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盛天平个人住院综合医疗保险条款(慢性病扩展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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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太平盛世长健医疗保险条款(A)

太平洋太平盛世长健医疗保险条款(A)

太平洋太平盛世长健医疗保险条款(A)太平盛世长健医疗保险(A)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体检报告书、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投保人: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投保人投保本保险。

二、被保险人:凡16至6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复效后180天内,初次进行了本合同列明的重大手术或初次身患本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复效180天后,初次进行了本合同列明的重大手术或初次身患本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患或进行本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或重大手术的,或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一、投保时已患有的重大疾病或因投保时已患有的疾病而进行的重大手术;二、被保险人的犯罪行为;三、被保险人斗殴、醉酒、自杀、故意自伤身体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及驾驶无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五、战争、军事行动、暴乱及武装叛乱;六、艾滋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所患重大疾病或进行的重大手术;七、先天性疾病;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引起的重大疾病或重大手术。

发生第一项情形时,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发生其余各项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时,如为趸缴方式的,保单生效未满2年,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予投保人,保单生效已满2年,保险人将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如为年缴方式的,投保人未缴足2年保险费,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予投保人,投保人已缴足2年以上保险费,保险人将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P2247 平安住院医疗保险(2020版)(B款)条款 平保养发[2020]58号-12

P2247 平安住院医疗保险(2020版)(B款)条款 平保养发[2020]58号-12

平安住院医疗保险(2020版)(B 款)条款提示1:条款正文中加粗显示的文字内容为免除本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或其他重点注意事项,请您注意仔细阅读。

提示2: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第一章 您与我们的合同 (4)1.1 保险合同的构成 (4)1.2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4)第二章 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4)2.1 投保对象 (4)2.2 等待期 (4)2.3 保险责任 (4)2.4 补偿原则 (5)2.5 免赔额 (5)2.6 保险期间与续保 (5)第三章 我们不保什么 (5)3.1 责任免除 (5)第四章 如何支付保险费 (6)4.1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6)4.2 保险费交费宽限期 (6)第五章 如何领取保险金 (7)5.1 受益人 (7)5.2 保险事故通知 (7)5.3 保险金申请 .......................................................................................................................................... 7 平安养老[2020]医疗保险019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5.5 保险金抵扣欠交保险费 (8)第六章如何退保 (8)6.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8)第七章需关注的其他内容 (8)7.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7.2 年龄计算及年龄错误的处理 (9)7.3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9)7.4 联系方式变更 (9)7.5 合同内容变更 (9)7.6 争议处理 (9)7.7 诉讼时效 (10)第八章释义 (10)8.1 【住院】 (10)8.2 【意外事故】 (10)8.3 【医院】 (10)8.4 【当地】 (10)8.5 【基本医疗保险】 (10)8.6 【合理医疗费用】 (10)8.7 【乙类个人自负部分】 (11)8.8 【殴斗】 (11)8.9 【醉酒】 (11)8.10 【毒品】 (11)8.11 【既往症】 (11)8.12 【酒后驾驶】 (11)8.13 【机动车】 (11)8.14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1)8.15 【无有效行驶证】 (12)8.16 【医疗事故】 (12)8.17 【潜水】 (12)8.18 【攀岩】 (12)8.19 【探险】 (12)8.21 【特技表演】 (12)8.22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2)8.23 【遗传性疾病】 (12)8.24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2)8.25 【未满期净保险费】 (13)8.26 【有效身份证件】 (13)8.27 【周岁】 (13)第一章您与我们的合同1.1 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他书面或电子协议构成。

安盛天平个人意外伤害保险2020版条款.pdf

安盛天平个人意外伤害保险2020版条款.pdf

安盛天平个人意外伤害保险2020版条款.pdf安盛天平个人意外伤害保险(2020版)条款C0000783231202007220289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材料、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承保年龄要求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最高不超过100周岁。

符合保险单载明的承保年龄要求且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或生活的自然人,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本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三条本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出具相应批单。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四条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外来务工人员人身意外综合保险条款及费率安盛天平财产保

外来务工人员人身意外综合保险条款及费率安盛天平财产保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外来务工人员人身意外综合保险条款(安盛天平)(备-意外)[2014](主)2号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年龄在16周岁(含16周岁,下同)至65周岁,身体健康且在本地暂时居住并办理暂住证的外来务工人员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残疾、烧伤及医疗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烧伤及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金给付责任:(一)意外身故伤残保障(1)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额及被保险人事故发生时的职业类别对应的比例给付身故保险金。

天平- 附加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天平- 附加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第二十六条本附加险是主险合同(以下称:主险)的附加险。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没有规定的,适用主险条款的规定。

主险合同终止,本附加险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七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主险规定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医疗保险金:(一)被保险人所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每次扣除绝对免赔额后,按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它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人只承担剩余医疗费用的保险责任。

绝对免赔额与给付比例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二)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三)保险人所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第二十八条下列情形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二)被保险人治疗疾病、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三)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四)被保险人进行牙齿治疗、修复或整形、屈光矫正、安装假眼、假肢或天生畸形矫治和整容手术;(五)被保险人的脊椎间盘突出症;(六)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

第二十九条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第三十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

安盛天平个人恶性肿瘤医疗保险(2020版)条款

安盛天平个人恶性肿瘤医疗保险(2020版)条款

安盛天平个人恶性肿瘤医疗保险(2020版)条款注册号:C00007832512020060200601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合同的成立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经本公司(释义一)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第三条投保人本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被保险人符合以下要求的自然人,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初次投保时,年龄为出生满28天至80周岁(释义二)(含)的自然人,且过往及目前没有出现投保材料及保险单的症状或情形。

第五条受益人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六条保险期间本合同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七条续保本合同为非保证续保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本公司申请投保,交纳保险费,并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投保人可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向本公司提出续保并支付续保保险费以示续保,若本公司同意该续保后签发保险单,且已收取该续保保险费,则新的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

续保后的新保险合同和上年度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在时间上不间断。

续保时保险人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医疗费用水平变化、本保险合同整体经营状况调整被保险人在续保时的费率。

费率调整适用于本合同的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段的所有被保险人,保险人不会因为某一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变化或历史理赔情况而单独调整该被保险人的续保费率。

在投保人接受费率调整的前提下,保险人方可为投保人办理续保手续。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接受续保:(一)本保险产品统一停售;(二)本公司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三)续保前的保险合同在保险期间未届满前已终止;(四)被保险人身故、超过承保年龄范围等不符合本产品承保条件的情形。

太平盛世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太平盛世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投保人,以下含义相同).............理解条款....,对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第四条 您有按约定退保的权利.....................................第十九条&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本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您注意..............................第五条 您应当如何交纳保险费.......................................第七条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八条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第十条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十九条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释义..............第二十一条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第二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三条 投保范围第四条 保险责任第五条 责任免除第六条 保险期间第七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八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第九条 受益人第十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第十一条 保险金申请 第十二条 保险金给付第十三条 诉讼时效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的变动第十五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第十六条 通讯地址的变更第十七条 资料提供第十八条 年龄错误第十九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第二十条 争议处理第二十一条 释 义(以下简称本公司)太平盛世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2010年6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阅读提示:一、 本公司根据本合同中所述第四条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二、 在部分情况下,本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请留意第五条;三、 解除保险合同会造成一定的损失,请留意第十九条。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团体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团体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1000
200 0%, 10%, 20%, 30%
杂项费(ME) 800
本附加合同购买的保险份数由您和我们约定并于本保单利益表内载明。若保险份数根据本附加合同 其他条款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保险份数为准。
第五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或疾病经医生(6)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我们将按本 附加合同约定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前将扣除约定的“自负比例”,且各项给付金额不超过 保单利益表所载最高给付金额。
如上述文件正本留我们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 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本附加合同的英文简称 GHPB。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必须是身体健康、能正常生活、工作或学习的人员;其身体健康的 配偶或者子女经我们审核同意后也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被保险人醉酒(8)、故意自伤、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0,)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1)的机动车;
被保险人因患精神疾病或遭遇医疗事故;
被保险人怀孕、流产或分娩及其所引致的并发症(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保险份数变更 被保险人人数变更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地址的变更 年龄及性别的确定与错误处理
第五章 一般条款:向您介绍您对本附加合同所需了解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如实告知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资料提供 特别约定 合同的解除 争议经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本附加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 签发保险合同开始生效,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与主保险合同生效日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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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盛天平个人住院综合医疗保险条款(慢性病扩展版)(安盛天平)(备-医疗保险)【2019】(主) 004号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材料、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合同的成立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经本公司(释义一)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第三条投保人本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被保险人符合以下要求的自然人,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一)初次投保时确诊患有原发性高血压(释义二)或2型糖尿病(释义三),能正常工作或生活,且正在进行高血压或糖尿病疾病管理(释义四)的慢性病患者;且(二)符合投保材料及保险单载明的承保年龄要求;且(三)专职或兼职从事的职业不属于投保材料及保险单载明的限制承保职业范围。

第五条受益人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六条保险期间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七条连续投保投保人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或之前向本公司支付续保保险费以示连续投保,若本公司同意该续保后签发保险单,且已收取该续保保险费,则本合同将延续有效一年。

续保时保险人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医疗费用水平变化、本合同整体经营状况调整被保险人在续保时的费率。

费率调整适用于本合同的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段的所有被保险人,保险人不会因为某一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变化或历史理赔情况而单独调整该被保险人的续保费率。

在投保人接受费率调整的前提下,保险人方可为投保人办理续保手1续。

本合同期满后十五日内,经投保人申请,本公司同意后签发保险单,且投保人已缴纳连续投保保险费,视同为连续投保。

连续投保保险单和上年度保险单的保险期间在时间上不间断。

本合同期满后十五日内投保人未申请连续投保,或未缴纳连续投保保险费,或经本公司审核不同意承保的,不属于连续投保。

投保人需另外申请投保,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签发保险单,且需重新计算等待期(释义五)。

本合同为非保证续保合同,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接受连续投保:(一)被保险人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承保年龄范围;(二)被保险人身故;(三)本保险产品统一停售;(四)本公司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五)续保前的保险合同在保险期间未届满前已终止;(六)不符合本公司关于连续投保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二部分保障内容第八条保险责任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包括“一般医疗保险金”及“重大疾病(释义六)医疗保险金”。

(一)一般医疗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释义七)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患疾病,在医院(释义八)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生(释义九)诊断必须接受治疗的,本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扣除免赔额后,以保险金额为限,按照90%的给付比例,在一般医疗保险金项下对于以下医疗费用进行赔付。

当本公司对以下医疗费用的累计给付金额之和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一般医疗保险金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1. 住院医疗费用指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必须接受住院(释义十)治疗时,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发生的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释义十一),包括床位费(释义十二)、加床费(释义十三)、膳食费(释义十四)、护理费(释义十五)、重症监护室床位费、诊疗费、检查检验费(释义十六)、治疗费(释义十七)、药品费(释义十八)、手术费(释义十九)、救护车使用费(释义二十)。

当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尚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将继续承担因本次住院发生的、最高不超过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后三十日的住院医疗费用。

2. 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指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特殊门诊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包括:2(1)门诊肾透析费;(2)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释义二十一)、放射疗法(释义二十二)、肿瘤免疫疗法(释义二十三)、肿瘤内分泌疗法(释义二十四)、肿瘤靶向疗法(释义二十五)的治疗费用;(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4)门诊慢性肾功能衰竭早期(释义二十六)治疗费、门诊激光治疗(释义二十七)费。

3.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指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在住院前七日(含住院当日)和出院后七日(含出院当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接受门急诊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但不包括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二)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初次罹患重大疾病,并在医院接受治疗的,本公司首先按照前款的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本公司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后,本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以保险金额为限,按照90%的给付比例,在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项下对于以下医疗费用进行赔付。

当本公司对以下医疗费用的累计给付金额之和达到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1. 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指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罹患重大疾病必须接受住院治疗时,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发生的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加床费、膳食费、护理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诊疗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药品费、手术费、救护车使用费。

当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将继续承担因本次住院发生的、最高不超过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后三十日内的住院医疗费用。

2. 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指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重大疾病特殊门诊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包括:(1)门诊肾透析费;(2)门诊恶性肿瘤治疗,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的治疗费用;(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3.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指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罹患重大疾病必须接受住院治疗,在住院前七日(含住院当日)和出院后七日(含出院当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接受重大疾病门急诊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治疗重大疾病门急诊医疗费用(但不包括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第九条补偿原则和赔付标准3(一)本合同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本公司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余额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

社保卡个人账户部分支出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二)本合同免赔额指年度免赔额。

指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本合同不予赔偿的部分。

被保险人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保险以外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可抵扣年度免赔额。

不在保障范围内的费用,不累计入免赔额。

(三)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在医院接受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因该重大疾病所产生的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不再扣除免赔额。

(四)若被保险人以参加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身份投保,但未以参加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就诊并结算的,则本公司按照60%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

第十条责任免除任何因下列直接或间接原因导致被保险人支出住院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五)被保险人醉酒(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六)被保险人在初次投保前所患既往症(释义二十八)、投保材料及保险单中载明的除外疾病;(七)被保险人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八)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释义二十九)(但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输血原因导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释六下第八十八条)”、“器官移植原因导致HIV 感染(释义六下第八十九条)”不在此限);(九)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十)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下列期间或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任何损失和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十一)被保险人患精神性疾病(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4分类》(ICD10)分类为精神和行为障碍的疾病)期间;(十二)被保险人被政府依法拘禁或入狱期间;(十三)被保险人从事职业运动或可获得报酬的运动或竞技期间;被保险人从事或参加高风险运动期间:包括但不限于潜水(释义三十)、滑水、冲浪、赛艇、漂流、跳伞或其他高空运动、蹦极、乘坐或驾驶商业民航班机以外的飞行器、攀岩(释义三十一)、攀登海拔3500米以上的独立山峰、攀爬建筑物、滑雪、滑冰、武术(释义三十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马术、赛马、赛车、特技(释义三十三)表演(含训练)、替身表演(含训练)、脱险表演(含训练)、探险(释义三十四)或考察活动(洞穴、极地、沙漠、火山、冰川等等);(十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无有效驾驶证(释义三十五)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三十六)的机动交通工具、违章驾驶。

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损失、费用或责任,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十五)被保险人在非本合同约定的医院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十六)扁桃腺、腺样体增生、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的疾病治疗所发生的费用,但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持续有效达九十日以后接受此四类疾病的治疗或外科手术者不在此限;(十七)整形手术、美容或整容手术、变性手术及前述手术的并发症或因前述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所发生的损失、费用或责任;(十八)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及牙科疾病及相关治疗所发生的费用,但因意外所致的不受此限;(十九)被保险人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绝育后复通、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产前产后检查及由以上原因导致的并发症;包皮环切术、包皮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性功能障碍治疗所发生的费用;(二十)被保险人因预防、康复、休养或疗养、医疗咨询、健康体检、非医院药房购买的药物、医生开具的超过30天部分的药物、保健性或非疾病治疗类项目发生的费用;眼镜或隐形眼镜、义齿、义眼、义肢、轮椅、拐杖、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的费用;(二十一)采用未被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所发生的费用,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药物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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