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XXXX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我校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国家招生政策和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研究生新生须持《XXXX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及其他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办理入学手续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研究生院请假,经研究生院批准,方为有效。
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
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或请假逾期两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研究生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学校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
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研究生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过一年治疗可达到学校入学体检要求者,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身体康复后,须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研究生院以书面形式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
对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前,取得学籍的研究生须按规定日期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须履行请假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出国管理规定

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出国管理规定研究生出国包括国家公派研究生、单位公派联合培养、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博士研究生短期出国访学以及自费出国留学、探亲、旅游等类别。
为了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证研究生培养与教学计划的正常实施,现对研究生出国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第一章单位公派联合培养及出国交换学习第一条为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科学研究与中外交流,学校鼓励对研究生实行国内外联合培养。
第二条研究生出国接受联合培养或出国交换学习,一般在第三和第四学期(即基本完成课程学习计划之后)进行。
在国外学习时间不得超过1年,到期按时返校,完成全部学业,申请论文答辩。
专业学位研究生应充分征求导师及院系主管领导意见,确保能够在我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方可申请联合培养或学习交流。
第三条在学研究生出国接受联合培养或出国交换学习,应按以下程序办理:1.本人填写《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出国(境)申请审批表》,经导师和院(系、所)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同意后,报研究生院综合处审核。
报送材料时,应附有对方单位(或导师)的邀请信,其中应说明研究生出国的联合培养计划、往返时间、经济资助情况等。
其中,专业学位研究生还须先提交本人学业进展情况(包括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实习等方面的修读情况,如学分未修满,需对未修满学分如何补修进行说明)的说明,经由导师、院系批准后,提交研究生院培养处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到综合处办理申请出国手续。
2.经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出国接受联合培养或出国交换学习的研究生,应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出国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含奖学金和公费医疗)。
研究生应于联合培养期满后按期返校,并在返校后一周内到研究生院综合处报到;若期满未归,按自动退学处理;若未按期到研究生院综合处报到,按旷课论处。
对旷课的研究生,依据《北京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定向或委培研究生出国接受联合培养或出国交换学习,应首先到定向或委托单位开具同意出国的函(内容应包括出国事由、目的地、起止时间等),然后按上述程序办理。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一、总则研究生学籍管理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和管理的重要手段。
本规定的制定目的是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促进研究生科学发展,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
二、学籍注册与划定1. 研究生入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到学院(系)进行学籍登记,缴纳学费等相关费用,办理入学手续,并领取学籍证书。
2. 硕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博士研究生学制为4年,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延长学制。
3. 研究生学籍划定原则为按时报到、缴费、注册并获得学籍证书。
三、学籍变动1. 研究生转专业:研究生在学习过程中,若认识到自己的专业与兴趣不符,可以向学校提出转专业申请。
转专业需经学校同意,并按相关程序办理转专业手续。
2. 研究生休学: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如因个人原因需要休学,须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学院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批准,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3. 研究生退学: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如发现学术不端行为、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严重影响教学秩序等情况,学校有权依规给予退学处分。
4. 研究生改名:研究生若由于特殊原因需要改名,必须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改名手续。
四、学籍管理与绩效考核1. 研究生学籍管理责任由学院(系)负责,学院(系)应建立健全学籍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对研究生学籍进行核查。
2. 研究生绩效考核包括学术表现、科研成果、课程考核以及各种学术活动参与等。
根据研究生规划,每学年进行一次绩效考核,并按照一定权重进行综合评定。
3.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违反者,学校有权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如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五、学籍复查与权益保护1. 研究生如对学籍管理决定存在异议,可以提出学籍复查申请。
学校应成立相关机构进行复查,并根据复查结果作出相应调整。
2. 研究生享有合法权益保护,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学生申诉机制,对研究生的诉求进行认真对待并给予合理的回复和解决办法。
六、附则1.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由学校制定或修订,并及时向全体研究生公示。
大学学籍管理规定_大学学籍管理有哪些条例

大学学籍管理规定_大学学籍管理有哪些条例为了维护大学校园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都会制定学籍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大学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大学学籍管理规定: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报到,并按规定缴纳学费,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招生办公室请假。
超过规定期限两周(含)未报到者,除不可抗力或学校批准的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学校新生入学体检标准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并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达不到学校入学体检标准的新生,经北京师范大学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一年内)治疗可达到入学体检标准的,准予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应向所在院(系)递交申请,院(系)填写《北京师范大学学生保留入学资格审批表》,经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核,由主管校长批准。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接到学生处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一般为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未按期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者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
欲取得学籍者应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一周内,向所在院(系)递交申请,并附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证明;院(系)填写《北京师范大学学生保留入学资格审批表》,经院长(系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核。
经学校审查符合入学体检标准者,报主管校长批准,经批准入学者,随下一级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不符合学校新生入学体检标准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已经取得学籍的学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时,在学校规定时间持学生证到学校报到,办理注册手续。
大学(北京)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大学(北京)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17年7月修订)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令第41号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研究生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应由本人凭大学(北京)研究生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研究生院请假。
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2周;如遇学校开学较晚等特殊情况,则请假时间自动截止至9月底研究生新生学籍注册工作之前。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具有以下情况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一)新生入学必须进行入学体检复查。
入学体检复查由大学(北京)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进行。
对患有疾病、经校医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准许保留入学资格1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尽快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须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提交入学申请(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由校医院或校医院指定的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二)我校列入“中国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研究生支教团”的研究生,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
(三)研究生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一、学籍构成研究生学籍由准生、招生、在籍和离校四个阶段组成。
准生阶段是指进入研究生学习前,准备阶段的学籍;招生阶段是指报到后,但正式进行学习前的学籍;在籍阶段是指已开始正式学习,且未毕业的学籍;离校阶段是指研究生正式毕业后,未进入学位授权与学位授权期间的学籍。
二、学籍登记学籍登记是研究生学籍管理的基本程序。
学校要求研究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学籍管理单位进行学籍登记,提交相关材料,并签署学籍管理承诺书。
对于尚未报到的研究生,学校要及时通知其进行登记,如因个人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需提出书面申请。
三、学籍状态学籍状态是指研究生在学习期间的不同情况和身份。
常见的学籍状态有:在读、离退、停学、休学、复学和退学。
在校研究生的学籍包括在读和保留两种状态。
四、在读管理在读管理是指对研究生在校期间的各项事务进行管理。
研究生在读期间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学业并完成相关论文或科研项目。
同时,研究生要严格遵守学术道德,不得从事违法、违规和学术不端行为。
五、延期和休学对于因个人原因无法按时完成学业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延期或休学。
延期和休学的最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学期,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出书面解释并经学校批准。
延期和休学期间,研究生不得进行学术活动,但可以参加与学位授权无关的项目或工作。
六、保留学籍对于因个人原因需要中断学业的研究生,可以申请保留学籍。
保留学籍的最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学期,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出书面解释并经学校批准。
保留学籍期间,研究生不享受学校相关资源和福利,但保留学籍期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七、学籍管理工作责任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工作机构,明确学籍管理工作责任。
学籍管理工作机构要制定详细的工作制度,明确各项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
同时,学校还应加强对学籍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八、学籍管理的监督与评价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籍管理监督与评价机制,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效果和质量。
2021大学博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模板

2021大学博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模板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颁发《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1995〕4号精神,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新生必须按规定日期,凭**大学博士研究生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和学历证书,到相关学院报到。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向研究生部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第二条新生报到后,研究生部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学生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格检查。
复查和体检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
经体检如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可在短期内治愈的,经研究生部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研究生部提出入学申请,经复查、体检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三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1.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2.入学复查不合格者;3.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体检仍不合格者;4.未交纳或未足额交纳学校规定的各项费用者;5.报考过程中有循私舞弊行为者。
第四条新学期开学时研究生持研究生证到所在学院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事先请假并出具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研究生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注册时,须先到财务处或指定部门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规定费用,凡未交纳规定费用者,学院不予注册。
第六条入学时户口不迁入学校者,在读期间户口不得再迁入学校。
第二章纪律与考勤第七条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研究生部或所在学院统一组织的各类活动。
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
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
对旷课者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研究生在节假日、寒暑假原则上按学校规定的时间离校、返校,具体离校、返校时间由研究生部或导师规定。
北京师范大学教务部(研究生院)

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条例师教文[2013] 132号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以下简称毕业论文)是学生综合运用所学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进行科学研究工作的一次集中训练,是实现培养目标,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一个重要实践环节。
毕业论文的质量也是衡量教学水平,学生毕业与学位资格认证的重要依据。
指导毕业论文是教师的基本职责。
为规范毕业论文工作,提高毕业论文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一、基本规范与过程要求(一)选题1.论文题目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体现教学计划对学生知识、能力和素质的要求,注重发挥专业的优势和特长。
应有新意,有科学研究或实际应用价值,能够反映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有一定的学术水平。
各专业选题时可根据自身特点有所侧重。
2.题目难易适度,不宜过大。
应考虑学生的专业要求和实际能力,能够在规定的期限内独立完成。
3.学生所选题目应与主修专业培养目标相结合。
4.选题实行教师指导与学生自选相结合的办法,学生根据部院系公布的论文题目提出选题意向,指导教师同意,部院系审定。
5.原则上1人1题,如需由2(含)人以上共同完成的,应由指导教师提出,经主管教学副部长(院长、主任)批准,但每位学生必须独立完成其中所承担的部分工作,并独立撰写论文。
(二)开题1.学生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撰写开题报告,包括论文选题依据、研究内容、理论和实践意义、研究方法和手段、撰写提纲、研究进度、参考文献等内容。
2.开题报告通过后方可进入毕业论文撰写阶段。
(三)撰写1.毕业论文应观点明确,论据充分,数据准确,逻辑性强,无疏漏或片面性。
2.毕业论文应结构完整,表达准确清楚,符合学术规范,按专业学术论文体例撰写(可参照本专业有代表性期刊的格式)。
篇幅:人文社会科学类一般为7000~15000字,理科一般为5000~10000字,工科由部院系确定。
3.论文摘要应以浓缩的形式概括毕业论文的内容,中文摘要300字左右,外文摘要以250个左右实词为宜,关键词以3~5个为妥;毕业设计总说明主要介绍设计任务来源、标准、原则及主要技术资料,中文在1000字以内,外文以500个左右实词为宜,关键词以3~5个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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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2005年9月4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2014年7月修订)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应凭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时间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学部、院、系请假,并报研究生院综合处批准。
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请假(含请假未获准)或获准请假但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包括政治思想、业务素质、健康状况等(含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查验)。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任何时候,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条入学体检由北京师范大学校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招生体检标准进行。
体检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由校医院或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在短期内可治愈的,经研究生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回家或回原工作单位治疗,并在规定期限内离校,否则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应在下一学年新生开学前一周内向研究生院综合处提交入学申请(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康复诊断证明),由校医院诊断(必要时由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退回生源地自主择业,定向就业研究生退回原工作单位。
(一)入学三个月内体检中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者;(二)患有招生体检标准中未明确规定的其它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一年内康复无望者;(三)未按学校招生规定取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者;(四)报考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严重违规违纪或作弊等行为者;(五)入学前隐瞒、入学后被发现有严重政治、经济、学术品德等问题者;(六)保留入学资格期满而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申请入学但复查不合格者;(七)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出现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或严重学术品德问题、影响恶劣者;(八)拒绝缴纳或不能足额缴纳学校规定的学费等各项费用者。
第五条取得学籍的研究生每学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每学年第一学期须缴齐当学年各项费用后方能注册。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费用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违反学校纪律处理。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以及超过缓注册期限仍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条未注册研究生不享有在校研究生享有的各项权利。
第二章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七条研究生入学后应在导师或导师小组指导下,按所在学科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结合个人学术和职业生涯发展规划,制订个性化的培养计划,按计划学习课程,参加科学研究和实践活动,撰写学位论文。
第八条研究生应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者,应履行请假手续。
在正式学习课程前,应按规定办理选(退)课手续。
跨校修读课程者,应先征得导师和学部、院、系主管领导同意,并在学部、院、系所备案。
第九条研究生应在规定期限内参加课程、实践活动、开题报告等教育教学活动的考核,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核者,可以申请缓考。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
考核通过方能取得规定学分。
第十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规定的教学活动,无论请假与否,均按照缺课计算。
一门课程缺课数超过一定比例时,学生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核,该门课程必须重修。
具体标准如下:以全日制方式学习或类似全日制方式学习的课程,全程考勤的,累计缺课不得超过该门课程该学期总课时数1/5;抽查考勤的,累计缺课不得超过3次;以短期集中授课方式学习的课程,全程考勤的,累计缺课不得超过某门课程该次集中授课总学时数的1/3;在抽查考勤情况下,缺课不得超过3次。
凡旷考的研究生,该次课程考核成绩记零分,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重修手续。
第十一条研究生应严格遵守考核纪律。
在考核中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科目的考核成绩记零分,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课程成绩不及格,应按规定程序申请重修,且仅能重修1次。
重修及格后以实际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在备注栏注明“重修”。
其中学位课程重修门数仅限1门。
第十三条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三章转专业与转学第十四条研究生一般应在录取专业完成学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换专业:(一)导师出国长期不归或调动工作或因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履行指导职责,且原专业无法调整安排;(二)因研究生本人身体原因不能继续在原专业学习;(三)研究生对拟转入专业有浓厚兴趣并有突出表现;(四)其它特殊原因。
第十五条研究生转专业原则上应在第一学年末提出。
一般不受理博士研究生转专业申请。
第十六条研究生转专业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与导师协商,所在学部、院、系主管领导同意,并征得拟转入学部、院、系和导师的同意,落实培养条件后,报研究生院批准。
第十七条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研究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研究生所学专业。
第十八条研究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在本校完成学业的,可以申请转学。
(一)由我校转至外单位的,一般应在北京市本系统内进行。
个别无法解决的,可转到外地学校或科研单位。
接收单位必须符合培养研究生的条件并具有相应学科专业的硕、博士学位授予权。
转学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学部、院、系同意,征得转入单位及其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核,经审核确认符合转出条件后,按规定程序办理申报手续。
(二)外单位研究生要求转至我校的,转入者应首先向我校研究生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经审核确认符合转入条件,并征得拟转入学部、院、系同意,落实导师后,按规定程序办理申报手续。
(三)研究生由我校转至外单位或由京外高校和科研单位转至我校的,由我校向北京市教委申报;由北京地区高校和科研单位转至我校的,由转出单位向北京市教委申报。
(四)按照北京市教委规定,研究生转学每学年办理两次,一次在5月中旬至6月中旬,一次在12月,其它时间原则上不予办理。
申报时应附如下材料:(1)教育部统一规范的《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表》一式五份;(2)盖有省(市)招生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新生录取登记表复印件,要求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3)转学原因的相关证明(原件)。
如:因病转学需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4)盖有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校学习成绩单、鉴定。
第十九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或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二)已转专业者;(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就业培养者;(四)处于保留学籍期间者;(五)已进入毕业年级者;(六)应予退学者;(七)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四章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第二十条研究生原则上应连续完成学业。
因特殊原因需要暂停学业或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一)因伤病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一学期内累计须停学治疗、休养超过两个月者;(二)一学期内请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三)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四)因其它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休学应填写休学申请表,经导师同意,学部、院、系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报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休学。
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可以不需要本人提出申请。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休学一般以学期为单位,不满一学期的按一学期计算。
休学满一学期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申请继续休学。
除应征入伍者外,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学年。
超过一学年的应予退学。
学制规定年限的最后一个学期一般不批准休学。
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休学应办理离校手续。
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其中应征入伍者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
因伤病休学的研究生应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
休学期间的普通奖学金发放及医疗费按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休学研究生应于休学期满的下一学期复学并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因伤病休学的研究生休学期满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有关病愈、可以正常学习的诊断证明,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第二十六条与国(境)外合作培养的研究生,出国(境)前须办理离校手续。
出国(境)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
出国(境)学习期满应按期返校,并在返校一周内到研究生院综合处报到。
第二十七条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核。
学校不对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五章退学第二十八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一)休学期满复查不合格,或者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未按时复学并报到注册;(二)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三)逾期两周未注册,或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及其它活动而又无正当事由者;(四)批准出国(境)逾期不归或未经批准擅自出国(境)两周以上者;(五)在籍研究生又考取了本校或其他学校研究生者;(六)因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七)不按时缴纳学费等各项费用者;(八)超过缓注册期限仍未获得注册者;(九)按规定应休学但拒不休学者;(十)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二十九条研究生在学业方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导师或学部、院、系提出,经学校批准,给予退学处理:(一)博士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1)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者;(2)中期考核或本科直博生资格考核不合格者;(3)指导教师认为其学位论文不合格不予推荐答辩者;(4)超过学制规定学习年限未完成学业而未办理延期手续,或未获准延期,或虽获准延期,但延期期满仍未完成学业者。
(二)硕士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1)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重修后考试仍不及格者;(2)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重修及格后,又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者,或两门以上(含)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者;(3)未经批准擅自旷考课程超过两门(次)(含)者;(4)中期考核未通过者或虽通过中期考核但培养单位或导师认为其无力完成学位论文者;(5)其他在学制规定年限内未能完成学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