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银监局关于中信银行深圳分行刘先华任职资格的批复

合集下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核准青松证券公司董事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核准青松证券公司董事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核准青松证
券公司董事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7.08.22
•【字号】
•【施行日期】2007.08.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核准青松证券公司
董事任职资格的批复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确认青松同志为我公司董事任职资格的请示》(安证报[2007]第074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3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青松(身份证号码:510102************)证券公司董事任职资格。

二、你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青松证券公司董事任职手续。

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曹宁莉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曹宁莉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曹宁莉任
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2.01.11
•【字号】粤银监复[2012]13号
•【施行日期】2012.01.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曹宁莉任职资格
的批复
(粤银监复[2012]13号)
中国民生银行:
《中国民生银行关于审核曹宁莉任职资格的请示》(民银报〔2011〕233号)收悉。

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核准曹宁莉任中国民生银行广州分行副行长的任职资格。

二、上述拟任人应自本文核准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并向我局报告。

若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的,本批文失效,我局将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此复。

二○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广东银保监局关于张晓华任职资格的批复

广东银保监局关于张晓华任职资格的批复

广东银保监局关于张晓华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9.03.27
•【字号】粤银保监复〔2019〕242号
•【施行日期】2019.03.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广东银保监局关于张晓华任职资格的批复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张晓华任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副总经理任职资格的请示》(工银安盛粤发〔2019〕20号)收悉。

经审查,张晓华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核准其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省级分公司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报告。

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此复。

2019年3月27日。

深圳银监局关于珠海华润银行深圳分行刘李军任职资格的批复-深银监复[2012]292号

深圳银监局关于珠海华润银行深圳分行刘李军任职资格的批复-深银监复[2012]292号
深圳银监局关于珠海华润银行深圳分行刘李军任职资格的批复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2.08.20
施行日期
2012.08.20
文号
深银监复[2012]292号
主题类别
银行业监督管理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2012年8月20日
——结束——
深圳银监局关于珠海华润银行深圳分行刘李军任职资格的批复
(深银监复[2012]292号)
珠海华润银行深圳分行:
你行《关于刘李军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2012〕华银深第131号)收悉。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经审核,核准刘李军支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出口银行吴少华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出口银行吴少华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出口银行吴少华任
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4.04.08
•【文号】银监复[2014]243号
•【施行日期】2014.04.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出口银行吴少华任职资格
的批复
(银监复[2014]243号)
中国进出口银行:
《关于申请核准吴少华任职资格的请示》(进出银发〔2014〕61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吴少华中国进出口银行巴黎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二、你行应要求上述核准任职资格人员严格遵守银监会有关监管规定,并按要求及时报告履职情况。

三、你行应督促上述核准任职资格人员持续学习和掌握经济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熟悉任职岗位职责,忠实勤勉履职。

2014年4月8日。

中国银保监会厦门监管局关于核准肖永龙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厦门监管局关于核准肖永龙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厦门监管局关于核准肖永龙任职资格的
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银保监局
•【公布日期】2020.04.08
•【字号】厦银保监复〔2020〕47号
•【施行日期】2020.04.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厦门监管局关于核准肖永龙任职资格的批复
厦银保监复〔2020〕47号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你行报来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关于肖永龙拟任高管资格核准的请示》(信银厦发〔2020〕161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审查,核准肖永龙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湖里支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上述拟任人应自我局批复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并向我局报告到任情况。

若拟任人未在3个月内到任,则本批复文件失效,由我局办理注销手续。

此复。

2020年4月8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华一银行设立深圳代表处的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华一银行设立深圳代表处的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华一银行设立深圳代
表处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3.07.01
•【文号】银监函[2003]56号
•【施行日期】2003.07.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华一银行设立深圳代表处的

(银监函[2003]56号)
华一银行:
你行行长康钦培先生2003年3月28日致中国人民银行的函收悉。

根据《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兹批准华一银行在深圳设立代表处,代表处中文名称为:华一银行深圳代表处;外文名称为:First Sino Bank Shenzhen Representative Office。

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兹核准张秉安(Chang,Beng-an)先生担任该代表处首席代表的任职资格。

二○○三年七月一日。

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华一银行深圳代表处升格为深圳分行的函

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华一银行深圳代表处升格为深圳分行的函

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华一银行深圳代表处升格为深圳分行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2.21•【文号】银监函[2007]502号•【施行日期】2007.1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华一银行深圳代表处升格为深圳分行的函(银监函[2007]502号)华一银行:你行深圳分行筹备组组长诸建明2007年12月7日签署的关于深圳代表处升格为深圳分行的申请书及其他有关文件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批准你行深圳代表处升格为深圳分行,其名称为华一银行深圳分行(First Sino Bank Shenzhen Branch),地址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9号航天大厦B座1楼;核准诸建明(CHU, CHIEN-MING)该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该分行营运资金为10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该分行根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在下列范围内经营对各类客户的外汇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办理国内外结算;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代理保险;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提供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该分行须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开业前的有关手续。

你行深圳代表处自本批文印发之日起自行关闭。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