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关于完善台湾居民在大陆就业制度的法学思考

熊聪俐:关于完善 台湾居 民在 大陆就业制度 的法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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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 劳 动 争议 处 理 的规定 处 理 . ”这 表 明 ,现 行立 法 要求 发 生涉 台劳 动 争议 时 ,根据 我 国有 关劳
发挥地方立法具有灵活性和针对性的优点,逐步完善台湾居民在大陆就业的法律制度.
关键词 :台湾居民;大陆就业;法律制度
中图分类号:D 2 . 9 21 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 7 .5 32 1)30 4 .6 6 43 6 (0 20 .O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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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完 全 发生在 大 陆其 它 省 、自治 区 、 直辖 市 直至 香港 、 门特 别行 政 区及相 互 间的法 律事 务 6 首 澳 J .
先 ,涉 台 劳动 关系 受两 岸关 系形 势 的影 响和 制约 .台湾 同胞 与 大 陆同胞 本 同属 中华 民族 ,血浓 于
水 .虽然 由于 历 史 的原 因 ,两 岸 曾 出现 过 对抗 甚至 隔绝 的态 势 ,但 自 1 8 9 6年 l O月 l 5日台湾 当
局 宣 布开 放两 岸人 员往 来起 ,两岸 同胞 近 3 8年 的 隔绝状 态被 打破 .近 年来 ,两岸关 系 的进一 步 缓 和 ,为 台湾 居 民到大 陆就 业提 供 了更 加便 利 的条件 ,大 陆相 关 的法律 规范 也逐渐 完 善 .从 19 94 年 2月 2 1日颁 布 的 《 台湾 和香港 、澳 门居 民在 内地 就业 管理 规 定》 到 20 05年 l 0月 1曰起施 行
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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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正文:---------------------------------------------------------------------------------------------------------------------------------------------------- 劳动部关于颁发《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为加强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的管理,经商公安部、财政部同意,劳动部制定了《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现予颁发实施。
执行本规定,劳动部门应主动与公安部门相互配合,密切合作,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须在每年年终将执行情况报劳动部。
台、港、澳人员就业许可证由劳动部统一制定,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一日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以下简称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及内地使用这类人员单位的管理,保护应聘受雇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是指:台、港、澳人员依法应聘受雇于内地用人单位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申请聘雇台、港、澳人员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
第四条本规定不适用于经国家外国专家局聘请的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专家,台湾、香港、澳门在内地设立的商务办事机构的法人代表,在内地开办的外资企业中具有法人资格的投资者。
第五条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证制度。
持有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可在内地就业并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的管理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部门负责。
关于颁发《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6]29号)
![关于颁发《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6]29号)](https://img.taocdn.com/s3/m/22b5dbafd1f34693daef3e65.png)
关于颁发《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6〕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公安厅(局)、外事办公室、外经贸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局及有关部门,各驻外使、领馆、处:为了加强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规范与此相关的就业和聘用行为,依法保护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及聘用外国人的单位的合法权益,经商有关部门同意,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制定了《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现予颁布实施。
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劳动、公安、外事、外经贸各部门应相互配合,密切合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及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须在每年年终将执行情况报劳动部。
目前已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凡不属于本规定第九条所列人员,又未领取就业证的,应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两个月内,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就业证申领手续。
劳动部门应为符合条件者办理就业证,对不符合条件者终止其就业。
逾期不办的,按非法就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外国人就业证》由劳动部统一制作,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国人,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指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和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
本规定不适用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驻华代表机构、其他国际组织中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
第二章就业许可第五条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
外来流动人员管理规定

外来流动人员管理规定外来流动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来流动人员的管理,保障外来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外来流动人员(以下简称外来人员),是指进入本市,无本市常住户籍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员。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外来人员的管理。
台湾省,香港、澳门地区的居民进入本市的,适用国家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领导本市外来人员的管理工作,加强宏观调控,促进外来人员的有序流动。
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辖区域内外来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的公安、劳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是外来人员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外来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设立外来人员管理的协调机构,负责协调、指导、督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外来人员管理工作。
第七条外来人员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管理与教育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外来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外来人员应当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尊重社会公德。
第二章暂住管理第九条进入本市的外来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暂住地的公安派出机构办理暂住登记,其中住宿旅馆的,住宿登记视作暂住登记。
外来人员需要在本市从事务工、经商活动的,应当向暂住地的公安派出机构申领《上海市外来人员暂住证》(以下简称暂住证),公安派出机构应当及时审查,符合下列发证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发给暂住证:(一)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二)在本市有合法的居住场所;(三)有正当的务工、经商理由。
禁止涂改、转借、买卖、伪造暂住证。
第十条暂住登记的有效期为三个月,暂住证的有效期为二年。
暂住登记或者暂住证有效期满需要在本市继续暂住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向原登记或者发证机构办理延期或者换证手续。
第十一条暂住证遗失或者暂住证登记项目需要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机构申请补办或者办理变更手续,有效期满离开本市的,应当缴还暂住证。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如何申办《就业证》 由用人单位直接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劳 动保障部门或其授权的县(区)劳动保障部 门提出申请 珠三角地区原则上在县(区)设立办事 窗口(chuāngkǒu),接受申请
共四十三页
办理《就业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情形之一:内地用人单位直接聘雇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 (2)拟聘雇人员的个人有效旅行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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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guānyú)《就业证》制度
共四十三页
为什么要办理《就业证》
凭证管理服务是内地就业服务管理的一项基 本制度
《就业证》是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合法就 业的凭证
办理了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 受法律保护
其工资、劳动保护(láodòng bǎohù)条件、工作时间、 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待遇与大陆居民相同
共四十三页
? 怎样享受社会保险(shè huì bǎo 待遇 xiǎn)
1、符合内地缴费年限条件(15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 龄(男60岁、女50岁),可以在内地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 2、达不到内地缴费年限条件,回香港的,经本人申请,可以一次性 退还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记账(jì zhànɡ)部分,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关于台港澳人员到内地关于台港澳人员到内地就业的基本程序就业的基本程序用人单位向地级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与内地用人单位达成聘雇或派遣意向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凭就业证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到核发就业证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就业备案手续按规定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缴纳社会保险费关于关于就业证就业证制度制度为什么要办理就业证凭证管理服务是内地就业服务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就业证是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合法就业的凭证办理了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受法律保护受法律保护其工资劳动保护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待遇与大陆居民相同如何申办就业证由用人单位直接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或其授权的县区劳动保障部动保障部门或其授权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珠三角地区原则上在县区设立办事窗口接受申请办理就业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情形之一
云南省《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云南省《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6年10月9日)第一条根据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内就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以下简称外国人)和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
《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外国人在云南省就业,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就业许可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居留证》(以下简称外国人居留证)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云南省劳动厅及其授权的地、州、市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外国人的就业管理,其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具体签发就业许可证书和就业证。
其他地、州、市级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可受理本行政区内外国人就业申请审查,由云南省劳动就业服务局签发就业许可证书和就业证。
第五条外国人在云南省就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二)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两年以上相应的工作经历;(三)无犯罪记录;(四)有确定的聘用单位;(五)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下简称代替护照的证件)。
第六条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首先向劳动行政部门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岗位空缺和聘用条件等情况,由劳动行政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向社会公开招聘,或经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批后,通过新闻报刊发布招聘信息,若30天内(含30天),无本国公民应聘,方可申请聘用外国人。
用人单位不得聘用外国人从事营业性演出。
凡符合《规定》第九、十条规定条件的除外。
第七条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应向地、州、市级劳动行政部门同级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有效证件;(一)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二)拟聘用的外国人履历证明;(三)聘用意向书;(四)聘用外国人原因的报告及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无本国公民应聘的证明;(五)拟聘用外国人具有拟聘在用岗位的技能证书和相应工作经历的证明;(六)拟聘用的外国人所在国医疗机构近期出具的健康证明;(七)用人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用人单位资质的有效证件及相应的复印件;(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件。
香港人在大陆工作 注意事项
香港人在大陆工作注意事项:
1.办理就业证和暂住证:根据“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
定”,香港人在大陆工作应持就业证到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暂住手续。
暂住证对于购买汽车、申办驾驶执照等方面提供便利。
2.了解大陆法令:在大陆工作,应了解当地的法律法规,遵守相关
规定,谨言慎行。
3.税务登记与缴税:在大陆工作期间,应按照中国的税收法律法规
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登记和申报,履行纳税义务。
4.社会保障:可以参加大陆的社会保险计划,包括养老保险、医疗
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并缴纳相应的社保费用。
5.手机号码和银行账户:在大陆,手机号码对于银行账户、支付宝、
微信钱包等线上服务非常重要。
请注意手机号码的使用和安全。
6.劳动合同与劳动权益:确保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了解并遵
守内地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保障自身的工作时间、工资待遇、休息休假等权益。
7.文化适应与沟通:考虑到文化和商业习惯上的差异,需做好心理
调适,加强与内地同事和合作伙伴的有效沟通,理解并尊重当地的文化习俗和社会规范。
8.居住与生活安排:安排好在内地的住宿和生活设施,熟悉当地的
公共服务和生活环境,如交通、教育、医疗资源等。
9.个人安全:在大陆工作时,要注意个人安全,避免涉足不正当场
所,防范被抢等治安问题。
10.银行账户与金融服务:开立内地银行账户以便接收工资及处理
日常金融交易,了解相关的外汇管理和跨境资金流动规定。
11.法律咨询与合规性:如涉及投资创业或特殊行业从业,可能需
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确保所有活动符合内地相关法规要求。
最新颁布的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的管理法规台湾香港
详细办理程序和下载业务表格请浏览以下网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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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e Waihona Puke 地址: 地址: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广州市东华南路148号劳动就业大厦705 148号劳动就业大厦 (广州市东华南路148号劳动就业大厦705 电话:83800667,83819965) 室,电话:83800667,83819965)
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由本人持个体经营 执照、健康证明和个人有效旅行证件等相关资料(表格、相片) 向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就业证。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香港、澳门人员提交的文件之日起5个 工作日内办理。 *详细办理程序和下载业务表格请浏览以下网页:
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根据《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和社会保障部第6号令):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分为五个等级,即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 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者求职、任职、开业的资格凭证,是用人 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的主要依据。 所谓就业准入是指根据《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的有关 规定,对从事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 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并 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就业上岗。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范围 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确定并向社会发布。
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7、受聘人体格检查报告 (广东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地址: 天河北龙口西路207号,电话:38259300,也可到番禺、黄 埔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进行身体检查)。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以下简称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及内地使用这类人员单位的管理,保护应聘受雇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是指:台、港、澳人员依法应聘受雇于内地用人单位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申请聘雇台、港、澳人员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
第四条本规定不适用于经国家外国专家局聘请的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专家,台湾、香港、澳门在内地设立的商务办事机构的法人代表,在内地开办的外资企业中具有法人资格的投资者。
第五条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证制度。
持有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可在内地就业并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的管理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部门负责。
第二章就业申请与审批第七条内地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须向劳动部门申报;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须填写《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申请表》,并经劳动部门批准。
第八条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须具备下列条件: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持有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有效旅行证件。
2具有所要从事工作的技能资格证明或相应的学历证明及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
第九条内地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1需聘雇的台、港、澳人员从事的岗位是用人单位有特殊需要,且内地暂缺适当人选的岗位。
2有劳动部门所属职业介绍机构开具的,在辖区内招聘不到所需人员的证明,或在劳动部门指导下进行公开招聘三周以上,仍招聘不到所需人员。
3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条在内地开办的外资企业中确认的由台、港、澳人员担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免除就业审批手续。
国台办:台湾居民来大陆工作将不再需要办理就业证
该 提 案得 到了 国务 院有 关部 门的高 度重 视和 积极 回 应 。 为 推 动 建 议 落实 ,有 关部 门 多次 与 台 联 界 别沟 通 协 商 ,最 终 实现 了 “取 消 台港 澳人 员 在大 陆 (内地 )就 业许 可 审批 ” 决定 的 成功 出台 。
建 议 的 提 出和 被 采 纳 ,是 全 国政 协 台 联界 别 深 入 贯彻 中 共 十 九 大精 神 和 中 央 对 台政 策 ,关 心 、关 注 台 湾 同胞 同 等待 遇 问题 ,立足 界别 特点 ,发 挥聪 明才 智 ,认真 参政 议政 、 建 言献 策 的积 极成 果 。今 年 两会 期 间 ,台联 界 别 共提 出 20 件 涉 台提 案 ,均得 到有 关部 门 的高度 重视 和 采纳 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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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6月2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郑斯林
二OO五年六月十四日
第一条为维护台湾居民、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的合法
权益,加强内地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和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内地企业事业单
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依法登记的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专家在内地就业的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是指:
(一)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在内地从事个体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
(三)与境外或台、港、澳地区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受其派遣到内地一年内(公历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
止)在同一用人单位累计工作三个月以上的人员。
第四条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
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
应当为其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应当
由本人申请办理就业证。
经许可并取得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受法律保护。
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实行备案制度。
就业证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
第五条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六条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的台、港、澳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龄18至60周岁(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者和内地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超过60周岁);
(二)身体健康;
(三)持有有效旅行证件(包括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有
效证件);
(四)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资格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用人单位为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申请办理就业证,应当向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提交《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和下列有效文件:
(一)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
(二)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个人有效旅行证件;
(三)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四)聘雇意向书或者任职证明;
(五)拟聘雇人员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提供拟聘雇人员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用人单位提交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和有关文件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作出就业许可决定。
对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准予就业许可,颁发就业证;对不符合本规定第
六条规定条件不予就业许可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持就业证到颁发该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聘雇台、港、澳人员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条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由本人持个体经营执照、健康证明和个人有效旅行证件
向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就业证。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香港、澳门人员提交的文
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
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被派遣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的,
用人单位应当自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就业证
注销手续。
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歇业或者停止经营的,应当在歇业或者停止
经营之日起30日内到颁
发该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就业证遗失或损坏的,用人单位应当向颁发该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为台、港、澳人员补发就
业证。
第十四条台、港、澳人员的就业单位应当与就业证所注明的用人单位一致。
用人单位变更的,应当由变更后
的用人单位到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台、港、澳人员重新申请办理就业证。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之间发生劳动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罚款。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与聘雇台、港、澳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用人单位未办
理就业证注销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罚款。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就业证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
该用人单位一年内不得聘雇台、港、澳人员。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劳动部1994年2月21日颁布的《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
业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