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则名词解释
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张明楷

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张明楷》在刑法体系中,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张明楷是一项重要的原则,它对于我们理解和适用刑法具有深远的意义。
在本文中,我们将通过对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张明楷进行全面评估,探讨其深度和广度,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概念。
1. 刑法分则的基本概念刑法分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对刑法规定的具体内容进行归类和分类,从而便于理解和适用刑法。
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张明楷,则是在解释刑法分则时所遵循的原则和方法。
张明楷教授认为,刑法分则的解释应当注重实践和效果,遵循法律的目的和价值导向,同时兼顾法律规定的结构和体系性。
这一观点对于我们理解刑法分则的本质和意义具有重要启示。
2. 刑法分则的理论价值刑法分则不仅对于法律的适用具有指导意义,而且在学术研究和理论探讨方面也具有重要价值。
通过对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张明楷的研究,我们可以深入理解刑法规定的内在逻辑和法律的本质,为我们掌握刑法理论提供重要的理论支撑和指导。
3. 刑法分则的具体应用在具体的刑法解释和适用中,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张明楷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根据刑法规定处理具体案件时,我们可以借鉴张明楷教授的理论观点,注重刑法规定的效果和实践意义,同时遵循刑法规定的结构和逻辑,从而更好地适用刑法规定,保障司法公正和法律效果。
通过对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张明楷的全面评估,我们可以更深入地理解和掌握刑法分则的含义和意义,为我们在实践和理论研究中更好地运用刑法规定提供重要的理论支撑和指导。
在今后的刑法学习和研究中,我们应当认真研究和理解张明楷教授的理论观点,将其运用到刑法的具体实践中,从而更好地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效果。
结语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张明楷是一项重要的刑法理论,它对于我们理解和适用刑法规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通过对这一原理的全面评估和深入探讨,我们不仅可以更深入地理解和掌握刑法规定,还可以在实践中更好地运用刑法规定,从而更好地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效果。
刑法分则名词解释

刑法分则名词解释
刑法分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组成部分,总共包括五个分则,分别是犯罪和刑罚、刑事责任、刑罚、刑事强制措施和附则。
下面是对刑法分则的相关名词解释:
1. 犯罪和刑罚:这一分则主要规定了犯罪和刑罚的一般原则,包括犯罪的概念、犯罪的构成要件、对犯罪行为的刑罚等内容。
2. 刑事责任:这一分则主要规定了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明确了刑事责任的范围和界限,包括刑事责任年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豁免等内容。
3. 刑罚:这一分则主要规定了刑罚的种类和适用条件,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罚金等刑罚的种类,以及判处刑罚的量刑原则、刑期的计算方法等内容。
4. 刑事强制措施:这一分则主要规定了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和适用条件,包括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羁押、勒令停产停业、撤销或者暂扣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内容。
5. 附则:这一分则主要包括一些与刑法有关的其他规定,包括刑事责任年龄的适用、犯罪分子的教育和改造等内容。
这些名词解释涵盖了刑法分则的主要内容,对于理解刑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规范具有重要意义。
刑法分则作为刑法的组成部分,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保护了社会的公共利益,维护了社会安全和秩序。
《刑法》分则

03
刑法分则的体系
介绍刑法分则的体系
01
刑法分则的体系是指刑法典中分 则部分所规定的各种犯罪的分类 、排列和组合。
02
刑法分则的体系是刑法典体系的 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正确理解和 适用刑法具有重要意义。
包括总则和分则两大部分
的定义、犯 罪的构成要件、犯罪的形态、共同犯 罪、刑罚等。
1
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
行为产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
2
共同犯罪的特点
3
对各种犯罪的特点和构成要件进行解释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 为。
形成共同正犯关系或者教唆 犯、帮助犯关系。
对共同犯罪的结果承担责任。
06
刑罚的种类
介绍刑罚的种类
01
02
03
04
生命刑
死刑和无期徒刑,剥夺犯罪人 的生命权。
不同的犯罪类型可能有不同的构成要件,但通常都要求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过失的心 理状态,以及行为产生了相应的后果。
构成要件是确定犯罪行为是否成立的重要依据,也是司法机关进行定罪量刑的重要 依据。
强调犯罪的严重性和刑事责任
犯罪的严重性是指犯罪行为对社会、 个人或组织造成的损害或伤害的程度 。
强调犯罪的严重性和刑事责任是为了 让人们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和违 法性,从而加强社会对犯罪行为的防 范和打击力度。
03
常见罪名解析
04
案例分析
02
引言
刑法分则的概述
刑法分则的定义
刑法分则规定了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刑罚种类及其适用条件。
刑法分则的分类
根据犯罪行为的特点和危害程度,刑法分则将犯罪分为10类,即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 渎职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
刑法分则知识点总结

刑法分则知识点总结一、罪名及罪刑1. 罪名的认定罪名是对犯罪行为的法律形式化的描述,通过罪名来区分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的严重程度。
刑法分则对于罪名的认定有明确规定,包括故意犯罪、过失犯罪、自首、妨害作证等。
法律对于不同的罪名也有相应的刑罚规定。
2. 罪刑的确立罪刑的确立是指根据罪名认定犯罪行为,并依法判处相应的刑罚。
刑法分则对于刑罚的确定有一定的程序规定和刑法规定,包括对于量刑的原则、法定刑和自由裁量刑等。
二、犯罪构成要件1. 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体或者单位。
刑法分则对于犯罪主体有明确的规定,包括对于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对于单位犯罪的规定等。
2. 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利益或者对象。
刑法分则对于犯罪客体有明确的规定,包括对于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国家机关等利益的保护。
3. 犯罪构成犯罪构成是指犯罪行为达到了构成犯罪的法定条件。
刑法分则对于犯罪构成有明确的规定,包括对于故意、过失、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要件的认定和判断。
三、刑罚的适用1. 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的主体对于其所犯罪行为所承担的民事、行政或者刑事责任。
刑法分则对于刑事责任有明确的规定,包括对于刑法适用、行为能力、故意和过失等方面的规定。
2. 刑罚的种类刑罚是指对于犯罪行为进行的法定的处罚。
刑法分则对于刑罚的种类有明确的规定,包括对于主刑和附加刑的具体规定、对于罚金、有限自由和剥夺自由、死刑等刑罚的规定。
3. 刑罚的量刑刑罚的量刑是指对于犯罪行为具体判决刑罚量的裁定。
刑法分则对于刑罚的量刑有明确的规定,包括对于法定刑和自由裁量刑的规定、对于情节和性质的考虑等。
四、刑法适用1. 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是指在适用刑法时应当遵循的一系列法律规定和原则。
刑法分则对于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有明确的规定,包括对于法律溯及力、刑法解释和适用、刑法规定的适用等。
2. 刑事法律程序刑事法律程序是指在刑事诉讼中适用的一系列法律程序规定。
刑法分则

1,背叛国家罪:是指勾结外国或者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主体是年满16周岁并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主观方面是故意2,分裂国家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主体为一般主体。
即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3,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
主体为一般主体。
同上。
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4,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主体为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是故意。
5,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主体为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是故意。
6,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危害航空运输安全的行为。
主体为一般客体,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7,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
8,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或者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的客观方面为四点。
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
9,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过失。
10,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客体是复杂客体,侵犯了国家关于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也损害了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刑法分则概述

3.法定刑与宣告刑、执行刑
宣告刑是人民法院对具体犯罪判决 宣告刑 宣告的刑罚。 执行刑是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罚, 执行刑 一般低于宣告刑。
思考题
(1)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的关系 是什么? (2)空白罪状和罪刑法定原则的 关系是什么?
(二)我国刑法对犯罪的排列顺序
我国刑法在分则各章的排列顺序问题上, 是按各章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大小的顺序来排列 的,即按照不同的同类客体在国家社会关系整 体中的重要性程度的大小的顺序来排列的,即 社会危害性大的犯罪排在前面,社会危害性小 的犯罪排在后面。在每一章中,对具体犯罪的 排列也按照这样的标准。
第三节 刑法分则具体罪刑条文的构成 一、罪状
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犯罪 构成要件的表述。刑法分则对罪状的表述有以 下四种方式: (1)叙明罪状 叙明罪状。对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加一明 叙明罪状 确的描述,这是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求的方式。 (2)简单罪状 简单罪状。只写出犯罪的名称,而不表述 简单罪状 其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如第232条故意杀人 罪。
第二节 刑法分则的体系
刑法分则的体系,即分则对犯罪的分类和排 列顺序。 (一)我国刑法对犯罪的分类 我国新旧刑法均按犯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作 为分类的依据。新刑法把犯罪分为十类,即危害 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 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
刑法分论
1
第八章
刑法分则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述
第一节 刑法分则与刑法总则的关系
刑法分论,又称刑法各论,研究对象主要是 刑法分则,另外还包括单行刑法、附属刑法中的 分则性规范。 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是有机结合在一起的整 体。总则规定了犯罪与刑罚的一般原理与原则, 如犯罪的概念、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正当行为、 犯罪形态、刑罚制度等;分则则规定了各种犯罪 的具体要件和对该种犯罪的法定刑。总则和分则 均是刑法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总则是分则的概 括和抽象,分则是总则的具体化,是总则原理、 原则的具体运用。
刑法名词解释

刑法名词解释1.刑法: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2.广义刑法: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切法律,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如《公司法》)。
3.狭义刑法:具有法典形式的刑法,在我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4.刑法的法律性质:①规定内容的特定性②调整范围的广泛性③强制手段的严厉性④保护权益的后盾性。
5.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刑法始终的准则,也是指导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准则。
6.罪刑法定原则: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这种行为处以何种刑罚,必须预先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原则。
它的内容为①排斥习惯法②禁止类推③刑法无溯及效力(或事后法的禁止)④禁止绝对的不确定刑⑤明确性原则⑥实体的适当原则。
7.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对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在适用刑法上,不分种族、性别、职业、地位、出身财产状况,一律按照刑法的规定,同等地追究刑事责任。
8.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犯罪分子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的大小相适应。
9.刑法的适用范围:刑法在什么领域内对什么人和从什么时间起至什么时间止具有效力。
10.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11.犯罪的基本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到刑罚处罚性。
12.自然犯:又称刑事犯,指无需等待法律规定,由于其性质上违反社会伦理而被认为犯罪者。
(如杀人、防、强奸等)13.法定犯:又称行政犯,指并不违反社会伦理,由于行政取缔的目的,根据法律的禁止才被认为犯罪者。
(如妨害清算罪等)14.隔离犯:行为实施的地点或时间与犯罪结果发生的地点或时间存在间隔的犯罪。
15. 非隔离犯:行为实施的地点或时间与犯罪结果发生的地点或时间的犯罪。
16.国事犯罪:行为危害国家的主权、政权、社会制度和安全的犯罪。
17.普通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罪之外的刑事犯罪。
18.身份犯:在犯罪构成上犯罪主体被限定于具有一定身份的人才能构成的犯罪。
(如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19.非身份犯:在犯罪构成上不要求犯罪主体具有一定的身份即可以构成的犯罪。
刑法分则名词解释

刑法分则名词解释刑法分则名词解释1.罪状: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2.罪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罪名包括类罪名,狭义的罪名仅指具体罪名。
狭义的罪名,是犯罪的名称或者称谓,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或者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3.叙明罪状:指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
4.选择罪名:指因罪状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比较复杂,罪名刑事上表现为并列特点的罪名。
选择罪名可以统一使用,也可以根据具体的犯罪行为分解使用。
5.法定刑: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确定的适用刑法的种类和刑法幅度。
6.背叛国家罪:指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7.分-裂国家罪: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8.颠-覆-国-家-政-权罪:指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9.投敌叛变罪:指中国公民投奔敌人营垒,或者被捕、被俘后投降敌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10.资敌罪:指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行为。
11.叛逃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12.间谍罪:指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13.投放危险物质罪: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5.破坏交通工具罪:是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6.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指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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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名词解释罪刑各论概说1、罪状: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2、叙明罪状:即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
3、简单罪状:即条文只简单地规定罪名或者简单描述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
4、引证罪状:即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
5、空白罪状:即条文不直接地具体规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但指明确定该罪构成特征需要参照的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6、单一罪状:即条纹只采用叙明、简单、引证、空白罪状其中的一种方式对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进行叙述。
7、混合罪状:即条文同时采用叙明、简单、引证、空白罪状其中的两种方式对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进行描述。
8、罪名:是犯罪的名称或者称谓,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或者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9、概括功能:指对社会上纷繁复杂、千姿百态、形形色色的犯罪现象进行概括的作用。
10、区分功能:指罪名具有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的作用。
11、评价功能:指罪名具有国家对危害社会的行为所给予的政治上和法律上的否定评价,以及对行为人进行的非难和谴责的作用。
12、威慑功能:指由于罪名体现了国家对犯罪的否定评价和对行为人的谴责,因而揭示出:为避免这种否定评价,只有规范自己的行为不触犯罪名,这实际上给人们提供了一个行为标准。
13、单一罪名: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单一,只能反映一个犯罪行为,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14、选择罪名: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既可概括使用,也可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15、概括罪名:指其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但只能概括使用,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16、合法性原则:指确定罪名时必须严格根据刑法分则规定具体犯罪的条文所描述的罪状,既不得超出罪状的内容,也不能片面地反映罪状的内容。
17、概括性原则:指罪名的确定必须是对罪状的高度概括,表述应力求简明。
18、科学性原则:指罪名要在合法性、概括性、概括性的基础上,明确地反映出犯罪行为最本质的特征以及此罪与彼罪的主要区别。
19、法定刑: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确定的适用刑罚的种类和刑罚幅度。
20、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指在条文中对某种犯罪或者某种犯罪的某种情形只规定单一、固定、无量刑幅度的刑种和邢度的法定刑。
21、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指在条文中对某种犯罪不规定具体的刑种和邢度,只规定对该种犯罪应予惩处。
22、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指在条文中对某种犯罪规定了相对具体的刑种和邢度。
23、法条竞合:指一个行为同时符合了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但从数个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来看,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当然排除适用其他法条的情况。
危害国家安全罪1、背叛国家罪:指勾结外国或者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2、分裂国家罪:指组织、策划、是是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3、煽动分裂国家罪:指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4、武装叛乱、暴乱罪:指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武装暴乱或者策划、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武装暴乱的行为。
5、颠覆国家政权罪:指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指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指境内外的机构、组织、个人资助境内的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行为。
8、投敌叛乱罪:指中国公民投靠敌方营垒,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或者在被敌人捕获、俘虏后投降敌人,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行为。
9、叛逃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
10、间谍罪: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指行为人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
12、资敌罪:指在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罪1、危害公共安全罪:指故意或者过失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共财产安全以及其他公共利益安全的行为。
2、放火罪: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务,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决水罪:指故意破坏水利设施,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4、爆炸罪:指故意引发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5、投放危险物质罪: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6、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7、失火罪:指行为人因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8、过失决水罪:指由于过失造成水利设施被破坏,引起水灾,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
9、过失爆炸罪:指由于过失引起爆炸事故,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0、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指由于过失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1、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指行为人过失地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导致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2、破坏交通工具罪: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已经或者足以使上述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3、破坏交通设施罪: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已经或者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4、破坏电力设备罪: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足以造成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5、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指故意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足以造成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6、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指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7、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指过失损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8、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指过失损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交通设施,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9、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指过失损坏电力设备,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0、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指过失损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1、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指因过失毁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2、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指组织、领导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
23、资助恐怖活动罪:指故意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行为。
24、劫持航空器罪: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危害航空运输安全的行为。
25、劫持船只、汽车罪: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6、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指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
27、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指违反国家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法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28、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指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9、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指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销售枪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0、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或者公然夺取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1、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2、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指违反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规定,私自携带或者隐藏枪支、弹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3、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者单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出租、出借枪支,或者依法配备枪支的人员或者单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4、丢失枪支不报罪: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5、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指违反有关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行为。
36、重大飞行事故罪:指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38、交通肇事罪: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9、危险驾驶罪: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40、重大责任事故罪: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41、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指强令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4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43、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罪:指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44、危险物品肇事罪: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45、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46、教育设施重大事故安全罪:指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47、消防责任事故罪:指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因而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