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学习课件
合集下载
医疗机构管理条 PPT课件

• 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 1年的,视为歇业。 • 第二十二条 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 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 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 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 办理。 •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 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 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 • • • • • • • •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 设置申请: (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 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 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三条 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 部门决定。 第十四条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 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报所在地的县级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章 罚
•
则
•
•
•
•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 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 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 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 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 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 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 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PPT 50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 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 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从事疾病诊断、 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 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
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 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
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 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 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 督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 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 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6-14条)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 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 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 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
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 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
要事项: (一) 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 (二) 所有制形式; (三) 诊疗科目、床位; (四) 注册资金。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 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 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 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 式通知申请人。
(三)
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 和场所; (四) 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 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 术人员; (五) 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 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 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从事疾病诊断、 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 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
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 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
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 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 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 督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 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 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6-14条)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 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 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 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
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 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
要事项: (一) 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 (二) 所有制形式; (三) 诊疗科目、床位; (四) 注册资金。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 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 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 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 式通知申请人。
(三)
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 和场所; (四) 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 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 术人员; (五) 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PPT50页).pptx

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 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 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 手续。
第十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 下列文件;
(一) 设置申请书 (二) 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 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 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 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 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第三十二条 未经医师(士)亲自 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 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 文件;未经医(士)、助产人员亲 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 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 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 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 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 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 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 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 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 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 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办理。 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 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 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 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 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 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 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歇业,必须 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 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 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 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课件

广告发布要求
•
医疗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
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医疗广告专业技术内容的出证
者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
•
医疗机构必须持有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医疗广
告证明》,方可进行广告宣传。《医疗广告证明》的有效
期为一年。在有效期内变更广告内容或者期满后继续进行
广告宣传的,必须重新办理《医疗广告证明》。医疗广告
• (7)村卫生室(所); (8)急救中心、急救站; • (9)临床检验中心; (10)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 • (11)护理院(站); (12)其他诊疗机构。
医院的概念
•
医院是指: 拥有一定数量的病床设
施,具备相应的医务人员和医疗设备,通
过医务人员的集体协作,对住院病人或门
诊病人实行诊疗活动,达到防病治病、保
其实施细则对个人设置医疗机构作了规定;
•
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
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对执业医师申请
个体行医以及管理作了明确规定。
开业者的资格
•
根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申请
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
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并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
•
(四) 根据收治病人的范围,分为综合医
院和专科医院两大类
医院的分类
• 根据收治病人的范围,分为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两大类:
•
综合医院是指设有一定数量的病床,划分内、外、
妇、儿、中医、五官等专科,配备药剂、检验、放射等医
技部门和相应的人员和设备的医疗机构。在我国医院总数
中占80%。 溅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53页PPT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
1、合法而稳定的Βιβλιοθήκη 力在使用得当时很 少遇到 抵抗。 ——塞 ·约翰 逊 2、权力会使人渐渐失去温厚善良的美 德。— —伯克
3、最大限度地行使权力总是令人反感 ;权力 不易确 定之处 始终存 在着危 险。— —塞·约翰逊 4、权力会奴化一切。——塔西佗
5、虽然权力是一头固执的熊,可是金 子可以 拉着它 的鼻子 走。— —莎士 比
46、我们若已接受最坏的,就再没有什么损失。——卡耐基 47、书到用时方恨少、事非经过不知难。——陆游 48、书籍把我们引入最美好的社会,使我们认识各个时代的伟大智者。——史美尔斯 49、熟读唐诗三百首,不会作诗也会吟。——孙洙 50、谁和我一样用功,谁就会和我一样成功。——莫扎特
1、合法而稳定的Βιβλιοθήκη 力在使用得当时很 少遇到 抵抗。 ——塞 ·约翰 逊 2、权力会使人渐渐失去温厚善良的美 德。— —伯克
3、最大限度地行使权力总是令人反感 ;权力 不易确 定之处 始终存 在着危 险。— —塞·约翰逊 4、权力会奴化一切。——塔西佗
5、虽然权力是一头固执的熊,可是金 子可以 拉着它 的鼻子 走。— —莎士 比
46、我们若已接受最坏的,就再没有什么损失。——卡耐基 47、书到用时方恨少、事非经过不知难。——陆游 48、书籍把我们引入最美好的社会,使我们认识各个时代的伟大智者。——史美尔斯 49、熟读唐诗三百首,不会作诗也会吟。——孙洙 50、谁和我一样用功,谁就会和我一样成功。——莫扎特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培训课件-新版.ppt

施行)
•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类 别:
•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类别: • (二)妇幼保健院;
(二) 妇幼保健院、妇 • (十三)其他诊疗机构。
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十三)医学检验实验 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 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
中心、安宁疗护中心;
• (十四)其他诊疗机构。
最新文档
• 第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医学 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 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的 设置审批权限另行规定”
最新文档
•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建 筑设计必须按相应法 律、法规和规章要求 经相关审批机关审查 同意后,方可施工。
•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建 筑设计必须经设置审 批机关审查同意后, 方可施工。
最新文档
• 第三十八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
政部门应采用电子证 照等信息化手段对医 疗机构实行全程管理 和动态监管。有关管 理办法另行制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和计划生育委 员会令 第12号
最新文档
将该实施细则中的“卫生部”统 一修改为:“国家卫生计生委”, 将“卫生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最新文档
• 修订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
实施细则(2017年4月1日
则 1994年8月29日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 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 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有前款第(二)、(三)、 (四)、(五)、(六)项 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 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 主要负责人。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PPT 79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医疗技术规范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建立医疗技术准 入和管理制度,促进医学科学发展和医疗技术进 步,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卫 生 部
组织制定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医疗技术分类分级管理 医疗技术分为三类: 第一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 医疗机构通过常规管理在临床应用中能确保其安 全性、有效性的技术。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有关法律、法规
医疗技术规范
1.医疗机构管理有关法律、法规
医疗机构管理 医务人员管理 药品、器械与血液管理 母婴保健与计生服务管理 传染病与医疗废弃物管理 病历书写与管理 医疗事故及处理 诉讼与鉴定
医院。
二、人均住院费用 2013年上半年,全国三级公立医院人均住院费用 为11717.2元,与去年同期比较,按当年价格上涨 3.5%,按可比价格上涨1.1%;二级公立医院人均 住院费用为5016.3元,按当年价格同比上涨2.5% ,按可比价格同比上涨0.1%,涨幅低于三级公立
医院
这次《条例》中第三条规定“医疗机构以救死 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这一
第二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涉及 一定伦理问题或者风险较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
加以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
第三类医疗技术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卫 生行政部门加以严格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
(一)涉及重大伦理问题;
(二)高风险;
(三)安全性、有效性尚需经规范的临床试验 研究进一步验证; (四)需要使用稀缺资源; (五)卫生部规定的其他需要特殊管理的医疗 技术。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书的医务人员; 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
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7.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的其他情形.
13
精
不予批准的情形
1.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
3.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4.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
5.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
医疗机构管理法律适用
Application of Law on the Managing of Medical Institution
精
1
医学综合考试大纲 1、概述:医疗机构服务宗旨 2、医疗机构执业: 1)执业要求 2)执业规则 3、登记与校验 4、法律责任
精
2
一 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概述 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三 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法律问题 四 医疗机构内部管理法律问题 五 知情同意制度重点难点问题
17
精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监管部门 ❖卫生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现商务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 主管部门) ❖外经贸行政部门
18
精
医疗机构的登记
申请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 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
精
医疗机构的概念和分类
Definitions and Classifications
1、医疗机构的概念
(Medical Institution) 依法设立的、以救死扶伤,防病
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从事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康复
活动的社会组织。
4
Medical Institutions
精
6.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
7.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 定的其他情形
14
精
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条件
❖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 业证书》
❖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 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 其他条件
15
精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特别规定
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23
精
医疗机构的执业管理
1、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24
精
2、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3、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4、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 5、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 6、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于限设备、技术条件不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11
精
审批主体
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
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
床位在100张以上/专科医院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
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
国家统一规划的医院
12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精
※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情形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5.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
医疗机构的概念和分类
Definitions and Classifications
2、医疗机构的分类
根据医疗机构的功能
按照经营目的、服务任务不同分 根据所有制性质或资本机构
5
精
法制建设
The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1951年政务院发布 《医院诊所管理暂行条例》
❖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发布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9月1日施行
19
精
办理机关
❖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由
所在地的省、治自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 办理。
❖单位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由所在地的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20
精
21
精
❖ 医疗机构的名称由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依次组成。
❖ 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为:医院、中心卫生院、卫生院、疗 养院、妇幼保健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卫生站、卫 生室、医务室、卫生保健所、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 验中心、防治院、防治站、护理院、护理站、中心以及卫 生部规定或者认可的其他名称。
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源自25(一)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出资人的资格 ❖ 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管理模
式和服务模式; ❖ 能够提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和设备; ❖ 可以补充或改善当地在医疗服务能力、医疗技术、
资金和医疗设施方面的不足。
16
精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的条件及经营期限 ❖必须是独立的法人,且不得设置分支机构; ❖投资总额不得低于2000万人民币; ❖合资、合作中方在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中所 占的股权比例或权益不得低于30%; ❖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20年;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6
精
卫生部制定
法制建设
The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1994年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994年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1994年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
2009年 《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
7
精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一、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 二、医疗机构设置程序及条件
❖ 医疗机构可以下列名称作为识别名称;地名、单位名称、 个人姓名、医学学科名称、医学专业和专科名称、诊疗科 目名称和核准机关批准使用的名称。
22
精
医疗机构的校验
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 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 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 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 的校验期为一年。
三、医疗机构登记与校验 ※ 四、医疗机构执业
* 五、监督及处罚
8
精
一、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设置规划原则
–公平性
–整体效益
–可及性
–分级医疗
–公有制主导
–中西医并重
9
精
10
精
审批程序
提出申请
1、申请书
程
提交文件 2、可行性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序 受理申请
期限:30日内
审核
※不得申请的情形 不予批准的情况
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7.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的其他情形.
13
精
不予批准的情形
1.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
3.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4.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
5.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
医疗机构管理法律适用
Application of Law on the Managing of Medical Institution
精
1
医学综合考试大纲 1、概述:医疗机构服务宗旨 2、医疗机构执业: 1)执业要求 2)执业规则 3、登记与校验 4、法律责任
精
2
一 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概述 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三 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法律问题 四 医疗机构内部管理法律问题 五 知情同意制度重点难点问题
17
精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监管部门 ❖卫生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现商务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 主管部门) ❖外经贸行政部门
18
精
医疗机构的登记
申请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 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
精
医疗机构的概念和分类
Definitions and Classifications
1、医疗机构的概念
(Medical Institution) 依法设立的、以救死扶伤,防病
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从事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康复
活动的社会组织。
4
Medical Institutions
精
6.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
7.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 定的其他情形
14
精
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条件
❖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 业证书》
❖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 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 其他条件
15
精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特别规定
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23
精
医疗机构的执业管理
1、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24
精
2、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3、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4、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 5、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 6、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于限设备、技术条件不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11
精
审批主体
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
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
床位在100张以上/专科医院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
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
国家统一规划的医院
12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精
※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情形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5.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
医疗机构的概念和分类
Definitions and Classifications
2、医疗机构的分类
根据医疗机构的功能
按照经营目的、服务任务不同分 根据所有制性质或资本机构
5
精
法制建设
The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1951年政务院发布 《医院诊所管理暂行条例》
❖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发布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9月1日施行
19
精
办理机关
❖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由
所在地的省、治自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 办理。
❖单位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由所在地的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20
精
21
精
❖ 医疗机构的名称由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依次组成。
❖ 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为:医院、中心卫生院、卫生院、疗 养院、妇幼保健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卫生站、卫 生室、医务室、卫生保健所、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 验中心、防治院、防治站、护理院、护理站、中心以及卫 生部规定或者认可的其他名称。
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源自25(一)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出资人的资格 ❖ 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管理模
式和服务模式; ❖ 能够提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和设备; ❖ 可以补充或改善当地在医疗服务能力、医疗技术、
资金和医疗设施方面的不足。
16
精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的条件及经营期限 ❖必须是独立的法人,且不得设置分支机构; ❖投资总额不得低于2000万人民币; ❖合资、合作中方在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中所 占的股权比例或权益不得低于30%; ❖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20年;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6
精
卫生部制定
法制建设
The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1994年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994年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1994年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
2009年 《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
7
精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一、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 二、医疗机构设置程序及条件
❖ 医疗机构可以下列名称作为识别名称;地名、单位名称、 个人姓名、医学学科名称、医学专业和专科名称、诊疗科 目名称和核准机关批准使用的名称。
22
精
医疗机构的校验
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 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 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 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 的校验期为一年。
三、医疗机构登记与校验 ※ 四、医疗机构执业
* 五、监督及处罚
8
精
一、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设置规划原则
–公平性
–整体效益
–可及性
–分级医疗
–公有制主导
–中西医并重
9
精
10
精
审批程序
提出申请
1、申请书
程
提交文件 2、可行性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序 受理申请
期限:30日内
审核
※不得申请的情形 不予批准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