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传播活动与著作权法
媒体法与新闻报道版权与知识产权问题

02
媒体法与新闻报道概述
媒体法定义及作用
01
媒体法定义
02
媒体法作用
媒体法是指规范新闻传播活动和新闻媒体的法律法规的总称,是调整 新闻传播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重要法律规范。
媒体法的主要作用是保障新闻自由、维护新闻真实、保护新闻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新闻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新闻报道定义及特点
高效的解决方案。
03
行业自律的加强
媒体行业将不断加强自律,通 过建立行业规范、加强内部管 理等方式,提高新闻报道版权 和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和管理
水平。
04
国际合作的加强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各国 在新闻报道版权和知识产权保 护方面的合作将不断加强,共 同打击跨国侵权行为,维护良
好的国际传播秩序。
THANKS
传播。
提高公众意识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教育,提 高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和 意识,形成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
氛围。
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管机制建设
建立行业自律机制
新闻报道行业应建立自律机制,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约束从业 者的行为,促进新闻报道行业的健康发展。
加强监管力度
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新闻报道行业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监管 机制,对侵权行为进行及时查处和惩罚。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报社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其停止侵权行为,并 赔偿原作者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例二
某电视台盗播他人视频引发纠纷
案件背景
某电视台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盗播了一段他人的视频, 并在节目中进行了播放。视频原作者发现后,以侵犯著作 权为由将电视台告上法庭。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电视台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其停止侵权行为, 并赔偿原作者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费用。
新闻传播法资料

新闻传播法资料第一章宪法规范“两为”方向: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
言论自由:通过语言形式表达,是指公民有发表意见、交流思想、抒发感情、传播信息、传授知识等而不受干涉的自由。
出版自由:是指公民通过以印刷或其他复制手段制成的出版物公开表达和传播意见、思想、感情、信息、知识等的自由。
新闻自由:是公民进行新闻活动的自由,是公民通过新闻媒介获取、表达、传播各种信息和意见,参与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一项政治权利。
表达权:公民表达意愿,参加社会生活和国家生活的基本手段和途径,总称表达权。
知情权:(广义)指公民获得、知悉信息的自由和权力。
(狭义)仅指公民获得、知悉国家和社会公共事物信息的自由和权力。
预防制:出版物内容的事先检查制,即在出版物出版之前,由政府的专门机构对出版物内容进行检查,以决定出版还是不出版或删改后出版。
追惩制:政府对出版物内容事先不做检查,出版后如发现违法内容依法惩处。
1、为什么说我国新闻传播法蕴涵了新闻自由的原则?其实,新闻自由已经逻辑地蕴涵于我国新闻传播法的现有概念之中。
首先,新闻活动作为表达活动的一种方式,通过报刊进行的表达受到出版自由的涵盖,通过广播、电视以及其他媒介进行的表达受到言论自由的涵盖。
其次,新闻活动公认属于文化活动,《宪法》规定的公民进行文化活动的自由,应该涵盖所有种类的大众传播媒介的活动。
2、为什么说言论自由包含了表达和知情两方面的权利?表达自由包含了寻求、接受以及传递各种信息和思想的自由。
就是说,表达自由的内容不仅包括表达的权利,而且包括知悉的权利。
这是因为:(1)了解情况是表达意见的前提(2)表达必须以他人为接受对象,自言自语不是表达,面对旷野的呼唤也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这样保障表达自由又必须保障他人接受表达内容的权利。
广义的知情权是指公民获得、知悉信息的自由和权力。
狭义的仅指公民获得、知悉国家和社会公共事物信息的自由和权力。
在新闻活动中,明显体现了表达权和知情权的这种统一。
第二章_我国新闻传播法制内容概要讲述

我国新闻传播法制内容概要
第一节 新闻传播法制概述
一、基本概念
新闻传播法制,是指掌握着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将本集团 的意志以国家意志的形式出现,通过国家机关制定的调节 新闻传播活动中各种关系的法律与制度的总和。 (P15) 法制——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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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新闻传播法制的特点
1、新闻法规具有极强的意识形态的色彩。 2、新闻法规渗透在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规章、特别行政区法律法规中,表现为法律、法规、司法 解释等文件,已经基本形 成一个完整的体系。 3、新闻法规对滥用新闻自由的法规比较详尽, 但对保障新 闻自由的法规 制定相对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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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新闻传播与司法独立
新闻传播与司法之间是报道与被报道、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媒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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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无锡日报》2010年12月16 日一张头版的雪景图片,意 外让一段婚外情曝光。 该报记者为配合寒潮来临, 在街上拍了一张一名男子与 一女子挽手在寒风中依偎的 温馨图片。结果,相片中男 子昨致电该报投诉,指报社 将他和情人私会的照片登上 头版新闻法制的基本原则
1、言论出版自由的原则 公民享有言论出版自由;言论出版自由不可滥用。
2、“两个服务”方向的原则
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 3、国家发展与行政管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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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我国新闻法制内容概要
一、新闻传播与行政管理
1、报刊和电台、电视台的创办实行审批制
2、广电实行地方和中央双重管理 3、互联网站的创办实行许可制和备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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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该报道是 否构成新 闻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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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博客短文侵权事件
新闻传播活动与著作权法

新闻传播活动与著作权法新闻传播活动一直以来都是人们获取信息和知识的重要渠道。
然而,随着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的发展,新闻传播活动的方式和方式也在不断变化。
这引发了一系列与著作权法相关的争议和问题。
本文将探讨新闻传播活动与著作权法之间的关系,并分析当前的法律问题和挑战。
一、新闻传播活动与著作权的基本概念新闻传播活动主要指的是信息的生产、整理、处理和传播过程。
它包括新闻报道、评论、编辑、翻译、摄影和摄像等各种形式的表达和传播方式。
新闻传播活动的特点是及时性、公益性和行政性。
它对于社会的正常运行和民众的知情权具有重要意义。
著作权是法律保护创作内容的权利。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是指对作品享有复制、发行、展览、表演、放映、广播、摄制、改编、翻译和编纂等权利的权利人。
作品可以是文字、口述、音乐、戏剧、曲艺、舞蹈、美术、建筑、摄影、电影、电视、录音等各种创作形式。
二、新闻传播活动所涉及的著作权问题1. 新闻报道的著作权新闻报道是新闻传播活动的核心内容,涉及文字、图片、音频和视频等多种形式。
根据《著作权法》,新闻报道可以被视为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保护。
然而,由于新闻报道往往是实时、即时的,所以对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和期限提出了挑战。
2. 采访和引用的著作权问题新闻报道的一项重要工作是采访和引用信息来源。
采访涉及对被采访者的提问和回答的录音、录像等形式的记录和保留。
引用是在新闻报道中使用他人已创作的作品、观点或言论。
采访和引用都涉及著作权的问题。
3. 网络传播的著作权问题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的普及和发展使新闻传播活动的方式和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
然而,网络传播中的著作权问题也日益突出。
包括原创文章被转载、盗版、链接等在内的问题,都对著作权的保护提出了挑战。
三、新闻传播活动的合法性与著作权的平衡在新闻传播活动与著作权之间存在着权衡与平衡的关系。
一方面,新闻传播活动作为信息的传递和社会舆论的塑造,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和促进。
《宪法》《民法》《刑法》中与新闻传播有关的法律条款

2、刑法
第一百八十条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 罪】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 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 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 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 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 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 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 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 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 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 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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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刑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 情报罪】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 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破坏广播 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八十一条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 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 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 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 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 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 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 年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Company 单 Logo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24年著作权法中传播权的体系》范文

《著作权法中传播权的体系》篇一一、引言在当今数字化和网络化的时代背景下,著作权的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
著作权中的传播权作为著作权利的核心部分,在著作权法律体系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本文将全面介绍著作权法中传播权的体系,包括其定义、范围、限制以及在实践中的应用等。
二、传播权的定义传播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的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传播的权利。
这包括但不限于出版、表演、广播、网络传播等形式。
传播权是著作权人实现其作品价值的重要途径,也是保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三、传播权的范围(一)传统媒体传播权传统媒体传播权主要包括出版、表演、广播等形式的传播权。
其中,出版包括书籍、报刊、杂志等出版物的出版;表演包括舞台表演、影视表演等;广播则包括电视广播、电台广播等。
(二)新媒体传播权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新媒体传播成为著作权传播的主要形式之一。
新媒体传播权主要包括网络传播、数字媒体传播等。
这些形式不仅包括网络文章的发表、网络视频的播放等,还包括通过社交媒体平台、短视频平台等进行的传播。
四、传播权的限制(一)合理使用制度为了平衡著作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著作权法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
在特定情况下,如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目的的复制行为,或者在特定公共利益活动中对作品的引用等行为,均不构成对著作权的侵权。
(二)著作权例外情形除合理使用制度外,著作权法还规定了其他例外情形。
如时事新闻报道的公开报道,以及在法定条件下政府机构的公务活动等行为,均不受著作权的限制。
五、传播权在实践中的应用(一)版权侵权行为及维权途径当作品被他人未经授权地传播时,著作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这包括起诉侵权行为人、请求行政机关查处侵权行为等。
同时,著作权人还可以通过与侵权行为人协商解决纠纷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著作权许可与转让著作权人可以通过许可或转让的方式,将其作品的传播权授权给其他机构或个人使用。
这不仅可以为著作权人带来经济收益,还可以扩大作品的影响力和传播范围。
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包括新闻报道吗

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包括新闻报道吗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包括新闻报道吗?哪类新闻构成作品究竟什么是新闻作品?目前尚无一个被广泛接受的说法。
我国《著作权法》也未将“新闻作品”作为一类“作品”而加以规定。
根据现行《著作权法》及年6月国务院向社会发布的关于《著作权法》修改的征求意见稿,笔者试将新闻分为时事新闻、时事性*及其他新闻作品三类。
时事新闻。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规定:“时事新闻,指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的事实消息。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规定“本法不适用于:……(二)时事新闻……”可见,在我国《著作权法》中,时事新闻连“作品”都算不上,更不用说对它的著作权保护了。
时事性*。
对此我国现行《著作权法》没有进行特别规定。
根据《著作权法》修改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二条,“除作者声明以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信息网络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信息网络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作品出处。
”该条尽管尚未生效,但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出,“时事性*”间接地被划入了可以“合理使用”的范围之内。
其他新闻作品。
其他新闻作品可以认为是除“时事新闻”和“时事性*”之外的所有新闻作品,例如在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播的新闻调查、新闻评论、社论、新闻图表、图片新闻等。
时事新闻是否应受《著作权法》保护虽然我国《著作权法》明文规定时事新闻不受保护,但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12月出台的《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应当注明出处;转载未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出处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由此也可以认为,时事新闻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如此一来,《著作权法》本身和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就出现了不和谐的状况,这也导致了法学界目前的分歧。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1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施行日期】2021.06.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著作权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著作权第一节著作权人及其权利第二节著作权归属第三节权利的保护期第四节权利的限制第三章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第四章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第一节图书、报刊的出版第二节表演第三节录音录像第四节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第五章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视听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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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节 著作权的基本内容
l 一、著作权客体 l 两个条件:独创性;可复制性 怎么理解“版权保护延及表达、而不延及思
想、工艺、操作方法和数学概念之类。
新闻传播活动与著作权法
l 二、著作权主体 l 1、作者 l 2、法人或其他组织 l 3、不是作者的自然人或组织 l 4、国家
新闻传播活动与著作权法
l 三、法定许可使用 l 报刊相互转载法定许可 l 电台、电视台播放许可 l 录音制作者法定许可 l 教科书出版法定许可 l 网络传播法定许可
新闻传播活动与著作权法
第三节 传播者的权利
l 一、出版者权 l 二、表演者权 l 三、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l 四、广播组织权 l 五、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传播者权利
l 一、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 l 思考:为什么时事新闻不适用著作权法? l 二、合理使用 l 合理使用的原则
新闻传播活动与著作权法
l 合理适用的情况: l 一、为学习、研究和教学科研目的而使用 l 二、为新闻传播而使用 l 三、其他公益使用 l 四、免费表演 l 五、特定群体使用
新闻传播活动与著作权法
l 著作权的各项权利 l 一、人身权 l 发表权 l 署名权 l 修改权 l 完整权 l 二、财产权 l 复制权 l 发行权 l 出租权 l 展览权 l 表演权 l 放映权 l 广播权 l 信息网络传播权 l 摄制权 l 改编权 l 翻译权 l 汇编权 l 其他
新闻传播活动与著作权法
第二节 著作权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新闻传播活动与著作权 法
2020/11/15
新闻传播活动与著作权法
l 著作权 版权,是指公民、法人依照法律规定对于自
己的科学或文学、艺术等作品所享有的专 有权利,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著作权法是确认作者对自己作品的权利已经 规定因创作、传播和使用作品而产生的权 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新闻传播活动中遇到著作权问题的两个方面: 权利客体和作品的传播者
新闻传播活动与著作权法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第四节 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
l 一、违约责任 l 二、侵权责任 l 三、行政责任 l 四、刑事责任
新闻传播活动与著作权法
3rew
演讲完毕,谢谢听讲!
再见,see you again
2020/11/15
新闻传播活动与著作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