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企业博士安居工程实施办法
中共南京市委组织部、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

中共南京市委组织部、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度江苏省“企业博士
集聚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调配
【发文字号】宁组通[2011]14号
【发布部门】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1.04.15
【实施日期】2011.04.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南京市委组织部、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度江苏省“企业博士集聚计划”的通知
(宁组通〔2011〕14号)
各区(县)委组织部,各区(县)科技局、人社局: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度江苏省“企业博士集聚计划”的通知》(苏组通〔2011〕38号)要求,2011年继续实施“企业博士集聚计划”。
现就我市组织开展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1、本次申报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科委、市人社局共同组织实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申报。
各区(县)由区(县)委组织部牵头组织,区(县)科技局负责受
1 / 1。
关于支持企业柔性引进人才的实施办法(试行)

关于支持企业柔性引进人才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快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建设新时代区域性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支持企业柔性引进人才,进一步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激发人才活力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3.0)》(吉发(2022)18号)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柔性引进人才,是指企业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在不改变人才原有的人事、档案、户籍、社保等关系的前提下,以智力服务为核心,通过合作引进、挂职引进、兼职引进、顾问指导、候鸟服务、退休特聘等多种形式,吸引省外、国(境)外人才为我省企业发展提供人才智力支持。
第三条企业柔性引进人才,应当与人才(团队)签订项目合同或者工作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任务,需每年在吉工作不少于4个月。
企业柔性引进人才主要采取以下方式:(一)合作引进。
企业与省外、国(境)外企事业单位或人才签订协议,通过成果转化、技术转让、技术指导等多种合作形式为我省提供智力服务。
(二)挂职引进。
企业通过选拔或邀请省外、国(境)外高层次人才到本单位挂任管理职务、或引进专家、高技能人才等各类人才到企业进行技术攻关、技术推广、工艺改造、项目开发及其他相关方面的智力支持。
(三)兼职引进。
企业与省外、国(境)外人才签订协议,以特聘兼职的方式,聘请其担任技术顾问、特聘教授、首席专家、技能大师等开展工作。
(四)顾问指导。
企业通过聘请省外、国(境)外人才担任顾问为本单位提供战略咨询、技术指导、业务拓展及其他相关方面的智力支持。
(五)候鸟服务。
企业通过聘请旅居我省避暑休养的“候鸟型人才”为其开展服务,吸引其提供技术攻关、人才培养、市场拓展、技术推广、工艺改造、项目开发、技能提升及其他方面的智力支持。
(六)退休特聘。
企业通过特聘的方式,吸引已经退休的省外、国(境)外人才提供智力支持。
(七)其他柔性引进人才方式。
第四条企业柔性引进的人才,可参与我省人才分类定级。
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

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人才安居条件,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更好吸引和留住各类优秀人才在本市创业创新,加快建设人才强市和创新型城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才安居是指政府使用财政资金或提供优惠政策,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人才提供住房保障的活动。
第三条人才安居的适用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企业范围》中在岗在职人员。
(二)符合《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对象(目录)》中的A、B、C、D、E、F类人才的认定条件。
(三)本市户籍,且住房未达本办法确定的安居标准或非本市户籍、在宁无自有住房,且在本市5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房屋交易记录。
第四条企业须与各类人才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通过项目合作方式引进的A、B、C类人才,可不受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的限制。
第五条人才安居重点支持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包括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鼓励发展领域的转型升级和创业创新型重点企业。
第六条成立南京市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审议、决策和部署本市人才安居工作有关重大事项。
市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在市房产部门设立办公室,承担人才安居日常管理工作。
各区(管委会)成立相应的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辖区内的人才安居具体工作。
第二章安居方式与标准第七条人才安居采取实物配置和货币补贴两种方式。
实物配置包括提供共有产权房、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置视房源情况接受申请,鼓励人才选择货币补贴的安居方式,在本市工作不满一年的,享受政策的首年原则上以租赁补贴为主。
货币补贴包括购房补贴和租赁补贴,补贴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的共有产权房是指个人与经政府委托,代表政府持有产权份额的公有产权人按一定比例共同拥有产权的住房,公有产权人为市(区)政府指定的部门或国有独资企业;人才公寓是指在一定政策期限内,供符合条件的人才免租金或以低于市场租金租赁的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筹集)或者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水平的保障性住房。
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政策解读

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政策解读(2017年4月24日)一、政策出台的背景是什么?人才是第一资源,是企业和社会发展最核心的要素。
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践行“五大发展理念”,立足东部地区重要中心城市、长三角城市群特大城市和现代化国际性人文绿都的战略定位和“两聚一高”、“一个高水平建成、六个显著”的奋斗目标,为吸引和留住人才在宁创业创新,加快促进我市国家创新型城市、国家级江北新区和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苏南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的建设,服务和鼓励企业转型升级,吸引高端产业集聚,支持人才创业创新,解决人才住房困难,为此,我市研究出台了人才安居办法,并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二、政策出台的目的是什么?“聚焦产业、服务企业、支持创业”是推动南京人才安居体系建设的宗旨,也是推进创新驱动发展、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的迫切需要。
做好人才安居工作,一是为了聚焦产业,按照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导向来谋划人才安居政策办法,通过高端人才的引进,更好地集聚一批科技含量高、带动能力强的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新兴产业项目。
二是为了服务企业,把企业作为引进人才主体,做好人才安居项目、政策等和企业需求的对接,更好地满足企业招才引智需要。
三是为了支持创业,针对高校大学生、青年科技人才、小微创业者等面广量大的创业群体,采取有针对性的扶持措施,更加精准分类提供人才安居服务。
三、政策的特点是什么?南京的人才安居政策主要有以下四个特点:一是服务企业,面向发展。
企业是城市经济发展的核心,同时也是用人的主体,《办法》采用认定和评审相结合的人才认定机制,最大程度满足企业引进人才的需要,帮助企业解决人才住房困难,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做精、做优。
二是覆盖面广,统筹兼顾。
人才安居办法适用的对象涵盖A、B、C、D、E、F六类人才,既有高层次人才,又有中初级人才。
三是措施完善,形式多样。
人才安居方式共有5种:共有产权房、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购房补贴和租赁补贴,涵盖了“购、租、补”各种形式。
企业人才安居安居暂行办法

XXXX股份有限公司人才安居安居暂行办法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优化人口结构和创新创业环境,提高企业竞争力,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编辑第一条人力资源部门在办理新引进人才的接收、调入或者引进手续时,应当告知新引进人才申请租房补贴的条件和程序。
本办法所称新引进人才是指本公司接收的应届毕业生、新调入的在职人才、新引进的归国留学人员。
第二条新引进人才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办理接收、调入或者引进手续的人力资源部门申请发放租房补贴:(一)本科以上学历;(二)具有本市户籍;(三)本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正在租住公租房。
新调入的在职人才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年龄条件:本科未满30周岁、硕士未满35周岁、博士未满45周岁。
上述年龄条件以调入年度的1月1日为判断时点。
新引进人才应当在引进审批文件签发之日起1年内提出租房补贴申请,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第三条新引进人才的租房补贴标准为:(一)具有本科学历的中初级人才:500元/人;(二)具有硕士学历的中初级人才:1000元/人;(三)具有博士学历的中初级人才:3000元/人。
第四条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申请经审核合格后,由人力资源部门发放50%补贴。
首次补贴发放半年后,经审核申请人户籍仍在本市、未正在租住公租房且已累计缴纳3个月社会保险的,由人力资源部门发放剩余补贴,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再发放剩余补贴。
新引进人才不得重复享受租房补贴。
新引进人才在领取租房补贴期间不得租住公租房。
租房补贴期间为人力资源部门首次发放租房补贴之日起1年内。
第五条高、中初级人才租住领取租房补贴的期限均不超过3年。
第六条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XXXX有限公司2015年8月1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人事局《关于鼓励企业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的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人事局《关于鼓励企业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26•【字号】宁政发[2004]124号•【施行日期】2004.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人事局《关于鼓励企业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04]12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市人事局拟定的《关于鼓励企业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五月二十六日关于鼓励企业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的意见为鼓励博士后人员进入本市企业开展科研工作,提高企业科研、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水平,根据国家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等部门颁发的《企业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精神,为促进本市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的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博士后工作的组织领导。
设立市企业博士后工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博士后办公室),由市人事局牵头,财政、科技、经济、计划、教育等有关部门参加,具体负责本市企业博士后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包括组织本市企业申报设站,管理使用博士后资助经费,组织开展博士后工作宣传、外出招聘、考察交流等活动,考核评估设站单位的工作情况,协调处理设站单位博士后工作的具体问题。
市博士后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
二、鼓励企业申报设立博士后工作站。
降低企业申请建站的门槛,凡本市重点国有企业(集团公司)或大型民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建有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或健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具有一支水平较高的科技人员队伍和较好的研究开发条件,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和较高学术技术水平的研究项目,且经营管理状况良好,有较好的经济效益,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其他后勤保障的企业,均可提出设立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的申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1.11•【字号】宁政规字〔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京市人民政府2023年1月11日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居方式与标准第三章申请与审核第四章房源筹集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人才安居条件,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更好吸引和留住各类优秀人才在本市创业创新,加快建设人才强市和引领性国家创新型城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才安居,是指政府使用财政资金或者提供优惠政策,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人才提供住房保障的活动。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和雨花台区。
江北新区和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人才安居办法。
第三条人才安居的适用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企业范围》中在岗在职人员;(二)符合《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对象(目录)》中A、B、C、D、E、F 类人才的认定条件;(三)本市户籍、自有住房未达到本办法确定的安居标准,或者非本市户籍、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均在本市5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房屋交易记录。
第四条申请人才安居的企业应当依法与各类人才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通过项目合作方式引进的A、B、C类人才,可以不受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的限制。
第五条人才安居重点支持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包括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鼓励发展领域的转型升级和创业创新型重点企业。
第六条本市成立市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审议、决策和部署本市人才安居工作有关重大事项。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博士安居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9〕82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博士安居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博士安居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9〕8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企业博士安居工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9年5月7日南京市企业博士安居工程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关于深化创新名城建设提升创新首位度的若干政策措施》(宁委发〔2019〕1号)文件精神,为企业博士创造较好的安居条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博士学位(不限户籍、国籍)。
(二)在本市登记注册符合我市产业方向的企业(含改制的科研院所和已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工作,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在本市5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交易记录;与父母共有家庭唯一1套住房,视同无自有住房。
第三条安居方式(一)购买政府定向筹建的人才住房。
(二)租赁政府提供的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
(三)租赁市场化租赁住房可申领租赁补贴。
购买商品住房、存量住房的,可享受我市人才购房服务。
第四条安居政策(一)购买政府定向筹建的人才住房或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按现有规定的最低比例执行,协调相关银行给予人才购房贷款利率优惠。
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后即可提取使用或申请公积金贷款等,贷款额度可放宽到限额的2倍,最高100万元。
(二)租赁政府提供的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享受3年租金全免,租期最长5年,免租期以外按照市场租金的70%承租。
(三)自行租房的,给予每月2000元租赁补贴,累计享受期不超过5年。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安居精准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宁政办发〔2019〕29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安居精准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安居精准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宁政办发〔2019〕2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人才安居精准服务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5月15日南京市人才安居精准服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宁委发〔2018〕1号文件第八条、宁委发〔2019〕1号文件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区政府、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房产局、市投促局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细则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政策和措施第三条加大对人才的支持力度,在企业工作的博士安居租赁补贴标准提升至每月2000元。
正在享受政策的从2019年1月起直接提高补贴标准,不需要另行申请。
新申请的按新标准执行。
第四条经市发改委牵头会同市工信局、市投促局等部门认定,符合“4+4+1”主导产业方向,新引进投资额超25亿元的重大产业项目等条件的企业和园区,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房产局等部门的配合指导下,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向市政府提出申请,适当增加其配套建设人才公寓等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比例。
第五条重点把控好产业发展方向,着重增量、兼顾存量,拓宽人才安居办法适用企业范围。
将高新技术企业、规上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重点领域的企业,全部纳入政策覆盖范围。
突出“重点企业重点支持,特殊项目特殊安排”,根据企业(人才)对共有产权房、公共租赁住房、市场化租赁住房、商品住房的总量、户型、位置等需求,由市房产局会同招商部门、相关区政府或企业主管部门,为企业量身定制人才安居服务。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安居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8〕1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安居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安居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8〕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人才安居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4日南京市人才安居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人才安居住房建设,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名城,满足各类人才安居需求,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安居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8〕1号)和《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宁政发〔2017〕99号)等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人才安居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其他主体投资建设,为解决本市人才安居需求的共有产权住房、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
人才安居住房建设采用政府投资建设、商品住宅项目中配建、企事业单位建设等方式。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才安居住房的规划、建设、移交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人才安居住房建设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投资相结合、建设规模与安居需求相匹配、建设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贯彻“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实现资源集约化、建筑智能化。
第五条人才安居住房实行配建和集中建设相结合。
配建、竞建的人才安居住房与所在地块商品住宅统一规划、同步建设、配套共享。
集中建设的人才安居住房应充分考虑选址布局合理,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完善。
在二类居住用地上建设的人才安居住房,以及在其他用地上建设的供应对象以家庭为单位的人才安居住房,应严格按居住区配套标准建设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及市政设施;在其他用地上建设的人才安居住房,供应对象为单身的,应配置满足日常生活服务的公共配套、市政设施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南京市企业博士安居工程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关于深化创新名城建设提升创新首位度的若干政策措施》(宁委发〔2019〕1号)文件精神,为企业博士创造较好的安居条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博士学位(不限户籍、国籍)。
(二)在本市登记注册符合我市产业方向的企业(含改制的科研院所和已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工作,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在本市5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交易记录;与父母共有家庭唯一1套住房,视同无自有住房。
第三条安居方式
(一)购买政府定向筹建的人才住房。
(二)租赁政府提供的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
(三)租赁市场化租赁住房可申领租赁补贴。
购买商品住房、存量住房的,可享受我市人才购房服务。
第四条安居政策
(一)购买政府定向筹建的人才住房或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按现有规定的最低比例执行,协调相关银行给予人才购房贷款利率优惠。
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后即可提取使用或申请公积金贷款等,贷款额度可放宽到限额的2倍,最高100万元。
(二)租赁政府提供的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享受3年租金全免,租期最长5年,免租期以外按照市场租金的70%承租。
(三)自行租房的,给予每月2000元租赁补贴,累计享受期不超过5年。
(四)鼓励用人单位对人才购房、租房给予支持。
第五条房源筹建
(一)政府通过新建、改造和趸租等方式筹建。
(二)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
(三)在政策性住房或商品住房中筹集。
(四)规划建设国际化人才安居社区。
按照“产城融合、职住平衡”的原则,在科创企业、研发机构和各类人才聚集的区域,规划建设国际化人才安居社区。
第六条安居申请
通过“我的南京”APP、微信“南京房产微政务”公众号,在南京市人才安居信息服务平台提交申请。
申请时根据系统提示上传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有效证件、博士学位证书、劳动合同(合同期须一年以上)等。
(一)购买政府定向筹建的人才住房的流程:
1.购房资格。
网上提交申请,审核通过的给予电子购房证明,有效期6个月,暂无须提供劳动合同。
2.报名选房。
电子购房证明有效期内,提供劳动合同,审核通过的系统公示可售房源,人才自主在线报名参加选房。
3.认购确认。
每年五月、十月组织两次政府定向筹建的人才住房选房,成功选房的给予认购确认书,有效期1个月。
4.签约缴款。
认购确认书有效期内,人才与开发企业办理签约、缴款等购房手续。
(二)租赁政府提供的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的流程:
1.网上预订。
网上提交申请,人才自主在线订房,所订住房保留1个月,暂无须提供劳动合同。
2.认租确认。
订房有效期内,提供劳动合同,审核通过的给予认租确认书,有效期7天。
3.签约入住。
认租确认书有效期内,人才与运营管理单位办理签约入住手续。
(三)申领租赁补贴的流程:
网上提交申请,审核通过的,租赁补贴按月补助、按季发放,直接发放至本人银行账户。
补贴资金按照我市人才安居政策,由市、区两级财政分担。
第七条政府定向筹建的人才住房购房管理
(一)限本人购买一套,购房执行实名制要求,认购后不得变更购房人。
(二)合同备案后买卖双方需解除合同的,房源退返开发企业,供其他符合条件的人才购买。
(三)所购房源自交易备案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5年后转让的,政府及政府委托的机构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条租房管理
须本人承租,承租期内应履行租房合同条款,不再符合条件的,应按合同约定退租。
变更安居方式的,租赁期与租赁补贴享受期合并计算,最长5年。
第九条本办法由南京市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