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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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仲裁协议课件

第三讲-仲裁协议课件
请根据仲裁法的有关知识对上述案件的管辖权归 属问题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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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A26:“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
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 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 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 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 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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旭普林公司案(Zueblin Case)
2000年12月22日 德国旭普林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无锡沃可通用工程橡胶有限公司 新厂房(一期)工程承包协议
“Arbitration:15.3 ICC Rules, shanghai shall apply.” 注:“ICC”——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国际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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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6月22日,北京某房地产公司与王 某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约 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一律 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若对仲裁委的裁 决不服,双方均可申请法院对争议进行最后的 判决。”
请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及相关法律原理分 析该仲裁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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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化国际石油(巴哈马)有限公司(简 称中化公司)与海南昌盛石油开发有限公司 (昌盛公司)订立了销售合同,该合同第15 条规定:“买卖双方在产生与该合同有关的分 歧、争议时,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共同协 商解决。如果协调无效,应提交中国相关的 国际贸易仲裁机构,根据相应的规则和程序 进行仲裁。”
根据我国仲裁法及其相关规定,上述仲裁协议 的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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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1998年3月25日,A建设公司与B工程公司签订了《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中第三十条约定:双 方发生争议时,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什么是仲裁协议?

什么是仲裁协议?

什么是仲裁协议?什么是仲裁协议?什么是仲裁协议?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仲裁协议这一概念:1.从性质上看,仲裁是一种合同它必须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是他们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的一种书面形式。

所以说仲裁协议是一种合同。

2.从形式上看,仲裁协议是一种书面协议一般的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仲裁协议的形式具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就是要求要有书面形式。

对此仲裁法有明确规定。

《仲裁法》第16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从仲裁法的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只承认书面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不受法律保护。

当事人以口头仲裁协议为依据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因此,在实践中当事人应用书面形式订立仲裁协议,如果是以口头形式订立的,应及时转化为书面协议。

例如,如果双方当事人通过电话谈妥了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仲裁的事宜,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整理出电话记录,并要求对方予以确认,否则仲裁协议无效。

3.从内容上看,仲裁协议是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当事人约定提交仲裁的争议可以是已经发生的,也可以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

在仲裁协议中需要约定的是有关仲裁的内容。

特征仲裁协议做为整个仲裁活动的前提和基本依据,有着如下法律特征:(一)仲裁协议只能由具有利害关系的合同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或其合格的代理人订立。

否则,就不可能在有关合同发生争议时约束各方当事人。

如果有关当事人在仲裁程序开始时提出证据,证明他不是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当事人,或订立时没有权利能力或行为能力,那么仲裁协议无效,对双方均无法律约束力。

(二)仲裁协议是当事人申请仲裁、排除法院管辖的法律依据。

仲裁协议一经签订,就成为仲裁委员会受理合同争议的凭据,同时在申请法院执行时,也以它作为撤销裁决或强制执行的依据。

第十四讲-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十四讲-国际商事仲裁法

▪ 三、涉外仲裁协议的内容

根据法律要求,仲裁协议必须具备的基本内容通常应
包括以下几项:
▪ 1、仲裁意愿
▪ 2、仲裁的事项
▪ 3、仲裁地点
▪ 4、仲裁机构
▪ 5、仲裁规则
▪ 6、适用法律
▪ 7、裁决的法律效力
1、仲裁意愿
▪ 仲裁意愿即当事人一致同意将争议提 交仲裁的意思表示,表明当事人愿意接受 特定仲裁机构的审理,接受仲裁机构作出 的合法有效的仲裁裁决的约束,并承诺自 觉履行裁决的义务。
生后由当事人临时指定仲裁人员组成一次性的仲裁庭,按照当事人约
定的方式和规则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这种仲裁方式的运用,需要当
事人在临时仲裁的协议中对仲裁的方方面面进行约定,即需要订明如
何指定仲裁员,组庭人数,适用何种仲裁规则或自行规定仲裁规则,
以及仲裁费用的分担等。
5、仲裁规则

仲裁规则是仲裁审理的程序规则,是仲裁机
构审理案件的程序依据。其中包括了仲裁申请、
仲裁员指定、仲裁庭组成、仲裁答辩与反诉、仲
裁审理、仲裁裁决及仲裁费用等各方面的内容,
同时为当事人和仲裁机构遵守。

一般说来,仲裁协议指定了某常设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就认为是接受了该仲裁机构仲裁规则的约束。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即规定,选择该仲裁机构,则认为 同意按照该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有鉴于此,当事人一般仍应在仲裁协议中明确约定: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以此来确
认并强调仲裁裁决的终局性及对当事人的约束力。
第三节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各个仲裁机构都有各自的仲裁规则,这些规则都规 定了各类仲裁应遵守的程序。其主要内容包括如何申请、 答辩、反请求,仲裁员如何指定并组成仲裁庭,审理如何 进行,裁决如何作出,仲裁费用如何收取等。其根本作用 就是规定当事人、仲裁员和仲裁机构、人员在仲裁中的权 利与义务的行为与方向。

仲裁法期末复习资料

仲裁法期末复习资料

一、仲裁协议的无效与失效仲裁协议无效的法定情形: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意行为,法律在赋予其一定的约束力的同时,也往往明确规定达到具有这一约束力的强制性条件和规范。

当仲裁协议违反了该条件和规范时,该仲裁协议无效。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在下列情形下无效:1、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我国仲裁法第16条规定了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即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方式订立。

因此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不受法律的保护。

2、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协议无效。

我国仲裁法第2条、第3条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而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为了维护民商事关系的稳定性及保护未成年人和其他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要求签订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否则,仲裁协议无效。

4、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该仲裁协议无效。

自愿原则是仲裁制度的根本原则,它贯穿于仲裁程序的始终。

仲裁协议的订立,也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

而以胁迫的手段与对方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违反了自愿原则,所订立的仲裁协议不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不符合仲裁协议成立的有效要件。

5、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协议中要明确规定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是仲裁法对仲裁协议的基本要求。

如果仲裁协议中没有对此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该仲裁协议则具有瑕疵。

对于有瑕疵的仲裁协议,法律规定是可以补救的,即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补充协议。

如果未能达成补充协议,仲裁协议即为无效。

仲裁协议的失效:仲裁协议的失效是指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因特定事由的发生而丧失其原有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须具备要件

仲裁协议须具备要件

仲裁协议须具备要件这是指双方当事人同意提交仲裁解决争议的事项,是关于通过仲裁来解决什么争议问题的内容要求。

我国《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仲裁协议须具备要件一、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形式这是我国《仲裁法》对仲裁协议所必须采取的形式的规定,其目的是证明当事人双方同意仲裁,避免产生异议。

仲裁协议可以是在合同中规定仲裁条款的方式,即在合同中就设立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专门条款;也可以是单独的书面协议方式,即在合同之外另行签订的有关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协议,这种协议可以在纠纷发生之前,也可以在纠纷发生之后订立。

二、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是指双方当事人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解决的一致表示和共同愿望。

三、仲裁事项这是指双方当事人同意提交仲裁解决争议的事项,是关于通过仲裁来解决什么争议问题的内容要求。

我国《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而以下两类纠纷不能提交仲裁:1、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四、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实行协议管辖,而没有地域管辖或级别管辖。

在订立仲裁协议时,要明确由哪个仲裁委员会对争议进行仲裁,否则无法履行协议,也就无法进行仲裁。

s(“content_bottom”);仲裁条款与仲裁协议书仲裁协议甲方:XX省XX市贸易公司地址:XX省XX市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王XX 职务:经理乙方:XX省XX县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于XX 职务:经理当事人双方自愿提请XX市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如下争议:双方于1999年3月签定购销鲜蘑合同。

在合同履行中,因买方对卖方提供的鲜蘑质量等级提出异议,导致双方发生争议,经协商不成。

双方一致同意选择XX市仲裁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该会仲裁规则对双方合同中涉及蘑菇的质量等级和双方如何继续履行合同作出裁断。

专题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专题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当事各方允许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的或者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

仲裁协议本身是一项契约,是当事各方就其将有关争议交由仲裁解决的一致的意思表示。

仲裁条款的性质和合同中其他条款彻底不同。

因为合同中的其他条款规定的都是当事人相互之间承担的义务,而仲裁条款规定的不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义务。

仲裁条款是双方当事人的协议,即发生争议,就将这些争议交由他们自己成立的法庭解决。

施米托夫教授说过:“仲裁实质上解决争议的一中合同制度。

”1、仲裁协议只能由具有厉害关系的合同当事人或者其合格的代理人订立,否则就不可能在有关合同发生争议时约束双方当事人。

如果有关当事人在仲裁程序开始时提出证据,证明他不是包含有关仲裁条款的合同的当事人,或者证明他订立仲裁协议时没有权利能力或者行为能力,则有关的仲裁协议就不是一个有效的仲裁协议。

2、仲裁协议必须是双方当事人愿意将有关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共允许思的表示,必须是真正建立在自愿、商议、平等的基础之上的。

3、双方当事人既可以将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也可以事先约定将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

4、当事人双方在订立仲裁协议时可以选择他们认为合适的仲裁机构。

5、仲裁协议是使得某一特定的仲裁机构取得对协议项下的争议的管辖权的依据,也是排除法院对该特定案件实施管辖的主要的抗辩理由。

6、仲裁协议普通是一种书面文件,并具备其他有关的要件。

(如依瑞典法律的观点,仲裁协议也可以是口头的,但实际上这种协议是罕见的,不仅如此,有时仲裁条款已包含在格式合同的普通条件之中,但如没有适当的提请地方当事人注意,法院仍可不予理睬。

)普通而言,仲裁协议主要分为以下两类:1、仲裁条款。

它是指有关当事人在签订有关条约和合同时,在该条约或者合同中订立的约定将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条款。

仲裁条款是仲裁协议的一种最常见和最重要的形式,在有关条约和各种国际经济贸易合同中普通都订立了仲裁条款。

仲裁协议范本精选5篇

仲裁协议范本精选5篇

仲裁协议范本甲方:×××(姓名或者名称、住址) 乙方:×××(姓名或者名称、住址)甲乙双方就×××(写明仲裁的事由)达成仲裁协议如下:如果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自愿将此纠纷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其仲裁裁决对双方有约束力。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仲裁委员会一份。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年月日仲裁协议(一)甲方________(姓名或者名称、住址)乙方________(姓名或者名称、住址)甲乙双方就________(写明仲裁的事由)达成仲裁协议如下:如果双方在履行______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自愿将此纠纷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其仲裁裁决对双方有约束力。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______仲裁委员会一份。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签字、盖章)乙方:_____(签字、盖章)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附:1.仲裁概念仲裁亦称公断,是指当事人之间按照有关规定,事先或者事后达成协议,将双方因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而发生的纠纷提交第三者进行裁决,争议双方当事人有义务履行该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

用仲裁方式处理纠纷,具有当事人自愿、程序简便、不公开审理、解决纠纷迅速等特点。

仲裁机构不是国家行政机关而是民间组织。

仲裁机构对争议进行裁决的权利来自于双方当事人的协议,仲裁行为属于民间裁判行为,不是国家裁判行为。

我国仲裁法对仲裁组织、仲裁原则、仲裁协议、仲裁监督和仲裁规则等基本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体现了仲裁所具有的自愿性、公正性、独立性和民间性,保证仲裁程序顺利进行。

试评国际立法关于仲裁协议形式要件的规定

试评国际立法关于仲裁协议形式要件的规定
以及 19 96年 的《 国仲 裁 法》 仲 裁协 议 书 面形 式规 英 在 定方 面具 有代 表性 。 ( ) 裁协 议 书 面形 式的规 定 一 仲

国际社会 关于仲 裁协议 形式要 件的 立法规定
早期的仲裁产生于商人解决纠纷 的实际需要 , 对 仲裁协议的形式没有特定的要求。随着仲裁制度的发
展, 特别 是仲 裁裁 决 被赋 予 与法 院判 决 相 同 的法 律效
15 年《 9 8 纽约公约》 2 第 条第 2款规定 : ‘ “书面协
议’ 包括 当事人所签署 的或者往来的书信 、 电报 中所 包含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 。” 18 年《 9 5 国际商事仲裁示 范法》 7 第 条第 2 款规
诉讼 程序 之文件交换 中,一方 当事人 宣称存 在非 书面
事人没有明确表示是否同意, 或者没有将是否接受仲裁
裁协议 形式 要件 的 国际立法 发展更 加注 重实 现 当事人 的 仲裁意愿 , 对我 国的仲裁 立法 提供 了很好 的借鉴 。
书面的” 具体包括 : 。 ①协议如载于当事各方签字的文
件 中; ②载于往来的书信 、 电传、 电报或提供协议记录
的其他 电讯手段中;③在申诉书和答辩书的交换 中, 当事一方声称有协议 而当事他方不否认 即为书面协 议; ④在合同中提 出参照载有仲裁条款的一项文件即 构成仲裁协议 , 如果该合 同是书面的而且这种参照足 以使该仲裁条款构成该合 同的一部分的话。 19 年《 国仲裁法》 5 96 英 第 条规定 :( ) “ 1本编之规 定仅适用于仲裁协议为书面形式的情形 ; 编之规定 本 也仅对当事人之间就任何事项达成的书面协议有效 。
协 议形 式要件规 定的国际立法发展 以实现 当事人仲裁 意愿为 出发 点, 对我国仲裁立法具有借鉴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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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仲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一、仲裁协议及其分类(一)仲裁协议的概念和意义仲裁协议是争议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者争议发生后自愿达成的将他们之间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解决的一种协议。

仲裁协议是仲裁制度的基石。

1.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获得管辖权的基础。

仲裁是一种民间的纠纷解决方式,其本质特征在于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仲裁机构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并不当然地享有管辖权,只有当事人约定将他们之间发生的特定纠纷提交某仲裁机构以仲裁解决,仲裁机构才能获得对该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的仲裁管辖权,这种约定的表现形式就是仲裁协议。

因此,当事人要想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仲裁解决,其前提条件是他们必须达成仲裁协议,否则仲裁机构没有管辖权,当事人欲获得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裁判只能向法院起诉。

从这个角度来看,仲裁协议使仲裁机构获得了对特定事项的管辖权,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获得管辖权的基础。

2.仲裁协议是排除法院管辖的前提条件。

在我国,民事诉讼是解决当事人之间民商事争议的最主要方式。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任何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可以说,我国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享有当然的管辖权,只要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在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必须受理。

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受理当事人的起诉则是法院的一项义务。

但是,当事人之间如果签订了仲裁协议,则该仲裁协议能够排除法院的管辖权,针对仲裁协议约定的事项,法院不得受理当事人的起诉。

同时,也只有当事人之间约定了仲裁协议,才能排除法院对相应当事人的相应事项的管辖权。

也就是说,仲裁协议为法院和仲裁机构之间的管辖权划清了界限,没有仲裁协议的纠纷归法院管辖,有仲裁协议的纠纷归仲裁机构管辖。

因此,仲裁协议约束了法院的行为,对法院提出了不作为的要求,是排除法院管辖权的前提条件。

3.仲裁协议是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的基础。

如上所述,仲裁的管辖权来自于当事人的约定——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仲裁机构即不能取得对案件的管辖权,也就没有了受理案件的基础。

当事人欲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仲裁解决,必须达成合意,即约定仲裁协议。

一方的仲裁意愿不能形成仲裁协议,也不能成为仲裁管辖权的基础。

如果没有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即使一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也不能受理。

由此可见,仲裁协议约束了当事人的行为,它既赋予了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权利,同时又剥夺了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权利。

正是由于仲裁协议在仲裁制度中具有如此举足轻重的作用,它的存在与否决定了整个仲裁程序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因此,为了能够准确地体现仲裁协议的内容,各国仲裁法以及相关的国际公约大多都对仲裁协议的形式作出了要求。

(二)仲裁协议的分类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将仲裁协议划分为不同的种类,由于本文讨论的是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因此仅对仲裁协议在形式上的分类进行介绍。

一般认为,仲裁协议在形式上首先可以分为明示仲裁协议和默示仲裁协议。

明示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通过书面或口头的方式,积极、明确地表示其仲裁意向的仲裁协议。

根据表达意思的方式不同,明示仲裁协议又可以分为书面仲裁协议和口头仲裁协议。

顾名思义,书面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通过书面的方式表示其仲裁意向的仲裁协议;口头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通过口头的方式表示其仲裁意向的仲裁协议。

默示仲裁协议,即当事人双方既无书面仲裁协议,也无口头的仲裁表示,而以实际实施的行为为表现形式的仲裁协议。

默示仲裁协议的达成有赖于双方当事人相互对应的两个行为的完成,首先是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行为;其次是另一方当事人不提出异议并且应诉答辩的行为。

双方当事人相互对应的上述两个行为必须同时存在,才能构成一个默示的仲裁协议。

二、仲裁协议形式要件的立法现状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也即对仲裁协议在形式上的要求,它与仲裁协议的明示或者默示、书面或者口头密切联系在一起。

仲裁的发展史表明,对仲裁协议的形式要求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

起初的仲裁,对仲裁协议的形式没有什么要求,那时甚至无需仲裁协议,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只要愿意,即可一同去找第三者仲裁。

然而随着经济贸易的发展、交易复杂程度的增加以及仲裁制度的完善,对仲裁协议的形式提出了新的要求。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只承认明示仲裁协议,而不承认默示仲裁协议。

同时,绝大多数国家的仲裁立法和相关的国际公约又都规定,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做成。

也就是说,在书面仲裁协议、口头仲裁协议和默示仲裁协议这三种分类中,书面仲裁协议是目前各国普遍要求的形式。

英国1996年《仲裁法》第5条(1)规定:“本编之规定仅适用于仲裁协议为书面形式的情形;本编之规定也仅对当事人之间就任何事项达成的书面协议有效。

”法国1981年《民事诉讼法典》第1443条规定:“仲裁条款应以书面规定于主协议中或主协议援引的文件中,否则无效。

”该法第1449条还规定:“仲裁协议应为书面的,它可采用仲裁员和当事人签名的记录形式。

”我国《仲裁法》第16条第1款也明确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形式在纠纷发生前和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不仅国内立法对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作了要求,而且现代有关国际条约和国际性文件为了顺应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要求,也规定了仲裁协议的形式必须是书面的。

1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2条第1款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书面协议把由于同某个可以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的事项有关的特定的法律关系,不论是不是合同关系,所已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全部或任何争执提交仲裁,每一个缔约国应该承认这种协议。

”该公约第2条第2款对“书面协议”进行了解释:“‘书面协议’包括当事人所签署的或者在来往书信、电报中所包含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

”1985年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7条第2款规定:“仲裁协议应是书面的。

协议如载于当事各方签字的文件中,或载于往来的书信、电传、电报或提供协议记录的其他电讯手段中,或在申诉书和答辩书的交换中当事一方声称有协议而当事他方不否认即为书面协议。

在合同中提出参照载有仲裁条款的一项文件即构成仲裁协议,如果该合同是书面的而且这种参照足以使该仲裁条款构成该合同的一部分的话。

”有的国家的仲裁法对仲裁协议的形式要求更为严格,他们要求对仲裁契约进行公证,如西班牙、哥伦比亚、葡萄牙等国。

此外,也有少数国家对仲裁协议的形式不做要求,即承认口头仲裁协议的效力。

如《瑞典仲裁法》“对仲裁协议并未规定任何特定形式,因此它可以是口头的,但实际上这种仲裁协议是罕见的。

在这方面唯一需要注意的是这样一个事实:如果仲裁条款是包括在“准则合同”的一般要件中,而没有适当地提请他方当事人注意,则法院可以不予理睬。

”就现有资料来看,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不承认默示的仲裁协议。

据查,当今只有英国普通法允许默示仲裁协议的存在,但要求在当事人一方提出申请后,另一方必须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并参加言词辩论,自言词辩论开始,默示仲裁协议才告成立。

据说日本曾在判例上承认默示的仲裁协议,但法律对此却无任何规定。

我国的《仲裁法》亦不承认默示仲裁协议的效力。

三、仲裁协议形式要件之我见绝大多数国家的仲裁法和有关国际公约之所以要求仲裁协议采取特定的形式,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证实当事人在主观上确实是同意提交仲裁的。

仲裁协议是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意思表示,即体现当事人同意仲裁的意愿,这种意思表示是仲裁协议存在的根本目的。

正是双方当事人有共同的仲裁意愿,才使该争议排除了法院的管辖,使仲裁机构获得了对该项争议的管辖权,使当事人不能向法院起诉而只能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这个共同的仲裁意愿约束了法院、仲裁机构和当事人三方的行为。

而仲裁协议只是这种共同的仲裁意愿的一种表现形式,可以说共同的仲裁意愿是仲裁协议的上位概念,书面仲裁协议、口头仲裁协议、默示仲裁协议都是共同的仲裁意愿的表现形式。

之所以要将共同的仲裁意愿以仲裁协议的形式体现出来,是因为存在于内心的仲裁意愿不足以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以法律行为的方式将该意思予以表达,才能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才能约束法院、仲裁机构和当事人三方的行为。

因此,作为当事人共同的仲裁意愿的表现形式,仲裁协议得以成为仲裁制度的基石。

由于仲裁协议具有约束法院、仲裁机构和当事人的强大效力,因此该仲裁协议必须能够固定下来,必须能够成为约束上述三方的证据,必须能够向任何人再现这种共同的仲裁意思。

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仲裁协议是当事人表达共同仲裁意愿的证据。

因此,从根本上说,一切能证明当事人共同的仲裁意愿的东西都可以成为仲裁协议,明示仲裁协议和默示仲裁协议、书面仲裁协议和口头仲裁协议则均无不可。

书面仲裁协议只是当事人将该意思表示固定于书面形式而已,它与其他形式的仲裁协议在本质上并无任何区别。

虽然如此,书面仲裁协议还是仲裁协议的最基本形式,在某些国家或地区甚至成为唯一的形式,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其一是“书面”自身的优势。

多年的诉讼和仲裁实践表明,书面证据是最具说服力的,它能够被长时间地保存,能够被重复使用,能够轻易地向任何人证明仲裁意愿的存在。

同时,由于仲裁解决最多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争议,当事人在他们的合同中很方便加入仲裁条款,这种仲裁条款就自然而然地成为了当事人约定仲裁的主要方式。

因此,书面仲裁协议成为仲裁协议最完美的表现形式,备受法院和仲裁机构的推崇。

其二是历史原因。

在仲裁制度的萌芽时代,现代的通讯工具并不发达,电话、电传、网络等并不是当事人之间进行交易的主要方式,他们主要通过书面文件的形式进行交易。

这也使得书面形式成为了仲裁协议最原始、最古老的方式,并一直沿用至今。

其三是国际原因。

由于20世纪前半叶各国对仲裁协议的形式要求存在差异,由此引发了一些冲突和麻烦。

为了克服上述弊端,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统一了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为仲裁协议的形式有效性提供了一个统一的规则。

由于受《纽约公约》的约束,各国承认仲裁协议的其他形式存在一定的困难,因为持非书面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到外国请求执行仲裁裁决往往会遇到障碍。

因此,各国为了保证本国当事人的仲裁裁决能够在国外得到执行,一般也都要求仲裁协议以书面的形式做出。

随着现代通讯技术的发展和交易手段的变化,前两个原因已经不足以约束其他形式的仲裁协议的发展,《纽约公约》才是其不可逾越的一道鸿沟。

为了和《纽约公约》保持一致,各国都努力将其他形式的仲裁协议解释为书面形式,以扩大书面形式的应用。

但是笔者认为,这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最根本出路。

《纽约公约》已经制定了将近50年,在这50年间,科技迅猛发展,通讯工具日益发达,人们进行交易的方式也千变万化,它已经不能适应当今仲裁制度的发展,对仲裁协议的书面要求应当作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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