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规则历史
《海牙规则》范文

《海牙规则》范文《海牙规则》是一系列的国际公约或条约,规范了战争中各种情况下的行为和国际人权保护,旨在促进和平与人道主义。
这些规则由国际社会在海牙召开的国际会议上制定,其中尤以1899年和1907年的两次海牙和平会议产生的《海牙公约》和《海牙公约》附件最为重要。
本文将简要介绍《海牙规则》的主要内容和影响。
《海牙规则》中的主要内容包括战争和平共存的原则、交战状态和暴力冲突的界定、国际人道法的适用性、战争中对平民的保护、俘虏待遇、战俘回归原国的条件、战争中使用的武器和战略方法、国际仲裁和调解等方面。
这些规则旨在确保战争中各方对平民和战俘的尊重和保护,限制使用的武器和战略手段,减少战争中的人道主义灾难。
在《海牙规则》的框架下,国际人道法主要包括四大原则:区分待遇原则、军事必要性原则、避免不必要的痛苦和损害原则、道德原则。
区分待遇原则是指在战争中区分敌方军事目标与平民目标,并对平民提供特殊保护;军事必要性原则是指军事行动应当遵循军事必要性原则,避免使用过度的武力;避免不必要的痛苦和损害原则是指在实施武力行动时,应尽量避免对非战斗人员和战俘的不必要的伤害和痛苦;道德原则是指战争行为应符合人类社会共同的道德标准。
《海牙规则》的制定和普遍接受对国际人道法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通过规范战争中的行为,国际社会为减少战争中的人道主义灾难做出了努力。
这些规则被广泛接受和遵守,不仅保护了平民和战俘的权益,也促进了战争的相对人道化。
同时,它们也为国际社会对战争罪行的追究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框架。
然而,《海牙规则》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限制。
一方面,国际社会在贯彻和执行这些规则上存在一定的困难和不足。
另一方面,科技的发展和战争形态的改变也对现有规则的适用性提出了新的挑战。
例如,现代战争中非对称性的冲突以及无人机等新型武器的使用,给规则的适用和执行带来了困难。
综上所述,《海牙规则》是一系列的国际公约或条约,旨在规范战争中各方的行为和保护平民和战俘的权益。
中国 海牙规则

中国海牙规则
摘要:
1.海牙规则的概述
2.中国与海牙规则的关系
3.中国加入海牙规则的意义
4.海牙规则对中国的影响
正文:
1.海牙规则的概述
海牙规则,全称为《关于国际工业设计注册的海牙协定》,是关于国际工业设计注册的一项国际协定。
该协定于1893 年在荷兰海牙召开的国际会议上通过,旨在为国际工业设计注册提供简化程序和规范标准,以便更好地保护和促进工业设计的创新与发展。
2.中国与海牙规则的关系
中国于1996 年加入海牙规则,成为该协定的缔约国之一。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制造业国家,中国对于工业设计注册有着极高的需求。
加入海牙规则有助于提高中国工业设计的国际地位,推动中国制造业的转型升级。
3.中国加入海牙规则的意义
中国加入海牙规则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加入海牙规则有利于提高中国工业设计注册的国际化水平,提升中国制造业的国际竞争力。
其次,海牙规则为中国企业提供了简化的国际工业设计注册程序,降低了企业的注册成本,有助于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
最后,加入海牙规则有助于促进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推动中国制造业与国际接轨。
4.海牙规则对中国的影响
海牙规则对中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一方面,海牙规则为中国工业设计提供了国际法律保护,有助于遏制侵权行为,保护创新者的权益。
另一方面,海牙规则为中国企业提供了简化的国际注册程序,有助于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总之,中国加入海牙规则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推动中国制造业的转型升级,提高中国工业设计在国际上的地位,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海牙规则的一些解释

《海牙规则》是《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s of Lading)的简称。
它是1924年8月25日在比利时布鲁塞尔由26个国家代表出席的外交会议签署的,于1931年6月2日起生效,截至1997年2月,加入该规则的国家和地区共有88个。
一、《海牙规则》产生的背景提单的使用由来已久。
早期的提单,无论是内容还是格式,都比较简单,而且其作用也较为单一,仅作为货物的交接凭证,只是表明货物已经装船的收据。
随着国际贸易和海上货物运输的逐步发展,提单的性质、作用和内容特别是其中的背面条款都发生了巨大变化。
在提单产生的早期,即自货物托运形式出现后的很长一个时期,在海上航运最为发达的英国,一方面,从事提单运输的承运人,即英国习惯上视为“公共承运人”(Common Carrier)必须按照英国普通法(Common law)对所承运的货物负绝对责任,即负有在目的港将货物以装货港收到货物时的相同状态交给收货人的义务,对所运货物的灭失或损坏,除因天灾(Act of God)、公敌行为(Queen|s Enemies)、货物的潜在缺陷、托运人的过错行为所造成,或属于共同海损损失之外,不论承运人本人、船长、船员或其他受雇人、代理人有无过错,承运人均应负赔偿责任。
但另一方面,法律对私人合同却采取“契约自由”原则,这就为承运人逃避普通法上的法律责任打开了方便之门,承运人在提单上列入对货物灭失或损失免责的条款,强加给货主的各种不公平的条件和不应承担的风险越来越多。
这种免责条款从18世纪开始出现,到19世纪中期的后半期,便发展到不可收拾的地步。
有的提单上的免责事项甚至多达六七十项,以至有人说,承运人只有收取运费的权利,无责任可言。
承运人滥用契约自由,无限扩大免责范围的作法使当时的国际贸易和运输秩序陷入极度的混乱,其直接结果不但使货方正当权益失去了起码的保障,而且还出现了保险公司不敢承保,银行不肯汇兑,提单在市场上难以转让流通的不良局面。
海牙维斯比规则(中文版)

海牙维斯比规则(中文版)海牙—维斯比规则(中文版)1968年布鲁塞尔议定书,有关修改1924年8月25日在布鲁塞尔签订的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1968年2月23日颁布1978年1月1日实施,各缔约方,考虑到1924年8月25日在布鲁塞尔制订的统一提单的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加以修正是合乎需要的,兹协议如下:第一条1(第3条第4款增加下列规定:“但是,当该提单已被转让至善意行事的第三者时,与此相反的证据便不予接受。
”2(第3条第6款第4项应改为:“除第6款(之一)另有规定外,除自货物交付或本应交付之日起一年内提起诉讼外,在任何情况下,承运人和船舶将被免除对于货物的任何责任。
但是,在诉因发生以后,经当事方同意,这一期限加以延长。
”3(第3条第6款之后应增加第6款(之一):“即使在前款规定的一年期限届满之后,只要在受案法院所在地法律允许期间内,仍可以向第三方提起追偿诉讼。
但是,允许的时间自提起此种诉讼之人已经解决向其索赔的案件,或在对其本人的诉讼中收到送达的传票之日起算,不得少于三个月。
”第二条第4条第5款应予删除,并改为下列规定:(a)不论是承运人或船舶,对超过每件或每单位相当于10000法郎,或按灭失或受损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相当于30法郎(两者之中以较高者为准)的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害,在任何情况下,概不负责,除非货物的性质和价值已由托运人在货物装运前声明,并在提单上注明。
1(b)可赔偿的总额应参照该货物根据合同从船上卸下或本应卸下的当时当地的价值计算。
货物价值应按商品交换价格确定,或者,如无此种价格,按现时市场价格计算;如无商品交换价格和现时市场价格,参照相同品种和质量的货物的正常价值确定。
(c)如货物是以集装箱、货盘或类似的运输工具集装,则提单中载明的装在此种运输工具中的件数或单位数,应视为本款所述件数或单位数。
除上述情况之外,此种运输工具应视为一个包件或单位。
(d)一个法郎是指一个含有纯度为千分之九百的黄金65.5毫克的单位。
海牙规则资料

1979年海牙规则的修订
• 进一步完善了货物运输过程中的责任划分和风险承担原则
• 增加了关于多式联运的规定
海牙规则在国际物流中的重要性
海牙规则是国际物流领域的核心规则之一
• 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和货物运输过程中
• 为国际物流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海牙规则有助于简化国际贸易手续
海牙规则在解决物流纠纷中的作用
海牙规则的局限性
• 为解决物流纠纷提供法律依据
• 难以适应国际贸易和物流领域的新发展
• 有助于维护各方在物流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 对于一些特殊货物运输方式的规定不够明确
04
海牙规则的修订与未来发展趋势
海牙规则的修订过程与主要内容
海牙规则的修订过程
海牙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CREATE TOGETHER
DOCS SMART CREATE
海牙规则详解
DOCS
01
海牙规则的背景与历史发展
海牙规则的创立背景及初衷
海牙规则的初衷
• 简化国际贸易中的货物运输手续
• 保障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公平和利益平衡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物流贸易迅速发展
• 需要统一的运输规则来保障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
• 统一的运输规则降低了物流成本
• 提高了国际贸易的效率
海牙规则有助于保障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公平和利益平衡
• 明确了各方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
• 有助于预防和解决物流纠纷
02
海牙规则的主要内容与规定
海牙规则的适用范围与主体
海牙规则的适用范围
海牙规则的主体
• 适用于国际货物运输合同
• 承运人:负责货物运输的当事人
《海牙规则》之回顾与启示

《海牙规则》之回顾与启示目录一、内容概要 (2)1.1 《海牙规则》的背景与意义 (3)1.2 《海牙规则》的历史地位与影响 (4)二、《海牙规则》的主要内容 (4)2.1 船长、船员的权利与义务 (6)2.2 船舶与货物损害的责任划分 (8)2.3 诉讼时效与索赔期限的规定 (9)2.4 索赔程序与法律适用 (9)三、《海牙规则》的缺陷与不足 (11)3.1 对船舶所有人责任的限制 (12)3.2 对船员赔偿责任的限制 (13)3.3 对某些损害赔偿责任的限制 (13)3.4 对管辖权和法律选择的规定 (15)四、《海牙规则》对现代航运业的影响 (15)4.1 对船舶保险制度的影响 (16)4.2 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影响 (17)4.3 对国际海事立法的影响 (18)4.4 对航运业安全与防污染的推动 (19)五、《海牙规则》的启示与借鉴 (20)5.1 加强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 (22)5.2 完善船舶保险制度与赔偿机制 (23)5.3 推动国际海事立法的完善与发展 (24)5.4 提高航运业的风险防范意识与应对能力 (26)六、结论 (28)6.1 《海牙规则》在现代航运业中的地位与作用 (29)6.2 对《海牙规则》的未来发展趋势的展望 (30)一、内容概要《海牙规则》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领域的一部重要公约,其制定背景和目的在于统一各国在海运领域的权益和义务,解决国际贸易中的货物运输纠纷。
该规则自1924年生效以来,虽经多次修订,但其核心原则和精神仍被广泛认可和应用。
《海牙规则》的主要内容包括承运人的责任期限、责任限额、索赔程序以及管辖权等方面。
承运人的责任期限原则上为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责任限额则根据货物的种类、重量和价值来确定,旨在保障托运人的利益并促使承运人谨慎行事。
《海牙规则》还规定了索赔程序,即托运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承运人提出索赔要求,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如提单、发票等。
国际货物运输公约

◆索赔与诉讼时效 ▲索赔通知:货物灭失或损坏明显,索赔通知为承运人将 索赔通知:货物灭失或损坏明显,索赔通知为承运人将 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时;货物的灭失或损坏不明显,收货人 在收到货物之日起3 在收到货物之日起3日内将索赔通知提交承运人。 ▲诉讼时效:货物交付之日或应交付之日起一年内。 诉讼时效:货物交付之日或应交付之日起一年内。 ◆托运人的义务和责任 ▲保证货物说明正确的义务; ▲不得擅自装运危险品的义务; ▲损害赔偿责任 ◆运输合同无效条款 ◆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 ▲在任何缔约国所签发的一切提单; 在任何缔约国所签发的一切提单; ▲不适用于租船合同,但如果提单是根据租船合同签发的, 则符合公约的规定。 则符合公约的规定。
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修改的主要内容有: ◆扩大了公约的适用范围 《海牙规则》的各条规定仅适用于缔约国所签发的提单。 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扩大了其适用范围 维斯比规则》 ① 在缔约国签发的提单; 在缔约国签发的提单; ②货物在一个缔约国的港口起运; 货物在一个缔约国的港口起运; ③提单载明或为提单所证明的合同规定,该合同受公约的各 项规则或者使其生效的任何一个国家的立法所约 束,不论 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或任何其他有关人员的国籍如何。 该规定的意思只要提单或为提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上有适 用《维斯比规则》的规定,该提单或运输合同就要受《维 维斯比规则》的规定,该提单或运输合同就要受《 斯比规则》 斯比规则》的约束
约束提单的国际货运公约---约束提单的国际货运公约----海牙规则
■我国虽未加入该公约,却把它作为制定《海商法》重要参考。 我国虽未加入该公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却把它作为制定《海商法》重要参考。 ◆海牙规则产生的历史,与欧洲航海、贸易发展较早的英国有密 切的关系,最初的英国立法对海上承运人运输货物有严格责任, 规定承运人对所承运的货物负有绝对安全的责任,而免责的范 围仅为; ◆天灾或不可抗力; ◆国家的敌人; ◆货物本身的缺陷; ◆包装不牢; ◆货物的投弃。 ■英国美国等一些国家还存在不成文的法即承运人应默示保证: ◆订立运输合同时应保证船舶绝对适航 ◆保证船舶合理速遣; ◆保证船舶不会仑不合理的绕航。
中国 海牙规则

中国海牙规则
海牙规则(Hague Rules)是指在国际私法领域,关于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中证据取证的一项规定。
它源于1905年签订的《海牙证据取证公约》(H ague Evidence Convention),我国于1997年加入该公约。
海牙规则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公约成员国之间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的司法取证文书,简化跨国取证程序。
2. 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通过宣誓或声明的方式提供证据,避免繁琐的公证和认证程序。
3. 规定了取证请求的格式、送达方式、翻译要求等细节问题。
在我国,海牙规则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77条至282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
通过加入海牙规则,我国致力于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便利化,降低跨境诉讼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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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点点历史古代的航海贸易,航海技术不成熟,海盗猖獗,所以,货主一般都是随船同行,等到货物抵达目的港之后,由货主自行处理货物。
相关的规则就适用商人之间的习惯,惯例。
14世纪开始,通过海上贸易发财的商人们,已经不愿意随船幸苦颠簸。
货主把精力从照看货物逐渐转移到了贸易业务的经营上。
于是,贸易和运输开始分离。
在货物装船的时候,承运人就必须给货主签发一份货物收据,这就是最早的提单,一式两联,当货物装船之后,承运人将提单对齐裁开,自留存跟,将另一联交给托运人,由托运人想办法转手给收货人。
带货物抵达目的港后,收货人持提单,和承运人手上的那一份对缝交接。
所以,有种说法就是载货船舶是浮动的仓库,而提单是开启仓库门的钥匙。
那个时候,提单不能在市场上自由流通,条款非常简单,更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承运人的免责条款,承运人所有的免责只是普通法下的天灾,公敌行为和货物内在缺陷。
到18世纪末19世纪初,随着航运贸易的不断发展,提单扮演的角色也越来越重要。
此时,提单已经可以代表货物在市场上流通,提单的可转让性被法院所确认。
此时的提单,就在承运人和收货人之间构筑了一种法律上的关系。
收货人在目的港发现货物灭失或者损坏之后,可以凭借提单起诉承运人要求赔偿。
承运人越来越意识到,普通法下的免责事由已经不足以保护自己的利益。
于是,便开始利用契约自由原则,并且凭着自己的优势地位,在提单中逐渐增加免责条款减轻或者排除自己的责任。
到19世纪末,免责条款已经完全泛滥,甚至连承运人照看货物的过失,船员故意行为,以及船舶不适航,都在免责条款的保护范围之内。
承运人“除了收取运费之外,似乎已经没有其他责任可言。
”对于承运人滥用免责条款的现象,不但货方极其不满,法官也忍无可忍了。
于是经常做出对承运人不利的判决。
但是市场对法院判决的反应就是很快的,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承运人更加想方设法的起草免责条款,于是导致了恶性循环。
提单的信用度成了很大的问题,航运贸易的发展受到了阻碍。
于是,有的国家开始通过立法的形式,对承运人的权利加以限制。
比如说美国1893年制定的哈特法(Harter Act),为现代海商立法做出了两个很大的贡献:第一,确立了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第二,否定了承运人很多过失免责的权利。
但是,航运是国际业务。
仅仅依靠部分国家的努力是没有用的。
于是国际海事法委员会(CMI)在1921年荷兰海牙召开了会议,制定了一个规则,命名为海牙规则。
一开始,这个规则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适用的。
但是由于这个规则适应了市场的需求,货方,保险人,承运人普遍要求将其上升为政府间的协议,以便国家间关于提单的法律得到统一。
于是,最初的海牙规则几经修改之后,于1924年,在26个国家的代表在比利时布鲁塞尔召开正式外交会议上,得到通过,全名为《关于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并依旧使用海牙规则这个简单称谓。
经过几十年在实务中的使用,海牙规则也遇到了一些问题。
于是修改规则便提到了日程之上。
经过近10年的调查研究,1968年,还是在比利时布鲁塞尔召开的正式外交会议上,53个国家通过了《关于修订<关于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
这份议定书最终在瑞典的维斯比城签署。
于是海牙维斯比规则诞生,成为调整国际航运新秩序的新规范。
至于后来的1978年汉堡规则,更多的是一个政治博弈的结果,难成大气候。
最新的2009年鹿特丹规则,由于过于复杂,也不是很受欢迎。
所以,在现阶段,海牙维斯比规则依旧是调整国际航运关系的最重要规则。
海牙维斯比规则可以作为强行法适用,也可以并入合同作为合同条款的一部分适用。
海牙维斯比规则作为强行法适用Hague Visby Rules apply as a matter of law以下四个问题都必须同时考虑,最容易犯的错误是,只考虑什么样的航次适用而忽略了其他条件:1.什么样的运输合同适用?(To which contracts do they apply?)Article I (b): “Contract of carriage” applies only to contract of carriage covered by a bill of lading or any similar document of title…”现阶段看,基本就是两类单证:(1)可转让的提单(negotiable bills of lading)(2)记名提单(straight bills of lading), 因为它可以在托运人和收货人之间转让一次“Rafaela S” [2005] 1 Lloyd’s Rep.347, HL以下两类不可转让的合同是不强制适用海牙维斯比规则的:(1)租船合同(2)海运单(seaway bills)但是注意,英国在将海牙维斯比规则转化为国内法1971COGSA的时候,将海牙维斯比规则做了扩展适用:S.1(6)(b) of UK COGSA 1971 Hague-Visby Rules shall “have force of law” in relation to “any receipt which is a non-negotiable document marked as such if the contract contained in or evidenced by it is a contract of goods by sea which expressly provides that the Rules are to govern the contract as if the receipt were a bill of lading.”也就是说,在英国法下,不可流通的运输合同如果明确说明海牙维斯比规则适用于该合同,那么海牙维斯比规则就适用。
2.什么样的航次适用?(To which voyages do they apply?)Art X“The provision of these Rules shall apply to every bill of lading relating to carriage of goods between ports in two different States if:●The bill of lading is issued in a contracting state; or●The carriage if from a port in a contracting state; or●The contract contained in or evidenced by the bill of lading provides that theseRules or legislation of any State giving effect to them are to govern the contract, what may be the nationality of a ship, the carrier, the shipper, the consignee, or any other interested person.注意,只要提单上面照实记载了装货港,提单不一定要在装货港签发。
See “Atlas”《海牙规则》的各条规定仅适用于缔约国所签发的提单。
《维斯比规则》扩大了其适用范围,其中规定:①在缔约国签发的提单;②货物在一个缔约国的港口起运;③提单载明或为提单所证明的合同规定,该合同受公约的各项规则或者使其生效的任何一个国家的立法所约束,不论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或任何其他有关人员的国籍如何。
该规定的意思只要提单或为提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上有适用维斯比规则的规定,该提单或运输合同就要受维斯比规则的约束。
3.什么样的货物适用?(To which cargoes do they apply?)Article I (c)"goods" includes goods, wares, merchandise and articles of every kind whatsoever, except live animals and cargo which by the contract of carriage is stated as being carried on deck and is so carried;装运活动物和甲板货,海牙维斯比规则不管,因为这是特殊风险。
但是注意,海牙维斯比规则不管的甲板货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第一,货物必须实际装载在甲板上;第二,货物装载在甲板上的事实必须记录在提单中。
4.责任期间(To which state of voyage do they apply?)(e) "Carriage of goods" covers the period from the time when the goods are loaded on to the time they are discharged from the ship.其实海牙维斯比规则并没有使用责任期间这个概念。
而仅仅是在这条里为“货物运输”确立了一个定义:从货物装上船舶起至卸下船舶为止。
国内很多海商法的教材把这条简单地理解为“舷到舷”(Rail to Rail)或“钩到钩”(Tackle to Tackle)的责任期间原则,即认为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的期间为自货物在装货港吊上船舶吊杆或吊车的吊钩时或自货物在装货港越过船舷时起,到货物在卸货港脱离吊钩时或越过船舷时止。
这种理解是不准确的。
因为这并不意味着承运人对于货物于装船前和卸船后所受损失概不负责。
不妨来参考一下Scrutton的解释:The function of sub-rule is to assist in the definition of the contract of carriage by identifying the first and last operations ofthose which together consti tute the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The words “loaded on” do not mean that the rights and liabilities referred to in Article II apply only to that part of the operation of loading that takes place after the goods cross the ship’s rail. Similarly goods are not discharged before they have been put into a lighter alongside. It is clear from Article III rule 1 and 3, that the carrier may have obligations before the operation of loading begins.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延长责任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