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人员交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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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工作交接制度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制度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经济责任,保持会计工作的连续性,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不予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条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第二章会计交接工作的程序第三条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前必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三)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盘、磁带等内容。

(五)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第四条移交点收。

会计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向接管人员移交清楚。

接管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

对移交的具体要求如下:(一)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二)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

(三)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

如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加以说明,由移交人负责。

(四)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项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管理办法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管理办法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持会计工作的连续性,正确性和合法性,使会计核算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根据财政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会计人员工作岗位调动和离职(一个月以上),必须在本部门负责人规定的期限内,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移交清楚,未办完交接手续,不得离开原工作岗位。

第二章移交前的准备工作第三条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应填制完毕;尚未回复的事项,应予以答复处理。

第四条尚未登记的账目,应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上加盖本人名章。

第五条整理应该移交的各种有关资料,对未了事项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第六条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清册上应有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签字、盖章,还应列明监交人的姓名、监交日期,移交清册应列明双方交接的内容,包括:凭证、账表、公章、现金、支票、文件资料及需说明的问题等。

第三章监交第七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

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会计主管人员监交或委托会计师监交;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部门领导人监交。

第四章业务交接的具体要求第八条会计人员业务交接,由移交人按照移交清册,逐项向接替人移交,接替人要逐项核对签收。

具体规定如下:(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账面余额清点移交。

如发生账实不一致时,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解决。

(二)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

银行对账单的余额调整表必须经银行签证;未达账项,必须单证齐全或已在截止期后作会计处理。

(三)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要查明原因,交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负责。

(四)各明细账户余额与总账及有关账户必须核对相符;各种财产物资账面数与实物相符,如发生账实不符应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

(五)对于移交的未了会计事宜,由接替人继续办理。

但在移交后又发现原移交人经办处理的会计业务有违犯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问题,其责任仍由原移交人负责。

会计工作交接制度

会计工作交接制度

会计工作交接制度会计工作交接制度,是会计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要内容。

办理好会计工作交接,有利于保持会计工作的连续性,有利于明确责任。

鉴于此,特制定本制度。

一、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从事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

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调离或者离职。

二、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三、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的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盘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四、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

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公司财务总监、财务经理人员负责监交;财务总监、财务经理人员交接,由公司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公司董事会派人会同监交。

五、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

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

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

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3.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4.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并且对有关电子数据要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会计人员交接应注意的事项和交接程序

会计人员交接应注意的事项和交接程序

会计人员交接应注意的事项和交接程序会计人员工作交接是会计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会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情交接手续。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这是对会计人员工作交接问题作出的法律规定。

做好会计交接工作,可以使会计工作前后衔接,保证会计工作连续进行;做好会计交接工作,可以防止因会计人员的更换出现账目不清、财务混乱等现象;做好会计交接工作,也是分清移交人员和接管人员责任的有效措施。

除《会计法》规定的“会计人员在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情形之外,会计人员在临时离职或其他原因暂时不能工作时,也应办理会计工作交接,《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规定:(1)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专人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2)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3)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基本程序如下:(1)交接前的准备工作。

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前,必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①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②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③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④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薄、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盘、磁带等内容。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管理办法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管理办法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管理办法文件编号:编制: 财务中心审核:审批:日期:年月日目录1.目的 (1)2.适用范围 (1)3.术语解释 (1)4.职责 (1)5.交接准备工作 (1)6.工作移交 (2)7.监交 (2)8.移交后的事项处理 (2)9.附则 (3)附件1:会计岗位工作交接指导性清单 (4)附件2:移交清册 (5)1.目的为了规范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明晰工作责任,确保会计工作的前后衔接,根据集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集团及下属分(子)公司会计工作交接。

3.术语解释本制度中的“会计工作交接”是指会计人员在工作发生变动时,在监交人的监督下,移交人员向接替人员移交会计工作和所经管的会计档案、资料及其物品等的活动.4.职责4.1.在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办理会计工作交接:(1)会计工作岗位在集团内或部门内调动;(2)因请假、休假或其他原因临时离岗预计超过一定期限的;(3)会计人员离职;(4)其他应当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情况。

4.2.会计人员在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没有办清交接手续不得调动或离职.4.3.移交人员应将所移交工作的所有事项进行交接,并接受监交人的监督.4.4.会计人员交接工作时应当填列移交清册,并经移交双方清点和签字确认。

5.交接准备工作5.1.会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做好以下工作:(1)移交人员应当归集和整理应该移交的各类事项,对未了事项要写出书面材料.各会计岗位工作交接内容见《会计岗位工作交接指导性清单》(附件1),该清单作为各岗位会计工作交接的指导和参考,岗位安排有交叉的可参照此清单进行调整。

(2)已受理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经济业务,应处理完毕.(3)对已发生尚未登记的账目,应该登记完毕,并加盖登记人员印章。

(4)编制移交清册(见附件2).移交清册一般应包括: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项目、交接内容、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交接内容要详细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会计用品等内容。

会计工作交接管理办法

会计工作交接管理办法

公司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保证公司会计工作的连续性,依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所有会计岗位人员交接事宜.第三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负责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第四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

一般会计人员的工作移交,本单位财务机构负责人监交或由财务机构负责人委派人员监交.公司财务机构负责人工作移交由公司财务总监监交。

第五条会计人员临时离岗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接替或代理工作的,具有监交权限的人员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临时离岗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工作的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对所移交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第六条因管理需要而实行机构调整,单位或部门撤消、合并或分立的,必须由公司财务部门指定单位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部门人员办理清理工作。

未移交前,该单位或部门的会计人员不得离岗。

第七条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即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工作疏忽没有发现所交接会计资料在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等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得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第八条接替人员对接替以前不清楚的问题,由移交人员将问题查清楚,一时难以查清的问题,应将情况书面报告公司财务机构负责人或公司分管领导,并在该问题没有解决落实之前,有负责清理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章会计工作的交接第九条会计人员办理移交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会计人员交接制度

会计人员交接制度

会计人员交接制度
会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离职时,必须办理交接工作,交接的基本要求规定如下:
1、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由本单位负责人指派人员监交或同时由上级单位派人协助监交。

2、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对已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除人力不可抗拒的离职者外,必须全部填制完毕,尚未登记帐目的,必须全部填制完毕。

3、记帐员办理交接时,应在重要帐册所记数记最末一笔处盖章,同时在所经营帐册的"经营人员登记表"上注明移交日期并签字,以便接替人连续记载。

4、对于凭证,资料等前任不得封包移交,后任不得封包保存。

5、对于尚未办完的事项和文件,尽可能由交代人处理完毕后移交,如不可能在移交前办完,必须把经办过程向接替人详细交待清楚,接替人要继续办理,不得借故推托。

6、移交时必须写出书面材料,并编造详细的移交清册,会同监交人、接替人逐项按册点清,由移交人、接替人、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字。

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一份由移交人收执,一份由接替人存查,一份报领导审阅后归档保管。

会计人员的交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会计人员的交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会计人员的交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将尚未处理完毕的业务,处理完毕。

一般将交接截至期放在月末,这就是说,将月底之前的凭证、帐簿、报表等编制登记完毕。

2、整理保管的各种会计资料(如凭证、帐簿、报表等)和各种会计物品(如证件、发票、印章、电算化密码等)并列示于交接清单上。

3、整理尚无法处理的业务,列示于交接清单上,注明已处理的程度、相关的凭证资料等。

4、交待其他相关事宜,比如相关工作联系部门(包括企业内部和外部)联系人的联系方式、相关会计处理的流程方法等等。

这些内容视你的具体情况而定,以将你工作的内容交待清楚为准。

5、打印交接清单,一式三份。

按照交接清单交接工作,交接无误后,由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各自签章,各执一份交接清单。

二、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作好移交准备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它会计资料和物品;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三、接交事项1、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时,必须专人负责监交。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步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2、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帐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3、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

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4、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如不一致,应该编制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帐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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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交接办法
第一条总则
1.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的,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管人员。

2.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3.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二条交接准备工作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单,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薄、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单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第三条交接内容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单逐项移交;接管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

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

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

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单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3.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4.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5.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

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四条监督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表监交:
1.各部门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部门负责人与部门财务经理负责监交;
2.部门财务经理交接,由部门负责人和公司财务经理监交;
3.公司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公司_____与公司财务经理监交;
4.公司财务经理交接,由公司______负责监交。

第五条移交清单
1.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

2.移交清单上应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单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3.移交清单应当填制一式______份,交接双方各执______份,存档_____份。

第六条特殊情况
1.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管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管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2.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
交接手续。

3.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_____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责任。

第七条单位变更
1.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

未移交前,不得离职。

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门确定。

2.单位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后续工作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筹,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九条责任承担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然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附则
本办法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生效,_____对本办法享有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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