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管理规定办法
水利建设工程施工管理规定

水利建设工程施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建设工程施工管理,保障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促进工程进度,提高工程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建设工程的施工管理,包括水利水电工程、水文水资源工程、水利水电设施工程等各类水利工程。
第三条水利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应当依法依规,精心组织,科学规划,严格执行,确保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完成工程进度目标。
第四条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应当遵守环保法规,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施工组织设计与管理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组织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并报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组织编制安全生产方案,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安全生产措施,并在工程施工前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管理机构,配备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保证施工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质量计划,明确工程施工目标和要求,保证工程施工进度和质量达到预期目标。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质量管理等各项管理规定,做好现场管理工作。
第三章施工质量管理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并执行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规范,制定相应的工程质量技术措施和施工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置专门的质量控制部门,监督实施施工质量管理,定期进行施工质量检查和评估。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施工过程中的各类质量检测报告和资料,确保施工质量可查可溯。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事故处理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做好质量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
第四章施工安全管理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施工安全生产。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组织进行多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水利部令第52号——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质量、设计质量、施工质量和监理质量负责。
检测、监测单位以及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供应商等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分别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单位以及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供应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工作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对工程质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水利工程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水利工程建设中发生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均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八条鼓励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提升工程质量水平,创建优质工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提升水利工程质量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第九条水利工程各参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对职工进行质量管理教育培训,按照规定开展上岗作业考核,强化质量意识,提高质量管理能力。
第二章项目法人的质量责任第十条项目法人应当根据水利工程的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明确质量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责任,实施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应当将工程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项目法人与参建单位签订的合同文件中,应当包括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工程质量要求,并约定合同各方的质量责任。
项目法人应当依法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二条项目法人不得迫使市场主体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项目法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及开工备案手续,并书面明确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
水利工程水库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水库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水库管理,保护水资源,提高水库安全运行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库的管理,包括水库的建设、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等。
第二章水库建设第三条水库建设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经济高效的原则,综合考虑水资源、环境和社会经济等因素。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水库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经有关部门的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五条水库建设应遵循工程建设的基本原则,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三章水库运行第六条水库运行应按照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原则,科学调度水库水量,保持库容的平衡。
第七条水库运行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水库运行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健全决策机制。
第八条水库运行单位应定期进行水库巡查,及时发现并处理水库周边的危险隐患。
第四章水库维护第九条水库维护单位应根据水库的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维护计划,对水库设施进行定期检修和保养。
第十条水库维护单位应定期检查水库的防洪设施、抗震设施和渗漏情况,及时进行维修或改造,确保水库安全运行。
第五章水库安全管理第十一条水库安全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水库安全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和权限,加强安全监测和预警工作。
第十二条水库安全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水库周边环境的监测和治理,确保水库的安全运行。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十三条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水库建设、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之前已建成的水库应尽快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水利部所有。
结语本规定对水利工程水库的管理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和措施,旨在保护水资源、提高水库安全运行水平,从而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发展。
水库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履行职责,不断加强技术管理和安全监测,提升水库管理水平,确保水库安全运行,实现可持续发展。
水利工程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管理规定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水利工程管理办法》(一)河道、分滞洪区堤防的管理范围从堤脚量起,堤防内5米至20米,堤防外10米至30米;安全保护范围为堤脚以外50米至100米。
有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包括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属于国家所有的滩地、两岸堤防及堤防的管理范围;无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确定。
滏阳河在市区内无堤防段的管理范围为河道中心线两侧各30米至40米。
(二)水库库区管理范围为正常蓄水位或水库周围移民线或土地征购线以下的面积;安全保护范围为校核洪水位线顺山坡向上延伸20米至100米。
大坝管理范围为下游坝脚以外30米至300米,左右岸为开挖线以外30米至300米;安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100米至300米。
泄水建筑物两侧及其他建筑物的管理范围为建筑物外缘线以外20米至50米;安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100米至200米。
(三)有堤防渠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渠边、堤防及护渠地;无堤防渠道的管理范围为水域、渠边及护渠地。
护渠地的范围为,有堤防的从外堤脚向外量起,无堤防的从渠道上口边缘向外量起,干渠2米至5米,支渠1米至2米;有交通要求的渠道,管理范围可适当放宽。
安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20米至50米。
(四)输水隧洞的管理范围为进出口建筑物和竖井外缘线以外10米至30米;安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和洞顶两侧50米至100米。
(五)闸涵、排灌站、水电站的管理范围为建筑物边缘以外10米至30米;安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50米至100米。
第七条国家管理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及土地上的附着物属全民所有的,使用权归工程管理单位;土地属集体所有的,使用时必须服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统一管理;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使用时不得危害水利工程安全。
第八条集体和个人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兴建的塘坝、水池、排灌站、渠道、机井等小型水利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划定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毁坏。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一、总则水利工程是保障国家水资源安全、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
为了确保水利工程质量,提高水利工程建设效率,防范和遏制工程质量事故,特制订本办法。
二、质量管理体系1.建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管理制度、质量管理流程、质量管理规范等。
2.质量管理制度应明确各级质量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
3.质量管理流程应包括项目立项、设计、施工、验收、运维等各个环节。
4.质量管理规范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包括水利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三、质量管理人员1.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人员应具备水利工程专业背景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2.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人员应定期接受培训,提高专业知识和技能。
3.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人员应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四、质量管理流程1.项目立项阶段:应认真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工程要求和质量目标。
2.设计阶段:应严格按照设计规范进行设计,确保设计方案合理、安全和可行。
3.施工阶段:应严格执行施工方案,加强施工质量监督和检查。
4.验收阶段:应根据工程验收标准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5.运维阶段:应建立健全的运维管理体系,确保工程长期稳定运行。
五、质量管理措施1.定期组织质量管理会议,审查和总结项目质量管理情况。
2.开展质量管理培训,提高质量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专业水平。
3.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档案,留存关键质量管理文件和记录。
4.加强质量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5.积极开展质量管理评估,不断改进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
六、质量管理监督1.水利部门应加强对水利工程的监督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处理。
2.建立健全质量监督机构,提高监督效能。
3.加强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其履行质量管理责任。
七、质量管理责任1.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人员应切实履行质量管理责任,保障工程质量。
2.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水利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水库、水厂、排灌站等。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落实责任,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确保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单位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所有权单位(或法定代表人)对其所属工程项目的安全负有最终责任。
第六条项目管理单位应成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制。
对所辖项目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管理单位的要求,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同时,应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确保施工单位按照安全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并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第九条设计单位应在水利工程设计过程中,重视安全建设,减少安全风险,确保设计合理、施工可行。
第三章安全生产措施第十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在施工前,应进行安全评估,分析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并制定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做好现场安全管理,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划定安全限制区域,落实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备和器材,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转。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做好记录和报告。
第四章应急管理第十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明确各方责任,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配备专业的应急救援队伍,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建立应急预案,指导施工单位在发生突发事件时的应急处置措施。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一、总则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行为,促进水利工程建设的有序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相关单位和个人。
二、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基本原则1.科学规划:水利工程建设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规划,科学选址,确保水利工程的建设目标得以实现。
2.依法办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履行建设审批手续。
3.公开透明: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应注重公众参与,及时公开工程建设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4.经济合理: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应从经济角度出发,合理控制投资规模,提高效益。
5.安全可靠: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要高度重视工程安全,确保工程的稳定运行和使用。
三、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程序1.立项备案:水利工程建设计划确定后,相关单位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备并办理立项手续。
2.可行性研究:水利工程建设前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评估工程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3.设计审批:水利工程建设设计需经主管部门审批,确保设计的科学合理。
4.招投标:水利工程建设需进行招投标,确保公平竞争,选择合适的建设单位。
5.施工监理: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需配备专业监理人员,监督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和进度。
6.竣工验收:水利工程建设完成后,需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竣工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7.使用和维护:水利工程建设完毕后,应建立健全的使用和维护机制,保障工程的正常运行。
1.政府部门:主管水利工程建设的政府部门应加强组织协调,完善管理制度,做好规划、监管和服务工作。
2.建设单位:水利工程建设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职责,保证项目按时、按质地完成。
3.监理单位: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要严格监督施工单位,确保施工工艺、质量和安全符合要求。
4.施工单位:施工单位要严守施工工艺,保证工程质量,确保施工进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5.验收单位:水利工程建设验收单位要依据规定程序,客观、公正地进行竣工验收,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9.05.1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50号•【施行日期】2019.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5年7月22日水利部令第26号发布根据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5月10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下同)、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项目法人的安全责任第六条项目法人在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
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
第七条项目法人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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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管理规定办法---------------------------------------水利工程管理规定办法之相关制度和职责,水利工程管理规定【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和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水利工程管理规定【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和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包括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兴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受水利部的委托负责本流域由流域机构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
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
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水利工程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第七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
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
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施工工艺,依靠科技进步和加强管理,努力创建优质工程,不断提高工程质量。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提高工程质量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
第九条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加强质量法制教育,增强质量法制观念,把提高劳动者的素质作为提高质量的重要环节,加强对管理人员和职工的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知识的教育,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的激励机制,积极开展群众性质量管理和合理化建议活动。
第二章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第十条政府对水利工程的质量实行监督的制度。
水利工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设立,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方可承担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工作机制,完善监督手段,增强质量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流域机构、省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统一规划、管理和资质审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级以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统一规划管理和资质审查。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在其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体系。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方式,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做好监督抽查后的处理工作。
工程竣工验收时,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
未经质量核定或核定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得交验,工程主管部门不能验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根据需要,质量监督机构可委托经计量认证合格的检测单位,对水利工程有关部位以及所采用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抽样检测。
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数据是全国水利系统的最终检测。
各省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所出具的检测数据是本行政区域内水利系统的最高检测。
第三章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质量管理第十六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规定依法设立,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工程特点,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通过资质审查招标选择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并实行合同管理。
在合同文件中,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图纸、资料、工程、材料、设备等的质量标准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
第十八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要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查体系,根据工程特点建立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施工中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验收、签证。
第四章监理单位质量管理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必须持有水利部颁发的监理单位资格等级证书,依照核定的监理范围承担相应水利工程的监理任务。
监理单位必须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监理资格质量检查体系及质量监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水利行业法规、技术标准,严格履行监理合同。
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向水利工程施工现场派出相应的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必须满足项目要求。
监理工程师上岗必须持有水利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一般监理人员上岗要经过岗前培训。
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合同参与招标工作,从保证工程质量全面履行工程承建合同出发,签发施工图纸;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指导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和工程验收工作。
第五章设计单位质量管理第二十五条设计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担勘测设计任务,并应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等级及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健全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批准制度,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
第二十七条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工程勘测设计技术规程、标准和合同的要求。
(二)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
(三)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有关规定要求,设计质量必须满足工程质量、安全需要并符合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在施工过程中要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优化设计,解决有关设计问题。
对大中型工程,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立设计代表机构或派驻设计代表。
第二十九条设计单位应按水利部有关规定在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中,对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第六章施工单位质量管理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工程施工任务,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必须依据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其承接的水利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进行转包。
对工程的分包,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对其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向总包单位负责,总包单位对全部工程质量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
工程分包必须经过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认可。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落实质量责任制。
在施工过程中要加强质理检验工作,认真执行“三检制”,切实做好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控制。
第三十四条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监理单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接受工程质量事故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处理。
第三十五条竣工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工程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并应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试验成果及有关资料。
第七章建筑材料、设备采购的质量管理和工程保修第三十六条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由采购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凡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
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用于工程。
第三十七条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单位具有按合同规定自主采购的权利,其它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
第三十八条建筑材料或工程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三)产品包装和商标式样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四)工程设备应有产品详细的使用说明书,电气设备还应附有线路图;(五)实施生产许可证或实行质量认证的产品,应当具有相应的许可证或认证证书。
第三十九条水利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移交证书写明的工程完工日起一般不少于一年。
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期限在合同中规定。
工程质量出现永久性缺陷的,承担责任的期限不受以上保修期限制。
第四十条水利工程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一般由原施工单位承担保修,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八章罚则第四十一条水利工程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应严肃处理。
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或收缴资质证书;对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因水利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责任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受损方经济赔偿。
第四十三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或其它纪律处理。
(一)未按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二)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三)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已完工程验收就进行下一阶段施工和未经竣工或阶段验收,而将工程交付使用的;(四)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没有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第四十四条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收缴资质证书,经济处理按合同规定办理,触犯法律的,按国家有关法律处理:(一)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任务的;(二)不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三)设计文件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要求的;(四)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不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五条要求的;(五)未按规定实行质量保修的;(六)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或在工程施工中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伪造记录的;(七)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没有及时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八)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工程质量等级为不合格或工程需加固或拆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