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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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举行昆明经济技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举行昆明经济技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立局关于举行?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小麻苴三期城中村改造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听证会听证报告〔公告3〕为增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的透明度、民主性和科学性,按照省、市政府关于推行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要求,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立局于2018年4月24日举行?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小麻苴三期城中村改造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听证事由对?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小麻苴三期城中村改造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是否适当,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时间:2018年4月24日〔星期二〕上午9:30-11:30地点: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政务中心三楼签字厅〔经开区信息产业基地春漫大道16号〕三、听证会准备情况4月11日,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立局在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网〔/tingzheng〕、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网站〔〕和云南法制报上公布了?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小麻苴三期城中村改造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听证公告〔第1号〕,发布了听证事项、听证时间、听证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等相关内容。

4月17日,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立局在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网〔/tingzheng〕、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网站〔〕上公布了?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小麻苴三期城中村改造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听证公告〔第2号〕,公布了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听证委员、听证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听证记录人、听证代表及旁听人员等事项,同时按时将有关听证资料送达听证代表。

四、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监察人、听证代表人根本情况〔一〕听证主持人苏琬贻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制局副局长〔二〕听证委员苏琬贻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制局副局长张京雷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住建局副局长平阿拉街道纪工委副书记伟昆明市国土资源局经开分局工作人员鲁嘉昆明市土地矿产储藏中心经开分中心工作人员〔三〕决策发言人丁学政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住建局城改办主任封娴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住建局城改办工作人员〔四〕听证监察人胡如全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监察审计局代杰玲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目督办〔五〕听证代表黑丽芬阿拉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官渡区政协委员〕李云海阿拉街道普照社区书记〔官渡区人大代表〕乾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毕美丽阿拉街道普照社区副书记杨云春阿拉街道普照社区副主任毕绍华阿拉街道普照社区小麻苴居民小组书记赵昆留阿拉街道普照社区小麻苴居民小组组长勇阿拉街道普照社区小麻苴居民小组副组长斌阿拉街道普照社区普照居民小组书记李石坤阿拉街道普照社区普照居民小组组长健阿拉街道普照社区普照居民小组副组长安红石阿拉街道普照社区普照居民小组居民代表林阿拉街道普照社区普照居民小组居民代表亮阿拉街道普照社区普照居民小组居民代表张志华阿拉街道普照社区普照居民小组居民代表李金秀阿拉街道普照社区普照居民小组居民代表云阿拉街道普照社区小麻苴居民小组居民代表土秀翠阿拉街道普照社区小麻苴居民小组居民代表海琼香阿拉街道普照社区小麻苴居民小组居民管杨秀阿拉街道普照社区小麻苴居民小组居民赵开能阿拉街道普照社区小麻苴居民小组居民陈朝坤阿拉街道普照社区小麻苴居民小组居民徐美翠阿拉街道普照社区小麻苴居民小组居民海正华阿拉街道普照社区小麻苴居民小组居民(六)听证记录人红云南亚伟速记公司(七〕听证旁听人周清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制局李飞阳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住建局陈志伟昆明泰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陈永刚昆明泰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陈立伟昆明泰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启军昆明泰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五、听证代表意见和建议参加听证会的22名听证代表,发表了意见和建议,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参加听证代表均认为本方案是按照市政府的政策来制定,符合市政府的要求,支持该方案。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征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征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征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征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和规范我市农用地征收征用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建立规范有序的土地市场环境。

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征地工作中涉及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一、规范土地出让金的分配和管理。

为调动县(市)区政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按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交易管理的意见》(昆政发〔2004〕23号)执行,市和县(市)区联合投资的,增值收益可按各自投资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新的土地出让金收支和分配,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要求,由市财政和国土部门共同研究后,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二、缴清征收土地相关规费。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对历年拖欠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特别是对《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下发后违规减免和欠缴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各县(市)区政府必须认真进行清理,并分别由县(市)区财政负责在今年年底前缴清,逾期未缴清的,停止办理该县(市)区的用地审批。

三、规范征地相关费用的收取。

从2007年1月1日起,取消主城乡镇、村级在征地中收取的没有法律依据的各种费用。

四、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

《昆明市土地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18号公告)

《昆明市土地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18号公告)

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8号)《昆明市土地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4月23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五月五日昆明市土地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秩序,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转变为国有土地所有权,并给予补偿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土地征收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征收,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工作负总责。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土地征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其下设的市国土资源土地征收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具体日常工作。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安排,代表政府具体负责土地征收的审查报批和组织实施工作。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安排做好土地征收相关工作。

其它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土地征收工作。

第二章土地征收程序第五条土地征收方案依法报批前,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听证权利等,告知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并与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第六条土地征收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在土地征收方案批准文件下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土地征收的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人员安置途径和办理土地征收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等,在被征收土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昆明市城中村改造项目管理办法

昆明市城中村改造项目管理办法

昆明市城中村改造项目管理办法一、引言城市发展是各国都面临的重要课题,城中村改造是城市发展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昆明作为中国西南地区重要的城市,城中村改造对于促进城市发展、提升城市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和有效管理昆明市城中村改造项目,制定本办法。

二、目的和原则1. 目的:本办法的目的是加强昆明市城中村改造项目的管理,完善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各项制度和措施,推动城中村改造工作有序进行。

通过该办法,促进城中村改造的顺利推进,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水平,打造美丽宜居的城市环境。

2. 原则:(1)科学规划: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和城中村改造的实际需求,科学合理地规划城中村改造项目,确保城市的整体发展。

(2)公正公平:在城中村改造项目的选址、征地拆迁、投资建设等方面,依法平等对待各方利益相关者,确保公正公平。

(3)质量优先: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建设过程中,注重施工质量和工程效果,确保改造结果符合城市发展要求和居民需求。

(4)参与共享:鼓励居民参与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决策和建设管理,使城中村改造成果更好地惠及广大居民。

三、项目管理机构和职责1. 城市规划部门负责昆明市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咨询管理工作。

2. 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昆明市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土地使用管理和征地拆迁工作。

3. 建设部门负责昆明市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工程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

4. 市政府负责昆明市城中村改造项目的统筹协调和决策管理工作。

四、项目管理流程(1)城市规划部门根据昆明市城市发展规划,制定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总体规划方案,明确改造目标和重点。

(2)根据总体规划方案,进行项目选址和详细设计,确定改造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施工方案。

2. 征地拆迁阶段:(1)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征收改造项目用地,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法、公正、公平的征地工作。

(2)征地拆迁过程中,必须尊重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并确保征收补偿等相关事宜按时足额落实。

3. 工程建设阶段:(1)建设部门负责昆明市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施工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确保施工过程安全可靠、质量达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昆政发〔2015〕53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昆政发〔2015〕53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昆政发〔2015〕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昆明市征地补偿标准(修订)》已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

为做好新标准的公布实施工作,确保新老征地补偿标准有效衔接,平稳过渡,现提出如下贯彻实施要求,请连同《昆明市征地补偿标准(修订)》一并抓好落实。

一、充分认识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重要意义实施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是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服务与管理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重大举措,对促进经济持续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新一轮征地补偿标准的重要性,向社会广泛宣传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原则、依据和有关内容,切实安排部署好新征地标准实施的各项工作,营造良好的实施氛围。

二、认真组织实施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为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统称,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不包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

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法定最高标准执行。

使用国有农用地的,参照此次公布的标准执行。

对于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度假)区管委会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并公布实施。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切实做好征地补偿标准衔接工作要统筹组织好新一轮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后的各项工作,针对新标准实施后可能发生的情况和问题制定工作预案,防止因实施新标准引发矛盾。

昆明市城中村改造重建集体土地上住宅拆迁货币补偿最低标准

昆明市城中村改造重建集体土地上住宅拆迁货币补偿最低标准

“城中春”—昆明城中村改造经验分析与启示(潘健茹区“三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导语】城中村是快速城市化进程中的产物,在一定的城市发展时期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随着快速城市化向优质城市化的转变,城中村一直存在的基础设施薄弱、建设混乱、环境卫生差、消防隐患严重、社会治安复杂等一系列不利因素日益凸显,成为了城市进一步发展的严重阻碍。

但城中村的改造不仅意味着物理和空间形态上的重建,更意味着相关产权的重新界定和社会关系网络的重组,意味着城乡二元结构向城市一元结构的真正转变。

从这个意义上看,城中村改造问题是复杂的,改造过程是艰巨的。

即便是我们的近邻—广州和深圳,仍然在城中村改造路子上不断摸索。

我区推进三旧改造两年多,也一直将城中村改造作为重中之重,从石头村滨海御庭的成功尝试,到永新南村整体改造的探索,也在不断思索适合我区的城中村改造模式。

现在,我们将目光聚焦到春城昆明,这座现代化开放城市及山水园林生态城市,同样也正在掀起一场声势浩大的城中村改造运动。

这里不得不提昆明市委书记仇和,自2008年2月上任以来,从苛行问责的招商引资到昆明官员必须掌握5门外语,从城市建设“大跃进”到骤然的市容改造,仇和新政和仇和模式,正以更激进的形式不断改变着昆明城市固有的面貌。

我们试图分析总结昆明城中村改造经验,希望能给我区城中村改造工作带来启示。

【聚焦昆明】一、宏伟目标昆明市委、市政府对城中村改造和整治作出重大决策:计划从2008年开始,在5年时间内,对主城区范围336个城中村进行全面改造。

二、高配班子铁腕书记仇和说,“想得到的不一定办到,但想不到的永远办不到,看准的事情,砸锅卖铁也要做!”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昆明市确立了“一湖四环、一湖四片”的总体规划思路,同时,成立了以省委常委、市委书记仇和为政委,市委副书记、市长张祖林为组长,市政协主席田云翔、副市长陈勇、市政协常务副主席张建伟为副组长的昆明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

三、建立周密完善的政策支撑体系昆明相继出台了《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昆明市城中村改造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关于昆明市城中村村改居人员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昆明市城中村改造土地公开交易办法》、《昆明市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补偿基准价格》等意见和办法。

昆明市拆迁补偿标准明细

昆明市拆迁补偿标准明细

昆明市拆迁补偿标准明细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拆迁已经成为了城市建设中不可避免的一个环节。

而在拆迁之后,拆迁补偿就成为了被拆迁人最为关注的问题。

为了保障被拆迁人的利益,昆明市制定了详细的拆迁补偿标准明细。

一、房屋补偿标准1. 自住房屋对于自住房屋,按照房屋面积和居住年限进行补偿。

其中,房屋面积分为三档,分别为120平方米及以下、120-144平方米和144平方米以上。

居住年限分为一年以下、一年至五年、五年至十年和十年以上四个档次。

补偿标准如下:(1)120平方米及以下居住年限补偿标准(元/平方米)一年以下 1,000一年至五年 1,200五年至十年 1,400十年以上 1,600(2)120-144平方米居住年限补偿标准(元/平方米)一年以下 1,200一年至五年 1,400五年至十年 1,600(3)144平方米以上居住年限补偿标准(元/平方米)一年以下 1,400一年至五年 1,600五年至十年 1,800十年以上 2,0002. 出租房屋对于出租房屋,按照房屋面积和出租年限进行补偿。

其中,房屋面积分为三档,分别为120平方米及以下、120-144平方米和144平方米以上。

出租年限分为一年以下、一年至五年、五年至十年和十年以上四个档次。

补偿标准如下:(1)120平方米及以下出租年限补偿标准(元/平方米)一年以下 800一年至五年 1,000五年至十年 1,200十年以上 1,400(2)120-144平方米出租年限补偿标准(元/平方米)一年以下 1,000一年至五年 1,200十年以上 1,600(3)144平方米以上出租年限补偿标准(元/平方米)一年以下 1,200一年至五年 1,400五年至十年 1,600十年以上 1,800二、附属设施补偿标准1. 管道、线路、设备等若拆迁涉及到管道、线路、设备等附属设施,按照其使用年限进行补偿。

补偿标准如下:使用年限补偿标准(元/米或元/个)一年以下 50一年至五年 60五年至十年 70十年以上 802. 围墙、门窗等若拆迁涉及到围墙、门窗等附属设施,按照其年限进行补偿。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城市房屋拆迁是指对城市中被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屋进行拆除并进行相应的管理和利益分配。

为了保障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制定一份详细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非常必要。

下面就是一份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条例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保护拆迁户的合法权益,推动城市建设与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是指在城市建设过程中,经法定程序依法对拆迁范围内房屋进行拆除,并对拆迁户进行合理的补偿和安置。

第三条房屋拆迁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第二章拆迁范围确定第四条拆迁范围应根据城市规划、改造计划和相关政策进行确定。

拆迁范围的确定应公开透明,征求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第五条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人应当依法得到相应的通知,并给予补偿和安置安排。

第三章补偿和安置第六条拆迁户因房屋拆迁造成的损失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合理补偿。

补偿标准应公平合理,并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性质、面积、使用年限和市场价值等因素进行确定。

第七条拆迁户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供相关材料以便进行补偿和安置。

第八条拆迁户应按照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房屋安置,安置方式可选择货币补偿、房屋安置或者其他合理的安置方式。

被拆迁户对房屋安置安排有异议时,有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九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拆迁工作的监督,确保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十条拆迁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拆迁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并建立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投诉和举报。

第十一条拆迁户可以自愿委托律师参与补偿和安置事宜,拆迁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拆迁管理部门应定期公开拆迁工作的进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建立信息公开制度,确保公众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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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昆政办〔2009〕51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4月8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22次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五日
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行为,统一主城区城镇房屋拆迁政策和补偿安置标准,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镇房屋拆迁工作和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五华、盘龙、西山、官渡主城规划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城市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上述区域范围内的五华区沙朗乡、厂口乡;盘龙区双龙乡、小河乡、茨坝办事处、青龙办事处、龙泉办事处;西山区团结镇、碧鸡镇、海口镇;官渡区矣六办事处、大板桥镇、小板桥办事处、官渡办事处、六甲办事处和其他县(市)、区在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偿安置指导价。

第三条城镇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有利于城市建设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文物古迹。

拆迁范围经规划管理部门确定后,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拆迁范围。

第四条建立昆明市城镇房屋拆迁估价机构备选库。

二级以上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可申请进入备选库。

进入备选库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可通过抽签方式参加主城区范围内的城镇房屋拆迁项目评估。

具体评估管理和备选库管理办法,按照《昆明市城镇房屋拆迁补偿估价管理暂行规定》、《昆明市城镇房屋拆迁估价机构备选库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对国有土地按照土地性质分别给予补偿:
(一)划拨土地
1.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划拨土地,按25万元/亩进行补偿;
2.属于市、区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划拨土地,按照昆政发[2006]19号文的规定执行。

(二)出让土地
1.原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土地,按照土地批准用途进行评估,
按评估地价进行补偿;
2.原通过协议出让的土地,按国土部门确认过的原出让价扣除使用年限后进行补偿。

(三)属于“8.31”完善用地的,按以下方式进行补偿
1.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按照当时取得土地的成本价加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进行补偿;
2.已缴纳国有土地出让金但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已缴纳的规(税)费凭交费凭据,由国土部门核准后计入土地征收补偿成本,据实补偿。

第六条房屋拆迁补偿按照房屋及土地的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补偿:
(一)经核实建设用地是经营性出让用地,规划批准的是商业和经营性用房,并严格按房屋登记用途使用的,按“收益法”的原则,以市场评估价作为补偿的依据。

(二)改变建设用地性质和规划用途的(如批准的用地性质为划拨用地,规划用途为非盈利性办公楼,但被拆迁人将建筑物作为商场使用,实际上将建设用地性质改变为经营性用地,建筑物规划用途被改变为商业建筑),按“重置成本”的原则评估补偿。

(三)能提供部分合法性文件的建、构筑物,按合法建、构筑物评估价减去补办完成全部产权手续费用所需费用作为实际评估价。

(四)属于军产的建、构筑物,按照部队核发的相关产权手续分类进行补偿。

(五)由于历史原因无法提供产权手续的建、构筑物,按建、构筑物实际价值评估补偿。

(六)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第七条被拆迁房屋面积和用途的认定
(一)被拆迁房屋面积的认定。

由具备房屋测绘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测绘,并由测绘公司、业主(拆迁人)、委托拆迁公司、被拆迁人进行四方签字认可。

(二)被拆迁房屋用途的认定。

按照土地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用途为准。

如三证认定的用途有差异,按照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用途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实施前建成的房屋,不能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按《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的用途为准。

第八条市统计局和市房管局每半年公布一次主城区不同区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筑结构的二手房的交易价格,供房地产估价机构参考,以便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九条为统一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拆迁人在对被拆迁人实施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应当给予下列补偿:
(一)被拆迁房屋安置补偿费
根据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参照同时期、同结构、同用途、同类区域二手房的市场交易价格确定。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和停产停业补偿费
1.在过渡期限内,拆迁人应当按被拆迁房屋的区位向其支付每月每平方米10元至16元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住宅面积低于55平方米的,按55平方米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3
个月计算,一次性支付;实行产权调换的,按实际过渡的期限发放。

2.搬迁补助费:采取货币补偿方式的给予每户600元,采取产权调换的给予每户1200元。

3.停产停业补偿费:根据区位、楼层等因素按以下标准执行:商铺60-40
元/平方米/月,非营业用房25-15元/平方米/月。

实行货币补偿的,停产停业补偿费按3个月计算,一次性支付;实行产权调换的,按实际过渡的期限发放。

(三)搬迁奖励费
根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所确定的搬迁期限,为鼓励搬迁,对分段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完成搬迁并交付被拆迁房屋的被拆迁人,给予不同档次的户奖(一处房屋多人共有的,按一户认定),户奖每户不超过3万元。

超过规定档次搬迁的,不给予搬迁奖励费。

(四)特困补助费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提供相应有效证件、证明,每户可以享受一次性5000元的特困补助费。

(1)五保户;
(2)民政部门抚养的孤寡老人;
(3)烈士家属。

2.城市低保户,提供相应有效证件、证明,每户可以享受一次性2000元的特困补助费。

(五)面积奖
本办法公布实施以后的拆迁项目,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按项目拆迁实施方案给予不同档次(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300元的面积奖。

超过规定档次搬迁的,不给予面积奖。

(六)产权调换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作出的市场评估价格,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第十条各区政府应当依法进行房屋拆迁许可证审批相关工作,并将拆迁项目批准文件、拆迁法规政策、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公告、拆迁工作人员名单、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安置房源平面图、房地产评估报告、拆迁补偿及奖励标准、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样本、拆迁工作制度等,在拆迁现场公布,让被拆迁人充分了解拆迁政策及其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拆迁人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加强拆迁政策宣传,严格执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在被拆迁房屋拆迁补偿价值的确定时,不得擅自提高或减低房地产估价机构依法作出的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

拆迁人要切实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及时化解拆迁矛盾。

对群众有拆迁改造愿望、大多数住户同意拆迁的区域,可积极探索模拟拆迁等方式实施拆迁。

第十二条各区政府应当依法解决拆迁纠纷。

对经充分协商调解仍无法解决的拆迁纠纷,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依法受理行政裁决申请,并在法定期限内做出行政裁决。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仍未搬迁的,可由区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依法向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

第十三条为确保本办法的贯彻实施,统一全市房屋拆迁政策和补偿标准,在本办法所确定的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的项目,凡房屋拆迁面积超过
10000平方米的,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拆迁许可证》前,应当将《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送昆明市房产管理局备案。

第十四条主城区城镇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参考指导价
市中心一环以内 6500元/平方米
一环至二环之间 5500元/平方米
二环至三环之间 4500元/平方米
北边片区 4500元/平方米
东边片区 3500元/平方米
南边片区 4500元/平方米
西边片区 4000元/平方米
本参考指导价有效期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至2010年5月30日止,之后评估参考价格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实施前已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仍按原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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