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托管帐户维护费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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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非法人产品账户管理规程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非法人产品账户管理规程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非法人产品账户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非法人产品账户的规范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1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8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1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证券投资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信托计划、企业年金基金、保险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特定资产管理组合、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以下简称“非法人产品”)等经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备案后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开立的账户。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账户,包括债券账户和债券结算资金专户。

债券账户,是指以非法人产品的名义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的,用以记载该产品所持有债券的品种、数量及其变动等情况的电子簿记凭证。

债券结算资金专户(以下简称资金专户),是指以非法人产品名义在中央结算公司特许清算账户下开立的,用于办理该非法人产品的券款对付资金结算和收付的专用账户。

第四条债券账户和资金专户采用实名制,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

第五条非法人产品的托管人及资产管理人应确保所提交的账户材料与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提交的备案材料一致,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章账户的开立第六条符合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条件的非法人产品,经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备案同意后,可向中央结算公司申请开户。

第七条非法人产品的托管人或资产管理人应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发放备案通知书后三个月内,向中央结算公司申请开户,并按照《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账户业务指引》(以下简称《账户业务指引》)的要求提交相关开户材料。

《账户业务指引》由中央结算公司另行发布。

第八条中央结算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要求对开户材料进行审核、验证,并于通过后三个工作日内为符合条件的非法人产品开立账户,出具开户通知书。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细则》及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细则》及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细则》及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04.05.24•【文号】中债字[2004]25号•【施行日期】2004.05.2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证券,国债正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细则》及有关事宜的通知(中债字[2004]25号)各结算成员:根据《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财库[2003]102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和我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协议书》,我公司制定了《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细则》(以下称《细则》),现予颁布,从2004年6月1日起实行。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自2004年6月1日起,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按《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办理,此前我公司颁布的有关转托管业务规定与《办法》和本《细则》有抵触的,以《办法》和本《细则》为准。

二、办理跨市场转托管业务的结算成员,应填写跨市场转托管申请书,并通过簿记系统用户终端发送转托管指令,其中丙类结算成员由结算代理人代为发送。

发送指令时,请按《结算成员发送债券跨市场转托管指令操作指南》操作。

三、各结算成员应事先到我公司领取转托管申请书。

特此通知。

附件:一、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细则二、结算成员发送债券跨市场转托管指令操作指南(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00年五月二十四日附件一: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细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财库[2003]1025号《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证登)签署的《国债跨市场转托管协议书》的约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包括:国债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简称银行间市场)转托管到记账式国债柜台交易市场(简称柜台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市场(简称交易所);以及国债从交易所转托管到银行间市场或柜台市场,或从一个交易所转托管到另一个交易所。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更新《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更新《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更新《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账户业务指引》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债管理
【发文字号】中债字[2015]52号
【发布部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日期】2015.06.16
【实施日期】2015.06.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更新《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账户业务指
引》的通知
(中债字[2015]52号)
各结算成员:
为进一步简化开户材料及流程,便于结算成员办理账户业务,提高账户业务办理效率,我公司对《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账户业务指引》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增加非法人产品与管理人、托管人的资金代理关系
为了进一步提高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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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重新公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收费办法》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重新公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收费办法》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重新公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收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05.06.16•【文号】中债字[2005]56号•【施行日期】2005.06.1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证券正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重新公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收费办法》的通知(中债字[2005]56号)各结算成员:2003年3月28日公布并实施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收费办法》(以下简称《收费办法》)主要是根据当时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结算业务种类而制定的。

随着银行间债券市场新业务的不断推出,我公司为市场提供的服务内容也随之增加,收费项目也应随之调整。

2004年5月24日,我公司根据买断式回购的推出增设了买断式回购收费项目与标准,并在《关于买断式回购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中债字[2004]27号)中第二条“关于业务收费”进行了公布。

为适应刚刚正式推出的远期交易结算业务,我公司根据其业务的不同特点及处理流程的复杂性,确定从2005年6月15日起在远期交易结算成功后向结算双方收取远期交易结算服务费,每笔170元。

如结算合同未能形成或结算失败,我公司根据处理结果按违约清偿每笔5000元向违约方收取。

为便于结算成员查询,我公司对原有涉及相关结算业务服务费的收费办法与制度进行了整理与汇总,现特向结算成员重新公布。

本通知发布后,原对结算成员的有关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收费办法二00五年六月十六日附件: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收费办法为规范业务收费,支持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收费项目1.结算过户服务费2.账户维护费二、收费标准1.结算过户服务费┌─────────┬────────┬──────┬──────┬────────┐│交易品种│结算方式│收费对象│收费标的│收费标准││││││(元、%)│├─────────┼────────┼──────┼──────┼────────┤│现券│纯券过户│结算双方│笔│100││├────────┤│├────────┤││ DVP、PAD、DAP│││150│├─────────┼────────┼──────┼──────┼────────┤│质押式回购│ DVP、PAD、DAP│结算双方│ 单券种/笔│120││││├──────┼────────┤││││ 多券种/笔│200│├─────────┼────────┼──────┼──────┼────────┤│买断式回购│ DVP、PAD、DAP│结算双方│笔│200│├─────────┼────────┼──────┼──────┼────────┤│远期交易│ DVP、PAD、DAP│结算双方│笔│170│├─────────┼────────┼──────┼──────┼────────┤│非交易过户││结算双方│笔│200│├─────────┼────────┼──────┼──────┼────────┤│协议转让││结算双方│笔│500││(非交易流通公司债││││││券过户)│││││├─────────┼────────┼──────┼──────┼────────┤│质押││出押方│笔│100│├─────────┼────────┼──────┼──────┼────────┤│融券││结算双方│笔│200│├─────────┼────────┼──────┼──────┼────────┤│本息拆合││申请人│笔│100│├─────────┼────────┼──────┼──────┼────────┤│BEPS质押品调增││出质方│ 单券种/笔│50││││├──────┼────────┤││││ 多券种/笔│100│├─────────┼────────┼──────┼──────┼────────┤│BEPS质押品调减││出质方│ 单券种/笔│50││││├──────┼────────┤││││ 多券种/笔│100│├─────────┼────────┼──────┼──────┼────────┤│BEPS质押品置换││出质方│ 单券种/笔│100││││├──────┼────────┤││││ 多券种/笔│150│├─────────┼────────┼──────┼──────┼────────┤│BEPS冲抵││出质方│笔│1000│├─────────┼────────┼──────┼──────┼────────┤│自动质押融资││出质方│笔│质押债券面额的十││││││万分之一,最高││││││100元│├─────────┼────────┼──────┼──────┼────────┤│回购/远期违约清偿/││违约方或出质│笔│5000││质押债券清偿││方│││├─────────┼────────┼──────┼──────┼────────┤│回购逾期交割││付券方│次│1000│├─────────┼────────┼──────┼──────┼────────┤│簿记系统转托管││申请人│笔│50│├─────────┼────────┼──────┼──────┼────────┤│跨市场转托管││申请人│面额│0.005%(最高不超││││││过1万元)│├─────────┼────────┼──────┼──────┼────────┤│柜台一级结算│纯券过户│结算双方│买入与卖出面│0.002%│││││额合计││└─────────┴────────┴──────┴──────┴────────┘2.甲类、乙类结算成员托管账户维护费及丙类结算成员托管账户开户费┌─────────────┬─────────────┬─────────────┐│账户类型│收费标的│收费标准│├─────────────┼─────────────┼─────────────┤│甲类│超过200亿元│18000元/月/户││├─────────────┼─────────────┤││小于200亿元│10000元/月/户│├─────────────┼─────────────┼─────────────┤│甲类柜台│新开户、一次性│2元/户│├─────────────┼─────────────┼─────────────┤│乙类││1500元/月/户│├─────────────┼─────────────┼─────────────┤│丙类│新开户、一次性│500元/户│├─────────────┼─────────────┼─────────────┤│质押融资专用账户│新开户、一次性│500元/户│└─────────────┴─────────────┴─────────────┘三、费用的汇兑、核算和交纳1.中央结算公司每季度初汇总结算成员上一季度的各项应交费用,通过簿记系统分别生成甲乙类结算成员交费通知单及丙类结算成员结算业务发生明细表。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到期违约债券转让结算业务的补充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到期违约债券转让结算业务的补充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到期违约债券转让结算业务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20.08.17•【文号】•【施行日期】2020.08.1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关于到期违约债券转让结算业务的补充通知各市场成员:我公司已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结算机构到期违约债券转让结算业务规则》(中债字[2020]107号文,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现对业务规则作如下补充:一、服务范围中央结算公司向银行间市场合格投资者提供到期违约债券转让结算的相关服务。

参与到期违约债券转让结算业务的投资人是指到期违约债券持有人和受让人。

投资人需为银行间市场合格投资者,并签署《到期违约债券转让结算业务承诺函》。

二、业务流程(一)受让人确保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手续受让人参与业务前,需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合格投资者的备案、开户、联网手续,具体办理方式请参见相关账户业务指引。

已在银行间市场开通相应账户或业务权限的受让人,可直接使用已有账户参与相关业务。

(二)提交相关材料持有人和受让人双方应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到期违约债券转让结算业务承诺函》(详见《业务规则》附件)、《到期违约债券转让申请书》(详见本文附件,需寄送纸质原件)、交易平台成交单等相关材料,办理后续结算业务。

单据填写须清晰、完整,不得涂改,不可手写。

若投资人为非法人产品,则需加盖资产管理人及托管人预留印鉴。

(三)完成债券结算中央结算公司采用DVP结算方式,通过投资人预留的DVP资金结算路径为到期违约债券转让办理结算。

债券结算日,受让人应保证其资金结算账户中有足额资金用于结算,持有人应保证其债券账户中有足额债券用于结算。

日终结算失败的,到期违约债券持有人和受让人应于结算日次一工作日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结算失败备案表》。

三、服务费用到期违约债券转让结算业务对持有人及受让人各收取200元/笔结算费用。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对《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收费办法》的补充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对《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收费办法》的补充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对《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收费办法》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05.06.29•【文号】中债字[2005]59号•【施行日期】2005.06.1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证券正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对《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收费办法》的补充通知(中债字[2005]59号)各结算成员:我公司中债字[2005]56号文重新公布了《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收费办法》(以下简称《收费办法》),现对此办法作如下补充:一、关于结算成员新开托管账户和账户变更的收费标准(一)新开立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当月不交账户维护费,从开立之次月开始按相应标准交纳账户维护费。

(二)账户持有人变更账户类型的,变更当月按变更前相应标准交纳账户维护费,自变更次月开始按变更后相应标准交纳账户维护费。

(三)开户日期以中央结算公司出具的开户确认书或开户通知书中注明的开户日期为准。

二、关于丙类成员变更结算代理人的交费方式丙类成员变更结算代理人的,变更当月由原结算代理人汇总交纳账户维护费及结算服务费;自变更次月开始由新结算代理人汇总交纳账户维护费及结算服务费。

三、关于欠交账户维护费和债券结算服务费的处理债券托管账户中不论有无托管的债券,账户持有人及结算代理人均应按相应标准交纳账户维护费。

(一)托管账户持有人及结算代理人拖欠账户维护费和债券交易结算费两个月以内的,中央结算公司于每季度末月下旬在中国债券信息网上发布催缴通知。

(二)对于拖欠账户维护费和债券交易结算服务费超过应交时间两个月的,中央结算公司暂停提供服务,并在中国债券信息网上予以通告。

(三)对既无债券托管也无未了结的相关债权债务关系的托管账户,其持有人未按时交纳账户维护费并迟滞三个月以上的,中央结算公司将自动注销该账户,并书面通知相关账户持有人或相关丙类账户的结算代理人,结算代理人应通知丙类账户持有人。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实行《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规则》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实行《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规则》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实行《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02.12.30•【文号】中债函字[2002]47号•【施行日期】2002.12.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证券正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实行《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规则》的通知(中债函字[2002]47号)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承销商:为进一步规范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的登记和托管行为,降低发行成本,防止债券的超冒发行和挪用,维护债券发行人和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我公司)将从2003年1月1日起对新批准发行的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停止使用企业债券托管凭证方式办理登记和托管,而改用依托我公司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和债券柜台业务系统实行完全电子化登记和托管。

为此,我公司制定了《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规则》(以下称“规则”)及其相关操作规程、细则,现予发布实行。

请各企业债券承销商按以下要求作好相关准备工作:一、凡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承销商应在近期内按《规则》的要求办理开户和簿记系统用户终端安装手续。

二、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主承销商在给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上报的债券发行章程中有关登记托管的条款作以下调整:1、关于发行概要中的“债券形式”一款,由原来的“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使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统一印制的企业债券托管凭证”调整为“采用实名制记账方式,投资人认购的债券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一级托管账户或在本期债券的二级托管人处开立的二级托管账户中托管记载。

”2、关于“认购和托管”一款,由原来的内容调整为“本期债券以实名制记账方式发行,采用一级托管和二级托管相结合的托管体制,具体手续按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业务规则》(见中国债券信息网,网址为或在本期债券承销商营业网点索取,以下简称《规则》)的要求办理。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调整证券账户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调整证券账户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调整证券账户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正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调整证券账户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主体: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结算调整了证券账户业务收费标准,主要调整内容如下:
一、收费项目由证券账户开立、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证券账户补办、证券账户合并、挂失转户、证券账户注销、股东账户卡工本费七项调整为证券账户开立、账户注册资料变更及账户注销三项。

二、沪深 A股账户的开户费用,由个人 90 元(两个账户合计,下同)、机构900元调整为个人40元,机构400元,其他账户开户收费不变。

账户注册资料变更及账户注销业务暂免收费。

三、A 股账户等以人民币结算的开户费由北京分公司收取;沪深B股以外币结算的开户费缴付渠道保持不变,仍由沪深分公司分别收取。

四、调整后的证券账户业务收费标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证券账户业务收费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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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代理人
结算代理人
代理的丙类帐户数×30元/月
按年度交,应于次一年初5个工作日内交纳
中央结算公司
注:新开户的帐户持有人一律从开户之月的次一月起开始计算交费额。
按季度交应于每季度初5个工作日内交上一季度应交费额;
按年交应于每年七月初5个工作日内交当年全年应交费额
(可选择按年或季度交。按年交应提交书面声明)
中央结算公司
乙类帐户持有人
目前2000元/月/户
按季度交,应于每季度初5个工作日内交纳上一季度应交费额
中央结算公司
丙类帐户持有人
100元/月/户
一般按季度交纳,也可与结算代理人协商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债券托管帐户维护费收费标准
交Hale Waihona Puke 主体帐户维护费标准交费期间
收费主体
甲类帐户持有人
年平均托管债券面额在200亿元以上(含200亿元),24000元/月/户;
年平均托管债券面额200亿元以下,12000元/月/户
(年平均托管债券面额计算方法:根据上一年债券托管帐户
十二个月的月末余额合计除以十二求得,确定后全年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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