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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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规程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规程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规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规程导言: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规程是指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完成后,对项目的财务决算所遵循的规程和程序。

这一规程对于保障财务数据准确性、规范财务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就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规程进行深入探讨,从多个方面分析其特点和实施过程,并分享个人观点和理解。

一、什么是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规程1.1 定义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规程是指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完成后,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和经济效益进行核算、决算和监督的一系列规程和程序。

1.2 目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规程的主要目的是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保障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为相关方提供可信的决策依据。

1.3 重要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决算直接关系到项目的投资效益和经济效益评估。

只有通过财务决算,才能全面了解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和实际效果,为后续的决策提供参考。

二、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规程的特点2.1 合规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规程必须符合国家财务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财务决算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2.2 综合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决算需要全面考虑项目投资、资金使用、经济效益等各个方面的因素,确保决算的全面性和综合性。

2.3 透明度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决算要求对资金来源及其使用情况进行透明公开,确保决算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2.4 及时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决算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进行,确保决算结果的及时性,为后续的项目管理和决策提供支持。

三、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规程的实施过程3.1 确定决算主体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规程的实施要明确决算主体,一般由项目管理单位或负责财务管理的机构负责实施。

3.2 收集相关数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决算需要收集相关的项目数据,包括项目的投资规模、资金来源、使用情况等,确保决算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经审核前,项目建设单位一般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重大项目的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概(预)算主管人员一般不得调离。

项目建设单位确需撤销的,项目有关财务资料应当转入其他机构承接、保管。

项目负责人、财务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确需调离的,应当继续承担或协助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相关工作。

第四条实行代理记账、会计集中核算和项目代建制的,代理记账单位、会计集中核算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第五条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完成各项账务处理及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逐项盘点核实、填列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清单并妥善保管,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不得侵占、挪用。

第六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概算调整文件;招标文件及招标投标书,施工、代建、勘察设计、监理及设备采购等合同,政府采购审批文件、采购合同;历年下达的项目年度财政资金投资计划、预算;工程结算资料;有关的会计及财务管理资料;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附表1)、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结)算审核情况及相关资料。

第八条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概况;(二)会计账务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三)项目建设资金计划及到位情况,财政资金支出预算、投资计划及到位情况;(四)项目建设资金使用、项目结余资金分配情况;(五)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及分析,竣工实际完成投资与概算差异及原因分析;(六)尾工工程情况;(七)历次审计、检查、审核、稽察意见及整改落实情况;(八)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九)项目管理经验、主要问题和建议;(十)预备费动用情况;(十一)项目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政府采购情况、合同履行情况;(十二)征地拆迁补偿情况、移民安置情况;(十三)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规程解读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规程解读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规程解读标题: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规程解读引言: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保障水利工程财务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

准确理解和正确执行决算规程,对于保障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促进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深入解读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规程,包括其目的、内容要点以及对水利项目建设的影响。

一、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规程的目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规程的主要目的是确保水利项目竣工后相关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规范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决算程序,维护国家财务管理秩序和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其核心价值在于提供可靠的决策依据,为水利项目决策、管理和评估提供有力支撑。

二、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规程的内容要点1. 决算对象和范围:规程明确了适用范围,包括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的决算工作,涵盖水利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移交等各个环节的财务决算。

2. 决算主体和责任:规程明确了财务决算主体,即水利建设单位或工程部门,以及负责决算工作的责任人和部门。

决算主体应具备相应的财务管理能力和责任意识,负责准备和审核决算资料,并保证财务数据的真实和准确。

3. 决算程序和要求:规程详细描述了决算程序和要求,包括资金使用和支出的核实、决算资料的准备和审核、决算报表的编制和审定等环节。

决算程序应遵循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法规,确保决算过程的规范和准确。

4. 决算报表和内容:规程明确了决算报表的种类和内容要求,包括资金来源和运用情况、项目执行进度和成本结构、工程实物量和技术指标等关键信息。

决算报表应准确反映水利项目建设的各项情况,为后续的财务分析和决策提供可靠数据支持。

5. 决算监督和审计:规程强调了决算工作的监督和审计,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审计两个层面。

决算主体应加强对决算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同时,决算报表应接受国家有关部门或独立第三方的审计,以提高财务数据的可信度和公正性。

应用文-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应用文-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竣工财务决算是确认投资支出、资产价值、结余资金、办理资产移交和投资核销的最终依据。

为加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水利部印发了《水利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水财务﹝2014﹞7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地方水行政管理部门也参照制定了相应管理办法。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2014)(以下简称:编制规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规程》(SL557—2012)(以下简称:审计规程)、《建设项目资金预算绩效管理规则》(财建﹝2013﹞165)号)等,在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审查、审计和考评等方面也做了相应规定。

但是,通过检查和调研发现,基层实施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存在不少问题,需要改进和完善。

一、主要问题(一)竣工财务决算编制主体不明确《编制规程》规定,竣工财务决算由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单位编制,设计、监理、施工、征地和移民安置实施等单位应给予配合。

实际中一些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由本级部门编制的。

主要原因是,虽然财政部已经下文要求各级财政部门不再代行预算单位核算职能,而是由预算单位自主进行会计核算,但是在实行县级报账制的过程中,工程款项仍然由财政部门设置账簿进行核算,结本文由联盟收集整理算支付的原始资料也留在财政部门,管理费、青苗补偿、占地补偿等费用由项目法人设置账簿核算。

由于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所需的资料不统一、不完整,项目法人无法自行编制,财政部门只得主动或者被动编制。

(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不规范有的不能按照规范要求进行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不完整、不详实;有的只有简短的项目投资完成概况,缺少决算表格、决算说明书、或者表格不完整;有的超标准预留未完工程和费用,待摊投资分摊方法和标准不符合要求。

主要原因,一是项目法人的负责人对竣工财务决算不够重视,项目法人各部门之间缺少相互的协调配合;二是以往基层水利部门负责实施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较少,专业财务人员缺乏,编制竣工决算的人员业务能力不足。

水利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1水利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规范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以下简称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建设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所属单位实施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审查、审计、上报、审核审批和监督问责等工作。

竣工财务决算分为工程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非工程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工程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指以建筑施工、设备采购安装为主要实施内容,以建筑物或构筑物为主要目标产出物或在项目完成后能形成一定实物工作量的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

非工程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指以水利规划、工程项目前期、专题研究、基础性工作等为主要实施内容,项目完成后一般不形成实物工作量的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条竣工财务决算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竣工财务决算工作应做到程序规范、及时高效、数据准确、管理严格。

第四条经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是确认投资支出、资产价值及办理资产移交和投资核销的最终依据。

第五条竣工财务决算相关资料应按国家相关要求,整理归档,永久保存。

第二章管理职责与权限第六条水利部统一负责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1. 研究拟订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制度。

2. 负责组织权限范围内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查、审计和审核审批。

3. 负责组织审核报财政部审批的竣工财务决算。

4. 指导、监督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组织对部直属单位权限内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批工作进行抽查。

第七条部直属单位负责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1. 负责组织本单位竣工财务决算编报。

2. 负责组织权限范围内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审计和审核审批。

3. 负责组织审核报水利部审批或转报财政部审批的竣工财务决算的完整性、合规性。

4. 指导、监督所属单位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

5. 配合财政部、水利部等部门开展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批、监督检查等工作。

水利部:加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

水利部:加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

易协定 、 政府采购协定 、 信息技术协定等谈判 , 加快
环保 、 电子 商务 等新 议题 谈判 。 着力 把 所有 政 府性 收入 纳 入预 算 , 实行 全 口径
竣工财务决算审查。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收到申请后 , 应在三十个工作 日内组织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审查 。 同时 , 对审查 内容和审查意见提出了具体要求。项 目 法人按照审查意见完成整改落实后 ,应及时向竣 工验收主持单位 申请竣工决算审计 。竣工财务决算
《 办法》 强调 , 竣工财务决算 由项 目法人组织编 制, 项 目法人主要负责人对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
负 总责 。 设计 、 施工 、 监理 、 征地拆 迁 和移 民安 置等 单
位应配合项 目法人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 《 办法》 规定 , 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完成后 , 项 目法
人 应 在 十 五 个 工作 日 内向 竣 工 验 收 主 持 单 位 申请
减少 。
验收主持单位申请竣工验收。 《 办法 》 明确 , 水利部和部直属单位应 加强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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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决算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水利部于每年第 四 季度对部直属单位审核审批工作开展抽查 。年度抽 查的单位数量不低于报备竣工财务决算 的直属单 位个数的三分之一 , 项 目数量不低于报备竣工财务
深入 推 进行 政体 制 改革 。进一 步 简政 放 权 , 这 是政 府 的 自我革命 。今 年要 再取 消 和下放 行政 审批
事项 2 0 0 项 以上。 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 取消或简 化前置性审批 , 充分落实企业投资 自主权 , 推进投资 创业便利化。确需设置的行政审批事项 ,要建立权 力清单制度 , 一律向社会公开。清单之外的, 一律不

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发文字号】水财〔1991〕13号【发布部门】水利部【公布日期】1991.06.26【实施日期】1991.06.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1991年6月26日水利部水财[1991]1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计划,控制基本建设投资规模,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的使用效益。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水利行业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除中外合资建设项目以外的所有水利部门兴建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是整个基本建设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的领导必须高度重视。

第四条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都必须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机构,县以上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有专人从事基建财务会计工作,建设单位必须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

第五条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要保持财务会计人员的相对稳定,对财务会计人员的任免除按干部管理权限规定任免外,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征得上级主管单位的同意。

大、中型基本建设单位应按国务院《总会计师条例》的规定要求设置总会计师。

第六条财务会计人员在调动或离职前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条财务会计人员对于违反财政法规、财务制度的情况,有权向本单位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并及时制止。

如果单位行政领导人或上级主管单位领导人坚持不改的,则按照国务院国发[1987]58号文件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八条水利基本建设财务会计的主要任务是:合理地组织资金供应;通过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正确、及时反映和监督基本建设资金收支情况;考核、分析概(预)算及基本建设计划执行情况,管好用好基本建设资金,维护国家利益,正确处理各种经济关系,保证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九条建设单位统一执行财政部颁发的《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会计报表》。

水利部印发《水利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部印发《水利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
竣 工 财 务 决 算 的项 目个 数 的 十 分 之 一 。
《 办法》强调 ,存在未按规 定编制和上报竣工财务决算 ,未严 格履 行审 核审批 程序 ,弄虚作 假 ,造成 国有 资产损 失等
违规违纪行为 的,对相关单位 和人员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涉嫌犯 罪的 ,移送 司法机关处 理。同时 ,将上述 情况纳入
项 目,取 得了明显成效 。但实际工作 中仍存在一些单位竣 工财务决算 编报不及时 、部分项 目编制不规范等 问题 。
为从根本 上解 决这些 问题 ,实 现资金 资产 全过 程 、全覆 盖监 管 ,确保 资金 资产使 用管 理规范 、安 全 、高效 。水利 部
2 0 1 3 年部长专题办公会 议明确要求在机制建设上狠下功夫 ,在 吸收原有规定 中行之有效 内容 的基础上 ,针对 管理 中存 在的
力度 。
《 办法》 明确 ,竣 工财务决算实行统一管理 、分级负责 。经及办 理资
产移交和投资核销 的最终依据 。
《 办法》规定 ,竣 工财务决算按单位和项 目投资 总额实行 授权 审批 。超 出财政部 授权 限额 的项 目,竣工 财务决算 经水
柯斌棵 ,等 :浙江省水 土保持水 文泥沙监 测站网布局研 究 监测的要求也将越 来越 高 ,原 有浙 江省水 土流 失监 测 网络 已不能满足水土 流失监 测 的需要 。河流 泥沙监 测作 为水 土
局研究 [ J ] . 水 土保持研究 ,2 0 0 2 ,9 ( 4 ) :1 1 3 —1 1 5 . [ 2 ]中华人 民共 和国水 利部 .s L 3 4 —2 0 l 3水文 站 网规 划技 术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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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姜德 文 .中国水 土保持 监测 站点 布局研 究 [ J ] .水土保 持通 报 ,2 0 0 8 ,2 8( 5 ) :1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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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水利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规范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以下简称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建设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所属单位实施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审查、审计、上报、审核审批和监督问责等工作。

竣工财务决算分为工程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非工程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工程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指以建筑施工、设备采购安装为主要实施内容,以建筑物或构筑物为主要目标产出物或在项目完成后能形成一定实物工作量的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

非工程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指以水利规划、工程项目前期、专题研究、基础性工作等为主要实施内容,项目完成后一般不形成实物工作量的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条竣工财务决算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竣工财务决算工作应做到程序规范、及时高效、数据准确、管理严格。

第四条经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是确认投资支出、资产价值及办理资产移交和投资核销的最终依据。

第五条竣工财务决算相关资料应按国家相关要求,整理归档,永久保存。

第二章管理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水利部统一负责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
1. 研究拟订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制度。

2. 负责组织权限范围内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查、审计和审核审批。

3. 负责组织审核报财政部审批的竣工财务决算。

4. 指导、监督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组织对部直属单位权限内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批工作进行抽查。

第七条部直属单位负责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
1. 负责组织本单位竣工财务决算编报。

2. 负责组织权限范围内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审计和审核审批。

3. 负责组织审核报水利部审批或转报财政部审批的竣工财务决算的完整性、合规性。

4. 指导、监督所属单位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

5. 配合财政部、水利部等部门开展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批、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八条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单位(以下称项目法人),具体承担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上报等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
1. 负责竣工财务决算编制。

2. 申请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审计、竣工验收和审批。

3. 落实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审计、竣工验收和审批意见。

4. 配合上级单位开展竣工财务决算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九条竣工财务决算按单位和项目投资总额实行授权审批。

超出财政部授权限额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水利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授权限额以内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水利部或授权部直属单位审批,具体授权另行规定。

第三章竣工财务决算编制
第十条竣工财务决算由项目法人组织编制,项目法人主要负责人对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负总责。

设计、施工、监理、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等单位应配合项目法人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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