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出厂检验制度
食品出厂检验制度

食品出厂检验制度第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条建立健全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装裱上墙张贴在相应功能区;按《餐饮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档案目录》制定本单位档案;建立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经过培训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对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实施内部检查管理并记录,落实责任到人和员工奖罚制度管理,积极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件,严格落实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
第三条食品安全管理员须认真按照职责要求,组织贯彻落实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员工健康管理、索证索票、餐具清洗消毒、综合检查、设备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用《餐饮单位食品安全综合管理自查表》等进行相关记录,备查。
第四条制订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检查计划,采用全面检查、抽查与自查形式相结合,实行层层监管,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五条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天在操作加工时段至少进行一次食品安全检查,检查各岗位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告知改进,并做好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备查。
第六条各岗位负责人、主管人员每天开展岗位或部门自查,指导、督促、检查员工进行日常食品安全操作程序和操作规范。
第七条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及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周1—2次对各餐饮部位进行全面现场检查,同时检查各部门的自查记录,对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做好检查记录。
第八条检查中发现的同一类问题经二次提出仍未改进的,提交上级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严重的交市场监督管理局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九条在就餐场所设置食品安全宣传栏,主动公示诚信建设,及时处理消费者意见。
一、食品安全自查制度1、在储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的内容防止因过失,将不同品种的食品相混淆、杜绝二次污染。
食品企业产品出厂检验管理制度

食品企业产品出厂检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产品质量管理,确保出厂食品的安全、卫生、符合标准和质量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食品产品的生产、加工、包装、储存、运输等环节的出厂检验管理。
第三条企业应建立健全食品出厂检验制度,明确检验职责、检验流程、检验项目和标准,确保出厂食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质量要求。
第四条企业应配备符合要求的检验设施和检验人员,对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进行严格的检验,确保不合格的原料不投入使用,不合格的半成品不流入下道工序,不合格的成品不提交顾客。
第五条企业应做好检验记录,包括检验日期、检验人员、检验项目、检验结果等内容,检验记录应真实、完整、清晰,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六条企业应对检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对不合格产品进行追溯和处理,确保食品安全。
第二章检验组织与管理第七条企业应设立质量管理组织,负责食品出厂检验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质量管理组织应制定食品出厂检验计划,并对检验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企业应设立检验部门,负责食品出厂检验的具体实施。
检验部门应制定检验操作规程,并对检验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九条企业应定期对检验设备进行校准和维护,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条企业应建立食品出厂检验合格标志制度,合格标志应明显、牢固地附着在产品包装上,便于消费者识别。
第三章检验流程与项目第十一条食品出厂检验流程分为原辅材料进货检验、半成品过程检验、成品出厂检验三个环节。
第十二条原辅材料进货检验应包括对原料、辅料、添加剂等的原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合格证明等相关信息的核查,以及对原料的感官性状、色泽、气味、PH值、水分、营养成分等项目的检验。
第十三条半成品过程检验应包括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半成品的感官性状、色泽、气味、PH值、水分、营养成分等项目的检验,以及对生产过程中的环境卫生、设备清洁等方面的检查。
食品安全出厂检验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出厂检验管理制度一、目的和原则1.1 本制度旨在确保出厂食品(以下简称产品)的质量安全,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要求。
1.2 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建立食品安全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对出厂产品的检验合格和质量安全状况进行如实记录。
1.3 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持食品安全出厂检验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二、检验项目和内容2.1 出厂检验应包括但不仅限于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2.2 企业应根据产品的特性、生产过程、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以及相关法规要求,确定出厂检验的具体项目。
2.3 企业应对检验项目进行充分了解,确保检验项目与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保持一致。
三、检验人员和设备3.1 企业应配备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检验人员,负责产品的出厂检验工作。
3.2 企业应对检验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食品安全意识。
3.3 企业应配置符合检验需求的检验设备,确保检验设备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4 企业应对检验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校准,确保检验设备正常运行。
四、检验记录和凭证4.1 企业应建立食品安全出厂检验记录,记录应包括检验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4.2 企业应保存出厂检验记录和相关凭证,保存期限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
4.3 企业应对出厂检验记录和凭证进行归档管理,确保其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五、检验结果和处理5.1 企业应对出厂检验结果进行认真分析和评价,确保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
5.2 对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企业应立即采取停止销售、召回、处理等控制措施,并记录相关情况。
5.3 企业应对检验不合格的原因进行调查和分析,制定整改措施,防止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简易版食品出厂检验记录管理制度

简易版食品出厂检验记录管理制度一、目的和适用范围为了确保食品出厂前的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线,包括原料、半成品和成品的检验记录管理。
二、术语定义1.食品:指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经加工、制作、包装、储存和运输后供人食用的物品。
2.检验记录:指食品出厂前进行的各项检验的结果记录。
三、检验记录管理程序1.检验前准备(1)食品生产企业应根据食品生产的特点和法律法规的要求,设立专门的检验室或检验区域。
(2)确保检验设备和仪器的有效性和准确性,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
2.检验项目确定(1)根据食品的特性和生产工艺,确定需要进行的检验项目和方法。
(2)建立和维护检验项目和方法的数据库,确保其及时更新。
3.检验过程管理(1)所有检验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关资格证书。
(2)在每次检验前,检验人员应按照检验项目和方法的要求进行准备工作,包括准备样品、校准设备和仪器等。
(3)检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检验项目和方法进行操作,记录实验数据和结果。
(4)对检验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并在检验记录中进行说明。
4.检验记录管理(1)每次检验应生成一份检验记录,包括检验项目、方法、样品信息、操作过程、检验结果等。
(2)检验记录应及时整理和归档,便于查阅和追溯。
(3)检验记录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篡改或删除任何信息。
5.检验结果处理(1)检验结果符合食品安全法规的,可将食品放行,并记录放行信息。
(2)检验结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的,应及时通知生产部门进行处理,并记录处理情况。
(3)对于严重不合格的食品,应立即停止生产并进行调查处理,确保不会影响其他食品质量。
6.内部审核和持续改进(1)食品生产企业应定期对检验记录进行内部审核,确保其符合管理制度的要求。
(2)根据内部审核结果,及时采取纠正措施,进行持续改进,提高食品质量和安全性。
四、附则1.检验记录应保存至少三年,以便查阅和追溯。
食品产品出厂检验管理制度

食品产品出厂检验管理制度1
食品产品出厂检验管理制度
一、目的
对产品逐批进行检验,严把质量关。
二、职责
质检部负责产品检验工作,行驶检验职权,禁止不合格产品或产品不经检验出厂。
三、内容
1.出厂检验时,同一班次、同一品种、同一次投料的产品规定为一个生产批,对每批产品严格抽样规则进行抽样,经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
对每次的产品检验报告由化验员填写检验报告单记录并统一保管.
2。
出厂检验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规定要求,不准出厂,应重新自同比产品中抽取两倍数量样品进行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仍存在不合格,则制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3.检验包装物是否完好无损,不得有脏污和破损现象。
4.检验用的仪器设备,应定期到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及时维护,处于良好状态,以保证检验数据的准确.
5.检验员按照相应的产品标准、检验标准对产品实施检
验,保证不漏检、不误检、做到批批检验,检验数据科学准确。
6.出厂产品检验时登记清楚相关信息,包括检验样品名称、样品规格、样品生产批次、该样品批次数量、抽检数量、检验批号、检验日期、检验项目及方法、检验结果、检验人员、审核人员、出厂销售地、销售方式、销售人等,信息记录要保证双向可追溯。
7。
本厂不能检验的项目由化验室委托有检定资质的实验室进行检定。
对于质检部门、门监督抽查的检验报告中对以上项目进行检验的,可相应减少项目的检验次数。
8.产品出厂检验中出现的不合格及时报质检部负责人,按《不合格产品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食品企业出厂检验记录管理制度

食品企业出厂检验记录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出厂检验工作,确保出厂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食品出厂检验记录的管理。
第三条本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出厂检验记录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出厂检验工作的规范进行。
第四条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准确,不得伪造、篡改、隐瞒。
第二章检验项目与标准第五条食品出厂检验应当包括以下项目:(一)原料、辅料、添加剂、包装材料等原辅材料的安全性指标;(二)产品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等;(三)产品标签、包装、容器等符合性指标;(四)其他需要检验的项目。
第六条食品出厂检验标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有关食品安全的规定;(二)产品标准、企业标准等企业内部规定;(三)合同约定、客户要求等。
第七条食品出厂检验方法应当科学、合理,能够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
第三章检验记录与管理第八条食品出厂检验应当建立检验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一)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二)原料、辅料、添加剂、包装材料等信息;(三)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检验仪器设备、检验人员等信息;(四)检验结果、判定结论等信息。
第九条检验记录应当使用电子或者纸质文档形式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
第十条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建立健全查询、使用、归档、销毁等管理制度,确保检验记录的安全、保密。
第四章检验结果处理第十一条食品出厂检验结果不合格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通知相关当事人,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对检验结果不合格的食品,应当进行复检。
复检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销售。
复检费用由企业承担。
第十三条食品出厂检验结果合格的,应当在产品包装、标签上注明检验合格字样或者标志。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本企业应当加强对食品出厂检验记录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版本A修订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对公司的产品和原辅料进行质量检验和试验,以控制质量,保证不合格的产品不得使用或提交给客户。
使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公司的原辅料检验、产品检验和试验。
职责和权限:检验和试验程序由质量部管理,生产车间、采购部、质量部负责实施。
生产车间负责成品加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质量管理部负责检验和试验,采购部负责原辅料和成品的收库、储存、搬运和交付。
工作程序:1.原辅料检验和试验要求:1.1 检验人员应按照验收标准对进入公司的原辅料进行检验,并记录和报告检验结果。
只有经过检验合格的原辅料才可收购入库。
1.2 对于客户提供的原辅料,除非客户提出特殊要求,否则按照上述程序进行验证。
如果发现客户提供的原辅料不适用,则质量部应记录并及时通知采购部通知客户。
2.工序检验和试验要求:2.1 工序检验人员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检验和试验项目进行检验,确保符合要求。
2.2 未经检验或未完成规定检验项目的产品不得转入下道工序。
2.3 对于降级或不合格产品,应作出相应标识并记录原因。
3.成品检验和试验要求:3.1 送检成品必须完成规定的检验和试验项目,并满足规定的数据要求,否则不予验收。
3.2 成品检验应根据产品标准和各工序检测结果进行判级,并记录检验结果。
3.3 收库验收应依据成品检验记录进行验收。
对于不合格品,应及时标识并记录。
3.4 收库验收人员应核对产品级别是否与记录相符,并检查包装质量。
4.检验和试验记录要求:4.1 对于进入公司的原辅料,应按照标识作号进行检验和试验记录。
记录应完整、准确、清晰。
4.2 各工序记录人员应按照产品验收标准和产品标识进行记录。
产品检验记录是反映产品检验和试验结果的依据,要妥善保存以备查询。
5.检验样品的采集、登记、保存:5.1 根据检验方法中的规定采集样品并登记。
5.2 保证样品在实验称取时不变质。
食品首件检验管理制度

食品首件检验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食品首检验工作,提高食品安全质量,保障消费者的生命健康,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加工企业,以及食品销售企业等相关单位。
三、食品首检验管理的原则和基本要求1. 法律依据食品首检验管理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法违规。
2. 保障消费者权益食品首检验管理应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生命健康为首要目标,将食品质量安全放在首位。
3. 领导重视食品首检验管理要得到企业领导的高度重视,确保管理制度的落实。
4. 安全第一食品首检验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的原则,杜绝不合格产品进入市场。
5. 全面控制食品首检验管理要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不断提高检验的有效性和全面性。
6. 完善管理食品首检验管理应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和流程,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
四、食品首检验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1. 食品首检验管理部门食品首检验管理部门是企业食品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的检验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履行食品首检验的相关职责。
2. 食品首检验管理负责人食品首检验管理负责人是企业首检验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对企业首检验工作负责,确保检验工作的有效性和全面性。
3. 食品首检验管理人员食品首检验管理人员是企业首检验工作的执行主体,应具备相关的检验技能和知识,做到熟悉相关法规,熟悉检验方法,确保检验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五、食品首检验管理的流程和要求1. 食品样品采集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从正规供应商处和正规渠道采集食品样品,确保样品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2. 食品检验分析企业应根据食品样品的种类,制定相应的检验分析方案,采用合适的检验方法,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食品检验结果企业应依据检验结果,对食品进行分类处理,对合格产品予以采购和销售,对不合格产品予以退货和处理。
4. 食品记录保存企业应制定相应的记录保存规定,按照相关规定妥善保存食品首检验的记录,确保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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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出厂检验制度
出厂检验是食品生产中的最后一道工序,是食品生产者能够控制的最后一道关卡。
食品生产者如果不能严格把关,就有可能使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流入市场。
1、品管员应经劳动和质监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获得化验员资格证书,并具备相应产品的出厂检验能力。
2、品管部应具备必备的检验设备,符合产品出厂检验的要求,计量器具应依法经检验合格或校准,相关辅助设备及化学试剂应完好齐备并在有效使用期内。
3、企业自行进行产品出厂检验的,应按规定每年与诸城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进行测量比对,建立并保存比对记录;
4、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出厂食品的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包括查验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执行标准、检验结论、品管员、检验报告编号、检验时间等记录内容;
5、当某些检验和试验项目本公司不能进行时,企业应委托诸城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等检验机构实施产品出厂检验的,检查受委托检验机构资质,并签订委托检验合同;
6、如有合同要求时,应与用户和第三方一起对产品进行检验。
检验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必须得到解决后才能发货。
7、最终检验项目完成后,由品管员判定最终产品是否合格,如产品判定为合格,出具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办理入库手续。
如判定为不合格,按《不合格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8、每一次检验,品管员都应做好检验和试验记录,记录应及时、完整、清晰,并能准确地反映出最终产品实际质量状况。
9、出厂检验项目与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项目应保持一致;速冻调理制品(乳化肉制品和鱼糜制品)产品应符合产品标准
SB/T10379-2004《速冻调理制品》标准中规定的项目要求,出厂检验项目包括:外观及感官、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腌腊肉制品产品应符合企业产品标准Q/SJSB0002S-2011《调理肉制品》标准中规定的项目要求,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净含量、酸价、挥发性盐基氮、过氧化值、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10、企业应按规定保存出厂检验留存样品。
产品保质期少于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的保质期;产品保质期超过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00000000000质量管理文件文件编号 0000/GL—32
版本状态文件名称监视和测量装置控制程序文件名称 1目的
通过对监视和测量装置进行有效控制,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测量能力与测量要求相一致。
2 适用范围
适用公司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监视和测量要求的计量仪器管理和使用。
3 职责
品管部负责对监视和测量装置验收、校准或检定、维修和控制。
4 工作程序
4.1监视和测量装置购置
各部门根据所需要的测量能力和测量要求提出购置申请,总经理审批后,由设备部按国家计量法规的规定负责购置。
4.2 监视和测量装置验收
由设备部对购置的监视和测量装置进行验收,并送国家授权的部门进行校准或检定,取得《检定合格证》后,方可发放使用;自
行校准或检定的装置,经校准或检定合格后方能发放使用;校准或检定合格的
装置要在《检测设备管理台账》上登记。
不合格的装置由购置人员负责退货。
4.3监视和测量装置周期校准或检定
4.3.1品管部(品管部)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确定设备的校准周期。
监视和测量装置一般不做特殊说明时校准周期为1年。
4.3.2对需外部校准或检定的设备,由品管部负责联系国家法定计量部门进行校准或检定,并出具校准或检定报告。
4.3.3所有监视和测量装置必须按规定周期校准或检定。
到期未校准或检定、以及校准或检定不合格的监视和测量装置不准使用。
4.4监视和测量的调整和再调整
所有监视和测量装置在使用前或安装完成后由品管部(品管部)对其进行调整,使其进入可使用状态。
4.5校准和检定状态标识
根据校准和检定结果,对校准合格的、不合格的监视和测量装置单独存放,并保护好监视和测量装置校准或检定状态的标签。
4.6校准和检定的记录保存品管部负责保存国家授权部门开具的检定证书。
4.7监视和测量装置的使用、维护、保养和管理
4.7.1监视和测量装置使用前必须进行校准:
a)验证该设备在搬运、维护和贮存过程中是否失准; b)验证该设备的测量范围和精度是否符合要求; c)该设备是否在检定周期之内。
当发现检测失控时,应对已测量结果作无效处理。
4.7.2使用者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在搬运、维护和贮存期间也要严格遵守相应的规定,防止其损坏或失效。
4.7.3当监视和测量装置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异常偏差或损坏时,应及时报告品管部,由品管部联系维修。
维修后须重新校准或检定,并用合格的监视和测量装置对该设备检测结果进行复检,评审和记录检测结果的有效性。
应保证监视和测量设备具有适宜的环境条件。
4.8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报废
4.8.1凡经检定不合格而无法修复或无修理价值的,方可提出报废。
4.8.2报废的提出:属于贵重精密的监视和测量装置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报废。
一般监视和测量器具的报废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报品管部经理审批后实施。
4.8.3确认不合格或报废的监视和测量装置器具,严禁继续使用,应隔离存放,做好不合格或报废标识,报废的监视和测量装置应做好登记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