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的方法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为,保障拆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发展和改善居民生活条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坚持保护、转化和可持续利用的原则,注重社会公众参与,营造和谐稳定的拆迁环境。
第三条规定本条例适用的拆迁范围为城市内的房屋及相关附属设施。
第二章拆迁程序第四条拆迁的程序应当经过规划、立项、审批、公示、协商、补偿、安置等环节,确保拆迁活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五条拆迁方案应当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并在公示期限内向社会公众公示。
第六条拆迁补偿金额的确定应当参照市场价格、实际损失和合理利润进行评估和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七条拆迁补偿应当及时支付到拆迁户的指定账户,不能拖延或拒绝支付。
第八条拆迁房屋的安置应当根据拆迁户的实际需求和合理选择,提供相应的住房安置设施。
第三章拆迁参与方的权益第九条城市房屋拆迁涉及的参与方包括拆迁户、开发商、政府部门等各方,在拆迁过程中应平等对待,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拆迁户有权参与拆迁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并及时了解拆迁补偿和安置方案的具体内容。
第十一条拆迁户有权要求对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评估,确保自身利益最大化。
第十二条拆迁户有权对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提出异议,如不满意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三条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房屋拆迁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拆迁活动的管理和指导。
第十四条社会公众对城市房屋拆迁行为有权进行监督,并举报相关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监督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并处理涉嫌违反拆迁管理规定的行为,保证拆迁活动的合法性。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责令停工、追究责任等。
第十七条如果拆迁活动导致严重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相关责任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拆迁参与方应当尊重拆迁过程中的相互合理诉求,协商解决拆迁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和标准

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和标准根据《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的规定,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和标准有以下几种:(1)产权调换即建设单位以自己所有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对换产权,被拆迁人因此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产权调换时,双方互换的房屋面积应基本相等,面积按所拆房屋的原建筑面积计算。
建筑面积指房屋建筑物各层面积的总和。
房屋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墙脚以上外围水平截面计算,包括使用面积、辅助面积和结构面积。
使用面积是房屋建筑各层平面的直接为生产或生活使用的面积的总和。
辅助面积是指房屋建筑各层平面中楼梯、走道等所占净面积的总和。
结构面积是房屋建筑物各层中外墙、内墙、间壁墙、垃圾道、通风道、烟囱等所占面积的总和。
(2)作价补偿将拆除房屋按照一定程序、标准和方式进行估价后;由建设单位一次性支付给被拆迁人一定数额的价款,以补偿被拆迁人因拆除房屋所受到的损失。
房屋拆迁作价补偿时,应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重新结算。
(3)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对于非住宅房屋,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偿还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偿还建筑面积不足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对于住宅房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住宅房屋,偿还住宅房屋与被拆除住宅房屋之间的差价结算及超过或者不足所拆住宅房屋的原建筑面积部分的价格结算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各地的一般作法是,当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与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结算;偿还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且在规定安置标准内的,超过部分按照住宅房屋的成本结算;偿还建筑面积超过规定安置标准的,超过部分按照商品房价格结算。
赣州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赣州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为确保相关单位有充足的时间宣传《赣州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赣州市政府令第65号令),让群众对新老政策差异充分吸收,确保征地拆迁政策平稳过渡,促进六大片区建设整体推进,2010年12月24日,市政府召开第六十五次常务会议。
会议决定,同意市政府第六十五号令延期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中心城区建设,规范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征用土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市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市中心城区章贡区、赣州开发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以及因征地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局是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主管部门,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征地拆迁实行属地管理,章贡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征收集体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中心城区城市总体规划,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管理、合理补偿”的原则。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征地、批地、占用土地或者直接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私下协商购地。
第五条被征地拆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以及其他权利人,应当服从征地需要,支持、配合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在规定期限内腾地,不得阻挠、妨碍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征地拆迁补偿程序第六条实施征地10个工作日前,征地批准文件应当依法在被征收土地所在镇(街道)、村、组进行公告。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单位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计算标准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计算标准(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注: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2010拆扦补偿新条例根据2001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中第三章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2003年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建住房〔2003〕234号)中第三条的规定:本意见所称城市房屋拆迁估价(以下简称拆迁估价),是指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
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
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
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拆迁估价目的统一表述为“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而评估其房地产市场价格。
2024年成都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书

成都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书本合同书由以下双方签订:作为甲方的拆迁企业(以下简称“甲方”)和作为被拆迁居民(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与补偿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拆迁安置补偿事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拆迁内容1.甲方将拆除乙方现有的房屋及其他建筑设施。
2.如乙方在房屋内经营商铺、工厂或其他商业用途,甲方同意为乙方提供同等的营业场所或工厂等经营场所。
第二条拆迁安置方式1.甲方将安排乙方在规定范围内购买新住房或安置房,安置房不能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安置房的配套设施需与乙方现居住的房屋相当。
2.如果乙方自行选择购买新住房,甲方在同等条件下应给予住房补助,并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和银行,提供资金垫付等服务。
第三条拆迁补偿费用1.甲方将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向乙方支付拆迁补偿费。
其中包括房屋补偿费、土地补偿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和税费等。
2.乙方可自主选择方式接受补偿费,如分期支付、现金支付或置换寄存储物资等方式。
3.甲方应及时履行补偿支付义务,如逾期未支付,将承担逾期利息费用。
第四条其他事项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期限为________年,如有变更应另行书面约定。
2.乙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拆迁补偿费用,并注意个人资产安全。
3.双方如有争议应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法解决,应向有关权力机关申请仲裁或起诉解决。
4.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拆迁企业):_____________ 乙方(被拆迁居民):_____________签字日期:______________ 签字日期:______________。
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房计价标准-榕政综[1992]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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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房计价标准正文:---------------------------------------------------------------------------------------------------------------------------------------------------- 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房计价标准(1992年6月8日榕政综〔1992〕114号)一、本标准中的单价,系根据福建省1990年建安工程预算定额及建安工程费用定额进行测算的被拆除房屋重置价和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价格。
上述单价中,仅含房屋本身土建工程及室内水电安装工程费,不计预算价格与实际价格的差价和打桩工程费。
二、根据本市目前拆迁房屋的结构状况,将房屋结构划归为6类15等(见表一)。
补偿单价主要适用于本市规划区范围内被拆除房屋与表一所列的主要特征相类似的房屋。
店面按补偿单价标准给予补偿,不计成新。
在评估中,非主要结构部分的差异不作为提高或降低等别的依据。
如局部构件或装修等部分与表一所列特征不同,可以进行单项换算。
若实际房屋的主要特征与表一所列的相对差异较大,补偿单价则另行计算。
三、房屋成新的评定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物价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其他项目补偿按表二另行计价。
如遇表二以外的项目,其补偿金额可依照福建省1990年建安工程预算定额另行估算。
四、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应依照国家经委基本建设办公室〔82〕经基设字58号文件执行。
对我市常见的在旧式木构平屋中利用坡屋顶空间作为搁楼层的建筑形式,当搁楼层与原房同时设计建造,其楼底高度在2.4米以上,搁楼层最低处净高不低于1.6米时,按其使用面积的50%计算建筑面积。
五、安置房计价标准见表三,拆迁补助费标准见表四,层次调节系数见表五。
安置房总金额=安置房单价(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1+层次调节系数)六、房屋拆迁安置地段等级划分是在榕政〔1991〕15号文件规定的福州市六级土地等级划分的基础上,根据地块拆迁和住宅安置为主的特点,充分考虑各地段的公共设施、交通、商业网点等因素,以相邻道路为标志划归,形成自然地块的等级。
北京拆迁补偿标准

北京拆迁补偿标准根据近期城市房屋拆迁情况,现就调整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作如下规定:一、将拆迁人对被拆除非成套住宅房屋使用人的补偿计算公式调整为:补偿款拆迁补偿价格×原建筑面积+经济适用住房均价×拆迁补贴面积其中,拆迁补贴面积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拆迁补贴面积原建筑面积×拆迁补偿系数拆迁补偿价格由各区县政府参照被拆除房屋所在地区届时普通住宅商品房价确定,并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批准后执行。
经市政府批准,纳入本市计划的道路交通、供水、供气、供热、环境保护、污水管道和处理城市河湖、电力、邮政、电信等城市市政建设工程的房屋拆迁,拆迁补偿价格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项目范围内届时普通住宅商品房平均水平确定;城区和近郊区的经济适用住房均价,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场供应价格确定;远郊区、县的经济适用住房均价,由区、县政府根据本地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场供应价格确定。
拆迁补偿系数一般为0.7,本市近郊区和远郊、县的房屋拆迁,当地区、县政府可以根据拆迁项目实际情况降低拆迁补偿系数;按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经认定的特困户的房屋拆迁,当地区、县政府可以决定增加拆迁补偿系数0.1至0.2。
根据前款规定计算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拆迁补贴面积仍不足15平方米的,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按照15平方米计算拆迁补贴面积:在拆迁范围外别无正式住房;在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并且长期居住人口在2人以上(含2人);不属于拆迁公告发布之日以前三年以内通过办理房屋租赁分户、析产、交换、赠与等手续新增的户;不属于原农民宅基地上房屋。
二、拆除原划拨土地上的成套住宅房屋,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补偿款中不含土地出让金。
具体标准参照已购公有住房上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拆迁人以回迁房及其在1992年6月以前取得的划拨土地上自行开发建设或者作为出地方与有关单位联建、合建项目中分成的房屋补偿被拆迁人的,补偿房屋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管理。
最新房屋拆迁补偿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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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的方法
关系到拆迁当事人的经济利益。
为保证被拆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的管理人)给予补偿。
应该明确的是,补偿的对象是被拆除房屋所有人,而不是使用人。
所有人既包括公民也包括。
补偿方式
房屋拆迁补偿有两种方式,即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
(一)货币补偿是指拆迁人将被拆除房屋的价值,以货币结算方式补偿给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
货币补偿的金额,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二)房屋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产权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进行调换产权,并按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
价进行结算调换差价的行为。
也就是说以易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进行产权交换,被拆迁人失去了被拆迁房屋的产权,调换之后拥有调换房屋的产权。
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补偿标准
《条例》规定了拆迁货币补偿标准确定的基本原则是等价有偿,采取的办法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的办法确定。
区位是指某一房屋的地理位置,主要包括在城市或区域中的地位、与其他地方往来的便捷性、与重要场所(如市中心、机场、港口、车站、政府机关、同业等)的距离、周围环境、景观等。
用途是指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书上标明的用途,所有权证未标明用途的,以产权档案中记录的用途为准。
产权档案也未记录用途的,以实际用途为准。
无论实行货币补偿还是产权调换,有一个基本原则是必须明确的,即等价的原则。
所以,从价值量来衡量,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是等价的。
拆迁安置
在拆除租赁房屋的情况下,《条例》规定了解除租赁协议的处理方式。
由拆迁人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由所有人对承租人进行安置。
前,已经解除了租赁协议或出租人对承租人进行了安置,实质上相当于非租赁房屋的补偿、安置,根据《条例》的规定,对所有人进行补偿、安置;出租人与承租人达不成协议时,为了保障承租人的权益不受损害,《条例》规定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与原房屋承租人就新调换房屋重新签订租赁协议。
《条例》将租赁房屋的补偿主体确定为房屋所有权人,但的同时也会给承租人带来一定的损失和不便,因此,要兼顾对使用人的安置。
拆迁屋的质量和安全性能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切身利益。
《条例》明确了安置用房的质量安全标准。
相关的管理部门要按各自的职责,分头把关,确保安置房符合城市规划,符合有关勘察设计、建设施工、建筑材料与构配件等的国家、行业标准或规范,并经竣工验收,取得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属住宅小区内的商品房,还须通过有关部门进行的综合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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