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甲乙丙类账户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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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担保品管理服务升级的通知-中债字〔2021〕64号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担保品管理服务升级的通知-中债字〔2021〕64号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担保品管理服务升级的通知正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担保品管理服务升级的通知中债字〔2021〕64号相关参与机构:为提升中债担保品管理服务质量,满足参与机构对优质风险管理工具的需求,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升级担保品管理服务模式,自2021年6月18日起提供通用式担保品管理服务,由中央结算公司作为第三方担保品管理人,根据统一担保品管理参数,设立担保品池,进行全流程、一体化担保品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服务升级内容1.统一担保品管理参数。

担保品管理参数包括担保品范围、质押率、价值计算基础值、质押顺序、敞口差值比例和自动置换启动间隔日等,现阶段安排详见《通用式担保品管理服务参数一览》(见附件1),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适时调整。

2.设立担保品池。

现阶段,担保品池包括利率债池和绿色资产池,参与机构可自主选择、统一调配,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适时调整。

二、注意事项1.资格申请。

参与机构需签署并提交《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担保品管理服务通用协议》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担保品管理服务申请表》(见附件2),开通参与资格。

业务双方均需完成资格申请,方可使用服务。

2.具体服务内容、办理流程及常见问题参见《通用式担保品管理服务手册》(见附件3),相关操作规范需遵照《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担保品管理服务指引》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担保品违约处置业务指引(试行)》执行。

联系方式:于一茗************;王歆睿************。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债券交易结算规则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债券交易结算规则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交易结算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结算成员 (3)第三章交易结算方式与结算业务 (5)第四章交易结算指令与结算合同 (6)第五章交易结算处理 (8)第六章非正常情况处理 (10)第七章丙类成员结算业务处理 (12)第八章账务查询、对账与信息服务 (14)第九章重要日期、营业日及簿记系统运行时间 (15)第十章法律责任 (16)第十一章附则 (1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债券交易结算业务参与各方的行为,维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结算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是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结算机构,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提供结算服务。

第三条本规则中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一)债券:指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的各类记账式债券。

(二)中央债券簿记系统(简称簿记系统):指由中央结算公司开发、运行和管理,用以办理债券登记、托管、结算、兑付及其他相关业务的电子化账务处理系统。

(三)支付系统:指中国人民银行的中国国家现代化支付系统的大额转账系统。

(四)现券交易:指交易双方以约定的价格于T+0日或T+1日转让债券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五)债券质押式回购(简称质押式回购):指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在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解除出质债券质押冻结的融资行为。

(六)债券买断式回购(简称买断式回购):指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行为。

(七)付券方:指债券现券交易中的卖方,回购首期结算的正回购方和回购到期结算的逆回购方。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重新公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收费办法》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重新公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收费办法》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重新公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收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05.06.16•【文号】中债字[2005]56号•【施行日期】2005.06.1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证券正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重新公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收费办法》的通知(中债字[2005]56号)各结算成员:2003年3月28日公布并实施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收费办法》(以下简称《收费办法》)主要是根据当时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结算业务种类而制定的。

随着银行间债券市场新业务的不断推出,我公司为市场提供的服务内容也随之增加,收费项目也应随之调整。

2004年5月24日,我公司根据买断式回购的推出增设了买断式回购收费项目与标准,并在《关于买断式回购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中债字[2004]27号)中第二条“关于业务收费”进行了公布。

为适应刚刚正式推出的远期交易结算业务,我公司根据其业务的不同特点及处理流程的复杂性,确定从2005年6月15日起在远期交易结算成功后向结算双方收取远期交易结算服务费,每笔170元。

如结算合同未能形成或结算失败,我公司根据处理结果按违约清偿每笔5000元向违约方收取。

为便于结算成员查询,我公司对原有涉及相关结算业务服务费的收费办法与制度进行了整理与汇总,现特向结算成员重新公布。

本通知发布后,原对结算成员的有关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收费办法二00五年六月十六日附件: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收费办法为规范业务收费,支持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收费项目1.结算过户服务费2.账户维护费二、收费标准1.结算过户服务费┌─────────┬────────┬──────┬──────┬────────┐│交易品种│结算方式│收费对象│收费标的│收费标准││││││(元、%)│├─────────┼────────┼──────┼──────┼────────┤│现券│纯券过户│结算双方│笔│100││├────────┤│├────────┤││ DVP、PAD、DAP│││150│├─────────┼────────┼──────┼──────┼────────┤│质押式回购│ DVP、PAD、DAP│结算双方│ 单券种/笔│120││││├──────┼────────┤││││ 多券种/笔│200│├─────────┼────────┼──────┼──────┼────────┤│买断式回购│ DVP、PAD、DAP│结算双方│笔│200│├─────────┼────────┼──────┼──────┼────────┤│远期交易│ DVP、PAD、DAP│结算双方│笔│170│├─────────┼────────┼──────┼──────┼────────┤│非交易过户││结算双方│笔│200│├─────────┼────────┼──────┼──────┼────────┤│协议转让││结算双方│笔│500││(非交易流通公司债││││││券过户)│││││├─────────┼────────┼──────┼──────┼────────┤│质押││出押方│笔│100│├─────────┼────────┼──────┼──────┼────────┤│融券││结算双方│笔│200│├─────────┼────────┼──────┼──────┼────────┤│本息拆合││申请人│笔│100│├─────────┼────────┼──────┼──────┼────────┤│BEPS质押品调增││出质方│ 单券种/笔│50││││├──────┼────────┤││││ 多券种/笔│100│├─────────┼────────┼──────┼──────┼────────┤│BEPS质押品调减││出质方│ 单券种/笔│50││││├──────┼────────┤││││ 多券种/笔│100│├─────────┼────────┼──────┼──────┼────────┤│BEPS质押品置换││出质方│ 单券种/笔│100││││├──────┼────────┤││││ 多券种/笔│150│├─────────┼────────┼──────┼──────┼────────┤│BEPS冲抵││出质方│笔│1000│├─────────┼────────┼──────┼──────┼────────┤│自动质押融资││出质方│笔│质押债券面额的十││││││万分之一,最高││││││100元│├─────────┼────────┼──────┼──────┼────────┤│回购/远期违约清偿/││违约方或出质│笔│5000││质押债券清偿││方│││├─────────┼────────┼──────┼──────┼────────┤│回购逾期交割││付券方│次│1000│├─────────┼────────┼──────┼──────┼────────┤│簿记系统转托管││申请人│笔│50│├─────────┼────────┼──────┼──────┼────────┤│跨市场转托管││申请人│面额│0.005%(最高不超││││││过1万元)│├─────────┼────────┼──────┼──────┼────────┤│柜台一级结算│纯券过户│结算双方│买入与卖出面│0.002%│││││额合计││└─────────┴────────┴──────┴──────┴────────┘2.甲类、乙类结算成员托管账户维护费及丙类结算成员托管账户开户费┌─────────────┬─────────────┬─────────────┐│账户类型│收费标的│收费标准│├─────────────┼─────────────┼─────────────┤│甲类│超过200亿元│18000元/月/户││├─────────────┼─────────────┤││小于200亿元│10000元/月/户│├─────────────┼─────────────┼─────────────┤│甲类柜台│新开户、一次性│2元/户│├─────────────┼─────────────┼─────────────┤│乙类││1500元/月/户│├─────────────┼─────────────┼─────────────┤│丙类│新开户、一次性│500元/户│├─────────────┼─────────────┼─────────────┤│质押融资专用账户│新开户、一次性│500元/户│└─────────────┴─────────────┴─────────────┘三、费用的汇兑、核算和交纳1.中央结算公司每季度初汇总结算成员上一季度的各项应交费用,通过簿记系统分别生成甲乙类结算成员交费通知单及丙类结算成员结算业务发生明细表。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收费办法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收费办法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收费办法
为规范业务收费,支持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收费项目
1.结算过户服务费
2.账户维护费
二、收费标准
1.结算过户服务费
2.甲类、乙类结算成员托管账户维护费及丙类结算成员托管账户开户费
三、费用的汇兑、核算和交纳
1.中央结算公司每季度初汇总结算成员上一季度的各项应交费用,通过簿记系统分别生成甲乙类结算成员交费通知单及丙类结算成员结算业务发生明细表。

2.结算成员可随时从其客户端提取所需缴费通知单及交割明细单,并对二者进行核对,随时掌握应交费用情况。

3.每季度初,结算成员从客户端输出上一季度的应交费用通知单,核对无误后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30 日前将应交费用汇至中央结算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其中丙类成员应交的费用由其结算代理人(甲类成员)代收,在上述时间内,甲类成员将代收丙类成员的费用与自营账户应交费用一并划至中央结算公司。

4.中央结算公司收到上述费用后向结算成员寄送发票,其中丙类成员交纳的费用按丙类成员名称开具发票,一并寄往甲类成员,再由甲类成员寄往丙类成员。

债券柜台交易结算业务规则-财务金融

债券柜台交易结算业务规则-财务金融

债券柜台交易结算业务规则-财务金融[真诚为您服务]一章总则一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二条柜台交易的债券实行两级托管体制。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是债券的一级托管人,经批准可办理记账式债券柜台交易的商业银行(以下称承办银行)为二级托管人。

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央结算公司可对承办银行的二级托管账务进行核查。

三条中央结算公司对承办银行在其开立的一级托管自营账户和代理总账户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负责;承办银行对账户持有人(以下称投资人)在其办理柜台交易的营业网点开立的二级托管账户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负责。

四条托管人应依法为投资人保密,维护其持有债券的自主支配权,不得代三人查询、冻结、扣划投资人账户内的债券,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条债券柜台交易业务通过承办银行柜台交易业务处理系统(简称交易系统)和中央结算公司的债券柜台交易业务中心系统(简称中心系统)、债券柜台交易业务语音复核查询系统(简称复核查询系统)、债券柜台交易业务报价系统(简称报价系统)及中央债券簿记系统(简称簿记系统)共同进行处理。

承办银行和中央结算公司对各自所操作的系统进行运作、管理、维护,共同保证系统接驳的安全、顺畅。

六条中央结算公司制定的《债券柜台交易数据要素和内容》(以下称《数据要素和内容》)、《债券柜台交易数据交换格式》、《债券柜台交易报价系统数据发送内容与格式规范》(以下称《报价规范》)、《债券柜台交易业务数据处理操作规程》(以下称《操作规程》)为债券柜台交易业务数据交换和操作的规范性文件,承办银行应按上述文件的要求进行相应系统开发和业务处理。

七条债券柜台交易的业务处理时间周期由中央结算公司与承办银行协商后制定和调整,报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统一执行。

八条承办银行和中央结算公司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柜台交易有关情况,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检查和监督。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签订《中央银行存款账户授权支付协议(特定交易资金结算业务)》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签订《中央银行存款账户授权支付协议(特定交易资金结算业务)》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签订《中央银行存款账户授权支付协议(特定交易资金结算业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24.04.25•【文号】中债字〔2024〕46号•【施行日期】2024.04.2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关于签订《中央银行存款账户授权支付协议(特定交易资金结算业务)》的通知中债字〔2024〕46号各有关结算成员:根据《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23〕127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落实<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京发〔2023〕39号)、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尽快组织开展授权支付协议签订工作的函》等相关文件要求,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开展《中央银行存款账户授权支付协议(特定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以下简称《协议》,见附件1)签订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情形为落实人民银行相关工作要求,使用自身中央银行存款账户办理债券交易结算,债券发行、兑付及收益划拨及其他各类特定交易资金结算业务的结算成员,应与公司签订《协议》。

二、签订方式及时间要求公司将已盖章签字的《协议》文本以PDF格式公布在中国债券信息网()上(见附件1)。

《协议》由主文及签字页两部分构成。

请结算成员下载打印相关协议,并在《协议》签字页中填妥甲方单位名称、中央银行存款账户信息、地址、邮编等内容,进行签字盖章后邮寄或现场提交给公司。

根据人民银行有关工作要求,请本通知附件2所列各结算成员于2024年5月1日前完成《协议》签订,并及时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本通知发布后,新增使用自身中央银行存款账户办理债券交易结算,债券发行、兑付及收益划拨及其他各类特定交易资金结算业务的结算成员,在办理相关账户业务时,应提交与公司签订的《协议》。

三、《协议》公证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提请公证处对本次公布在中国债券信息网的上述PDF格式文件的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客户服务协议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客户服务协议

(以上项目必填)
2、甲方完全同意以该通知所述的方式签署本协议以及完全认可 本协议中的全部条款。现甲方在本签字页上签字盖章,并将签字页邮 寄给乙方(对已开户丙类结算成员而言)或提交给结算代理行(对新 开户丙类结算成员而言),以表明本协议经由双方签署并生效,对双 方均有约束力。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地址: 邮编: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债券账户号:(新开户可不填) 结算代理行名称:
第一章债券账户第一条甲方申请开立债券账户应按照有关规定自主选择一家具有代理结算资格的金融机构作为自己的代理人并通过代理人向乙方提交开户申请书甲方委托代理人进行债券结算的授权委托书和乙方认为开户所需的其他文件以下简称开户文件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客户服务协议
(适用于丙类结算成员)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第十条 债券结算完成后,甲方可 从其代理人处取得交割单等有关结算 单证。
第四章 债券还本付息 第十一条 甲方所持有债券应收 的本金和利息,在债券发行人已按时足 额向乙方支付有关款项的前提下,乙方 应于债券付息日或债券到期日的日终 前将该款项划入甲方代理人的资金账 户,然后再由代理人将款项及时划入甲 方资金账户。债券付息日或债券到期日 如遇法定节假日,乙方顺延划付款项的 时间。
为了明确债券结算代理业务项下 甲方与乙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国人民 银行《关于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有关 问题的通知》及乙方有关业务规则,甲、 乙双方签订本协议。
第一章 债券账户 第一条 甲方申请开立债券账户, 应按照有关规定自主选择一家具有代 理结算资格的金融机构作为自己的代 理人,并通过代理人向乙方提交开户申 请书、甲方委托代理人进行债券结算的 授权委托书和乙方认为开户所需的其 他文件(以下简称“开户文件”)。

债券托管登记、结算过户及兑付业务流程

债券托管登记、结算过户及兑付业务流程

债券托管登记、结算过户及兑付业务流程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债券托管登记、结算过户及兑付业务流程第⼀章托管帐户⼀、帐户类型(⼀)直接结算成员帐户1.甲类结算成员帐户—甲类帐户2.⼄类结算成员帐户—⼄类帐户(⼆)间接结算成员帐户—丙类帐户⼆、帐户的功能(⼀)甲类帐户的功能1.⾃有和代理债券托管2.⾃有和代理债券交易过户3.⾃有和代理债券⾮交易过户4.⾃有和代理债券本息兑付(⼆)⼄类帐户的功能1.⾃有债券托管2.⾃有债券交易过户3.⾃有债券⾮交易过户4.⾃有债券本息兑付(三)丙类帐户的功能丙类结算成员的业务通过甲类结算成员办理,其帐户的功能有如下四项:1.⾃有债券托管2.⾃有债券交易过户3.⾃有债券⾮交易过户4.⾃有债券本息兑付三、如何办理开户⼿续依据:《债券托管和结算帐户开户管理规则》(⼀)甲类和⼄类结算成员开户⼿续1.开户单位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以下开户资料:(1)加盖公章的⾦融、保险、证券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类不必提供);(2)加盖公章的法⼈营业执照复印件;(3)开户单位经办⼈授权委托书(甲类或⼄类专⽤);(4)开户单位预留印鉴(甲类或⼄类专⽤)(⼀式四份,其中⼀份开户单位存档)分⽀机构开⽴甲类结算帐户还需总⾏或总公司的授权书。

2.中央结算公司接到以上开户资料审核确认后,即为其开⽴帐户,出具开户确认书。

(⼆)丙类结算成员开户⼿续1.申请开户机构先与该甲类结算成员(代理⾏)签定债券结算代理协议;2.申请开户机构向代理⾏提交以下开户资料:(1)开户机构⾝份证明⽂件复印件,如企事业法⼈营业执照、社团法⼈登记证等;(2)丙类帐户开户申请书;(3)丙类帐户开户经办⼈授权委托书;(4)丙类帐户开户单位预留印鉴卡。

3.代理⾏确认开户机构⾝份后,填制“丙类帐户开户申请单位⼀览表”并签章,连同与其签定的债券结算代理协议书正本⼀份交中央结算公司。

4.中央结算公司收到以上资料并确认资料齐备后,为开户申请单位办理丙类帐户⼿续,向代理⾏出具丙类帐户开户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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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甲乙丙类账户的概念
中央结算公司设置甲、乙、丙三种债券一级托管账户。托管部负责为投资人办理开户手续。
(一)只有具备资格办理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结算代理人或办理债券柜台交易业务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方可开立甲类账户。甲类账户持有人与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联网后通过该系统直接办理债券结算自营业务和债券结算代理业务。
2013年监管历程
4月25日,中债登暂停了信托账户、券商资管产品、基金专户在银行间债市开户。
5月7日,中债登在名为《关于非金融机构法人债券账户暂停有关业务的通知》的文件中要求,各结算代理人(具备结算代理资格的商业银行)从即日起,除卖出、履行未到期结算合同、转托管已持有的债券之外的其他业务,将对非金融机构法人债券账户进行暂停处理。
(二)不具备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或不具备债券柜台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可开立乙类账户。乙类账户持有人与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联网后可以通过该系统直接办理其债券结算自营业务。
(三)本条第(二)款所列机构亦可开立丙类账户。丙类账户持有人(以下称委托人以委托的方式通过结算代理人在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其自营债券的相关业务,不需与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联网。
甲乙丙户的区别
这个是国债公司,中央结算登记公司的会员等级。甲类、乙类是可以直接在国债公司做清算和托管的,不同之处是甲类成员可以代丙类户清算,乙类成员只能替自己做清算。丙类户只能通过甲类户进行清算。
债券结算丙类帐户是指:委托人通过“结算代理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其开立的债券托管账户。
该类结算成员的结算业务是通过“结算代理人”(甲类结算成员)完成的,其账户的所有权归委托人,“结算代理人”仅依照委托人的指令代其办理债券结算业务操作,无权擅自动用委托人丙类帐户上的债券资产。
(四)违约率不断增长,以国有企业为主的交易对手利益无法得到保证。2011年以来,中国债券市场波动剧烈,收益率也瞬息万变,银行间债券市场上丙类账户的违约、毁约事件频频发生,涉及金融机构的账面公允价值损失动辄数千万甚至上亿元。如某国有企业和丙类户签约,丙类户违约以后,国有企业诉诸公堂,此时才发现丙类账户为虚假丙类账户,根本没有在中央结算公司登记。其所有者财产均进行了转移,国有企业赢了官司却索赔无门。
7月9日,央行发布今年第8号公告,要求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之间的债券交易应当通过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达成,且交易一旦达成,将不可撤销和变更;并要求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不得为未通过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达成的债券交易办理结算,这实际上将杜绝线下交易,进一步封堵了丙类户的生存空间。7月中旬,中债登发布公告称,投资者申请开立债券账户时,应提交央行出具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通知书,其他开户要求不变,令央行上收开户权限明朗化。
10月10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发布《关于进一步清理债券账户的通知》,要求对于债券托管余额为零且无未了结结算合同的丙类非金融机构法人债券账户,丙类结算成员如需保留,应在2013年10月31日前通过结算代理人提交书面申请。过期未提交书面申请的丙类结算成员,视为同意对其债券账户进行注销,公司将统一进行注销处理。另外,通知还指出,在债券账户注销后,债券账户账号不再保留,中债登将终止服务并向结算代理人出具“债券账户注销通知书”。丙类结算成员如需查询历史账务资料,可书面向中债登提出申请。
丙类账户的风险
(一)丙类账户的异常交易主要有对敲交易,交易量大于实际需求量,交易价格大幅偏离市场价格等。异常交易最普遍的是对敲交易,即交易者以特定价格卖出或买入某一债券,在持有很短的时间如几分钟或一天之后,迅速以相同或接近的价格原渠道买回或卖出。通过这种方式,交易双方的交易量都迅速激增,交易方实现了提高市场影响、引导市场价格、完成业绩考核等目的。
(二)交易双方的代持行为屡禁不止,部分金融机构以此逃避监管,丙类账户实现空手套白狼。丙类账户的代持行为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甲类账户等大型金融机构找丙类户代持,意在掩盖亏损;另一类是丙类账户找甲类账户等大型金融机构代持,实现空手套白狼。
(三)内幕交易时有发生,往往涉及非法利益输送行为。现阶段通过内幕交易进行非法利益输送主要通过异常的结算模式和结算价格来进行。当存在内幕交易和非法利益输送时,交易一方金融机构的人员与丙类账户的人员相勾结,丙类账户实质成为强势方,利用有利的结算方式,以及收付款和收付券之间的时间差,实现空手套白狼。甚至还存在金融机构直接低价卖出、高价回购债券等形式向丙类户直接送钱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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