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国际知识产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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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知识产权法

国际知识产权法

国际知识产权法产生的最主要原因: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与知识产权地域性限制的克服.特征:1.主体多元,基本主体是主权国家(间接保护)2.客体多元,首要客体:各国知识产权制度 3.内容丰富,保护制度、贸易制度、争议解决制度 4.渊源复杂5.约束力渐强。

基本原则:1.首要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各缔约国(成员)之间相互给予平等待遇,使缔约国国民与本国国民享受同等待遇。

解决“内外有别”问题2.最惠国待遇原则(TPIPS独有):任何一个国家(不限于缔约方成员)的国民在一个成员所受到的其他国家享受不到的待遇(包括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都应当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成员的国民。

解决“外外有别”问题。

3.最低保护标准原则:各缔约国依据本国法对该条约缔约国国民的知识产权保护不能低于该条约规定的最低标准。

4.保护公共利益原则: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权利行使,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应保持公共利益和权利人利益之间的平衡。

国民待遇原则与最低保护标准原则的区别与统一性:最低保护标准原则是对国民待遇原则的重要补充。

区别:国民待遇原则是对各条约的缔约国知识产权立法自主权的尊重;而最低保护标准原则是对这种立法自主权的限制。

统一性:接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正是各国行使知识产权立法自主权的表现。

伯尔尼公约公约的保护不适用于日常新闻或纯属报刊消息性质的社会新闻。

一、基本原则1、国民待遇原则。

如何理解“起源国”:对于已出版作品,起源国即作品首次出版的国家;对于未出版作品,起源国即作者的国籍或居所所属国或建筑艺术作品的所在国。

2.自动保护原则3、版权独立原则二、作者的精神权利署名和保护作品完整三、保护期限一般和电影是50,摄影作品及实用艺术作品应少于自该作品完成时算起25年2 TRIPS协定: 基本原则有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原则。

与伯尔尼相比在版权及相关权领域增加的内容(计算机,数据库,出租权),限制(复制权到所有权)3世界版权公约:基本原则:国民待遇,非自动保护,版权独立。

(2024年)知识产权法完整ppt课件

(2024年)知识产权法完整ppt课件
14
专利权的申请、授权与维持
2024/3/26
专利权的申请
01
申请文件、申请日、优先权等。
专利权的授权
02
实质审查、授权条件、授权公告等。
专利权的维持
03
年费缴纳、权利恢复等。
15
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与侵权责任
2024/3/26
专利权的保护期限
发明专利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10年。
侵权责任
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
商标权的保护期限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期满可以 续展,续展次数不限。
2024/3/26
侵权责任
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行政 责任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等;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
05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2024/3/26
2024/3/26
28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联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都旨在保护创 新成果和市场竞争秩序,维护消费者利益和 社会公共利益。在某些情况下,反不正当竞 争法可以为知识产权法提供补充保护。
区别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对象、 保护方式和保护范围有所不同。知识产权法 主要保护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识等无形财产权, 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保护市场竞争秩序和 消费者利益等公共利益。此外,知识产权法 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具 有补充性和兜底性。
商标权的限制
合理使用、先用权、商标权的穷竭等。
2024/3/26
19
商标权的注册、续展与转让
01
02
03
商标权的注册
申请、受理、审查、核准 注册等程序。

知识产权法课件(完整)

知识产权法课件(完整)

03 04
法国1791《表演权法》,1793《作者 权法》,使著作权法离开了“印刷”, “出版”的基点,成为名副其实的保护
作者权的法律
1709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世界上首部 著作权法:《为鼓励知识创作而授 予作者及购买者就其已印刷成册的 图书在一定时期内之权利法》,即 《安娜法》
05
第一章 著作权法
1910年清政府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 是我国历部著作权法。
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

力创造成果。单纯的思想或情感本身不能成为著作权客体。 保护条件为独
创性+有形形式复制;
类别: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
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和以类似制作电影的方法创

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
目录
第一章 著作权 第二章 专利权 第三章 商标权 第四章 其他知识产权 第五章 知识产权国际公约
第一章 著作权
第一章 著作权——课程框架(体系、思维导图)
1、原始主体 2、继受主体 3、特术作品 3、计算机软件
客体
1、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 保护作品完整性; 2、财产权: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 广播权等 3、著作权保护期限
美术作品
指作者隐去姓名,其中包括不具名或不写明其真实姓名的作品(作者身份不明)。 该类作品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 后,由作者或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如匿名作品是公民所作,作者死亡后,其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权保护其署名权、修改权和维护作品完整权。
匿名作品
第一章 著作权

知识产权法 吴汉东

知识产权法 吴汉东

知识产权法吴汉东本文旨在提供一份最新最全的知识产权法模板范本,供参考使用。

请注意,本文所涉及的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和解释应当遵循当地法律规定和专业意见。

以下是本的正文内容:知识产权法模板第一章:引言1.1 知识产权的定义1.2 知识产权的重要性第二章:版权法2.1 版权的定义和保护对象2.2 著作权的范围和保护期限2.3 著作权的取得方式和登记要求2.4 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和法律责任2.5 版权许可和转让第三章:专利法3.1 专利的定义和保护对象3.2 专利的申请条件和程序3.3 专利的权利和保护期限3.4 专利的侵权行为和法律责任3.5 专利许可和转让第四章:商标法4.1 商标的定义和保护对象4.2 商标的注册要求和程序4.3 商标的权利和保护期限4.4 商标的侵权行为和法律责任4.5 商标许可和转让第五章:不正当竞争5.1 不正当竞争的定义和行为范围5.2 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与救济5.3 不正当竞争的禁止行为示例第六章:信息网络传播权6.1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和保护对象6.2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与限制6.3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和法律责任6.4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许可和转让第七章:附则7.1 知识产权法的适用范围7.2 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合作7.3 知识产权的战略意义和发展趋势1、罗列出本所涉及附件如下:- 附件一: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附件二:专利申请文件范本- 附件三:商标注册申请表- 附件四:不正当竞争行为调查报告模板2、罗列出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版权:指对著作权法所规定的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

- 著作权: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法律权益。

- 专利:指新的技术、产品或方法的独立发明的权利。

- 商标: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特殊标记,包括商标名称、商标图形等。

- 不正当竞争:指不符合公平竞争原则的商业行为,包括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

感谢您使用本模板,如有任何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或相关机构。

知识产权法学教案

知识产权法学教案

知识产权法学教案第一章:知识产权法概述1.1 知识产权法的定义与特征1.2 知识产权法的地位与作用1.3 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1.4 知识产权法的发展历程第二章:著作权法2.1 著作权法的定义与特征2.2 著作权的客体与主体2.3 著作权的内容与行使2.4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与限制第三章:专利法3.1 专利法的定义与特征3.2 专利权的客体与主体3.3 专利权的取得条件与程序3.4 专利权的保护与限制第四章:商标法4.1 商标法的定义与特征4.2 商标权的客体与主体4.3 商标注册的条件与程序4.4 商标权的保护与限制第五章:反不正当竞争法5.1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定义与特征5.2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5.3 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5.4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范围第六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6.1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定义与特征6.2 著作权侵权行为6.3 专利侵权行为6.4 商标侵权行为第七章:知识产权的许可与转让7.1 知识产权许可与转让的定义与特征7.2 著作权许可与转让7.3 专利许可与转让7.4 商标许可与转让第八章:知识产权的保护与救济8.1 知识产权保护的方式与途径8.2 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8.3 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机制8.4 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具体适用第九章: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9.1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背景与意义9.2 主要的国际知识产权公约与协定9.3 中国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的立场与实践9.4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趋势与发展第十章: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10.1 著作权案例分析10.2 专利案例分析10.3 商标案例分析10.4 其他知识产权案例分析第十一章:知识产权法的执法机构与程序11.1 知识产权法的执法机构11.2 知识产权侵权的执法程序11.3 知识产权纠纷的调解与仲裁11.4 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与判决第十二章:知识产权管理的策略与方法12.1 知识产权管理的意义与目标12.2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策略12.3 知识产权信息管理12.4 知识产权风险管理第十三章:知识产权法的遵守与教育13.1 知识产权法律意识的重要性13.2 知识产权法的遵守与教育13.3 知识产权法的宣传与普及13.4 知识产权法的培训与提高第十四章:知识产权法的发展趋势14.1 知识产权法的发展动态14.2 知识产权法改革的重点与难点14.3 国际知识产权法的发展趋势14.4 我国知识产权法的发展展望第十五章:知识产权法实践与案例分析15.1 知识产权法的实践应用15.2 知识产权法案例解析15.3 知识产权法案例讨论与反思15.4 知识产权法案例教学的意义与方法重点和难点解析本文档详细编写了一个包含十五个章节的“知识产权法学教案”。

知识产权国际公约

知识产权国际公约

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原则1.1 目的本公约旨在保护和促进知识产权的国际合作,并推动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和利用,以促进创新和经济发展。

1.2 原则本公约的原则包括但不限于:(1)公平和合理的利益平衡;(2)知识产权权利的保护;(3)促进技术转移和技术合作;(4)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5)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定义为了便于理解和适用本公约,以下定义适用于本公约的内容。

(1)知识产权:指专利、商标、版权、工业设计、地理标志和其他相关权利。

(2)专利:指对发明的独占权保护。

(3)商标:指用以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标识。

(4)版权: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独占权保护。

(5)工业设计:指工业产品或者手工艺品的外观设计。

(6)地理标志:指通过特定地理区域产生的产品所使用的标记。

第二章知识产权的国际合作第三条国际合作和协调3.1 国际组织和机构根据本公约的目的和原则,各国应积极参与并推动知识产权的国际合作,包括但不限于加入相关国际组织和机构,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贸易组织等。

3.2 双边和多边协议各国可以根据自身需求,与他国签订双边或多边协议,以促进知识产权的交流和合作。

3.3 技术转移和技术合作各国应推动技术转移和技术合作,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促进技术的跨国传输。

第四条信息和数据共享4.1 知识产权信息共享各国应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信息共享的机制,以便各国能够及时了解和获取最新的知识产权信息。

4.2 数据共享各国应积极共享有关知识产权的数据,以促进创新和经济发展。

第三章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利用第五条知识产权的保护5.1 知识产权的登记和保护各国应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登记制度,并采取相应措施保护知识产权的享有和行使。

5.2 知识产权的执法各国应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力度,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第六条知识产权的利用6.1 创新和技术转移各国应鼓励和支持创新和技术转移,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

知识产权法具体内容是什么?

知识产权法具体内容是什么?

知识产权法具体内容是什么?我们知道,小说写作者在写完一本小说的时候,为了不被人抄袭或者其他的行为,都会去申请知识产权法保护,那么对于,知识产权法是只保障者一类还是可以保护其他的,可能大多数人都像呱呱知道网小编一样不是太了解,今天呱呱知道网小编就和大家一起来学习一下关于知识产权法的相关内容。

一、知识产权法的简介现代社会中,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权在各国普遍获得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制度作为划分知识产品公共属性与私人属性界限并调整知识创造、利用和传播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工具在各国普遍确立,并随着科学技术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地拓展、丰富和完善。

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知识产权制度发展迅速,不断变革和创新,当前世界经济已经处于知识经济时代,技术创新已是社会进步与经济发展的最主要动力,与之相对应的,知识产权越来越成为提升市场核心竞争力和进行市场垄断的手段,知识产权制度因此成为基础性制度和社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20世纪末开始,许多国家已经从国家战略的高度来考虑、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并将知识产权战略与经贸政策相结合,知识产权战略构成了国家发展总体战略的组成部分,对实现国家总体目标具有重大意义。

2005年中国成立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正式启动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同时中国政府也不断地加大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

从中国目前的立法现状看,知识产权法仅是一个学科概念,并不是一部具体的制定法。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主要由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若干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司法解释、相关国际条约等共同构成。

随着知识产权领域的制度创新、法律修订以及理论研究引入注目,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问题、新案件不断出现,这极大地丰富了知识产权法学研究内容,知识产权法学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和厚实的积淀。

二、知识产权法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3 国际知识产权贸易法概说

3 国际知识产权贸易法概说

二、国际知识产权贸易的现状 1.规模日益扩大,成为国际贸易的三大支柱之一。 美国商务部统计,每十年翻两番,超国际贸易总额 增长速度。
年份 1965 1975 1985 500亿 美元 1995 2000
国际技 25亿美 110亿 美元 术贸易 元 额
2500亿 近万亿 美元 美元
• 2. 发达国家在国际知识产权贸易领域的竞
• International Transfer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的形式多样,主要包括: 国际许可贸易 国际特许经营 国际工程承包、国际合资经营、国际合作生 产、国际补偿贸易、国际技术咨询、国际 技术服务 • International Trad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的重要媒介。 500家跨国公司拥有全世界新技术90%和国际知 识产权贸易额的75%。2004年报告。 跨国公司进行垄断。(微软、交互数字公司等) 反垄断 微软“软”了? /2014/07/31/VIDE140673804 4678629.shtml
• 4.20C90Y发展中国家步入知识产权输出国
第三章 国际知识产权贸易法概说
提纲
• 第一节 国际知识产权贸易的产生和发展 • 第二节 国际知识产权贸易的特点 • 第三节 国际知识产权贸易法律制度
第一节 国际知识产权贸易的产生和发展
• 一、国际技术转让向国际知识产权转让发展的历
程 • International Transfer of Technology是技术的所 有权人或持有人跨越国境将技术转移个他人的法 律行为。 • 发展的四个阶段: 1. 远古时代,普通技术转让; 2. 中世纪,专有技术转让,阶梯式; 3. 资产阶级工业革命到二战前,专利技术转让,跳 跃式,技术咨询和合作生产; 4. 二战后至今,所有类型知识产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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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国际条约
A、工业产权条约有: 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3); 2)《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891); 3)《制止商品来源虚假或者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 (1891); 4)《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存海牙协定》(1925); 5)《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1957); 6)《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1958); 7)《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罗加诺协定》(1968); 8)《专利合作条约》(PCT)(1970); 9)《建立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维也纳协定》(1973); 10)《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 (1977); 11)《保护奥林匹克会徽内罗比条约》(1981); 12)《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华盛顿条约》(1989); 13)《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1989); 14)《商标法条约》(TLT)(1994)。
32.实质审查制度 33.延迟审查制度 34.专利权的行使 35.独占许可(Exclusive Licence) 36.排他许可(Sole Licence) 37.一般许可(General Licence) 38.转让许可(Transferable Licence) 39.专利权的国际保护 40.专利权的消灭 41.专有技术 42.保密条款
2、协议保护范围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保护7个方面的知识 产权,即:版权及相关权利;商标;地理原产地标识; 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泄露 的秘密信息(商业秘密),这是首次被列入知识产权 保护国际协议。 需要把原有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所保护的知识产权范 围,并入协议,如《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 《罗马公约》、《集成电路知识产权公约》。同时规 定,不减损各成员的,已承担的现有义务。
2、基本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是《巴黎公约》的 首要原则。《巴黎公约》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包括以 下方面含义: (1)任何成员国国民,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应在 其它成员国内应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或今后给予各该 国国民的各种利益。 (2)被请求保护的国家不得要求成员国国民必须在该 被请求国有永久住所或营业所才能享有国民待遇原则。 (3)非公约成员国国民,凡在公约成员国领土内有 永久住所或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的,也享有与 公约成员国国民同样的待遇。 (4)各成员国在关于司法和行政程序、管辖权以及选 定送达地址或指定代理人的法律规定等方面,凡工业 产权法有所要求的,可以明确地予以保留,即不给外 国人国民待遇 。
5)保护驰名商标
不论驰名商标本身是否取得商标注册,个成员国都应 禁止他人使用相同或类似于驰名商标的商标,拒绝与 驰名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此项禁止仅适用于与驰 名商标所标识的相同或类似的产品。商标是否驰名须 经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定。
6)展出产品临时保护
各成员国应按其本国法律,对在公约成员国领域内官 方举办的或官方认可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产品中 所包含的发明和展出产品的商标,提供临时法律保护, 例如,可以规定对展出物品的申请授予优先权,或展 出一定期限内不丧失发明创造的新颖性。
二、重点问题
(一)国际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Principle of National Treatment)国民待遇 、国民待遇原则( ) 原则是众多知识产权公约的一项首要原则,它是指在知识产权 的保护方面,任何成员对其他成员国民提供的待遇不得低于该 成员对本国国民所提供的待遇。该原则是不同社会经济制度和 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都能够接受的基本原则。《巴黎公约》、 《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罗马公约》以及《与 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等国 际知识产权条约对此原则均有所规定 。 2、最低保护标准原则(Protection for Lowest Criterion)所谓 最低保护标准原则( 最低保护标准原则 ) 最低保护标准原则是指,各成员(国)依据本国法对该条约成 员(国)的知识产权的保护不能低于该条约规定的最低标准 。 3、保护公共利益原则(Protection for Public Benefit)保护公共 保护公共利益原则( 保护公共利益原则 ) 利益原则,是指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权利行使,不得违反社会公 共利益,应保持公共利益和权利人利益之间的平衡。
(四)《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英文缩写TRIPS)作 为关贸总协定(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最后文件之 一,于1994年4月15日由GATT成员在摩洛哥的马拉喀 什签署,1995年1月1日生效。世界贸易组织(英文缩 写WTO)自此时开始运行,取代了GATT相比增加了 两项内容:即在GATT只有商品贸易的规定,而WTO 增加了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WTO的TRIPS宗旨是促 进全球贸易和保护知识产权。严格说来,商品贸易和 技术贸易都涉及知识产权的保护。 协议提出了知识产权保护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 原则,统一了待遇标准,有利于权利义务平衡。 协议建立了知识产权保护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国内刑 事、民事、行政执法监督机构。
基本概念
23.实用新型专利(Utility Model) 24.外观设计专利(Ornamental Design) 25.专利法(Patent Law) 26.专利合作条约 27. 专利权(Patent Right) 28.专利申请 29.先发明原则 30.基本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 关于国民待遇原则,TRIPS第三条规定:本协议成员在知识 产权保护方面,给予本国国民的待遇。 2)最惠国待遇原则 : 关于最惠国待遇原则,TRIPS第四条把国际间自由贸易的最 基本的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也引入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规定,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一个成员给予任何其他成员或者 国家的国民的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 给予所有其他成员的国民。但是,如国民待遇一样,由世界知 识产权组织主持缔结的多边协议中有关获得或者维持知识产权 的程序,不适用该原则。 3)最低保护标准原则: 关于最低保护标准的原则,TRIPS第一条关于义务和范围中 指出,"各成员确保本协议的效力"。这就要求成员应当有义务确 保协议确定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标准。对于超过本协议标准的保 护,规定各成员可以但没有义务在其法律中实施比本协议要求 更广泛的保护,只要这类保护不违反本协议的规定。
第三章 国际知识产权法
国际专利法 国际商标法 国际版权法
一、基本概念
1.工业产权(Industrial Property) 2.工业产权法(Industrial Property Law) 3.商标(Trademark) 4.商标法(Trademark Law) 5.使用在先(Priority of Use) 6.注册在先(Priority of Registration) 7.商标注册 8.形式审查 9.实质审查 10.商标权的行使 11.独占许可(Exclusive Licence) 12.排他许可(Sole Licence)
(二)《建立世界知识产权公约》
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是联合国下设的保护知识产权 的专门机构。她的宗旨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合作,促进在世界范 围内的知识产权的保护,保证和促进各联盟之间的行政合作。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根据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签署的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于1970年4月26日正式成立的。 这个组织是政府间国际组织。1974年12月17日成为联合国组织 系统下的15个专门机构中的第14个组织。其总部设在日内瓦。 2、我国于1980年3月3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递交加入书, 同年6月3日成为该组织的第90个成员国,并于1982年11月18日 起,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协调委员会委员。
4)强制许可原则
各成员国可以采取立法措施,规定在一定条件下核准 强制许可,以防止专利权人可能的滥用权利。但是只 有在专利权人自提出专利权申请之日起,满4年或自 被批准专利权之日起,满3年未实施专利,而又提不 出正当理由时,专利授予国才可以采取强制许可。 此种强制许可是非独占性的,除了被授予许可的人外, 专利权人仍然可以自己使用,制造,销售专利产品, 仍有权发放专利实施许可证。 获得强制许可的人,只可以自己实施发明专利,不得 转让强制许可,除非连同使用该强制许可的企业一起 转让。取得强制许可的人,应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报 酬。
基本概念
13.一般许可(General Licence) 14.可转让许可(Transferable Licence) 15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16.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Madrid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Marks) 17.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18.商标注册条约 19.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right, TRIPS) 20.商标权的消灭 21.专利(Patent) 22.发明专利(Invention)
2)优先权原则
《巴黎公约》中的优先权原则是指已经在一个成员国 正式提出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或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在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 在规定期限内(商标6个月)应该享有优先权。在规 定的申请优先权期限届满以前,任何后来在公约其它 成员国提出的申请,都不因在此期间内他人所作的任 何行为,特别是另一项申请、发明的公布或非法利用、 出售设计复制品或使用商标等行为而失效。并且此类 行为不能形成任何第三者的权利或任何个人占有的权 利。 优先权对于希望在巴黎同盟几个国家获得保护的申请 人提供了实际利益。申请人不必在国内、国外同时提 出申请,也不必担心有人在其注册的国家抢先申请。 他可以利用优先权期间的6个月时间从容地准备。以 后的申请,以便取得更为周到的保护。
B、版权条约
版权条约有: 1、《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886); 2、(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 罗马公约》(1961); 3、《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禁止未经许可复制其 录音制品日内瓦公约》(1971); 4、《发送卫星传输节目信号布鲁塞尔公约》 (1974); 5、《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WCT) (1996); 6、《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WPPT)(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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