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团贷款参与各方行为规范(正式公布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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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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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银行银团贷款业务的发展,分散和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服务价格收费管理办法》、《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等有关规定以及银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团贷款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三条我行发放银团贷款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金融政策和信贷政策。

第四条银团贷款除按本办法进行管理外,还应根据贷款发放的种类分别按照相应的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条银行本着信息共享、独立审判、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参与银团贷款。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辖内各机构。

第二章基本条件和适用对象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的银团贷款借款人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核准登记的企业、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 1 -第八条银团贷款的借款人必须符合《贷款通则》及相关文件对借款人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第九条银团贷款适用于长期、中期和短期等各类贷款。

第三章释义第十条在本办法中,除非上下文内容需要不同释义,否则专用术语按以下释义:(一)经办行,是指银行有办理贷款业务经营权限的各级经办机构;(二)工作日,是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以外的正常营业日;(三)市场测试,是由牵头行联系其他银行,考察他们对主要贷款条件的反应及参加银团的可能性等,为制定可行的贷款筹组方案提供非常重要的信息;(四)信息备忘录,是指通常由牵头行受借款人委托编制并分派给有兴趣参加银团贷款的银行,作为潜在参加行自行对借款人以及有关项目进行独立经济及财务评估的基本材料。

主要包括声明、银团贷款的基本条件,借款人的法律地位及概况、借款人的财务状况、项目概况及市场分析、项目财务现金流量分析、担保人和担保物介绍、风险因素及避险措施、项目的准入审批手续及有资质环保机构出具的环境影响监测评估文件等;(五)保密协议,也称为保密声明,是指为保证银团贷款中借款人以及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和商业秘密而拟订的法律性文- 2 -件。

第四章+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第四章+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第四章银团贷款管理办法第四章银团贷款管理办法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更好地为重点企业和项目提供融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三条总行公司业务部是全行银团贷款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代表我行参加全国性银团贷款行业自律组织。

第二节银团贷款的成员地位第四条我行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核、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参与银团贷款,按实际承贷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条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我行可担任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据实际规模和需要以副牵头行、联合牵头行等名义参加银团,并按照银团贷款合同履行相应职责。

第六条银团贷款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负责发起组织银团、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

第七条牵头行的主要职责是,,一,发起和筹组银团贷款,分销银团贷款份额,,二,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草拟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向潜在的参加行推荐,,三,代表银团与借款人谈判确定银团贷款条件,,四,代表银团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起草银团贷款法律文本,,五,组织银团贷款成员与借款人签订书面银团贷款合同,1,六,协助代理行进行银团贷款管理,,七,银团会议或银团贷款合同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我行独家担任牵头行时,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少于银团融资总金额的20%,分销给其他银团贷款成员的份额原则上不低于50%。

第九条我行任牵头行时,分销银团贷款可以采取全额包销、部分包销和尽最大努力推销三种类型。

第十条银团代理行是指银团贷款合同签订后,按相关贷款条件确定的金额和进度归集资金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并接受银团委托按银团贷款合同约定进行银团贷款事务管理和协调活动的银行。

银团贷款合作公约

银团贷款合作公约

银团贷款合作公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协会•【公布日期】2010.03.09•【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银团贷款合作公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银团贷款业务发展,分散和防范授信风险,促进同业合作,维护银团贷款市场秩序,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与交易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银团委员会”)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和《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制定本《银团贷款合作公约》(以下简称“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适用于银团委员会成员行(以下简称“成员行”)及其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分支机构采取市场化、商业化运作的银团贷款业务。

第三条本公约所称“银团贷款”是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其他授信业务。

第四条成员行愿意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独立审贷、自主决策”的原则,促进银团贷款业务合作,推动银团贷款业务健康发展。

第五条成员行自觉遵守《银团贷款业务指引》,规范操作银团贷款业务。

在银团贷款合作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颁布的相关规定,确保银团贷款业务的合法合规。

第二章自律约定第六条成员行自觉坚持为单一客户或单一项目提供融资总额超过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原则上通过组建银团贷款的方式提供融资;为单一客户或单一项目提供融资总额超过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应通过组建银团贷款的方式提供融资;响应并支持对融资总额在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下、且风险较大的融资业务通过银团贷款方式进行;努力推动本公约生效前已形成的总额超过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由两家以上银行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双边贷款,逐步通过银团贷款方式予以置换。

第七条倡导银团贷款牵头行将银团贷款邀请函发至银团委员会在本地区的成员行,为成员行积极参与银团贷款业务创造机会。

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加强行业自律维护银团贷款承诺严肃性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加强行业自律维护银团贷款承诺严肃性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加强行业自律维护银团贷款承诺严肃性
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银协发[2014]152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协会
【发布日期】2014.09.16
【实施日期】2014.09.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加强行业自律维护银团贷款承诺严肃性的通知
(银协发[2014]152号)
中国银行业协会全体会员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银团贷款市场,维护银团贷款承诺严肃性,确保银团贷款业务规范有序开展,现将加强银团贷款行业自律相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行业自律,杜绝违约行为请各会员单位自觉遵守《银团贷款业务指引》、《银团贷款合作公约》、《银团贷款参与各方行为规范》等文件要求,加强行业自律和规范,在银团贷款筹组、合同签订及贷款发放等阶段不得出现以下违约行为:
(一)已签署贷款承诺函却不签订银团贷款合同的行为,承诺函里另有约定的情况除外;
(二)已签订银团贷款合同却随意或不按照银团贷款合同的规定提出解除合同的行为;
(三)已签订银团贷款合同但不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或未签订收费协议,却在放款前提出额外费用要求的行为;
(四)其他未按银团贷款合同或相关。

银团贷款协议

银团贷款协议

银团贷款协议本协议由以下方签订: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以及参与本次银团贷款的各银行(以下简称“贷款人”或“银行”,单独一家或多家统称为“银团”)。

本协议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银团贷款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确保贷款的有效使用和管理。

以下为本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定义和解释1. 银团贷款:指由多个银行共同参与,向借款人提供一定金额的贷款。

2. 贷款资金:本协议项下银行向借款人提供的贷款总额。

具体金额、期限、利率等详见附件《贷款条件表》。

二、贷款条件1. 贷款金额:具体金额以《贷款条件表》为准。

2. 贷款期限:详见于《贷款条件表》。

3.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贷款条件表》中约定的利率执行。

4. 还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等本等息、等额本息等,具体详见于《贷款条件表》。

三、贷款的使用和管理1. 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2. 甲方应定期向银团提供贷款使用情况的报告,接受银团的监督。

3. 若甲方未能按照约定使用贷款资金或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应支付违约金。

四、银团的权利和义务1. 银团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提供贷款,并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

2. 银团有权收取贷款利息及本金。

3. 若甲方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银团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催收。

4. 贷款人应按照约定的份额及时足额提供贷款资金,确保银团贷款的顺利发放。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 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使用贷款资金。

2. 甲方应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因违约而产生的违约金等费用。

3. 甲方应接受银团的监督,如实提供与贷款相关的资料和信息。

4. 甲方应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六、保证和担保1. 甲方应提供符合银团要求的担保,确保贷款的履行。

具体担保事项详见附件《担保协议》。

2. 若甲方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银团有权依法处置担保物以实现其债权。

七、协议变更和解除1. 本协议的变更和解除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修改或解除本协议。

银团贷款网络培训一

银团贷款网络培训一
代理行根据全体贷款人指示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
借款人的豁免申请未能在协商期间达成一致意见
代理行在计算利息时使用了错误的基准利率
某一贷款人未能按提款通知要求提供其贷款份额
借款人未能按时支付利息
35,某银团贷款协议中的“多数贷款人”定义如下: “如当时并无贷款余额,指其承诺额累计占总承诺额的66.67%以上的一名或以上贷款人或如总承诺额减少至零,则在紧接上述减少前共占总承诺额的66.67%以上者; 在任何其他时间,指在当时贷款余额总额中其参与额累计占该总额的66.67%以上的一名或以上贷款人;” 该银团贷款已全额提款,各贷款人贷款余额如下:
49,以下哪些不是分组银团的主要特点
组团形式灵活
不同组别之间在利率、担保方式上可以有所差异
牵头行不用考虑潜在参加行的特点和需求,直接确定其参加组别
参加银行可以发挥各自特长,合作共赢
每个组别的参加行不能超过五个银行,
50,银团贷款收费遵循的原则包括以下哪几项
自愿协商
公平合理
质价相符
统一标准
风险自担
承诺包销
部分包销
尽最大努力推销
超额包销,
39,为保证银团贷款筹组工作的有序进行,借款人在委托书中可授权牵头行开展以下哪些工作
选择银团的副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并决定其在贷款银团内部的分工
制定贷款银团的筹组策略,安排贷款日程
确认银团收费标准及费用分配标准
根据借款人提供的资料, 代表客户编制信息备忘录,准备及起草贷款合同等有关文件, 组织贷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的签字仪式
以结算日为界限,被转让部分的贷款所产生的利息和本金在其前后应分别由转让行和受让行取得;
受让行作为有经验的市场参与者,应对包括融资合同的合法有效性、债务人借款人及担保人信用状况等与拟受让贷款相关的信息进行独立评估核实;

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一、概述
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金融机构联合向单个借款人发
放的贷款。

银团贷款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银团贷款业务,保障各方
权益,促进金融机构合作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二、申请条件
1. 借款人需具备一定的还款能力和还款保障措施。

2. 需提交真实有效的贷款申请材料。

3. 银团贷款需得到各参与金融机构的一致同意并签署相关协议。

三、合作方式
银团贷款的合作方式主要包括牵头行和参与行。

牵头行负责整合、管理资金,参与行共同参与贷款发放、风险分担。

四、贷款发放流程
1. 借款人向银团发起贷款申请。

2. 银团进行风险评估和尽职调查。

3. 达成一致后,签署贷款协议。

4. 发放贷款,并按约定分期付息。

五、贷后管理
1. 借款人需按期偿还本息,如有延期需提前通知。

2. 银团需对借款人的还款情况进行监控和跟踪。

3. 如借款人出现逾期还款情况,银团需及时协商并采取相应措施。

六、风险控制
1. 银团需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抵押担保情况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方案。

2. 银团需进行风险分散,合理分摊风险。

七、合作机制
1. 银团成员间需建立健全的合作机制,明确各自责任和义务。

2. 银团需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沟通合作事项。

以上即为银团贷款管理办法的基本内容,各金融机构在开展银团贷款业务时需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贷款业务的正常运转和风险控制。

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加强同业合作,维护农发行权益,分散和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团贷款业务指引》(银监发〔〕68号)、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合作公约》、《,,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团贷款,是指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统称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照约定的时间、比例和条件,通过代理行向同一借款人提供本外币贷款和其他信用的融资。

第三条办理银团贷款,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和金融政策,遵循“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四条银团贷款主要用于满足农发行客户除商业储备贷款以外的大额商业性融资需求。

包括大型集团客户和大型项目的融资以及各种大额流动资金的融资。

第五条对单一法人客户或集团客户贷款总额超过20亿元人民币,原则上应采取银团贷款方式。

第六条办理银团贷款,应严格执行农发行授权管理、授信管理和利率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银团成员行及职责第七条参与银团贷款的银行均为银团成员行。

银团成员行应按照“利益共享、信息透明、风险自担、自主决策”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诺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银团成员行按照职能地位和分工不同,主要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

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在银团内部增设副牵头行、担保代理行等,并按照银团相关协议履行相应职责。

第九条牵头行是指接受借款人委托发起组织银团、负责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

其主要职责是:(一)协助借款人物色贷款银行、发起和组织银团,并分销银团贷款份额;(二)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草拟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向潜在的参加行推荐;(三)代表银团与借款人协商谈判,确定贷款总额和贷款条件;(四)代表银团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起草银团相关协议等法律文件;(五)组织银团会议,安排签订银团相关协议;(六)协助代理行进行银团贷款的管理;(七)银团协议确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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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团贷款参与各方行为规范
第一条目的
为促进银团贷款业务、规范参与各方的行为、推动参与方之间的合作、推进银团贷款业务操作的标准化、维护银团贷款市场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银团贷款业务指引》、《银团贷款合作公约》、《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特制定本行为规范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行为规范适用于参与银团贷款业务的成员,包括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

第三条定义
本规范所指银团贷款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的银行基于相同的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本外币的贷款或者授信业务]。

第四条基本原则
银团贷款的各参与方除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还应当严格遵守平等协商、尊重合同的原则。

第五条信息备忘录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在银团贷款中,一般由牵头行根据借款人同意公开的信息和/或其他已经公开的信息草拟关于借款人的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向潜在的参加行推荐。

牵头行在草拟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时应该遵守以下规定:
1.确认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依据的各财务报表为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2.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引述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或引述由借款人提供的其他信息的,应负责向借款人确认信息的真实、准确以及完整;
3.引述由借款人以外的其他来源获得的信息的,还应当在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中标明该等信息来源;
4.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引述律师、会计师及评定机构等可信赖的第三方出具的意见的,应标明其来源。

该等引述的第三方专业意见可视为真实、准确。

牵头行按照前述1至4的规定制作信息备忘录的,原则上可以认为其已就确保信息披露尽到了必要的责任。

金融机构应该在确认上述事项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参加银团贷款。

第六条牵头行职责的一般原则
牵头行应当自觉遵守《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和《银团贷款合作公约》中规定的牵头行应当履行的各项职责。

在特定的业务中,各方达成的银团贷款协议另行规定了牵头行的职责的,牵头行还应当遵守该等特定业务中银团贷款协议的规定。

第七条借款人委托
牵头行可以在接受借款人委托发起和筹组银团贷款时,在委托书中约定市场变动原则,明确委托书所依据的融资条件等仅为主要条款规定,牵头行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应银团各参加行的要求就融资条件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调整。

第八条借款人信息披露范围
牵头行在发起和筹组银团贷款时,应当就借款人信息的披露遵守以下原则:
一、向各潜在参加行披露的关于借款人的信息应当是借款人同意披露的信息或其他已经公开的信息,并且牵头行应当在前述范围内如实披露借款人的全部真实信息。

二、牵头行向潜在参加行公开的关于借款人的信息范围原则上应当由借款人决定。

三、牵头行应当按照本行为规范第五条的规定确认其向潜在参加行披露的关于借款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不添加任何主观判断,借款人不同意公开的信息除外。

四、潜在参加行可通过牵头行要求借款人另行提供额外信息,借款人提供的该等额外信息,牵头行应当向所有潜在参加行披露。

第九条牵头行代表银团协商银团贷款合同
牵头行代表银团与借款人谈判确定银团贷款条件以及银团贷款协议的条款时,应遵守公平性原则,有效协调和平衡借款人与银团的利益关系。

第十条牵头行职责的存续
银团贷款协议签订后,牵头行在银团贷款前端的职责和责任即告终止。

牵头行仍应履行《银团贷款业务指引》、《银团贷款合作公约》中规定的合同签订后的
牵头行职责。

第十一条禁止抢先销售
多家牵头行共同承销或共同安排银团贷款的,应当在销售开始前明确各家牵头行在销售活动中的职责以及公平公正交易的规则,并且应当就销售价格、禁止抢先销售、协议失效的条件等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信息免责条款
信息备忘录中明确牵头行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免责的条款,仅适用于牵头行已严格遵守本行为规范指引第八条的原则的情况下,非因牵头行原因导致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

在下列情况下,牵头行不能完全依赖于信息备忘录中的牵头行免责条款:
(1)牵头行明知对潜在参加行是否参与交易的判断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是不准确或不完备,却未能告知参加潜在参加行的;
(2)牵头行未将其知晓的借款人信息全部披露给潜在参加行的,但是牵头行因其他交易而掌握的关于借款人的其他信息除外;以及
(3)牵头行明知借款人未如实披露对潜在参加行是否参与交易存在重大影响的信息,而未能敦促借款人公开该等信息的。

第十三条代理行职责的一般原则
代理行应当自觉遵守《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和《银团贷款合作公约》中规定的代理行应当履行的各项职责。

在特定的业务中,业务各方达成的银团贷款协议中另行规定了代理行职责的,代理行还应当遵守该等特定交易银团贷款协议的规定。

第十四条代理行自由裁量权
代理行与贷款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代理行受托事项内容及其责任范围。

银团贷款合同虽未明确约定为代理行受托事项但约定代理行对其在一定范围内具有自由裁量权的,代理行负有一定的履行的职责。

代理行在履行银团贷款合同未明确的职责时,应该事先尽早与银团成员进行协商,以明确其该等职责的行使范围和责任。

第十五条贷后管理信息
代理行应当按照银团贷款合同的要求收集并向银团成员转交银团贷款合同中规定由借款人提供的各种信息。

除非银团贷款合同另有明确约定,贷款人应当
依据该等信息自行判断借款人是否遵守合同约定的相关承诺,代理行没有义务、参加行也不应要求代理行就该等信息的提供与否或借款人是否满足合同约定的承诺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其他业务获得的借款人信息
对于代理行因银团贷款以外的其他业务而自借款人处获悉的信息,除非银团贷款合同另有约定,代理行原则上对其他贷款人不承担披露的义务。

第十七条代理行信息公开义务
借款人根据银团贷款合同规定,告知代理行其有义务向贷款人公开的信息,而代理行并未将该信息转达给贷款人的;或者贷款人通知代理行有关借款人信用恶化的信息等,而代理行并未将该信息告知其他贷款人的,应当认定代理行违反代理行职责。

但是,对于代理行基于其与借款人单独进行的业务而获悉的信息,代理行没有义务向贷款人披露该等信息。

第十八条参加行保密义务
参加行应当严格遵守与借款人达成的保密协议,将其因业务获得的关于借款人的信息仅用于银团贷款交易时及贷后管理,未经借款人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未与借款人签署保密协议的潜在参加行仍负有对客户信息保密义务,不得将信息用于合同之外的其他目的。

第十九条参加行独立判断义务
参加行应当自行决定是否参加银团贷款,并对此决定承担独立责任。

第二十条参加行积极协商贷款条件
参加行应当积极参与银团贷款合同的条款及其变更的协商。

为了进行持续的授信管理,参加行应当要求将特定的信息并列入银团贷款合同作为借款人披露信息义务的范围。

第二十一条承诺函的效力
基于牵头行列出的一定融资条件,出具承诺函的潜在参加行应当遵守承诺函中的承诺,但承诺函并不意味着银团贷款合同成立。

除发生承诺时未能预见的重要变化外,原则上不能提出修改承诺函所依据的融资条件等重大变更(包括,取消承诺函本身)要求。

第二十二条生效与解释
本规范由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与交易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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