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行政问责
澳大利亚:把公权力关进笼子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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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 刑 法文 本 中有 关公 务 员 贪污 婚 丧 嫁 娶等 礼 金 :即便 不是 利害 关系 查 结 果显 示 ,0 1 报告 中2 34份 起涉 嫌 违 委 起 腐 败罪 的 内容 指 出 , 务 员滥 用职 权 、 方 ,如果 接 受 的宴 请 或赠 礼 达 ̄ 5o 反 伦理 法 , 员会 对其 中 1 的相 关 人 公 Joo 收 受贿 赂 、警 察 法 官暴 行凌 虐 等都 将 日元 以 上 , 必须 向组织 汇 报 。 就
6 名 国土 交通 省 、 务省 、 生劳 法 厚 规程》 等法律法规成 为防范腐败 , 规范 接 受审 批 方 , 检 查 方 , 等 ; 止 与 6 4 , 被 等 禁 国家公 职 人 员行 为 的重 要依 据 。
利 害 关 系人 员 就餐 , 受其 馈 赠 , 括 省 等 是提 交报告 最 多 的 几个 部 门。 审 接 包
专 门机 构 监督 。 澳 大利 亚 设有 联 委 员 会 有权 对被 举 报 的 公务 员进 行 调 易 所 、 车 交 易 所 、 宝 交 易 所 等 都 汽 珠 邦 公 务 员 管 理 委 员 会 和 反腐 败 委 员 查 , 发现 问题 属 实 , 如 即使 是 高 级公 务 进 行 了联 网。每 当有 可 疑 的交 易行 为 会 。其 中联 邦 公务 员 管理 委 员 会主 要 员 , 也有 权 让其 引 咎辞 职 或将 其 辞 退 : ( 般 30 奥 元 以上 ) 生 , 些 实体 一 00 发 这
员违 反 职 业 伦理 的 行 为 及 处 伦理 问题 进行 调 查研 究 、 开展 培 训 ,
罚 措 施作 出具体 规 定 。 查 日本 各 源自 厅公 务 员关 于 接 受礼 品
伦理 是 传 统 日本 人 生 活 买卖 股 票 等事 项 的报 告 ,对 违 反 伦
国外政府诚信治理实践、研究和启示

国外政府诚信治理实践、研究和启示│文陈丽君胡晓慧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完善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弘扬诚信文化,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
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正处于向高质量发展转型阶段,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为新时代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
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诚信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
21世纪以来,东西方各国普遍面临不同程度的政府诚信问题。
一方面,政府在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服务提供上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政府“有形的手”已延伸到社会各个领域;另一方面,虚假承诺、浪费公共资源、腐败等政府失信行为越来越普遍,引发了政府信任危机。
也引致国外学术界和实务界对政府诚信研究以及政府诚信治理日益重视。
因此,明晰政府诚信的内涵和重要性,系统总结国内外现有研究揭示的政府诚信影响因素以及世界各国政府诚信治理实践,对推动我国政府诚信建设,提高我国政府公信力具有重要启示。
何谓政府诚信“诚信”的本质在东西方都包含了“诚实”和“守信”两层含义。
虽然国外对诚信内涵的理解,已形成三种不同视角,但任何对诚信问题的探博讨都离不开诚信行为的主体,当诚信行为主体发生变化时,诚信内涵随主体的职能定位、职责特征以及互动对象会发生相应的变化。
政府诚信是以政府为诚信主体的诚信,它意味着政府作为行为者所采取的相关行为必须符合诚实守诺、公正公平等一系列诚信伦理规则要求。
关于政府诚信内涵的界定,学者们对其有宽窄不一的理解。
狭义的理解将政府诚信等同于政府雇员个体诚信,强调代表政府行为的雇员个体遵守诚信规则,说真话办实事、没有不端行为。
广义的理解则从政府基本职能和职责出发,强调政府作为行为者在执行其职责时的表现。
正是基于政府诚信所遵从规则是有利于其长期生存的规则,国内外大量实践和研究凸显了政府诚信的重要性。
政府诚信是政府合法性和公信力的基础。
任何社会互动活动最终都以获得互动对方的信任为前提和目的。
政府合法性和公信力是立国之本,二者既取决于政府履行其职能的能力,也取决于政府诚信。
澳大利亚公共财政管理对我市的启示

各 级政 府间事 权划 分非常 明确, 而支出主要依据明确的事权划分承担。 涉及全国的事务由联邦负责,主要有: 国防、外交、宏观经济管理、全国性的 税收、州际基础设施、电讯、移民、金融、 社会保险,以及对州级政府的一般性转 移支出和社会福利等专项转移支出,后 两者支出约占联邦级支出的三分之二。 联邦政府负担了全国大部分公共教育经 费,目的是保证各级政府在公共教育方 面的服务能达到同一水平。近年的公共 行政管理改革更着眼于为大众和社区提 供更人 性化 的服务,2003——2004 财 政年度,在全国财政支出中,社会保障 支出约占 40% 左右。涉及州内的公共 产品和服务由州一级政府提供,州级政 府主要提供教育、警察、卫生、医疗保健、 交通和州内的社会经济基础设施。地方 政府只负责一些非常本地化的事务,主 要提供社区服务、社会治安、环境服务、 城市计划、建设和基础设施维护等支出。
(三)严格的财政问责制度。该制 度包含三方面内容,分别通过不同的 机制加以保证。首先是公共资金不被 非法侵占。如维多利亚州政府对公共 资金的支出使用评估采取内外结合的 方式,包括部门之间的互相评估、反 对党评估、独立于政府之外的审计机 构评估等,确保公共资金的正当使用。 其次是公共资金的使用方向符合居民 的真实需求。主要是建立举报投诉制 度,收集老百姓的反映。新南威尔士 州成立了举报投诉中心,主要受理百 姓对公共服务情况的投诉。第三是以 最少的投入提供最大数量和最高质量 的服务。如维多利亚州对公立医院的 拨款,依据是病人的类别和数量,及 其相对成 本和达 到的效 果进行 约定, 要求医院先确定自己的工作量,并按 议定的价格获得公共资金。这种拨款 方式能有效提供透明度和问责制,为 促进效率提供财务激励。
澳洲法律寻衅滋事案件(3篇)

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与澳大利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日益加深,越来越多的中国公民前往澳大利亚留学、工作或旅游。
然而,在异国他乡,一些中国公民由于对当地法律了解不足,可能会触犯当地法律,其中包括寻衅滋事等行为。
本文将从澳洲法律的角度,对寻衅滋事案件进行分析,以期提高中国公民对澳洲法律的认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二、澳洲法律对寻衅滋事的定义在澳洲法律中,寻衅滋事通常被称为“Harassment”或“Disturbance”。
根据《澳大利亚刑法典》第354条,任何人若故意或过失地对他人进行骚扰、恐吓、威胁或干扰,导致对方感到恐惧、不安或痛苦,将被视为寻衅滋事。
三、澳洲法律对寻衅滋事的处罚澳洲法律对寻衅滋事的处罚较为严厉,根据情节轻重,可能面临以下几种处罚:1. 罚款:对于轻微的寻衅滋事行为,法院可能会判处罚款。
罚款金额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可能从数百澳元到数千澳元不等。
2. 监禁:若寻衅滋事行为情节严重,可能面临监禁。
根据《澳大利亚刑法典》第354条,严重寻衅滋事者最高可被判处两年监禁。
3. 社区服务:法院可能会要求寻衅滋事者进行社区服务,以弥补对他人造成的伤害。
4. 临时保护令:在特定情况下,法院可能会签发临时保护令,禁止寻衅滋事者接近受害者或特定区域。
四、案例分析以下是一个澳洲寻衅滋事案件的案例分析:案件背景:2019年,我国公民张先生在澳大利亚墨尔本留学期间,因与同学发生争执,多次在校园内大声喧哗、辱骂他人,严重干扰了校园的正常秩序。
案件处理:墨尔本当地警方接到报案后,立即对张先生进行调查。
经调查,张先生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
法院审理后,判决张先生犯有寻衅滋事罪,判处其罚款1000澳元,并要求其进行社区服务,以弥补对他人造成的伤害。
1. 提高法律意识:在澳洲生活、工作或留学,中国公民应了解当地法律,尤其是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一些法律条款,如寻衅滋事等。
2. 尊重他人权益: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一时冲动而触犯法律。
澳大利亚高等教育内部问责制——以莫纳什大学为个案

义 地 指 出高等 院校 内部 问责 是 高等 教 育 问责 制 度 的 重 要组 成部 分 ,与 外 部 问 责 制度 一 起 共 同构成 了高 等 教育 的问责 制 度 。但 与 主要 关 注 院校 社会 义务 和
责 任 的外部 问 责 制 度不 同 ,内部 问责 制 度 主要 关 注 院校 内部 的发 展 与 改革 ,主 张通 过 院 校 内 部 的 审查
一
邦政府不得不废 除 “ 年度教 育情况报告制 度” ,于 2 0 0 4年确 立 了 澳 大 利 亚 高 等 教 育 “ 新 问 责框架 ”
( A N e w A c c o u n t a b i l i t y F r a me w o r k ) ,正 式 确认 高 校 内部 问责 体 系 的 自主性 和 主导 性 。该 框 架 开宗 明 收 稿 日期 源自2 0 1 3— 0 5—1 2
和评估 ,来 促使 院校 对 自身 的优 势 与 不 足具 有 更 加 清 晰 的认识 ,进 而 推 动 高 校教 学 和 科 研 的进 步 和提 升 。其 问责 内容 主要 涵 盖 四个 方 面 : ( 1 )机 构 发展
的可持续 性 ,即保 证 高等 教 育 机 构 能 够持 续 改 善 办
高 教 探 索
2 0 1 4年 第 1 期
Hi g he r Ed u c a t i o n Ex p l o r a t i o n
澳 大 利 亚 高等 教 育 内部 问责 制 半
以莫纳 什 大 学为个 案
荣 军 李 作章
摘
要 : 内部 问责是 高等教 育 问责制 度 的重要 组成 方 面 ,也 是 澳大利 亚 高等教 育保证 其 教 育科研 质量 的 重
宪法有关案例

宪法有关案例
以下是一些关于宪法的案例:
1. 玛伦诉麦迪逊案(1803年):该案是美国最高法院的一项
历史性决议,确定了宪法对司法审查的权力。
最高法院首次宣布其有权对立法和行政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并以此确立了宪法的最终解释权。
2. 布朗诉教育局案(1954年):该案是美国最高法院在美国
南部种族隔离制度问题上的一项重要判决。
最高法院裁定,根据《平等保护条款》,禁止通过种族隔离对待黑人学生。
这个判决为美国的民权运动奠定了基础,结束了公立教育中的种族隔离制度。
3. 科文顿诉佛吉尼亚州案(2003年):这是美国最高法院在
同性性行为合法性问题上的一项判决。
最高法院裁定禁止对同性性行为的刑事处罚,认为这种禁止违反了宪法的尊重和保护个人的隐私权。
4. 罗马尼亚案(2016年):在这个案件中,罗马尼亚宪法法
院裁定废除罗马尼亚政府的一项紧急法令,该法令减少了腐败罪行的惩罚力度。
这个判决具有重要的反腐败意义,反映了宪法对政府行为的监督和制约作用。
5. 澳大利亚共和案(1999年):澳大利亚宪法规定,只有通
过全民公投才能废除澳大利亚君主制,建立共和制。
在这个案件中,全民公投未能通过,最终确定澳大利亚仍然保持君主制。
这个案件展示了宪法中对政府形式和权力结构的明确规定,以及宪法修正的程序和条件。
这些案例展示了不同国家宪法在审查政府行为、保护权利和制约政府权力方面的重要作用。
它们也反映了宪法在确立社会公正、个人权利和政府问责制方面的重要性。
标准与问责:澳大利亚合格教师的认定与培养(中)

标准与问责:澳大利亚合格教师的认定与培养(中)2020年05月12日联邦层面不同机构的多线管理为教师教育项目提供者带来了挑战,却也奠定了州政府作为政策中介者的合理位置。
澳大利亚教师教育项目一方面受高等教育质量保障局(Tertiary Education Quality Standards Agency,简称TEQSA)的监督,另一方面受AITSL制定的标准的引领。
2011年TEQSA通过新的“澳大利亚质量框架”(Australian Qualification Framework,简称AQF)为澳大利亚教育类项目认证提供标准和质量保障。
AITSL则审核不同阶段的教师专业标准,形成教师教育项目认证的标准和程序,并将教师教育项目中的若干要求直接与教师专业标准中的合格教师要求对接。
有研究指出TEQSA与AITSL在未来教师的能力描述、身份界定上均有所不同。
[14]地方教师管理部门多依据AITSL的标准处理各自行政辖区内的教师教育项目认证事务。
例如,首都领地的教师教育项目由教师质量协会(Teacher Quality Institute)认证,新南威尔士州的由NESA认证,昆士兰州的由昆士兰教师学院(Queensland College of Teachers)认证,维多利亚州的由维多利亚教学协会(Victorian Institute of Teaching)认证,南澳大利亚州、西澳大利亚州、塔斯马尼亚州及北领地的分别由各自的教师注册委员会认证。
各行政辖区完成认证后,将符合资质的项目名单提交AITSL,由其在官网上统一发布。
在各利益团体形成的政策网络中,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在职前教师培养中扮演着政策阐释、政策转化与政策实施的关键角色。
例如AITSL与澳大利亚儿童教育与护理质量保障局(Australian Children's Education & Care Quality Authority,简称ACECQA)在学前教师培养程序界定上有所不一,新州教育部选择了不同阶段参照不同标准的做法。
澳大利亚管理制度

澳大利亚管理制度澳大利亚是一个法制社会,管理制度是其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石。
澳大利亚管理制度的特点包括高效、透明、公平和稳定性。
本文将就澳大利亚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政府管理制度1.1 国家行政机构澳大利亚政府为议会制政体,分为联邦政府、各州政府和地方政府。
联邦政府最高机构是议会,分为国会和参议院,国会议员由各州选举产生,参议院议员由各州议员选举产生。
政府首脑为总理,总理为选举产生,由议会选择。
各州政府由州议会和州政府组成,地方政府则由各个地方议会和地方政府组成。
1.2 行政管理机构澳大利亚政府行政管理机构包括部门和机构,部门主要负责执行政府政策和管理事务,机构则负责执行特定领域的管理工作。
典型的部门有澳大利亚财政部、澳大利亚卫生部、澳大利亚教育部等;机构有澳大利亚联邦警察局、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等。
1.3 管理体制澳大利亚政府管理体制建立在法制基础之上,以法律和规章为基础进行管理。
政府通过颁布法规、发布政策、实施措施等形式进行管理。
澳大利亚政府管理以分权式管理为基础,各级政府有相对独立的管理权,但需要遵守上级政府的法律与规章。
二、企业管理制度2.1 法人治理澳大利亚企业管理制度以法人治理为核心,要求企业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股东权益,维护公司利益。
企业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董事组成,董事会负责企业的决策和监督,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转。
澳大利亚企业管理制度还建立了各种业务规范,例如财务报告、风险管理、内部审计等规定,以确保企业管理的透明和规范。
2.2 股东权益保护澳大利亚企业管理制度对股东权益保护非常重视,要求企业向股东提供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透明的企业运作情况。
澳大利亚公司法规定了股东权益,如董事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投资者权益保护等。
此外,澳大利亚建立了证券交易委员会,监督证券市场,维护股东权益。
2.3 员工管理澳大利亚企业管理制度对员工权益保护也很重视,企业要遵守劳动法规定,保障员工的基本权益,如工资、工时、休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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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行政问责:以建设责任政府为目标
发布时间:2011-06-23 作者:
澳大利亚责任政府建设遵循的原则是,政府的公共行政和管理行为必须积极回应社会和公民的基本要求,在法律的框架内有序运行,接受专门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并对其失职、失误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以“有限、透明、高效、服务、法治”为方向
澳大利亚把构建“有限、透明、高效、服务、法治”的责任型政府作为目标治理和明晰层级权责的主要方向,着力履行公共服务职责,加强法制建设,形成了透明、高效的责任政府运行机制。
履行公共服务职责是责任政府的首要任务。
澳大利亚各级政府在公共产品供给公共服务实施方面承担着重要职责,其在社会保障、医疗保险、教育、交通及信息方面的公共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80%左右。
政府为居民生活、经济发展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履行着责任政府的基本职责。
加强法制是责任政府建设的基本保障。
澳大利亚各级政府依法履行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责。
仅就环境保护领域看,目前在联邦层次环境保护法律有50多个,还有20多个州一级的地方法规。
坚持以人为本是责任政府建设的基本理念。
澳大利亚政府注重维护社会公平,努力为国民工作和生活创造最佳环境,注重解决与公民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事,诸如环境保护、人权保障、社会救济等,是政府投放力量最多的事项。
通过提供优质公共服务和提高政府工作效率,推进责任政府建设。
效率、服务、责任和社会公众满意程度是政府行政绩效的评价指标。
澳大利亚联邦政府积极整合公共管理和服务资源,提出了以“更优的服务、更高的效率、更好的政府”为目标的电子政务发展战略,整合联邦、州和地方三级政府和部门之间的网上服务,促进信息在不同层级政府及部门之间共享,面向社会公众提供“一站式”服务,有效提高了政府的工作效率。
通过增强回应力,推进责任政府建设。
澳大利亚责任政府建设的一个基本特点是公开、透明,政府的一切事务都置于公民全方位的监督之下。
注重公民全程参与,保障公民知晓公共事务,政府及时对公众的需求和意见做出有效回应,提高政府工作的有效性,这是澳大利亚建设责任政府的显著特征。
通过加强监督和问责,推进责任政府建设。
澳大利亚有着较完善的行政监察和行政问责制度。
如新南威尔士州早在1975年就制定和实施了监察专员法,监察专员由州政府提名,州议会决定,可独立行使调查权、监督建议权、责任追究权和廉政教育权。
监察专员如果发现该州公务人员有滥用行政权力的证据,将向负责该部门的部长提出处理建议,如果建议得不到采纳,或某一部门未能在合理时间内给予充分回应,监察专员有权向未尽到责任的官员提出警告、责任追究等措施。
按照建设责任政府的要求加强和完善行政问责工作
澳大利亚各级政府注重通过加强行政问责来推动责任政府建设。
行政问责制是政府责权一致原则合乎逻辑的制度延伸,是责任政府建设的最基本实现形式。
同样,行政问责也必须围绕建设责任政府的总体目标和基本要求来实行。
借鉴澳大利亚的经验做法,应首先明确责任政府的主要特征和要求,并按照建设责任政府的目标要求切实加强和完善行政问责工作。
权责一致性。
权力和责任是相互依存的,政府在拥有公共权力的同时,对公民必须承担全面的责任。
澳大利亚政府特别强调权力与责任的对等,政府及其公务人员必须在政治法律制度框架内活动,行权过程必须处于责任的监督状态。
如果政府制定的政策违背了公民意志,损害了人民群众利益,或行使权力超出法定范围,就将被追究相应责任,直至受到处罚。
权责有限性。
澳大利亚实行的是“小政府、大社会”管理体制,各级政府权力有限,分工明确。
许多经济社会事务都由社团和中介组织管理。
廉洁高效性。
澳大利亚政府认为,只有负责任的政府才能实现廉洁高效。
政府履行职责的效率,体现在为公民和社会提供高效的组织管理、社会服务和为人民造福上,体现在有效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上。
责任政府与行政效率之间具有内在的互动关系,一个有效率的政府才能切实履行政府责任,而一个负责任的政府才能有效率。
同样,政府履行职责也体现在清正廉洁上。
一个不廉洁的政府不可能全心全意对公民负责,必然导致政府责任的失范。
程序规范性。
程序合法规范是责任政府建设的重要环节和基本要求。
澳大利亚各级政府的行为不仅有法律规定的权责一致作基础,而且有规范化的履职程序作保证。
政府的行政行为程序必须在法规制度的范围内按法定程序实施,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行政。
只有在法律法规上设定规范的、合理的、明示的责任程序,才能运用法规制度机制遏制权力运行上的无序和对行政管理对象利益的侵害,使权力运行严格限定在规范合法的程序范围内。
民众参与性。
责任政府是一个开放的政府,能够为民众参与提供基本条件和广阔平台。
澳大利亚特别注重公共舆论对责任政府建设的参与和监督,通过积极、主动的信息公开,有效地提升民众对政府管理的参与、监督、认同程度,扩大民众参与度,增加政府与民众行为取向的一致性。
及时回应性。
完全的、真正意义上的责任政府应该是积极回应社会和公民基本要求的政府,并采取积极行动予以满足。
澳大利亚政府通过强化回应机制,仔细了解民情,深入体察民意,积极回应经济社会各个领域突发公共事件和影响广泛的社会热点问题,及时有效地解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遇到的难点问题和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及时公开事件真相和产生问题原因,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消除负面影响,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提高了政府的社会满意度。
健全完善行政问责的法规制度体系。
权责一致性作为责任政府建设的基本要求和行政问责制的基础,需要得到法律的确定。
目前,党政之间、党政机关上下级之间、不同党政部门之间还存在职责不清晰问题,一个事件往往涉及多个部门,这给责任认定和追究带来很大难度。
如果没有健全的法规制度规范,没有相应的配套措施,政府的行政行为就会随意扩张,甚至出现权力滥用,就不会对公民和社会负责,行政问责制度也难以发挥出应有的效应。
权责一致性要求政府管理职能和权力运行要有严格的法制规范,使行政问责的法律依据和标准更加统一、细化、明确,推进问责工作法制化。
依法实施分层分岗问责。
权责对等是行政问责制的基本原则,有权必有责,小权力、小责任、小担当,大权力、大责任、大担当。
目前,一些地方行政问责工作存在着权责不对等、个人和集体责任不清晰等问题,导致出现基层有责无权、责大权小的现象,致使责任追究出现追下不追上、追小不追大以及越往下问责处分越重、越往上问责处分越轻等问题。
对一些重大决策失误的追究,有的往往借口集体领导,只追究单位领导班子的责任,不追究领导成员的责任;或是只偏重追究“一把手”责任,不追究其他领导成员责任等等。
因此,应按照建设责任政府
权责有限性的要求,合理划分党政之间、正副职之间、集体与个人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责任权限,形成完整的责任链条,并依法依规对领导干部所应承担的领导责任进行对等问责。
加强对不廉洁、不作为人员的问责。
实现责任政府的廉洁高效性,要求我们必须对那些没有尽到相应义务的渎职人员,那些权力行使不当没有真正为民所用的官员,进行责任追究。
应通过建立健全规范的行政岗位责任制度、全面的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健全的行政道德责任机制和科学的责任追究制度,将“不廉洁”、“不作为”等情形纳入行政问责范围,督促政府公务人员廉洁高效地履行职责。
健全完善行政问责的程序体系。
程序的科学规范、合法有序是行权合法、结果公正的根本保证。
按照建设责任政府的要求,健全完善科学规范的操作程序,是加强行政问责工作、推进责任政府建设程序化、规范化的重要环节;行政问责的真正落实需要通过有效的程序体系作保证。
应尽快建立一套科学化、规范化的提案、立案、调查、申辩、审议、决定、复议、申诉等问责程序,保证行政问责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提高行政问责工作的实效性。
依法扩大公民参与问责范围。
扩大公民参与问责范围,建立由下而上、由外而内、由公民到政府的公民问责机制,是体现责任政府的基本要求,推进责任政府建设的重要环节。
要扩大公民参与问责范围,就应把有代表性的政府官员、社会组织代表、企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吸收到行政问责的监督体系中,使公民有权问责政府,一般干部可以问责领导干部,督促政府和公务人员提高履责动力和履责能力,使政府的职责更加明确,履行政府责任的工作更加主动。
建立健全快速问责机制。
建立健全快速问责机制是增强政府回应力、推动政府责任落实的重要手段,也是提高行政问责工作实效的重要前提。
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和暴露严重问题的党员领导干部实施快速问责,不仅可以及时表明政府对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坚决态度,而且也是确保行政问责严肃性与时效性,进一步提高政府公信力的有力手段。
(集体撰写李广智执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