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支一扶”学生(苏北基层服务)学费补偿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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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中央补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中央补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中央补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09.11.13•【文号】财行[2009]494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中央补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9]4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精神,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简称“三支一扶”计划),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我们制定了《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中央补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现予下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附件: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中央补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进一步推进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财预[2000] 12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是指国家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考、组织选拔、统一派遣的方式,每年组织一定数量高校毕业生,主要到乡镇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

第三条“三支一扶”计划中央补助专项经费是中央财政为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各省)组织实施“三支一扶”计划工作而设立的专项经费,自2010年起执行。

第四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三支一扶”年度招募计划,确定“三支一扶”计划每年全国招募总数,并根据各省乡镇数量、“三支一扶”计划开展情况等因素向各省分配招募名额,由中央财政予以补助。

“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可享受哪些策

“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可享受哪些策

“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_三支一扶考试网【导读】“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详情如下,连续2年考核优秀的,或者服务期满后留在乡镇基层事业单位的,经县“三支一扶”办公室推荐,可免笔试,通过考核直接聘用。

一是就业服务。

三支一扶大学生毕业服务期满后,进入市场自主择业。

为此,有关部门要做好服务期满的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就业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开辟多种渠道,积极为其就业创造条件,鼓励服务期满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扎根基层。

二是政策优惠。

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就业后不再实行见习期。

参加我省农村服务计划的高校毕业生,其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可合并计算为工龄,晋升职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

从2013年起,对服务期满三支一扶大学生实行定向招聘,其中各县(市、区)参照当年期满人数30%比例确定招聘岗位;到乡镇事业单位服务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满1年后,在现有岗位空缺的情况下,经考核合格,即可与所在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的聘用合同;连续2年考核优秀的,或者服务期满后留在乡镇基层事业单位的,经县三支一扶办公室推荐,可免笔试,通过考核直接聘用。

服务期满自主创业的,可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等有关政策。

(一)连续2年考核优秀的,或者服务期满后留在乡镇基层事业单位的,经县三支一扶办公室推荐,可免笔试,通过考核直接聘用。

(二)从2013年起,服务期满三支一扶大学生可以定向考录公务员和事业单位。

(三) 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后,被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的,其在基层服务的年限计算为工龄;在服务期内被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的,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为工龄。

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后,被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的,试用(见习)期期间可直接执行转正定级工资待遇;试用(见习)期期满合格后,按所任(聘)职务(岗位)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在服务期内被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的,试用(见习)期期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试用(见习)期工资待遇;试用(见习)期期满合格后,按所任(聘)职务(岗位)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最新解读

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最新解读

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最新解读一、什么是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是指从2022年起我省省属高校毕业生自愿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或服务,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补偿。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农村信用联合社发放的由政府贴息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对于在2006年-2022年,我省省属高校毕业生加入以下基层服务项目的,按照原文件规定代偿其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服务年限按照文件中规定执行:(一)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服务期为5年);(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服务期为5年);(三)三支一扶计划(服务期为5年);(四)大学生自愿服务西部计划(服务期为5年);(五)一村一名大学工程(服务期为5年)。

2006年-2022年到基层参加五大项目无贷款的不在补偿范围内;2006-2022年毕业参加“五大项目”下基层服务,超过毕业生就业过渡期2年就业的省属高校毕业生不在补偿范围内;二、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中的高校毕业生指什么高校毕业生是指某某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学校、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

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中央部属院校、省外非部属高校、各市(州)高校到我省基层就业、服务的省属高校毕业生不符合补偿、代偿范围。

三、基层单位的含义是什么基层单位是指我省县以下乡镇机关、事业单位、村(居委会、社区),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以及工作场地地处我省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化工、石油、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各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和各县城关镇不在补偿、代偿范围。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基层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基层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苏人社发[2017]9号
【发布部门】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共青团江苏省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1.04
【实施日期】2017.0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参加
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7〕9号)
各市、县(市、区)委组织部,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团委:
经研究,现就我省组织实施的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计划和“苏北计划”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大学生村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
(一)省聘大学生村官在使用专项事业编制期间参加所在地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
险和职业年金,同时参加所在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

其2014年9月30日前的实际服务时间作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2014年10月1日以后的实际服务时间按国家和省。

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

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
公布资助名单。学校接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确定的获得代偿的学生名单后,公布获准学生名单, 学院向其本人反响获准情况。〔建议学院建立代偿 毕业生信息库,并建立qq群、微信群等〕
实施代偿。学校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领导小 组根据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名单和就业单位 反响信息为毕业生归还学费或贷款本息。
效劳期1-2年,效劳范围为西部各贫困县;
?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 扶贫工作的通知?
即〞 ‘三支一扶’方案〞: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财政部、
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
Ⅱ.政策解读
地点 District
■中西部地区及国务院规定的艰苦遥远地区: 西部—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
〔县、区〕__〔镇、乡〕__村。工作现场
地处县以下地区。
该毕业生从事__工作,工作性质为
___ ,在二次接收单位效劳年限为_年
〔大写〕。
特此证明。
单位人事部门公章 二次接收单位公章
证明人:
二次接收单位证明人:
联系 :
联系 :
日期:
日期:
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
Ⅱ.政策解读
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
中央单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2021]3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 首位。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遥远地 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效劳期限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应征入 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补偿。
代偿材料内容及上报时间
一、学生向学院提交的材料:〔11月25日前上交〕

普通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学费证明

普通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学费证明

普通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学费证明
(仅限用于申请江苏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
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我校 2014 年应届毕业生(学历:本科;学制: 4 年)积极响应江苏省赴苏北基层单位就业号召,拟到盐城市亭湖区港北小学单位就业。

为配合其申请学费补偿,经查实,该生不属定向或委托培养学生,在校期间应缴学费 18400元,实际缴纳学费 18400 元。

我校承诺对上述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经办人:;联系电话:)。

学校名称(盖章):
负责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注:1.申请学费补偿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如果不能出具完整的学费收据原件,则必须由原就读学校出具本证明;
2.本证明必须加盖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财务处公章(院系和其他部门公章无效);
3.本表可在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站下载(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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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高校毕业生赴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审核说明

中央高校毕业生赴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审核说明

中央高校毕业生赴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审核说明一、补偿代偿对象应届毕业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

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二、工作年限规定三年以上(含三年)。

由于政策规定无法签订三年以上工作协议的,需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1. 由就业单位提供政策文件名称、文件印发单位及签订工作协议方面的有关限制内容;2. 毕业生需要书面承诺三年内不能离职离岗,换岗应根据就业单位需求调整,就业单位对承诺书盖章确认。

无论何种情况(如公务员、选调生等),凡是工作派遣文件中,基层工作期限不满三年的,均不予批准。

三、补偿代偿标准(一)补偿代偿的金额上限1. 本专科生每人每年补偿代偿金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学费、助学贷款不足8000元的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补偿代偿,补偿代偿总额根据学制确定,原则上不超过五年(含五年),即补偿代偿总金额不超过40000元。

2. 研究生每人每年补偿代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2000元,学费、助学贷款不足12000元的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补偿代偿,补偿代偿总额根据学制确定。

(二)补偿代偿的教育阶段高校毕业生只能申请毕业时教育阶段的补偿代偿资金。

如硕博连读、直博毕业生,只能申请博士教育阶段学费补偿或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不能申请专科、本科教育阶段及硕士教育阶段学费补偿或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三)补偿代偿的选择高校毕业生只能申请一种方式的补偿代偿资金,即在选择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时,不能选择教育期内某些年份申请学费补偿,其他年份申请贷款代偿,反之亦然。

如选择贷款代偿,若学制期内只获得一期贷款,只能申请获得这一期贷款代偿。

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就高选择学费补偿还是贷款代偿。

四、审批条件与要求申请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学生,必须同时满足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要求。

(一)工作地点要求1.“东部地区”除特殊情况外不予批准工作地点位于东部地区的北京市、天津市、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9省(直辖市)的不予批准。

高校毕业生赴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审查条件

高校毕业生赴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审查条件

附件4中央高校毕业生赴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审核说明一、补偿代偿对象应届毕业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

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二、工作年限规定三年以上(含三年)。

由于政策规定无法签订三年以上工作协议的,需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1. 由就业单位提供政策文件名称、文件印发单位及签订工作协议方面的有关限制内容;2. 毕业生需要书面承诺三年内不能离职离岗,换岗应根据就业单位需求调整,就业单位对承诺书盖章确认。

无论何种情况(如公务员、选调生等),凡是工作派遣文件中,基层工作期限不满三年的,均不予批准。

三、补偿代偿标准(一)补偿代偿的金额上限1. 本专科生每人每年补偿代偿金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学费、助学贷款不足8000元的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补偿代偿,补偿代偿总额根据学制确定,原则上不超过五年(含五年),即补偿代偿总金额不超过40000元。

2. 研究生每人每年补偿代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2000元,学费、助学贷款不足12000元的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补偿代偿,补偿代偿总额根据学制确定。

(二)补偿代偿的教育阶段高校毕业生只能申请毕业时教育阶段的补偿代偿资金。

如硕博连读、直博毕业生,只能申请博士教育阶段学费补偿或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不能申请专科、本科教育阶段及硕士教育阶段学费补偿或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三)补偿代偿的选择高校毕业生只能申请一种方式的补偿代偿资金,即在选择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时,不能选择教育期内某些年份申请学费补偿,其他年份申请贷款代偿,反之亦然。

如选择贷款代偿,若学制期内只获得一期贷款,只能申请获得这一期贷款代偿。

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就高选择学费补偿还是贷款代偿。

四、审批条件与要求申请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学生,必须同时满足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要求。

(一)工作地点要求1.“东部地区”除特殊情况外不予批准工作地点位于东部地区的北京市、天津市、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9省(直辖市)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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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苏 省 教 育 厅
1 苏教助 函 ( ⒛ 2 ) 2 8 号
“ 关于高校 毕业生赴 苏北基层单位开展 三支 一 挟”服务学费补 偿有关问题的通知
、区) 教育局 : 有关县、( 市 “ ” 根据省 三支 一 扶协调管理 办公室 《 关于我省 三支 一扶 计划高校毕业 生 学费补偿相关事宜的函》 经研 究, 现将高 , “ ” 校毕业生赴苏北基层 单位开展 三支 一扶 服务期 间学费补 偿有关 问题通知如下 : 一 、申请学费补偿的 “ 支 一扶 ” 三 学生, 必须是志愿 在 0 〕 文 苏北基层单位 ( 具 体定义详见苏财教 E ⒛ 97 1 号 件 ) 服 务 三年 以上 , 按照省 委组织部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厅等八 “ ” 部门 《 关于做好 江 苏省高校毕业生 三支 一扶 计划实施 工 〕 ⒛ )选 作的通知》( 苏 人社发 匚 1 12 5 7 号 派的 ⒛0 9 年 后 之 的应届大学毕业生。 二 、学费补偿不影响 “ 支 一 扶 ”学生原有政策性待 遇 , 三 补偿资金的计 算按 《 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暂行办 江 法》 有关规定执行 。 为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苏北基层单位服 务 , “ 三支 一扶 ”学 生每服务满 一 年即拨付 三分之 一 补偿资金 。 三 、 符合规定 的学生登 陆 江 苏省 学 生 资助 网 ( 地 : 址
抄送 :省三支 一 挟 工作协调管理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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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t t p : / a ie dc n ) , 在 e c 。 d 。u 。 线填写并 打印申请审批表 , js。 “ ‘ 请注意在 是否 苏北计划 ’ 学生 ”栏 目中填写 “ ” 在 否 , “ ” “三 一 ’ ” 就业 类别 栏 目填写 支 扶 学生 。 四、符合规定的学 生每年 5 月 底之前, 持学费补偿 申请 审批表按流程审核盖章后 , 向服 务单位所在 县学生资助 管理 中心 申请建立学费补偿资格 ; 每年 6 月 底前 ( 必 须在服务满 一年之 后 ) 向县学生资助管理 心 中 申请资金 拨付 。 申请建 立 学费补偿资格时, 以省辖市三支 一扶 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 审 “ ” 江 批的 《 苏省 三支 一扶 计划高放 工 资 和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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