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试行)
医院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试行)

医院输血科(血库)的基本标准(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医院输血科(血库)建设和临床用血管理,根据卫生部《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输血科(血库)是医院直接领导下的科室,三级医院应设置独立输血科,二级及有条件的一级医院设置血库,归属检验科管理。
第三条医院输血科(血库)履行下列职责:(一)认真执行《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及本省的有关规定。
(二)定期向当地血液中心(或血液分中心)申报用血计划,计划用血量至少为实际用血量的70%。
(三)与当地血站联系,及时领取本院用血。
根据医院实际情况,储备适量急救用血,保障临床用血需要。
(四)协助临床科室办理有关用血计划和手续,执行用血登记和查对制度。
妥善保管有关材料。
指导临床用血,及时向医院报告临床用血情况及存在问题,并协助处理。
(五)严格把好临床用血关,合理用血。
协助临床科室执行用血申请、审批和签字责任制度。
输血科(血库)按临床用血的申请和审批制度凭临床医师的用血申请单发放血液(急救用血除外),对医院用血进行监督,有权根据临床科室申请用血情况,结合病情,科学合理调配供应。
(六)建立临床用血抽检制度,根据有关血液的质量标准,委托省临床检验中心定期对医院的临床用血进行抽检(抽检2%),对抽检不符合要求的血液要及时与当地血液中心联系,妥善处理,确保用血安全。
(七)加强与血液中心的协作和学术交流。
协助医院完成有关输血教学和科研任务。
配合临床科室开展输血诊断和输血治疗。
第四条人员配备及要求(一)输血科(血库)应根据医院床位数、用血量及工作实际情况配备人员。
输血科一般配5~10人,血库配2~6人(均不含工人)。
根据年用血量可按下列要求配备人员:年用血量200万毫升左右配8~12人,年用血量100万毫升左右配6~8人,年用血量50万毫升左右配2~6人。
(二)输血科应由副高以上(血库应由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医疗或检验专业人员担任负责人。
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要求(试行)为规范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的建设,加强临床用血管理,保证临床用血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和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基本要求。
一、总则(一)申请临床用血的医疗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设住院部的门诊部及卫生所不得开展输血。
临床用血统一由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合法血站供给,医疗机构不得擅自采集血液(对患者进行自身输血除外)。
(二)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健全工作制度,遵循合理、科学原则,制定用血计划,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的输血。
(三)三级医院应设立输血科,二级医院设立输血科或血库,一级医院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立血库或贮血室。
(四)输血科(血库)的主要职能:负责本单位临床用血计划的申报,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实施,确保贮血、配血和科学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
二、布局和设施(一)布局要求1、输血科(血库)应有独立的业务用房,选址应远离污染源,并尽可能临近手术室、病房,以便于取血。
2、房屋建筑设施应达到卫生学标准,布局合理,按工作流程分室分区,应有清洁区、半清洁区和污染区,各室或各区域有明显的标识。
血液贮存、发放处和输血治疗室设在清洁区,血液检验和处置室设在污染区,办公室设在半清洁区。
(二)用房面积1、科室用房面积应能满足其任务和功能的需要,原则上三级医院不少于80m2,二级医院不少于50m2,贮血室不少于30m2。
2、使用面积与床位数参考比例推荐标准:1、有通风、防潮设施,通讯、给排水、消防等设施应符合有关规定。
2、具备双路供电或应急发电设施。
3、应有与用血任务相适应的取血箱。
4、应具有计算机管理设施。
5、有直拨功能的专用电话。
三、人员配备(一)输血科(血库)配备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合格的卫生技术人员,与病床的比例为1:120~150配备,三级医院不少于5人,二级医院不少于3人,贮血室应不少于1人。
浙江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规范试行

浙江省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推动输血医学学科建设,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血,保障临床用血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浙江省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牵头制定《浙江省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规范(试行)》。
第二条本规范包括输血科(血库)组织与管理、基本配置、业务管理、质量管理及附则五方面。
第三条本规范是输血科(血库)建设管理的基本标准,是对医院输血科(血库)检查评价的基本依据。
二、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医疗机构设置输血科(血库)应向负责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并定期接受用血资质审核后,与采供血机构签订供血协议,医疗机构方具有用血资格。
第五条医院法定代表人为临床用血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输血科(血库)负责人为本科室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输血科所有员工对其职责范围内的质量负责。
第六条有临床输血治疗需求的医疗机构应成立由院领导、业务主管部门、相关科室负责人及专家组成的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贯彻落实临床用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指导和监督临床用血工作。
第七条输血科(血库)在医院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的指导、管理和监督下,协助医务部门管理医院日常临床用血工作,配合临床开展输血及输血治疗工作。
三、基本配置第八条三级综合医院或年红细胞用量大于5000 单位的医院应设置独立建制的输血科;其他有临床用血需要的医院应设立血库。
承担辖区内临床用血储存任务的医疗机构应设立输血科或独立血库,履行储血点和输血科(血库)功能。
第九条人力资源配置要求(一)输血科主任应具有丰富的输血相关专业知识及管理能力,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高级卫生技术职称,从事输血专业工作五年以上;血库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卫生技术职称,从事输血专业工作五年以上。
1 四川省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

四川省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第一条为加强医院输血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血,保证输血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设置原则二级以上医院均应设置独立的输血科(血库),三级以上医院输血科按一级业务科室管理。
第三条职责任务输血科(血库)在业务院长和医院输血管理委员会(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卫生行业标准,除自身储血、自体输血业务外,不得自采自供血液,不得分离血液成分;(二)负责监督、指导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的执行;(三)负责本单位用血计划申报、血液储存、发放工作;(四)开展鉴定血型、交叉配血、筛选抗体及输血相关的血清实验项目;(五)负责对受血者用血前的检测及监督管理;(六)配合临床开展输血治疗,指导临床合理用血、科学用血、节约用血,推广成分输血、自身储血、自体输血和输血新技术,宣传现代输血专业知识和进行技术指导,承担输血医学的教学、科研任务,逐步实现与供血机构的信息化网络管理;(七)及时向采供血机构反馈血液质量和服务质量等问题;(八)负责本院输血信息统计工作,并按要求及时上报。
(九)做好本院无偿献血、互助献血、病人用血宣传工作。
第四条房屋设施(一)房屋位置应远离污染源,环境清净、采光明亮、空气流通、水电气供应充足的地点,并具备畅通的通讯设施;(二)输血科(血库)房屋的使用面积应能满足其任务和功能的需要。
二级乙等医院输血科(血库)业务用房面积不低于40m2,二级甲等医院不低于70m2,三级乙等医院不低于100m2,三级甲等医院不低于150m2,功能区分为配血室、实验室、储血室、治疗室、洗涤消毒室和其他用房;(三)房屋的结构布局应适应技术操作和满足卫生要求,储血区域符合医院感染管理规范Ⅱ类环境要求。
第五条人员配备(一)人员配备应满足业务工作开展需要,二级乙等医院输血科(血库)3人以上;二级甲等和三级乙等医院5人以上;三级甲等医院7人以上;(二)人员任职要求1、输血科(血库)人员须由中专以上学历、具有国家认定的卫生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
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要求(试行)为规范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的建设,加强临床用血管理,保证临床用血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和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基本要求。
一、总则(一)申请临床用血的医疗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设住院部的门诊部及卫生所不得开展输血。
临床用血统一由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合法血站供给,医疗机构不得擅自采集血液(对患者进行自身输血除外)。
(二)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健全工作制度,遵循合理、科学原则,制定用血计划,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的输血。
(三)三级医院应设立输血科,二级医院设立输血科或血库,一级医院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立血库或贮血室。
(四)输血科(血库)的主要职能:负责本单位临床用血计划的申报,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实施,确保贮血、配血和科学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
二、布局和设施(一)布局要求1、输血科(血库)应有独立的业务用房,选址应远离污染源,并尽可能临近手术室、病房,以便于取血。
2、房屋建筑设施应达到卫生学标准,布局合理,按工作流程分室分区,应有清洁区、半清洁区和污染区,各室或各区域有明显的标识。
血液贮存、发放处和输血治疗室设在清洁区,血液检验和处置室设在污染区,办公室设在半清洁区。
(二)用房面积1、科室用房面积应能满足其任务和功能的需要,原则上三级医院不少于80m2,二级医院不少于50m2,贮血室不少于30m2。
2、使用面积与床位数参考比例推荐标准:1、有通风、防潮设施,通讯、给排水、消防等设施应符合有关规定。
2、具备双路供电或应急发电设施。
3、应有与用血任务相适应的取血箱。
4、应具有计算机管理设施。
5、有直拨功能的专用电话。
三、人员配备(一)输血科(血库)配备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合格的卫生技术人员,与病床的比例为1:120~150配备,三级医院不少于5人,二级医院不少于3人,贮血室应不少于1人。
医院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试行)

红细胞清除率 ≥70%
白细胞清除率 ≥80%
冷沉淀
质量标准
标签
清楚、完整
容量
25ml±5ml/袋
FⅧC
≥80 IU/袋
纤维蛋白原含量 ≥150 mg/袋
6
7
13、对临床输血信息反馈及时答复、处理,有记录可查。对事故差错
登记及时,有处理及上报。
14、各种统计、报表内容完整、准确,上报及时。
15、成份血的使用,三级医院≥70%,二级医院≥50%。成分血比例
计算方法及要求附后。
5
附表四:
血液及其成份质量控制指标
全血
质量标准
外观
无溶血、变色、气泡和凝块
标签
清楚、完整
1
(一)输血科(血库)应根据医院床位数、用血量及工作实际情 况配备人员。输血科一般配 5~10 人,血库配 2~6 人(均不含工人)。 根据年用血量可按下列要求配备人员:年用血量 200 万毫升左右配 8~12 人,年用血量 100 万毫升左右配 6~8 人,年用血量 50 万毫升左 右配 2~6 人。
医院输血科(血库)的基本标准(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医院输血科(血库)建设和临床用血管理,根 据卫生部《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的 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输血科(血库)是医院直接领导下的科室,三级医院应设 置独立输血科,二级及有条件的一级医院设置血库,归属检验科管理。
过期血液库存量为零。
9、血型复查率为 1O0%。化验报告差错率为零。
10、输血反应卡齐全率和返回率为 8O%,各项常规工作记录和统计
完整率为 1O0%。
1l、全部血液由规定血站供应,内外包装合格,标签齐全。
医疗机构输血科基本标准

浙江省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推动输血医学学科建设,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血,保障临床用血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浙江省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牵头制定《浙江省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规范(试行)》。
第二条本规范包括输血科(血库)组织与管理、基本配置、业务管理、质量管理及附则五方面。
第三条本规范是输血科(血库)建设管理的基本标准,是对医院输血科(血库)检查评价的基本依据。
二、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医疗机构设置输血科(血库)应向负责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并定期接受用血资质审核后,与采供血机构签订供血协议,医疗机构方具有用血资格。
第五条医院法定代表人为临床用血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输血科(血库)负责人为本科室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输血科所有员工对其职责范围内的质量负责。
第六条有临床输血治疗需求的医疗机构应成立由院领导、业务主管部门、相关科室负责人及专家组成的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贯彻落实临床用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指导和监督临床用血工作。
第七条输血科(血库)在医院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的指导、管理和监督下,协助医务部门管理医院日常临床用血工作,配合临床开展输血及输血治疗工作。
三、基本配置第八条三级综合医院或年红细胞用量大于5000 单位的医院应设置独立建制的输血科;其他有临床用血需要的医院应设立血库。
承担辖区内临床用血储存任务的医疗机构应设立输血科或独立血库,履行储血点和输血科(血库)功能。
第九条人力资源配置要求(一)输血科主任应具有丰富的输血相关专业知识及管理能力,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高级卫生技术职称,从事输血专业工作五年以上;血库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卫生技术职称,从事输血专业工作五年以上。
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试行

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要求(试行)为规范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的建设,加强临床用血管理,保证临床用血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和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基本要求。
—、总则(一)申请临床用血的医疗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设住院部的门诊部及卫生所不得开展输血。
临床用血统一由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合法血站供给,医疗机构不得擅自采集血液(对患者进行自身输血除外)。
(二)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健全工作制度,遵循合理、科学原则,制定用血计划,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的输血。
(三)三级医院应设立输血科,二级医院设立输血科或血库,一级医院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立血库或贮血室。
(四)输血科(血库)的主要职能:负责本单位临床用血计划的申报,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实施,确保贮血、配血和科学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
二、布局和设施(一)布局要求1、输血科(血库)应有独立的业务用房,选址应远离污染源,并尽可能临近手术室、病房,以便于取血。
2、房屋建筑设施应达到卫生学标准,布局合理,按工作流程分室分区,应有清洁区、半清洁区和污染区,各室或各区域有明显的标识。
血液贮存、发放处和输血治疗室设在清洁区,血液检验和处置室设在污染区,办公室设在半清洁区。
(二)用房面积1、科室用房面积应能满足其任务和功能的需要,原则上三级医院不少于80m2, 二级医院不少于50m2,贮血室不少于30m2。
2、使用面积与床位数参考比例推荐标准:(三)辅助设施要求1、有通风、防潮设施,通讯、给排水、消防等设施应符合有关规定。
2、具备双路供电或应急发电设施。
3、应有与用血任务相适应的取血箱。
4、应具有计算机管理设施。
5、有直拨功能的专用电话。
三、人员配备(一)输血科(血库)配备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合格的卫生技术人员,与病床的比例为1: 120〜150配备,三级医院不少于5人,二级医院不少于3人,贮血室应不少于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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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输血科(血库)的基本标准(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医院输血科(血库)建设和临床用血管理,根据卫生部《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输血科(血库)是医院直接领导下的科室,三级医院应设置独立输血科,二级及有条件的一级医院设置血库,归属检验科管理。
第三条医院输血科(血库)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执行《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及本省的有关规定。
(二)定期向当地血液中心(或血液分中心)申报用血计划,计划用血量至少为实际用血量的70%。
(三)与当地血站联系,及时领取本院用血。
根据医院实际情况,储备适量急救用血,保障临床用血需要。
(四)协助临床科室办理有关用血计划和手续,执行用血登记和查对制度。
妥善保管有关材料。
指导临床用血,及时向医院报告临床用血情况及存在问题,并协助处理。
(五)严格把好临床用血关,合理用血。
协助临床科室执行用血申请、审批和签字责任制度。
输血科(血库)按临床用血的申请和审批制度凭临床医师的用血申请单发放血液(急救用血除外),对医院用血进行监督,有权根据临床科室申请用血情况,结合病情,科学合理调配供应。
(六)建立临床用血抽检制度,根据有关血液的质量标准,委托省临床检验中心定期对医院的临床用血进行抽检(抽检2%),对抽检不符合要求的血液要及时与当地血液中心联系,妥善处理,确保用血安全。
(七)加强与血液中心的协作和学术交流。
协助医院完成有关输血教学和科研任务。
配合临床科室开展输血诊断和输血治疗。
第四条人员配备及要求
(一)输血科(血库)应根据医院床位数、用血量及工作实际情况配备人员。
输血科一般配5~10人,血库配2~6人(均不含工人)。
根据年用血量可按下列要求配备人员:年用血量200万毫升左右配8~12人,年用血量100万毫升左右配6~8人,年用血量50万毫升左右配2~6人。
(二)输血科应由副高以上(血库应由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医疗或检验专业人员担任负责人。
技术人员中,初、中、高级职称比例应为4:2:1,其中检验技术人员数不低于总数的20%。
第五条房屋及仪器设备要求
(一) 房屋:输血科(血库)房屋应建在合适的位置,环境清洁,光线充足,空气流通,水电供应有保障的地方。
设配血室、储血室、办公室、值班室等,输血科还可设立血液治疗室。
房屋使用面积参考标准见附表一。
(二) 仪器设备:输血科(血库)应配备的仪器设备见附表二。
第六条输血科(血库)管理制度的要求
(一) 有年度工作计划、季度安排和年度工作总结。
(二) 输血科(血库)除执行医院有关的工作制度、岗位职责、技术操作规程外,还应有如下的工作制度:血液入库、储存、发放、血液检查核对、用血申请、血液报废以及工作人员值班制度、输血反应及输血后传染病登记报告制度、输血器材、检验试剂购进及使用制度和有关输血诊断治疗常规及操作规程(SOP)等。
(三)建立工作质量考核指标(附表三)和血液质量控制指标(附表四)。
有技术人员技术档案和培训、考核考评资料。
输血科(血库)房屋使用面积参考标准
成份输血比例计算方法(不含血浆)
全血总量(ml)/200=全血单位数--------(a)
各种红细胞制品的制备单位-------------(b)
白细胞制品的制备单位-----------------(c)
血小板制品的制备单位-----------------(d)
冷沉淀制品的制备单位-----------------(e)
成份血使用率(%)=各成份血的总量(制备单位)/用血总量(单位)×100%=(b+c+d+e/a+b+c+d+e)×100%
输血科(血库)应配备的仪器设备
附表三:
输血科(血库)工作质量考核指标
1、贮存冰箱高低温报警装置完好率为100%。
有备用电源。
2、贮存温度合格率(每天2次)为lO0%。
3、贮存温度记录完整率为l00%。
4、按品种、规格、血型分类贮存血液及其成份。
5、按日期或批号依次排列存放血液及其成份。
6、贮血冰箱无其他物品存放。
7、全血及其他成份保存于2~6℃;血小板振荡保存于20~24℃,冷沉淀和新鲜冰冻血浆贮存于-20℃以下。
8、用血预约记录差错率为零;发血品种、规格、数量差错率为零。
过期血液库存量为零。
9、血型复查率为1O0%。
化验报告差错率为零。
10、输血反应卡齐全率和返回率为8O%,各项常规工作记录和统计完整率为1O0%。
1l、全部血液由规定血站供应,内外包装合格,标签齐全。
l2、执行领、发血制度,共同核对签名。
科室实行24小时值班,有交接班制度,记录完整、准确。
上岗人员培训考核合格率为10O%。
13、对临床输血信息反馈及时答复、处理,有记录可查。
对事故差错登记及时,有处理及上报。
14、各种统计、报表内容完整、准确,上报及时。
15、成份血的使用,三级医院≥70%,二级医院≥50%。
成分血比例
计算方法及要求附后。
附表四:
血液及其成份质量控制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