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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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例涉及食品药品监管局在行使职权时的食品安全监管和处罚权力。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 管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并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以确保食品安全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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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xx月xx日
目录
• 行政执法概述 • 行政执法的种类 • 行政执法程序 • 行政执法的依据和标准 • 行政执法监督 • 行政执法案例分析
01
行政执法概述
行政执法的定义
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法定程 序,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管理的行为。
行政执法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 行政给付等基本类型。
行政执法的原则
合法性原则
行政执法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不得违法越权。
合理性原则
行政执法必须合理、公正、适当 ,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
程序正当原则
行政执法必须遵守法定程序,保障 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执法的作用
保障公共利益
行政执法通过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 理,保障公共利益的维护和实现。
维护社会秩序
行政执法通过对违法行为的有效制 裁,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和良好。
VS
正当性
行政执法程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即 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时,应当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不偏袒任 何一方,不歧视任何一方,遵循公正、公 平、公开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规章 规定的程序进行。
行政执法程序的基本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
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的范围内行使 职权,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违法 行使职权。
概念
行政处罚是国家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相对人实施的惩戒措施。
徐州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办法(1998年修订)

徐州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办法(1998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1.17•【字号】徐州市人民政府第42号令•【施行日期】1995.08.2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徐州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办法(1995年8月20日徐州市人民政府第19号令发布1998年1月17日徐州市人民政府第42号令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根据《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对法律、法规、规章负有执行职责,并有权依法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理、处罚的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包括其派出机构和经法律、法规授权或经委托的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责,具体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本市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上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措施,是指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所发布的在本地区、本部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必须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合法、适当、文明、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非经法律、法规、授权,或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行政机关的委托,非行政机关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
任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非法干预。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的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辖区内的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本部门的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局和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地区、本部门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依法行政知识

依法行政知识
依法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它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具体来说,依法行政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职权法定: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
2. 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3. 公正文明:行政机关必须公正、公平地对待当事人,不得歧视、刁难或拖延。
4. 诚实守信:行政机关必须诚实守信,履行法定职责,承担法律责任。
5. 公开透明:行政机关必须公开行政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为了实现依法行政,国家建立了一系列制度和机制,如行政许可制度、行政处罚制度、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诉讼制度等。
同时,国家还加强了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问责,保障依法行政的有效实施。
总之,依法行政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只有坚持依法行政,才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的界定

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的界定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是现代国家行政管理中的两个基本概念。
行政权力指的是国家机关或政府部门根据法律授予的权限,行使管理和决策的能力。
而行政责任则是指行政机关或公务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行政权力的界定是指对行政机关或政府部门所具有的权力进行明确的范围和界定,以避免滥用职权和权力过度集中。
行政权力的界定需要遵循以下三个原则:第一,法律约束原则。
行政权力应受到法律的约束和限制,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这是确保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公正性的基础。
第二,权力分立原则。
行政权力应与立法权力、司法权力相互制约和衔接,实现权力的分立和相互制衡。
这有助于避免行政机关滥用职权,保障公民的权益。
第三,公共利益原则。
行政权力应以保障公共利益为导向,服务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使职权,确保公共资源的公正分配和社会稳定。
行政责任的界定是指对行政机关或公务员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应承担的责任进行明确和规范。
行政责任的界定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责任追究原则。
行政机关或公务员在履行职责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这有助于维护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和行政效能。
第二,责任明确原则。
行政机关或公务员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明确其责任范围和界限。
这有助于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三,公正公平原则。
行政机关或公务员在履行职责时,应保持公正和公平,并在法律的约束下行使职权。
这有助于确保公众对行政机关和公务员的信任和支持。
综上所述,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的界定是现代国家行政管理中的重要问题。
在行使行政权力时,行政机关和公务员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权力行使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并接受公正的责任追究。
只有在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的界定下,才能建立公正高效的行政管理体系,实现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和社会进步的可持续发展。
法律硕士法理提高练习习题及答案08

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哪个选项不属于我国国家监督体系?()A.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对法律实施的合法性的监督B.国家审计机关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财务收支的监督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不符合宪法、法律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撤销D.各级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2.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这种法律监督称为()。
A.审判监督B.立法监督C.检察监督D.行政监督3.下列关于法的执行的特点表述错误的是()。
A.法的执行是以国家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B.执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C.法的执行是一个从个别到一般的活动D.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广泛性4.按照狭义的解释,下列哪一行为属于法的适用?()A.某人认为自己未达到法定的婚龄而拒绝同女友结婚B.海关工作人员认为某人有走私嫌疑而查办该案件C.检察机关根据群众检举对某人的受贿行为进行侦查D.审判员办案途中发现两个人口角,而依事实和法律对其进行劝解5.下列哪种行为在我国法律实施的监督体系中,属于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的监督?()A.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检察院和法院的工作进行监督B.纪检、监察部门对某法官的违纪行为进行审查C.法院对某检察员的犯罪行为进行审理D.检察院对某公司经理的贪污犯罪行为起诉后,向该公司提出司法建议6.小刘和小张打算结婚,他们向市民政局申请领取结婚证,市民政局根据《婚姻法》及有关规定给小张和小刘颁发了结婚证。
市民政局颁发结婚证的这一行为属于()。
A.法的遵守B.法的执行C.法的适用D.法律监督7.下列行为中,属于狭义上的“法的适用”的是()。
A.检察机关以涉嫌贪污为由批准对某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B.税务机关以涉嫌偷税为由对某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C.婚姻登记机关以男女双方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为由拒绝颁发结婚证书D.法官张某周末在家休息时主动为邻居调解纠纷二、多项选择题1.下列选项可以成立的有()。
行政权力责任事项

行政权力责任事项在现代社会里,行政管理机构具有一定的行政权力,而行政权力则意味着行政管理机构拥有行使权力的权利。
然而,行政权力的行使过程中,也需要行政管理机构遵守一定的行政权力责任。
行政权力责任指的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对其权力所产生的结果负责,为人民服务,受人民监督,保证行政活动的合法、合理、公正和透明。
本文将具体介绍行政权力责任事项。
确定行政权力边界要想给行政权力下一个明确的边界,需要依据中国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行政管理机构必须在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严禁“超范围行使权力”。
此外,行政机关还应确保其行为合法、合理、公正和透明,绝不让不法之徒挟天之令以行其私、逾越法律边界的情况发生。
保障公众利益行政管理机构作为国家的行政机关,其行为必须要以公众利益为出发点,以人民为中心,始终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提升公众福利。
具体来说,要切实保障各个社会群体包括老年人、妇女、儿童等被保障对象的基本权益。
此外,在生态保护等重大社会问题上,行政机关也应分内之责,从中起到保障公众利益的作用。
加强对权力行使的制约和监督要防止行政管理机构乱用职权,必须对其行使的权力进行严格制约和监督。
其中最直接的,就是对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为进行审查和监管,必要时对行政机关进行权力调整。
此外,舆情监控等多种手段也可以帮助公众加大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获得及时反馈和应答。
制定有效的制度机制为了保障行政权力责任的履行,需要制定一系列相关的制度机制。
例如,法律和部门规章应当按照纵向和横向的层次结构性去设置,明确各级行政机关的职权和法律关系,实行对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刚性规范。
还应当完善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和行使权限,确保权力行使透明、公开、公正。
行政权力责任作为公共权力的行使责任,在保证公众利益的同时,行政机关应该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权力行使的制约和监督,制定有效的制度机制来实现道德规范的强制执行。
当然,行政机关也应该把广泛宣传行政权利和责任作为首要任务,使之成为一种社会共识,从而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落实公共性原则和法治化原则。
依法行政六个基本要求

依法行政必须严格落实六项基本要求依法行政必须严格落实六项基本要求□市政府法制局陈新安依法行政的六项基本要求,是指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所提出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循的六条基本行为准则,即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和权责统一。
这是《纲要》针对当前依法行政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明确提出的依法行政的路径,对指导和规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用这六项基本要求约束政府,让行政权力受到了全方位和更加严格的约束,才能有效地推动依法行政的进程。
一是合法行政。
《纲要》把合法行政作为依法行政六项基本要求的第一条予以明确规定,它强调的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时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合法不仅指合乎实体法,也指合乎程序法,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主要内容包括:(1)行政主体合法。
即必须是依法设定的,并具备相应的资格,只有具备法定资格要件的行政主体做出的行政行为才是合法的行政行为,任何没有法律依据的职权都是不应存在的。
(2)行政职权合法。
即职权必须由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必须有法律的授权,并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即职权法定、越权无效。
(3)行政行为合法。
即行政行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范围、手段、方式和程序进行,任何一个行政行为必须以法律规定的事实要件为基础,而每一个事实要件必须由相应的事实佐证,每一个事实佐证必须经得起审查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反驳与质证。
这就是我们说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4)行政程序合法。
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表现形式,就是行政行为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及时限的总和。
程序合法是实体合法、公正的保障。
从法理上说,侵犯公民的程序权利,同样是违法行为。
只有实体和程序都合法,才能保证行政行为本身的公正和正义。
行政职权职责内容

行政职权职责内容
是指政府机关按照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管理、决策、执法等职权的范围和内容。
具体而言,行政职权职责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管理职权:行政机关有权对行政范围内的事务进行管理,包括规划、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等管理活动。
例如,制定和实施行政规划、组织和管理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指导和监督下级行政机关的工作等。
2. 决策职权:行政机关有权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包括政策制定、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制定等。
例如,制定和修改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决定行政措施和行政处罚等。
3. 执法职权:行政机关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管理,包括监督、调查取证、处罚等执法活动。
例如,行政机关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勒令改正、罚款、暂扣或撤销许可证等。
4. 行政监督职权:行政机关有权对行政活动进行监督,包括以审查、检查、评估等方式对行政行为进行监察和指导。
例如,行政机关可以对地方政府的财务管理进行审核,对公共服务机构的工作进行评估等。
5. 信息公开职权:行政机关有义务向社会公开行政信息,包括行政机关的组织机构、职责范围、办事流程、决策依据等。
例如,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公开行政审批的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职权职责内容是有限的,行政机关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并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同时,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应当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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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行使
职权
以下是关于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行使职权,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傅毅
1996年,某大学与东海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协议,由东海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承建该大学的图书馆装修工程。
1998年图书馆装修工程竣工后,双方共同委托中诚审计师事务所对工程的竣工预、结算进行了审计,并按照A市政府的规定,将工程预、结算送原财政部驻某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A市监察组审查。
1998年2月,A市监察组审查后在审计报告的结算汇总表上加盖了“工程价款预结算审核专用章”,对工程预、结算进行了审核确认。
之后,某大学发现工程施工单位东海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虚报工作量等问题,与该公司就工程价款的结算发生争议。
东海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应当根据A市监察组盖章确认的审定值结算工程价款,某大学则又委托中诚审计师事务所重新进行了审计。
1998年6月,中诚审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后出具了审计报告,调减了该工程的结算值,某大学据以要求某省专员办重新审查确认。
1998年7月,某省专员办发出《关于对某大学图书馆装修工程预、结算进行检查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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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决定组织人员对图书馆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报告的正确性、合法性进行检查。
但由于机构改革的原因,并没有实际派出检查组。
1999年10月,某省专员办发出通知,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后财政部新三定方案的规定,决定不再对某大学图书馆装饰工程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某大学对此不服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财政部认为,1、根据有关规定,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没有对审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审定的工程预、结算值进行认定的职权。
因此,原某省专员办A市监察组在中诚审计师事务所对某大学图书馆装修工程结算出据的审计报告上加盖“工程价款预结算审核专用章”,对审计师事务所审定的工程结算值进行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属于超越职权。
2、1998年机构改革后,根据财政部新三定方案、财基字[1995]6号文件,以及《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的规定,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没有对中介机构竣工决算审计报告进行核查的职权,因此,某省专员办发文决定不再对某大学图书馆装修工程审计报告进行核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的、适当的。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同时鉴于某省专员办已主动发文撤销了在图书馆装修工程《建筑安装工程预(结)算汇总表》上加盖的“工程价款预结算审核专用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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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财政部作出了确认某省专员办A市监察组盖章确认审计师事务所审定的图书馆装修工程结算值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以及维持某省专员办作出的不再对某大学图书馆装修工程审计报告进行核查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
从本起复议案件中,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财政机关必须在法律、法规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而不能超越职权实施行政行为。
越越职权,是指行政机关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实施了自己不能实施或者不能独立实施的行政行为。
超越职权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无权行为,它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行政机关实施了本不应由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如本案中某省专员办对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工程预、结算盖章确认的行为;二是下级行政机关非法行使了上级行政机关的职权;三是部门之间的超越职权;四是不同行政区域的行政机关之间的超越职权;五是行政机关的内设工作机构行使了本机关的职权。
超越职权的行政行为是性质比较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因此,《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超越职权的,应当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在本起复议案件中,某省专员办A市监察组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在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建筑工程结算审计报告上加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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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价款预结算审核专用章”,对工程结算值进行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属于超越职权。
作者单位:财政部条法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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