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总办14-257号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实施办法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用地管理办法》(2015)202

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晰铁路用地管理权责,充分发挥铁路局市场主体作用,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用地是指总公司及所属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包括运输生产用地、辅助生产用地、生活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四条总公司及铁路局分别承担以下职责:总公司负责拟订铁路用地管理标准、制度、办法,对铁路局用地管理进行指导、监督、服务,对管理权限内用地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协调解决重大土地纠纷。
铁路局承担用地管理的主体责任,履行用地权属管理、监察管理、资产处置、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和实施等职责。
第五条铁路局应按照专业化管理及精干高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机构,配齐配强土地专业管理力量,提升专业管理能力。
铁路局土地管理部门负责铁路用地的归口管理。
铁路局土地管理办公室作为附属机构,承担辖区内土地管理的具体工作。
铁路局应根据土地日常管理及对外协调工作的需要,优化土地管理办公室设置。
铁路局应结合实际,实行土地管理部门直接管理模式或土地管理部门管理+站段辅助管理模式。
对山区、偏远地区等,可采取站段代管的方式,赋予站段土地处置以外一定的土地管理职能。
第六条铁路用地管理应以满足铁路发展规划、有利于运输安全为前提,以保证用地资产安全、实现保值增值、促进土地经营开发为目标,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挖掘土地资源潜力,实现铁路用地管理规范和高效利用。
第二章权属管理第七条土地权属证书是土地权利人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证明。
对铁路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应及时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确认产权关系,明确产权归属。
对存在权属纠纷和历史遗留问题的土地,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推进确权领证,维护用地权益。
土地权利人、用途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条按照专业化管理的要求,土地管理部门应加强用地档案的统一管理,及时对用地档案资料进行收集、分类、组卷、归档和保管。
集团铁路用地管理办法

集团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用地管理工作,规范铁路用地管理秩序,依法维护铁路用地权益,实现铁路用地资产保值增值,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用地管理办法》(xx开发〔2015〕202号)、《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实施办法》(xx办〔2014〕25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用地是指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包括依法接收、留用、征收、征(拨)用、出让、转让、置换等方式取得的铁路运输生产用地、辅助生产用地、生活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三条按照“集中统一、分级负责”的原则,集团公司对管内各单位铁路用地管理进行指导、监督、服务,统一对铁路用地处置事项进行审批。
集团公司各土地权属单位和使用单位承担铁路用地管理主体责任,负有依法合规使用铁路用地和保护铁路用地的义务。
第四条铁路用地管理原则:以满足铁路发展规划、有利于运输安全为前提,以保证用地资产安全、实现保值增值、促进土地经营开发为目标,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挖掘土地资源潜力,实现铁路用地管理规范和高效利用。
第五条任何个人和单位发现乱占、滥用铁路用地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对违法使用铁路用地的行为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六条土地房产公寓处作为集团公司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集团管内铁路用地的统一归口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等政策。
根据国家政策和总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集团公司铁路用地管理制度和办法。
(二)指导做好铁路用地地籍管理工作。
指导、组织开展铁路用地申报登记、土地统计、土地变更和权属调查、地籍测绘工作。
(三)负责铁路用地档案资料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等工作。
(四)根据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铁路中长期发展规划,参照地方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铁路既有用地利用规划。
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实施办法

2014〕2572013〕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发的意见》(国办发〔2014〕37(三)规划引领,规范决策。
编制土地综合开发规划和年度开发计划,强化项目论证,规范管理流程,提高决策质量。
(四)组织有序,落实责任。
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协同联动,有序组织土地综合开发,落实项目责任制。
(五)强化监管,防控风险。
以效益评价为依据,风险控制为前提,提高土地资产运用效率效益,加强土地综合开发监管。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铁路土地综合开发范围:(一)铁路改线、场站迁移释放的土地;(二)市域、支线铁路土地;(三)铁路用地地上地下空间,包括以穿越、跨越等形式占用铁路用地地上地下空间;(四)线路两侧、高架桥下土地;(五)改(扩)建铁路项目释放的既有与新增土地;(六)新建铁路项目新增土地;(七)其他既有、新增土地。
第六条铁路土地综合开发方式:(一)自主开发;(二)土地作价对外投资、合资合作;(三)总公司及所属企业、控股公司、参股公司间转让铁路用地;(四)铁路用地向路外转让;(五)铁路用地及地上附着物租借;(六)铁路用地抵押、置换;(七)建设铁路保障性住房。
第七条铁路局、合资公司是权属土地的开发主体,享有土地增值收益;按照“谁开发、谁投资,谁收益、谁负责”的原则,享有投资开发收益,承担以下职责:(一)组织编制新建铁路项目综合开发机会研究报告、方案研究报告。
1、对接设计单位组织现场踏勘,明确土地综合开发需求。
2、协调地方政府,落实开发用地规划、规模、指标、供地等政策。
(二)编制开发规划、年度开发计划。
(三)组织编制项目方案,主要包括:市场分析、业态选择、投资规模、开发方式、资产处置、融资方案、商业模式、技术经济与风险分析,以及对合作方的尽职调查等。
(四)开展项目评估论证。
(五)负责项目开发与投后经营。
(六)组织项目后评价。
(七)开发规划和须报总公司审批事项以外的项目报总公司备案。
合资公司可自行组织土地综合开发,也可签订协议委托铁路局组织土地综合开发。
铁总办铁路总公司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综合开发有关事项的通知

铁总办铁路总公司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综合开发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综合开发有关事项的通知铁总办〔2016〕74号发布时间:2016年04月01日编辑:来源:点击:23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各合资铁路公司:为加快推进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工作,现就土地综合开发实施过程中的责任主体、阶段任务、信息沟通等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新建铁路土地综合开发的责任主体(一)总公司在下达铁路建设项目年度勘察设计计划时,明确土地综合开发责任主体、任务目标和时间安排。
已成立合资铁路公司的项目,由合资铁路公司组织开展土地综合开发;未成立合资铁路公司的,由铁路局负责组织开展土地综合开发。
新建铁路土地综合开发,要与铁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同步规划、同步研究、同步推进。
要围绕车站及周边土地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国办发〔2014〕37号)规定的用地规模,将铁路建设项目财务平衡与综合开发需求作为项目选线、站场选址的重要因素;将土地综合开发投资及效益纳入铁路建设项目一并开展论证和财务评价,作为项目立项和开展可研的重要依据。
(二)铁路局应按照总公司的统一安排,统筹管内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前期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推进计划;协调省(市)政府出台配套支持政策,落实路地合作会谈要求;对接地方政府,协调签订综合开发相关协议,指导并支持合资铁路公司开展土地综合开发。
(三)铁路局应指导合资铁路公司建立健全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明确主管领导和具体管理机构,落实经营责任;组织现场踏勘,编制机会、方案研究报告;协调规划修编,签订综合开发协议,做好规划和预留,按期取得开发用地;制定运营补亏、税费减免等方案,争取政策支持。
合资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应充分利用股东各方优势以及区域市场资源,统筹推进铁路红线内、外土地综合开发。
国家土地管理局、铁道部关于颁布《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1992]国土[建]字第144号
![国家土地管理局、铁道部关于颁布《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1992]国土[建]字第144号](https://img.taocdn.com/s3/m/b9bc7beb4793daef5ef7ba0d4a7302768e996f7f.png)
国家土地管理局、铁道部关于颁布《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土地管理局铁道部关于颁布《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1992年10月27日<1992>国土<建>字第1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铁道部部属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有关规定制定的《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经国家土地管理局、铁道部批准自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一日起颁布施行。
附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用地管理,适应铁路运输安全生产和建设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在土地统一管理的原则下切实做好本部门用地的利用管理,制止乱占、滥用土地的违法行为。
第三条铁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由铁路部门利用和管理,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四条铁路用地是指铁路部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包括留用的和征(拨)用的运输生产用地、辅助生产用地、生活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铁路临时用地是指根据铁路建设的需要,短期内(三年)使用的施工用地,材料、机械堆场用地,简易道路和便线用地,取弃土场用地等。
第五条铁路用地的规划、建设、利用、保护和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铁路用地管理机构的职责第六条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以及铁道部其它单位的所有铁路用地管理机构均应在国务院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统一指导下,进行铁路用地管理工作。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铁路总公司文件铁总计统〔2014〕97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意见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为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进一步深化铁路建设路地合作机制,更好发挥地方政府作为征地拆迁实施主体在组织实施、协调、监管等方面工作优势,依法合规推进征地拆迁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高铁路投资效益和资金使用效率,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适用范围(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部署,坚持并创新铁路与地方政府合作建设铁路的机制,按照国家规划、区域经济发展和铁路的机一1一制,按照国家规划、区域经济发展和铁路运输需要,路地双方发挥自身优势,落实各自责任,切实做好征地拆迁、项目实施等工作,共同推进国家铁路建设。
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作为工程建设实施推进的主体,对建设项目工期、质量、安全、环保负责;地方政府作为征地拆迁实施主体,对建设项目土地征用、拆迁实施、补偿安置、社会稳定及各项手续完善负责。
(二)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总公司与地方政府合资(合作)建设的铁路。
其他铁路可参照执行。
二、政策措施(三)确定征地拆迁组织推进模式,新开工项目按征地拆迁费用合理包干组织实施。
新开工路地合资(作)项目通过双方战略合作协议确定地方政府负责征地拆迁工作,并按照双方核定批复征地拆迁费用包干完成。
建设单位已初步设计批复征地拆迁费用为基础,与地方政府签订征地拆迁包干实施协议,督促地方政府按建设工期和费用包干要求组织实施。
(四)依规计算征地拆迁费用,足额纳入项目估(概)算。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阶段,按规定合理计算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纳入项目投资估算或总概算,批准后作为项目突施、投资控制和签订征地拆迁包干协议的依据。
征拆费一2一用包干项目除遇国家重大政策调整等情况外,原则上不再调整;如确需调整,由总公司与省(市、区)级地方政府重新协商确定。
(五)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政府相关政策和补偿标准,确保被征拆人合法权益。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开发〔2015〕202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开发〔2015〕202号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铁路公司:现将《铁路用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执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2015年7月16日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晰铁路用地管理权责,充分发挥铁路局市场主体作用,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用地是指总公司及所属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包括运输生产用地、辅助生产用地、生活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四条 总公司及铁路局分别承担以下职责:总公司负责拟订铁路用地管理标准、制度、办法,对铁路局用地管理进行指导、监督、服务,对管理权限内用地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协调解决重大土地纠纷。
铁路局承担用地管理的主体责任,履行用地权属管理、监察管理、资产处置、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和实施等职责。
第五条 铁路局应按照专业化管理及精干高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机构,配齐配强土地专业管理力量,提升专业管理能力。
铁路局土地管理部门负责铁路用地的归口管理。
铁路局土地管理办公室作为附属机构,承担辖区内土地管理的具体工作。
铁路局应根据土地日常管理及对外协调工作的需要,优化土地管理办公室设置。
铁路局应结合实际,实行土地管理部门直接管理模式或土地管理部门管理+站段辅助管理模式。
对山区、偏远地区等,可采取站段代管的方式,赋予站段土地处置以外一定的土地管理职能。
第六条 铁路用地管理应以满足铁路发展规划、有利于运输安全为前提,以保证用地资产安全、实现保值增值、促进土地经营开发为目标,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挖掘土地资源潜力,实现铁路用地管理规范和高效利用。
第二章 权属管理第七条 土地权属证书是土地权利人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证明。
对铁路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应及时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确认产权关系,明确产权归属。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开发〔2015〕202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开发〔2015〕202号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铁路公司:现将《铁路用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执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2015年7月16日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晰铁路用地管理权责,充分发挥铁路局市场主体作用,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用地是指总公司及所属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包括运输生产用地、辅助生产用地、生活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四条 总公司及铁路局分别承担以下职责:总公司负责拟订铁路用地管理标准、制度、办法,对铁路局用地管理进行指导、监督、服务,对管理权限内用地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协调解决重大土地纠纷。
铁路局承担用地管理的主体责任,履行用地权属管理、监察管理、资产处置、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和实施等职责。
第五条 铁路局应按照专业化管理及精干高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机构,配齐配强土地专业管理力量,提升专业管理能力。
铁路局土地管理部门负责铁路用地的归口管理。
铁路局土地管理办公室作为附属机构,承担辖区内土地管理的具体工作。
铁路局应根据土地日常管理及对外协调工作的需要,优化土地管理办公室设置。
铁路局应结合实际,实行土地管理部门直接管理模式或土地管理部门管理+站段辅助管理模式。
对山区、偏远地区等,可采取站段代管的方式,赋予站段土地处置以外一定的土地管理职能。
第六条 铁路用地管理应以满足铁路发展规划、有利于运输安全为前提,以保证用地资产安全、实现保值增值、促进土地经营开发为目标,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挖掘土地资源潜力,实现铁路用地管理规范和高效利用。
第二章 权属管理第七条 土地权属证书是土地权利人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证明。
对铁路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应及时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确认产权关系,明确产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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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国办发〔2014〕37号),为切实做好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企业、控股合资铁路公司(含筹备组,以下简称合资公司)土地综合开发。
涉及合资公司管理事项,依据产权关系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土地综合开发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支持政策,以提高铁路土地资产营运效益和实现开发增值为目标,组织既有和新增土地资源有序流动、优化配置及利用开发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市场运作。
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市场化运作。
(二)节约利用,集约开发。
运用节地技术,提高开发强度,对土地及地上地下空间合理开发,促进土地综合利用、复合利用、高效利用。
(三)规划引领,规范决策。
编制土地综合开发规划和年度开发计划,强化项目论证,规范管理流程,提高决策质量。
(四)组织有序,落实责任。
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协同联动,有序组织土地综合开发,落实项目责任制。
(五)强化监管,防控风险。
以效益评价为依据,风险控制为前提,提高土地资产运用效率效益,加强土地综合开发监管。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铁路土地综合开发范围:(一)铁路改线、场站迁移释放的土地;(二)市域、支线铁路土地;(三)铁路用地地上地下空间,包括以穿越、跨越等形式占用铁路用地地上地下空间;(四)线路两侧、高架桥下土地;(五)改(扩)建铁路项目释放的既有与新增土地;(六)新建铁路项目新增土地;(七)其他既有、新增土地。
第六条铁路土地综合开发方式:(一)自主开发;(二)土地作价对外投资、合资合作;(三)总公司及所属企业、控股公司、参股公司间转让铁路用地;(四)铁路用地向路外转让;(五)铁路用地及地上附着物租借;(六)铁路用地抵押、置换;(七)建设铁路保障性住房。
第七条铁路局、合资公司是权属土地的开发主体,享有土地增值收益;按照“谁开发、谁投资,谁收益、谁负责”的原则,享有投资开发收益,承担以下职责:(一)组织编制新建铁路项目综合开发机会研究报告、方案研究报告。
1. 对接设计单位组织现场踏勘,明确土地综合开发需求。
2. 协调地方政府,落实开发用地规划、规模、指标、供地等政策。
(二)编制开发规划、年度开发计划。
(三)组织编制项目方案,主要包括:市场分析、业态选择、投资规模、开发方式、资产处置、融资方案、商业模式、技术经济与风险分析,以及对合作方的尽职调查等。
(四)开展项目评估论证。
(五)负责项目开发与投后经营。
(六)组织项目后评价。
(七)开发规划和须报总公司审批事项以外的项目报总公司备案。
合资公司可自行组织土地综合开发,也可签订协议委托铁路局组织土地综合开发。
总公司管理项目的合资公司自行组织土地综合开发的,开发规划、年度开发计划和项目方案由合资公司报总公司备案或审批;委托铁路局开发的,由铁路局报总公司备案或审批。
铁路局管理项目的合资公司,开发规划、年度开发计划和项目方案由铁路局报总公司备案或审批。
第八条总公司加强对所属企业、合资公司土地综合开发的服务、指导、监督、考核,负有指导、监管责任,承担以下管理职责:(一)与国家有关部门、地方政府沟通协调,利用路地协调机制,为土地综合开发创造必要条件和政策环境。
(二)统筹安排或指导运用自有资金、债务性资金和铁路发展基金等资金。
(三)审批下列事项:1. 新建铁路项目土地综合开发机会研究、方案研究报告;2. 土地综合开发项目方案;3. 年度开发计划;4. 利用铁路用地组织经营性开发或建设保障性住房;5. 土地作价对外投资、合资合作开发;6. 涉及产权转移、用途变更的,包括但不限于:铁路用地向总公司以外转让、置换,政府收回铁路用地;7. 租借铁路用地3000平方米以上或租借期限5年以上;8. 利用铁路用地抵押。
(四)开发规划和审批事项以外的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五)实行过程监管、分析评价与考核,纠正不当经营开发行为。
(六)总结经验,组织交流,推广典型。
(七)组织涉及路网性、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开发。
(八)对铁路局、合资公司的部分项目进行引导性投资。
第三章开发流程第一节新建铁路土地综合开发第九条在新建铁路项目前期,应将项目财务平衡与综合开发需求作为项目选线和站场选址的重要因素,统筹研究土地综合开发。
原则上以车站周边土地综合开发为重点,其用地总量扣除站场用地后,同一铁路建设项目单个站场综合开发用地平均规模不超过50公顷,最高不超过100公顷。
第十条在新建铁路项目预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同步开展土地综合开发机会研究。
(一)铁路局、合资公司应组织设计单位对新建铁路沿线经济发展、自然资源、市场环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进行现场调研,研究土地综合开发的效益目标、用地规模、功能定位及相关规划调整需求。
(二)铁路局、合资公司提出综合开发用地的规划控制和预留条件,协调地方政府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及土地综合开发相关规划。
(三)铁路局、合资公司组织编制综合开发机会研究报告,经预审后与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上报总公司。
(四)总公司会同省、市有关部门审查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同步审查土地综合开发机会研究报告。
将机会研究报告纳入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报审或批复。
(五)总公司运用铁路建设协调机制,统筹安排新建铁路项目与土地综合开发的相关事宜。
商省、市地方政府明确土地综合开发用地规模、规划条件以及有关配套政策,纳入相关会议纪要。
第十一条在新建铁路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同步开展土地综合开发方案研究。
(一)铁路局、合资公司应组织设计单位研究提出新建铁路项目沿线站场综合开发用地规模、规划设计以及与站场、线路工程统一联建条件。
协调地方政府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加强与周边地区的空间组织、交通衔接、功能匹配等方面的融合,争取用地、财税等相关配套支持政策,与沿线市、县政府签订综合开发用地规模协议。
(二)铁路局、合资公司根据项目建议书建设资金筹措和项目财务平衡目标的需求,在机会研究报告的基础上,分析土地供应条件,开展经济效益论证,编制土地综合开发方案研究报告,经预审后与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上报总公司。
(三)铁路局、合资公司应将土地综合开发项目用地方案与建设用地预审同步上报。
加强与国家、省(市)有关部门沟通协调,落实新增用地指标。
会同地方政府将土地综合开发用地位置、规模、需求和规划条件以及拟安排的供应分期等向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四)总公司会同省、市有关部门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同步审查土地综合开发方案研究报告,将方案研究报告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用地规模、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市政配套等内容,按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报审或批复。
协调国家有关部门落实新增用地指标。
第十二条总公司在审批新建铁路项目初步设计时,同步审批与新建铁路项目直接关联的土地综合开发项目。
第十三条铁路局、合资公司应根据批准的综合开发方案研究报告和签订的用地规模协议,与地方政府共同确定综合开发用地边界及征地拆迁、土地整理费用标准,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委托协议,开展一级开发,组织一二级联动开发。
第十四条铁路局、合资公司应根据确定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协调地方政府统筹新建铁路站场周边用地布局,做好市政配套规划,明确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
编制项目方案,报总公司批复后,依法取得开发用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铁路局、合资公司要结合企业长远发展目标和当前经营实际,科学选择开发模式,组织二级开发。
(一)自主开发。
应根据新建铁路项目特点,结合自身开发能力和一二级联动开发条件,对有利于拓展企业经营领域,解决新建铁路运营初期经营困难且投资开发收益明显、资金来源有保障、行业关联度大、风险可控的项目,组织自主开发。
(二)合资合作开发。
可通过招商引资,对收益可期但开发周期长、自有资金不足、专业能力受限的项目,组织合资合作开发。
合资合作开发应组织资产评估,开展尽职调查,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选择合作对象。
第十六条铁路局、合资公司应对已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已开工的新建铁路项目,补充编制土地综合开发方案研究报告,经总公司批复后,协商地方政府落实综合开发用地;已开通运营的合资铁路,应根据运营财务状况,积极协商地方政府,争取综合开发用地及财政补贴、税费减免等支持政策。
第二节既有铁路土地综合开发第十七条铁路局、合资公司应加强土地资源分析,按照节约利用、集约开发的原则,通过分拆、整合、置换、收购周边土地、分层设立使用权等途径,开展综合开发机会研究。
(一)场站迁移、改线土地。
在铁路场站迁移、改线工程项目前期阶段,将场站迁移、改线释放的铁路用地综合开发作为重要条件,与地方政府协商,同步研究既有用地和新增土地资源的综合开发。
(二)既有车站、场、段、所改(扩)建工程项目。
应结合改扩建工程,同步研究既有用地和新增土地资源的综合开发。
(三)既有场站地上地下空间。
应充分利用大中城市铁路场站占地面积大、可释放潜在土地资源充足的优势,研究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机会。
(四)线路两侧、高架桥下土地。
在确保运输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既有线路两侧、高架桥下空间,组织综合开发利用。
(五)支线、市域铁路。
充分利用支线、市域铁路的区位优势,鼓励与地方政府及有关企业合作,建设城市轨道交通,拓展经营领域,盘活铁路用地及相关资产。
(六)零散小、空置土地。
加强与地方政府协商,因地制宜采取收购相邻土地、整合置换、转让等方式开展综合开发。
(七)酒店、公寓、疗养院、培训中心、办公用房等资产。
应加强其资产运用效率效益分析,开展资本运营机会研究,或在保证经营功能的基础上,通过对其土地分拆、置换,组织综合开发。
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土地综合开发应按照新建铁路项目土地综合开发的流程和要求办理。
第十八条铁路局、合资公司应会同地方政府确定综合开发用地边界、修订控制性详细规划,落实规划条件和支持政策。
(一)既有划拨土地综合开发,改变用途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采取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二)须与周边土地连片开发的,应协商收购,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三)利用铁路用地地上地下空间开发的,应协商当地市、县政府分层设立用地使用权。
第十九条总公司、铁路局、合资公司应严格土地资产权益管理,下列行为在依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基础上,通过公开竞价等市场方式组织处置。
(一)授权经营土地在使用年限内依法作价出资(入股)、租赁。
(二)授权经营土地在总公司所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之间转让。
(三)土地资产向总公司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转让、租赁。
(四)政府收回用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铁路用地,应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等价置换或按市场价值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