市场自律组织(二级市场交易的需要是重要驱动力),分别是:北美银团贷款与交易协会(LSTA),欧洲贷款市场协会(LMA),亚太区贷款市场公会(APLMA),以及成立于2001年的日本银团贷款及交易协会(JSLA)。
经过多年的发展与积累,全球四大银团贷款协会为银团贷款的一级市场及二级市场制定了银团贷款业务行业准则,其中包括一级市场银团贷款筹组流程、法律合同文本范本,及银团贷款二级市场交易标准流程等。
以银团贷款合同范本为例,LMA提供的合同范本种类不但适用于投资级、杠杆级、房地产类、大宗商品类、私募产品发行类(Private Placement)、重组类等各种贷款的合同文本,还根据业务所在国不同,在英国法之外,还提供法国法、德国法、西班牙法、南非法等各种不同法律环境下的合同范本。
银团贷款业务技术指南银发2016 203号

银团贷款业务技术指南一、引言1. 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以上的银行组成贷款银团,向一个借款人共同发放贷款的一种信贷业务。
这种业务具有贷款金额大、期限长、风险分散等特点,是各家银行合作的重要方式之一。
2. 为了规范银团贷款业务,提高贷款发放效率,保障风险管理水平,银发2016 203号文件对银团贷款业务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了业务开展的适用范围、贷款主体、贷款利率、贷款金额、风险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3. 本技术指南旨在帮助银行业务人员深入了解银团贷款业务的相关规定和流程,做到遵规守纪、合作共赢,促进银团贷款业务的高效健康发展。
二、适用范围4. 银发2016 203号文件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金融机构开展的银团贷款业务,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等。
对于涉及境外机构的跨境银团贷款业务,需遵循相关外汇管理、跨境资金流动等方面的规定。
5. 银团贷款业务的适用范围还包括了贷款用途、贷款对象、借款人资格、贷款期限等方面的规定,具体要求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判断。
三、贷款主体6. 银团贷款业务的主体包括贷款银团成员、借款人等。
贷款银团成员应根据协议书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借款人应符合相关准入标准,并提供真实的贷款用途和担保措施。
7. 在确定贷款主体时,需要充分考虑贷款银团各方的实力和配合度,做好风险评估和资信调查工作,确保贷款业务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四、贷款利率8. 银发2016 203号文件明确规定了贷款利率的确定原则和相关要求。
在确定贷款利率时,需要充分考虑市场利率、借款人信用、贷款期限、担保措施等因素,确保贷款利率合理、公平。
9. 贷款利率的确定应当遵循市场化、风险导向的原则,根据市场需求和风险状况灵活调整,同时也应充分尊重借款人的利息支付能力和合理获利空间。
五、贷款金额10. 银团贷款业务的贷款金额应当根据借款人的真实融资需求和还款能力进行科学合理的确定。
在确定贷款金额时,需要充分考虑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融资用途、担保措施等因素。
[知识]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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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银团贷款管理办法银团贷款管理办法临沂市银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临沂监管分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临沂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临沂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临沂市分行中国银行临沂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临沂市分行临沂市商业银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临沂办事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开展银团贷款业务,充分发挥银行业整体功能,形成资金合力,更好地为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服务,分散和防范信贷风险,促进地方经济持续稳健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团贷款是由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资金的方式。
第三条银团贷款要符合国家产业和信贷政策,借款人具备还本付息能力、银行信用无不良记录、财务状况良好、抵押和担保等信用支持手续完备、符合法律规定等贷款条件,数额在一亿元以上的人民币贷款或等值外币贷款.第四条银团贷款借贷各方必须遵守合同、严守信用。
参加银团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遵循互惠互利、自愿协商,并按贷款比例或按协议约定享受权益和承担风险的原则.第五条银团贷款要向临沂银监分局备案,银监分局要积极为银团贷款筹组给予支持和管理。
第二章组织方式第六条银团贷款的借款人、贷款人必须符合《贷款通则》关于借款人、贷款人的各项基本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借款人向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正式书面申请,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凭书面申请向同业发出组团邀请,并抄送临沂银监分局。
第八条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银团贷款协议签订后的贷款管理人称为牵头行。
牵头行原则上由借款人的主要贷款行或基本帐户行担任。
牵头行所占银团贷款的份额一般最大。
第九条参与银团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均为银团贷款的成员行.在银团贷款中,牵头行与其他成员行均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主体.第十条银团贷款项目由成员行共同评审,也可由银团各成员行自行评审。
采用何种评审方式由银团成员行协商确定。
银团成员行在评审贷款项目时,有权要求借款人向其提供用于评估、审查项目所需的有关材料。
银监会关于银团贷款的规定

基本信息通知银监发〔2011〕85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中国银行业协会:修订的《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3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外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
2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推动银行同业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第三条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四条银行开办银团贷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五条银行业协会负责维护银团贷款市场秩序,推进市场标准化建设,推动银团贷款与交易系统平台搭建,协调银团贷款与交易中发生的问题,收集和披露有关银团贷款信息,制定行业公约等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章银团成员第六条参与银团贷款的银行均为银团成员。
银团成员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担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条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成员通常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据实际规模与需要在银团内部增设副牵头行、联合牵头行等,并按照银团贷款合同履行相应职责。
第八条银团贷款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负责发起组织银团、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
牵头行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发起和筹组银团贷款,分销银团贷款份额;(二)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草拟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向潜在的参加行推荐;(三)代表银团与借款人谈判确定银团贷款条件;(四)代表银团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起草银团贷款法律文本;(五)组织银团成员与借款人签订书面银团贷款合同;(六)银团贷款合同确定的其他职责。
银团贷款法律意见书

银团贷款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先生/女士:根据您的要求,我们对银团贷款事宜进行了审慎调查和研究,并提出了以下法律意见:一、银团贷款的定义和特点银团贷款是指多家银行联合提供贷款,共同向借款人发放资金的一种贷款形式。
银团贷款的特点是资金规模较大、风险分散、抵达时间较快、利率相对较低等。
二、银团贷款需要履行的法律程序银团贷款的程序和流程一般由主贷银行协调安排。
在法律层面上,银团贷款需要遵循以下程序:1. 签订借款协议:主贷银行和借款人签订借款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包括贷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担保等内容。
2. 安排银团成员:主贷银行与其他银行商定成为银团成员,并签订协议确定各方的参与比例、责任和义务。
3. 作出风险评估:各成员银行负有进行借款人的信用评估和风险评估的义务,以确保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项目的可行性。
4. 签订银团贷款协议:主贷银行协调安排各成员银行签订银团贷款协议,明确各成员的权益和义务,约定还款方式、利息分配、违约处理等事项。
5. 进行担保程序:根据贷款金额和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可能需要提供相应的担保措施,如抵押、质押、保证等。
6. 办理贷款放款手续:当相关文件和手续完备后,各成员银行按照约定的比例将贷款金额划入借款人指定的账户。
三、银团贷款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和防范措施银团贷款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一些风险,为了规避这些风险,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风险评估:在贷款前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了解借款人是否具备偿还能力和还款意愿。
2. 守约意识:确保借款人与各成员银行之间的借贷协议得以履行,防止借款人未按时还款或违约。
3. 担保措施:借款人提供足够可靠的担保物或担保人,以减少借款违约的风险。
4. 合规操作:所有交易都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触及反洗钱、反腐败等法律风险。
5. 建立风险监控机制:及时关注借款人经营状况和还款能力的变化,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潜在风险。
四、免责声明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一般性指导,不构成任何对特定情况的具体建议。
江苏省银团贷款分析_陈正理

金融纵横一、江苏省银团贷款的基本特点1、专业运作与利用社会资源相结合在拓展银团贷款业务过程中,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已逐步建立起矩阵化的运作模式,实行内部机构、项目作业、信息传递扁平化和组织结构矩阵化。
同时,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还注重加强与中介机构的合作,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运作银团贷款。
2、项目贷款与流动资金贷款相结合。
为防止发生企业投产运营后出现流动资金缺口,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立项之初就设计科学合理的融资组合,提供配套流动资金贷款。
3、拓展增量与重组存量贷款相结合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参加省内外大型项目融资银团,拓展优质增量贷款。
与此同时,还探索利用银团来重组不良贷款,主动参与国企改革和企业债务重组,寻求以最少的银团贷款增量资金最大限度地激活银行存量不良资产的新途径。
4、创新方式与强化风险管理相结合。
在强化银团贷款的风险管理上,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了大量的创新活动。
如通过分层和逐级增信的方法,将一笔贷款按照期限划分为不同的层级,贷款期限长的分层为期限短的分层提供增信功能,通过期限利差和增信利差方式体现各层的风险和价值。
不仅能够满足不同银行对不同期限的需求,还提高了对重大项目的风险管理能力。
二、进一步发展银团贷款的五大障碍(一)银团合作动力不足1、竞争意识大于合作意识。
银团贷款涉及多家商业银行,一方面,国有商业银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合作意识不强;另一方面,新生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一出生就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在市场竞争中强调的是增强自身竞争力和提高市场占有率,竞争意识大大超过合作意识。
由此可见,长期以来商业银行之间合作的动力基础不足。
2、牟利动机大于防险要求。
尽管目前银行信贷集中风险日益突出,大额信贷风险时有暴露,但是江苏省内各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一级分行均是其总行的主要赢利单位,总行对在江苏的一级分行的综合考核指标普遍较高,员工的收入与所在机构考核结果挂钩,各分行考核压力大。
四川地区构建“银团贷款”操作模式的难点分析

四川地区构建“银团贷款”操作模式的难点分析一、引言近年来,四川省内部分集团性客户的风险给当地银行造成较大的信贷损失,反思形成风险本质的原因还是银行之间恶性竞争,缺乏合作精神,没有风险限额的概念,或者风险限额只是针对自己本行對客户的风险额度,但一旦多头分别授信,谁也不愿退出,从而使得受信企业可获得多家银行给予的远远超出其自身偿债能力的授信,这必然导致企业整体上的过度融资。
2007年8月17日,中国银监会颁布实施了《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的出台旨在进一步规范和推动银团贷款的开展。
目前,全国一些省份的银行业协会牵头出台了多项银团贷款公约,而四川银行业自2006年以来也在积极地探讨推动银团贷款的有效举措。
在此背景下,结合四川地区区域经济特点,深入分析四川地区银团贷款发展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思考相关改进措施将有利于实质性地推动四川省银行业间银团贷款的良性发展。
二、四川地区构建“银团贷款”操作模式的四大难点正因为银团贷款天生就具有分散降低信贷风险、避免同业竞争、减少融资谈判成本等优势,因而对于我国而言,它更应成为力推的新型信贷方式。
就四川地区而言,为防范银行贷款风险,防止银行间出现盲目竞争,保护银行权益,应加大力度推动省内银团贷款业务,对于一定贷款金额以上的大额信贷业务应积极采取由多家银行参与的银团贷款形式,从对抗式的竞争转变为合作式的竞争,从“冲突性博弈”走向“合作性博弈”,以期逐渐缓解银行业间的恶性竞争,降低授信银行潜在的信贷风险。
然而,就四川省现状而言,要改变目前“双边贷款、多头授信”占主体的贷款结构,积极开展银团贷款以促进大额信贷业务有序发展,尚且面临诸多难点。
1.“合作式竞争”理念尚待激发合作性博弈能否成功首先是一个观念上的问题,在目前的市场境况下,优质客户的信贷竞争仍然十分激烈,银行仍然存在强烈的以追求市场份额为短期目标的“独家承贷”意识,观念更新,从竞争走向合作,主动通过银团方式分散规避、风险并非朝夕之事:(1)从信贷市场结构而言,银行间的竞争均衡尚未形成,在目标信贷市场的份额分割达到均衡状态之前,各家银行间的对抗尚将继续,合作仍有距离银团贷款是一种合作性博弈,客观上要求各参与合作的银行势均力敌以形成战略均势。
银团贷款案例分析_法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需求的不断扩大,企业融资需求日益增长。
银团贷款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在满足企业大额融资需求、分散风险、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以XX能源有限公司的银团贷款案例为切入点,分析银团贷款的法律问题及相关风险防范措施。
二、案例概述XX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是一家从事新能源项目开发、投资和运营的企业。
为满足公司新能源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XX公司向多家银行申请银团贷款。
经协商,共有5家银行组成银团,向XX公司提供总额为10亿元的银团贷款。
三、法律问题分析1. 贷款合同签订在银团贷款中,贷款合同是核心法律文件。
本案中,银团贷款合同应由所有银团成员共同签订,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可能存在以下法律问题:(1)合同条款不明确:部分条款可能存在模糊或歧义,导致后期争议。
(2)担保方式不明确:银团贷款通常需要提供担保,但担保方式、范围和期限等可能存在争议。
(3)违约责任不明确: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可能过于简单,难以有效约束借款人。
2. 贷款发放与监管(1)贷款发放程序:银团贷款的发放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银行内部规定,确保贷款资金安全。
(2)贷款监管:银团贷款的监管应由牵头行负责,确保贷款资金用于约定的项目。
3. 风险控制(1)信用风险:借款人可能因经营不善、市场波动等原因导致违约。
(2)流动性风险:借款人可能因资金链断裂导致无法按时偿还贷款。
(3)操作风险:贷款发放、监管和回收过程中可能存在操作失误。
四、风险防范措施1. 完善合同条款(1)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合同条款应清晰明确,避免产生争议。
(2)细化担保方式:明确担保范围、期限和违约责任。
(3)明确违约责任:设定合理的违约金和赔偿责任。
2. 加强贷款监管(1)设立专门监管部门:负责银团贷款的发放、监管和回收。
(2)定期检查贷款使用情况:确保贷款资金用于约定的项目。
3. 分散风险(1)扩大银团规模:增加银团成员,分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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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团贷款中特殊法律问题分析李云海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银团贷款一般包括直接银团贷款、间接银团贷款和国际银团贷款,直接银团贷款是由银团各成员行委托代理行向借款人发放、收回和统一管理贷款。
国际银团贷款以直接银团贷款方式为主;间接银团贷款是由牵头行直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然后再由牵头行将参加贷款权(即贷款份额)分别转售给其他银行,全部的贷款管理、放款及收款由牵头行负责;国际银团贷款,又称国际辛迪加贷款,是指由不同国家的数家银行联合组成银行团,按照贷款协议所规定的条件,统一向借款人提供巨额中长期贷款的国际贷款模式其传统方式。
目前调整银团贷款的主要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银团贷款暂行办法》;《贷款通则》;《银团贷款合作公约》;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68号等。
银团贷款发起和筹组一般包括以下几项:(一)大型集团客户和大型项目的融资以及各种大额流动资金的融资;(二)单一企业或单一项目的融资总额超过贷款行资本金余额10%的;(三)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超过贷款行资本金余额15%的;(四)借款人以竞争性谈判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项目融资的。
各地银行业协会可根据以上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辖内会员银行共同确定银团贷款额度的具体下限。
参与银团贷款的银行均为银团贷款成员。
银团贷款成员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诺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义务。
银团贷款成员通常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据实际规模与需要在银团内部增设副牵头行等,并按照银团贷款相关协议履行相应职责。
银团贷款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发起组织银团、负责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
牵头行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发起和筹组银团贷款,并分销银团贷款份额;(二)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草拟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向潜在的参加行推荐;(三)代表银团与借款人谈判确定银团贷款条件;(四)代表银团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起草银团贷款法律文本;(五)组织银团贷款成员与借款人签订书面银团贷款协议;(六)协助代理行进行银团贷款管理;(七)银团协议确定的其他职责。
为了保证银团贷款合同的合规性,单家银行担任牵头行时,其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少于银团融资总金额的20%;分销给其他银团贷款成员的份额原则上不低于50%。
银团代理行是指银团贷款协议签订后,按相关贷款条件确定的金额和进度归集资金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并接受银团委托按银团贷款协议规定的职责对银团资金进行管理的银行。
代理行可以由牵头行担任,也可由银团贷款成员协商确定。
代理行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审查、督促借款人落实贷款条件,并提供贷款或办理其他授信业务;(二)办理银团贷款的担保抵押手续,并负责抵(质)押物的日常管理工作;(三)制作账户管理方案,开立专门账户管理银团贷款资金,对专户资金的变动情况进行逐笔登记;(四)根据约定用款日期或借款人的用款申请,按照银团贷款协议约定的承贷份额比例,通知银团贷款成员将款项划到指定账户;(五)划收银团贷款本息和代收相关费用,并按承贷比例和银团贷款协议约定及时划转到银团贷款成员指定的账户;(六)负责银团贷款贷后管理和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银团贷款成员通报;(七)密切关注借款人财务状况,特别是贷款期间发生企业并购、股权分红、对外投资、资产转让、债务重组等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重大事项时,代理行应在获借款人通知之日起三个营业日内按银团贷款协议约定以专项报告形式通知各银团贷款成员;(八)借款人出现违约事项时,代理行应及时组织银团贷款成员对违约贷款进行清收、保全、追偿或其他处置;(九)组织召开银团会议,协调银团贷款成员之间的关系;(十)接受各银团贷款成员不定期的咨询与核查,办理银团会议委托的其他事项等。
为了明确代理行的责任,一般银团贷款合同中会约定代理行应勤勉尽责,因代理行行为过失或不作为导致银团利益受损,银团会议有权根据银团贷款协议的约定更换代理行,并要求代理行对相关损失进行赔偿。
具体约定可在银团贷款协议等文件中载明。
银团参加行是指接受牵头行邀请,参加银团并按照协商确定的承贷份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银行。
银团参加行主要职责是参加银团会议,按照约定及时足额划拨资金至代理行指定的账户;在贷款续存期间应了解掌握借款人的日常经营与信用状况的变化情况,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及时通报代理行。
担保代理行是指在担保结构比较复杂的银团贷款中,负责落实银团贷款的各项担保及其抵(质)押物转让、管理等工作的银行。
牵头行应按照《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的要求,对借款人或贷款项目进行贷前尽职调查,并在此基础上与借款人进行前期谈判,商谈贷款的用途、额度、利率、期限、担保形式、提款条件、还款方式和相关费用等,并据此编制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
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是牵头行在贷前调查基础上协助借款人编制,并由牵头行分发给潜在参加银行,作为潜在参加银行审贷和提出修改建议的重要依据之一。
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内容主要包括:银团贷款的基本条件、借款人的法律地位及概况、借款人的财务状况、项目的概况及市场分析、项目的财务现金流量分析、担保人/担保物介绍、抵押品物权、风险因素及避险措施、项目的准入审批手续及有权环保机构出具的环境影响监测评估文件等。
牵头行在编制信息备忘录过程中,应如实向潜在参加行披露借款人的全部真实信息,并确保信息备忘录中所包括的资料在实质上是真实、完整和正确的。
牵头行在向其他银行发送信息备忘录前,信息备忘录应经借款人及担保人审阅,并签署 "对信息备忘录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声明。
为提高信息备忘录等银团资料的独立性、公正性和真实性,牵头行可聘请外部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相关技术专家负责评审编写有关信息及资料、出具意见书。
牵头行经与借款人协商,向潜在参加银行发出银团贷款邀请函,并随附贷款条件清单、信息备忘录、保密承诺函、贷款承诺函等文件。
银团贷款邀请函是牵头行向潜在参加银行发出的要约邀请,是牵头行代表借款人,按照列示的主要贷款条件,邀请其参加银团贷款的有效法律文件。
收到贷款邀请函的银行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贷、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根据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的内容,在全面掌握借款人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做出是否参加银团贷款的决策。
当备忘录信息不足以满足潜在银团贷款参加行的审批要求时,可要求牵头行追加提供相关信息或提出相关工作建议乃至直接进行相关调查。
牵头行应根据被邀请行实际反馈的情况,合理确定各银团成员的贷款份额。
在超额认购或认购不足的情况下,牵头行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或与借款人协商后重新确定各银团成员行的承贷份额。
银团贷款协议是银团贷款成员与借款人、担保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过协商后共同签订,主要约定银团贷款成员与借款人、担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本。
银团贷款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一)当事人基本情况;(二)定义及解释;(三)与贷款有关的约定,包括贷款金额与币种、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贷款用途、还款方式及还款资金来源、贷款担保组合、贷款展期条件、提前还款约定等;(四)银团各成员承诺的贷款额度及贷款划拨的时间;(五)提款先决条件;(六)费用条款;(七)税务条款;(八)财务约束条款;(九)非财务承诺,包括资产处置限制、业务变更和信息披露等条款;(十)违约事件及处理;(十一)适用法律;(十二)其他附属文件。
银团贷款成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可在银团贷款协议中约定,也可另行签订《银团内部协议》(或称为《银团贷款银行间协议》等)。
银团贷款成员间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包括:银团贷款成员内部分工,权利与义务,银团贷款额度的分配,银团贷款额度的转让(《银团贷款合作公约》第十一条:“成员行转让银团贷款份额应遵守《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的规定。
转让交易完成后,代理行负责向银团委员会和当地银行业协会进行交易备案”。
);银团会议的议事规则;银团贷款成员的退出和银团解散;违约行为及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法律法规要求银团贷款成员认为有必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银团贷款成员应严格按照贷款的约定,及时足额划付贷款款项,按照贷款合同履行职责和义务。
借款人应严格按照银团贷款协议约定,保证贷款用途,及时向代理行划转贷款本息,如实向银团贷款成员提供有关情况。
银团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由代理行负责。
牵头行在本行贷款存续期内应协助代理行跟踪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发现银团贷款可能出现的问题,并以书面形式尽快通报银团贷款成员。
银团贷款存续期间,通常由牵头行或代理行负责定期召开银团会议,也可由三分之一以上的银团贷款成员共同提议召开。
银团会议的主要职能是讨论、协商银团贷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银团会议商议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修改银团贷款协议、调整贷款额度、变更担保、变动利率、终止银团贷款、通报企业并购和重大关联交易、认定借款人违约事项、贷款重组和调整代理行等。
贷款到期后,借款人应按期如数归还贷款本息。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至少在最近一个预定还款日的60个营业日前通知代理行,并在征得银团贷款成员同意后,根据银团贷款协议所列的相关贷款余额的到期次序,按后到期先还的原则偿还最后期贷款本息。
对借款人提前还款的,银团成员可按提前还款的时间和金额收取一定的违约金。
具体收取比例可在银团贷款协议中约定。
银团贷款出现风险时,代理行应负责及时召开银团会议,成立银行债权委员会,对贷款进行清收、保全、重组和处置。
必要时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银团贷款存续期间,银团贷款成员原则上不得在银团之外向同一项目提供有损银团其他成员利益的贷款或其他授信。
银行在办理银团贷款业务过程中发现借款人有下列违约行为,并经指正不改的,由代理行负责召开银团会议,追究其违约责任,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借款人及其保证人:(一)所提供的有关文件被证实无效;(二)未能履行和遵守贷款协议所约定的义务;(三)未能按贷款协议规定支付利息和本金;(四)以假破产等方式逃废银行债务;(五)其他按贷款协议约定的违约事项。
银团成员在开展银团贷款业务过程中如有以下行为,经银团贷款会议审核认定违约的,可以对违约银团贷款成员做出违约赔偿处理。
情节严重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银团成员之间的上述纠纷,不影响银团与借款人所签署的贷款协议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