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办法
关于济宁市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情况的公告

关于济宁市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情况的公
告
根据济宁市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的相关规定,现将济宁市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情况公告如下:
一、济宁市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情况:
1. 济宁市河湖管理范围主要包括济宁市辖区内的各类河湖水域及其附属建筑物、设施等;
2. 济宁市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主要包括济宁市辖区内的各类水利工程、水库、堤坝、水闸等建设设施。
二、济宁市河湖及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划定情况:
1. 济宁市河湖保护范围主要包括河湖水域及其岸线带、岛屿、滩涂等,以及河湖流域的土地、地貌、生物多样性等相关环境要素;
2. 济宁市水利工程保护范围主要包括各类水利工程及其周边环境,以确保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三、保护范围划定原则:
1. 依法确定河湖及水利工程的保护范围,严禁擅自改变保护范围内的用途;
2. 加强巡查和监督,严厉打击非法占用、破坏保护范围内水域及水利工程的违法行为;
3. 积极开展河湖及水利工程的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保障生态环境健康发展。
请广大市民和相关单位共同珍惜和保护济宁市的河湖和水利工
程资源,共同营造良好的水环境和生态环境。
特此公告。
济宁市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局
日期: XXXX年XX月XX日。
xx县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实施方案 (2)28页

xx县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实施方案目录目录...........................................................................................................................................................I 1基木情况.. (1)1.1河道、湖泊和水利工程概况 (1)1.2划界确权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1.3划界确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5)1.3.1必要性 (5)1.3.2可行性 (6)2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6)2.1指导思想 (6)2.2基本原则 (7)3 目标和任务要求 (7)3.1划界确权范围 (7)3.1.1河道、湖泊 (7)3.1.2水利工程 (9)3.2目标和任务要求 (9)4 划界确权依据和标准 (9)4.1划界确权依据 (9)4.2划界确权标准 (10)4.2.1管理范围划定 (10)4.2.2保护范围划定 (11)5 主要任务及实施安排 (12)5.1划界工作 (12)5.2确权工作 (15)5.3实施安排 (16)5.4成果管理 (18)6 经费测算 (18)7 责任分工............................................................................................................... 错误!未定义书签。
8 保障措施 (24)8.1成立项目组 (24)8.1.1成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 (24)8.1.2成立项目部 (24)8.1.3成立项目村项目建设小组 (24)8.2开展深入广泛的宣传活动 (24)8.3项目管理 (25)xx县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实施方案1基木情况1.1河道、湖泊和水利工程概况根据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成果、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工作成果等,xx县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包括18条河流分别为xx河、xx河、水库共2座,分别为xx水库和xx水库均主要由大坝、溢洪道、坝下涵管等组成,以灌溉为主,兼有发电、防洪、养殖等综合效益。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按照下列标准划定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按照下列标准划定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按照下列标准划定:
(一)江河堤防管理范围按《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划定;
(二)湖泊和蓄滞洪区堤防按设计标准断面迎水坡堤脚外不小于五十米,背水坡堤脚外不小于三十米;
(三)护岸工程从岸肩向后不小于三十米;
(四)水库主体工程周围,大型水库不小于五百米,中型水库不小于三百米,小型水库不小于一百米,水库大坝上游至设计最高洪水位; (五)拦河坝(闸)上下游不小于三百米,左右岸不小于一百米; (六)干渠的渠坡坡脚外不小于十米,支渠的渠坡坡脚外不小于五米; (七)挡水、泄水、引水、提水设施和电站厂房等建筑物边线以外不小于五十米。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毁堤坝、涵闸、抽水站、水电站等水利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水工、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二)扒口、取土、打井、钻探、挖掘、埋坟、建房、垦种和破坏林木、草皮等其他危害水利工程安全行为;
(三)堤顶、坝顶行驶重型车辆以及在堤顶、坝顶泥泞期间,行驶非防汛抢险车辆;
(四)非工程管理人员操作蓄水、输水、泄水等设施,强行放水、挖渠破闸、拦渠堵水等。
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下列标准划定江河堤防护堤用地范围:黑龙江、松花江、嫩江、牡丹江、穆棱河、汤旺河、呼兰河、拉林河、绰尔河、雅鲁河等十条主要江河堤防和大型堤防迎水面不小于五十米,背水面不小于三十米。
中、小河流堤防迎水面不小于三十米,背水面不小于二十米。
凡已经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护堤用地由河道、堤防管理部门管理使用。
护堤地主要用于营造防浪林、防汛用材林及发展围堤经济。
其它单位和个人临时占用护堤地需经河道、堤防管理部门
同意,损坏的树草应予补栽,并作价赔偿。
水利部关于切实做好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切实做好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1.05.31•【文号】水运管〔2021〕164号•【施行日期】2021.05.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水利部关于切实做好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运管〔2021〕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是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是依法对水利工程开展安全监管,保障工程运行安全和效益发挥的重要基础工作。
近年来,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虽然取得了显着进展,但还有一些地方工作明显滞后,仍然存在重视程度不够、部门协同不畅、经费落实困难、推动力度不足等问题,已成为影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和依法监管的突出短板。
为做好“十四五”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以下简称划定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十四五”期间,全面完成水利行业管理的水库、水闸和堤防等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
其中,2021年底前优先完成具有防洪任务的国有大中型水库、水闸和3级以上堤防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2023年底前完成具有防洪任务以及涉及防洪安全的所有国有水库、水闸和堤防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2025年底前完成其他国有水库、水闸和堤防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
二、工作安排(一)开展划定情况排查,建立未划定工程名录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工程管理单位,全面排查核实已建成国有水库、水闸和堤防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的划定情况。
对尚未完成划定的工程,工程管理单位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逐级分类建立待划定工程名录。
(二)编制“十四五”划定工作总体方案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划定情况排查结果和工作实际,按照“十四五”划定工作目标任务,组织编制“十四五”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总体方案(编制提纲见附件1),明确水库、水闸、堤防等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的具体工作要求和分年度实施计划。
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

南京市殡葬管理办法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第271号(2009年2月6日发布,2017年10月30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包括河道、湖泊、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灌区、塘坝、沟渠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防洪、排水、供水等设施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南京市殡葬管理办法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落实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责任制,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组织推广和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提高水利工程的科学管理水平。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依法设立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的基层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镇(街)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水利工程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水利工程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水利工程的公共安全负责。
南京市殡葬管理办法第二章工程保护第七条除《南京市防洪堤保护管理条例》已有规定外,下列国有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是:(一)通江河道、秦淮河一级支流、滁河分洪河道及其一级支流:背水坡堤脚外10-20米;通湖河道:背水坡堤脚外10米。
河道无堤防河段,按河口线外延12米或者设计洪水位、历史最高洪水位确定。
水库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如何划定?

水库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如何划定?水库工程是人类为了解决水资源问题而兴建的一种重要水利设施。
它在防洪、灌溉、发电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随着水库工程的不断扩建,其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也变得越来越复杂。
那么,水库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应该如何划定呢?本文将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理论分析1.1 管理范围的划分水库工程的管理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水库主体工程的管理。
水库主体工程是水库工程的核心部分,包括大坝、泄洪闸门、输水渠道等。
这些工程的安全运行直接关系到水库的正常使用和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因此,对水库主体工程的管理应做到全面、细致、严格。
(2)水库周边地区的管理。
水库周边地区包括水库上游、下游及两侧一定范围内的土地、房屋、企业等。
这些地区的发展与水库的运行密切相关,因此,对这些地区的管理应注重协调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需要。
(3)水库生态环境的保护。
水库生态环境包括水源地保护、水质监测、水生生物保护等方面。
这些生态环境的保护对于维护水库的生态平衡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对水库生态环境的保护应做到全方位、全过程、全要素覆盖。
1.2 保护范围的划分水库工程的保护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法规规定的保护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水库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应当明确界定,确保各方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2)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
许多水库都具有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文化内涵,如三峡、小浪底等。
这些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传承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重要任务,也是提高水库工程社会效益的重要途径。
(3)生态环境敏感区域的保护。
水库周边地区往往存在一些生态环境敏感区域,如湿地、森林等。
这些区域的保护对于维护生态安全和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实践探讨2.1 管理范围的实际操作在实际工作中,水库工程的管理范围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实现:(1)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保护范围的划定

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如何划定?1、根据水库工程管理需要结合自然地理条件和当地情况划定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2、工程管理范围应包括:工程区和生产生活区含后方基地;工程区管理范围包括大坝、输水道、溢洪道、电站厂房、开关站、输变电、船闸、码头、渔道、输水渠道、供水设施、水文站观测设施、专用通信及交通设施等各类建筑物周围和水库土地征用线以内的库区。
3、山丘区水库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大型水库:上游从坝轴线向上不少150米(于不含工程占地库区征地重复部分);下游从坝脚线向下不少于200米,上下游均与坝头管理范围端线相衔接。
(二)中型水库:上游从坝轴线向上不少于100米,不含工程占地库区征地重复部分;下游从坝脚线向下不少于150米;上下游均与坝头管理范围端线相衔接,大坝两端以第一道分水岭为界或距坝端不少于200米。
(三)枢纽工程保护范围溢洪道与水库坝体分离的由工程两侧轮廓线向外不少于50~100米,消力池以下不少于100~200米,大型取值趋向上限中型取值趋向下限;其他建筑物从工程外轮廓线向外不少于20~50米,规模大的取值趋向上限规模小的取值趋向下限。
(四)生产生活区含后方基地管理范围:包括办公室防汛调度室值班室仓库车库油库机修厂加工厂职工住宅及其他文化福利设施,其占地面积按不少于3倍的房屋建筑面积,有条件设置渔场林场畜牧场的按其规划确定占地面积。
(五)水库工程管理范围的土地应与工程占地和库区征地一并征用并办理确权发证手续。
(六)工程保护范围与水库保护范围应符合以下规定:(1)工程保护范围在工程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主要建筑物不少于200米,一般不少于50米。
(2)水库保护范围由坝址以上库区两岸包括干支流土地征用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线之间的陆地。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的公告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的公告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系统治水的重要论述,切实加强我市水利工程管理,保障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指引(试行)》,市水务局组织开展了我市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
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水利工程主要包括全市约365.6公里堤防、水闸281座、泵站97座、水库36宗。
现将工作成果予以公告(详见附件1-3)。
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规定,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管理要求如下:一、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兴建影响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二)围库造地;(三)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矿、葬坟以及在输水渠道或管道上决口、阻水、挖洞等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四)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废弃物;(五)在江河、水库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和排放污染物;(六)损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七)在坝顶、堤顶、闸坝交通桥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超重车辆,在没有路面的坝顶、堤顶雨后行驶机动车辆;(八)在堤坝、渠道上垦植、铲草、破坏或砍伐防护林;(九)其他有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二、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及污染水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伐木、开矿、堆放或排放污染物等活动。
附件:1.中山市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成果明细表.docx2.堤围、水闸、泵站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平面示意图.pdf3.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平面示意图.pdf中山市人民政府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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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划定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确保水利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XX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XX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管理及其管理范围、保护范围的划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水利工程,是指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包括水库(含山塘,下同)、水电站、水闸(含涵闸,下同)、堤防(含护岸,下同)、泵站、渡槽、倒虹吸、沟渠、溢洪道、陡坡消力池、堰坝、机电井、输(供)水管道(隧洞)等。
第三条市水务局负责对全市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的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第四条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实行分级负责。
市水务局负责全市水利工程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各镇(街)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不含市属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属水利工程,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目前由镇(街)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由各镇(街)负责;目前由村(居)管理的水利工程,由各村(居)负责。
跨镇(街)受益的工程,如管
理单位不明确的,则由市水务局负责协调和落实;两个村以上共同受益的工程,如管理单位不明确的,则由所在镇(街)负责协调和落实。
第五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堆放物料,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物质;
(二)在堤身、渠身上垦植;
(三)围库造地、库区炸鱼;
(四)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建窑、开沟以及在输水渠道或者管道上开缺、阻水、挖洞;
(五)建设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六)其他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
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利工程运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开矿等活动。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不影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确需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当地镇街)和相关部门审批。
第六条大型水闸由市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除大型水闸外,其他市属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市水务局提出划定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非市属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所在镇(街)提出划定方案,经市水务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涉
及到城市规划、电力、航运等,则由市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协商后提出划定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扩建、改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如需改变的,则按新建工程重新确定。
第七条已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水利工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水利工程测绘数据库并设置人民政府监制的界桩和公告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坏。
第八条水库、山塘等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划定标准:
(一)中型水库(1000万立方米-1亿立方米):
1.水库库区管理范围为校核洪水位或者库区移民线以下地带(含已征用土地);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50米至100米内的地带;
2.大坝坝体管理范围为大坝两端以外不少于80米的地带(或者以山头、岗地脊线为界),以及大坝背水坡脚以外80米至200米内的地带;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30米至80米内的地带;
3.水电站管理范围为电站及其配套设施建筑物周边20米的地带;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100米内的地带;
4.溢洪道管理范围为溢洪道左右各25米的地带(或山头岗地脊线为界);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各50米内的地带;
5.陡坡消力池管理范围为陡坡消力池后100米的地带;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50米内的地带;
6.隧洞管理范围为隧洞进出口外50米的地带,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50米内的地带。
(二)小型水库(10万立方米-1000万立方米):
1.水库库区管理范围为校核洪水位或者库区移民线以下地带(含已征用土地);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50米至100米内的地带;
2.大坝坝体管理范围为大坝两端以外不少于50米的地带(或者以山头、岗地脊线为界),以及大坝背水坡脚以外50米至100米内的地带;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20米至50米内的地带;
3.水电站管理范围为电站及其配套设施建筑物周边20米地带;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100米内地带;
4.溢洪道管理范围为溢洪道左右各15米的地带(或山头岗地脊线为界);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各50米内的地带;
5.陡坡消力池管理范围为陡坡消力池后50米的地带;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50米内的地带;
6.隧洞管理范围为隧洞进出口外50米的地带,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50米内的地带。
(三)山塘(1万立方米-10万立方米):
1.山塘库区管理范围为校核洪水位或者库区移民线以下地带(含已征用土地);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25米至50米内的地带;
2.大坝坝体管理范围为大坝两端以外不少于25米的地带(或者以山头、岗地脊线为界),以及大坝背水坡脚以外25米至50米内的地带;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10米至25米内的地带;
3.溢洪道管理范围为溢洪道左右各10米的地带(或山头岗地脊线为界);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各25米内的范围。
第九条水闸、重要堰坝、电站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划定标准:
1.大型水闸管理范围为水闸闸门及上、下游河道200米至500米,水闸左右侧边墩翼墙外各50米至200米的地带;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20米内的地带;
2.中型水闸管理范围为水闸闸门及上、下游河道100米至250米,水闸左右侧边墩翼墙外各25米至100米的地带;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20米内的地带;
3.其它重要堰坝、小型水闸管理范围为堰坝、水闸及上、下游100米,左右两端20米的地带;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20米内的地带;
4.水电站管理范围为电站及其配套设施建筑物周边20米地带;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100米内地带。
第十条国有机电排灌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
管理范围:泵站、降压站及四周各25米,进、出水池左右侧各25米以及进水池前50米,出水口后30米内的地带。
保护范围:管理范围以外如有影响进出水流态、泵站安全的爆破、堆筑等作业,根据情况划定保护范围。
第十一条渠道及主要渠系建筑物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划定标准:
管理范围:
1.半填半挖渠道:
总渠和干渠靠山侧自开挖顶缘线外延2米至5米的地带;靠田侧自渠埂背水坡脚外延1米至3米的地带;
支渠靠山侧自开挖顶缘线外延2米至5米的地带;靠田侧自渠埂背水坡脚线外延1米至3米的地带。
2.挖方渠道:
总渠和干渠两侧自开挖顶缘线各外延2米至5米的地带;
支渠两侧自开挖顶缘线各外延1米至3米的地带。
3.填方渠道总渠和干渠、渠埂两侧自背水坡脚线各外延1米至3米的地带;支渠、渠埂两侧自背水坡脚线各外延1米至2米的地带。
保护范围:渡槽倒虹吸等主要渠系建筑物的进出口水池、墩、台等四周10米内的地带。
第十二条河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划定标准。
河道管护范围根据省、市、县级河道分别进行划分。
省级河道:XX江。
管理范围为10米,保护范围为10米;
市级河道:XX江、XX河。
管理范围为10米,保护范围为5米;
县级河道:XX河、XX河、XX河、XX河。
管理范围为10米,保护范围5米;
其他县级以下河道管理范围为5米,保护范围为5米。
已建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以及从背水坡脚向外延伸的护堤地,保护范围从管理范围向外延伸。
无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以河道相关规划中的规划线为准,保护范围从管理范围向外延伸。
第十三条凡本办法中未涉及的其他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范围,由当地镇(街)参照本办法自行划定并上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禁止在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任何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
如有违反,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相关水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0年3月20日市人民政府印发《XX市关于划定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