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广播电视台实施细则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有线广播电视网实施细则--技办字〔2011〕205号附件6——有线电视

附件6:《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有线广播电视网实施细则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二〇一一年七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一条编写目的 (1)第二条适用范围...................................................... (1)第三条分级保障原则 (1)第四条电视节目分类 (2)第二章前端配置要求 (2)第一节供配电系统 (2)第五条外部电源 (2)第六条供配电 (2)第二节信号源系统 (3)第七条前端信号源接收 (3)第八条卫星接收安全监控系统 (3)第三节数字前端播出系统 (3)第九条编码系统 (3)第十条复用、加扰系统 (4)第十一条调制器 (4)第十二条传输适配器 (4)第十三条SI生成子系统 (4)第四节模拟前端播出系统 (4)第十四条视音分 (4)第十五条模拟调制器 (4)第五节自台监测系统 (4)第十六条播出信号监测 (4)第十七条设备运行监控 (5)第十八条电力和环境监控 (5)第六节机房环境 (5)第十九条机房环境 (5)第二十条机房安全防范 (6)第二十一条通讯设施 (6)第七节维护器材 (6)第二十二条备品备件 (6)第二十三条维护工具 (6)第八节灾备与应急播出 (7)第二十四条灾备与应急播出 (7)第三章有线分配网配置要求 (7)第一节分前端 (7)第二十五条外部电源 (7)第二十六条供配电 (7)第二十七条设备配置 (8)第二十八条监听监看 (8)第二十九条机房环境 (8)第二节光、电缆传输系统 (8)第三十条前端至下级前端、分前端的信号分发系统 (8)第三十一条前端、分前端至光节点的信号分配 (9)第三十二条光缆敷设 (9)第三十三条网络监控 (9)第三十四条分配网的安全措施 (9)第三节维护器材 (10)第三十五条备品备件 (10)第三十六条维护工具 (10)第四章 MMDS系统 (10)第三十七条外部电源 (10)第三十八条供配电 (11)第三十九条设备配置 (11)第四十条天馈系统 (11)第四十一条监听监看 (11)第四十二条机房环境 (11)第四十三条维护工具 (11)第五章运维与技术管理 (11)第一节运行管理 (11)第四十四条运行指标 (11)第四十五条技术指标 (11)第四十六条规章制度 (12)第四十七条运行流程 (13)第二节维护管理 (13)第四十八条维护质量要求 (13)第四十九条维护计划 (13)第五十条维护操作规程 (14)第五十一条维护分工、分界 (14)第五十二条抢修管理 (14)第五十三条备件管理 (14)第五十四条代维管理 (14)第三节技术管理 (15)第五十五条技术改造与网络优化 (15)第五十六条设施保护 (15)第五十七条试播期管理 (15)第五十八条临时停传管理 (15)第五十九条运行变更管理 (16)第六十条施工管理 (16)第六十一条应急预案 (17)第六十二条重要保障期 (17)第六十三条事故管理 (17)第六十四条报表管理 (18)第六十五条技术资料 (18)第六十六条运维分析 (18)第六十七条技术安全 (18)第六十八条检查考核 (19)第六十九条风险评估 (19)第七十条人员要求及培训 (19)第四节信息安全管理 (20)第七十一条信息系统等级保护 (20)第七十二条信息系统安全管理 (20)第七十三条安全防护措施 (20)第七十四条数据安全 (20)第七十五条监控与响应 (20)第六章附则 (21)第七十六条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21)第七十七条规范性引用文件 (22)第七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广电总局科技司负责解释 (22)第七十九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2)附表1: 数字有线广播电视网测试项目和周期 (2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有线广播电视网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网络广播电视台实施细则

附件10《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经管规定》网络广播电视台实施细则(暂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二〇一四年十月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网络广播电视台安全播出经管和信息安全经管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经管规定》、《广播电视相关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关于开办网络广播电视台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促进主流媒体发展网络广播电视台的意见》,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网络广播电视台的技术系统配置及运行、维护、技术经管工作。
本细则中的网络广播电视台是指以宽带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络为节目传播载体的电台、电视台。
第三条网络广播电视台主要由信源采集、内容生产、内容发布、增值服务、传输分发网络、业务运营经管、安全经管、监控辅助等子系统构成。
系统配置要求总体网络架构第四条网络广播电视台内部网络应根据应用系统、业务流程、数据流向和播出安全相关度进行网络结构设计,网络结构应有清晰的层次,以便于进行网络逻辑隔离、访问控制、结构调整和应急处理,不同网络边界之间应设置网络访问控制。
第五条核心网络的业务处理能力和网络带宽应具备冗余空间;应为网络设备、通信线路和重要的应用服务器、数据库服务器配置冗余,避免关键点存在单点故障,要定期对冗余配置进行验证测试。
第六条内部网络应根据业务类型、功能、重要性、工作职责、信息等级、服务流程、终端用户和物理位置等因素划分安全域,并按照方便经管和控制的原则划分不同的子网或网段,为各子网、网段分配地址段,业务边界应清晰;各安全域应当按照面临的风险,采用不同的安全防护策略和措施;后台经管、数据库、播出等相关系统与其他系统之间应有可靠的隔离防护措施。
第七条应采取措施使经管链路和数据交换链路隔离,通过专用内部经管网络访问经管设备,防止密码和经管信息泄露;采取可靠措施防止来自非授权IP地址的用户登陆经管网络设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实现数据安全交互。
任何用户的终端设备不应直接接入核心层网络设备;第八条当与外部网络互联时,应在网络边界系统设置病毒防范和防止网络攻击装置;应采取网络入侵防范和访问控制措施实现对进、出内部网络的服务和访问的审计和控制;内容制作系统、内容分发系统和内容传输分发网络之间应通过(虚拟)专网建立连接,以形成相对封闭的专用线路。
广播电视台绩效考核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广播电视台绩效考核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xx广播电视台考核管理制度新闻记者绩效考评实施细则
(电视记者岗位)
一、基本原则
根据工作岗位指标量化,采取计分办法,实现工作人员薪酬与岗位挂钩。
体现公平合理、多劳多得原则,以提高广播电视新闻记者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升新闻质量和整体竞争力。

二、基本任务和评分标准
任务:专职记者每月本台发稿分值应达到600分,每周上报一篇选题;兼职记者不少于200分(唐仕杞、台办、总编室、广告中心、技术播出中心除外)。

评分标准:按照有无策划,稿件时效,事实准确度,稿件质量,播出后社会反响程度,采访难度及工作量7个要素,对稿件进行甲、乙、丙、丁4个等级划分,按不同等级评出相应的分值。

1.甲稿:深度报道、重大策划报道、及时抢抓的现场新闻、突发事件,具有较高的新闻价值和较强的可视性,有一定的影响力。

评分标准:120-- 200分。

2.乙稿:采写的综合新闻、社会新闻、民生类新闻,重要会议报道,具有一定新闻价值和可视性的稿件。

评分标准:80--119 分。

3.丙稿:一般性消息、活动、会议,借助材料改写的稿件。
评分标准:普通稿件:51--70分。
4.丁稿:图像简讯和文字简讯。
评分标准:图像简讯:30—50分,文字简讯:20分。
三、专题、直播等计算办法:1、1个专题为500分,专题由台班子领导研究确定。
2、1个访谈节目为200—400分。
3、片头、片尾制作按每秒100元计算,片花按每秒50元计算。
4、大型直播和录播最少按每人每次100元补助。
四、稿件“扣罚分标准”
1、稿件出现导向性、事实性错误扣100分/每条。

2、稿件出现政治导向性错误、严重失实,造成恶劣影响的扣200 分。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9号)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9号《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经2004年6月15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0月11日起施行。
局长:徐光春二○○四年七月六日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秩序,加强监督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互联网协议(IP)作为主要技术形态,以计算机、电视机、手机等各类电子设备为接收终端,通过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微波通信网、有线电视网、卫星或其他城域网、广域网、局域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开办、播放(含点播、转播、直播)、集成、传输、下载视听节目服务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是指利用摄影机、摄像机、录音机和其它视音频摄制设备拍摄、录制的,由可连续运动的图像或可连续收听的声音组成的视音频节目。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以下简称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实行许可制度。
第五条国家鼓励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过国际互联网传播视听节目。
第二章业务许可第六条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应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由广电总局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业务类别、接收终端、传输网络等项目分类核发。
业务类别分为播放自办节目、转播节目和提供节目集成运营服务等。
接收终端分为计算机、电视机、手机及其它各类电子设备。
传输网络分为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微波通信网、有线电视网、卫星或其他城域网、广域网、局域网等。
第七条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机构,不得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
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依法享有互联网新闻发布资格的网站可以申请开办信息网络传播新闻类视听节目业务,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办信息网络传播新闻类视听节目业务。
安全播出管理实施细则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依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播出网络运营商以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
第三条安全播出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责任到人,责任追究;(三)科学管理,技术保障;(四)依法行政,公开透明。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应设立安全播出管理部门,负责安全播出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安全播出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安全播出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组织开展安全播出培训和演练;(三)监督、检查安全播出工作落实情况;(四)对安全播出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五)负责安全播出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
第六条安全播出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播出工作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播出责任。
第三章安全播出保障措施第七条安全播出技术保障:(一)广播电视播出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确保设备运行稳定;(二)播出网络应具备高可靠性,确保信号传输质量;(三)定期对播出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四)建立健全播出设备故障应急预案,及时处理故障。
第八条安全播出内容管理:(一)严格审查广播电视节目内容,确保内容健康、积极、向上;(二)加强对广播电视节目的内容监管,防止违规内容播出;(三)建立健全节目审查制度,确保节目审查质量。
第九条安全播出人员管理:(一)加强安全播出人员培训,提高安全播出意识;(二)严格执行安全播出操作规程,确保操作规范;(三)建立健全人员考核制度,对安全播出人员进行考核评价。
第四章安全播出事故管理第十条安全播出事故的认定:(一)广播电视节目停播、中断播出;(二)播出内容出现错误、违规;(三)播出设备故障导致播出中断;(四)其他影响安全播出的情况。
第十一条安全播出事故的处理:(一)发生安全播出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播出;(二)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查明事故原因,追究相关责任;(三)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并公开通报;(四)总结事故教训,完善安全播出管理制度。
(整理)《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IPTV集成播控平台实施细则.

可平滑扩展支持大规模用户。
第二十九条集成播控平台管理服务器应实时监控EPG
服务器集群CPU利用率、内存利用率、在用进程个数等状态,
适时调整EPG系统的响应速度。
第三十条EPG模板在正式发布全网前,应进行预发布和
审核,待审核通过后方可发布,EPG模板应在媒体实体内容
静音等故障,并形成结果报表。
第十五条内容编排与管理模块应能实现对栏目与内容
的初级打包与分类整合。对于编目信息不完善的节目,应进
行编目补充与完善。
第十六条节目上下线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节目上下线过程中应配置人工审核环节,完成内
容审核和技术审核后方可正常上线;
精品文档
(二)应在正式IPTV点播平台对应内容下线后进行点播
播出服务器输出的节目IP流应严格遵循IP组播协议标准,采
用UDP、RTP等主流的封装格式,确保IP流输出不间断。
第二十四条轮播播控软件应实现主备信号同播,并可
实现主备信号快速切换,播出信号中断时,应能实时切换垫
片信号。应具备准确的播出串联单逻辑时间及播出素材就绪
情况检查功能。
第五节外部接口
第二十五条集成播控平台主备核心交换机应分别通过
库内容下线操作,点播节目实体内容应先于对应EPG内容上
线,应晚于对应EPG内容下线。
第十七条应采用版权著录等方式对节目内容进行数字
版权录入,采用DRM加密、数字水印等技术对节目进行内容
源的加密和密钥管理,保证版权安全。
第十八条点播节目的迁移分发应采用安全的传输方
式,并启用校验及认证机制,应可对分发失败的任务进行重
(一)应符合通用的国际工业化标准;应支持热旁路路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细则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无线发射转播台(以下简称发射台)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发射台的技术系统配置及运行、维护、技术管理工作。
第三条根据发射台的覆盖范围和影响程度,发射台安全播出保障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保障等级。
保障等级越高,对技术系统配置、运行维护、预防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保障要求越高。
有条件的发射台应提升安全播出保障等级。
(一)中央直属发射台、位于省会城市的省直属发射台、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所属发射台应达到一级保障要求;(二)其它省直属发射台、地市所属发射台应达到二级保障要求;(三)县级发射台应达到三级保障要求,县以下转播台参照三级保障要求;(四)以下将“三级保障发射台”、“二级保障发射台”、“一级保障发射台”分别简写为三级、二级、一级。
第二章系统配置要求第一节供配电系统第四条外部电源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宜接入两路外电,如只有一路外电,宜配置自备电源;(二)二级宜接入两路外电,其中一路应为专线,调频、电视发射台和发射总功率小于100千瓦的中短波发射台暂时做不到两路外电的,应配置自备电源;(三)一级应接入两路外电,其中一路应为专线,当一路外电发生故障时,另一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调频、电视发射台和发射总功率小于100千瓦的中短波发射台应配置自备电源。
第五条供配电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高、低压供配电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二)三级播出负荷供电应设两个以上独立低压回路,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调频、电视发射台的发射控制设备和信号源设备宜采用不间断电源(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三)二级播出负荷应设对应于不同外电的变压器,单母线分段供电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发射控制设备和信号源设备应采用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四)一级播出负荷应设置备用变压器,主备变压器应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发射控制设备和信号源设备应采用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试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二〇一〇年五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一条编写目的 (1)第二条适用范围 (1)第三条分级保障原则 (1)第二章系统配置要求 (1)第一节供配电系统 (1)第四条外部电源 (1)第五条供配电 (2)第二节播出系统 (2)第六条播出控制机 (2)第七条数据库 (3)第八条网络设备 (3)第九条播出切换 (3)第十条辅助播出设备 (3)第十一条播出信号通路 (4)第十二条磁带播出系统 (4)第十三条硬盘播出系统 (4)第十四条网络安全设备 (4)第十五条备播系统 (5)第三节新闻及直、转播系统 (5)第十六条视频系统 (5)第十七条音频系统 (5)第十八条辅助设备 (5)第十九条传输链路 (6)第二十条灯光及背景设施 (6)第二十一条重大直播活动 (6)第四节卫星新闻采集系统 (6)第二十二条基带及调制系统 (6)第二十三条射频及天线系统 (6)第二十四条辅助设施 (7)第五节总控系统 (7)第二十五条信号调度系统 (7)第二十六条时钟系统 (7)第二十七条同步系统 (7)第二十八条信号处理系统 (8)第二十九条节目传输系统 (8)第三十条内部通话系统 (8)第三十一条通讯设施 (8)第六节节目集成平台系统 (9)第三十二条基带播出系统 (9)第三十三条 TS流播出系统 (9)第三十四条传输系统 (9)第七节自台监测系统 (9)第三十五条播出监测 (9)第三十六条设备监测 (10)第三十七条电力和环境监测 (10)第八节机房环境 (10)第三十八条机房环境 (10)第三十九条安全防范 (10)第九节维护器材 (11)第四十条备品备件 (11)第四十一条维护工具 (11)第十节灾备与应急播出 (11)第四十二条灾备与应急播出 (11)第三章运维与技术管理 (11)第一节直转播管理 (11)第四十三条转播节目 (11)第四十四条直播管理 (12)第四十五条 SNG业务管理 (12)第二节播前管理 (13)第四十六条节目制作规范 (13)第四十七条节目编排管理 (13)第四十八条垫片节目管理 (13)第四十九条节目送播管理 (13)第五十条节目的播前技审 (14)第五十一条字幕管理 (14)第三节运维管理 (14)第五十二条运行指标 (14)第五十三条技术指标 (14)第五十四条规章制度 (15)第五十五条运维流程 (16)第五十六条维护管理 (16)第五十七条备件管理 (17)第五十八条代维管理 (17)第四节技术管理 (17)第五十九条试播期管理 (17)第六十条播出通道管理 (17)第六十一条应急预案 (17)第六十二条重要保障期 (18)第六十三条临时停播管理 (18)第六十四条运行变更管理 (19)第六十五条施工管理 (19)第六十六条事故管理 (19)第六十七条报表管理 (20)第六十八条技术资料 (20)第六十九条技术安全 (20)第七十条检查与考核 (21)第七十一条风险评估 (21)第五节信息安全管理 (21)第七十二条信息系统等级保护 (21)第七十三条信息系统安全管理 (21)第七十四条安全防护措施 (21)第七十五条数据安全 (22)第七十六条监控与响应 (22)第六节人员管理 (22)第七十七条岗位设置 (22)第七十八条人员要求及培训 (22)第四章附则 (23)第七十九条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23)第八十条规范性引用文件 (24)第八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广电总局科技司负责解释 (25)第八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电视台、节目集成平台、付费电视频道播出机构(以下统称电视中心)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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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0《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网络广播电视台实施细则(暂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二〇一四年十月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网络广播电视台安全播出管理和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播电视相关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关于开办网络广播电视台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促进主流媒体发展网络广播电视台的意见》,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网络广播电视台的技术系统配置及运行、维护、技术管理工作。
本细则中的网络广播电视台是指以宽带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络为节目传播载体的电台、电视台。
第三条网络广播电视台主要由信源采集、内容生产、内容发布、增值服务、传输分发网络、业务运营管理、安全管理、监控辅助等子系统构成。
系统配置要求总体网络架构第四条网络广播电视台内部网络应根据应用系统、业务流程、数据流向和播出安全相关度进行网络结构设计,网络结构应有清晰的层次,以便于进行网络逻辑隔离、访问控制、结构调整和应急处理,不同网络边界之间应设置网络访问控制。
第五条核心网络的业务处理能力和网络带宽应具备冗余空间;应为网络设备、通信线路和重要的应用服务器、数据库服务器配置冗余,避免关键点存在单点故障,要定期对冗余配置进行验证测试。
第六条内部网络应根据业务类型、功能、重要性、工作职责、信息等级、服务流程、终端用户和物理位置等因素划分安全域,并按照方便管理和控制的原则划分不同的子网或网段,为各子网、网段分配地址段,业务边界应清晰;各安全域应当按照面临的风险,采用不同的安全防护策略和措施;后台管理、数据库、播出等相关系统与其他系统之间应有可靠的隔离防护措施。
第七条应采取措施使管理链路和数据交换链路隔离,通过专用内部管理网络访问管理设备,防止密码和管理信息泄露;采取可靠措施防止来自非授权IP地址的用户登陆管理网络设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实现数据安全交互。
任何用户的终端设备不应直接接入核心层网络设备;第八条当与外部网络互联时,应在网络边界系统设置病毒防范和防止网络攻击装置;应采取网络入侵防范和访问控制措施实现对进、出内部网络的服务和访问的审计和控制;内容制作系统、内容分发系统和内容传输分发网络之间应通过(虚拟)专网建立连接,以形成相对封闭的专用线路。
供配电系统第九条外部电源应符合以下规定:应接入两路外电,其中至少一路应为专线;当一路外电发生故障时,另一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第十条供配电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高、低压供配电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二)应设对应于不同外电的、互为备用的工艺专用变压器;播出负荷供电应设两个以上引自不同工艺专用变压器的独立低压回路,单母线分段供电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主要播出负荷应采用不间断电源(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应配置自备电源,保证播出负荷、机房空调等相关负荷连续运行;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UPS供电回路。
第十一条智能电源设备应实施必要的信息安全防护,禁止通过外部网络进行远程维护。
信源技术系统第十二条信源技术系统主要完成包括信源接入、信号处理、信号分配传送等功能。
第十三条重要节目信源接入应采用至少两路不同物理路由或不同传输方式的链路,且能够满足主备信源间自动、手动切换和应急跳接。
信源分配链路应具备冗余,各分配环节关键设备应根据节目重要程度进行合理规划。
第十四条应对所有信源接入进行安全性检测,严格管理有关端口和登陆帐号、密码及操作权限;应对通过网络传输的信源进行安全检测过滤,并采取防入侵攻击措施,并设置内容审核接口。
第十五条对于有群众参与或外来信号的现场直播节目,应通过演播室进行信号连接,并配置延时和切断装置。
内容生产技术系统第十六条内容生产技术系统主要完成包括制作、收录、编目、加工、审核、媒资管理、内容编排等功能。
第十七条演播室应配置延时和切断装置,并根据节目内容提前准备好垫片以应对突发状况;现场实况直播现场时钟宜与演播室和播控的时钟应保持一致。
第十八条收录环节应具备状态监控及报警功能,并可对收录结果进行查询、审核。
第十九条在编目、加工等环节应设定多重强制性人工审核,在确认审核通过之后,方可进入媒资管理及发布环节。
第二十条应在节目入库、节目上线前配置内容和技术审核环节,确保节目的准确性及完整性。
媒资管理应具备恢复机制,并定期进行节目文件完整性校验。
第二十一条页面模板在正式发布前,应进行预发布和审核,待审核通过后方可发布;应进行发布节目关联测试,确保内容发布的有效性;应对发布的页面模板进行归档备份,页面模板压缩包应加密保存;使用备份的页面模板前应进行文件完整性检查,以防止内容被篡改。
内容发布技术系统第二十二条对将发布的内容应设置内容和技术审核环节,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发布。
内容发布过程应具备日志记录、审计功能,并应采取措施对已经发布的内容进行监控。
内容发布系统应通过内容分发网络与互联网连接。
第二十三条应将节目发布库和对应节目数据库分别存储于不同设备。
应支持数据库自动备份与恢复功能,支持屏蔽前台提交的敏感字符。
传输分发网络第二十四条传输分发网络应采用两路不同物理路由或不同传输方式的链路。
应启用校验、认证及防篡改机制,确保数据、内容与内容发布系统的一致性。
第二十五条传输分发网络应配置防入侵策略,关闭不必要的端口与服务,并定期进行安全扫描和加固,应实时监测传输分发网络安全防护的有效性。
第二十六条应对传输分发网络的出口带宽等参数进行合理配置,确保用户访问流畅;传输分发网络处理能力应具备至少20%的冗余,能够满足业务高峰期需要。
第二十七条传输分发网络应支持容灾、防盗链、防攻击功能和快速恢复能力,应采用冗余机制配置相关节点,保证服务的可用性。
第二十八条对于第三方传输分发网络,应配置远程监控、维护平台和具备认证、加密的数据访问通道,以方便网络广播电视台系统管理员集中监控管理和内容更新。
应要求第三方传输分发网络提供7×24小时技术支持服务,以便及时发现解决相关故障。
业务运营管理技术系统第二十九条业务运营管理系统主要包括用户管理、认证鉴权、计费管理、域名管理等功能。
第三十条用户、计费等核心数据应进行备份,并配备相关安全防护措施,以防止数据被泄露、窃取及篡改。
每次备份数量不少于2份,备份介质应异地存放,妥善保管。
第三十一条认证鉴权系统的用户管理数据(如帐号、口令等)应以加密方式存储,用户鉴别信息需满足复杂度要求,保证身份鉴别信息不易被冒用。
第三十二条域名解析系统应具有冗余、恢复和防护能力,以保证系统的正常工作。
其他技术系统第三十三条增值服务系统应具备应用接入申请、人工审核及注销功能。
应采取相关安全措施,以防止内容被篡改。
应采取相关监控措施,保证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四条数据库在设计时任何类型的入口都应在安全规则和文档中说明,应有恢复机制;安全结构应防止外部干扰和破坏,数据库管理系统进程应与用户进程隔离,核心数据库应部署数据库审计与风险控制系统。
第三十五条应部署Web应用攻击防护设备,并应具备监控往返流量的功能。
Web应用攻击防护设备应该部署简便、操作便利、对现有网络影响很小。
第三十六条应对节目内容进行数字版权录入及管理,保证版权安全。
第三十七条客户端上线前应对其功能及代码进行安全审核,以避免恶意代码、恶意行为等风险的影响。
应建立客户端应急发布、升级、版本管理和回退机制。
第三十八条应配置产品测试环境,对软、硬件产品上线前进行模拟测试。
有条件的单位宜建设包括所有业务功能在内的、独立的最小测试系统,测试系统各模块软件版本应与现网保持一致。
安全监控管理中心第三十九条应配置安全监控管理中心,实现全网的安全管理,从监控、审计、风险、运维等方面,对网络及业务系统的运行状况、系统性能、维护情况、操作情况、外联情况、远程访问情况、安全情况和系统升级、漏洞修复、审计等进行监控、记录和管理,对异态应当设置多种报警形式。
第四十条远程访问监控应能够支持安全监控管理中心的集中管理,对异常业务交易及时报告,具备对监控事件的实时性响应和报警功能,并能够根据异常事件的类型和严重程度进入相关事件处理流程;可以对访问用户的来源进行监控。
第四十一条病毒监控应能够支持集联控制,能够支持安全监控管理中心的集中管理,具备报警功能。
第四十二条监控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应具备对远程访问、信源接入、信号分配传送等环节实时监听监看能力;应对编码器输出、内容发布、内容分发网络等重要节点信号的码流、视音频等进行自动监测,并具备信号、码流异态声光报警功能;(二)应配置网管监控系统,对系统中主要设备具备远程管控能力,对播出及信息系统关键设备、软件、网络、存储等状态等进行实时监测,并具备异态声光报警功能;(三)应对所有监控工作进行记录;应采用录音、录像或者保存技术监测信息等方式对直播节目的安全播出状况及信号的质量进行记录,异态信息应保存一年以上。
第四十三条电力和环境监测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应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的有关规定;(二)应配置具备声光报警功能的电力和环境集中监控系统,对配电系统中的主要运行参数和关键设备运行情况进行集中监测,并对机房的温度、湿度等环境状态进行监测。
第四十四条应对节目上载、系统操作、设备机房、UPS主机及电池室、缆线集中点、室外设备等播出相关的重点部位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严格对机房门禁系统进行权限控制,防范机房非法进入。
基础软硬件设备技术要求第四十五条网络广播电视台基础软硬件设备主要包括通用系统软件、编转码设备、服务器、存储、网络设备、网络安全设备等。
各软硬件设备指标和采购,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及标准规范要求。
第四十六条编转码设备应具备双电源、主备输出接口,在断电或者重启后,应保留原有配置信息;编转码设备应根据业务需要配备在线冗余。
第四十七条直播用视音频系统输出的主备路信号应来自于不同的播出切换设备;切换台、调音台等关键设备宜配置双电源。
第四十八条通用操作系统及数据库软件应能与业务系统完全兼容,并根据业务需要能够进行补丁升级。
第四十九条数据库服务器和关键业务应用服务器应采用双机或多机构成高可用集群系统;配件应具备热插拔功能;应根据服务器的总数量配置一定比例的冗余。
第五十条存储设备应支持数据镜像以及数据保护功能。
存储容量占用率峰值应不超过设计存储容量的80%,超过80%时应进行数据迁移或扩容。
第五十一条交换机平均无故障运行时间应大于1万小时;核心交换机应为双机,背板、系统板、I/O板等关键配件应考虑冗余、电源、风扇应可热插拔;每台交换机负载不应超过处理能力的50%。
第五十二条网络安全设备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要求,满足系统安全防护的需要,硬件设备平均无故障运行时间应大于25000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