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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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名词解释和简答题汇总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和简答题汇总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与简答题汇总刑法: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得法律。

立法解释:由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含义作出得解释。

司法解释:由最高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刑法作出得解释。

刑法得基本原则:刑法本身具有得,贯穿刑法始终得,必须得到普遍遵循得具有全局性、根本性得准则。

(罪刑法定、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一、刑法效力:指刑法在时间、空间范围得效力。

1、刑法空间效力:《刑法》适用得空间效力,就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与对什么人有效力。

属地管辖——凡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内犯罪得,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得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与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得也适用本法。

犯罪得行为或者结果(包括实行行为与预备行为,希望发生之地,可能发生之地)有一项发生在中华共与国领域内得,就认为就是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内犯罪。

属人管辖——中华人民共与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得,适用本法。

但就是本法规定得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工作人员与军人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得,适用本法。

保护管辖——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照本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可以适用本法,但就是按照犯罪地得法律不受处罚得除外。

普遍管辖——对于中华人民共与国缔结或者参加得国际条约所规定得罪行,中华人民共与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得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适用本法。

2、刑法时间效力:就是指刑法得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得行为就是否具有溯及力得问题。

溯及力——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判决、判决未确定或未裁定得行为就是否具有追溯适用效力,如果有适用效力则就是有溯及力,否则就就是没有溯及力。

(我国刑法规定:中华人民共与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得行为,如果当时得法律不认为就是犯罪得,适用当时得法律;如果当时得法律认为就是犯罪得,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得规定应当追诉得,按照当时得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就是本法不认为就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得,适用本法。

刑法总论知识点整理

刑法总论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刑法概说一、名词解释1、刑法:刑法就是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立法解释: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作的刑法解释。

(包括三种情况:第一,在刑法中用条文对有关用语所作的解释。

第二,在刑法文件的起草说明或者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

第三,刑法施行过程中,国家立法机关对发生歧义的刑法规定所作的解释。

)3、司法解释:是指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依据法律的授权对刑法规定的含义所做的说明。

4、扩张解释:即刑法规定的字面通常含义较其真实含义窄时,扩张其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规定的真实含义。

5、限制解释:即刑法规定的字面通常含义较其真实含义广时,限制其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规定的真实含义。

6、当然解释:即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和事物属性的逻辑推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刑法规定的使用范围之内。

7、反对解释:根据刑法条文的正面表述,推导其反面含义。

8、补正解释:在刑法文字发生错误时,统观刑法全文加以补正,以阐明刑法真实含义。

9、体系解释: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联合相关法条的含义,阐明刑法规范含义。

10、历史解释:根据刑法制定时的历史背景以及发展源流,阐明刑法规范含义。

11、比较解释:参考国外立法与判例,借以阐明刑法规范含义。

二、重点知识1、刑法的历史:原始社会的惩罚、古代外国刑法、欧洲各国刑法发展史、我国古代刑法及其制度。

(我国先秦时期有所谓的刑名法术之学)2、刑法学派:古典学派的诞生、新派的形成、新派和旧派的争议、折中主义的刑法。

3、刑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理论刑法学与应用刑法学、刑法哲学与注释刑法学、注释刑法学与刑事法学。

4、在我国,刑法的渊源主要有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

刑法典是指冠以刑法名称而颁布的,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刑法修正案是指通过直接在现行刑法典框架内对罪行规范进行修改补充的方式所形成的刑法文件。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整理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整理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整理是指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即犯罪的人。

犯罪主体分为自然人和法人两种。

自然人是指生物学意义上的人,即具有生命的人。

法人是指在法律上被赋予独立法人地位的组织或单位,如企业、机关、社会团体等。

在我国刑法中,犯罪主体的年龄、精神状态等因素也对犯罪的认定和量刑产生影响。

此外,犯罪主体还分为直接犯、从犯、教唆犯、共同犯等不同类型,不同类型的犯罪主体在法律上也有不同的责任和处罚。

自然人和单位在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后,如果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就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

一般主体指刑法规定不要求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特殊主体则是指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

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主体对其危害行为及其已经或者造成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具有的心理态度。

罪过是指行为主体实施按刑法规定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所具有的心理态度。

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的犯罪。

过失犯罪则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因为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犯罪。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态度,而犯罪动机则是刺激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者内心冲动。

犯罪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和有关客观事实情况的错误理解。

危害行为是指被刑法所明文禁止,表现人的意识和意志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或者言辞。

作为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实施的刑法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而不作为则是指犯罪人消极的不履行有特定的应尽义务的行为。

刑法学名词解释总论

刑法学名词解释总论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对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具有指导和制约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基本精神的准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罪刑相适应原则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大小,是决定刑罚轻重的主要依据,犯多大的罪,就判多重的刑,作到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罪刑相当,罚当其罪。

刑法的空间效力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刑法的溯及力的问题。

刑法的溯及力新的刑事法律生效后,对新的法律生效以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从旧兼从轻原则一般情况下适用旧法,但当适用新法对被告人有利时,则适用新法。

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的行为。

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并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总和。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是决定社会危害性的首要条件。

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所直接指向的人或物,是社会关系的具体表现形式或承担者、承受者。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性,而为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

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

危害行为指行为人在其意识和意志的支配下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身体的动静。

不作为是危害行为的一种基本形式,指刑法要求行为人必须履行实施某种特定积极行为的义务,行为人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该义务的行为。

即“应为而不为”。

危害结果广义的危害结果:是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损害,包括物质性的与非物质性的、直接的与间接的等。

中义的危害结果:危害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具体损害事实,表现为具体的直接的现实的损害。

刑法总论重点的名词解释

刑法总论重点的名词解释

刑法总论重点的名词解释1、刑法: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犯罪: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就是犯罪3、犯罪构成: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4、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5、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6、犯罪主体: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7、身份: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取得的临时性或者永久性的影响定罪或者影响量刑的状态或者资格。

8、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9、单位犯罪: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10、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11、犯罪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12、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13、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14、犯罪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15、过于自信的过失: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16、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17、意外事件: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18、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部分名词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部分名词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论部分,部分名词解释1.刑法:a) 广义: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b) 狭义:指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刑法体系: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3.刑法的解释: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4.立法解释:就是由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5.司法解释:就是由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6.学理解释:就是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7.文理解释:就是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

8.论理解释:就是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

9.扩张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

10.限制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11.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12.罪刑法定原则: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13.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14.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典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综合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15.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刑法总论名词

刑法总论名词

名词解释1.刑法: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2.广义刑法: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切法律;3.狭义刑法:具有法典形式的刑法,在我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4.刑法的法律性质:①规定内容的特定性②调整范围;5.刑法的法律性质:①规定内容的特定性②调整范围的广泛性③强制手段的严厉性④保护权益的后盾性。

6.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刑法始终的准则,也是指导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准则。

7.罪刑法定原则: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这种行为处以何种刑罚,必须预先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原则。

它的内容为①排斥习惯法②禁止类推③刑法无溯及效力(或事后法的禁止)④禁止绝对的不确定刑⑤明确性原则⑥实体的适当原则。

8.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对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在适用刑法上,不分种族、性别、职业、地位、出身财产状况,一律按照刑法的规定,同等地追究刑事责任。

9.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犯罪分子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的大小相适应。

10.刑法的适用范围:刑法在什么领域内对什么人和从什么时间起至什么时间止具有效力。

11.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12.犯罪的基本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到刑罚处罚性。

13.自然犯:又称刑事犯,指无需等待法律规定,由于其性质上违反社会伦理而被认为犯罪者。

(如杀人、防、强奸等)14.法定犯:又称行政犯,指并不违反社会伦理,由于行政取缔的目的,根据法律的禁止才被认为犯罪者。

(如妨害清算罪等)15.隔离犯:行为实施的地点或时间与犯罪结果发生的地点或时间存在间隔的犯罪。

16. 非隔离犯:行为实施的地点或时间与犯罪结果发生的地点或时间的犯罪。

17.国事犯罪:行为危害国家的主权、政权、社会制度和安全的犯罪。

18.普通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罪之外的刑事犯罪。

19.身份犯:在犯罪构成上犯罪主体被限定于具有一定身份的人才能构成的犯罪。

(如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20.非身份犯:在犯罪构成上不要求犯罪主体具有一定的身份即可以构成的犯罪。

刑法名词解释、术语汇总

刑法名词解释、术语汇总
5、刑法溯及力即溯及既往的效力,指《刑法》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的效力。
6、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5、犯罪动机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
26、认识错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刑法性质、后果和有关的事实情况不正确的认识。
26.1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刑事处罚的不正确的理解。
26.2事实认识错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理解。
(法学方法上的解释方法)
4、刑法空间效力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解决刑事管辖权范围问题。
4.1属地管辖原则对国内犯的适用原则。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的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部刑法。
4.2、属人原则这里的“人”即本国公民,是针对我国公民
在国外犯罪的情形:(1)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
员和军人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2)其他普通公民,原
11、行为基于意思的身体动静
12、行为对象指实行行为所作用的物(有形物与无形物)、人(人
的身体、身份或者状态)与组织(法人、非法人团体与机构)。行
为对象并不是所有犯罪都要求的构成要件要素。
13、犯罪结果指行为给法益造成的具体侵害事实或者危险状态。结果是所有的犯罪的共通的构成要件要素。
14、犯罪主体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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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一刑法效力:1刑法空间效力:《刑法》适用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和对什么人有效力。

属地管辖——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包括实行行为和预备行为,希望发生之地,可能发生之地)有一项发生在中华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属人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但是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保护管辖——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照本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普遍管辖——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适用本法。

2刑法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溯及力——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之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刑法的“从旧兼从轻”原则,用最简单的话理解就是:“有利于被告人”的准则。

二犯罪:1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它具有以下两个特征:(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2)犯罪构成要件必须由我国刑法加以规定才能成为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具有重要作用,为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提供了明确而具体的法律标准。

同时犯罪构成对量刑的意义也十分重要。

任何犯罪都具有四个共同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2犯罪主体——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3责任年龄——刑事责任年龄就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实施犯罪行为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

4一般主体——刑法规定不要求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称为一般主体。

特殊主体——刑法规定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称为特殊主体。

5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6犯罪的主观方面——我国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主体对其危害行为及其已经或者造成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具有的心理态度。

7罪过——行为主体实施按刑法规定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所具有的心理态度。

8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直接)或者放任(间接)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的犯罪。

9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疏忽大意),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过于自信),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

10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11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态度。

犯罪动机——刺激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者内心冲动。

12犯罪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和有关客观事实情况的错误理解。

13危害行为——被刑法所明文禁止,表现人的意识和意志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或者言辞。

作为——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实施的刑法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即不当为而为之。

不作为——指犯罪人消极的不履行有特定的应尽义务的行为。

14危害结果——任何危害行为都会给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但只有危害行为已经造成的实际损害事实才是真正的“危害结果”。

15犯罪客体——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被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对象——犯罪分子对之施加某中影响的具体的物或人。

两者的联系和区别:联系:犯罪对象反映着犯罪客体,是犯罪客体的存在和表现形式,犯罪客体则是隐藏在犯罪对象后面的犯罪的实质内容。

区别:a是否犯罪构成的必备条件:所有犯罪都有犯罪客体,但不是所有犯罪都有犯罪对象;b是否决定犯罪的性质:犯罪客体决定犯罪的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c是否受到实际的损害:任何犯罪都危害客体,而犯罪对象却不一定受到损害;d是否是刑法分则犯罪分类的依据: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16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假象防卫——指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而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从而进行所谓的防卫,或者对没有实行不法侵害的第三者,误认为是不法侵害而加以防卫,因而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事先防卫——指不法侵害尚未开始而实行所谓防卫事后防卫——指不法侵害已经结束而实行所谓的防卫。

防卫过当——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的重大损害从而构成了犯罪的行为。

无限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17紧急避险——采用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以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18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犯罪既遂——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

犯罪中止——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

19举动犯——也称即时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犯罪既遂的犯罪。

行为犯——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危险犯——指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特别危险状态而构成既遂的犯罪。

结果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发生了法定的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

继续犯——又叫持续犯,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由于某种原因终了前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

想象竞合犯——指行为人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同时触犯两个以上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结合犯——指原为刑法上数个独立的犯罪,依照法律的规定,结合成为另一个独立新罪的情况。

连续犯——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数次实施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

牵连犯——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但其方法行为或结果性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

吸收犯——一个犯罪行为被另一个犯罪行为所吸收而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仅以吸收之罪论之,对被吸收的行为不再予以论罪的情形。

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假释之后,在法定的期限(五年)内又因故意犯罪被判刑事处罚的罪犯,称累犯。

惯犯——行为人因为犯罪已成为习惯或以犯罪为常业,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实施某种犯罪,依法律规定应按一罪处理的情况。

20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

教唆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人。

即自己并不亲自参加某种犯罪,而是以自己的言行去引起他人产生犯罪意图,通过他人去实施犯罪。

三刑罚:21主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的刑罚。

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二个以上主刑。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又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

附加刑的基本特点是既能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管制——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的一种刑罚方法。

22量刑——即刑罚裁量,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依法裁量决定刑罚的一种审判活动。

23自首——犯罪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立功——指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

对于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4缓刑——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得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

25追诉时效——对犯罪分子追究刑法责任的有效期限。

四简答:1刑法特征:使用范围——地域范围,时间范围,对人范围强制手段2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3罪刑法定原则——基本要求: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意义:法不溯及既往;不搞类推;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司法解释不能超越法律;各种犯罪及其处罚必须明确、具体。

派生原则: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有罪类推;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4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的关系: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运用。

表述内容不同;5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6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关系——1、认识上,对危险结果都有预见性。

2、意志上,对危险结果的发生都不是希望的,即没有追求其发生的意欲。

区别:1、认识程度有所不同,间接故意认识程度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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