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备美容医资质不能开展医疗美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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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行业中存在的难题与整改策略

医疗美容行业中存在的难题与整改策略

医疗美容行业中存在的难题与整改策略一、医疗美容行业中存在的难题1. 资质门槛不高:目前,许多医美机构仅需要取得基本的卫生许可证即可开展业务,这导致市场上涌现了大量没有正规资质的机构。

缺乏专业技术和严格管理标准,容易造成安全隐患。

2. 技术水平参差不齐:由于医疗美容涉及多个学科,包括皮肤科、心理学等领域,要求从业者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

然而,目前行业中存在着技术水平参差不齐的问题,一些从业者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3. 医托乱象严重:医托是指以各种方式引导或拉拢患者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手术或治疗,并以此获得回扣或佣金等非法收入。

在医疗美容行业中,医托问题十分突出,他们往往以虚假宣传手段吸引患者,并引导其选择不适当的治疗方式。

4. 宣传造假现象:为了吸引更多客户,一些不良机构和从业者常采用夸大宣传手法,对疗效进行虚假宣传。

这种做法不仅误导消费者,还容易引发投诉和纠纷。

同时,对于新技术的宣传也缺乏必要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5. 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到位:医疗美容行业中,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常常受到限制。

一方面是因为信息不对称导致消费者难以正确评估风险;另一方面是由于合同条款不透明、退款政策不完善等问题,消费者在维护自身权益时常面临困扰。

二、整改策略1. 加强资质审核和监管: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提高医疗美容行业的门槛。

加强对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资质审核,并采取有效监管措施;根据机构规模和经营范围分类管理,增加巡查频率和深度,确保规范运营。

2. 提高技术水平与培训:鼓励医美从业者进行持续学习和相关专业培训,提高其技术水平和专业素养。

同时,加强学科间的合作和交流,促进行业整体技术水平的提升。

3. 打击医托乱象:加大力度打击医托行为,建立有效的举报机制,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合作,联合开展行动,对涉嫌组织、教唆和参与医托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4. 加强宣传监管:制定完善的宣传管理办法,规范医疗美容机构和从业者的广告宣传行为。

医疗美容机构开设条件

医疗美容机构开设条件

医疗美容机构开设条件1.法律法规要求:首先,医疗美容机构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根据相关法规,医疗美容机构必须具备合法的执业资质,包括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师执业证。

此外,还需要遵守法律法规对医疗美容行业的具体要求,如医疗设备的注册和备案要求、医疗美容项目的批准要求等。

2.医疗设备和设施要求:医疗美容机构开设需要具备一定的医疗设备和设施。

这些设备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且具备一定的质量和安全保障。

医疗设备还需要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行。

此外,医疗美容机构还需要具备相应的卫生环境和舒适的服务环境,以提供良好的服务体验。

3.医生团队要求:医疗美容机构必须拥有合格的医生团队。

这些医生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的知识和技能,并且持有相应的执业证书。

医生团队还应当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保持学术更新和技术进步。

此外,医生团队还需要定期参与相关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以不断提高自身的医学水平。

4.服务质量管理要求:医疗美容机构需要建立完善的服务质量管理体系。

这包括制定相关的服务流程和标准操作规范,确保服务的规范和质量。

同时,机构还需要定期进行服务质量评估和监控,以保证服务的水平和效果。

医疗美容机构还应当建立健全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客户的问题和纠纷。

5.安全和风险控制要求:医疗美容机构应当科学合理地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

这包括制定相关的风险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医疗操作过程的安全性。

同时,医疗美容机构还需要定期进行设备和设施的安全检查,保证医疗过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总之,医疗美容机构开设条件需要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具备合格的医生团队和相应的医疗设备和设施,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性。

此外,还需要建立完善的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和风险控制机制。

只有满足这些条件,医疗美容机构才能够正常开展业务,并为客户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美容服务。

医疗美容门诊部审批条件

医疗美容门诊部审批条件

医疗美容门诊部审批条件医疗美容门诊部是一种专门的医疗机构,提供包括整形美容、皮肤美容、牙科美容等在内的各种医疗美容服务。

由于医疗美容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对于医疗美容门诊部的审批条件必须非常严格,以确保患者的安全和权益。

本文将围绕医疗美容门诊部的审批条件展开讨论,包括经营许可证、医疗设备和人员要求等方面。

一、经营许可证医疗美容门诊部在获得执业许可证后,需要向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取得医疗美容门诊部的经营许可证。

经营许可证是医疗美容门诊部的合法经营证明,也是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美容门诊部进行监管的重要依据。

1.1医疗美容门诊部要求拥有合法资质医疗美容门诊部必须拥有合法的注册资质,包括合法设立的营业执照、工商注册证、税务登记证等文件。

此外,医疗美容门诊部还需要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备案登记,提交相关证件和资料,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查和审核。

只有经过严格审批,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医疗美容门诊部才能合法设立和经营。

1.2医疗美容门诊部要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医疗美容门诊部在经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

医疗美容门诊部在宣传和推广方面必须遵守医疗广告的管理规定,不得发布虚假广告,不得进行夸大宣传等。

1.3医疗美容门诊部要求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医疗美容门诊部必须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质量管理制度等。

医疗美容门诊部要求有专业的医疗美容医生和护理人员,要求医疗美容设备具备相应的检测报告、产品资质证书等。

二、医疗设备医疗美容门诊部是一种专业的医疗机构,必须配备相应的医疗设备,以满足医疗美容的需求。

医疗设备是医疗美容门诊部审批的重要条件,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检测和认证。

2.1医疗设备要求具备相应的认证医疗美容门诊部需要购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医疗设备,这些设备必须经过国家认证中心或者资质认证机构的检测和认证。

医疗设备应具备相关的检测报告、产品合格证书等资质证明文件,证明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性。

杨溪青未取得美容主诊医师资质单独实施医疗美容外科等案(杭上卫医罚〔2021〕2092号)

杨溪青未取得美容主诊医师资质单独实施医疗美容外科等案(杭上卫医罚〔2021〕2092号)

杨溪青未取得美容主诊医师资质单独实施医疗美容外科等案(杭上卫医罚〔2021〕2092号)【主题分类】食品药品医疗【发文案号】杭上卫医罚〔2021〕2092号【处罚依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16修正)283142170100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16修正)283142180000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32103490100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321034470190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321034130120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321034150000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32103447014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10【处罚日期】2021.11.10【处罚机关类型】卫生健康委员会/局【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杭州市江干区卫生健康局【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余杭区【处罚对象】杨溪青【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2.29 14:39:46被处罚人:杨溪青 1、你未在浙江省办理美容主诊医师备案,未在美容主诊医师指导下为沈*实施了A型肉毒素注射。

本机关认为你未执行《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美容医疗机构执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医疗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程”、《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医疗美容服务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

医疗美容项目必须由主诊医师负责或在其指导下实施”的有关规定。

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的规定。

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的规定,你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参照《杭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第九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三)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的;”、第十三条第(二)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的裁量标准,决定给予你警告、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医美门诊部审批条件

医美门诊部审批条件

医美门诊部审批条件一、医美门诊部的定义和意义医美门诊部,又称医疗美容门诊部,是指专门从事医疗美容项目的医疗机构或科室。

随着人们对美的需求日益增长,医美门诊部在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它不仅提供了容貌修复和美容改善的服务,还为人们提供了健康管理和精神调节的机会。

二、医美门诊部的审批条件为了保障医疗美容行业的健康发展,各地对医美门诊部的审批条件一般都比较严格。

以下是常见的医美门诊部审批条件:1. 医疗机构资质医疗美容属于医疗行为,因此,医美门诊部必须是具备合法医疗机构资质的地方,必须依法办理相关注册手续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具体的资质要求可能会因地区而异,但一般都需要满足法定的行政审批、注册登记、设备设施等要求。

2. 专业医疗人员医美门诊部必须有一支专业的医疗团队,包括: - 医生:医美门诊部必须有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医生,如整形外科专家、皮肤科专家等,他们应具备丰富的医疗美容临床经验和相关技术能力,能够准确判断患者的状况并提供科学的医疗美容方案。

- 护士:医美门诊部还应有一支专业的护理团队,负责协助医生进行术前术后的护理工作。

护士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操作各种医疗设备和器械。

3. 医疗设备和设施医美门诊部需要配备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医疗设备和设施,以确保医疗美容项目的质量和效果。

常见的设备包括激光设备、射频仪器、微针、超声波设备等。

此外,门诊部还需要有舒适、安全、卫生的手术室、治疗室、接待区等功能区域。

4. 卫生安全管理医美门诊部必须建立完善的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包括: - 严格执行手术室和治疗室的消毒、无菌操作规范,确保手术操作的安全和卫生; - 建立患者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患者的病历和相关资料; - 建立医疗废物处理制度,确保废物的安全处理和环境的卫生。

5. 隐私保护医疗美容业务涉及患者的个人隐私,医美门诊部应建立起严格的隐私保护制度。

具体做法包括: - 建立完善的患者信息保护制度,确保患者信息不泄露; - 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患者病历和相关资料的安全存储和传输; - 严格限制员工对患者信息的访问权限,加强内部安全管理。

医疗美容法律法规的案例(3篇)

医疗美容法律法规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医疗美容行业在我国迅速崛起。

然而,由于行业监管不严,部分美容院和个体医疗机构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违规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给消费者带来了严重的健康隐患。

本案例将围绕一起美容院违规注射事件,探讨医疗美容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事件经过2021年3月,某市消费者李女士(化名)在某美容院接受了玻尿酸注射美容服务。

注射后不久,李女士出现了面部肿胀、疼痛等症状。

经过多方求医,最终被诊断为玻尿酸注射后感染,导致面部皮肤坏死。

李女士遂将美容院告上法庭,要求美容院承担赔偿责任。

经调查,该美容院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负责人也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美容院在未具备合法资质的情况下,违规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给消费者李女士造成了严重的身体伤害。

三、法律分析1.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不得开展医疗活动。

本案中,美容院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即开展医疗美容服务,违反了该规定。

2.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

本案中,美容院未具备合法资质,违规开展医疗美容服务,违反了该规定。

3. 《侵权责任法》: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美容院在未具备合法资质的情况下,违规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给消费者李女士造成了严重的身体伤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美容院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违规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给消费者李女士造成了严重的身体伤害,其行为已构成侵权。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美容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美容院赔偿李女士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万元。

五、案例启示1. 加强行业监管: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医疗美容行业的监管,严厉打击无证经营、违规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

医疗美容行业规范

医疗美容行业规范

医疗美容行业规范在当今社会,人们对于美的追求日益强烈,医疗美容行业也随之蓬勃发展。

然而,在这个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如不规范的操作、虚假宣传、安全隐患等。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美容行业的健康发展,规范行业行为显得尤为重要。

医疗美容不同于一般的生活美容,它涉及到医疗技术和医疗安全。

因此,从事医疗美容的机构和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

首先,医疗美容机构应当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按照核准的诊疗科目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这意味着机构需要具备符合标准的医疗场地、设备和设施,以确保医疗操作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其次,从事医疗美容的医生必须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并经过相关的美容主诊医师培训和备案。

护士也需要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和技能。

这些严格的资质要求是保障医疗美容服务质量的基础。

然而,现实中仍存在一些未取得合法资质的机构和人员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现象。

这些“黑医美”通常隐藏在居民楼、美容院等场所,通过低价诱惑、虚假宣传等手段吸引消费者。

他们往往缺乏专业的医疗知识和技能,使用不合格的药品和器械,给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带来了极大的风险。

例如,一些非法注射美容产品可能导致皮肤感染、毁容甚至危及生命。

因此,加强对医疗美容机构和人员资质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是规范行业的重要举措。

医疗美容的安全问题是消费者最为关注的。

为了保障安全,医疗美容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医疗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制度。

在术前,医生应当对消费者进行全面的身体检查和评估,了解消费者的健康状况和美容需求,制定个性化的治疗方案,并向消费者充分告知治疗的风险和并发症。

在术中,要严格遵守医疗操作规范,确保手术环境的无菌、器械的消毒和操作的精准。

术后,要为消费者提供详细的护理指导和随访服务,及时处理可能出现的问题。

同时,消费者自身也应当增强安全意识。

在选择医疗美容机构时,要仔细查看机构的资质证书和医生的执业资格,不要被低价和虚假宣传所迷惑。

未取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独立实施医疗美容项目案(绍越卫医罚〔2021〕49号)

未取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独立实施医疗美容项目案(绍越卫医罚〔202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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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一,不符合《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二,不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第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三,不符合《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认为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一,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的规定给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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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备美容医疗资质不能开展医疗美容业务
陈莎莎与张秀云健康权纠纷案
[要点提示]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不具备美容医疗资质的美容院不能开展医疗美容业务。

[案情]
原告陈莎莎。

被告张秀云,系某美容院业主。

原告诉称:被告张秀云是某美容院的经营者,在其经营期间,于2006年6月份的一天,原告和另外两个同学到被告处治疗脸上的3个小痣,当时原告向被告说明情况后,被告说可以治掉,且不会落疤痕,当即被告就给原告拿了涂抹的药,原告抹过药之后,一连疼痛数天,因在原告抹药之前,被告用针把痣都给挑破了,并说疼是正常。

可谁知,用过药之后,竟落下了3个疤,并且这3个疤一天天还在长大,期间,原告和家人一直找被告交涉此事,经被告介绍,原告到商丘某美容院再次治疗后,至今仍不见好转,原告花去数千元医疗费,被告仅支付800元不再过问,请求依法判令被告
—1—
赔偿医疗费、整容费、误工费、护理费及手术费、精神损失费共计10000元。

被告辩称:1、被告经营的是一家多证齐全的美容美体机构(店),并非医疗机构。

所有来店光顾的客户目的是美容美体,而不是求诊治疗;2、原告于2006年6月份的一天主动光顾被告之店,自愿请求点痣去掉脸上3个大小不同的黑痣,乃属美容美体范畴,不属于治疗疾病范畴;3、被告用有关美容技术成功地把原告脸上3个黑痣去掉,达到了去痣美容之目的;4、原告在诉状中说道落下3个“疤”,被告认为这是点痣成果的结果,很自然的正常现象,世人皆知的一个简单不过的道理--拔出萝卜显出坑;5、原告所谓的“3个疤”,未经专家鉴定,缺少举证依据,其本人不能下结论;
6、原告诉状中请求的赔偿医疗费、整容费、误工费、护理费及手术费、精神损失费共10000元,属无理无据之说,强求索取。

被告不应也不能答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2006年6月份的一天,原告和另外两个同学到被告张秀云经营的蓝衣天使美容院处去除原告脸上的3个痣,被告说可以除掉。

被告用针把原告脸上的3个痣都挑破后,在3个痣上涂抹去痣药水。

涂抹后,原告原长痣处出现了凸出面部表皮的白色疤痕。

期间,被告让原告到杜韩美容院治疗,但未见好转。

经河南省人民医院检查,出具诊断证明显示,原告上唇左侧“凹”形瘢痕,色浅,略突出于表皮,右下唇左上唇近口角处各一直径约0.3cm色素脱失区,建议择期手术,术后抗瘢痕治疗,不适随诊。

—2—
经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检查,出具诊断证明显示,原告面部疤痕,建议行面部疤痕切除修复手术,需整形修复捌仟元费用。

原告为检查治疗面部疤痕现花去医疗费、交通费2237.5元,被告已给付原告800元。

[审判]
法院认为,原告陈莎莎诉被告张秀云健康权纠纷一案,2002年11月8日国家商务部颁布的《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美容,是指运用手法技术、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消费者提供人体表面无创伤性、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皮肤保养、化妆修饰等服务的经营性行为。

”2002年1月22日国家卫生部颁布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第八条规定:“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被告为原告去痣时使用了药物,从上述规定可以出看该去痣行为属于医疗服务范畴,被告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医疗美容活动,属于违规操作。

因此,被告认为其经营的是多证齐全的美容美体机构,并非医疗机构,原告自愿请求去除3个黑痣乃属美容美体范畴,不属于治疗疾病范畴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为原告去痣留下疤痕,原告为治疗检查已花去2237.5元费用,经河南省人民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检查,均建议原告手术治疗,并证明手术费用
—3—
需8000元,上述原告已发生的损失和医疗证明必然发生的医疗费,系被告违规操作,超范围经营所致。

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整容费及手术费,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为治疗检查去痣留下疤痕已花去2237.5元,医疗证明必然发生的医疗费8000元,共计10237.5元,被告已支付给原告800元,下余9437.5元应由被告继续承担。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因无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秀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陈莎莎9437.5元;
二、驳回原告陈莎莎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秀云负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判决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评析]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开始越来越多地关心自己的外表、形象,医疗美容作为一种时尚也越来越多地受到人们的青睐。

然而“美即感觉”,由于对美容结果的认识不
—4—
同,外加医疗美容本身固有的风险、现有技术水平的限制和人体的个体差异,违规操作、超范围从事医疗美容的现象屡见不鲜,导致医疗美容纠纷高发,相关诉讼案件数量呈增加态势。

为了适应医疗美容市场迅猛发展的需要,提高医疗美容行业的准入标准,规范服务行为,2002年1月,国家卫生部发布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将“医疗美容”定义为:“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具体界定为:美容外科学、美容皮肤科学、美容牙科学及美容中医科。

并规定,在执业医师资格基础上,需经过严格培训、临床实践、考核,才能成为“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取得这一资格者才能实施临床工作,这一重要举措的实施,使得全国医疗美容服务质量大大提高,各项医疗美容技术操作日臻规范,维护了医疗美容工作者和医疗美容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是在我国尚未建立专科医师制度的历史条件下,为适应医疗美容市场迅猛发展需要,切实为提高医疗美容行业的准入标准、规范服务而制订和发布的;2004年11月,国家商务部发布了《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将“美容”(即俗称的“生活美容”)定义为:“运用手法技术、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消费者提供人体表面无创伤性、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皮肤保养、化妆修饰等服务的经营性行为”。

两个《办法》的先后出台,为我国医疗美容业和非医疗美容业两者的规范化、专业化和科学化发展提出了明确的政策性界定,这
—5—
是我国美容业可持续地协调发展的新起点。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从事医疗美容应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管下开展业务,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从业,并在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才可以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否则即可被认定为非法行医。

我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对医疗美容和生活美容有严格区分规定,但由于整形美容产业存在较高利润,不少生活美容院也纷纷打出整形美容的招牌,仍在违规提供整形服务,像去痣、双眼皮、吸脂、隆胸等手术,他们以追求利润为第一目的,忽略手术质量、术后保健及相关美容保障,明显地违反了商务部发布的《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中对“美发美容”定义,严重侵害了群众的身体健康。

就本案而言,被告张秀云经营的是一家多证齐全的美容美体机构店,并不具备从事医疗美容的相关资质。

被告在为原告去痣时用针把原告脸上的3个痣挑破,在3个痣上涂抹去痣药水,使用了药物,并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符合《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该去痣行为属医疗美容的范畴,被告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开展医疗美容的相关资质,开展去痣医疗美容活动,属于违规操作,超范围经营。

被告为原告去痣后,原告原长痣处出现了凸出面部表皮的白色疤痕,影响了原告容貌,给原告造成了伤害,原告进行了治疗,相关医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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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出具诊断证明,建议行面部疤痕切除修复手术,因此,被告应承担因为原告去痣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原告已发生的损失和医疗证明必然发生的医疗费,即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医疗费、整容费及手术费。

法院遂依法作出了相应的判决。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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