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水电站大坝运行单位安全责任人名单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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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全国发生的电力安全事故情况

2013年全国发生的电力安全事故情况

电监会:2013年1月份全国电力安全生产情况2013年1月份,全国没有发生较大以上电力人身伤亡事故,没有发生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较大电力设备事故,没有发生电力系统水电站大坝垮坝、漫坝以及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1月份,全国发生一般电力人身伤亡责任事故4起,死亡(失踪)5人,同比事故起数增加3起,死亡增加2人。

其中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3起,死亡3人,同比事故起数增加3起,死亡增加3人;电力建设人身伤亡事故1起,死亡(失踪)2人,同比事故起数相同,死亡(失踪)人数减少1人。

1月份,发生一般设备事故1起,同比起数相同。

1月份,发生电力安全事件1起。

三起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为:1、1月5日,广东电网公司中山供电局在进行10千伏变压器迁移工作时,作业人员从梯子上跌落,造成1人死亡。

2、1月11日,山西艺能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作业人员在山西华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1.6米平台作业时,发生高处坠落,造成1人死亡。

3、1月14日,新疆华电哈密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运行人员在电梯未到位情况下进入电梯竖井,造成1人死亡。

一起电力建设人身伤亡事故为:1月20日,中国能建集团公司水电八局溪洛渡施工局在进行6号导流底孔混凝土浇筑过程中,缆机信号工错误指挥缆机吊罐下降,导致2名作业人员随集料斗落入水垫塘,造成1人死亡,1人失踪。

一起电力设备事故为:1月3日,内蒙古中广核苏尼特右旗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苏尼特风电场2号风机发生火灾,造成风机机舱部分设备烧毁,初步估计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

一起电力安全事件为:1月6日8:39,大唐山西阳城电厂(总装机330万千瓦)因500千伏阳东三线跳闸,造成电厂三台机组(2号机35万千瓦、4号机35万千瓦、8号机60万千瓦)停机,减少出力130万千瓦。

2月份全国电力安全生产情况2013年2月份,全国没有发生较大以上电力人身伤亡事故,没有发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电力设备事故,没有发生电力系统水电站大坝垮坝、漫坝以及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安徽省大中型水库名录

安徽省大中型水库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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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全省中型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名单
规 模 序 号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中 型 32 33 34 35 36 37 滁州市 淮北市 宿州市 蚌埠市 水库大坝所在地 水库 名称 下汤水库 华家湖水库 岳庄坝水库 樵子涧水库 城西水库 独山水库 马厂水库 三湾水库 土桥水库 赵店水库 平阳水库 红丰水库 练子山水库 车冲水库 城北水库 解放水库 黄山水库 双河水库 管理单位 巢湖市下汤水库管理处 华家湖水库工程管理中心 岳庄坝水库管理所 五河县水利工程管理所 城西水库管理处 独山水库管理处 马厂水库管理处 三湾水库管理处 土桥水库管理所 赵店水库管理所 平阳水库管理所 红丰水库管理所 练子山水库管理所 车冲水库管理所 城北水库工程管理处 解放水库工程管理处 黄山水库工程管理处 双河水库工程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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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型
滁州市
2013年全省中型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名单
规 模 序 号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滁州市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中 型 六安市 石坝水库 燕子湾水库 龙潭水库 蝎子山水库 老圈行水库 水门塘水库 安丰塘水库 花果水库 石坝水库管理所 燕子湾水库管理所 龙潭水库管理所 蝎子山水库管理所 老圈行水库管理所 水门塘水库管理所 安丰塘水务分局 瓦西水务分局 水库大坝所在地 水库 名称 川桥水库 高峰水库 焦涧水库 大涧口水库 凤阳山水库 燃灯寺水库 官沟水库 鹿塘水库 分水岭水库 林东水库 管理单位 川桥水库管理所 高峰水库管理所 焦涧水库管理所 大涧口水库管理所 凤阳山水库管理处 燃灯寺水库管理处 官沟水库管理处 鹿塘水库管理处 分水岭水库管理所 林东水库管理所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布全国水电站大坝运行单位安全责任人名单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布全国水电站大坝运行单位安全责任人名单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布全国水电站大坝运行单位安全责任人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3.06.06•【文号】国能综字[2013]162号•【施行日期】2013.06.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电力及电力工业,水利水电正文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布全国水电站大坝运行单位安全责任人名单的通知(国能综字〔2013〕162号)各派出机构,大坝安全监察中心,各电力企业: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原国家电监会《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关于做好2013年电力防汛工作的通知》(办安全〔2013〕72号)的要求,现将电力行业372座注册和备案的水电站大坝运行单位的安全责任人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各电力企业要进一步完善水电站大坝安全责任制,落实大坝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具体责任,健全大坝安全管理机构和职责,健全大坝安全管理制度和标准,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强化风险分析和应急管理,建立与当地政府、防汛主管部门的应急联动和协调机制,确保大坝运行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

各派出机构要切实履行水电站大坝安全监管责任,与水电站大坝所在地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加强辖区内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管。

大坝安全监察中心要加强对运行水电站大坝的技术监督服务和安全监管的技术支撑,不断提升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水平。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2013年6月6日附件:说明:注册等级是指按照《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和《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办法》的规定,根据水电站大坝安全状况和管理水平确定的大坝安全注册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

转商备案是指已蓄水运行的水电站大坝虽因未完成工程竣工安全鉴定而未评定注册等级,但已按规定办理注册备案。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公布水利部第二十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公布水利部第二十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公布水利部第二十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水利部
•【公布日期】2012.02.15
•【文号】办安监[2012]21号
•【施行日期】2012.02.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
正文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公布水利部第二十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办安监[2012]2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水安监[2011]374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的通知》(办安监[2010]348号),我部对第二十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了安全生产考核。

现将经我部考核合格的1811人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附件:第二十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人员名单
水利部办公厅
二零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2012年大型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名单

2012年大型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名单

附件:
全国大型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名单
全国大型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名单
全国大型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名单
全国大型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名单
全国大型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名单
全国大型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名单

全国大型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名单
全国大型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名单
全国大型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名单
全国大型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名单
全国大型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名单
全国大型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名单
全国大型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名单
全国大型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名单
全国大型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名单
全国大型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名单
全国大型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名单
全国大型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名单
全国大型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名单
全国大型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名单
全国大型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名单
全国大型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名单
全国大型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名单
全国大型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名单
全国大型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名单
全国大型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名单
全国大型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名单
全国大型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名单
全国大型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名单。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已公布明年实施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已公布明年实施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修订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科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以发电为主、总装机容量50MW及以上的水电站大坝(以下简称大坝)。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安全管理责任第四条大坝建设过程的安全管理,由水电站建设单位负责。

水电站建设单位负有下列与大坝运行安全相关的责任:(一)保证大坝安全监测系统可靠运行和大坝运行维护设施同步建设投运;(二)负责组织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竣工安全鉴定以及鉴定意见的落实和整改;(三)负责大坝蓄水初期的监测、检查、运行维护和信息报送;(四)负责大坝工程档案资料管理,完整移交建设期档案。

第五条主管单位对所属大坝运行安全负有下列责任:(一)保障并监督大坝安全监测、检查、运行维护和防洪防汛等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二)组织开展大坝补强加固、更新改造和隐患治理工作;(三)审核、批准大坝安全工作年度计划,保障、监督年度计划工作落实到位;(四)完善本单位的大坝安全应急管理体系,建立与相关部门、地方政府的应急联动机制。

第六条运行单位对运行大坝安全负有下列责任:(一)遵守国家有关大坝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的技术标准。

(二)建立健全大坝安全岗位责任制、大坝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认真执行。

(三)编制实施大坝安全管理年度计划,并认真执行。

(四)具体负责水库调度、防汛和大坝的监测、检查、运行维护等工作;(五)负责开展大坝日常巡查和年度详查;(六)按照规定做好大坝安全注册、定期检查或特种检查工作。

(七)建立大坝运行安全信息管理系统,按规定报送大坝运行安全信息;(八)开展大坝隐患排查整改,实施更新改造、病坝治理、险坝除险加固(九)完善大坝安全应急管理体系,健全应急处置与联动机制,保证大坝设施和应急自备电源安全可靠;(十)收集、整理、分析和保存大坝运行资料,建立大坝安全技术档案,并长期妥善保存。

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电力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01.15•【文号】电安生[1997]25号•【施行日期】1997.0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电力监管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28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28日)废止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1997年1月15日电安生[1997]25号)为加强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与监察,全面推动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国民经济建设的安全,遵照国务院《水库水坝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的实际,部对原水电部颁发的《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认真的修订。

现予颁发,请认真组织贯彻执行。

原水电部《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即行废止。

大坝安全,至关重要。

各级电力主管部门,要十分重视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管理,按本《办法》的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地区性大坝安全监察机构,适当调配专业人员,在部大坝安全监察中心的指导下,按照职责划分原则,做好本地区、本部门的水电站大坝安全监察工作。

部责成大坝安全监察中心负责检查督促本《办法》的实施。

附件: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办法。

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国民经济建设的安全,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坝的建设和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电业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等部门所管理的水电站大坝。

其他水电站大坝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大坝,包括横跨河床的所有永久性的挡水建筑物,泄洪建筑物,水库周围垭口的挡水建筑物以及这些挡水建筑物的地基和附属设施。

第五条电力工业部有关部门对大坝安全负有各自的责任。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1.14•【文号】电监安全[2013]5号•【施行日期】2013.0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电监安全〔2013〕5号)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电力行业安全隐患监督管理工作,我会制定了《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电监会《关于实行电力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月报告的通知》(办安全〔2012〕70号)同时废止。

2013年1月14日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明确电力行业安全隐患(以下简称“隐患”)分级分类标准,规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防止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的发生,依据《电力监管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电力行业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发电(含核电厂常规岛部分)、输变电、供电企业和电力建设工程项目隐患排查治理和电力监管机构对隐患实施安全监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隐患是指电力生产和建设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的设备设施不安全状态、不良工作环境以及安全管理方面的缺失。

第二章分级分类第四条根据隐患的产生原因和可能导致电力事故事件类型,隐患可分为人身安全隐患、电力安全事故隐患、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大坝安全隐患、安全管理隐患和其他事故隐患等六类。

第五条根据隐患的危害程度,隐患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

其中:重大隐患分为Ⅰ级重大隐患和Ⅱ级重大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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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注册等级是指按照《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和《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办法》的规定,根据水电站大坝安全状况和管理水平确定的大坝安全注册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

转商备案是指已蓄水运行的水电站大坝虽因未完成工程竣工安全鉴定而未评定注册等级,但已按规定办理注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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