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估值中心关于召开2017年7月份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调整中债综合业务平台部分功能运行时间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调整中债综合业务平台部分功能运行时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15.09.15•【文号】•【施行日期】2015.09.1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债正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调整中债综合业务平台部分功能运行时间的通知中债字[2015]81号各结算成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大额支付系统清算窗口时间业务处理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5]137号),为更好适应支付系统运行安排,中央结算公司将于201 5年9月21日起调整营业日中债综合业务平台客户端部分功能运行时间。
现通知如下:一、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客户端操作功能、中心端应急业务功能运行时间延长至20:30。
二、债券结算业务客户端操作功能于17:00截止。
1 7:00后,客户端不允许再发起和确认结算指令,系统对于付券方债券账户余额不足或付款方资金账户余额不足的结算合同按结算失败处理;对结算日为当日且未经确认的结算指令按指令作废处理。
中债综合业务平台客户端业务操作功能、查询功能以及应急业务受理时间详见《中债综合业务平台运行时间表》(附后),请结算成员根据上述内容提前做好工作安排和业务衔接。
附件:中债综合业务平台运行时间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不限责任公司2015年9月15日附件中债综合业务平台运行时间表┌───────────┬──────────┬──────────┬──────────┐│业务模块│业务操作│应急办理│业务查询│├───────────┼──────────┼──────────┼──────────┤│债券业务│9:00-17:00 │9:00-16: 30 │8:00-22:00 │├───────────┼──────────┼──────────┼──────────┤│自动质押融资│9:00-20:30 │9:00-20:00 │8:00-22:00 ││业务││││├───────────┼──────────┼──────────┼──────────┤│其他质押券业务│9:00-17:00 │9:00-16:30 │8:00-22:00 │├───────────┼──────────┼──────────┼──────────┤│发行业务│9:00-17:00 │--│9:00-17:00 │├───────────┼──────────┼──────────┼──────────┤│公开市场│9:00-17:00 │9:00-16:30 │9:00-17:00 │├───────────┼──────────┼──────────┼──────────┤│中央国库现金│9:00-17:00 │9:00-16:30 │9:00-17:00 │├───────────┼──────────┼──────────┼──────────┤│资金业务│9:00-17:00 │9:00-16:45 │8:00-22:00 │├───────────┼──────────┼──────────┼──────────┤│证书管理│9:00-17:00 │--│8:00-22:00 │├───────────┼──────────┼──────────┼──────────┤│用户管理│9:00-17:00 │--│8:00-22:00 │├───────────┼──────────┼──────────┼──────────┤│自助账户管理│9:00-17:00 │--│8:00-22:00 │├───────────┼──────────┼──────────┼──────────┤│费用查询│9:00-17:00 │--│8:00-22: 00 │├───────────┼──────────┼──────────┼──────────┤│市场数据│--│--│8:00-22: 00 │├───────────┼──────────┼──────────┼──────────┤│我的统计│--│--│8:00-22: 00 │└───────────┴──────────┴──────────┴──────────┘。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重新公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收费办法》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重新公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收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05.06.16•【文号】中债字[2005]56号•【施行日期】2005.06.1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证券正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重新公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收费办法》的通知(中债字[2005]56号)各结算成员:2003年3月28日公布并实施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收费办法》(以下简称《收费办法》)主要是根据当时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结算业务种类而制定的。
随着银行间债券市场新业务的不断推出,我公司为市场提供的服务内容也随之增加,收费项目也应随之调整。
2004年5月24日,我公司根据买断式回购的推出增设了买断式回购收费项目与标准,并在《关于买断式回购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中债字[2004]27号)中第二条“关于业务收费”进行了公布。
为适应刚刚正式推出的远期交易结算业务,我公司根据其业务的不同特点及处理流程的复杂性,确定从2005年6月15日起在远期交易结算成功后向结算双方收取远期交易结算服务费,每笔170元。
如结算合同未能形成或结算失败,我公司根据处理结果按违约清偿每笔5000元向违约方收取。
为便于结算成员查询,我公司对原有涉及相关结算业务服务费的收费办法与制度进行了整理与汇总,现特向结算成员重新公布。
本通知发布后,原对结算成员的有关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收费办法二00五年六月十六日附件: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收费办法为规范业务收费,支持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收费项目1.结算过户服务费2.账户维护费二、收费标准1.结算过户服务费┌─────────┬────────┬──────┬──────┬────────┐│交易品种│结算方式│收费对象│收费标的│收费标准││││││(元、%)│├─────────┼────────┼──────┼──────┼────────┤│现券│纯券过户│结算双方│笔│100││├────────┤│├────────┤││ DVP、PAD、DAP│││150│├─────────┼────────┼──────┼──────┼────────┤│质押式回购│ DVP、PAD、DAP│结算双方│ 单券种/笔│120││││├──────┼────────┤││││ 多券种/笔│200│├─────────┼────────┼──────┼──────┼────────┤│买断式回购│ DVP、PAD、DAP│结算双方│笔│200│├─────────┼────────┼──────┼──────┼────────┤│远期交易│ DVP、PAD、DAP│结算双方│笔│170│├─────────┼────────┼──────┼──────┼────────┤│非交易过户││结算双方│笔│200│├─────────┼────────┼──────┼──────┼────────┤│协议转让││结算双方│笔│500││(非交易流通公司债││││││券过户)│││││├─────────┼────────┼──────┼──────┼────────┤│质押││出押方│笔│100│├─────────┼────────┼──────┼──────┼────────┤│融券││结算双方│笔│200│├─────────┼────────┼──────┼──────┼────────┤│本息拆合││申请人│笔│100│├─────────┼────────┼──────┼──────┼────────┤│BEPS质押品调增││出质方│ 单券种/笔│50││││├──────┼────────┤││││ 多券种/笔│100│├─────────┼────────┼──────┼──────┼────────┤│BEPS质押品调减││出质方│ 单券种/笔│50││││├──────┼────────┤││││ 多券种/笔│100│├─────────┼────────┼──────┼──────┼────────┤│BEPS质押品置换││出质方│ 单券种/笔│100││││├──────┼────────┤││││ 多券种/笔│150│├─────────┼────────┼──────┼──────┼────────┤│BEPS冲抵││出质方│笔│1000│├─────────┼────────┼──────┼──────┼────────┤│自动质押融资││出质方│笔│质押债券面额的十││││││万分之一,最高││││││100元│├─────────┼────────┼──────┼──────┼────────┤│回购/远期违约清偿/││违约方或出质│笔│5000││质押债券清偿││方│││├─────────┼────────┼──────┼──────┼────────┤│回购逾期交割││付券方│次│1000│├─────────┼────────┼──────┼──────┼────────┤│簿记系统转托管││申请人│笔│50│├─────────┼────────┼──────┼──────┼────────┤│跨市场转托管││申请人│面额│0.005%(最高不超││││││过1万元)│├─────────┼────────┼──────┼──────┼────────┤│柜台一级结算│纯券过户│结算双方│买入与卖出面│0.002%│││││额合计││└─────────┴────────┴──────┴──────┴────────┘2.甲类、乙类结算成员托管账户维护费及丙类结算成员托管账户开户费┌─────────────┬─────────────┬─────────────┐│账户类型│收费标的│收费标准│├─────────────┼─────────────┼─────────────┤│甲类│超过200亿元│18000元/月/户││├─────────────┼─────────────┤││小于200亿元│10000元/月/户│├─────────────┼─────────────┼─────────────┤│甲类柜台│新开户、一次性│2元/户│├─────────────┼─────────────┼─────────────┤│乙类││1500元/月/户│├─────────────┼─────────────┼─────────────┤│丙类│新开户、一次性│500元/户│├─────────────┼─────────────┼─────────────┤│质押融资专用账户│新开户、一次性│500元/户│└─────────────┴─────────────┴─────────────┘三、费用的汇兑、核算和交纳1.中央结算公司每季度初汇总结算成员上一季度的各项应交费用,通过簿记系统分别生成甲乙类结算成员交费通知单及丙类结算成员结算业务发生明细表。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债综合业务平台暂停服务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债综合业务平台暂停服务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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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债综合业务平台暂停服务的通知
尊敬的客户:
为进一步保障、支持债券市场安全、稳定运行,不断提升金融基础设施IT系统运行效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拟于2022年3月19日至3月20日,4月9日至4月10日进行北京数据中心同城切换。
在切换实施窗口内,中央债券综合业务平台桌面客户端、网上客户端、直联服务、电话语音和传真查询服务、中债信息网等系统将暂停服务,具体安排如下:
一、发行业务
二、客户账户业务
三、登记结算业务
四、柜台业务
五、担保品业务
六、公司网站群
七、企业债受理审核业务
上述安排中,公司网站(含地方债发行窗口选择服务、绿债及地方政府专项披露等)、企业债受理审核业务与数据统计应用正式对外服务时间,将根据系统切换情况适时调整,并及时更新通知。
由此给您带来的不便我们深表歉意。
请您提前做好安排,如有疑问,请致电我公司客服热线。
咨询电话:************(工作时间)
************(暂停服务期间)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3月14日
——结束——。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印发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公司参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印发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公司参与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托管结算业务规程的通知【法规类别】债券基金证券公司与业务管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业务管理【发文字号】中债字[1999]093号【发布部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日期】1999.09.22【实施日期】1999.09.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印发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公司参与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托管结算业务规程的通知(中债字[1999]093号)国泰、南方、华夏、华安、博时、鹏华、嘉实、长盛、大成、富国基金管理公司,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基金托管部,国通、国信、湘财、大鹏、光大证券公司、广发证券公司、中信证券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办发[1999]146号、147号和148号通知,十家基金管理公司和七家证券公司将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参与债券交易。
为使新入市机构能尽快参与业务操作,特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9]288号文印发的两项管理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其它有关规定以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我公司拟定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托管结算业务规程(暂行)》和《证券公司参与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托管结算业务规程(暂行)》,现印发使用,如有疑问和问题请随时向我公司查询。
附件一:证券投资基金参与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托管结算业务规程(暂行)第一章开户及联网第二章债券托管与转托管第三章帐户管理第四章债券交易结算第五章债券发行及还本付息第六章信息服务第七章附则附件二:证券公司参与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托管结算业务规程(暂行)第一章开户及联网第二章债券托管与转托管第三章帐户管理第四章债券交易结算第五章债券发行及还本付息第六章信息服务第七章附则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二日附件一证券投资基金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交易,其债券托管结算业务的办理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并按本规程进行有关业务操作。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开展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升级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开展中国人民银
行债券发行系统升级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布日期】2024.05.06
•【文号】中债字〔2024〕56号
•【施行日期】2024.05.06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金融债券
正文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开展中国人民银行债券
发行系统升级的通知
中债字〔2024〕56号各发行人、债券承销团成员:
为保障债券市场安全稳定运行,确保债券招标工作顺畅开展,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4月19至21日对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以下简称发行系统)进行了优化升级,并于4月22日正式启用。
一、升级内容
本次发行系统优化升级仅包含底层架构升级和部分界面优化,按照发行业务流程与客户操作习惯,在保持系统处理逻辑和业务操作逻辑不变的基础上,整合系统界面,进一步提升客户使用体验。
二、关注事项
(一)发行系统投产运行后,请及时登录中债综合业务平台客户端,并完成服务网络的联通性验证。
(二)如有疑问或需帮助,请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联系。
联系人:运营中心债券发行中心罗佳意************
客服中心发行人服务部陈威衡************
技术应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5月6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签订《中央银行存款账户授权支付协议(特定交易资金结算业务)》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签订《中央银行存款账户授权支付协议(特定交易资金结算业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24.04.25•【文号】中债字〔2024〕46号•【施行日期】2024.04.2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关于签订《中央银行存款账户授权支付协议(特定交易资金结算业务)》的通知中债字〔2024〕46号各有关结算成员:根据《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23〕127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落实<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京发〔2023〕39号)、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尽快组织开展授权支付协议签订工作的函》等相关文件要求,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开展《中央银行存款账户授权支付协议(特定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以下简称《协议》,见附件1)签订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情形为落实人民银行相关工作要求,使用自身中央银行存款账户办理债券交易结算,债券发行、兑付及收益划拨及其他各类特定交易资金结算业务的结算成员,应与公司签订《协议》。
二、签订方式及时间要求公司将已盖章签字的《协议》文本以PDF格式公布在中国债券信息网()上(见附件1)。
《协议》由主文及签字页两部分构成。
请结算成员下载打印相关协议,并在《协议》签字页中填妥甲方单位名称、中央银行存款账户信息、地址、邮编等内容,进行签字盖章后邮寄或现场提交给公司。
根据人民银行有关工作要求,请本通知附件2所列各结算成员于2024年5月1日前完成《协议》签订,并及时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本通知发布后,新增使用自身中央银行存款账户办理债券交易结算,债券发行、兑付及收益划拨及其他各类特定交易资金结算业务的结算成员,在办理相关账户业务时,应提交与公司签订的《协议》。
三、《协议》公证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提请公证处对本次公布在中国债券信息网的上述PDF格式文件的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关于“中债-绿色债券环境效益信息门户”网站上线的公告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关于“中债-绿色债券环境效益信息门户”网站上线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21.10.18•【文号】•【施行日期】2021.10.1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公告关于“中债-绿色债券环境效益信息门户”网站上线的公告各市场成员:为促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前期“中债-绿色债券环境效益信息数据库”试运行的基础上,上线“中债-绿色债券环境效益信息门户”网站。
“中债-绿色债券环境效益信息门户”供全市场公开查阅“实质绿”债券环境效益信息及统计数据、中债绿色债券指数和绿色债券相关政策要闻、研究成果。
市场成员可通过https:///greenbond/直接访问,也可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首页“绿色债券专栏”访问。
如需下载“实质绿”债券环境效益信息数据,请访问“中债-绿色债券环境效益信息数据库”(https:///)。
申请数据库用户权限需提交申请表(见附件),盖章扫描后发送至传真************或邮箱***********************.cn。
欢迎访问“中债-绿色债券环境效益信息门户”和“中债-绿色债券环境效益信息数据库”。
如对展示信息有异议或对相关工作有意见建议,请通过如下渠道反馈:联系电话:*************/5212/5270传真:************邮箱:***********************.cn在线反馈:“中债-绿色债券环境效益信息门户”的“意见交流”栏目附件:绿色债券环境效益信息数据库用户申请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客户服务中心2021年10月18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2017年度企业债券主承销商信用评价工作方案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2017年度企业债券主承销商信用评价工作方案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19.09.18•【文号】中债字〔2018〕121号•【施行日期】2019.09.1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债正文关于发布2017年度企业债券主承销商信用评价工作方案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债字〔2018〕121号企业债券市场各有关单位:为持续推进企业债券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企业债券事中事后监管,规范主承销商相关业务行为,防范企业债券市场风险,促进企业债券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度企业债券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1062号)相关要求,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受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开展2017年度企业债券主承销商信用评价工作,现将工作方案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信用评价期限和评价对象本次信用评价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评价对象为在评价期限内作为主承销商,参与过企业债券承销或承销的企业债券仍在存续期内的承销机构。
其中,对于在评价期内独立主承销1支及以上企业债券的61家主承销商实施全面评价;对于仅作为联席主承销商参与承销或仅从事企业债券存续期管理工作的24家承销机构实施重点评价。
实施全面评价和重点评价的主承销商名单见附件1.二、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的设置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具体分为信用行为指标(50分)、业务指标(35分)和专家及机构评价指标(15分)三个板块(附件2)。
(一)信用行为指标1.违约情况、处罚/处分情况。
包括对企业债券主承销商在2017年度企业债券违约风险处置中的履职尽责情况、受到监管机构行政处罚处分情况等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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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三钢02估值收益率偏高
经研究,该主体基本面有较为明显的好转,具体体现为该公司于2016年底通过定增募集资金29.6亿元,使得公司规模扩大,资产负债率降低到40%。并且随着市场转暖,发行人盈利能力回升明显,2016年全年实现利润超过12亿元、2017年1季度实现盈利超5亿元,ROE超过12%,盈利能力处于行业极强水平。在二级市场成交方面,该主体的债券近半年内均没有可靠成交。所以我们参照同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估值中心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件2:
2017年7月用户咨询及回复和讨论议题
一、用户咨询及回复情况
具体咨询情况如下:
序号
客户意见
分析结论
1
16中融04,05估值价格有误差
经研究,16中融04,16中融05两只债的发行期限均为1.5年期,第一年末和到期日支付利息,付息频率为一年一次。我们现有系统尚未完全适应这种特殊的付息规则的情况,目前正在进行系统改造。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估值中心关于召开2017年7月份中债价格指标产品质量交流会议的通知
【法规类别】债券
【发布部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7060941
【发布日期】2017.07.24
【实施日期】2017.07.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估值中心关于召开2017年7月份中债价格指标产品质量交流会议的通知
本期估值偏差检验详见附件1,用户咨询以及反馈情况以及专题讨论详见附件26月用户咨询及回复和讨论议题
联系人:中债估值中心质量控制部陈宁、石通
电 话:010-88170616、021-80169828
邮 箱:chenning@,shitong@
各中债价格指标用户:
本月的中债价格指标产品质量交流会议定于7月25日16:00-17:30举行(如无特殊情况,每月的网上会议定于该月25日16:00-17:30举行,如遇节假日自动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届时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估值中心相关同志将参加会议,与大家进行交流。
(网上会议室进入网址:http:///meet/,进入会议室时任意输入用户名即可,用户名无需事先注册,也无需密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