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大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大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维护考试公平公正,保证人才培养规格和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XX学院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课程考核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籍在校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含考查,下同),有违反考试规章制度,影响考试秩序和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依据本办法予以认定与处理。
第三条学生考试违规的认定,视情节轻重,分为违反考试纪律和考试作弊两大类。
第四条违反考试纪律处理类别为:批评教育、取消当次考试资格。
考试作弊处分类别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二章违反考试纪律认定第五条在考试开始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1、进入考场后,不服从监考教师指令或未按考场排座系统要求在的座位就坐的;2、对闭卷考试,除主考教师的工具书、计算器等必备文具外,未将与考试相关的教材、笔记、资料、具有存储(通讯)功能电子设备等放在位置的;3、桌(墙)面、桌内或座位旁有他人所抄写(摆放)与该门课程考核有关的内容或资料,学生在考试前未检查或检查发现后未立即向监考教师报告的;4、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等考生个人信息,或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的;5、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6、未带身份证、学生证(校园卡)参加考试的。
第六条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当次考试资格:1、违反考试纪律,经监考教师两次批评教育(警告)仍未及时改正的;2、迟到15分钟后强行进入考场,或开考不足半个小时强行离场,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3、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擅自互借文具,经劝阻不改的;4、擅自离开考场或将试(答)卷带出考场,经查实无正当理由的;5、夹带但未实施抄袭的。
第三章考试作弊认定第七条在考试过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1、拒绝或妨碍监考教师履行监考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2、抄袭事先准备的与考试有关资料,或抄袭他人答卷,或交头接耳、相互串通、互打暗号或手势的;3、故意将自己答案让他人抄袭,或交换(接、传)他人答案的;4、违反规定在考场内讨论考试内容的;5、在考场内使用通讯设备收发信息或直接通话的;6、交卷后强行取回试卷修改答案的;7、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雷同试卷的。
学校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

学校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
每个学校都有自己的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具体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
一般情况下,学校的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会包括以下内容:
1. 作弊行为:如传递答案、抄袭、使用通讯工具等。
通常会采取取消考试成绩、记过、记大过等处罚措施。
2. 舞弊行为:如篡改试卷答案、将试卷泄露给他人等。
通常会采取取消考试成绩、停学、开除等处罚措施。
3. 迟到早退:学生未按时到达考场或提前离开考场,通常会扣除部分分数。
4. 作弊工具:携带或使用未经批准的通讯工具、书籍、计算器等。
通常会没收作弊工具,并视情况给予其他处罚。
5. 传播谣言:在考试期间或考试后传播虚假信息,干扰考试秩序。
通常会采取警告、记过等处罚。
6. 未经允许离开考场:在考试过程中私自离开考场,通常会扣除部分分数。
以上只是常见的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具体处理规定会根据不同学校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学校通常会在学生入学时向他们介绍这些规定,并在考试前提醒学生遵守考试纪律。
若学生被发现违反规定,学校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来维护考试的公平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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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模板

普通本科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树立良好的考风、学风和校风,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考试是指学校组织和承担的各类考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取得XXXX大学学籍,在校注册的普通本科学生。
第四条对于认定为考试违纪的下列行为者,给予警告处分:(一)携带物品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二)在考场或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三)其他与上述行为程度相当的违纪行为。
第五条对于认定为考试违纪的下列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一)携带禁止物品进入考场的;(二)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三)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四)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五)其他与上述行为程度相当的违纪行为。
第六条对于认定为考试违纪的下列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一)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二)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三)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四)其他与上述行为程度相当的违纪行为。
第七条对于认定为考试作弊的下列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三)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的;(四)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五)传、接物品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六)其他与上述行为程度相当的作弊行为。
第八条对于认定为考试作弊的下列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二)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三)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四)组织作弊的;(五)曾考试作弊,再次作弊的;(六)其他与上述行为程度相当的作弊行为。
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加强优良学风、校风的建设,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组织或承办的各种考试。
第三条学生在校外参加的各级各类考试中出现的违纪作弊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考试纪律第四条考生应在开考前10分钟进入考场,开考1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并按旷考处理。
考试进行4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第五条考生进入考场,必须携带规定的证件,否则不得参加考试。
如特殊原因未带证件,开考前必须主动向监考教师报告,得到监考教师确认同意后方可参加考试。
考生应按监考教师安排的座位就坐,并将证件放在课桌左上角备查。
第六条考生在考试前须将书包、书籍、笔记(包括草稿纸)等放在指定位置,桌面上只能留下必备的考试用具,严禁学生携带手机、电子词典、电脑等电子设备进入考场。
开卷考试只能携带教师规定的书籍和资料。
第七条考生必须服从监考教师的管理。
第八条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允许,不准互借任何文具及其它物品。
如试题字迹不清或有疑问时,考生应举手,等待教师前往处理,考生之间不准互相询问。
第九条在考试过程中,学生不得中途擅自离开考场,否则按交卷处理。
监考教师宣布考试结束后,考生必须立即停止答卷,将写有答卷文字的一面朝下置放,待监考人员收齐考卷后方能离开考场。
考生必须按时交卷,不得拖延时间,交卷后不准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周围喧哗。
第十条考试结束后,成绩公布前,学生不得直接找任课教师查卷、查分或电话查询分数,教师有权拒绝学生询问成绩。
第三章考试违纪处分第十一条有下列违纪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以零分计,并给予警告处分:(一)考试中擅自改换座位或座位号;(二)考试中未带规定的考试证件,未主动向监考教师报告且不能证明身份者;(三)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而擅自进出考场者;(四)开考信号发出前提前答卷,或考试终结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五)离开考场未按监考教师要求放置试卷;(六)在考场内或考场附近大声喧哗,或有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不改者;(七)类似上述性质的其它违纪行为。
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5年8月)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参照教育部《国家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严肃考风考纪,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并给予记过处分:(一)携带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考点、考场、座位及未获得考试资格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在考场或者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九)考试过程中将装订的试卷拆散的;(十)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三条考生破坏考试的公平、公正,以非法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无效,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传递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三)抢夺、偷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电子设备或者利用其他方式传递试题答案、信息的;(五)故意销毁试卷、答卷的;(六)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的;(七)其它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试题答案或者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第四条学校、教师、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直接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无效,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非法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基本雷同的;(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西南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西南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创造优良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为国家培养合格的建设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校在册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和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校实施违纪处分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二)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相结合的原则;(三)纪律处分的轻重与学生的违纪行为相适应的原则;(四)保障学生申诉权利的原则。
第二章违纪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五条对有违法、违规或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认错态度和悔改表现等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的种类如下:(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自宣布处分之日算起。
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如有明显进步者,经本人申请,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期;有突出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在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纪者,则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按结业处理;在该生离校一年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证明其已改正错误、有明显进步表现的,经学校考察确认后可解除留校察看期并换发毕业证书。
第七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并须在处分决定书送达后七日内按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迅速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离校者,学校将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有违纪行为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分:(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二)能主动承认错误,有悔改表现的;(三)他人胁迫或诱骗的;(四)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西南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西南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创造优良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为国家培养合格的建设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校在册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和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校实施违纪处分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二)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相结合的原则;(三)纪律处分的轻重与学生的违纪行为相适应的原则;(四)保障学生申诉权利的原则。
第二章违纪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五条对有违法、违规或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认错态度和悔改表现等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的种类如下:(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自宣布处分之日算起。
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如有明显进步者,经本人申请,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期;有突出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在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纪者,则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按结业处理;在该生离校一年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证明其已改正错误、有明显进步表现的,经学校考察确认后可解除留校察看期并换发毕业证书。
第七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并须在处分决定书送达后七日内按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迅速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离校者,学校将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有违纪行为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分:(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二)能主动承认错误,有悔改表现的;(三)他人胁迫或诱骗的;(四)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大学高校本科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XX大学本科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考试,是指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学位授予细则规定的各种考试和考查(包括学生体质测试),以及在全国、全省范围内统一进行的其它各类考试。
本办法所称考试材料包括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
第四条学生考试违规行为分为违反考场纪律和考试作弊两种。
违反考场纪律是指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的行为;考试作弊是指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五条考试违规处理应遵循“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
对于考试违规的学生视其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的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学生对考试违规处理享有陈述权和申诉权。
第二章违反考场纪律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七条未携带学生证(校园卡)、身份证、准考证等必须要求携带的有效证件参加考试的,禁止进入考场,已进入考场的,责令考生离开考场。
第八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考教师应当场要求学生予以纠正,不予改正的,应认定为违反考场纪律,取消其考试资格,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一)考生进入考场后,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或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的;(二)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不及时交卷、不按规定交卷的;(四)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以及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五)除监考员另有说明,不在规定位置答题的;(六)考试过程中擅自互借文具及其他考试物品,但尚未构成作弊的;(七)未经监考人员允许,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八)将禁止带出考场的考试材料带出考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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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2005年8月)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参照教育部《国家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严肃考风考纪,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并给予记过处分:
(一)携带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考点、考场、座位及未获得考试资格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考试过程中将装订的试卷拆散的;
(十)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三条考生破坏考试的公平、公正,以非法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无效,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传递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三)抢夺、偷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电子设备或者利用其他方式传递试题答案、信息的;
(五)故意销毁试卷、答卷的;
(六)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的;
(七)其它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试题答案或者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第四条学校、教师、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直接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无效,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非法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基本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第五条考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如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本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学籍;考生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无理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六条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考生,是在校生的,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学校出具书面证明,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学校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第七条策划组织作弊的、参与群体舞弊的、贩卖考试答案和工具的、使用通讯设备作弊情节严重的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按开除学籍给予处分。
第八条有一次考试作弊记录的学生,第二次考试违纪或者作弊按开除学籍给予处分。
第九条考试违纪作弊处理程序:
(一)违纪作弊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填写《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审批表》记录违纪作弊事实经过,有证据或旁证时需附上证据或旁证材料,至少有两名考试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二)考试违纪作弊事件发生后,当事学生必须在事发当日上交书面检查到教务处。
未按时提交书面检查或者认识态度不好的,加重处罚。
(三)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教务处审核后报请主管校长批准,由学校下发处分决定书。
(四)开除学籍处分,教务处审核后报请学校,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由学校下发处分决定书。
(五)处分决定书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条考生以作弊行为非法获得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取得入学资格的,学校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
第十一条学生对考试违规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在下发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五天之内可向西南交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
第十二条离校后参加返校考试作弊者,一律取消学位资格;请人代考者取消其毕结业资格及学位资格,并报送其工作单位。
第十三条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原《西南交通大学关于学生考试作弊的处分规定及处理程序》同时废止。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学校授权教务处对本办法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