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美容门诊业务范围
卫生部令第号医疗美容服务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9号——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医疗美容项目由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并发布.第三条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机构设置、登记第五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合格申办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办者.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核发美容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违规作出的审批决定应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予以纠正或撤销.第八条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第九条医疗机构增设医疗美容科目的,必须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向登记注册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应当由登记机关指定的专业学会核准,并向登记机关备案.第三章执业人员资格第十一条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未取得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第十三条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二具有2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三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非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第十四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中介组织对主诊医师资格进行认定.第十五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第四章执业规则第十六条实施医疗美容项目必须在相应的美容医疗机构或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中进行.第十七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未向登记机关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第十八条美容医疗机构执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医疗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程.美容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用材料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第十九条医疗美容服务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医疗美容项目必须由主诊医师负责或在其指导下实施.第二十条执业医师对就医者实施治疗前,必须向就医者本人或亲属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等,并取得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的签字同意.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第二十一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的从业人员要尊重就医者的隐私权,未经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就医者病情及病历资料.第二十二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第二十三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第二十五条医疗美容新技术临床研究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并批准后方可开展.第二十六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美容项目备案的审核.发现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的医疗机构不具备开展某医疗美容项目的条件和能力,应及时通知该机构停止开展该医疗美容项目.第二十七条各相关专业学会和行业协会要积极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工作.第二十八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发生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九条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三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外科、口腔科、眼科、皮肤科、中医科等相关临床学科在疾病治疗过程中涉及的相关医疗美容活动不受本办法调整.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办法施行1后年内,按本办法规定对已开办的美容医疗机构和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并重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2019年版医疗美容机构评价标准实施细则(门诊部标准)

1. 按规定开具完整的医嘱或处 方。 12
【C】 1.有开具医嘱相关制度与规范。 1.查阅有关文件。 2.对模糊不清、有疑问的医嘱,有明确的澄清流程。 【B】符合“C” ,并 1.职能部门对上述工作进行督导、 检查、 总结、 反馈, 1.查阅记录,并抽取其中 1 份记录,了解整改情况。 有改进措施。 【A】符合“B” ,并 1.医嘱、处方合格率≥100% 1.抽查 10 张不同给药途径(口服、肌注、静脉等)的处 方和 10 份出(住)院医嘱。 1.查阅相关文件。
5
【A】符合“B” ,并 1.设立投诉管理部门, 及时处理患者对违规收费的投 诉,及时改进。 5.制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预案, 【C】 并进行演练。 1. 在中长期发展规划中有应急预案。预案的项目应 包括水灾,火灾,地震,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危、 急、重病人抢救等. 预案内容应包括:组织领导、事件分级、应急响应流 程、报告程序、专业队伍等内容。 【B】符合“C” ,并 1.医务人员熟练掌握预案有关内容和处理程序。 【A】 符合“B” ,并 1.定期组织医务人员开展相关突发事件演练。 6.后勤保障满足门诊部服务流 程需要。
【A】符合“B” ,并 1.相关职能部门对上述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情况, 有 改进措施。 4. 使用“腕带”作为识别患者 【C】 身份的标识。 1.对需使用“腕带”作为识别身份标识的患者和科 室有明确制度规定。 【B】符合“C” ,并 11 1.至少在手术室使用“腕带”识别患者身份。 【A】符合“B” ,并 1.正确使用“腕带”识别患者身份标识,持续改进 有成效。 (二)确立在特殊情况下医务人员之间有效沟通的程序、步骤
3.后勤能为临床提供卫生保洁和物流配送服务, 有服 务流程规范,满足医疗服务需要,各种标识清晰。 【B】符合“C” ,并 1.后勤相关技术人员持证上岗,按技术操作规程工 作。 【A】符合“B” ,并 1.门诊部职能部门应每季度至少监测 1 次并记录备 查。 【C】 1.年门诊、住院(观察)人次档案资料。 2.年治疗人次档案资料, 其中: 年门诊、 住院 (观察) 手术人次,年非手术(激光、注射、针灸等)人次。 3.建立特色病种(或/和特色专科) 。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19号颁布日期:20020122 实施日期:20020501 颁布单位:卫生部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
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
医疗美容项目由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并发布。
第三条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登记第五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
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合格申办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办者。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核发美容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违规作出的审批决定应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予以纠正或撤销。
第八条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医疗美容门诊业务范围

医疗美容门诊业务范围
1.美容整形手术:医疗美容门诊可以进行各种美容整形手术,比如隆鼻、隆胸、双眼皮、拉皮术等。
这些手术通过改变身体或面部的结构,来达到改善外貌和提升自信心的目的。
2.非手术美容疗法:医疗美容门诊可以提供各种非手术美容疗法,例如肉毒素注射、填充物注射、超声刀、激光美容等。
这些疗法通过刺激胶原蛋白再生、去除色斑、减少皱纹等方式,改善皮肤状态和延缓衰老。
3.皮肤科疾病诊疗:医疗美容门诊还可以提供一些常见的皮肤科疾病的诊疗服务,例如痤疮、银屑病、湿疹等。
这些疾病经过医生的诊断和治疗,可以有效改善患者的皮肤状况。
4.毛发移植和脱毛:医疗美容门诊可以进行毛发移植手术,帮助解决脱发问题。
同时,也可以提供激光脱毛等技术,帮助患者去除身体上不需要的毛发。
5.体形塑造:医疗美容门诊还可以进行体形塑造手术,例如吸脂手术和瘦腿手术。
通过移除多余脂肪,改善身体线条,帮助患者塑造理想的体形。
6.皮肤护理和美容保养:医疗美容门诊也可以提供皮肤护理和美容保养的服务,例如深层清洁、美白护理、紧致提升等。
这些护理和保养手法可以帮助患者改善皮肤质量,保持健康和年轻的外貌。
总之,医疗美容门诊的业务范围涵盖了美容整形手术、非手术美容疗法、皮肤科疾病诊疗、毛发移植、脱毛、体形塑造以及皮肤护理和美容保养等多个方面。
通过提供这些服务,医疗美容门诊可以满足不同患者的需求,帮助他们改善外貌和提升自信心。
湖南省医疗美容质量控制与评价基本标准

湖南省医疗美容质量控制与评价基本标准为加强医疗美容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为,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和《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湖南省医疗美容质量控制与评价基本标准.第一部分医疗美容质量控制基本标准一、机构设置要求(一)美容医院:住院床位总数20张以上,美容治疗床12张以上,牙科综合治疗椅4台以上。
(二)医疗美容门诊部: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床4张,手术床位2台,牙科综合治疗椅2张,观察床位2张.(三)医疗美容诊所: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床2张,或手术床1张及观察床1张,或牙科综合治疗椅1张。
(四)医疗美容科(室):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床4张,手术床1张,牙科综合治疗椅l张,观察床1张。
二、科室设置要求(一)美容医院:1、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咨询设计室、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美容中医科、美容治疗室、麻醉科。
2、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技工室、消毒供应室、病案资料室。
(二)医疗美容门诊部:1、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咨询室、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可设置美容中医科、美容治疗室。
2、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化验室、手术室。
(三)医疗美容诊所:1、临床科室: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美容中医科4科目中不超过2个科目。
2、医技科室:根据开设的科目,设置相应的医技科室。
3、其他要求:美容外科至少设有手术室、治疗室、观察室;美容牙科至少设有诊疗室;美容皮肤科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室;美容中医科至少设有中医美容治疗室。
(四)医疗美容科(室):1、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咨询室、美容治疗室。
在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美容中医科4个科目中至少设2个科目.2、医技科室可与医疗机构共用。
三、人员配置要求医疗美容服务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
医疗美容项目必须由主诊医师负责或在其指导下实施。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修正本)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本)
(2002年1月22日卫生部令第19号公布根据2016年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
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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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
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
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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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
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
医疗美容项目由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并发布。
第三条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
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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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机构设置、登记
第五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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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号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精心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9号)——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塑。
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登记第五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医的专业学会核准,并向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章执业人员资格第十一条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
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第四章执业规则第十六条实施医疗美容项目必须在相应的美容医疗机构或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中进行。
第十七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
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未向登记机关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
第十八条美容医疗机构执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医目。
务水平。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第二十五条医疗美容新技术临床研究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并批准后方可开展。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
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
医疗美容项目由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并发布。
第三条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登记第五条申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
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合格申办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办者。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核发美容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违规作出的审批决定应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予以纠正或撤消。
第八条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第九条医疗机构增设医疗美容科目的,必须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向登记注册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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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门诊业务范围1美容外科
1.1眉部美容外科技术
1.1.1眉提升术
1.1.2修眉手术
1.2眼部美容外科技术
1.2.1重睑术
1.2.2下睑袋矫正术
1.2.3上睑下垂矫正术
1.2.4眼睑其他美容术
1.3鼻部美容外科术
1.3.1隆鼻术
1.3.2驼峰鼻矫正术
1.3.3鹰钩鼻矫正术
1.3.4鼻翼缺损修复术
1.3.5鼻尖美容术
1.3.6鼻小柱及鼻孔美容术
1.3.7唇裂术后鼻畸形修复术
1.4耳郭美容外科技术
1.4.1招风耳矫正术
1.4.2杯状耳矫正术
1.4.3隐耳矫正术
1.4.4耳垂畸形修复术
1.4.5耳郭再造技术
1.5口唇部美容外科技术
1.5.1唇裂术后上唇畸形修复术1.5.2重唇美容术
1.5.3唇峰、薄唇增厚美容术1.5.4唇珠美容术
1.5.5口角成形术
1.5.6唇外翻矫治术
1.5.7唇缺损修复术
1.5.8酒窝成形术
1.5.9唇系带延长成形术
1.6颌面部美容外科技术
1.6.1颞部填充技术
1.6.2颧部美容技术
1.6.3颏成形技术
1.6.4下颌角肥大矫技术
1.7面部除皱技术
1.7.1额部除皱术
1.7.2颞部除皱术
1.7.3面颈部除皱术
1.7.4中面部除皱术
1.7.5额颞部除皱术
1.7.6额颞面部除皱术
1.7.7颞面颈部除皱术
1.7.8全面颈部除皱术
1.7.9内窥镜除皱术
1.7.10 面部悬吊除皱技术
1.8乳房美容外科技术
1.8.1隆乳术
1.8.2乳房肥大缩小术
1.8.3乳头内陷矫正术
1.8.4乳头肥大缩小术
1.8.5乳房下垂矫正术
1.8.6乳头乳晕重建术
1.9脂肪抽吸及腹壁成形技术1.9.1负压脂肪抽吸术
1.9.2超声脂肪抽吸术
1.9.3电子吸脂术
1.9.4注射器法吸脂术
1.9.5腹壁成形术
1.9.6 吸脂后脂肪移植面部填充术1.10会阴部美容外科技术
1.10.1处女膜修补术
1.10.2阴道松弛缩紧术
1.10.3阴蒂肥大缩小术
1.10.4小阴唇肥大缩小术
1.11 肉毒素注射技术
1.11.1 肉毒素注射治疗咬肌肥大术
1.11.2 肉毒素注射治疗面肌痉挛术
1.11.3 肉毒素注射治疗面部动力性皱纹术1.11.4 肉毒素注射治疗夜磨牙术
1.11.5 肉毒素注射治疗颈纹术
1.11.6 肉毒素注射治疗腋臭术
1.12 透明质酸钠填充术
1.1
2.1 透明质酸钠注射治疗面部皱纹,凹陷1.12.2 透明质酸钠注射治疗泪沟
1.1
2.3 透明质酸钠注射隆鼻术
1.1
2.4 透明质酸钠注射隆頦术
1.1
2.5 透明质酸钠注射隆颞术
1.1
2.6 透明质酸钠注射治疗颈纹
1.1
2.7 透明质酸钠注射丰唇术
1.13 面部线雕技术
1.13.1 面部线雕除皱术
2美容皮肤科
2.1美容皮肤科
2.1.1诊断技术
2.1.1.1真菌镜检技术
2.1.1.2斑贴试验技术
2.1.1.3皮肤活检术
2.1.2治疗技术
2.1.2.1糖皮质激素皮损内注射2.1.2.2药物加压治疗
2.1.2.3外用药物治疗
2.1.2.4光化学治疗
2.1.2.5 水光治疗
2.1.2.6 血管瘤药物注射治疗2.2美容皮肤外科技术
2.2.1皮肤磨削术(擦皮术)2.2.2酒渣鼻切割术
2.2.3皮肤肿物切除术
2.2.4拔甲术
2.2.5刮除术
2.2.6自体表皮移植术
2.2.7腋臭手术
2.2.8足病修治术
2.2.9毛发移植术
3美容牙科
3.1牙齿美容修复技术
3.1.1洁治术
3.1.2牙齿修形术
3.1.3牙齿漂白术
3.1.4复合树脂黏结修复技术
3.1.5瓷贴面修复技术
3.1.6桩冠修复技术
3.1.7金属烤瓷冠桥修复技术
3.1.8全瓷冠技术
3.1.9自凝丙烯酸树脂临时冠术3.1.10可摘局部义齿美容修复术3.1.11全口义齿美容修复术
3.1.12即刻义齿美容修复术
3.1.13植牙美容修复术
3.1.14黏结铸造固定桥美容修复术3.1.15柔性义龈美容修复术
3.1.16隐形义齿美容修复术
3.2牙周美容技术操作
3.2.1牙龈切除术
3.2.2牙龈成形术
3.2.3牙冠延长术
3.2.4牙周骨手术
3.2.5根尖向复位瓣术
3.2.6侧向转位瓣术
3.2.7双乳头瓣移位术
3.2.8冠向复位瓣术
3.2.9自体游离龈瓣移植术
3.2.10牙周引导组织再生术
3.2.11牙槽骨修整术
3.2.11.1牙槽骨嵴修整术
3.2.11.2牙槽嵴增高术
3.3牙畸形美容矫治术
3.3.1机械性活动性矫治器矫治术3.3.2功能性矫治器矫治术
3.3.3固定矫治术
3.4 牙种植美容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