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收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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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细则》及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细则》及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细则》及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04.05.24•【文号】中债字[2004]25号•【施行日期】2004.05.2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证券,国债正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细则》及有关事宜的通知(中债字[2004]25号)各结算成员:根据《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财库[2003]102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和我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协议书》,我公司制定了《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细则》(以下称《细则》),现予颁布,从2004年6月1日起实行。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自2004年6月1日起,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按《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办理,此前我公司颁布的有关转托管业务规定与《办法》和本《细则》有抵触的,以《办法》和本《细则》为准。

二、办理跨市场转托管业务的结算成员,应填写跨市场转托管申请书,并通过簿记系统用户终端发送转托管指令,其中丙类结算成员由结算代理人代为发送。

发送指令时,请按《结算成员发送债券跨市场转托管指令操作指南》操作。

三、各结算成员应事先到我公司领取转托管申请书。

特此通知。

附件:一、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细则二、结算成员发送债券跨市场转托管指令操作指南(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00年五月二十四日附件一: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细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财库[2003]1025号《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证登)签署的《国债跨市场转托管协议书》的约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包括:国债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简称银行间市场)转托管到记账式国债柜台交易市场(简称柜台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市场(简称交易所);以及国债从交易所转托管到银行间市场或柜台市场,或从一个交易所转托管到另一个交易所。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更新《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更新《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更新《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账户业务指引》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债管理
【发文字号】中债字[2015]52号
【发布部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日期】2015.06.16
【实施日期】2015.06.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更新《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账户业务指
引》的通知
(中债字[2015]52号)
各结算成员:
为进一步简化开户材料及流程,便于结算成员办理账户业务,提高账户业务办理效率,我公司对《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账户业务指引》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增加非法人产品与管理人、托管人的资金代理关系
为了进一步提高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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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重新公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收费办法》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重新公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收费办法》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重新公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收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05.06.16•【文号】中债字[2005]56号•【施行日期】2005.06.1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证券正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重新公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收费办法》的通知(中债字[2005]56号)各结算成员:2003年3月28日公布并实施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收费办法》(以下简称《收费办法》)主要是根据当时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结算业务种类而制定的。

随着银行间债券市场新业务的不断推出,我公司为市场提供的服务内容也随之增加,收费项目也应随之调整。

2004年5月24日,我公司根据买断式回购的推出增设了买断式回购收费项目与标准,并在《关于买断式回购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中债字[2004]27号)中第二条“关于业务收费”进行了公布。

为适应刚刚正式推出的远期交易结算业务,我公司根据其业务的不同特点及处理流程的复杂性,确定从2005年6月15日起在远期交易结算成功后向结算双方收取远期交易结算服务费,每笔170元。

如结算合同未能形成或结算失败,我公司根据处理结果按违约清偿每笔5000元向违约方收取。

为便于结算成员查询,我公司对原有涉及相关结算业务服务费的收费办法与制度进行了整理与汇总,现特向结算成员重新公布。

本通知发布后,原对结算成员的有关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收费办法二00五年六月十六日附件: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收费办法为规范业务收费,支持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收费项目1.结算过户服务费2.账户维护费二、收费标准1.结算过户服务费┌─────────┬────────┬──────┬──────┬────────┐│交易品种│结算方式│收费对象│收费标的│收费标准││││││(元、%)│├─────────┼────────┼──────┼──────┼────────┤│现券│纯券过户│结算双方│笔│100││├────────┤│├────────┤││ DVP、PAD、DAP│││150│├─────────┼────────┼──────┼──────┼────────┤│质押式回购│ DVP、PAD、DAP│结算双方│ 单券种/笔│120││││├──────┼────────┤││││ 多券种/笔│200│├─────────┼────────┼──────┼──────┼────────┤│买断式回购│ DVP、PAD、DAP│结算双方│笔│200│├─────────┼────────┼──────┼──────┼────────┤│远期交易│ DVP、PAD、DAP│结算双方│笔│170│├─────────┼────────┼──────┼──────┼────────┤│非交易过户││结算双方│笔│200│├─────────┼────────┼──────┼──────┼────────┤│协议转让││结算双方│笔│500││(非交易流通公司债││││││券过户)│││││├─────────┼────────┼──────┼──────┼────────┤│质押││出押方│笔│100│├─────────┼────────┼──────┼──────┼────────┤│融券││结算双方│笔│200│├─────────┼────────┼──────┼──────┼────────┤│本息拆合││申请人│笔│100│├─────────┼────────┼──────┼──────┼────────┤│BEPS质押品调增││出质方│ 单券种/笔│50││││├──────┼────────┤││││ 多券种/笔│100│├─────────┼────────┼──────┼──────┼────────┤│BEPS质押品调减││出质方│ 单券种/笔│50││││├──────┼────────┤││││ 多券种/笔│100│├─────────┼────────┼──────┼──────┼────────┤│BEPS质押品置换││出质方│ 单券种/笔│100││││├──────┼────────┤││││ 多券种/笔│150│├─────────┼────────┼──────┼──────┼────────┤│BEPS冲抵││出质方│笔│1000│├─────────┼────────┼──────┼──────┼────────┤│自动质押融资││出质方│笔│质押债券面额的十││││││万分之一,最高││││││100元│├─────────┼────────┼──────┼──────┼────────┤│回购/远期违约清偿/││违约方或出质│笔│5000││质押债券清偿││方│││├─────────┼────────┼──────┼──────┼────────┤│回购逾期交割││付券方│次│1000│├─────────┼────────┼──────┼──────┼────────┤│簿记系统转托管││申请人│笔│50│├─────────┼────────┼──────┼──────┼────────┤│跨市场转托管││申请人│面额│0.005%(最高不超││││││过1万元)│├─────────┼────────┼──────┼──────┼────────┤│柜台一级结算│纯券过户│结算双方│买入与卖出面│0.002%│││││额合计││└─────────┴────────┴──────┴──────┴────────┘2.甲类、乙类结算成员托管账户维护费及丙类结算成员托管账户开户费┌─────────────┬─────────────┬─────────────┐│账户类型│收费标的│收费标准│├─────────────┼─────────────┼─────────────┤│甲类│超过200亿元│18000元/月/户││├─────────────┼─────────────┤││小于200亿元│10000元/月/户│├─────────────┼─────────────┼─────────────┤│甲类柜台│新开户、一次性│2元/户│├─────────────┼─────────────┼─────────────┤│乙类││1500元/月/户│├─────────────┼─────────────┼─────────────┤│丙类│新开户、一次性│500元/户│├─────────────┼─────────────┼─────────────┤│质押融资专用账户│新开户、一次性│500元/户│└─────────────┴─────────────┴─────────────┘三、费用的汇兑、核算和交纳1.中央结算公司每季度初汇总结算成员上一季度的各项应交费用,通过簿记系统分别生成甲乙类结算成员交费通知单及丙类结算成员结算业务发生明细表。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7号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7号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规范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工作,维护投资人和承销团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订了《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2013年1月22日附件: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维护投资者和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储蓄国债(电子式),是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承销团成员面向个人销售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人民币国债。

第三条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订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政策。

第四条财政部委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为财政部开发和维护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用于管理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额度分配和接收、核对、记录承销团成员销售和持有储蓄国债(电子式)数据;制定数据传输规范,下发系统参数;协助财政部完成资金清算;提供管理信息和投资者储蓄国债(电子式)托管余额复核查询服务等。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对象为个人。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对《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收费办法》的补充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对《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收费办法》的补充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对《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收费办法》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05.06.29•【文号】中债字[2005]59号•【施行日期】2005.06.1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证券正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对《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收费办法》的补充通知(中债字[2005]59号)各结算成员:我公司中债字[2005]56号文重新公布了《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收费办法》(以下简称《收费办法》),现对此办法作如下补充:一、关于结算成员新开托管账户和账户变更的收费标准(一)新开立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当月不交账户维护费,从开立之次月开始按相应标准交纳账户维护费。

(二)账户持有人变更账户类型的,变更当月按变更前相应标准交纳账户维护费,自变更次月开始按变更后相应标准交纳账户维护费。

(三)开户日期以中央结算公司出具的开户确认书或开户通知书中注明的开户日期为准。

二、关于丙类成员变更结算代理人的交费方式丙类成员变更结算代理人的,变更当月由原结算代理人汇总交纳账户维护费及结算服务费;自变更次月开始由新结算代理人汇总交纳账户维护费及结算服务费。

三、关于欠交账户维护费和债券结算服务费的处理债券托管账户中不论有无托管的债券,账户持有人及结算代理人均应按相应标准交纳账户维护费。

(一)托管账户持有人及结算代理人拖欠账户维护费和债券交易结算费两个月以内的,中央结算公司于每季度末月下旬在中国债券信息网上发布催缴通知。

(二)对于拖欠账户维护费和债券交易结算服务费超过应交时间两个月的,中央结算公司暂停提供服务,并在中国债券信息网上予以通告。

(三)对既无债券托管也无未了结的相关债权债务关系的托管账户,其持有人未按时交纳账户维护费并迟滞三个月以上的,中央结算公司将自动注销该账户,并书面通知相关账户持有人或相关丙类账户的结算代理人,结算代理人应通知丙类账户持有人。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3.12.01•【文号】财库[2003]1025号•【施行日期】2003.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国债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3]1025号)国债市场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为促进国债市场健康发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国债市场运行效率,规范国债跨市场转托管行为,现颁布《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二00三年十二月一日附件: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国债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国债市场运行效率,规范国债跨市场转托管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在中国境内发行并核准可跨市场交易的国债。

第三条财政部是国债托管及转托管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国债托管及转托管业务的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国债公司”)应为财政部对各托管机构国债托管和转托管业务的日常监管提供必要的协助,并定期向财政部报告。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债托管机构是指办理国债登记、托管业务的中央国债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记账式国债柜台交易托管机构(以下简称“各托管机构”)。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跨市场转托管(以下简称“转托管”)是指同一国债托管客户(以下简称“客户”),将持有国债在不同托管机构间进行的托管转移。

第六条国债实行分级托管体制,财政部授权中央国债公司承担国债的总登记职责;授权各托管机构分别承担在特定市场交易国债的登记、托管职责。

第七条中央国债公司负责建设和维护国债托管簿记系统(以下简称“簿记系统”)。

簿记系统应满足以下要求:1、登记托管。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为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循环结算服务的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为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循环结算服务的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为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循环结算服务的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20.03.24•【文号】中债字〔2020〕25号•【施行日期】2020.04.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为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循环结算服务的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中债字〔2020〕25号各结算成员:为响应市场诉求,进一步提升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结算服务便利度,现向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循环结算服务,即允许因券不足或款不足导致失败的结算合同在一定时间窗口内再次进行结算的安排。

为规范此项业务的办理流程,特制定《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为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循环结算服务的实施细则(暂行)》(见附件1),明确相关市场参与者申请办理循环结算业务须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遵循的具体操作要求和流程,并附英文版参考译文(见附件2),现予以发布。

现阶段,循环结算业务将通过线下提交申请材料的方式进行办理。

循环结算业务线上申请办理流程,将待相关系统改造完成后另行发布。

另中央结算公司可支持境外机构投资者四天以上(含四天)非标准结算周期(T+N, N≥4)的现券交易的结算服务。

附件:1.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为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循环结算服务的实施细则(暂行)2.Tentative Implementation Rules for the Provision of Recycling Settlement Services for Overseas Institutional Investors by China Central Depository & Clearing Co., Ltd.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3月24日附件1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为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循环结算服务的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者债券结算失败后的循环结算业务申请办理流程,根据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相关业务规则,根据人民银行总体要求,制定本细则。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托管帐户维护费收费标准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托管帐户维护费收费标准
结算代理人
结算代理人
代理的丙类帐户数×30元/月
按年度交,应于次一年初5个工作日内交纳
中央结算公司
注:新开户的帐户持有人一律从开户之月的次一月起开始计算交费额。
按季度交应于每季度初5个工作日内交上一季度应交费额;
按年交应于每年七月初5个工作日内交当年全年应交费额
(可选择按年或季度交。按年交应提交书面声明)
中央结算公司
乙类帐户持有人
目前2000元/月/户
按季度交,应于每季度初5个工作日内交纳上一季度应交费额
中央结算公司
丙类帐户持有人
100元/月/户
一般按季度交纳,也可与结算代理人协商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债券托管帐户维护费收费标准
交Hale Waihona Puke 主体帐户维护费标准交费期间
收费主体
甲类帐户持有人
年平均托管债券面额在200亿元以上(含200亿元),24000元/月/户;
年平均托管债券面额200亿元以下,12000元/月/户
(年平均托管债券面额计算方法:根据上一年债券托管帐户
十二个月的月末余额合计除以十二求得,确定后全年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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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收费办法
为规范业务收费,支持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展, 特制定本办法。

一、收费项目
1结算过户服务费
2.账户维护费
二、收费标准
1结算过户服务费
2.甲类、乙类结算成员托管账户维护费及丙类结算成员托管账户开户费
1中央结算公司每季度初汇总结算成员上一季度 的各项应交费
用,通过簿记系统分别生成甲乙类结算成 员交费通知单及丙类结算成员结算业务发生明细表。

2.结算成员可随时从其客户端提取所需缴费通知 单及交割明细
单,并对二者进行核对,随时掌握应交费 用情况。

3.每季度初,结算成员从客户端输出上一季度的应
交费用通知单,核对无误后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30日 前将应交费用汇至中央结算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其中 丙类成员应交的费用由其结算代理人(甲类成员)代收, 在上述时间内,甲类成员将代收丙 类成员的费用与自营 账户应 交费用一并划至中央 结算公司。

4.中央结算公司收到上述 费用后向 结算成员寄送 发票,其中
丙类成员交纳的费用按丙类成员名称开具发 票,一并寄往甲类成
费用的 汇兑、核 算和交
员,再由甲类成员寄往丙类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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