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章程
园区企业家俱乐部章程

第一条 ***市河西示范园区企业家俱乐部(以下简称企业家俱乐部)是在 ***市高新区管委会和高新区产业局的指导下发起,高新区(天元区)已入驻的企业家和意向入驻的企业家自愿加入。
第二条俱乐部宗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企业家办会的原则,服务于经济工作大局,以“联合、联谊、创新、创业”为宗旨,着力发挥好桥梁和纽带的作用,致力于为俱乐部成员提供全方位服务,搭建对外宣传、交流提升、整合发展的平台。
第三条俱乐部核心价值观:相互成就共创共享第四条俱乐部性质:自愿、开放、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的非盈利性团体组织。
第五条俱乐部运作原则:高效、高端、平等、持续、互帮互助、资源共享、协作交流、共赢发展。
第六条俱乐部任务:旨在增进企业家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银行、企业与政府之间的相互了解与合作,为会员提供专业、优质的交流平台,提供商务治谈、品位沙龙、主题研讨、旅游考察、休闲娱乐等服务,匡助会员提升自身价值、加强竞争优势与合作,实现会员价值最大化。
第七条俱乐部采用会员制的形式,会员按本章程之规定享有权利和义务。
申请入会者须注册申请,由俱乐部秘书处根据本俱乐部准则,进行审核及办理会员入会事宜 :(一)会员条件1、河西示范园辖区内代表性企业负责人(创始人、董事长及总经理) 。
良好的教育背景,具有较丰富的管理经验,在业界拥有良好的口碑;2、企业诚信经营,依法纳税,企业营业收入呈增长趋势,企业负责人无失信、刑事纠纷等不良记录;3、企业具备良好的发展空间和潜力,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行业内或者本区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4、履行社会义务,关心企业员工,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5、本人自愿申请参加,能够按照俱乐部章程自觉履行会员责任和义务,按时缴纳会费。
(二)会员会籍1、会籍的定义:本章程所指的会籍为本俱乐部的会员资格和身份,以及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2、会员会籍:凡年满 18 周岁的中外人土,均可申请本俱乐部的会员会籍。
企业家联盟俱乐部章程及服务细则

企业家联盟俱乐部章程及服务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企业家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高企业家的管理能力和创新意识,建立一个稳定、高效、和谐的企业家联盟俱乐部,依法开展活动,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俱乐部宗旨和任务第二条俱乐部宗旨:促进企业家间的互相学习、交流、合作,提供优质服务,推动会员的个人发展和企业成长,为国家和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第三条俱乐部任务:1.组织会员参加经验交流、研讨会、培训等活动,提升管理能力和创新意识;2.开展企业项目推介、对接等活动,促进企业间的合作和共赢;4.建立会员资源共享平台,提供信息发布、招聘等服务;5.与政府、金融机构等合作,为会员提供投融资服务。
第三章会员第四条会员资格:1.具有独立,风险自负的企业家;2.承认并遵守本章程以及俱乐部其他规定;3.经推荐并通过俱乐部会员投票通过。
第四章组织结构第五条主席团:由主席和副主席组成,负责俱乐部日常管理,决策俱乐部事务。
第六条秘书处:负责俱乐部文件、档案及资料的保管和整理,协助主席团工作。
第七条分支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各类分支机构,如专业委员会、地区分会等,实现俱乐部目标。
第五章会费和财务管理第八条会费:会员需按照俱乐部成立大会所确定的标准及时缴纳会费,用于俱乐部运作、活动组织等经费支出。
第九条财务管理:俱乐部设立财务部门,负责会费收缴、开支审批和财务报告等工作,保证财务的健康运行。
第六章活动和服务第十条俱乐部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经验交流、研讨会、培训、企业项目推介、对接等,由主席团组织安排。
第七章纪律第十二条会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俱乐部章程,维护俱乐部的形象和利益。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俱乐部章程的行为,俱乐部有权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包括警告、记过、暂停会籍等。
第八章修改和解散第十四条对于本章程的任何修改,需由主席团提出,并通过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票通过。
第十五条对于俱乐部的解散,需要由全体会员的四分之三以上的赞成票通过,并经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
某市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章程

某市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章程第一篇:某市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章程某市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某市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某市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是企业、企业家自愿组成的联合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作为一个全市企业和企业家的协会,为某市发展营造良好环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珠海经济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本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某市民政局,上级业务指导单位是广东省企业联合会,主管部门是某市科工贸信局,是中国企联的地方团体组织,目前和某市经济发展促进会合署办公。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某市香洲区洲山路8号7楼707-709。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一)依法维护企业与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反映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意愿和权益;代表企业与企业家协调劳动关系,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协调处理企业劳动争议;(二)反映企业与企业家的意见和要求,为某市制定与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建议,承担上级及其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三)引导企业与企业家遵纪守法,规范自身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加强各行业和企业自律,倡导诚信经营,推进节能环保和生态文明,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自觉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四)开展企业改革和现代企业发展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创新,总结和推广先进的企业改革、科技创新、管理创新、经营模式创新经验,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五)推进企业家队伍建设、企业文化建设,为企业与企业家提供培训、咨询、认证、信息、出版等服务,组织开展企业评价活动,宣传、表彰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引导和激励企业科学发展,加快发展;(六)组织企业与国内外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七)积极参加国内外的交流与合作;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某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二)某市的企业团体;(三)其他有关法人组织。
长春市企业联合会长春市企业家协会章程

长春市企业联合会长春市企业家协会章程长春市企业联合会长春市企业家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长春市企业联合会、长春市企业家协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是长春市企业、企业经营者的联合组织,是全市性的企业家的群众组织,由企业界和有关经济、科研、新闻工作者以及有关企业工作者团体组成协会接受中国*长春市委员会和长春市人民*的领导,接受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的指导,是市委、市*联系长春地区广大企业家的桥梁和纽带第二条协会以D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开展工作以“面向企业,为企业和企业家服务”为宗旨,团结、联合社会各界,沟通企业与*、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间的联系,鼓励和引导广大企业家积极投身到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伟大事业中来,为振兴长春多做贡献第三条协会的工作任务1、为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的要求,开展多种形式的企业家培训,组织业务交流,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提高企业管理者的综合素质,促进我市企业家队伍的成长和壮大2、当好企业家的代言人,了解和反映企业家的意见、愿望和要求,维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3、加强对现代企业管理理论及实践经验的研究、传播和推广,密切与企业的联系,关心企业工作的热点、难点,协调企业、企业家与社会各界的关系,为企业家提供咨询、策划、政策、信息、法律、技术、资金等服务,组织开展评价企业活动,表彰优秀企业和优秀企—1—业家4、组织开展企业之间和国内外的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活动,促进企业技术更新和科技进步5、贯彻市委、市*意图,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部门制定同企业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经济政策、产业政策提供建议,做好*主管部门委托的工作6、代表长春市企业家参与有关劳工组织和雇主组织活动,参加与*劳动部门和工会三方组成的有关企业劳动关系协调活动7、指导和帮助团体会员开展工作,加强与团体会员及社会有关团体的业务联系,发挥协会联合系统的整体优势8、按照自立、自治、自养的发展方针,制订协会的业务发展规划和自律条规,不断加强协会自身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的*、文化、业务素质第二章会员第四条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的权利与义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提出申请,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成为本会会员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名誉会员一、团体会员1、市属各县、区企业家协会及各委、办公厅、局组建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2、企业集团、大型企业和有代表性的中小企业;3、其他有关的法人单位和群众团体二、个人会员:1、本会团体会员单位的现任领导;2、有经营成效的企业的领导;—2—3、在企业经营管理的理论和实践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个人;4、与企业经营管理有关的专家、学者以及热心和支持本会工作的有关部门领导人三、名誉会员:在企业经营管理或管理科学研究中有重要影响的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对本会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国际友人,海外侨胞和港澳台知名人士,可由协会领导提名、常务理事会决定邀请为名誉会员第五条会员的权利1、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2、在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3、对协会工作进行批评与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4、优先享受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5、有退会的自由第六条会员的义务1、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2、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3、维护协会声誉,关心协会建设;4、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研究成果、调研报告及参考资料;5、按规定缴纳会费第七条会员违法或不遵守协会章程,视情节轻重,经协会会长办公会议通过,可取消其会员资格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八条协会的组织原则是*集中制第九条协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3—会员大会的职权是:1、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2、审议并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审议提案并形成决议;3、讨论和修改章程;4、协商推选理事会理事第十条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的工作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原则上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的职权是:1、筹备和组织协会会员大会;2、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3、推选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聘请名誉会长、高级顾问、顾问;4、根据会长或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提名,确定秘书长;5、审议会费收支情况;6、审议处理各项议案;7、确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及其他重要事项第十一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二次全体会议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1、贯彻执行理事会的决议;2、提出理事会需要讨论的议案和年度工作要点;3、提出增补理事的建议名单;4、批准吸收会员;5、受*委托,提供有关企业的考核情况和建议表彰名单决定本协会设立的奖项和表彰对象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第十二条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在常务副会长领导下实行秘书长负—4—责制,处理协会日常工作第四章会徽第十三条长春市企业联合会、长春市企业家协会的会徽为第十四条会徽的使用范围:可悬挂于协会开会的会场、办公地点;个人会员可以佩戴;可以加印在会员证、会员名片及有关宣传物品上第五章经费第十五条协会经费主要来源是:1、财政拨款;2、会员缴纳的会费;3、协会主办的活动收入;4、有偿服务收入和企事业收入;5、接受的资助和捐赠;6、其他合法收入第十六条协会经费收支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实行预算管理—5—第十七条经费的使用要贯彻勤俭建国、厉行节约的原则,用于符合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各项活动中同时要本着以会养会的精神,以其他正当方式筹款,促进协会事业的发展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具体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提出草案,经会员大会三分之*员通过后生效第二十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二XX年十二月二十一日—6—。
企业家联盟俱乐部章程及服务细则

宿州市高新区企业家联盟章程及服务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联盟名称为宿州市高新区企业家联盟。
第二条:本联盟是为了团结高新区企业家而成立的非赢利性群众团体。
第三条:本联盟宗旨是为会员构建一个企业家与企业家、企业家与政府,企业家与学术机构之间的沟通桥梁,为会员提供一种分享生活与共享资源的社交平台,让会员能够获得商业信息、结交知己朋友、分享管理经验、体验品质生活。
第四条:本联盟的目标是打造一流的企业家商务联盟,为会员自身发展创造更广阔的空间,培育诚信企业家领袖的思想家园,探索企业家诚信精神和共同价值,凝聚企业家道德共识和诚信力量,为高新区企业家打造诚信经营的共赢平台。
第二章会员第一条:本联盟会员对象:会员由来自高新区内注册企业的企业家构成。
会员包括:长期担任企业董事长(董事会主席)、总裁、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职务,带领企业诚信经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并在社会取得积极影响的企业家。
第二条:会员资格:凡符合本章程之约定,愿意积极推动本联盟宗旨,企业年平均销售额或投资额在500万人民币以上的,拥有良好社会信誉并热心实践和体验本章程的首席执行官,经我部邀请、会员推荐、自愿申请并经联盟会员管委会严格审核通过者,即可拥有我部会员资格,同时享有会员权益和承担相应义务。
第三条:本联盟入会方式及程序:本联盟采用邀请、推荐、申请三种入会方式。
联盟现招纳会员名额仅限50名,待日后联盟营运正常及会员团队不断扩编后再招纳更多优秀联盟会员。
入会程序:1.提交入会申请书,无需缴纳会员费,但须缴纳保证金一万元,满一年后方可退费。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经理事会对企业和企业家诚信经营评估通过。
3.颁发联盟会员卡、会员证书和会员手册。
第四条:会员须履行的义务1.承诺及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本联盟各项规定和运行流程。
2.以联盟名义进行商务活动时,自觉维护本联盟的声誉。
3.积极实践联盟的宗旨,参与联盟的活动,促进信息交流。
4.创造会员聚会的机会,提供聚会的条件。
企业家商会章程 模板

企业家商会章程一、引言企业家商会作为一个非营利性组织,旨在促进企业家之间的交流、合作和共同发展。
本章程旨在规范企业家商会的组织结构、会员权益、会费管理、会议程序等方面的事项,以确保商会的正常运作和会员的权益。
二、组织结构2.1 商会会长商会会长是商会的最高领导人,负责商会的整体规划和决策。
商会会长由商会会员中选举产生,任期为两年,可连任一次。
2.2 商会理事会商会理事会是商会的决策机构,由商会会长、副会长和其他理事组成。
商会理事会负责商会的日常管理和决策,任期为两年,可连任一次。
2.3 商会秘书处商会秘书处是商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商会的日常运营和事务处理。
商会秘书处由秘书长和相关职员组成,秘书长由商会会长任命,任期与商会会长一致。
三、会员权益3.1 会员资格商会会员需符合以下条件方可申请会员资格:•在中国合法注册的企业家或企业家团队;•愿意遵守商会章程和相关规定;•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道德品质。
3.2 会员权益商会会员享有以下权益:•参与商会组织的各类活动和会议;•获取商会提供的商业信息和资源;•参与商会与政府、企业等相关方的对接和合作活动;•参与商会的决策和选举。
3.3 会员义务商会会员有以下义务:•遵守商会章程和相关规定;•积极参与商会的各类活动和会议;•维护商会的声誉和形象;•定期缴纳会费。
四、会费管理4.1 会费标准商会会员需按照商会规定的会费标准缴纳会费。
会费标准由商会理事会根据商会运营的需要进行调整,并及时通知会员。
4.2 会费使用会费主要用于商会的日常运营和活动组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商会办公场所的租金和设施维护费用;•商会活动和会议的组织费用;•商会会员权益的提供和维护费用。
4.3 会费收取商会会费由商会秘书处负责收取,会员需按时缴纳会费,逾期未缴纳的会员将被暂停享受会员权益,直至缴纳清欠费用。
五、会议程序5.1 会议召开商会会议由商会会长或商会理事会决定召开,会议召开时间和地点需提前通知会员。
cec章程

CEC章程通常指的是中国企业联合会(China Enterprise Confederation,简称CEC)的章程。
该章程规定了CEC的成立目的、组织结构、会员资格、权利义务、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内容。
CEC章程的主要内容包括:
1.名称和宗旨:规定CEC的正式名称和成立宗旨,即代表中国企业和企业家的利益,促进
企业和企业家的合作与发展。
2.组织结构:规定CEC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下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
处等机构,并明确了各自的职责和权利。
3.会员资格:规定CEC的会员包括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明确了各类会员的入
会条件和程序。
4.权利义务:规定CEC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参加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被选举权、享
受CEC提供的服务等权利,以及遵守CEC章程、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缴纳会费等义务。
5.管理制度:规定CEC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人事管理、会议制度等方面的内
容。
6.其他事项:规定CEC的章程修改程序、解散程序等其他必要事项。
金牌企业家联盟会章程

金牌企业家联盟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名称:刀锋金牌企业家联盟会,简称刀盟。
第二条性质:是由营销刀锋毕业学员自愿组成的联合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原则:创造价值,成人成己,利益社会。
第四条宗旨:为塑造优秀企业家而奋斗!第五条理念:所有人支持所有人;所有人服务所有人;所有人学习所有人。
第六条愿景:引领更健康、更积极、更快乐的企业家生活方式,探索并践行企业经营之道,每位会员成为优秀企业家,每位会员单位成为优秀企业,拥有富而喜悦的人生!第二章服务范围第七条刀盟的服务范围(一)畅通会员与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联系,为会员提供政策、信息、技术、人才、经营管理、法务、财务、税务、策划、营销、风险评估、投融资、就业、创业等方面的咨询、培训服务。
(二)梳理会员企业发展过程中的痛点和难点,为会员企业发展扫清障碍,培养会员企业的内生动力,链接会员企业的外生动力,引领会员企业不断成长和突破。
(三)在会员企业之间搭桥铺路,链接会员企业之间的资源和信息,整合资源,创造价值。
第三章会员第八条刀盟的会员为营销刀锋毕业的学员。
自愿申请加入刀盟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中国共产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2)拥护本组织的章程。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一)自愿提出入会书面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缴纳会费。
(四)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条会员享有的权利(一)刀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刀盟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刀盟服务。
(四)对刀盟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及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刀盟的章程。
(二)执行刀盟的决议。
(三)维护刀盟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刀盟交办的工作。
(五)向刀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向刀盟提交书面申请,根据流程办理。
已经缴纳的会费不退。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某市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某市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某市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是企业、企业家自愿组成的联合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作为一个全市企业和企业家的协会,为某市发展营造良好环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珠海经济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本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某市民政局,上级业务指导单位是广东省企业联合会,主管部门是某市科工贸信局,是中国企联的地方团体组织,目前和某市经济发展促进会合署办公。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某市香洲区洲山路8号7楼707-709。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一)依法维护企业与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反映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意愿和权益;代表企业与企业家协调劳动关系,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协调处理企业劳动争议;(二)反映企业与企业家的意见和要求,为某市制定与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建议,承担上级及其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三)引导企业与企业家遵纪守法,规范自身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加强各行业和企业自律,倡导诚信经营,推进节能环保和生态文明,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自觉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四)开展企业改革和现代企业发展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创新,总结和推广先进的企业改革、科技创新、管理创新、经营模式创新经验,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五)推进企业家队伍建设、企业文化建设,为企业与企业家提供培训、咨询、认证、信息、出版等服务,组织开展企业评价活动,宣传、表彰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引导和激励企业科学发展,加快发展;(六)组织企业与国内外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七)积极参加国内外的交流与合作;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某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二)某市的企业团体;(三)其他有关法人组织。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本会核准;(三)由本会发给会员牌匾。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三)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关心和支持本会的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承担本会委托的有关工作;(四)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研究成果、调研报告、统计数据和有关材料;(五)按规定交纳会费;第十二条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0元;(二)常务副会长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三)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四)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五)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六)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连续两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不遵守本会章程,视情节轻重,本会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五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或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三)审议理事会、监事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四)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五)改变或者撒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六)决定终止事宜;(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不超过4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支持本团体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作何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七)为人处事正派公正、诚实。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任期不超过4年。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本社团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三十条本团体的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单位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社会团体会长和法定代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免除职务:(一)被取消会员资格的;(二)被会员单位取消其会员代表人资格的;(三)不能胜任其职务的;(四)有损害本协会名誉或违背协会宗旨行为的;(五)拒不履行职责的;(六)存在违法违纪情形并受到相关司法和行政机关处罚的。
第三十二条罢免会长或法定代表人的,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由理事会1/3以上的理事书面提议,在监事会(监事)成员现场监督下,召开理事会,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罢免议案;(二)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举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会议主持人;(三)将理事会会议决议报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四)在监事会(监事)成员现场监督下,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罢免会长或法定代表人议案;(五)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报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理事会或会员大会(代表大会)可以邀请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现场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本社团设监事2名,监事和监事长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政府有关部门委派的监事除外)。
监事(或监事会)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长(监事)。
第三十四条监事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监事)年度工作报告。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社团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长(或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长(或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监事会须在监事长主持并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对第三十二条(一)、(三)、(四)、(五)款所形成的报告、建议、质询及情况反映等须在尊重事实的前提下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上报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指导)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或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监事会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
第三十六条监事长(或监事)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社团会员中享有较高的威望和声誉;(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七)为人处事正派、正值、公正、诚实。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条件成熟时成立党组织。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党组织职责:(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二)支持本团体及其负责人按照社会团体章程中规定的宗旨、任务开展工作。
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群众,努力完成本团体所担负的任务;(三)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观念,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积极做好发展新党员工作。
通过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开展业务活动,发挥本团体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四)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领导,定期汇报工作,重要问题应及时请示汇报;(五)教育党员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斗争;(六)积极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充分调动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七)党组织负责人列席理事会并参与理事会的重大问题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