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政府论下篇》书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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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

《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

拿什么保护你?我的财产——读《政府论(下篇)》有感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是十七世纪英国资产阶级的自由主义思想家。

他的一生经历了整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由此,他的思想是1688年英国封建贵族同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妥协的产儿。

在《政府论(上篇)》洛克主要批判了拥护封建王权的菲尔麦的君权神授说,而在本篇中,洛克系统提出了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基础,试图以自然法学说说明国家的起源和本质问题,从自然状态出发,批判封建集权制度,主张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国家基于契约、立法权为最高权力、国家权力分立和人民有权反抗暴政等观点。

具体来说,《政府论(下篇)》是以“政府的目的是保护私有财产”为主线的。

洛克开宗明义地说道,我认为政治权力就是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的权利,判处死刑和一切较轻处分的权利,以及使用共同体的力量来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不受外来侵害的权利;而这一切都是为了公众福利1。

首先洛克描述了自然状态是一个有自由、有平等、有自己财产的状态2,自然法统治着自然状态,自由平等和财产都是人们的自然权利,但自然状态却缺乏公共的裁判者,因此当它的成员收到损害时,就会有不能得到申诉和决定争论等种种不方便之处,通过社会契约所建立的“公民社会的目的原是为了避免并补救自然状态的种种不方便”3,而公民社会建立后,个人的一切自然权利,特别是财产权利都仍然保留。

政府,在洛克看来便是财产权的保护者。

“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4。

”要保护资产阶级的私有财产,什么形式的政府最合适呢?洛克的回答是:由民选的议会掌握最高权力的政府。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洛克对财产权的重视。

在洛克看来,财产是合乎自然法的,也是合乎“人性”的。

因为人还在自然状态中的时候就拥有了财产,保护财产就合乎自然法亦合乎理性。

洛克把自然状态描绘为自由、平等的世界,正是反映资产阶级渴望一个有利于工商业发展的和平安定的环境;把私有财产权说成是天赋权利,正是企图用私有制的悠久历史来论证资本主义所有制的永恒性;把自然状态说成为缺乏公共裁判者、一直是一切权利得不到保障的情况,正是为了强调建立一个足以保护资产阶级各种权利的国家政权的必要性。

《政府论》(下篇)读书思考

《政府论》(下篇)读书思考

《政府论》(下篇)读书思考洛克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代杰出的唯物主义哲学家和激进的政治思想家,是西方自由主义的创始人,他的契约、民主政体、分权以及人民主权等思想在历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洛克的代表作《政府论》,被誉为是统治政治哲学的著作,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圣经》。

该书内容包括破坏和建立两个方面,在结构上分为上下两篇,上篇是“破”,下篇是“立”。

初读洛克这部著作,上篇对亚当父权的论述让我有点坠入云里雾里的感觉,深入读下去才对他的阐述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洛克主要针对贵族保皇派罗伯特·菲尔麦的代表作《先祖论》,集中驳斥了当时占统治地位的君权神授说和王位世袭论;而下篇,才是洛克思想的重点——下篇系统地阐述了政治国家(政府)的真正起源、范围和目的。

这也是我阅读思考的重点。

我对洛克下篇这部分的理论内容的理解主要有以下几点:1. 财产权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人们在自然法的范围之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方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任何人的意志;同时也是一种平等状态。

在这状态之下,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

也就是说,人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有一种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支配作用。

自然法赋予人们人身权、平等权、自由权、自卫和自行裁判权。

他特别强调人的财产权利,认为财产权是一切自然权利的核心和基础,而劳动则是财产取得的基本方式。

每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他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是正当地属于他自己的。

洛克在这里提出了“劳动财产说”,把个人财产权看做是由于人的劳动而导致的自然权利,任何人都不能剥夺他人经过劳动获得的这种权利。

因此,这一理论也为后来的古典政治经济学劳动价值论奠定了基础。

从中可以看出,洛克的“劳动财产说”实际上为资产阶级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信条奠定了理论基础,为封建专制的灭亡和君主立宪制的降生,提供了理论依据。

浅析《政府论(下篇)》政府的起源

浅析《政府论(下篇)》政府的起源

黑龙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浅析《政府论(下篇)》政府的起源(黑龙江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摘 要]在《政府论(下篇)》中,洛克通过对政府产生之前自然状态的现状进行合理假设和论证,发现了自然状态不能克服的缺陷,因此人们才会形成契约,将部分个人权利让渡给权力共同体即政府,政府产生于人们订立的契约,就需要保护人们的权利不受侵害。

契约的订立如果是政府成立的合理假设,那么个人权利的让渡就是将国家和个人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使政府成立成为现实。

本文从洛克自然状态进行论述,合理分析契约形成的过程和权利让渡的内在逻辑,阐明政府的起源。

[关键词]自然状态;政府;财产权;权利让渡 [中国分类号] D035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2095-168X(2021)05-0044-02陈腾达洛克的《政府论(下篇)》显然是对上篇的承接和延续,上篇主要是破坏性的,通过对封建专制的分析一一阐释其弊端,将其从理论和现实上一一否定,摧毁封建专制的精神根基。

推翻封建专制是极其重要的,但是建立新型政府才是最关键的,而洛克《政府论(下篇)》就起到了这样的作用,为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提供了精神引领和理论支撑。

一、洛克关于政府起源的论述是现实需要一方面,在洛克生活的17世纪之前,中央政府乃至地方各级政府已经存在了千余年之久,洛克在《政府论(上篇)》中猛烈抨击的封建领主制度也已相当完善,因此,既然要建立新式政府,就必须与过去的旧式政府彻底割裂,但是割裂带来的问题就是政府的合法性问题,为了实现新式政府的合法,就必须重新论证政府的起源,从根本上确立一条新式政府不同于以往政府的存在理论来源。

另一方面,洛克在同菲尔麦的争论中,政府是绕不开的难题,洛克只有通过对政府强有力的论证,才能击垮菲尔麦的“君权神授”思想,因此就必须要探讨政府的起源问题。

二、自然状态下人的基本权利具有不可侵犯性洛克认为人是自然的一部分,自然中有自然法,权利来自这种自然本性、来自自然法。

政府论下读书笔记

政府论下读书笔记

《政府论(下)》读书笔记洛克,是英国近代继培根和霍布斯之后最著名的唯物主义思想家和政治哲学家,也是第一个系统阐述宪政民主政治并提倡“自然权利”的人。

而《政府论》作为洛克在政治领域的重要著作,上卷主要是对菲尔曼“君权神授”思想的批判,下卷则是洛克对自己政治思想的论述,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这种破而后立的方法是必要的。

但在当今社会,下卷的意义无疑要远远超过上卷。

看完本书后,我认为全书有四个关键词,即自然状态、自然权利、公民社会、政府。

这四个词也构成了洛克政治思想的主要脉络。

第二章《论自然状态》在我看来是全书理论的基础。

在这一章中,洛克断言人们在最初一定是处于一种自然状态下的。

自然状态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即没有人能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利;也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即人们“拥有处理自己人身和财产的无限自由”,只受自然法,即理性的约束。

在自然状态下,一旦有人违背了自然法,任何人都有执行自然法的权力,这也是一个人拥有支配另一个人的权力的唯一情况,但这种权力并不是绝对和任意的,同样要遵循人的理性。

而对于当时对自然状态是否存在持怀疑态度的人,洛克为他们指出了当时世界的一个活生生的例子,即两个不同国家的君主之间显然是处于自然状态的——根据他对这一状态的描述。

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有其天生享有的权利——自然权利。

洛克认为,自然权利本质上分三种,即生命权、财产权和自由权,在《政府论》中,洛克对生命权介绍不多,但对自由权和财产权其实都有详细的论述。

洛克所认可的自由权是指在自然状态下受并且只受自然法约束的、支配自己人身和财产的权利;而在介绍财产权时,洛克指出了物品划归私有的必要,并提出了“一个人能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从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这一重要观点,可以看出,这与日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在某些方面是不谋而合的,或者说,洛克有关财产的观点为日后亚当斯密、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理论开辟了道路。

此外,对于财产的拥有,洛克指出在货币出现之前人们应以自己的享用为限,而在货币出现以后就不再有这一限制,只需考虑到为后人留下足够的资源即可。

洛克《政府论》(下篇)的法律思想

洛克《政府论》(下篇)的法律思想

约翰·洛克是英国著名的哲学家,政治法律思想家,近代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人物。

他是英国1688年“光荣革命”时期为资产阶级和贵族联盟提供理论依据的重要理论家和辩护士。

洛克《政府论》分上下两篇,其中下篇主要反映了洛克的法律思想和政治主张。

洛克的这一著作在资产阶级政治法律史上曾发生很大的影响。

杰弗逊在起草北美《独立宣言》时,就努力从《政府论》中寻找理论依据;法国大革命后,按照洛克提出的分权原则制定了宪法;其他国家的资产阶级革命也受到了洛克思想的影响,洛克的“不可转让的自然权利”,观点传播很广泛。

他对于资产阶级法律思想体系的形成,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是资产阶级法治思想的奠基人,也是资产阶级分权学说的倡导者。

它“是一切形式的新兴资产阶级的代表”。

①一、自然法思想谈及“自然法”时,有必要说明历史上对“自然”的使用。

历史上对“自然”的认识是没有统一标准的。

古希腊奴隶社会,它同时被两个阶级服务。

公元前五世纪安提丰用自然状态来说明奴隶制国家的不和理性,而亚里士多德认为不加入奴隶城市国家的人违反了自然法。

洛克继承格老秀斯(1583-1645)用理性来解释“自然法”。

试图用抽象理性作为自己为资产阶级政权合法性辩护的理论依据。

作为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之一,自然法理论是其政治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自然状态是下卷立论的前提,也是洛克迥异于其他自由主义思想家的关键所在。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可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方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

”这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力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

“虽是自由的状态,却不是放任的状态,人必须受制于自然法”。

洛克将人类的自然状态描绘成人们仅依照自然法行动的人人自由,互相尊重平等的状态,他所指的自然法即人类的理性。

“理性,即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

洛克政府论读后感

洛克政府论读后感

《政府论》(下卷)感2011级4班付承为本书是洛克政治理论的代表作,同时也是了解英国政治制度的最好媒介之一。

提到洛克,我们的教科书首先冠以启蒙思想家的称号,其实,在更多的意义上讲,洛克首先是一个哲学家,他的经典作品《人类理解研究》,是经验主义哲学的代表性作品;其次他是一个政治学家,我们知道,英国光荣革命时期通过的《权利法案》就是由洛克起草,他的政治思想深深影响了近代英国,更影响了现在的世界。

《政府论》共分两卷,上卷主要在于抨击英国旧的封建制度,否定君权神授,通常认为,下卷的理论价值更高。

下卷系统阐释了洛克的政治思想,首先,他从论述自然状态开始。

洛克的自然状态比之霍布斯、斯宾诺莎的自然状态要好得多。

在洛克的自然状态中,人人遵循自然法即理性,它是上帝为人类设定的基本准则,自然状态与政治社会的界限就在于社会契约的存在。

而从区分度上来讲,自然状态中人人都是自己的法官,而政治社会中这种法官成为了我们所认知的意义上的法官。

人们之所以脱离自然状态,一方面是因为报复的无限性,因为任何人都合于自然法拥有报复他人对自己伤害的权力;另一方面是战争状态的出现,战争状态可以出现在任何时候,他的条件是只要一个人用强力是另一个人的生命处于危险境地,他就表明自己要同被施予强制者处于战争状态,这时,他便违反了上帝为人类设定的自然法,他便是自动地表明自己已经脱离了人类,因而,任何人都有权利消除他。

而战争状态的存在更多的在自然状态中,因为人们没有强有力的保护是自己免于战争状态,因而人们倾向于进入社会,寻求社会的庇护。

有一个问题是,虽然我们的祖先们选择了进入某个政治社会,但这并不表明我们在成年之后也愿意这样做(因为人在成年之前不具有理性,因而法律对他是无效的,所以只有当他成年后才会发生法律关系。

)。

洛克对这个问题作出了解释,土地是国家的,它是经过国家领导而得来的,国家对它的领土拥有绝对的主权,一旦一个人成年之后继承了属于该国的土地,他就是默认自己加入这个国家,如果他没有继承,那他便享有加入任何国家的自由,但如果他没有占有该国一寸土地但却在无偿地使用该国的公共设施,他也是默认自己成为该国的公民。

《洛克:政府论下篇》书评

《洛克:政府论下篇》书评

资产阶级革命的利器,自由主义学说的先河——评《政府论·下篇》:论公民政府的真正渊源、范围和目的【背景】《政府论》一书的作者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生活的时代是17世纪中期,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

这一时期,英国传统的君主专制制度受到资产阶级的挑战,社会中各种各样的思想鱼龙混杂,当时传统社会占统治地位的是君权神授和王位继承的观点。

最为直接的是罗伯特·费尔默在《先祖论,即论国王的自然权》(Patriarcha:or The Natural Power of Kings)中宣扬的君权神授说和君权世袭说。

洛克支持资产阶级自由、民主和平等的主张。

写政府论的主要目的是为资产阶级的政治主张寻找理论的渊源,为资产阶级的革命辩护,因此洛克首先在上篇“论一些错误的原则”中驳斥了费尔默的“君权神授”,有父权推出君主专制权力的传统学说,而在下篇中提出了公民政府的真正权力来源、范围和目的、政府形式以及自己的分权理论。

【内容】作者以“自然状态”作为一种原始状态来进行分析,引出了“战争状态”、“奴役状态”等概念。

霍布斯也曾提出过“自然状态”的概念,他对自然状态的的定义是“一种混乱无序的状态,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状态”。

而洛克对自然状态的描述则具有自由主义的色彩,他认为“那是一种玩全自由的状态,人们在自然法的限度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方式,决定自己的行动和处理自己的财产与人生,而无需得到其他任何人的许可或依赖于其他任何人的意志。

这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

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的权力多于其他人。

”洛克同时指出“虽然这是一种自由状态,但并不是放任的状态。

……自然状态有一种要求人人都遵守的自然法对他进行治理,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愿意顺从的全人类:既然人们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都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

”在这样的自然状态下,每一个人都是自然法的执行者,对抛弃理性的人进行惩罚。

《政府论(下篇)》[英]洛克著读后感

《政府论(下篇)》[英]洛克著读后感

《政府论(下篇)》[英]洛克著读后感第一篇范文《政府论(下篇)》[英]洛克著读后感洛克先生的《政府论(下篇)》是一部关于政治哲学的经典之作,通过对政府本质的深入剖析,提出了许多独到的观点和见解。

在阅读这本书的过程中,我深受启发,对于政府、权力以及人民权利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

在书中,洛克先生首先探讨了政府的起源和目的。

他认为,政府是为了保护人民的自然权利——生命、自由和财产而产生的。

这一观点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因为它指出了政府存在的根本价值。

在我国,政府也一直强调保护人民的权益,但这需要我们在实际操作中不断努力,以确保政府的行为符合人民的期望。

洛克先生提出了政府的三种形式:民主制、贵族制和君主制。

他对这三种形式的政府进行了详细的比较和分析,指出每种形式的优缺点。

这让我想起了我国的政治体制,我们实行的是一种民主集中制的政府形式。

这种形式在一定程度上结合了民主和集中的优点,但也存在着权力过于集中、民主参与度不高等问题。

因此,如何更好地发挥民主集中制的优势,避免其不足,是我们需要不断探讨和实践的课题。

在书中,洛克先生还强调了分权制衡的重要性。

他主张将政府的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部门,以实现相互制衡。

这一观点对于我们理解现代政治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虽然宪法规定了权力分立,但在实际操作中,权力过于集中、部门之间的协调不足等问题仍然存在。

因此,加强权力监督和制约,实现权力合理分配,是我们在政治体制改革中需要重视的问题。

此外,洛克先生还深入探讨了人民权利问题。

他认为,人民拥有反抗不公正政府的权利,这也是政治权利的来源。

这一观点对于我们理解人民权益的保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我国,政府一直强调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的权益。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我们还存在着一些侵犯人民权益的现象。

因此,如何更好地保障人民的权益,是我们需要持续关注和努力解决的问题。

第二篇范文从社会契约论的角度来看,《政府论(下篇)》[英]洛克著读后感社会契约论是政治哲学中的一个重要理论,而洛克先生的《政府论(下篇)》则是对该理论的一次深刻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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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阶级革命的利器,自由主义学说的先河——评《政府论〃下篇》:
论公民政府的真正渊源、范围和目的
【背景】
《政府论》一书的作者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生活的时代是17世纪中期,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

这一时期,英国传统的君主专制制度受到资产阶级的挑战,社会中各种各样的思想鱼龙混杂,当时传统社会占统治地位的是君权神授和王位继承的观点。

最为直接的是罗伯特·费尔默在《先祖论,即论国王的自然权》(Patriarcha:
or The Natural Power of Kings)中宣扬的君权神授说和君权世袭说。

洛克支持资产阶级自由、民主和平等的主张。

写政府论的主要目的是为资产阶级的政治主张寻找理论的渊源,为资产阶级的革命辩护,因此洛克首先在上篇“论一些错误的原则”中驳斥了费尔默的“君权神授”,有父权推出君主专制权力的传统学说,而在下篇中提出了公民政府的真正权力来源、范围和目的、政府形式以及自己的分权理论。

【内容】
作者以“自然状态”作为一种原始状态来进行分析,引出了“战争状态”、“奴役状态”等概念。

霍布斯也曾提出过“自然状态”的概念,他对自然状态的的定义是“一种混乱无序的状态,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状态”。

而洛克对自然状态的描述则具有自由主义的色彩,他认为“那是一种玩全自由的状态,人们在自然法的限度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方式,决定自己的行动和处理自己的财产与人生,而无需得到其他任何人的许可或依赖于其他任何人的意志。

这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

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的权力多于其他人。

”洛克同时指出“虽然这是一种自由状态,但并不是放任的状态。

……自然状态有一种要求人人都遵守的自然法对他进行治理,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愿意顺从的全人类:
既然人们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都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

”在这样的自然状态下,每一个人都是自然法的执行者,对抛弃理性的人进行惩罚。

惩罚的轻重“要足以使之罪犯觉得不值得犯罪,使他知道悔悟,并警戒其他人不犯同样的错误。


由于每个人都是执行者难免有偏袒,会造成混乱和无序,“公民政府是对自然状态的种种不便情况的适当矫正。

”当所有人一起同意加入同一个社会,从而构成一个国家的契约才能结束自然状态。

洛克非常重视人民的财产权,他详细论证了财产权的来源。

他认为自然状态中,每个人都有基本的生存权,物品是人类共有,是由于人类劳动使物品摆脱自然状态,物品与他的劳动混合,“因此而使他成为自己的财产”。

于是他说“因此,我的马吃的草,我的仆人割得草皮,以及我在与他人共享开采权的地方挖出的矿石,都成为我的财产,不需任何人转让或同意。

我的劳动是他们脱离原来所处的共有状态,由此确定了我对他们的财产权。

”并且这种财产权以满足需要而不浪费为底线。

同时他提出土地所有权的问题,他认为土地的价值来源于耕作,只要在土地上劳动,进行生产,就对土地拥有财产权。

对于货币的出现,他的解释是:
“超过人们自身需要的占有欲改变了事物的内在价值,而那种价值本来只是取决于人类生活的功用;或者人们同意让一小块不会损耗或腐烂的黄色金属值一大块肉或一大堆粮食。

”对于多余使用之外的物品,交换是合理的,于是货币就开始使用。

货币的使用扩大了财产权的范围。

对父权的论证初步表现出了洛克的法治思想。

他认为支配亚当及其后裔的是理性的法则,他认为子女在出生后的一段时间由于不能应用理性,不受此约束,因此一时还不是自由的。

人们制定法律的目的不是为了废除和限制自由,而是为了保护和扩大自由,因此他说“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而父亲则有在子女未成年期给予教育的义务。

洛克认为公民社会和政治社会的建立都具有契约的性质。

无论婚姻关系、家庭关系、主仆或奴隶的关系,还是政治社会与人民的关系都是基于对权力让渡或共享的同意建立的。

婚姻关系的建立是由于双方的同意,目的是为了人类延续;家庭关系建立是基于所有成员(父母、子女、佣人)同意,目的是为了
更好的生活;主人与奴隶关系确立是因为战争中俘虏为结束战争状态的同意。

而政府与人民之间建立政治社会是因为为了保护人身、自由和财产,为了让社会中有一个公正的裁判者,对违法犯罪由一个公正的惩罚,人们愿意放弃在自然状态下拥有的“为保护自己和他人而做自己认为适当的任何事情的权力以及惩罚犯罪的权力”,让政府统一行使。

并且在做决策时少数应服从多数,大多数人拥有决定权。

在组成政府的形式问题上,根据立法权的归属,把国家形式分为民主政体、寡头政体和君主政体,君主政体又分为世袭君主制与选任君主制。

洛克具有分权法治的思想。

他认为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

最高立法权代表人民的最高意志。

应该有如下范围:
“(1)对人民的生命和财产,没有专断权。

(2)不能以临时的专断命令独揽统治权,必须依据法律和法官执行法律和裁定臣民权力。

(3)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夺走任何一部分人的任何一部分财产。

(4)不能把制定法律的权力转让给其他人。


此外,洛克认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应该分别由不同的人行使,因为同时拥有立法和执行权对于人类的弱点有更大的诱惑。

对外权指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以及处理同外国一切人的各种事务的权力。

三种权力应该达到一种均衡与制衡。

同时洛克强调,立法执行机关具有最高的执行权,是人民的委托,立法执行机关发生变化时,纠正是必须的,人民福利是最高准则。

如果违反,人民经一致同意,可以清除。

全书最后讨论了特权、专制权力、征服、暴政和政府解体的问题。

特权是指在没有法律规定,有时甚至与法律相抵触的情况下,为公共福利而酌情处理的权力。

洛克认为特权使用是否合理没有裁判者,只能诉诸上天。

专制权力不是起源于契约,也不能订立契约,只是战争状态的继续。

征服也不成为政府起源,征服者只对战争的参与人和同意人具有权力,不能遗传。

人民有权推翻暴政。

当统治者的非法行为是大多数人受伤害,或少数人手危害和压迫,人民有权反抗。

政府解体有两种方式,外来武装颠覆和内部解体。

外来武装会使社会解体,政府不复存在。

立法机关变更,立法执行机关渎职或违背民意委托都会使政府解体。

但是洛克认为政府解体而社会不一定解体,立法权可以交给一个新政府。

对于部分人民与统治者之间产生冲突时,如何判断对错没有裁判者,这时合适的仲裁者是人民集体。

最后的结论是:
加入社会时交出的权利,只要社会存在,就不能归还。

加入政府时赋予议会的权利除非议会到期,否则不能收回。

【评价】
洛克的提出的这些理论是18和19世纪最前卫的理论,符合那时的政治生活背景。

他的关于财产权的学说正是当时资产阶级革命急需的理论。

同时,18和19世纪欧洲的思想启蒙运动刚刚开始,他的许多思想被后世的学者发扬为独特的理论,如他的社会契约学说被卢梭吸收,创作了《社会契约论》。

其分权与法治思想被孟德斯鸠发展为三权分立的体系。

他的思想在欧洲和美洲广泛传播,天赋人权,民主、自由、平等和法治顺应了时代的发展,其中的条文在《人权宣言》和《独立宣言》中都有体现。

另外他关于“劳动创造价值”和关于货币起源的思想对后世的经济学家也有着深刻的影响。

但是由于时代和思维的局限性,他的关于自然状态的理论在本质上没有区别开,与霍布斯一样,只是一种经验的假说。

对财产权的限制也解释得十分模糊,财产权能无限扩大只是当时那个时代的特殊状况。

其对立法机关权力的限制也只是一些臆造的原则,没有实施的保障。

无论如何,洛克的《政府论》所阐述的思想影响着整个世界的发展进程,虽然理论有一些缺陷,但是毫不影响他在人类历史发展中的地位,他的那些进步思想至今仍在闪耀着光辉,指引着人们通往民主、自由的道路
国际政治经济系
201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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