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工作规范a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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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6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已经202x年11月2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x 年2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xx二ΟΟ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一条为了保障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安全,规范公安机关的相关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实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制度。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营业场所,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现金出纳、有价证券、会计结算等业务的物理区域,包括自助服务银行营业场所和自动柜员机。

本办法所称金库,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放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金银等贵重物品的库房,包括保安押运公司自建金库。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厅、局可以根据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等情况,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本行政区域具体负责实施的公安机关,报公安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家组,依据《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2x)、《银行金库》(jr/t0003-202x)、《安全技术规范》(gb50348-202x)、《安全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等标准开展审批和验收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由公安机关治安、内保、科技民警和金融机构的保卫、业务干部以及安全防范技术、计算机、电子等行业具有国家认可的专业资格的专家组成的专家库,参与本地区公安机关实施的审批和验收工作。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工作流程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工作流程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工作流程一、受理1、条件:金融机构新建、改建营业场所、金库前,应到当地主管公安机关经文保部门申领并如实填写由公安部制定省公安厅印制的《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并提供以下资料:(1)金融监管机构及银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批准营业网点、金库建设的文件;(2)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3)技防设施安装平面图,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4)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及相关证明材料;(5)安全防范产品检验报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安防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6)施工人员身份证和技术职称的复印件;(7)运钞车停靠位置及营业场所、金库周边环境平面图;(8)房屋租赁或产权合同复印件,租赁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

2、工作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合法。

3、本岗位的责任人:受理民警。

4、岗位职责及权限:受理人员应面见申请人,按照上述条件当场查看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对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告知单,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5、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二、评定风险等级1、工作标准:严格执行《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要求》(GA38-2015),评定记录清晰、结论准确。

2、岗位职责及权限:由县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民警在专家库抽签,确定专家组(专家组由四人以上人员组成)。

专家组根据《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要求》(GA38-2015)提出评定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风险等级及对应的防护级别。

3、岗位责任人:专家组人员。

4、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

三、审核、审批1、工作标准:审核受理、风险等级评定工作情况,对金融机构提出安全防范工程建设方案审核,做出是否准予施工的决定。

2、本岗位的责任人:负责审批工作的民警。

3、岗位职责及权限:(1)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材料,退回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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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6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已经202x年11月2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x 年2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xx二ΟΟ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一条为了保障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安全,规范公安机关的相关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实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制度。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营业场所,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现金出纳、有价证券、会计结算等业务的物理区域,包括自助服务银行营业场所和自动柜员机。

本办法所称金库,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放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金银等贵重物品的库房,包括保安押运公司自建金库。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厅、局可以根据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等情况,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本行政区域具体负责实施的公安机关,报公安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家组,依据《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2x)、《银行金库》(jr/t0003-202x)、《安全技术规范》(gb50348-202x)、《安全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等标准开展审批和验收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由公安机关治安、内保、科技民警和金融机构的保卫、业务干部以及安全防范技术、计算机、电子等行业具有国家认可的专业资格的专家组成的专家库,参与本地区公安机关实施的审批和验收工作。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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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同时,可以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审批和验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准而擅自施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并按照本办法报批,同时对单位处5000元
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
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未经
验收即投入使用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金融机构按照本办法报批,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
级和防护级别等情况,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本行政区域具体负责实施的公安机关,报
公安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家组,依据《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
级别的规定》(GA38-2004)、《银行金库》(JR/T0003-2000)、《安全技术规范》(GB50348-2004)、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核。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专家组意见后底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
负责人审批。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在5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第九条 公安机关对符合条件的,应当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准予施工;对不符合条
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对不予批准的,申请人整改后,可以按照本办法重新提出申请。
(三)技防设施安装平面图、管线敷设图、监控室布置图、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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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6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已经xx年11月2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xx年2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xx二ΟΟ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一条为了保障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安全,规范公安机关的相关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实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制度。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营业场所,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现金出纳、有价证券、会计结算等业务的物理区域,包括自助服务银行营业场所和自动柜员机。

本办法所称金库,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放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金银等贵重物品的库房,包括保安押运公司自建金库。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厅、局可以根据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等情况,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本行政区域具体负责实施的公安机关,报公安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家组,依据《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xx)、《银行金库》(jr/t0003-xx)、《安全技术规范》(gb50348-xx)、《安全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等标准开展审批和验收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由公安机关治安、内保、科技民警和金融机构的保卫、业务干部以及安全防范技术、计算机、电子等行业具有国家认可的专业资格的专家组成的专家库,参与本地区公安机关实施的审批和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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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工作规范许可事项名称: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许可事项依据: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二、《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

许可实施主体:北京市公安局。

许可条件:一、方案审批条件:(一)经金融监管机构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建设;(二)方案设计符合《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银行金库》(JR/T0003-2000)等相关标准的规定;(三)建设工程设计使用的技防、物防产品通过相关检测,符合安防工程要求。

二、工程验收条件:按照工程设计方案建设施工,达到相应风险等级防护要求.许可数量:无。

许可收费项目和依据:无.许可时限:受理后20个工作日。

许可实施程序:一、方案审批实施程序:(一)申请1、申请方式:申请人(金融机构)应填写《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后向主管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2、申请材料目录(材料一式四份,A4纸按顺序装订):(1)《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2)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及自助银行、自助机具应出具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建设的批准文件;(3)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任务书;(4)现场勘察报告;(5)工程合同书;(6)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7)工程初步设计论证意见(附专家组名单);(8)技防设施安装平面图、管线敷设图、监控室布置图、设备器材安装要求及安装图纸、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9)工程费用预算(包括:器材设备预算、设计、施工费用预算、系统维护、修理费用预算);(10)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明;(11)安全产品检验报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者安全技术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12)金库、保管箱库设计、施工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其所从事工种的说明;(13)运钞车停靠位置和营业场所、金库周边环境平面图;(14)房产租赁或者产权合同复印件和租赁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复印件。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服务指南【模板】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服务指南目录1 (1)1111(六)办理条件 (1)(七)申请材料 (2)(八)办理时限 (4)(九)收费标准 (4)(十)咨询服务 (4)二、办理流程 (5)(一)申请 (5)1.提交方式 (5)2.获取收件编号 (5)3.获取收件凭证 (5)(二)受理 (5)1.材料补正 (5)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6)(三)办理进程查询 (6)(四)获取审批决定书 (6)(五)流程图 (6)三、法律救济 (6)(一)投诉 (6)(二)行政复议 (7)四、表单填写 (7)(一)申请表文本 (7)(二)告知、承诺书文本 (7)五、有关说明 (7)附件1 (8)附件2 (10)附件3 (13)附件4 (15)一、办理要素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咨询服务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事项名称: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编码:*********(二)实施机构:莒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三)申请主体:在莒县行政区域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四)受理地点:莒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五)办理依据《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12月公安部86号令)第二条。

(六)办理条件(1)申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承接本市新(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设施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维修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本市从业单位应持有**市公安局颁发的二级(含)以上《**市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到位核准证书》;外省市从业单位应持有所在地省级公安部门颁发的二级(含)以上资格证书副本复印件以及资质证明函原件,并在本市具有可靠的售后服务措施。

②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符合《银行业务库安全防范的要求》(GA858-2010)、《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安全防范的规定》(GA745-2008)、《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银行金库》(JR/T0003-2000)、《安全技术规范》(GB50348-2004)、《安全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

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护暂行规定

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护暂行规定第一篇: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护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护暂行规定(1998年12月7日银发〔1998〕58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营业场所,是指各金融机构有现金出纳、有价证券业务、会计结算业务的营业场所。

金库,是指金融机构存放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金银等的库房。

第三条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安全防范工作应实行“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原则,以“防盗、防抢、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为目的。

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应因地制宜、安全可靠、方便经营、经济实用。

第四条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单位保卫部门或专职保卫人员协助责任人具体落实本规定。

第五条金融机构保卫部门是本单位安全防范工作的主管部门。

公安机关对金融机构的安全防范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各金融机构在新建和改建营业场所、金库前,保卫部门要对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提出具体方案并报上一级单位保卫部门提出意见,经当地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

施工单位必须按图纸施工。

工程竣工后,经当地公安机关、人民银行主管部门共同验收合格,由公安机关发给《安全防护设施合格证》后方可营业或启用。

第七条各金融机构现有营业场所、金库,凡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做出整改计划,逐步达到本规定的安全防范要求。

第八条公安机关应本着“先城镇后农村、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协助金融机构保卫部门按照本规定,研究制订营业场所、金库改造达标规划,分期、分批组织实施。

第二章营业场所的安全防范设施第九条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必须安装坚固的金属防护门。

第十条营业场所二层以下的窗户必须安装金属防护网(栏)。

第十一条有条件的新建、改建营业场所应设置后院,以便运钞车入内交接款。

第十二条营业场所的现金柜台应与其他工作区隔开。

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防设施建设方案审批验收卷及

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防设施建设方案审批验收卷及摘要:一、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概述二、审批和验收的实施原则三、审批流程和相关部门四、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的具体要求五、结论正文:一、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概述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修建营业场所和金库时,需要提交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批和验收的过程。

这一过程旨在确保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和金库具备足够的安全防范能力,保障金融机构和客户的财产安全。

二、审批和验收的实施原则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验收的实施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在工作地点四周装设围栏,在宽敞处设置出入口。

2.大部分设备停电,只有个别地点保留有带电设备,其他设备无触及带电导体的可能。

3.在带电设备四周装设围栏,设置出入口。

4.大部分设备停电,只有个别地点保留有带电设备,其他设备无触及带电导体的可能,在带电设备四周装设全封闭围栏。

三、审批流程和相关部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验收的流程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建设单位提交建设方案,包括安全防范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的详细计划。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建设方案进行审查,确保方案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

3.公安部门对审查通过的建设方案进行备案,并向建设单位发放审批文件。

4.建设单位根据审批文件进行施工,并在施工完成后向公安部门申请验收。

5.公安部门对建设完成的营业场所和金库进行现场验收,确认安全防范设施符合要求后,颁发验收合格证书。

四、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的具体要求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需要满足以下要求:1.营业场所和金库的选址应符合安全要求,远离危险源,地势平坦,交通便利。

2.营业场所和金库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安全标准,具备足够的抗灾能力,防止外部入侵和内部盗窃。

权限内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1.权限内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一、建设方案申请材料:《贵州省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并附以下材料,(1)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建设的批准文件;(2)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任务书;(3)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含营业场所、金库平面设计图,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邻墙体、营业场所现金业务区墙体、现金柜台、自助银行墙体、金库库体的结构设计图;含墙体、柜体以及透明防护板安装方式的剖面图;(4)技防设施设计结构图:包含入侵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对讲系统等技防设备的平面布置图、管线敷设图、系统原理图、监控室平面布置图;(5)运钞车停靠位置和营业场所、金库周边环境平面图;(6)金库、保管箱库设计、施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其所从事工种的说明;(7)安全产品检验报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二、工程验收申请材料:《贵州省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贵州省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贵州省金融机构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贵州省金融机构金库异地集中值守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等有关表格,并附以下材料:(1)申请单位的工程验收申请报告;(2)《准予施工通知书》复印件;(3)安全防范工程施工方案、竣工图纸资料(含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试运行报告,物防、技防隐蔽工程图片和施工验收单);(4)工程合同、工程竣工报告(工程概况、主要设备清单、质量的自我评估、维修服务条款、竣工核算报告等)、系统使用说明书或手册(含操作和日常维护说明、售后维保协议);(5)检测机构出具的技防系统检测报告(依据《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第7款《安全防范工程检验》的有关规定执行)。

系统检测机构必须具有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省、市级以上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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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工作规范许可事项名称: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许可事项依据: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二、《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

许可实施主体:北京市公安局。

许可条件:一、方案审批条件:(一)经金融监管机构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建设;(二)方案设计符合《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银行金库》(JR/T0003-2000)等相关标准的规定;(三)建设工程设计使用的技防、物防产品通过相关检测,符合安防工程要求。

二、工程验收条件:按照工程设计方案建设施工,达到相应风险等级防护要求。

许可数量:无。

许可收费项目和依据:无。

许可时限:受理后20个工作日。

许可实施程序:一、方案审批实施程序:(一)申请1、申请方式:申请人(金融机构)应填写《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后向主管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2、申请材料目录(材料一式四份,A4纸按顺序装订):(1)《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2)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及自助银行、自助机具应出具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建设的批准文件;(3)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任务书;(4)现场勘察报告;(5)工程合同书;(6)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7)工程初步设计论证意见(附专家组名单);(8)技防设施安装平面图、管线敷设图、监控室布置图、设备器材安装要求及安装图纸、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9)工程费用预算(包括:器材设备预算、设计、施工费用预算、系统维护、修理费用预算);(10)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明;(11)安全产品检验报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者安全技术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12)金库、保管箱库设计、施工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其所从事工种的说明;(13)运钞车停靠位置和营业场所、金库周边环境平面图;(14)房产租赁或者产权合同复印件和租赁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复印件。

(二)受理1、受理单位:按照保卫工作隶属关系分别由北京市公安局内部单位保卫局金融保卫处、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行业管理处、各分县局内保处(科)受理。

在京各总行营业部、农业发展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城八区一级支行以上(含一级支行)、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总行及其他商业(含外资)银行保卫工作关系隶属北京市公安局内部单位保卫局金融保卫处;保卫工作关系隶属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行业管理处的宾馆、饭店内的支行级以下(不含支行)银行营业网点保卫关系隶属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行业管理处;其他银行营业场所保卫工作关系隶属各分县局内保处(科)。

在行式自助设备与营业网点的审批合并申请;离行式自助银行依照银行营业场所的要求申请,按照保卫隶属关系进行受理;离行式自助设备的审批按照集中报批,统一受理的原则,由所属金融机构的保卫隶属公安机关进行审批。

2、受理标准:(1)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3、受理程序:(1)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口头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申请人要求书面决定的,受理机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公安机关或者虽属于公安机关但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口头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或者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申请;申请人要求书面决定的,受理机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捺指印确认;(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送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事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填写《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和《收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凭证》,及时送达申请人。

(三)审查1、审查:本岗位责任人:北京市公安局内部单位保卫局金融保卫处、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行业管理处、各分县局内保处(科)主管民警。

岗位职责及权限: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进行论证和审查,确定风险等级和相应的防护级别。

参与论证和审查的专家在《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转交审核人。

时限:10个工作日内完成。

2、审核:本岗位责任人:北京市公安局内部单位保卫局金融保卫处、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行业管理处、各分县局内保处(科)主管处(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在《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上报审定部门。

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

3、审定:本岗位责任人:北京市公安局内部单位保卫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决定和送达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及标准,准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准予施工通知书》。

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及标准,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准予施工通知书》,并载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对不予批准的,申请人整改后,可以按照本程序重新提出申请。

4、批准行政许可申请或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申请的决定由最初受理人员及时送达。

(五)变更与延续:无。

二、工程验收实施程序:(一)申请1、申请方式: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向原审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的公安机关书面提出验收申请,填写《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或者《金融机构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

2、申请材料目录(材料一式四份,A4纸按顺序装订):(1)《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或者《金融机构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2)方案审批相关资料.(包括工程设计任务书、方案、前期专家论证意见、工程合同及补充文件、相关图纸资料等);(3)工程设计变更单;(4)安全防范设施工程设计施工方案(包括竣工图、系统组成概况、防范或监控区域;探测器或摄像机的安装位置、系统原理图或方框图;系统选用的主要设备、器材的检测报告或认证证书等);(5)试运行记录;(6)系统试运行报告;(7)工程竣工报告;(8)系统使用说明书(含操作和日常维护说明);(9)竣工初验报告(含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10)工程检测报告。

(二)受理1、受理单位:原设计施工方案审批单位。

2、受理标准:(1)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3、受理程序:(1)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口头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申请人要求书面决定的,受理机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公安机关或者虽属于公安机关但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口头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或者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申请;申请人要求书面决定的,受理机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捺指印确认;(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送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事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填写《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和《收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凭证》,及时送达申请人。

(三)审查1、审查:本岗位责任人:北京市公安局内部单位保卫局金融保卫处、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行业管理处、各分县局内保处(科)主管民警。

岗位职责及权限: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进行验收,验收组填写《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或者《金融机构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并签署意见后,转交审核人。

时限:10个工作日内完成。

2、审核:本岗位责任人:北京市公安局内部单位保卫局金融保卫处、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行业管理处、各分县局内保处(科)主管处(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或者《金融机构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上报审定部门。

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

3、审定:本岗位责任人:北京市公安局内部单位保卫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或者《金融机构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决定和送达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及标准,经验收合格,准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颁发《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纸制)。

申请人持《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纸制)到指定厂家购制《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铜匾;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及标准,经验收不合格,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验收不合格通知书》,并载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对验收不合格的,申请人整改后,可以按照本程序重新申请验收;4、批准行政许可申请或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申请的决定由最初受理人员及时送达。

(五)变更与延续:无。

三、监督措施:(一)申请人、社会公众对公安机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的渠道:1、建立投诉制度,审批机关要对外公布投诉电话;2、投诉由审批机关的法制、纪检、监察部门受理;3、投诉案件要做到件件有回音。

(二)内部执法监督的方式:1、审批情况每月报告一次,年度总结报告;2、审批工作纳入内部执法质量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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