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名词解释之令狐文艳创作
禁毒教育宣传资料之令狐文艳创作

禁毒教育宣传令狐文艳毒品危害人们的身心健康,吞噬人们的肉体和灵魂,直接毁灭我们的美好生活。
毒品曾给中华民族带来极其深重的灾难,时至今日,毒品这场来势凶猛的世纪之患正无情地侵蚀着青少年的身心,接下来,我们将从几个方面对此做些介绍:一、什么是毒品?毒品的危害性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根据《刑法》第357条的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它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危害,可以概括为"毁灭自己、祸及家庭、危害社会"12个字。
(1)毒品严重危害人的身心健康;(2)毒品问题诱发其他违法犯罪,破坏正常的社会和经济秩序;(3)毒品问题渗透和腐蚀政权机构,加剧腐败现象;(4)毒品问题给社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二、毒品的基本特征是什么?(1)具有依赖性;(2)具有非法性;(3)具有危害性。
三、什么是吸毒? 吸毒的方式有哪些?吸毒,就是非法吸食、注射毒品的违法行为。
吸毒的方式主要有:烟吸、烫吸、鼻嗅、口服、注射五种常见方式。
(1)烟吸。
将毒品掺入烟丝,通过吸烟将毒品吸入体内。
(2)烫吸。
将海洛因放在铝箔纸上或金属匙上,下面用火加热,毒品升华为烟雾,吸毒者用力吸吮缕缕青烟,又称为吸烫烟。
(3)鼻嗅。
又称鼻吸。
用管对准鼻孔,通过鼻粘膜将毒品吸入。
(4)口服。
口服多为毒品的片剂,如口服冰毒片、摇头丸等。
(5)注射。
皮下注射、肌肉注射和静脉注射。
四、导致青少年吸毒的原因主要有哪些?根据调查,导致吸毒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1)好奇心驱使在调查中占第一位的原因就是“体会感觉”、“抽着玩玩”、“试一试”、“尝新鲜”。
这种“试一试”的念头往往就是走吸毒不归路的开端。
(2)寻找刺激吸毒时髦、气派、富有,特别是一些先富起来的个体老板,认为该享受的全体验过了,抽一口,不枉来一世。
可这一抽上,富有很快变成贫穷,百万富翁沦为乞丐多不胜数。
(3)逆反心理有人为吸毒者作戒毒榜样,导致吸毒后戒不了;有的被激将而吸毒,特别是个性极强的人往往被自信心所蒙蔽。
廉政鉴定之令狐文艳创作

XXX同志的廉政鉴定
令狐文艳
(简本)
XXX同志现任XXX单位XXXXXX职务。
几年来,该同志在无论在工作中还是生活上都能时刻以党风党纪和廉政准则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党和国家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自己的行为,以身作则,踏实工作,廉洁自律。
该同志能够按照党员廉洁从政的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遵照上级制定的各项条例和禁令,坚持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坚定信念,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
该同志能够发扬艰苦奋斗、团结互助的工作作风,秉承党的优良传统,团结同事,发扬民主,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能够以全心全意的服务意识、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服务于人民、服务于党,并自觉接受党和国家以及人民群众的监
督,并时刻保持勤勤恳恳的工作态度和克已奉公的无私精神,始终保持一种健康向上的人生追求和廉洁敬业的工作作风。
日常的工作生活中,该同志注意汲取知识、积累经验,以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现已能完全胜任本职工作。
目前没有发现该同志存在任何不廉洁的行为。
XX XXXXXXX单位
年月日。
扫黑除恶学习材料之令狐文艳创作

扫黑除恶学习材料令狐文艳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主要规定在刑法的第294条,共有5款,涉及3个罪名。
分别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1款)、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第2款)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3款)。
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10日,以下简称《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下简称“两高一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2009年,以下简称《2009纪要》)和《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15年,以下简称《2015纪要》)涉及到的相关问题主要有:一、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刑法第294条第5款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以下简称“组织特征”)(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下简称“经济特征”)(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以下简称“行为特征”)(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以下简称“危害性特征”)根据《2009纪要》,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同时具备刑法规定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
由于实践中许多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非这“四个特征”都很明显,因此,在具体认定时,应根据立法本意,认真审查、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相互间的内在联系,准确评价涉案犯罪组织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确保不枉不纵。
(一)关于组织特征1.关于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的认定《2009纪要》指出,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仅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而且组织结构较为稳定,并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
初级经济法基础口诀之令狐文艳创作

《初级经济法》口诀令狐文艳第一章总论一、法律基础记忆口诀:说起法,找国家。
国家制定或认可,国家强制来保证;本质是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体现,特征也为国家意志性、强制性、利益导向性、规范性。
(三)法律关系记忆口诀:权义不分家。
(四)法的形式记忆口诀:宪法最大人大定,法律次之要看人大及常委;行政法规国务院,地方法由地方人大定,最后规章来补充,国务部委部门规,人民政府规章低。
(五)法的分类记忆口诀:成不成文看形式,根本普通看制定,实体程序看内容,一般特别看效力,国际国内看主体。
二、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记忆口诀:若横向,都平等,或裁或审选其一;若纵向,不平等,要分一般与特殊,一般复议诉讼均可以,两者不能并排行,特殊情况先复议,不服才能诉讼提。
(一)仲裁1.仲裁的适用范围记忆口诀:仲裁双方要平等,合同财产,都可以。
有几点特殊记,劳行争议农承包,继承婚姻监收扶,不属仲裁法范围。
2.仲裁的基本原则记忆口诀:公平自愿加独立,一裁终局定纠纷。
(二)诉讼时效期间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也称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民事普通法规定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诉讼时效期间。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1)适用于1年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包括: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2)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绝对时效期间)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记忆口诀:诉讼时效期,其实很好记,一伤未租寄,两年有效期,最长二十年,特殊也可延。
3.地域管辖(1)一般地域管辖:是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也叫普通管辖。
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记忆口诀:诉讼一发生,先把被告找;(2)特殊地域管辖原则(多选题)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广州普法题库及答案之令狐文艳创作

2018年广州普法题库及答案令狐文艳民法总则: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标准由“十周岁”降到“八周岁”。
(A )A.正确B.错误2.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 A)A.正确B.错误3.民法总则将现行两年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为三年。
(A )A.正确B.错误4.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子女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父母负有赡养、照顾和保护的义务。
( A)A.正确B.错误5.无行为能力人所在的单位是其法定的监护人之一。
(B )A.正确B.错误6.其他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时,可担任监护人。
( A)A.正确B.错误7.未成年人父母的监护人资格不可以被撤销。
(B )A.正确B.错误8.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组织,不能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法人,不能作为民事活动的主体,故不能单独以自身的名义对外签订民商事合同。
( B)A.正确B.错误9.网络游戏上的装备并不能产生实际的价值,不能用于流通领域,故不受法律保护。
(B )A.正确B.错误10.恢复原状、修复生态环境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之一。
(A )A.正确B.错误11.2017年10月1日,某演艺明星到贫困山区举办扶贫慈善活动,决定将其财产中的一部分捐赠给其中一特困家庭,受赠人中有一怀孕妇女。
该妇女腹中的胎儿在出生后,是否可以对前述受赠财产主张权利?( D)A.可以B.不可以C.由其母亲决定D.出生后为活体的则可以12.某大学女教师正处怀孕期间,某日下班途中所驾驶汽车被一严重超速行驶的“飚车党”追尾,造成该女教师受伤并早产。
经交警认定,女教师对该起交通事故无责任,“飚车党”对该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若该女教师因受伤而早产的婴儿在出生后存活,但存在因其母在交通事故中的外伤所导致的生理缺陷,其是否可以自己的名义向“飚车党”索赔?(A )A.可以B.不可以C.只能以其母亲名义D.由其母亲决定13.东风小学三年级男生小楷现年8周岁,数学老师要求每人必须准备一套数学课堂所用的量角器,小楷便从其母亲给的压岁钱中拿出一张面值百元的新钞到文具店买了价值5元的塑料量角器,上述买卖是否有效?(A )A.有效B.无效C.需要其母亲追认D.效力待定14.豪豪喜欢上网玩网络游戏,根据网络运营商提供的软件,豪豪注册了账号并下载安装了一款名为“战神”的网络游戏,并以银行卡绑定相应账号,网络支付购买“网游装备”,其他玩家未遵守相应的游戏规则,以黑客方式窃取豪豪的账号并盗取其价值3万余元的“网游装备”,此时豪豪是否可以对其他玩家提起民事诉讼?(B )A.不可以B.可以C.不确定D.由法院决定15.张某工作、生活不顺心,某日在海珠逗留并翻过护栏欲寻轻生,退伍军人雄兵正路过此地,见状一个箭步冲上去拽住张某的左手将张某拉了上来并送往救助站,因张某挣扎,导致张某手臂擦伤,手表落入湍急的河水中无法找回,雄兵是否应当赔偿张某手臂擦伤的医疗费及手表的损失? ( C)A.应赔偿医疗费B.应赔偿手表损失C.均不赔偿D.医疗费及手表损失由双方平均分担16.王老五向张老三借款1万元,双方是好友故未签订借款合同,只是由王老五写了张借条,后张老三工作太忙,一直未向王老五提及还款的事情,王老五也拒绝向张老三还款,如果张老三向法院起诉,其最迟应在借款之日起多长时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 B)A.两年B. 三年C.一年D.自王老五拒绝还款之日起三年17.村民王某和白某同在路边晾晒新收的麦子,中午时分,天空电闪雷鸣,将要下大雨。
刑诉:左宁之令狐文艳创作

序言:对通过司考的渴望,如同呼吸空气那般紧迫!相信自己一定行!令狐文艳知识点1:刑事诉讼法的渊源:。
怎么判断是渊源:内容相通。
如律师法。
2: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1)刑法是实体法,刑诉法是程序法。
(2)工具价值。
(3)刑诉法也有自己的独立价值,即把握程序正义从两角度:①离开了程序正义的实体正义,是非正义。
②一定情况下,程序正义是超越实体正义的。
判断:新刑诉法引入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充分体现了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统一。
答:不对,唯一体现的是保障人权,仅体现程序正义。
(4)刑法更加倾向于惩罚犯罪,刑诉法更加倾向于保障人权。
知识点3:刑事诉讼法与法治国家:(1)法制:指的是一国的法律制度,法律体系。
(2)法治:指的是一国的法律制度运行的状态、状况。
(3)人治:指的是法律沦为了个别权势人物的利用工具,人治往往以法治作为外壳和幌子来达到实现个人意志的实质目的。
法治和人治的最大的区别在于:人数的多少。
多数人交法治,少数交人治。
(4)宪法:我国的根本大法,法律位阶最高的大法。
(5)宪政:指的是宪法在一国的实施状态,宪法被履行、受尊重的程度。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尊重和保障人权:①刑诉人权条款与宪法的人权条款精神一致,都坚持普遍人权主体观(通俗什么人都保护)。
②刑诉四个特点:a.通过保障诉讼身份保护个人 b.保护诉讼参与人人权。
c.公检法的人权不受保护。
d.非法定诉讼参与人但实际参加诉讼的人如见证人。
知识点5: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惩罚和保障并重,矛盾时,侧重保障人权优先。
知识点6: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
知识点7:诉讼效率:应当注重诉讼效率,当效率与公正发生冲突时,应当首选公正,因为公正是法律存在的根基。
但是,也不能为了公正而过分的牺牲效率,否则遥遥无期的公正也无公正可言了。
知识点8:刑事诉讼目的:(1)根本目的:维护社会秩序。
(2)直接目的: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知识点9:刑事诉讼价值:刑事诉讼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立法及其实施对国家、社会及其一般成员具有的效用和意义。
民法名词解释和简答题之令狐文艳创作

民法重点令狐文艳一、名词解释1、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财产人们通常说的财产是指土地、房屋、物资等物质财富和金钱的总称。
民法上讲的财产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财产是指有关金钱(即能用金钱表示或者能用金钱衡量的价值)的权利的总和。
广义的财产是指财产权利与财产义务(债务)的总和,可称为总财产。
3、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
(公序良俗原则是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的需要,是约束民事行为的最低要求,是当事人行为自主的底线,不可逾越。
)4、公共秩序是指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秩序。
5、善良风俗是指社会存在及其发展中所必要的一般道德。
6、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有广狭二义,广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关系;狭义的民事关系是指现实生活中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意义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
7、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法律权利、负有民事法律义务和承当民事法律责任的人。
8、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李和民事义务所有发生的事物。
9、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别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
10、行为行为是指人有意识的活动。
认得行为是人有意识的身体动、静。
“动”为作为,“静”为不作为,总称为行为。
11、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没有产生一定法律民事后果的意思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12、非行为事实是指行为以外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学理上又称为自然事实。
13、事件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发生。
14、状态某种客观现象的持续。
15、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
16、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17、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请求责任人承担责任的权利。
适用法律法规清单之令狐文艳创作

14.
国务院令549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15.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2号令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16.
主席令第6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17.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53号令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18.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号令
9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号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规定
92.
国质检特〔2010〕22号
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
补增目录
93.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94.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号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
95.
公安部令第6号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TSG Q5001-2009
起重机器使用管理规则
160.
TSG Z6001-2012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161.
TSG R6001-2011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
162.
TSG ZF001-2006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63.
DB52.12-1999
湖北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
164.
28.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9号
湖北失业保险办法
29.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工伤认定办法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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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名词解释(11级法学1班罗国顺)令狐文艳1、刑法:即一个国家规定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⑴广义刑法~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总称,包括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和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附属刑法规范)。
⑵义刑法~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2、刑法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与结构。
我国刑法典分为①总则②分则③附则。
3、刑法解释: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4、刑法基本原则: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
5、罪行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6、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即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刑法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刑法的特权。
7、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刑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8、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在什么地点、对什么人、在什么时间以及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问题。
(A)属地管辖——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包括实行行为和预备行为,希望发生之地,可能发生之地)有一项发生在中华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B)属人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但是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C)保护管辖——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照本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D)普遍管辖——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适用本法。
9、刑法的空间效力:解决刑法在什么地方、对哪些人适用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是涉及国家主权和国与国之间的刑事管辖权的关系问题。
10、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的生效、失效时间及是否具有溯及既的效力问题。
11、刑法的溯及力: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使用的效力。
12、从旧兼从轻原则:原则上适用旧法,新法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罚较轻时,按照新法处理。
13、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触犯刑事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14、犯罪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统一整体。
犯罪构成要件必须由我国刑法加以规定才能成为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具有重要作用,为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提供了明确而具体的法律标准。
同时犯罪构成对量刑的意义也十分重要。
任何犯罪都具有四个共同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15、犯罪客体:我国刑法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16、犯罪一般客体:一切犯罪共同侵犯的客体,即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社会关系的整体。
17、犯罪同类客体: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18、犯罪直接客体:某一种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19、犯罪对象: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的人或物。
犯罪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和有关客观事实情况的错误理解。
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联系和区别:联系:犯罪对象反映着犯罪客体,是犯罪客体的存在和表现形式,犯罪客体则是隐藏在犯罪对象后面的犯罪的实质内容。
区别:a 是否犯罪构成的必备条件:所有犯罪都有犯罪客体,但不是所有犯罪都有犯罪对象;b 是否决定犯罪的性质:犯罪客体决定犯罪的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c 是否受到实际的损害:任何犯罪都危害客体,而犯罪对象却不一定受到损害;d 是否是刑法分则犯罪分类的依据: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处罚的不正确的理解。
20、犯罪客观方面: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21、危害行为:被刑法所明文禁止,表现人的意识和意志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或者言辞。
22、作为: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即不当为而为之。
23、不作为: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24、危害结果:广义的指由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狭义的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事实。
25、犯罪主体:实施危害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26、自然人犯罪主体: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且实施了危害行为的自然人。
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对违反刑事法律义务的行为引起的刑事法律后果的一种应有的、体现国家根据刑法对该行为人否定性道德政治评价的承担标准。
27、刑事责任年龄: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28、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29、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
30、单位犯罪: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31、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32、犯罪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33、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34、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35、犯罪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清新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36、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37、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38、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危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不可抗力: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情形,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39、认识错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刑法性质、后果和有关事实情况的不正确认识。
40、犯罪目的: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
41、犯罪动机: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一带到犯罪目的的内心起因或者内心冲动。
42、正当行为:客观上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的损害结果,形式上符合某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质上既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行的行为。
43、正当防卫:为了维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且未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假象防卫——指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而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从而进行所谓的防卫,或者对没有实行不法侵害的第三者,误认为是不法侵害而加以防卫,因而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事先防卫——指不法侵害尚未开始而实行所谓防卫事后防卫——指不法侵害已经结束而实行所谓的防卫。
防卫过当——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的重大损害从而构成了犯罪的行为。
无限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44、防卫过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失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45、特殊防卫(无过当防卫、无限防卫):公民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限制,对其行为的任何后果不负刑事责任。
46、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害,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47、避险过当: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行为。
48、犯罪预备:行为人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创造条件,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施犯罪行为的故意犯罪形态。
49、犯罪未遂: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其意志意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故意犯罪形态。
50、犯罪中止: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故意犯罪形态。
51、犯罪既遂: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犯罪所规定的完成形态。
52、结果犯:发生了法定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
53、行为犯: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54、举动犯:也称即时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犯罪既遂的犯罪。
55、危险犯:行为人的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而构成既遂的犯罪。
56、任意的共同犯罪: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个人单独可能实施的犯罪,有两人以上共同实施而形成的共同犯罪。
57、必要的共同犯罪: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以两人以上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
犯罪集团: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58、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
59、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60、胁从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
61、教唆犯:故意教唆他人实施犯罪的人。
62、继续犯(持续犯):作用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63、想象竞合犯:指行为人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64、结果加重犯: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基本犯罪构成要件意外的重结果,因为刑法规定加重刑法的犯罪形态。
65、结合犯: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明文规定,结合而成为另一个独立新罪的犯罪类型。
66、集合犯:行为人以犯下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为目的,实施了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刑法却规定作为一类罪论处的犯罪形态。
67、连续犯: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独立成立犯罪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68、牵连犯:为了一定的目的实施某种犯罪,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