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新闻职业道德失范虚假广告与误导广告

合集下载

广告法规与职业道德

广告法规与职业道德

11
一、《广告法》制定过程
• 1、1949年底,上海市刚一解放,市人民政府就发布了《广告 管理规则》。 • 2、1951年,上海工商局制定了《电台、广播广告及报刊商业 性广告管理办法》。此后,重庆、西安、广州等地先后制定了 相关地方性广告管理法规。 • 3、10年“文革”时期,广告法规遭到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 团的彻底破坏,不仅已经实行的广告法规荡然无存,就连广告 业也成了一片空白。
13
二、《广告法》主要内容
• 《广告法》共分为六章49条。主要内容如下: • 第一章:总则(1—6条)。第一章规定了广告 法的立法宗旨,广告法的基本原则与适用范 围,同时规定了广告主与广告经营者、广告 发布者的具体广告运作范围和对广告活动进 行管理监督的机关。
14
• 第二章:广告准则(7—19条)。本章对广告表现内 容与广告活动的基本原则给予了具体规定。尤其对 药品、农药、烟卓、酒类、食品、化妆品等与普通 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广告制作勺发市均作了特 别规定。同时还规定丁禁止广告的具体情况。 • 第三章:广告活动(20一33条)。规定广告主与广告 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创意、制作、发朽 以及广告代理等活动中,必须依法进行。《广告法》 第三章同时明确规定丁广告活动中各方的权利、义 务,并对广告经营登记、收取广告费等作了专门规 定。同时还对户外广告的具体操作作了具体规定。
9
看法观点
1. 市场监管要与经济发展同步提高,国家要做好宏
观调控,建立健全的广告审查制度;
2. 工商部门应对广告主处以广告费金额一倍的罚款。 依据《广告法》以及《关于在查处广告违法案件 中如何确认广告费金额的通知》的规定,鉴于许 多情况下广告费金额难以确认,广告主应该被处
v
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传媒行为的法律规定(3篇)

传媒行为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传媒业在我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传媒行为涉及到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网络等多个领域,对社会舆论、公众认知、文化传承等方面产生深远影响。

为了规范传媒行为,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和参与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传媒行为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新闻媒体的法律规定1. 新闻自由与新闻真实新闻自由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但新闻自由并非绝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第二条规定:“新闻自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采访、报道、编辑、出版、发行新闻的自由。

”然而,新闻自由应当在法律框架内行使,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新闻真实是新闻媒体的基本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第六条规定:“新闻应当真实、公正、全面、客观地反映客观事实。

”新闻媒体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不得编造、歪曲、篡改事实,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信息。

2. 新闻采访权与新闻发布权新闻采访权是新闻媒体获取新闻信息的重要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第十条规定:“新闻单位及其记者依法享有采访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阻挠、干涉记者依法进行采访。

”新闻媒体在采访过程中,应当尊重被采访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其隐私。

新闻发布权是新闻媒体发布新闻信息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第十一条规定:“新闻单位及其记者依法享有发布新闻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阻挠、干涉新闻单位及其记者依法发布新闻。

”新闻媒体在发布新闻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发布虚假、低俗、暴力等有害信息。

3. 新闻审查制度我国实行新闻审查制度,新闻媒体在发布新闻前,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第十四条规定:“新闻单位及其记者发布新闻,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框架广告管理制度

框架广告管理制度

框架广告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告管理,规范广告发布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各分支机构、子公司等所有与公司相关的广告发布活动。

第三条公司负有严格遵守国家广告法律法规,发挥广告宣传宣传的积极作用,不得出现虚假广告或违反道德风气的广告。

第四条公司广告发布应注重社会效益、环境保护,保证广告内容真实、合法、合规,维护国家、社会和消费者的利益。

第五条本制度由公司相关部门负责执行,对广告发布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

第二章广告发布管理第六条公司发布广告的具体内容、形式、媒体选择等需经过公司高层领导审批,明确发布目的、受众群体等相关信息,确保广告内容符合公司整体形象和业务发展需求。

第七条公司发布广告须保证广告内容真实、准确,不得夸大宣传,不得夸大产品功能、效果,不得对竞争对手进行不正当攻击。

第八条公司不得利用广告发布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不得通过虚假宣传手段竞争对手。

第九条公司发布广告的媒体选择需谨慎,不得发布在不符合法律法规、不符合道德规范的媒体上,不得在不良媒体上发布广告。

第十条公司发布涉及特殊行业、特殊产品的广告,需事先取得相应资质和审批文件,确保发布广告符合国家相关部门规定。

第三章广告发布流程管理第十一条公司发布广告需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包括广告策划、内容编写、审批、发布等流程,确保发布广告符合公司业务需要。

第十二条广告策划由专门的广告策划部门进行,制定广告发布方案,明确广告内容、目标、受众、媒体等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广告内容编写需由专业人员负责,确保内容准确、合法、合规,避免出现错误、虚假、违规广告。

第十四条广告发布活动需经过公司高层领导审批,确保广告内容符合公司整体形象和业务发展需求。

第十五条广告发布需选择合适的媒体进行,确保广告受众面广,覆盖范围合适,提高广告效果。

新闻法规与职业道德 考试复习重点

新闻法规与职业道德  考试复习重点

人格权:是法律赋予公民和法人的专属权利。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个人尊严。

人身自由、生命、健康、姓名、肖像、隐私、名誉、荣誉等方面的权力都属于公民人格权的范畴著作权:也称版权,它是指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基于创作某种作品而享有的署名、发表、出版、获取报酬等权利。

隐私权:就是个人有依照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隐私不受侵害的权利。

肖像权:是公民个人形象通过绘画、照相、雕刻、录像、电影等艺术形式,使公民外貌在物质载体上再现的视觉现象。

新闻传播职业道德:是从事新闻信息传播活动的人们,在长期的职业实践中形成的调整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得到总和。

新闻法概念:1广义的新闻法是指由国家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体现这一国家统治阶级意志的,用于调整人们在新闻传播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2狭义专门指适用于新闻传播的一部法律。

新闻法制:指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按照自己的利益和意志,通过政权机关建立起来的、用以调节在新闻传播活动中各种关系的法律制度。

我国新闻法制有以下几个特点:(1)有极强的意识形态色彩(2)渗透在各部分法律中(3)限制滥用新闻自由的法规多,保障新闻自由的法规不多(4)新闻法制与党的政策和新闻职业道德辩证统一新闻侵权:新闻侵权是新闻采写者利用新闻媒体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

新闻侵权行为发生的原因有哪些?1采访不够深入②写作内容失实③无疑披露隐私④有意毁损名誉⑤批评褒贬过度⑥编辑核实不力新闻侵权行为有哪些特点:1首先必须是和新闻活动相关的,在新闻活动中发生的行为;2从形式看,主要对公民的人格权造成损害;3从传播方式看,具有广泛性和迅速性的特征;从后果看,会对受害人造成严重的损害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1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侵害行为2指向特定的受害人3损害事实的存在4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新闻侵权的四个构成要件损害事实、侵权行为、行为人的过错、因果关系隐性采访:又称“暗访”、“秘密采访”等,指记者不公开自己的真实身份,也不告知对方采访的目的,在对方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形象和声音用暗藏的摄像机或录音机记录下来,并在媒体上发表的采访形式。

2021年新闻传播伦理与法规重点考点版版

2021年新闻传播伦理与法规重点考点版版

新闻伦理与法规第一章新闻传播伦理概述一、媒体职业道德与职业伦理1、媒体职业道德就是媒体从业者和媒体机构自身,遵循体现普遍性社会公德(工作观)和体现特殊性专业原则(专业规范),对其职业行为进行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

2、媒体职业伦理就是媒体从业者和媒介机构在媒体职业道德体系中诸个因素发生冲突时理性抉择原则。

3、新闻职业道德和伦理是媒体职业道德与职业伦理核心,是决定新闻应当如何采集、制作、报道和编辑行为准则。

二、可运用伦理学理论和原则亚里士多德中庸之道、康德绝对命令、英国功利主义第二章新闻传播应遵循伦理原则与规则一、新闻行为评价原则1、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

2、符合新闻政策和宣传纪律规定。

3、符合新闻工作惯例新闻要真实、报道要客观、采访要进一步、评论要公正等。

4、符合新闻职业道德规范。

二、道德总原则:利益净余额1、道德终极原则:善恶原则2、善恶六原则:无私利她、为己利她、单纯利己、纯粹害己、损人利己、纯粹害她。

三、记者扮演角色注意事项:1、不能扮成政府工作人员,借解决政事获取新闻;2、不能扮成司法工作人员,借审理案件获取法律新闻;3、不能扮成军事机关人员,获取军事资料。

4、记者不能扮成违法犯罪之徒。

5、不能变化其自然性别角色。

四、隐性采访应遵循下列原则:1、公共利益原则。

暗访出发点和目应当是大多数人利益。

如¡“地沟油”采访2、别无她法原则。

只有当显性采访之路不通,又必要理解事件真相时。

例如《华氏911》3、场合公共性原则。

暗访场合有规定性,非公共场合不经批准,不得进行拍摄、录音、笔录,否则便是侵犯隐私权。

4、减少道德损失原则。

记者暗访也许要承担成为不法行为旁观者或间接参加者风险,在掌握了许多内幕和细节后,不该和盘托出,应省略某些细节,将潜在有害后果减少到最低限度。

第三章新闻传播伦理内容及实现一、新闻工作者品德构造1、新闻品德三种成分:新闻传播伦理结识、新闻传播伦理感情、新闻传播伦理意志2、社会主义新闻工作者品德基本要素涉及两点: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实事求是。

新闻伦理与法规笔记

新闻伦理与法规笔记

虚假新闻:未能真实反映客观事物本来面貌,带有虚假成分的报道。

共同特征:新闻报道者离开新闻赖以产生和依存的客观事实,任意凭着个人的主观愿望或依据他人的意志去报道新闻。

表现形式:1政治需要,公开作假2于己不利,隐匿真情3宣传典型,任意拔高4屈从压力,写昧心稿5唯利是图,编选新闻6粗枝大叶,调查不实7道听途说,捕风捉影8知识贫乏,不懂装懂9合理想象,添枝加叶10偷梁换柱,移花接木。

危害:【随着新闻媒体在信息社会中的特殊作用日益呈现,大众社会中,人们对拟态环境的倚赖,新闻的真实性越来越重要了。

1经济损失2政治不稳定3社会不稳定4媒体失去存在价值,公信力丧失,媒体其他属性也失去实现基础5宪法规定公民的新闻言论权利的实现,以发布真实的信息为前提;作为媒介消费者,受众有权要求媒体传播真实的新闻信息。

虚假新闻无疑损害了受众的权利】书上:虚假是对新闻真实性原则的根本背弃,它的产生不但严重损害了新闻媒体的声誉,而且也给党和人民的事业带来了巨大危害。

1从新闻真实性原则的理论内涵上看:新闻是新近发生的事实的报道a内容真实是新闻存在的基本条件,也是对新闻报道的基本要求。

新闻一旦失实,便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和基本条件,也违反了新闻报道的基本要求。

B新闻真实性也是新闻特有的优势所在:新闻如果失去真实性便失去了人民的信任,失去了发挥其功能和作用的条件,失去了产生社会影响力的内在因素,也就失去了自己特有的优势。

C 真实不但是新闻存在的基本条件,也是新闻事业和新闻工作者赢得人民群众信任的基础和保证。

2从新闻真实性原则的事件结果看虚假新闻危害:新闻不真实会损害新闻媒体声誉,并会最终导致受众的唾弃,广告商的背离,媒体的生路也就要终止了。

3从我国新闻工作的历史教训看虚假新闻危害:1957年“反右斗争”,说假话成为时髦;1958年浮夸风;“文化大革命”十年。

社会主义新闻事业的历史和实践都证明,新闻工作只要是真实性原则就能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欢迎,而且违反这一原则,不但会给阶级和人民的事业带来损失和危害,还会失去人民的信任,从而失去自己的生存之本。

新闻法规与职业道德教学文案

新闻法规与职业道德名词解释1,新闻职业道德:是从事新闻信息传播活动的人们,在长期的职业实践中形成的调整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2,法律道德化:所谓法律的道德化,主要侧重于守法过程,指的是法律主体把守法内化为一种道德义务,以道德义务对待法律义务。

简言之,即强调人类的道德理念铸化为法律,是由他律转化为自律的过程。

3,道德相对主义:指夸大道德的相对性,否定道德具有普遍性的一种道德主张。

认为道德的正确性或错误性随时随地而异,并不存在可适用于一切时代,可应用于每一个人的“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道德标准。

4,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运用舆论的独特力量,帮助公众了解政府事务、社会事务和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并促使其沿着法制和社会生活公共准则的方向运作的一种社会行为。

5,有偿不闻:“有偿不闻”是指一些单位和个人为了掩盖其丑事,用钱“摆平”媒体,而媒体在得“偿”之后,对本该进行舆论监督的人或事“睁只眼闭只眼”,甚至根本不报逆,不曝光。

还有人美其名日“负面效果影响双赢”。

6,虚假广告:凡利用广告捏造事实,以并不存在的产品和服务进行虚假宣传,或者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主要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均应认定为虚假广告。

7,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其特征是,作者与所在工作机构应具有劳动关系;创作的作品应当属于作者的职责范围;对作品的使用应当属于作者所在单位的正常工作或业务范围之内。

8,外国常驻新闻机构:指外国新闻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新闻采访报道业务并有一名或一名以上人员的分支机构。

9,外国常驻记者:指外国新闻机构派驻中国6个月以上,从事新闻采访报道业务的职业记者。

10,新闻法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针对新闻事业的专门立法,如《新闻法》广义——关于新闻事业的一切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总称。

11,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介超越正常的司法程序对被报道对象所作的一种先在性的“审判预设”。

它是新闻竞争日趋激烈下的产物,从法理学的视角看,“媒介审判”损害媒体作为社会公器的形象,是新闻媒体的职能错位,它使得司法独立和新闻自由的天平过分倾斜,有悖于法治精神。

第五章_新闻职业道德失范:“有偿新闻”

第五章
新闻职业道德失范: “有偿新闻”
一、“有偿新闻”的界定及表现

“有偿新闻”的界定

“有偿新闻”是指新闻机构及新闻工作者对要 求刊登新闻者索取一定费用的新闻,它在我国 20世纪80年代开始出现,在90年代日益泛滥, 成为我国新闻职业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于1993年7月 31日发出了《关于加强新闻队伍职业道德建 设,禁止“有偿新闻的通知”》。

一、危害社会和人民群众,损害党和政府 的威信。
二、败坏媒体自身的信誉,降低媒体的公 信力。 三、“客户”最终得到的不是利益,而是 损害他们自己 四、腐蚀新闻从业人员队伍,导致一些记 者身败名裂,身陷囹圄。



四、坚决制止“有偿新闻”

一、领导下大决心采取措施,推进制止 “有偿新闻”的工作
1991年1月19日通过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 德准则》第五条明确规定。 1993年7月31日《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 关于加强新闻队伍职业道德建设、禁止“有偿 新闻”的通知 》。 1997年1月15日《中央宣传部、广播电影电视部、 新闻出版署、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关于禁 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

一、新闻理论和思想认识方面的原因

将媒体“市场化”,忽略了媒体的职能,忽略了记者 的职责。

二、媒体经济方面的原因


“断奶”后的“阵痛” 记者站的经费问题


三、“客户”方面的原因 四、媒体从业人员方面的原因

从业人员良莠不齐,缺乏职业道德教育。 现代新闻教育本身的问题。
三、“有偿新闻”的危害
一、“有偿新闻”的界定及表现

“有偿新闻”的表现

1、某些单位和记者行贿,利用媒体为自己做宣 传;

新闻伦理

新闻伦理学人文学院 2011级新闻1班靳茜一、名词解释1 “侵扰悲痛”:是“指记者在意外及不幸事故发生后,侵扰一些因该意外或事故而悲伤的人(主要指亲友丧亡者)。

”以致给受害者及其亲友带来心理、人格、尊严等多方面的伤害。

,2 “知情同意”原则:在受众媒介素养相对有限的中国,“知情同意”原则在报道介入之前,提示受访者一旦接受采访可能的后果与风险,对受访者权利给予了深入阐明与深度保护。

, 3“平衡报道”原则:“要求从微观上保证每一篇新闻的真实,从宏观上保证新闻整体布局能符合实际,能如实地描绘社会上某一群体图景。

”4“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介超越正常的司法程序对被报道对象所作的一种先在性的“审判预设”。

是对法院的审判权和犯罪嫌疑人的公民权利的双重侵犯。

语言特征:它的语言往往是煽情式的,力图激起公众对当事人憎恨或者同情一类情绪。

它有时会采取‘炒作’的方式,即由诸多媒体连手对案件作单向度的宣传,有意无意地压制了相反的意见。

5 新闻职业道德失范:虚假新闻、有偿新闻、虚假广告与误导广告。

5“新闻偏见”:在新闻大背景下,偏见是指对新闻所作的不公正的、不诚实的、自私的、不平衡的或者误导性的歪曲。

“典型的新闻偏见”概括为新闻过分呈现高层官方的声音,注意力总是集中在政治或社会精英上,少数群体明显被边缘化乃至污名化等等。

8 隐私权:一般指公民享有私事保守秘密的权利,个人的私生话可以拒绝记者采访、拍照和公开播放,以保护个人生活的安宁。

9 新闻侵犯隐私权:是指在新闻作品中公开他人隐私而是他人隐私受到伤害的行为。

从方式来看主要有:1)未经当事人允许,公开采访对象在个别交谈中谈到的个人私事。

2)在非公共场合,未经当事人允许或向当事人表明身份进行拍照、电视摄像、录音。

3)私拆个人信件和窃听电话以获取新闻等等。

10 公众兴趣:是指公众对国家高级公务员或社会知名人士心理上的关注及由此产生的了解、知情的愿望。

11 诽谤:是指通过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来贬损他人名誉的行为。

当代传媒环境下新闻伦理道德失范问题辨析


运作逻辑。 既然是文化“工业”,那新闻必 然就成为一种市场化、商品化的生产。 商 品经济是以追求最大利润为原则的。 正如 法兰克福学派代表人物霍克海默和阿多 诺所言:“文化工业只承认效益。 ”从某种 程度上说,虚假新闻的频频出现正是文化 工业所带来的结果。 ⑤
新闻媒体作为社会公器和商业企业 的角色冲突,导致了媒体诸如“明星取代 模范,美女挤走学者,绯闻顶替事实,娱乐 覆盖文化, 低俗代替端庄”, 这种低俗之 风,与有偿新闻、虚假报道、不良广告一 道,被公众列为传媒界的“四大公害”。 ⑥
③陈力丹:《传媒职业精神与工作规范缺 失的若干 表 现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院 报 》,2004 (11)。
④陈力丹:《我国传媒面临更多的职业道 德 和 规 范 的 拷 问— ——2006 年 新 闻 传 播 业 的 10 个 话 题 》,《 今 传 媒 》,2007 (1 )。
⑤彭 健 :《虚 假 新 闻 的 背 后 》,《新 闻 爱 好 者 》,2004 (11 )。
鲜的重要原因。 注 释: ①张殿元:《世界传媒伦理道德问题的历
史 审 视 》,《吉 林 大 学 社 会 科 学 学 报 》,2002(5)。 ②据 统 计 ,1995 年 至 2005 年 全 国 报 纸 由
2202 种降为 1926 种。 来源于:辽宁日报集团内 部 刊 物 《经 营 资 讯 》,2007 (8)。
商业化的运作带来了商业化的行为 方式,如同企业的经营目标是以最小的投 入获得最大的产出一样。 商业化媒体的最 大目标就是在最短的时间里争取更多的 受众,继而争取更多的财源。 正是在这种 商业利益的驱动下,媒体经济在某种程度 上变成了“眼球经济”。 为了自身的经济利 益,有一些媒体常常采用标新立异的手法 引发争议和关注,通过损害公信力来赢得 收听率、收视率和市场份额,甚至在经营 中让广告虚假宣传,或以“新闻形式”进行 广告宣传。 怎样能抓住受众,媒体就会怎 么去做,于是奇闻、丑闻、反常的新闻、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告有问题
都市报“体检”:36家“十必登”无一合格
二、《广告法》内容(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次会议通过 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公布 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 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 的积极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 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 服务的商业广告。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 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 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业道德失范: 虚假广告与误导广告
一、广告的定义
一般定义:
广告是一种由广告主体以付费方式,经过专业人员设
计,透过适当的媒体,对一定的对象作非亲身陈述的 传达某种信息,以达成一定的宣传效果的形式
《广告法》的定义:
本法所称的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
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体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 所推销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第十二条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三条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 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 者产生误解。 第十四条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 (四)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 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 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三、虚假广告和误导广告的表现
一、广告中的政治性错误
《广告法》第七条第一、二、三、款规定:广
告中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 国歌”;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的名义”;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 最佳等用语”。使用这些就属于政治性的错误。
第三章
广告活动
第二十五条 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 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六条 从事广告经营的,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技 人员、 制作设备,并依法办理公司或者广告经营登记,方可从事广告活动。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业务,应当由其专门从 事广告业务的机构办理,并依法办理兼营广告的登记。 第二十七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 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 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二十八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 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 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 国家规定的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治疗性药品广告中,必须注明“按 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
第十六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 药品,不得做广告。 第十七条 农药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使用无毒、无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的; (二)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三)含有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 告。 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 所设置烟草广告。 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 第十九条 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 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第三条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第七条 广告内容应当有利於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 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 尊严和利益。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六)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八)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广告准则
第八条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九条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 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 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 的品种和数量。 第十条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 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第十一条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 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 利做广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