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
《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全文)

第一条为落实餐饮服务许可分类管理制度,规范餐饮服务许可,根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合用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餐饮服务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推进分类管理、强化风险控制的原则对餐饮服务申请进行审查。
第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分类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执行。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将新浮现的餐饮服务经营方式归入已有业态;确难以归入的,可新设业态,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五条餐饮服务许可审查按照以下类别分别进行:第一类: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供餐人数 300 人以上的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 500 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第二类:中型餐馆,快餐店,供餐人数 300 人以下的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500 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第三类:小型餐馆,小吃店,饮品店,供餐人数 50 人以下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第四类:建造工地食堂;第五类: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第六条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0 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设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可兼职。
第七条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学校食堂,供餐人数 500 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制定关键环节食品加工操作规程、食品安全检查计划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第八条餐饮服务许可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对经营现场核查。
现场检查时,核查人员不少于 2 人。
检查人员应当填写《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者盖章。
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第九条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项目按其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程度,分为关键项、重点项和普通项。
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核查标准

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核查标准附件一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核查标准一、为落实餐饮服务许可分类管理制度,规范餐饮服务许可,根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制定本要求。
二、本要求是餐饮单位领取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条件之一,本要求中未涉及的其他条件,按《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及本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餐饮服务许可审查按照以下类别分别进行:第一类:特大型饭店,大型饭店,中型饭店,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第二类:快餐店,供餐人数50~500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第三类:小型饭店,小吃店,供餐人数50人以下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第四类:饮品店(含甜品站);第五类:建筑工地食堂;第六类: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第七类: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第八类:船舶供餐第九类:中央厨房四、现场核查结果按照以下判定原则执行: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项目按其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程度,分为关键项(***表示)、重点项(**表示)和一般项(*表示)。
现场核查结果实行综合判定。
关键项是对食品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必须全部合格;重点项是对食品安全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其余项目为一般项。
项目中的内容如部分不符合,应作为不符合。
符合下表的,可判定为现场核查基本符合:五、说明(一)各加工经营场所的定义1、加工经营场所:指与餐饮业经营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场所,包括食品处理区、非食品处理区和就餐场所。
2、食品处理区:指食品的粗加工、切配、烹调和备餐场所、专间、食品库房(包括鲜活水产品储存区)、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场所等区域。
3、就餐场所:指供消费者就餐的场所,但不包括供就餐者专用的厕所、门厅、大堂休息厅、菜肴展示台(区域)、歌舞台等辅助就餐的场所。
4、非食品处理区:指办公室、厕所、更衣场所、非食品库房等非直接处理食品的区域。
(二)其他说明1、所有场所面积均为实际室内使用面积。
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ppt课件

十四、专间
44.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食品传递窗 为开闭式,其他窗封闭。专间墙裙铺设到顶。 (重点项)
45.专间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质, 能够自动关闭。(重点项)
十四、专间
46.专间内设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 范》要求的空调设施(专间内温度应不高于 25℃) 、空气消毒设施(按功率不小于 1.5W/m3设置 )、工具清洗消毒设施; 凉菜间、裱花间设专用冷藏设施。(关键项)
生、熟容器有标识
三、场所设置、布局、分隔和面积
8.食品处理区面积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 ≥1∶2.5 。(重点项)
9.切配烹饪场所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50% (全部用半成品烹饪的可适当减少)。 (一般项)
10.凉菜间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10%。 (重 点项)
三、场所设置、布局、分隔和面积
11. 加工经营场所内无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 动物的区域(或距离25m以上)。(一般 项)
33.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和容器易于清洗消 毒。(一般项)
34.所有食品设备、工具和容器不使用木质材 料,因工艺要求必须使用除外。(一般项)
十、通风排烟设施
35.烹调场所采用机械排风。产生油烟的设备 上部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的排气装 置,过滤器便于清洗和更换。(重点项)
36.排气口装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 或网罩。(重点项)
17.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烹调等 场所如设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 料制作。(一般项)
五、食品处理区天花板
18.天花板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 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 (重点项)
19.清洁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及其它半成品、 成品暴露场所屋顶若为不平整的结构或有管 道通过,加设平整、易于清洁的吊顶。(一 般项)
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

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饮食需求的不断增加,餐饮服务行业变得日益繁荣。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饮食安全和权益,各地政府机构逐渐加强了对餐饮服务许可的审查力度。
本文将透过对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的探讨,为读者们提供相关的知识和指导。
二、餐饮服务许可审查的目的餐饮服务许可审查的目的在于确保餐饮服务提供者在从事餐饮业务前能够达到特定标准,并满足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合理期望。
该审查过程主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 餐饮从业者的资质:审查机构会仔细评估餐饮从业者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确保其具备相应的经验和背景,以确保食品的品质和卫生安全。
2. 餐厅设施和卫生条件:审查机构会对餐厅的设施、设备和卫生条件进行严格检查,包括食品储存区域、厨房设备、清洁消毒措施等,以确保食品的安全和卫生。
3. 食品供应链:审查机构会追踪餐饮服务商的食品供应链,包括食材采购、储存和配送等环节,以确保供应的食品符合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三、餐饮服务许可审查的程序餐饮服务许可审查通常包括以下程序:1. 提交申请:餐饮服务提供者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个人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服务计划等。
2. 现场检查:审查机构会安排专业人员对申请者的餐厅设施、设备和卫生条件进行实地检查,以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3. 行政审批:通过现场检查后,审查机构会对申请进行评估,并作出是否审批的决定。
如果达到要求,审查机构将颁发餐饮服务许可证书。
四、餐饮服务许可审查的重要性餐饮服务许可审查对于保障消费者的饮食安全和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该审查制度的几个重要方面:1. 保障食品安全: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能够确保餐饮从业者具备相关的卫生知识和技能,以及妥善的食品处理和储存条件,从而保障消费者用餐的食品安全。
2. 提升行业形象:通过严格审查和规范要求,餐饮服务许可制度能够提升整个行业的形象和信誉,进一步吸引消费者的信赖和选择。
3. 规范竞争环境: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能够降低餐饮市场的准入门槛,使得那些无法达到规范要求的非法营运者无法进入市场,从而规范竞争环境,保护合法经营者的权益。
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

4.餐饮服务单位应积极配合审查部门的紧急处置工作。
二十、审查部门的自我监督与评估
1.审查部门应建立自我监督与评估机制,定期对审查工作进行评价;
2.评估内容包括审查程序、审查标准、工作人员素质等;
3.评估结果作为改进审查工作、提升服务质量的依据;
1.审查部门应加强餐饮服务许可审查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
2.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引导公众参与餐饮服务单位监督;
3.鼓励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审查工作的公开透明;
4.审查部门对公众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及时采纳合理建议。
二十三、附则
1.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5.食品原料采购、加工、销售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无违规行为。
七、许可证书的发放与管理
1.许可证书须载明餐饮服务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许可范围、有效期限等内容;
2.审查合格后,审查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申请人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3.申请人须将餐饮服务许可证悬挂于餐饮服务场所显著位置;
十七、审查档案管理
1.审查部门应建立健全餐饮服务许可审查档案管理制度;
2.审查档案应包括申请材料、审查记录、许可证发放及变更注销记录等;
3.档案管理应确保资料完整、准确、安全,便于查询和追溯;
4.审查档案的保存期限应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十八、审查数据统计分析
1.审查部门应定期对餐饮服务许可审查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4.许可证有效期满前,申请人应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延续;
5.许可证遗失或损坏,申请人应及时向审查部门申请补办或更换。
中央厨房(第六类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

中央厨房(第六类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厨房许可,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中央厨房和甜品站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 011〕3号),以及《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中央厨房,指由餐饮连锁企业建立的,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设备,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加工制作,并直接配送给餐饮服务单位的单位。
第三条中央厨房纳入餐饮服务许可管理的范围,作为第六类餐饮服务许可类别审查。
开设中央厨房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其许可程序和申请材料按照《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中央厨房餐饮服务许可申请的受理和审批机关由中央厨房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五条由餐饮连锁企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中央厨房餐饮服务许可申请。
申请许可的中央厨房应当具备《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中央厨房应当设置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申请人申请餐饮服务许可时,应提交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明。
第七条申请人提交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应当包括:(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二)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规定;(三)食品供应商遴选制度;(四)加工制作场所环境及设施设备卫生管理制度;(五)关键环节操作规程,包括采购、贮存、烹调温度控制、专间操作、包装、留样、运输、清洗消毒等;(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七)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八)食品检验制度;(九)问题食品召回和处理方案;(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十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制度。
第八条中央厨房向餐饮服务单位配送的食品品种应当报受理餐饮服务许可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禁止配送的高风险食品目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中央厨房(第六类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

中央厨房(第六类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厨房许可,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中央厨房和甜品站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 011〕3号),以及《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中央厨房,指由餐饮连锁企业建立的,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设备,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加工制作,并直接配送给餐饮服务单位的单位。
第三条中央厨房纳入餐饮服务许可管理的范围,作为第六类餐饮服务许可类别审查。
开设中央厨房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其许可程序和申请材料按照《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中央厨房餐饮服务许可申请的受理和审批机关由中央厨房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五条由餐饮连锁企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中央厨房餐饮服务许可申请。
申请许可的中央厨房应当具备《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中央厨房应当设置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申请人申请餐饮服务许可时,应提交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明。
第七条申请人提交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应当包括:(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二)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规定;(三)食品供应商遴选制度;(四)加工制作场所环境及设施设备卫生管理制度;(五)关键环节操作规程,包括采购、贮存、烹调温度控制、专间操作、包装、留样、运输、清洗消毒等;(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七)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八)食品检验制度;(九)问题食品召回和处理方案;(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十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制度。
第八条中央厨房向餐饮服务单位配送的食品品种应当报受理餐饮服务许可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禁止配送的高风险食品目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河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餐饮服务类

河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餐饮服务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餐饮服务类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受理、资料提交、资料审核、审核决定、许可证编码、二维码生成、打印等,按照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开发的“食品经营许可审批系统”要求执行。
本细则重点对食品经营许可的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分类和现场核查标准进行规范。
食品摊贩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餐饮服务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主体业态包括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如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内设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餐饮服务经营者按经营场所面积分为三类,具体包括:大型餐饮服务经营者、中型餐饮服务经营者及小型餐饮服务经营者。
单位食堂分为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及其他单位食堂三类。
第五条餐饮服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
第六条申请热食类食品制售的应当符合第二章通用要求。
申请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的,除符合第二章通用要求外,还应当符合第三章第一节至第三节的相应要求。
申请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除符合第二章通用要求和第三章第一节至第三节相应要求外,还应当符合第三章第四节要求。
申请中央厨房的,除符合第二章通用要求和第三章第一节至第三节相应要求外,还应当符合第三章第五节要求。
申请通过网络经营的,除满足相应经营项目许可条件外,还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供具有可现场登录的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供许可机关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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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餐饮服务许可分类管理制度,规范餐饮服务许可,根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餐饮服务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推进分类管理、强化风险控制的原则对餐饮服务申请进行审查。
第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分类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执行。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将新出现的餐饮服务经营方式归入已有业态;确难以归入的,可新设业态,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五条餐饮服务许可审查按照以下类别分别进行:第一类: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供餐人数300人以上的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第二类:中型餐馆,快餐店,供餐人数300人以下的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500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第三类:小型餐馆,小吃店,饮品店,供餐人数50人以下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第四类:建筑工地食堂;第五类: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第六条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设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可兼职。
第七条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制定关键环节食品加工操作规程、食品安全检查计划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第八条餐饮服务许可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对经营现场核查。
现场检查时,核查人员不少于2人。
检查人员应当填写《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第九条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项目按其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程度,分为关键项、重点项和一般项。
现场核查结果实行综合判定。
关键项是对食品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必须全部合格;重点项是对食品安全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其余项目为一般项。
第二章第一类许可现场核查要求第十条选址要求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
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第十一条场所设置、布局、分隔和面积要求(一)设置与食品供应方式和品种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饪、面点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场所,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
各场所均设在室内。
(二)粗加工、切配、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特大型餐馆餐用具保洁为独立隔间的场所。
(三)进行凉菜配制、裱花操作和食堂备餐,分别设置相应操作专间。
(四)制作现榨果蔬汁和水果拼盘及加工生食海产品,设置相应的专用操作场所。
(五)各加工操作场所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六)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
(七)食品处理区面积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以及最大供餐人数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要求。
(八)切配烹饪场所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50%(全部用半成品烹饪的可适当减少)。
(九)凉菜间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10%。
(十)加工经营场所内无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或距离25m以上)。
第十二条食品处理区地面与排水要求(一)地面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耐腐蚀、防滑的材料铺设,且平整、无裂缝。
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的地面易于清洗、防滑,并有排水系统。
(二)地面和排水沟有排水坡度。
(三)排水沟出口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第十三条食品处理区墙壁、门窗要求(一)墙壁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有1.5m以上光滑、不吸水、浅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二)门、窗装配严密,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设有易于拆洗且不生锈的防蝇纱网或设置空气幕,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能自动关闭。
(三)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烹调等场所如设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料制作。
第十四条食品处理区天花板要求(一)天花板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
(二)清洁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及其它半成品、成品暴露场所屋顶若为不平整的结构或有管道通过,加设平整、易于清洁的吊顶。
(三)水蒸气较多的场所的天花板有适当的坡度。
第十五条洗手消毒设施要求(一)食品处理区内设置足够数量的洗手设施,其位置设置在方便员工的区域。
(二)洗手池的材质为不透水材料,结构易于清洗。
(三)洗手消毒设施附近有相应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用品或设施,员工专用洗手消毒设施附近有洗手消毒方法标识。
第十六条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要求(一)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
(二)各类清洗消毒方式设专用水池的最低数量: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
采用人工清洗热力消毒的,可设置2个专用水池。
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三)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
(四)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不透水材料、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洗。
(五)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标记明显,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洁。
(六)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能满足需要。
第十七条食品原料、清洁工具清洗水池要求(一)粗加工操作场所分别设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3类食品原料的清洗水池,水池数量或容量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
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二)设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用具的清洗水池,其位置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过程。
第十八条设备、工具和容器要求(一)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
(二)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和容器易于清洗消毒。
(三)所有食品设备、工具和容器不使用木质材料,因工艺要求必须使用除外。
第十九条通风排烟设施要求(一)烹调场所采用机械排风。
产生油烟的设备上部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的排气装置,过滤器便于清洗和更换。
(二)排气口装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第二十条采光照明设施要求加工经营场所光源不改变所观察食品的天然颜色。
安装在暴露食品正上方的照明设施使用防护罩。
冷冻(藏)库房使用防爆灯。
第二十一条废弃物暂存设施要求(一)食品处理区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容器。
废弃物容器与加工用容器有明显区分的标识。
(二)废弃物容器配有盖子,以坚固及不透水的材料制造,内壁光滑便于清洗。
专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为非手动开启式。
第二十二条库房和食品贮存场所要求(一)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分开设置。
(二)冷藏、冷冻柜(库)数量和结构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
(三)除冷库外的库房有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如设防鼠板或木质门下方以金属包覆)设施。
(四)冷冻(藏)库设可正确指示库内温度的温度计。
第二十三条专间要求(一)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
食品传递窗为开闭式,其他窗封闭。
专间墙裙铺设到顶。
(二)专间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质,能够自动关闭。
(三)专间内设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的空调设施、空气消毒设施、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凉菜间、裱花间设专用冷藏设施。
(四)专间入口处设置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的通过式预进间,洗手消毒设施符合本规范第十五条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更衣室要求更衣场所与加工经营场所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有足够大小的空间、足够数量的更衣设施和适当的照明。
第二十五条厕所要求(一)厕所不设在食品处理区。
(二)厕所采用水冲式,地面、墙壁、便槽等采用不透水、易清洗、不易积垢的材料,设有效排气装置,有适当照明,与外界相通的窗户设置纱窗,或为封闭式,外门能自动关闭,在出口附近设置洗手设施。
第三章第二类许可现场核查要求第二十六条选址要求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
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第二十七条场所设置、布局、分隔和面积要求(一)设置与食品供应方式和品种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饪、面点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场所,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
各场所均设在室内。
(二)进行凉菜配制、裱花操作和食堂备餐,分别设置相应操作专间。
(三)制作现榨果蔬汁和水果拼盘及加工生食海产品,设置相应的专用操作场所。
(四)各加工操作场所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五)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
(六)食品处理区面积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以及最大供餐人数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要求。
(七)切配烹饪场所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50%(全部用半成品烹饪的可适当减少),凉菜间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10%。
(八)凉菜间面积≥5㎡。
(九)加工经营场所内无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或距离25m以上)。
第二十八条食品处理区地面、墙壁、门窗、天花板与排水要求(一)地面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耐腐蚀、防滑的材料铺设,且平整、无裂缝。
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的地面易于清洗、防滑,并有排水系统。
(二)地面和排水沟有排水坡度。
(三)排水沟出口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四)墙壁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有1.5m以上光滑、不吸水、浅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五)门、窗装配严密,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设有易于拆洗且不生锈的防蝇纱网或设置空气幕,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能自动关闭。
(六)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烹调等场所如设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料制作。
(七)天花板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
第二十九条洗手消毒设施要求(一)食品处理区内设置足够数量的洗手设施,其位置设置在方便员工的区域。
(二)洗手消毒设施附近有相应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用品或设施,员工专用洗手消毒设施附近有洗手消毒方法标识。
第三十条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要求(一)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