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考核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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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考核细则

第一条目的

1.为了有效实施《安全生产法》及企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责任,违章必究,保障安全生产,保护职工的生命与健康,制订本细则。

2.本细则所列各项罚则,只针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但未造成事故的行为;而对于违章并造成事故的行为,将按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追究责任,实施处罚。对于违反劳动纪律同时又带来安全隐患的行为,例如酒后上岗、睡岗、脱岗等,已列入《职工违反劳动纪律处罚细则》的,本文不再重申。

第二条职责执行本细则处罚权的人员,以安全生产督察人员为主,劳动纪律巡查人员为辅,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人也可依据本细则执罚。广大员工可以根据本细则,对各种违章行为进行举报。

第三条控制要求

3.1 职工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处罚规定

3.1.1 、进入生产、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的,每人次罚款 50 元。

3.1.2 、无证人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每人次罚款 50 元。

3.1.3 、持证人员允许或默许无证人员从事本工种作业的,每人次罚款 50 元。

3.1.4 、操作人员不按岗位安全规定佩戴、穿着、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的,每人次罚款 50 元。

3.1.5 、违规检修正在运行的机械、设备及违规擦拭电器的,每人次罚款 50 元。

3.1.6 、违规跨越、攀附正在运行的设备的,每人次罚款 50 元。

3.1.7 、违规越权开停设备的,每人次罚款 50 元。

3.1.8 、擅自冒险作业的,每人次罚款 100 元。

3.1.9 、穿拖鞋、披衣衫进入生产岗位的,每人次罚款 50 元。

3.1.10 、进入企业禁火区(油库、仓库等)吸烟的,每人次罚款 100 元。

3.1.11 、擅闯有禁入标志作业区的,每人次罚款 100 元。

3.1.12 、非电工人员乱拉电源电线和私装、违规、检修电器设备的,每人次罚款 50 元。

3.1.13 、违规使用电热器具、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的,每人次罚款50 元。

3.1.14 、在高温设备附近堆(存)放易燃易损坏物品的,每处罚款50 元。

3.1.15 、在空压机风包附近泼洒废油及从事高温作业的,每人次罚款 50 元。

3.1.16 、违规使用、搬运、放置油料、乙炔瓶、氧气瓶的,每人次罚款 50 元。

3.1.17 、从高空往下抛物的,每人次罚款 100 元。

3.1.18、施工作业后留下安全隐患的,每处罚款10〜50元。

3 . 1 . 1 9 、违规搭建脚手架并从事作业的,每处罚款50元。

3.1.20 、违规在单墙或高栏杆上行走的,每人次罚款 50 元。

3.1.21 、违规使用提升架、吊篮、吊物作业的,每处罚款 50 元。

3.1.22 、违规进入正在运行的设备的防护栏以内的,每人次罚款 50 元。

3.1.23 、机械或电气设备传动装置,未安装防护罩或缺失的,每个(次)罚款50 元(对责任人)。

3.1.24 、安全防护栏因作业需要拆除,作业完毕后未能及时修复的,每处(次)罚款 50 元(对责任人)。

3.1.25 、违规拆卸、挪用或破坏安全防护设施标志的,每人次罚款 100 元。

3.1.26 、私自动用或损坏消防器材的,每人次罚款 50 元。

3.1.27 、施工现场无安全警示(戒)标志的,每处罚款 50 元。

3.1.28 、使用非安全工器具(手持电动机械无防漏电装置等)作业的,每人次罚款 50 元。

3.1.30 、违规使用非安全电源电压进行照明作业的,每处罚款 50 元。

3.1.31 、在靠近压力容器、油箱油泵、电线电缆等禁火区内违规使用明火的,

每处罚款 100 元。

3.1.32 、在运行着的机械电气设备(配电柜等)上、下、内、外面悬挂或存放物品的,每人次罚款 50 元。

3.1.33 、违规使用非安全工器具及非安全方法进行设备故障处理的,每人次罚款 50 元。

3.1.34 、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不按规定顺序开停设备的,每人次罚款 100 元。

3.1.35 、施工人员随便乱开孔洞,乱设障碍留下安全隐患的,每处罚款 100 元。

3.1.36 、违规使用金属导线作保险丝的,每人次罚款 50 元。

3.1.37 、施工现场安全监护人擅离职守的,每人次罚款 100 元。

3.1.38 、违章作业人员受到安全管理人员制止仍再违章作业的,每人次罚款 100 元。

3.1.39 、接到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未能按时整改的,每人次罚款 50 元。

3.1.40 、安全考试(现场测试)不合格的,每人次罚款 50 元。

3.1.41 、威胁侮辱甚至报复侵害安全督察人员的,每人次罚款 100 元。

3.1.42 、骑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上下班不按规定配戴安全头盔或配戴不规范

者,每人次罚款 100 元。

3.2. 电工作业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章的处罚

3.2.1 、未穿绝缘鞋或未戴绝缘手套的,每人次罚款 50 元。

3.2.2 、从事高处作业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如未系安全带等)的,每人次罚款100 元。

3.2.3 、未邀监护人而单独作业的,每人次罚款 50 元。

3.2.4 、使用非安全作业工具的,每人次罚款 50 元。

3.2.5 、应采用而未采用接零、接地保护的,每处罚款 100 元。

326、作业完毕后留下安全隐患的,每处罚款 50〜100元。

3.2.7 、擅自改变电气设计方案、器材规格作业的,每人次罚款100 元。

3.3. 电气焊(割)作业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处罚。

3.3.1 、未穿工作服、劳保鞋和戴电焊手套、防护面罩(眼镜),以及从事高处作业未系安全带的,每人次罚款 50〜100元。

3.3.2、使用电焊机未先行检查或无接地保护的,每处罚款50 元。

3.3.3 借用其它金属物体(管道、轨道、脚手架、电缆桥架等)作二次回路线的,每处罚款 100 元。

3.3.4 焊把线外皮破损绝缘不良的,每人次罚款 50 元。

3.3.5 违规点燃焊枪火焰或关闭氧气、乙炔气阀顺序不当的,每人次罚款 50 元。

3.3.6 在易燃易爆物品及运行设备禁止作业的区域内从事作业的,每处罚款

100 元。

3.3.7 对受力构件实施焊割的,每人次罚款 100 元。

3.3.8 违规对曾储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进行焊割的,每人次罚款 100 元。

3.3.9 违规单独进入封闭环境作业的,每人次罚款 50 元。

3.3.10 按规定应切断电源,关闭气阀,而违规作业的,每人次罚款 50 元。

3.3.11 气焊割作业时两种气瓶距离小于 5 米的,每人次罚款 50 元。

3.3.12 气焊割作业时明火与气瓶距离小于 10 米的,每人次罚款 50 元。

3.3.13 违规放置乙炔气瓶的,每人次罚款 50 元。

3.3.14 作业人员在高处作业时下方气瓶无监护人的,每人次罚款 50 元。

3.3.15 作业结束或下班未按规定整理工器具的,每人次罚款 100 元。

3.3.16 电、气焊线、连接软管通过道路时无安全防护设施的,每人次罚款

50 元。

3.4 机动车驾驶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处罚。

3.4.1 在厂区内违规乱道行驶、停放的,每人次罚款 50 元。

3.4.2 在厂区内超限速( 15 公里/小时)行驶的,每人次罚款 50 元。

3.4.3 酒后驾驶的,除执行违反劳动纪律的罚则外,再按国家交通管理法规给予处分。

3.4.4 装载机从事货物运输、吊装(载人)作业的,每人次罚款 50 元。

3.4.5 吊车司机违反“十不吊”禁令的,每人次罚款 100〜500 元。

3.4.6 装载机违规在危险环境(条件)下作业的,每人次罚款 50 元。

3.4.7 吊车作业违反高压线区线距规定的,每人次罚款 100 元。

3.4.8 机动车刹车、转向灯、仪表、喇叭、轮胎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每人次罚款 50 元。

3.4.9 使用非安全工器具(钢索、钢钩、卡环)从事吊装作业的,每人次罚

款 50 元。

3.5 油库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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