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中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范围
国有控股公司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国有控股公司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对于国有控股公司中工作人员性质的认定主要有两种意见:一是否定说。
认为国有控股公司不是国有公司,其工作人员当然不能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二是肯定说。
认为国有控股公司包括在国有公司的范围之内,其工作人员当然为国家工作人员。
推荐阅读:国有控股认定目前,对于国有控股公司中工作人员性质的认定主要有两种意见:一是否定说。
认为国有控股公司不是国有公司,其工作人员当然不能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二是肯定说。
认为国有控股公司包括在国有公司的范围之内,其工作人员当然为国家工作人员。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认识都不正确,国有控股公司中国家工作人员只能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
首先,对国有控股公司是否为国有性质的认定,与对于国有控股公司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并不是同一个问题,前者与后者之间没有必然的对应关系,不能如此简单地加以认定,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可从以下两方面来加以说明:一方面,两者对刑法有关条款适用上的作用是不同的。
把国有控股公司作为国有公司来对待,其主要的的作用在于为司法机关惩治国有控股公司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犯罪提供法律依据。
而对于国有控股公司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其作用在于界定国有控股公司工作人员中贪污贿赂犯罪主体的范围。
另一方面,对国有控股公司性质的认定问题,与对国有控股公司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问题,两者对刑法有关条款适用上的后果也是不同的。
国有控股公司以国有公司论,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犯罪主体,不一定能成为贪污贿赂犯罪主体。
而国有控股公司不以国有公司论,其工作人员就不能成为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犯罪主体,但有可能成为贪污贿赂犯罪主体。
其次,笔者认为,国有控股公司是否以国有公司论,对于国有控股公司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在本质上不产生决定性影响。
这是由两个因素决定的:一是国有控股公司中工作人员的人选属性。
受委派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之界定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f叁塑!查塾垒竺!!盟堕i莲簟蟹圜蟹露_“受委派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之界定宋南陈瑞鹏摘要对我国刑法关于“受委派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的界定,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争议很大。
判断某人是否属于“受委派从事公务J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从界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范围开始,把握从事公务这一本质特征,并厘清委派的涵义。
本文指出理解‘公务一"的概念应把握国家权办胜和管理性两个特征,而‘凑派”应同时具备委派主体的特定性、委派目的的特定性以及委派程序的有效性。
关键词国家工作人员公务委派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065-02如何界定“受委派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关系到某些职务犯罪是否成立,也是学界和实务部门长期争议的问题。
我国《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但是,理论和实践对该条中“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的概念和范围却有着很大争议,这种争议甚至影响到了司法工作的有效开展。
所以笔者通过对相关问题的分析研究,试图确定一个标准以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属于“受委派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从而有利于司法工作的开展。
从法条出发,.笔者认为,判断某人是否属于“受委派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从晃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范围开始,把握从事公务这一本质特征,并厘清委派的涵义,从而做出判断。
一、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范围(一)国有公司的范围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日益深化,大量的国有企业开始向公司转变,形成了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的公司化格局。
非国有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之界定

非国有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之界定《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这一款具体规定了所谓“准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即:1、国有单位(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3、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1、3种范围的内涵是相对清晰的,比较容易认定。
而第二项即“受委派”人员在司法实践中争议颇多,分歧主要集中在非国有企业中哪些人员是具有“受委派”和“从事公务”特征之“准国家工作人员”。
本文试对此展开阐述:一、受委派的含义“受委派”的含义涉及到两个方面,一是主体方面,包括委派者和受委派者。
根据刑法的规定,委派者应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
而受委派者有何条件,刑法并未进行限制性规定。
二是内容方面,即受委派者的权利和义务,刑法将其限制为“从事公务”,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应由“公务”的内容来确定。
何为受国有单位委派?受委派是与依法定、受委托相对应、相并列的概念。
依法定是指行为人取得从事公务的资格是来自于依据全国性或地方性的法律、法规而进行的选举、任命、考核等,如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
受委托是指行为人取得从事公务的资格是基于有关单位的委托而产生。
受委派是基于委任或派遣。
委托与委派之间虽只有一字之差,但含义不同。
委派是委任、派遣,是一个单位任命某人到另一个单位担任一定职务,它实际上是任命,不过不是向本单位任命,而是基于某种合法缘由向外单位任命。
被委派者担任一定的职务,获得一定的授权在职权范围内独立从事公务。
委托则是基于协商将一定事务交给他人管理,被委托者以协议为依据独立从事活动,活动的结果按照协议由委托者和受委托者双方承担。
在现行《刑法》第九十三条中规定了受委派从事公务,而未规定受委托从事公务。
1公务员范围

公务员范围的界定一、公务员的范围公务员的范围,即公务员法的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也是公务员制度各项管理措施的作用对象。
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范围作了较大的调整,对此我们需要结合教材认真理解和把握。
(一)国外公务员范围概况世界各国对公务员范围的界定不尽一致,总体看来存在三种基本类型:一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小范围型,主要指国家政府系统中非选举产生和非政治任命的公职人员,即事务官;二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中范围型,包括政府系统中的所有公职人员和工勤人员;三是以日本和法国为代表的大范围型,受雇于国家、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即从中央到地方行政机关的公职人员、各级立法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国立学校和医院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所有正式工作人员。
在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中,公务员立法过程中争论最激烈的问题之一就是公务员的范围,即哪些人可以属于公务员。
但迄今为止,世界各国对公务员范围的界定存在着很大的差别,一般都是根据本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状况及政府管理的实际需求界定公务员的范围,都要充分考虑本国的实际情况和管理需求。
但各国对公务员范围的确定都普遍掌握三条标准:一是职能标准,即公务员是从事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人员;二是编制标准,即公务员严格执行国家编制限额;三是经费标准,即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都由国家财政支付。
以上标准有一定科学性和合理性,因此,我国公务员范围的划分也借鉴了这标准并有其自身的特点。
(二)公务员的定义公务员法对公务员下了一个定义,从而规定了公务员的界定标准和公务员的范围,在公务员法总则中,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这就是说,只有同时符合依法履行公职、使用行政编制和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这三个标准或条件的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成为公务员。
1.依法履行公职公务员必须是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这是公务员在其所从事的事务的性质方面的特征。
公务员的范围

公务员的范围
一、 公务员范围概述 二、 有关公务员范围的立法规定 三、 有关公务员范围的现实热点问题
一、 公务员范围概述
(一)制度意义 1.制度层面:干部人事管理→政治体制和政治 制度 2.操作层面:关乎到各项法律、规范、制度、 措施等的具体设计 3.社会层面:影响到对公务员队伍的评价
(二)国外的做法
返回
合宪问题
有意见认为:宪法规定的国家机构只是 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等,不包括政党 机关,因而将政党机关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员 范围不符合宪法体制。
返回
广东省省长
朱小丹 现任广东省委副书记、省长
返回
言论豁免权
人大以2289赞成票通过最高法工作报告 吴邦国说,现在由工作人员宣读表决结果。
(三)启示
范围方面:世界各国之间没有统一的公务员
范围
适用公务员法方面:并非全部按照公务员法
进行管理
确定标准方面:职能标准、编制标准、经费
标准
(四)我国确定公务员范围的主要原则
必须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有利于维护和
发展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
必须符合我国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特点,有利
于加强党对机关干部队伍的统一领导。
世界各国公务员数量与财政供养人员数量
公务员数量 1.美国:2403万; 2.法国:505万; 3.日本:448万; 4.英国:46万; 5.中国: (1)狭义500万; (2)宽义1053万。
财政供养人员数量 1.美国:2403万; 2.法国:505万; 3.日本:5 5 3万; 4.英国:2 4 6万; 5.中国:4 0 0 0多万。
占总人口比例
“官民比”——国家公务 员与其总人口的比例 1.美国1∶12; 2.法国1∶12; 3.日本1∶28; 4.英国1∶125; 5.中国: (1)狭义1∶256; (2)宽义1∶122。
执纪审查中几类公职人员身份界定的问题

执纪审查中几类公职人员身份界定的问题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监察对象、党员领导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些职务身份是我们从事法律和纪检工作经常遇到的,但对这些耳熟能详的概念我们是否清楚其内涵和外延?作者对此进行初步梳理,希望与大家共同研究探讨。
一、公务员的范围根据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这个概念本质属性有三:其一从事公务,其二纳入行政编制,其三财政供养。
相较于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新《公务员法》所确定的公务员范围进一步扩大,不仅局限于行政机关公务员。
依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其附件一《公务员范围规定》第三条明确公务员范围为七类机关中的工作人员(工勤人员除外),七类机关即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各级行政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什么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一般指以创造或改善生产条件、增进社会福利、满足人民对社会文化、教育、科学、卫生等方面的需要为目的,主要以提供各种社会服务为职能的社会组织。
目前我国的事业单位主要有科研单位、教育单位、文化单位,部分新闻、广播、出版单位,卫生单位,体育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农业、林业、水利和气象单位,社会福利单位,环境保护单位,交通、城市公用事业单位等。
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以及《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意见》(国办发〔2011〕37号),事业单位的分类以社会功能为依据。
现有事业单位据此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
(一)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如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直属国务院正部级事业单位)。
非国有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界定的几种情形

非国有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界定的几种情形【关键词】非国有企业;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界定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这一款具体规定了所谓“准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而其中“受委派”人员在司法实践中争议颇多。
受委派和从事公务是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两个条件,且要求同时具备、相互统一。
受委派是从事公务的前提,从事公务是委派的内容。
如果虽受委派但非从事公务或者虽从事公务但非委派职权所应从事的事务,都不能视为受委派从事公务。
由于企业管理上的复杂性和变动性,被委派人员的身份在企业中可能发生变化,职务的变化是否影响到其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笔者认为,应在把握上述两个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下面主要探讨四种常见的情形:一、在严格实行职工代表大会的集体企业中,国有单位委派来的工作人员,又经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担任职务的,是否仍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根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规定“集体企业依照法律实行民主管理。
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由其选举和罢免企业管理人员,决定重大问题”,可见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
因此,在严格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企业中,其主管单位即国有单位派来的管理人员工作到职工代表大会召开之时,其职位要经过大会的选举认可并通过。
未通过的,一般由委派单位召回或在集体企业中改任其他职务。
这样的集体企业,国有单位委派人员担任职务受到一定限制或具有暂时的效力,最终决定权在于企业职工代表大会。
经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管理人员其职务的来源只能是职工代表大会而不再是国有单位的委派,其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而不再对委派单位负责。
这些人员的身份特征由国有单位的委派人员转化为企业民主管理产生的人员,从职工代表大会选举通过生效时起不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监察对象、公职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概念若干问题初探

监察对象、公职⼈员、国家⼯作⼈员概念若⼲问题初探近⽇所读的数篇⽂章中,都对监察对象、公职⼈员、公务员和国家⼯作⼈员等概念间的关系进⾏了探讨。
明确相关概念间的关系,进⼀步规范和推动⼯作,确有必要。
⼀、关于监察对象的分类1.⼆分法。
D⽼师的《监察法涉及案件审理⼯作有关问题初步研究》⼀⽂采取了⼆分法。
即监察对象包括“公职⼈员”和“有关⼈员”两⼤类。
⼀是“公职⼈员”,即《监察法》第⼗五条第⼀项⾄第六项规定的六类⼈员,全都属于公职⼈员。
⼆是“有关⼈员”,即《监察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基层群众性⾃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员,在从事公务之外,如从事集体⾃治事务的管理时,不属于“公职⼈员”,仅系“有关⼈员”。
2.⼆分法。
孙国祥⽼师的《监察对象的刑法主体⾝份辨析》⼀⽂也采取了⼆分法,但标准不同,采取了以⾝份论和公务论为界的分类法。
⼀是依据⾝份来确定的监察对象。
这些⼈具有公职⼈员的⾝份,⽇常⼯作内容就是⾏使公权⼒,因为具有稳定的公职⼈员⾝份关系⽽成为监察对象,如机关的公务⼈员、国有企业的管理⼈员。
他们的⼯作本⾝就是在⾏使公权⼒,即他们的公职⼈员⾝份与⾏使公权⼒紧密联系在⼀起,确定监察对象时并不需要特别考察其活动的性质。
⼆是依据公务来确定的监察对象。
这些⼈员成为监察对象并不是因为公职⼈员的⾝份,⽽是基于参与某种特定公共事务活动。
上述⼈员是否属于监察对象,并不取决于公职⾝份,⽽是呈现出动态性的特征,只有在参与公共事务活动中才属于监察对象。
3.四分法。
最⾼法刑⼆庭王晓东副庭长的《职务犯罪:现状、问题、应对》⼀⽂采取了四分法。
监察对象“实质上仍然是四⼤类:⼀是公务员;⼆是国有企业、事业、⼈民团体从事公务的⼈员;三是国有企业、事业、⼈民团体派往⾮国有的企业、事业、⼈民团体从事公务的⼈员;四是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委托从事公务的⼈员”。
这种分法,与《刑法》第九⼗三条对国家⼯作⼈员的分类⾼度接近。
笔者认为,上述第⼀种⼆分法⽐较容易理解和执⾏,第⼆种⼆分法中提⽰注意⾝份和公务两⼤特征也⾮常重要,似可将前两种⼆分法相结合,采取三分法进⾏研究和探索,即监察对象分为三类:⼀是依据⾝份确定的监察对象,即《监察法》第⼗五条第⼀项所规定的公务员、参公管理的⼈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律规定中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范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规定:
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哪些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解释如下: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3]167号)规定:关于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犯罪的主体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
刑法中所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根据有关立法解释的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
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司法实践中也应当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认定
所谓委派,即委任、派遣,其形式多种多样,如任命、指派、提名、批准等。
不论被委派的人身份如何,只要是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代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都可以认定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如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在国有控股或者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的人员,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国有公司、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原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和股份有限公司新任命的人员中,除代表国有投资主体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人外,不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三)“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认定
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两个特征:一是在特定条件下行使国家管理职能;二是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
具体包括:(1)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2)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人民陪审员;
(3)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农村和城市基层组织人员;
(4)其他由法律授权从事公务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