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修订情况讲座课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和期限,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的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资商业银行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邮政储蓄银行)等。
第三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对中资商业银行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中资商业银行以下事项须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第五条申请人应当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章机构设立第一节法人机构设立第六条设立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章程;(二)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兑换货币,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三)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五)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六)建立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科技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第七条设立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二)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能有效控制各类风险;(三)发起人股东中应当包括合格的战略投资者;(四)具有科学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拥有高素质的专业人才;(五)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与资本补充机制;(六)有助于化解现有金融机构风险,促进金融稳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
法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财经审计法规选编》》
【年(卷),期】2006(000)007
【摘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页数】48页(P9-5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81
【相关文献】
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J], ;
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J], ;
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J],
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J],
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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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修订情况讲座PPT教学课件

坚持风险为本的导向,严把第一道防线,充分发挥行 政许可风险防范作用,把该管的事务管住管好
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导向,发挥准入引领作用,引导银 行业不断完善金融服务、支持小微企业、“三农”、 科技创新等重点、新兴领域发展
国有商业银行、股 份制商业银行、城 市商业银行、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以 下简称邮政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蓄银 行)等
2020/12/09
8
《办法》主要修改内容
范围调整——境外机构
中资商业银行境外 分行、全资附属或 控股金融机构、代 表机构
中资商业银行境外一 级 分行、全资附属 或控股金融机构、代 表机构,以及境外一 级分行、全资子公司 跨国设立的机构
风险总监、合规总监、首席信息官以及同职 级高级管理人员、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主 任)、副总经理(副主任)、总经理助理
分行行长助理、分行级专营机构总经理助理、 分行营业部负责人
专营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
从境外聘请的境外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 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首
席代表
11
《办法》主要修改内容
推动金融对外开放,同时努力实现银行业经营管理水 平提高与国家金融秩序稳定及经济安全的协调统一
2020/12/09
5
《办法》体例安排
保持原《办法》的基本框架不变
修订后分为7 章:总则、机构设立、
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 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附则
共107 条(原《办法》共144条)
2013版
第二十二条 中资商业银行的 分行筹建申请由其总行向拟设 地银监局提交,银监局受理并 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 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 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
法
佚名
【期刊名称】《司法业务文选》
【年(卷),期】2006(000)0Z1
【摘要】<正>[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12 [施行日期]2006.2.1 [文(令)号][2006]第2号令[类别]经济法·金融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适用操作流程和期限,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的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35页(P8-4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81
【相关文献】
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J], ;
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J],
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J],
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J],
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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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定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定引言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开放,中资商业银行作为中国金融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在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证中资商业银行的经营安全和监管有效,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根据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商业银行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解释,本文将对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规定进行介绍。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定一、开业许可商业银行的开业许可是商业银行获得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的重要凭证。
商业银行的开业许可须要提交包括如下材料:•立项报告书•审计报告•经营计划报告•业务计划报告•股东会决议商业银行申请开业许可的材料必须完整,真实、准确,足以证明商业银行符合开业条件和经营要求。
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将在受理申请后进行审核,并进行严格监管,确保申请人具备合法综合能力。
二、变更许可商业银行的经营情况可能发生变化,需要进行变更许可申请。
商业银行的变更许可包括股权结构变动、董事会成员变动、经营范围变动、注册资本变动等。
商业银行申请变更许可时,必须提交如下材料:•申请书•变更决策(股东会议决议、董事会决议等)•相应补充材料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在受理申请后,将要求申请人加强对变更后的经营状况和管理情况的监督,确保其依法合规经营。
三、注销许可商业银行的注销许可是商业银行的终止,包括各种形式的注销(如出售、合并、清算等)。
商业银行注销许可须要提交如下材料:•注销申请书•立项报告书•监察报告•经营情况评估报告•股东会决议商业银行申请注销许可的材料必须完整、真实、准确,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将在受理申请后进行审核,并进行严格监管,确保注销程序合法合规。
四、其他许可商业银行申请其他许可时,将根据不同的审批类别和许可项目提供相应的材料,如根据《商业银行管理条例》的要求,商业银行申请经营资质时,须要提交经营条件评估报告,营业场所租赁或购买协议等。
中资商业银行作为中国金融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定对于稳定金融市场和保证金融安全至关重要。
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监会关于修改<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

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监会关于修改<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工作,增强银行抵御风险能力,我会草拟了《中国银监会关于修改〈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 zhengqiuyijian@cbrc.gov.cn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中国银监会法规部(邮编:10014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行政许可规章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5月17日。
中国银监会2017年4月18日附件:中国银监会关于修改《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为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工作,增强商业银行抵御风险能力,中国银监会现决定对《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进行修改:一、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拟设立支行的中资商业银行分行、视同分行管理的机构或城市商业银行总行应在支行筹建前3日向开业决定机关提交筹建报告,开始筹建工作”。
二、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拟设立支行的中资商业银行分行、视同分行管理的机构或城市商业银行总行应在提交筹建报告之日起9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并向开业决定机关提交开业申请。
申请人逾期未提交开业申请的,应及时向拟设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报告”。
三、将第二十九条中的“支行的开业申请由分行、视同分行管理的机构或城市商业银行总行向筹建受理机关提交,筹建受理机关受理、审查并决定。
筹建受理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修改为“支行的开业申请由拟设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7修订)

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7修订)【法规类别】银行类金融机构【发文字号】中国银监会令2017年第1号【修改依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7.05【实施日期】2017.07.05【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7年7月5日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修改《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和期限,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的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资商业银行包括: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分别简称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
第三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对中资商业银行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中资商业银行以下事项须经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第五条申请人应当按照《中国银监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章机构设立第一节法人机构设立第六条设立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章程;(二)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兑换货币,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三)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五)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六)建立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科技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1年1月12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2号令发布根据2021年12月 28 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适用操作流程和期限,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的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资商业银行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等。
第三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对中资商业银行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中资商业银行以下事项须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
第五条申请人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1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章机构设立第一节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设立第六条设立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章程;(二)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兑换货币;(三)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五)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第七条设立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二)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能有效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三)地方政府不向银行投资入股,不干预银行的日常经营;(四)发起人股东中应当包括合格的战略投资者;(五)具有科学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拥有高素质的专业人才;2(六)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与资本补充机制;(七)有助于化解现有金融机构风险,促进金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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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分行
支行
境外
《办法》主要修改内容
范围调整——高级管理人员
删除: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城市信用合作社理事长
12
《办法》主要修改内容
取消部分行政许可——业务
取消了申请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全国社会保障 基金托管 业务、银行借记卡业务、企业年金 基金受托业务、个人理财业务的行政许可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07】33号)
10
《办法》主要修改内容
范围调整——高级管理人员
总行
风险总监、合规总监、首席信息官以及同职 级高级管理人员、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主 任)、副总经理(副主任)、总经理助理 分行行长助理、分行级专营机构总经理助理、 分行营业部负责人 专营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 从境外聘请的境外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 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首 席代表
2
《办法》修订的重要意义
简政放权,适应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改革 进程的需要 清理法规,依法科学监管的需要 总结经验,顺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3
《办法》修订的原则
总原则:
坚守风险底线 服务实体经济
转变发展方式 加强有效监管
4
《办法》修订的原则
落实行政审批改革要求,最大限度缩小银行业监管行 政许可范围,下放审批权限,简化行政审批流程 坚持风险为本的导向,严把第一道防线,充分发挥行 政许可风险防范作用,把该管的事务管住管好 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导向,发挥准入引领作用,引导银 行业不断完善金融服务、支持小微企业、“三农”、 科技创新等重点、新兴领域发展 推动金融对外开放,同时努力实现银行业经营管理水 平提高与国家金融秩序稳定及经济安全的协调统一
13
《办法》主要修改内容
取消部分行政许可——机构
分支机构 变更营运资金 分支机构 变更营业场所 设立自助银行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2】52号)
14
《办法》主要修改内容
取消部分行政许可——机构
直接在《办法》中明确改为报告,例如:
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导致的 行政区划、街道、门牌号等 发生变化而实际位置未变化 因房屋维修、增扩建等原因 临时变更住所6个月以内
《办法》主要修改内容
调整行政许可内容——强化对股东的管 理
3.变更5%以下的股东需报告 中资商业银行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 份总额1%以上、5%以下的股东,应当 在股权转让后10日内向所在地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报告。 《办法》第39条
28
《办法》主要修改内容
调整行政许可内容——取消营运资金具 体数额要求
取消七大类许可:
中资商业银行同城支行行长任职资格
依据《2013年-2015年银监会同意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名单》
16
《办法》主要修改内容
充实行政 许可内 容——城 市商业银 行异地分 支机构设 立
2006版
2013版
第二十二条 中资商业银行的 分行筹建申请由其总行向拟设 地银监局提交,银监局受理并 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 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 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 准的书面决定。未跨银监局
5
《办法》体例安排
保持原《办法》的基本框架不变 修订后分为7
章:总则、机构设立、 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 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附则
共107
条(原《办法》共144条)
6
《办法》主要修改内容
对《办法》中的概念进行了明确
取消了部分行政许可事项
《办法》第100 条 几个要点:*机构主要负责人
*符合相应任职条件
*指定后3日内报告 *不得超过6个月
*可以责令限期调整
22
《办法》主要修改内容
充实行政许可内容——代为履职
原《办法》第128条规定的“副职主持工作” 已经取消
23
《办法》主要修改内容
调整行政许可内容——设立支行的限制
原《办法》第四十六条“中资商业银行 在一个城市一次只能申请设立1个支行。 在该申请获得不同意筹建的批复或获得 开业批准后,申请人方可再行申请。”
17
《办法》主要修改内容
充实行政许可内容——专营机构分支机 构设立
分行级专营机构
分行级专营机构 的分支机构
《中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监管指引》
18
《办法》主要修改内容
充实行政许可内容——设立、参股、收 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
原来:两步走 村镇银行筹建 村镇银行开业
例如:某城商行想出资设立一家村镇银行
《办法》第20条
注意
取消的是对营运资金统一的数额要求, 而非取消了营运资金。分支机构开业的条件仍 需要“营运资金到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仍需 要有营运资金入账原始凭证。
29
《办法》主要修改内容
调整行政许可内容——增加信息科技方 面的要求
在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设立、申请开办业务的 条件中要求“建立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 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 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科技系统有 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现在:三步走
设立法人机构 村镇银行筹建 村镇银行开业
“先准出,再准入”
19
《办法》主要修改内容
充实行政许可内容——资本补充机制方面的行 政许可
“申请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和申请发行次级债券” 改为 “申请 募集次级定期债务、申请发行次级债券、混合资本债或金融债及 依法须经银监会许可的其他债务、资本补充工具” “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公开募集股份和上市交易股份的,……向 中国证监会申请之前,应当向银监会申请并获得批准”改为“中 资商业银行公开募集股份和上市交易股份的,……向中国证监会 申请之前,应当向银监会申请并获得批准”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 实施办法》修订情况
1
《办法》沿革
“2006年2号令”2005年11月经银监会第四 十次主席会议通过,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2006年7号令”2006年12月经银监会第55 次主席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8日起施行。 “2013年1号令”2012年10月经银监会第 129次主席会议通过,2013年10月15日起施 行。
法人机构
变更住所
15
《办法》主要修改内容
取消部分行政许可——前瞻性
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设立筹建延期和开业延期 城市信用社所有审批事项 中资商业银行境内分支机构降格和临时停业(但邮储银行支行降格为代理营业机构除 外) 中资商业银行由于变更名称、住所、股权、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前置审批事项而引 起的修改章程审批; 中资商业银行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 信用卡章程审批;
对入股资金提出的更明确的要求,不得以非自有资金 入股,不得代他人持有股权 《办法》第12条
26
《办法》主要修改内容
代他人持有股权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 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 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 方式。
A出资 (实际股东)
中资商业银行
27
B入股 (名义股东)
24
《办法》主要修改内容
调整行政许可内容——强化对股东的管理
1.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发起 人的条件 资本充足率达到其注册地银行资本充足率平均水 平且不低于8% 10.5% 《办法》第10条、第11条
25
《办法》主要修改内容
调整行政许可内容——强化对股东的管 理
2.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发 起人的条件
第93条
33
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关于监事长、监事纳入任职资格管理的 问题
《办法》未将监事长、监事纳入任职资格管理, 也未参照董事长、董事管理
34
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关于取消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问题
《办法》直接改为报告制 银监会专门下发文件进行规范 银监会没有明确要求的,从常规监管的 角度,要求报告、加强监管、及时纠正
20
《办法》主要修改内容
充实行政许可内容——开办依法需经行 政许可的其他业务和业务品种的程序
修订后的《办法》第七十六、七十七条 “依法需经行政许可的其他业务和业务品种” 指在《办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现行的其他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业务和品种。
21
《办法》主要修改内容
充实行政许可内容——代为履职
“拟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本办 法第XX条第XX项规定的条件,不得担任中资商 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办法》第80、81、83条
可参考《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管理办法》
32
《办法》主要修改内容
调整行政许可内容——下放了部分审批 权限
例如《办法》第22条 第39条 第51条
充实了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内容
调整了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和内容
7
《办法》主要修改内容
范围调整——中资商业银行
国有商业银行、股 份制商业银行、城 市商业银行和城市 信用社股份有限公 司等
国有商业银行、股 份制商业银行、城 市商业银行、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以 下简称邮政储蓄银 行)等
8
《办法》主要修改内容
30
《办法》主要修改内容
调整行政许可内容——开办衍生产品交 易和信用卡业务
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 基础类资格 普通类资格 开办信用卡业务资格 发卡业务 收单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