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第659号公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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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第659号公告的通知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第659号公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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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鲁建安监…2008‟1号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第659号公告的通知
各市建筑安全监督站(科):
为加强对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新技术的指导,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的管理,积极培育和引导建设技术市场的发展,加快推进建设事业科技进步,建设部于2007年6月发布了《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659号,以下简称《技术公告》),该《技术公告》涉及建设事业节能、环保、信息、安全、质量等多个重点推广技术领域,共计395项技术,其中推广应用技术326项,限制使用技术37项,禁止使用技术32项。

公告中涉及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现场管理的推广应用技术有第249至260、286项,限制使用技术有第32至
35
项、禁止使用技术有第21至29、31项等(具体内容见附件)。

这些技术的应用、限制和禁止使用对强化施工现场管理,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水平必将产生极其深远影响。

各级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要认真学习、研究公告精神,按照公告要求采取切实措施,积极推进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和防止违反规定使用限制使用技术和禁止使用技术,凡违反《技术公告》并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有关单位进行处罚。

附件:1、推广应用技术部分
2、限制使用技术部分
3、禁止使用技术部分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建筑安全技术应用通知
抄报:省建设厅、省安监局,省建管局
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 2008年2月25日印发
2。

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

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

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浏览次数:68次发布日期:2008-06-11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59号为加强对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新技术的指导,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的管理,积极培育和引导建设技术市场的发展,加快推进建设事业科技进步,依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建科[2002]222号)和实施《建设事业“十一五”重点推广技术领域》(建科[2006]315号)的要求,我部组织编制了《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以下简称《技术公告》)。

现予公告,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技术公告》是在我部全面研究、分析建设事业“十一五”重点工作和科技发展规划及其技术创新部署,提出《建设事业“十一五”重点推广技术领域》的基础上编制的。

体现了在“十一五”科技支撑和引领建设事业发展工作中,更加注重资源环境科技问题、社会发展科技问题,更加注重城乡区域统筹中城镇化与城市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和新农村建设科技问题,进一步强化了对建设事业技术发展的导向。

公告的技术内容覆盖了建筑节能与新能源利用技术、节地与地下空间利用技术、节水与水资源开发利用技术、节材与材料资源合理利用技术、城镇环境友好技术、新农村建设先进适用技术、新型建筑结构施工技术与施工及质量安全技术、信息化应用技术、城市公共交通技术等9个重点推广技术领域,共计395项技术,其中推广应用技术326项,限制使用技术37项,禁止使用技术32项。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研究制定优惠政策,开展工程示范,加强工程化应用技术配套,积极推进《技术公告》发布新技术的推广应用;采取措施加强宣传,使本地区有关设计、施工、房地产开发、监理、质量、安全、施工图审查、验收等工程相关单位和技术应用单位以及基层建设主管部门、尽快了解并准确把握公告的内容和技术要求,适时调整产品结构,促进技术升级,确保《技术公告》的实施。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禁止在市政和住宅小区建设工程中使用砖砌筑检查井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禁止在市政和住宅小区建设工程中使用砖砌筑检查井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禁止在市政和住宅小区建设工程中使用砖砌筑检查井的通知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及《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建科[2002]222号)的要求,为提高工程质量,防止地下水污染,节约能源,节约土地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在广泛征求意见和调研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凡我省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和住宅小区建设工程,禁止使用砖砌筑检查井,推广使用塑料和钢筋混凝土等质量可靠、工艺先进的检查井。

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自2008年1月1日起,在成都、绵阳、德阳、乐山四市的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和住宅小区建设工程中,禁止使用砖砌筑检查井;自2009年1月1日起,在省内其他地区的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和住宅小区建设工程中,禁止使用砖砌筑检查井。

二、推广使用整体稳固性好、强度高、闭水性好的塑料和钢筋混凝土等质量可靠、工艺先进的检查井(详《室外排水用高密度聚乙烯检查井工程技术规程》DB51/T5041-2007等)。

依照建设部659号公告,优先推广使用塑料检查井。

三、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施工图审查和质量监督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此规定。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规设计和使用砖砌筑检查井,设计单位不得选用禁止使用的产品,施工单位须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

对违规使用砖砌筑检查井的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不得通过,监理单位不得签字,质量监督部门不得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备案。

四、对违规使用砖砌筑检查井的建筑工程,视为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按相关法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四川省建设厅二OO七年十月十日。

合肥市城乡建委继续实施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

合肥市城乡建委继续实施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

合肥市城乡建委继续实施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加强桩基工程检测工作的通知(合建设[2003]30号)2、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合建设[2003]79号)3、关于进一步加强勘察设计市场和抗震设防管理的通知(合建设[2003]195号)4、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工挖孔桩技术限用管理的通知(合建设[2006]261号)5、关于加强深基坑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合建设[2007]134号)6、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防雷设计和审查的通知(合建[2007]228号)7、关于开展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合建设[2007]236号)8、关于排水检查井距与井位有关规定的通知(合建[2007]20号)9、关于印发《合肥市有线电视设施设计导则(试行)》的通知(合肥市建委合肥市广电局合广[2007]52号)10、关于印发实施《合肥市市政管线探测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合建[2007]13号)11、关于印发《合肥市二次供水工程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合建[2007]17号)12、关于执行《合肥市道路运输车辆实载状况调查及桥梁设计汽车荷载的验算车辆荷载标准分析研究报告》中有关标准的通知(合建设[2007]265号)13、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合建设[2007]8号)14、关于印发《南方农村房屋灾后重建技术指导要点》的通知(合建设[2008]18号)15、关于印发《南方雨雪冰冻灾害地区建制镇供水设施灾后恢复重建技术指导要点》的通知(合建设[2008]19号)16、贯彻执行建设部《关于做好损毁倒塌农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合建设[2008]20号)17、关于印发实施《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的通知(合建设[2008]34号)18、关于印发《合肥市工业园区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指导性意见(试行)》的通知(合肥市建委合肥市规划局合建公[2008]50号)19、关于印发《合肥市居住小区智能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建设[2003]124号)20、转发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部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公告通知(合建设[2004]193号)21、关于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建筑门窗使用技术的通知(合建设[2004]274号)22、转发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合建设[2005]185号)23、关于转发《安徽省施工图设计文件节能审查要点》(试行)的通知(合建设[2005]259号)24、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合建设[2005]335号)25、关于发布《合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建设[2006]38号)26、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合肥市建筑节能设计软件》和《合肥市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审查软件》的通知(合建科[2006]164号)27、关于认真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合建设[2006]44号)28、关于开展《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宣贯培训、实施及监督工作的通知(合建设[2007]2号)29、关于贯彻执行《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公告》(第659号)的通知(合建设[2007]4号)30、关于发布实施《合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建设[2007]9号)31、关于贯彻执行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合建设[2007]13号)32、关于印发实施《合肥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合建设[2007]15号)33、关于发布实施《合肥市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技术实施细则》的通知(合建设[2007]18号)34、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合建设[2007]95号)35、关于在合肥市建筑工程中禁止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的通知(合建设[2008]11号)36、关于印发《合肥市胶粉聚苯颗粒、膨胀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饰面砖系统若干技术规定》(暂行)的通知(合建设[2008]24号)37、关于转发省地方标准《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导则》的通知(合建设[2008]33号)38、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科技进步工作的通知(合建设[2008]35号)39、关于贯彻执行《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合肥市建委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合建设[2008]170号)40、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要求的通知(合肥市建设委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合建设[2008]180号)41、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的通知(合建设[2006]288号)42、关于进一步加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的通知(合建抗[2007]288号)43、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新办及延期有关事项的通知.doc(合建质安[2008]85号)44、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doc(合建质安[2008]10号)45、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工作质量投诉管理规定》的通知(合建质安[2008]11号)46、《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合建质安(2008)64号47、《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合建质安(2008)75号)48、《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合建质安(2008)79号)49、《关于在我市建设工程中开展“安全生产在工地、安全教育进班组”活动的通知》(合建质安(2008)83号)50、《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电梯井口安全防护工作加强管理的通知》(合建质安(2008)84号)51、关于印发《合肥市胶粉聚苯颗粒、膨胀聚苯板薄抹灰外保温饰面砖系统若干技术规定》(暂行)的通知(合建设[2008]24号)52、关于印发实施《合肥市住宅工程通病防治实施导则》的通知(合建设[2008]34号53、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估价管理暂行规定》和《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听证程序规则》的通知(合建拆[2005]293号)54、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合肥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合肥市建委员合劳社秘[2007]96号)55、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垫付农民工工资程序》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合肥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合劳社秘[2008]7号)56、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领域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保障措施(试行)》的通知(合建办[2008]36号)57、关于印发《合肥市建委处置因拖欠戒备款和农民工工资引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合建[2008]184号)58、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索赔实施意见》的通知(合建建管[2008]55号59、《关于合肥市淘汰18门以下小轮窑经济补助实施意见》(合财建[2007]272号)60、《关于委托合肥市建设工程监测中心等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检验的通知》(合经贸技术[2004]163号)61、合肥市经委、建委、国土资源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乡镇企业管理局转发安徽省经贸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在全省城镇逐步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意见通知》的通知(合经贸资源[2004]68号)62、合肥市经贸委关于批转《合肥市墙改办关于在合肥市规划区内停止生产粘土砖》的通知(合经贸办[2007]53号)63、关于印发《合肥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合墙组[2005]5号)64、《合肥市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及推广应用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财建[2005]163号)需要修改65、关于印发《合肥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扶持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合墙办[2005]28号)需要修改66、新建桥梁工程设置永久性控制监测点的暂行规定(合建城建[2008]73号)67、关于颁布《大建设路桥项目设计工程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建城建[2007]25号)68、关于大建设项目设计工作的相关规定(合建城建[2007]7号)69、关于大建设道路设计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合建城建[2007]206号)70、关于下发《合肥市市政道路房屋拆迁认照实施意见》(合建城建[2006]83号)(备注:拆迁办正在进行修改)71、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施行)》的通知(合建城建[2006]115号)72、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合建城建[2006]49号)73、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建城建[2000]329号)74、关于在本市建城区内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合肥市公安局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合建[2008]175号)75、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建建管[2009]50号)76、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合建建管[2009]51号)77、关于印发《合肥市道路交通及附属设施指导手册》的通知(合建城建[2009]30号)78、关于印发《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合建公[2009]4号)79、关于印发实施《合肥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数据建库标准》(试行)的通知(合建设[2009]11号)80、关于印发《合肥市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建设[2009]31号)81、合肥市建筑节能材料产品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合建设[2009]56号)82、关于印发《合肥市建委落实校舍安全工程责任实施方案》的通知(合建设[2009]60号)83、关于印发《市政工程庐州杯金奖评审办法》的通知(合建质安[2009]32号)84、关于印发《大建设路桥项目主要材料集中采购实施细则》的通知(合建[2009]76号)85、关于印发《合肥市治理建设工程项目挂靠行为实施办法》的通知(合建[2009]107号)86、关于推广使用《合肥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合建[2009]120号)87、关于印发《合肥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合建质安[2009]156号)88、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建村[2009]9号)89、关于印发《合肥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控制要点》、《合肥市新型材料施工技术要点》等通知90、关于印发《合肥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建[2010]5号)91、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建[2010]11号)92、关于规范工程运输业务分包管理的通知(合建[2010]16号)93、关于印发《合肥市混凝土企业安全生产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合建[2010]27号)94、关于印发《合肥市混凝土运输实行公司化运营管理细则》的通知(合建[2010]28号)95、合肥市建设施工质量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评选办法(合建[2010]36号)96、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红黄”牌警告制度》的通知(合建[2010]47号)97、关于实行《合肥市混凝土车辆发生交通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通知(合建[2010]53号)98、关于印发《合肥市外地进肥建筑业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合建[2010]79号)99、关于印发《合肥市勘察设计市场诚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合建[2010]81号)100、关于加强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合建[2010]82号)101、关于加强排水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合建[2010]93号)102、关于印发《合肥市城镇检查井盖技术导则》的通知(合建[2010]94号)103、关于对外地进肥建筑业企业实行项目管理人员指模确认制度的通知(合建[2010]98号)104、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重大变更管理的通知(合建[2010]101号)105、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排水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合建[2010]109号)106、关于贯彻落实《合肥市城市排水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合建[2010]121号)107、关于印发《合肥市施工现场钢筋加工质量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合建[2010]190号)108、关于进一步规范烧洁砖类新型墙材企业生产销售行为的通知(合建[2010]212号)109、关于印发《合肥市烧洁类新型墙体材料产品销售、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合建[2010]213号)110、关于印发《合肥市小区室外排水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试行)的通知(合建[2010]220号)111、关于规范我市地下电力管网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合建[2010]231号)112、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合建[2010]233号)113、关于印发《合肥市混凝土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建建管[2010]23号)114、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路桥和水环境治理重点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建城建[2010]9号)115、关于合肥市城市道路下穿立交排水工程设计若干规定(合建城建[2010]55号)116、关于发布实施《合肥市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建设[2010]23号)117、关于发布实施《合肥市公共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建设[2010]24号)118、合肥市深基坑支护工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合建质安[2010]36号)119、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建设系统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实施意见(合建质安[2010]110号)120、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村清洁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合建村[2010]1号。

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与限制禁止使用技术

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与限制禁止使用技术

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公告(建设部公告第659号,2007年6月14日)为加强对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新技术的指导,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的管理,积极培育和引导建设技术市场的发展,加快推进建设事业科技进步,依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建科[2002]222号)和实施《建设事业“十一五”重点推广技术领域》(建科[2006]315号)的要求,我部组织编制了《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以下简称《技术公告》)。

现予公告,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技术公告》是在我部全面研究、分析建设事业“十一五”重点工作和科技发展规划及其技术创新部署,提出《建设事业“十一五”重点推广技术领域》的基础上编制的。

体现了在“十一五”科技支撑和引领建设事业发展工作中,更加注重资源环境科技问题、社会发展科技问题,更加注重城乡区域统筹中城镇化与城市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和新农村建设科技问题,进一步强化了对建设事业技术发展的导向。

公告的技术内容覆盖了建筑节能与新能源利用技术、节地与地下空间利用技术、节水与水资源开发利用技术、节材与材料资源合理利用技术、城镇环境友好技术、新农村建设先进适用技术、新型建筑结构施工技术与施工及质量安全技术、信息化应用技术、城市公共交通技术等9个重点推广技术领域,共计395项技术,其中推广应用技术326项,限制使用技术37项,禁止使用技术32项。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研究制定优惠政策,开展工程示范,加强工程化应用技术配套,积极推进《技术公告》发布新技术的推广应用;采取措施加强宣传,使本地区有关设计、施工、房地产开发、监理、质量、安全、施工图审查、验收等工程相关单位和技术应用单位以及基层建设主管部门、尽快了解并准确把握公告的内容和技术要求,适时调整产品结构,促进技术升级,确保《技术公告》的实施。

建设部659号文件推荐使用技术

建设部659号文件推荐使用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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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设Leabharlann 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技术(第一批)
推广应用技术部分
技术分类 序 号 领域 类目 类别 技术名称 主要技术性能及特点 适用范围 生效 时间 技术咨询服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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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T Low-E膜双中空玻璃是一种集成了光谱选择性镀层PET薄膜的玻璃深加工产 品。通过使用多层金属和氧化物的光学干涉膜系达到对特定波长的反射和低辐射性能, PET Low-E 同时保持可见光波段的高透过率。镀有这种镀层的PET薄膜张悬于中空玻璃的空腔形成了 房屋建筑门窗、 膜双中空玻 带有低辐射表面的双腔中空结构,从而显著降低玻璃的热传导系数,达到优异的保温效 玻璃幕墙、斜面 果。当镀层具有透明遮阳特性时,该产品可实现保温和遮阳的双重功能。与常规的Low- 采光等部位 璃 E中空玻璃相比,减少了热对流和热传导,具有更低的U值,并具有更高的隔声性能。 PET Low-E膜双中空玻璃应符合GB/T11944《中空玻璃》标准。 一 可单独或复合成 隔热中间膜夹层玻璃具有对阳光热辐射红外波长的反射性能,同时保持可见光波段 中空玻璃,用于 隔热中间膜 的高透过率,显著降低玻璃的阳光得热,达到优异的透明遮阳效果。隔热中间膜夹层玻 房屋建筑门窗、 自本 夹层玻璃 璃应符合GB/T9962《夹层玻璃》标准,且可见光透过≥70%时,阳光得热系数≤0.41。 玻璃幕墙、斜面 公告 采光等部位 发布 建筑 门窗 真空玻璃 节能 技术 将两片平板玻璃四周密闭起来,将其间隙抽成真空并密封排气孔形成真空玻璃。真 空玻璃的两片一般至少有一片是低辐射玻璃,两片玻璃之间的间隙为0.1—0.2mm,真空 度优于0.1Pa,这样就使通过真空玻璃的气体热传导、对流几乎为零。标准真空玻璃传热系 数值小于1.0;复合真空玻璃传热系数值小于0.9 ;真空玻璃计权隔声量 Rw>35dB。 之日 起至 下期 公告 发布 本类 对门窗的气密、 技术 水密性能有较高 之日 使用或设计要求 止 地区的房屋建筑 的平开及推拉等 窗型 各类气候区居住 建筑和公共建筑 的外门、窗及幕 墙工程

关于进一步加强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管理的通知常住建〔2011〕163号各建筑施工、监理企业:为进一步加强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管理,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原建设部第166号令)、住建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2010)、《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办法》(苏建管质〔2006〕9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管理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一、施工企业在购置井架物料提升机时,应选择专业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并要求厂家提供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产品说明书等合格证明材料。

二、井架物料提升机必须按规定到市安监站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办理产权登记时提供下列资料:1、《井架物料提升机产权登记表》(见附件1);2、产权单位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3、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复印件1份。

未实行产品制造许可证的产品,提供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产品鉴定证书;4、制造监督检验证明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使用证明复印件1份;5、产品出厂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6、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7、已购置使用的井架物料提升机办理产权登记时,还应提交以下相关资料:(1)技术改造、大修情况资料;(2)事故记录和累计运转记录等资料;(3)超过使用年限的必须提供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性能试验和结构应力测试合格报告。

三、井架物料提升机的进场、使用、注销登记手续办理,按照原市建设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办法〉的通知》(常建〔2006〕265号)的规定执行。

四、井架物料提升机的安装、拆卸、顶升、附着等作业,必须由取得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并在装、拆前,由安装单位编制针对性的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施工方案必须分开编制),方案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并报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建设部公告第659号推广限制禁止使用材料-限制使用

建设部公告第659号推广限制禁止使用材料-限制使用
限制使用技术部分
序号 领域 技术名称 说明 限用范围 生效时间 技术咨询服务单位
20
混凝土现场拌 制 四
依据《建设部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建设部第218号公 告)
21
22
23
节 材 与 材 料 资 源 合 理 利 用 技 术 领 域
尿素型混凝土 抗冻外加剂
不得用于东部地区的 大中城市和中西部地 自2005年1月1 区的大城市,由当地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工 日起执行 行政主管部门颁布具 程材料及制品研究所 体实施内容。 电话:010-64517775 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 不得用于民用建筑的 自2004年3月18 电话:010-51167265 冬期混凝土施工 日起执行 不得用于房屋建筑的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建筑 自 2001 年 7 月 4 推拉门窗(纱窗除 门窗构配件委员会 日起执行 外) 电话:010-58933760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 自2004年7月1 电话:010-63377173 日起执行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 电话:010-58934591
31
桥面连续构造 处橡胶片隔离 层材料
不得用于市政桥梁
68
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
限制使用技术部分
序号 领域 技术名称 说明 限用范围 生效时间 技术咨询服务单位
非 滚 动 轴 承式 滑轮 依据建设部印发的《关于发布化学建材技术与产品公告》(27号公 告) 石 油 沥 青 纸胎 油毡
24
在《建设部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建设部第218号公 沥 青 复 合 胎柔 性防水卷材 告)基础上,扩大了限用范围。
中国建筑防水材料工业协会 不得用于防水等级为 自2001年7月4 电话:010-88363465 I、II级的建筑屋面及 日起执行 中国建筑学会建筑材料学术 各类地下防水工程 委员会防水技术专业委员会 电话:010-88223765 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防水分 会 电话:010-68312596 不得用于防水等级为 I 、 II 、 III 级的建筑 自本公告发布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 电话:010-58934591 屋面及各类地下工程 之日起执行 防水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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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第659号公告的通知
一、推广应用部分的实施规定
(一)新型模板与脚手架施工技术。

对技术名称为智能附着式整体升降脚手架(序号249)、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序号250)、外脚手架工具式连墙技术(序号251)的3种新型模板与脚手架的推广应用,待经进一步调研后,另行通知。

(二)临时用电技术。

技术名称为透明塑壳断路器(序号252),电子式和电磁式漏电断路器(序号253),电磁式和电子式漏电保护器(序号254),具有电路隔离、过载、短路和漏电保护功能于一体的组合电器(序号255),弧焊变压器防触电装置(序号256),配电箱和开关箱(序号257)的6项产品技术,必须在施工现场使用。

上述6项产品应通过CCC认证,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标准,并按规定取得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证明后,配电箱生产厂家和施工单位方可使用。

各施工现场必须使用符合上述技术要求的电箱和电器元件,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淘汰,严禁在施工现场继续使用。

(三)垂直运输技术
1、技术名称为SC、SS型施工升降机(序号258)应在施工现场使用。

施工升降机必须是齿轮齿条传动,带有渐近式防坠安全器,其防坠安全器必须每年到具备相应资质检验检测机构或原生产厂家进行一次检测标定。

施工现场所使用的井字架、龙门架物料提升机必须有可靠的防断绳、超速安全、楼层停靠等装置。

2、施工现场多塔作业防止碰撞防护技术(序号259)、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序号260)和设备信息管理系统(序号286)的推广使用,待经进一步调研后,另行通知。

二、限制使用部分的实施规定
(一)超过使用年限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序号33、34)。

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厂年限超过10年(不含10年)的塔式起重机;630——1250KN.m (不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15年(不含15年)的塔式起重机;1250KN.m以上、出厂年限超过20年(不含20年)的塔式起重机;出厂年限超过8年(不含8年)的SC型施工升降机;出厂年限超过5年(不含5年)的SS 型施工升降机;以上各类起重机械限制在建筑施工现场使用。

限制使用的起重机械应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合格,出具合格证书后,方可继续使用。

凡未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或评估不合格的限制使用部分的起重机械,自2009年1月1日起,一律禁止在建筑施工现场使用(限制使用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详见附件五、六)。

(二)人工挖孔桩。

人工挖孔桩(序号35)不得用于软土、易发生流沙或地下水位高的建筑工地。

三、禁止使用部分的实施规定
(一)简易临时吊架(序号21)、自制简易吊篮(序号22)、大模板悬挂脚手架(包括同类型脚手架)(序号23)等3种产品,一律禁止在建筑施工现场使用。

(二)石板闸刀开关(序号24),HK1、HK2、HK2P、HK8型闸刀开关(序号25),瓷插式熔断器(序号26)等3类产品,自下文之日起,一律禁止在建筑施工现场使用。

(三)QT60/80塔机(70及80年代生产产品)(序号27)、井架简易塔式起重机(序号28)、自制简易的或用摩擦式卷扬机驱动的钢丝绳式物料提升机(序号31)等3类产品,已在建筑施工现场淘汰,任何施工单位不得使用。

(四)塔式起重机。

凡是无顶升套架及机构、无高处安装作业平台的QTG20、QTG25、QTG30等型号塔式起重机(序号29),自下文之日起,一律禁止在建筑施工现场安装使用,已经安装使用的,必须于2009年1月1日前拆除(禁止使用塔式起重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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