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解读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冀政[2005]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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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冀政[2005]97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改革开放以来,我省不断推进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目前全省仍有近50%的林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存在责任主体不明确,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等问题,制约了林业生产力的发展,影响了我省造林绿化速度和森林三大效益的发挥。
为了进一步调整和理顺集体林经营机制,动员全社会力量,加快绿化步伐,促进林业发展,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进一步推动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现提出如下意见:一、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一)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林业政策为依据,以建立经营主体多元化,权、责、利相统一的集体林经营机制为目标,动员和依靠各种社会力量,参与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群众和其他经营主体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加快绿化河北步伐,促进林业发展,为建设农村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二)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坚持有利于增量、增收、增效的原则。
即坚持有利于增加森林资源总量和提高造林绿化质量;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和提高生活水平;有利于增加和提高森林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
坚持各种经济成份共同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的原则。
鼓励有能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城镇居民、科技人员、私营企业主、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干部职工等以多种形式参与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
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模式和成效分析

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模式和成效分析摘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已成为当前我国农村社会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对林权改革的相关研究亦成为当前学术界的研究热点之一。
我国由于各个地区存在差异,集体林权改革有其特殊性,因此要根据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地研究问题,不可“一刀切”。
总的说来,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取得了一些实质性的成果。
比如农户收入增加,林权经营者的造林积极性得到激发等。
关键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模式;成效近年来,随着对“三农”问题的深入研究,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已经成为一个热点话题。
集体林权是指集体组织对依法属于本集体的森林资源所享有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
2008年,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意见中在肯定了试点省份取得的显著成效的基础上,要求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被誉为中国农村“第三次土地革命”,最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一场举世瞩目的深刻变革。
一、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模式1.福建模式福建省从2003年开始,率先进行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了集体林权改革任务。
在主体改革到位后,又率先推进配套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
福建林改成功经验主要体现在两方面:第一,主体改革进行了成功实践。
福建省以“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为主要内容,进行了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
一是明晰所有权。
通过折股量化、股权到户(联户)或以人口、农户为单位均分、均包等形式,把集体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明晰到户、联户或其他经营主体。
二是放活经营权。
通过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折价转让等多种形式。
将林农确立为市场经营主体,放活山林经营权。
三是落实处置权。
通过简化资源管理手续,放宽商品林采伐条件,实行木材自主经营。
2.江西模式2004年9月,江西省拉开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序幕。
2005年6月,在全省推开。
目前全省主体改革已完成,配套改革正在不断深化。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利度改革的意见》出台 林地的承包期为70年

本 刊 讯 据新华社 报道 :新华社 受权 全 文 播发《中共 中央 国务 院关 于 全 面推进集体林 权 制 度改 革 的意 见 》。 《意见 》指 出 , 要 全 面 贯彻 党 的十七 大精神 ,深入 贯 彻 落 实 科学 发 展 观 , 大力 实施 以 生 态建设 为主 的林业 发展 战略 , 不 断创新集体林业 经 营的体制机 制 ,依法 明晰产权 、 放活 经 营 、 规 范 流转 、 减轻税 费 , 进 一 步解 放 和 发展 林 业 生 产 力 ,促进传统林业 向现 代林业 转变 。
国家对农 民 的粮食直补等补贴政策
及 兑付情况 要 予 以 公 示 并 , 按 规 定 程
序进行审核 。
三 是农村公费订 阅报 刊 “ 限额
制 ” 。 乡镇 、 村级 组 织 和农 村 中小 学校
公 费订 阅报刊 ,不得超 出或变相 超 出
限额标准 。
四是农 民负担“ 监督卡制” 。 农 民
负担监督卡要充 实涉农价格等政策
《意见 》还 提 出 , 要 完 善 林 木 采 伐管 理 机 制 , 规 范林 地 、林 木 流转 ,建立 支持集体林业 发展 的公共财 政 制度 , 推进林业 投融 资改革 , 加强林业 社会化服务 。
《意见 》强 调 , 集体林 权 制度 改革 关 系 到稳 定 和 完 善 农村基本经 营制度 、农 民就业 增收 ,建设生 态文 明 , 现 代 林业 发展 ,是农村生产关 系 的重 大变革 , 事关 全 局 、 影 响 深远 。 各级党委 、 政府要 把集体林权制度改 革作 为一 件大 事来抓 , 精心 组 织 , 周 密安排 , 确保 改革扎 实推进 。 令
《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解读

《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解读新华社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作出进一步部署。
为充分发挥集体林业在维护生态安全、实施精准脱贫、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意见》针对集体林业发展中的主要问题提出了系列政策措施。
在稳定集体林地承包关系方面,《意见》提出,要进一步明晰产权,仍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要建立股份合作经营机制;加强林权权益保护,确因生态保护需要的,可探索采取市场化方式对林权权利人给予合理补偿,着力破解生态保护与林农利益间的矛盾;加强合同规范化管理,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在放活生产经营自主权方面,《意见》提出,要落实分类经营管理,建立公益林动态管理机制;科学经营公益林,探索公益林采取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放活商品林经营权,完善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制度;优化管理方式,减少政府对集体林微观生产行为的管制。
在引导集体林适度规模经营方面,《意见》提出,要积极稳妥流转集体林权,建立健全对工商资本流转林权的监管制度;培育壮大规模经营主体,鼓励地方开展林业规模经营主体带头人和职业森林经理人培训行动;建立健全多种形式利益联结机制,鼓励工商资本与农户股份合作经营;推进集体林业多种经营,加快林业结构调整,促进碳汇进入碳交易市场。
为充分发挥林业融资作用,《意见》强调,要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推广“林权抵押+林权收储+森林保险”贷款模式和“企业申请、部门推荐、银行审批”运行机制,探索开展林业经营收益权和公益林补偿收益权市场化质押担保贷款;加大开发性、政策性贷款支持力度,完善林业贷款贴息政策;各地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林权收储担保费用补助、风险补偿等措施支持开展林权收储工作。
《意见》提出,要加强集体林业管理服务,搭建全国互联互通的林权流转市场监管服务平台,提供林权流转交易确认服务;探索建立纠纷调解激励办法,开设林业法律救助绿色通道;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研究探索政府购买林业生产性服务,实施林业社会化服务支撑工程。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4.04•【字号】闽政[2003]8号•【施行日期】2003.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闽政[2003]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我省是南方重点集体林区,80%以上的山林属集体所有。
改革开放以来,通过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实施“三五七”造林绿化工程,集体林业经济得到长足发展。
但由于大部分集体山林仍由集体统一经营,存在林木产权不明晰、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等突出问题,林农作为集体林业经营主体的地位没有得到有效落实,影响了其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制约了林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
近年来我省一些地方的改革实践表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林业改革的核心和关键,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增强林业活力、加快林业发展的重要措施。
为进一步调动林农耕山育林护林的积极性,增加林农收入,加快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根据《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以及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明晰集体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依法维护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林农以及社会各方面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解放林业生产力,发展林区经济,增加林农收入,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用3年的时间,全省基本完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任务,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的目标,建立经营主体多元化,权、责、利相统一的集体林经营管理新机制。
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一)明晰所有权,落实经营权。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意见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意见集体林权制度是指本土村落中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资源归属于村落集体,由村委会或者其他集体组织管理和利用的制度。
近年来,随着森林生态环境的愈发重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逐渐成为了一个热点话题。
在此背景下,我们提出一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一、集体林权的注销与分配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注销集体林权只有在村民普遍同意的情况下才可进行,并且至少需要在两年内进行咨询、征求公众意见、确定合适的操作方式等准备工作。
在注销集体林权时,应该开展精准的线上线下咨询工作,并且咨询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到地市(自治州、地级市、区)等多层次进行,确保村民的发言权和权益得到最大保障。
在注销集体林权之后,应该考虑合理分配利益。
我们建议通过“三权分置”的方式来管理和配置森林资源。
即,集体林权注销后,将土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在不同程度上分给农民。
其中,根据农民持有的基础资源和生产资金,我们可以将分配方案进行具体细化,保证经营权以及持有森林资源的人可以得到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福利。
二、村民小额投资另外,在分配集体林权的同时,我们建议开放村民小额投资的通道。
这样的话,村民们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以小额投资(例如数千元或数万元)的方式参与集体林权的经营管理。
具体的方式可以采用与互联网金融类似的P2P方式,由专门的基金会或者金融机构负责管理,帮助群众将资金汇集,并对参与捐献的市民进行层层回报等运作方式,完善小额投资通道,激活市民的参与积极性。
此外,相关管理机构应该完善相关政策和法规,建立信用评价机制,保证投资人的权益,同时实现集体林权的你产生稳定的经济效益。
三、制定行业标准最后,我们需要制定一些通用的行业标准。
比如,对林木的伐培、林地的治理、采伐责任和相关罚款等进行规定,确保他们的投资运作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同时,我们应该鼓励农村的文明经营,并加大对于不按照规定要求的制裁和排查,满足农民群众的多样化需求。
四、总结综上所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应该保证注销集体林权时村民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并通过分置、小额投资、制定标准等多种方式加强其经营管理,以保障生态环境、实现资源可持续发展。
贾治邦: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关键是明晰产权

事
确保改革规
,
范有序
;坚 持 分 类 指 导
.
确保改革符合实际 。
此外 ,
全 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
革还要 花大力气完善林 木采伐管理 制
度
规
,
范林地
、林木流转制度
,建立
支
持集体林业 发 展 的公共财政制度 . 完
善林业 投融资政策 ,
健 全林业 于 全 面 推 进 集 体 林 权 制 度
训班 。
贾 治 邦说 , 《意 见 》是集 体 林 权 制 度
改革 的纲领性 文件和行动指南 .
深入 学
习 领 会 《意 见 》的 精 神 实 质 , 全 面 推 进 集
体林 权 制度 改 革 , 就 要 紧 紧抓住 “ 明 晰 产
权 ” 这个 核心 , 即通 过 采取 家庭承包 经 营
方式 ,
将林 地 承包经 营权 和林 木所有权
,
全
面
推进
集
体林
权制度改革还 必 须坚持五 大原则 即要 .
坚持农村基本经 营制度 确保农 民平 等 ,
享 有 集 体 林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坚 持 统 筹 兼
顾各方利益
,确保农
民得
实惠
生
、
态
受
保 护 ;坚 持 尊 重 农 民 意 愿 , 确 保 农 民 的 知 情 权 、 参 与 权 、 决 策 权 ;坚 持 依 法 办
定
林
,
地
的承
包
期
为
7
0
年 ,承包期届 满
可 以按 照 国家有关规定继续 承包 。 这一 政 策符合林 业 生 产周 期 长 的特点 进 一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公布日期】2008.06.08•【文号】中发[2008]10号•【施行日期】2008.06.08•【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2008年6月8日中发[2008]10号)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集体林业建设取得了较大成效,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
集体林权制度虽经数次变革,但产权不明晰、经营主体不落实、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等问题仍普遍存在,制约了林业的发展。
为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发展现代林业,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生态文明,现就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
集体林地是国家重要的土地资源,是林业重要的生产要素,是农民重要的生活保障。
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把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农户,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是将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从耕地向林地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丰富和完善,必将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的战略举措。
林业产业链条长,市场需求大,就业空间广。
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让农民获得重要的生产资料,激发农民发展林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农民特别是山区农民脱贫致富,破解“三农”问题,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
建设生态文明、维护生态安全是林业发展的首要任务。
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建立责权利明晰的林业经营制度,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造林育林的积极性和爱林护林的自觉性,增加森林数量,提升森林质量,增强森林生态功能和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繁荣生态文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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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解读
2008-07-18 09:19 2008年6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国家林业局政策法规司负责人今日就此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在迎来改革开放30周年之际,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其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包括哪些方面?
答:《意见》第一部分从四个方面深刻论述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明确指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的战略举措,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是推进现代林业发展的强大动力。
我们理解,《意见》论述的重大意义主要包括以下深刻内涵: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大创新和完善。
土地是重要的生产资料,是生产力的基本要素。
30年前,中央作出了实行耕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战略决策,把耕地承包到户,实现了“田有其主”,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30年后的今天,中央又作出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战略决策,把林地承包到户,实现“山有其主”,即:在保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使农民真正拥有了林地的经营权、林木的所有权及处置权和收益权,做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
这是农村家庭承包制度从耕地向林地的拓展和延伸,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丰富和完善,是农村改革的又一个里程碑,必将极大地调动亿万农民耕山致富的积极性,实现农村生产力的又一次大解放。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战略举措。
我国是一个多山的国家,山区面积占国土面积的69%、山区人口占全国人口的56%,绝大多数贫困人口聚集在山区。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重点和难点在山区。
山区发展潜力在山,希望在林。
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可以彻底解放山区的劳动力和林地生产力,极大地调动山区农民开发多年沉睡的山林,促进林木种植,林下经济,木本粮油,竹藤花卉,森林旅游,生物质能源以及林产品经营加工等林业产业的大发展,全面提升森林经营水平和林地产出率,大幅度增加农民收入,必将对破解“三农”难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巨大贡献。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伟大实践。
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当前,生态承载力低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最大瓶颈,生态差距是我国与发达国家的最大差距,生态状况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极不协调。
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构建现代林业体制机制,不仅可以充分释放林业巨大的生态功能、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满足社会对林业的多种需求,而且可以有效提升我国的生态承载力,有力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问:《意见》第二部分,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必须坚持的五大原则。
对五大原则应该如何理解?
答:这五大原则,是对30年农村改革的系统总结,是实践和理论的结晶,内涵十分丰富,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
一要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
林地与耕地一样,是国家重要的土地资源,是农民重要的生活保障。
根据《物权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林地林木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
对集体林地林木产权的初始分配,必须采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并且做到每个家庭及其成员都平等享有承包经营的权利。
因此,集体经济组织将林地林木发包给农户承包经营时,要按照每户所有成员的人数来确定承包份额,切实做到“按户承包,按人分山”,也就是要突出一个“均”字,确保“人人有份”。
二要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
重点是要统筹个人、集体两方面的利益,处理好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的关系。
在统筹个人与集体利益上,首先要保证农民的利益,坚持让权于民、让利于民,确保农民在林地林木产权的初始分配上得“大头”,确保农民在林业生产经营的利益分配上得“大头”。
同时,要兼顾集体的利益,集体可以保留少量林地,也可以收取少量林地使用费,还可以通过提供社会化服务、多渠道盘活各种林业资源,来分享林业发展的收益,壮大集体经济实力,保证集体经济组织正常运转。
在处理农民得实惠与生态受保护关系上,既要确保农民得实惠,又要确保生态受保护,不能以资源的过量消耗为代价,更不能以破坏生态为代价,这是改革必须坚守的一条底线。
三要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
农民群众具有伟大的创造精神,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老百姓发明的,一定要尊重农民的创新精神,充分依靠群众,充分发挥群众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在坚持改革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鼓励积极探索、大胆创新,不断丰富和完善改革的形式和内容。
农民群众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体,也是改革的受益者和操作者,一定要尊重农民的意愿,更多地听取老百姓的意见,让农民明白改革的政策、内容、方法,使农民对改革的方案、过程、结果满意。
一定要充分尊重群众的民主权利,把改不改、何时改、怎样改等重大问题的决定权交给群众,做到发挥民智、符合民心、体现民意,决不能包办代替,更不能强迫命令、强制推行,让农民真正当家作主。
四要坚持依法办事,确保改革规范有序。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始终把依法操作作为基本准则,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森林法》等法律规定。
改革的政策、内容、方法、程序要与法律保持一致,确保改革的各项工作扎实到位,经得起实践和历史的检验。
改革方案必须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同意,做到内容、程序、方法、结果四公开,严禁暗箱操作、以权谋私。
同时,要处理好历史和现实的关系。
对已经承包到户或流转的集体林地,符合法律规定、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合同不规范的,要予以完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依法纠正。
特别是对于那些已经流转的期限过长、面积过大、租金过低的“三过”集体林地,改革时要认真研究、认真解决,可以采取期权分山、利益调整等方法,合理解决这些历史遗留问题。
五要坚持分类指导,确保改革符合实际。
《意见》提出的改革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是对全国的统一要求,各地必须严格遵循。
但是,我国幅员辽阔,自然条件不同,社情林情各异,改革必须从实际出发,进行分类指导、分区施策。
要允许存在差异性和多样性,决不能强求一律,搞“一个模子”。
要尊重客观,注重实效,科学确定改革方案、制定政策措施,避免搞形式主义、做表面文章。
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扎实稳妥地做好改革的各项工作,避免追求速度而忽视质量,影响改革成效。
总之,要通过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主体改
革任务。
在此基础上,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健全服务,规范管理,逐步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目标,推进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