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1997修改)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行政职责的通知-甬政办发[2004]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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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行政职责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行政职责的通知(甬政办发[2004]9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切实抓好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与综合监管力度,建立科学、有效、协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杜绝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确保国家、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关于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行政职责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98号)精神,现将市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人员在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的行政职责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如有人员变动,请各有关部门及时告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五月十二日宁波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行政职责┌──┬──┬──────────────────────────────┬───┬───┬───┐│责任│项目│职责内容│分管│处室│责任人││部门│││领导│负责人││├──┼──┼──────────────────────────────┼───┼───┼───┤│市│1│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徐国宝│郑得军│陈慧平││安├──┼──────────────────────────────┼───┼───┼───┤│监│ 2 │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负责批│顾亮余│陈慧平│陈慧平││局││准证书的颁发(报省批)。
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与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社会公共安全秩序,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的单位及个人,都应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市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与进出口检验。
市与区、县(市)应当建立安监、交通、工商、城建、房产、行政执法等部门与社会文教、宣传及公共事业管理职责的重点单位构成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协调工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与其他组织,应当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
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市与区、县(市)人民政府对举报违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的人员予以奖励,具体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六条严格限制烟花爆竹的生产活动,对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与举办焰火晚会与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第七条三围绕城公路以内的地区为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的限制区域。
在限制区域内,除农历腊月二十三日至正月十五日期间与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庆典活动、重要节日同意燃放烟花爆竹以外,其他时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三围绕城公路以外地区,区、县(市)人民政府能够根据保护公共安全与公共利益的需要划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第八条禁止在下列地点与区域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一)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二)重要军事设施;(三)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单位(四)电信、邮政、金融单位;(五)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六)火车站、客(货)运站、机场、主次干道的机动车道、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等交通枢纽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七)生产、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与周边距离100米范围内;(八)国家机关、医疗机构、幼儿园、教学科研单位、大型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商业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九)室内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十)10层以上或者者高于24米的建筑物周边距离10米范围内;(十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在物业企业划定燃放区域以外;(十二)城市绿地;(十三)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57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政府令〔2021〕257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1年2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1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2021年2月18日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宁波,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决定:一、对1件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二、对3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宁波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2.宁波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附件1宁波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对《宁波市燃气设施保护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四条修改为:“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是市燃气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燃气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设施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经济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水利、交通运输、海事、生态环境、消防救援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设施保护相关管理工作。
”二、删去第五条第二款。
三、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县(市)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消防救援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建筑防火设计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四、第十二条修改为:“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燃气经营者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设施的有关情况;燃气经营者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查询要求后3日内书面告知地下燃气设施情况。
宁波主城区明天起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宁波主城区明天起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无人员受伤报警火警20余起昨晚,全市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队高度戒备。
到晚上9点为止,记者从市公安局指挥中心了解到,昨晚市区没有接到有人员因为燃放烟花爆竹而受伤的报警。
接到火警20余起,全都没有成灾,情况好于往年。
值班警官告诉记者,今年元宵夜炮声虽不少,但与往年相比少多了。
除了恰逢雨天外,还和市民文明燃放程度的提高有关。
据了解,由于加强了监管,非法产品已越来越难流入烟花爆竹市场。
同时,文明过年的新习俗正被更多市民接受。
烟花爆竹明起禁止燃放今天是我市今年春节期间允许在禁放区燃放烟花爆竹的最后一天,从明天开始,我市海曙、江东、江北、鄞州四区内的限放区正式进入了烟花爆竹禁放期,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放期内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公安部门、安监部门提醒说,市民家中若还有剩余的烟花爆竹的话,请及时燃放或处理掉,不要存放在家中。
根据规定,从明天起如果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收缴烟花爆竹,且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今年烟花爆竹销量比去年少两成记者从安监局获悉,今年烟花爆竹的销量相比去年有所下降。
去年中心城区烟花爆竹的销量为1万箱左右,今年中心城区销量为8000箱左右,总量比去年少了两成左右。
没有燃放完的烟花爆竹,该如何处理?市安监局提醒,个人没有燃放完的烟花爆竹,请在今天燃放完毕,千万不要私自存储,以免带来安全隐患。
季节性零售商如有余下的烟花爆竹,为了安全起见,请与批发供应商联系,要求代为保管或者回收。
2月17日至19日批发商将免费派专车收集烟花爆竹,代为保管。
一般烟花爆竹的保质期有3年,还在保质期内的烟花爆竹明年可继续销售。
如果明年季节性零售商不再经营烟花爆竹,针对没有开封的烟花爆竹,批发商将按批发价8折回购;开封后的烟花爆竹,则以批发价的6折回购。
消防车街头巡逻全市消防二级战备昨天傍晚至夜间,在海曙、江东等主干道上,细心的市民会发现,消防车出现在街面上的频率明显提高。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宁波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决定(1997)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宁波市禁止销售燃放烟
花爆竹规定》的决定(1997)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1997.09.08
•【字号】
•【施行日期】1997.09.08
•【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
正文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宁波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决定
(1997年8月1日宁波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1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1997年9月
8日公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宁波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宁波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的个人处以50元罚款的,可以由公安人员当场处罚。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宁波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公告

宁波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
审查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4.07.24
•【字号】
•【施行日期】2014.07.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
公告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市直及部省属驻甬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75号令)和市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审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及部省属驻甬有关单位于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报送备案的下列行政规范性文件(附予以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详细内容可进入宁波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点击《宁波市行政执法责任制信息查询系统》查询),经依法审查,予以备案。
附件:予以备案的2014年1月至3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宁波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4年7月24日
附件:。
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

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31•【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93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2009年10月2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6号公布根据2011年12月3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93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等14件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依照《条例》规定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职责,协调、处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等组织应当配合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等活动中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组织销毁、处置没收的烟花爆竹和生产经营单位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出入境检验检疫、教育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00)-甬政发[200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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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00)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甬政发〔2000〕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规章清理工作经常化、制度化的要求和《宁波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关于规范性文件每年应清理一次的规定,结合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和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市政府法制局于近期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历年来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一次清理。
经清理,有17件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因情况变化已不适用,或因被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代替,或属阶段性工作已完成,现决定予以废止。
附件:部分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废止目录宁波市人民政府二000年一月二十四日附件:部分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废止目录┌─┬─────┬───────┬──────────┬───────┐│序│发文日期│文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废止理由││号│││││├─┼─────┼───────┼──────────┼───────┤│1 │1988.5.6 │市政发〔1988〕│批转人事局等部门关于│情况变化,已不││││86号│将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去│适用│││││乡镇企业工作请示的通││││││知││├─┼─────┼───────┼──────────┼───────┤│2 │1988.6.10 │市政发〔1988〕│关于批转市编制委员会│按甬政〔1992〕││││51号│《宁波市事业单位编制│2号文件执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3 │1990.7.7 │市政府令第2号│宁波市个体开业医务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员管理办法│执行│├─┼─────┼───────┼──────────┼───────┤│4 │1991.7.23 │甬政发〔1991〕│宁波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按市政府令第74││││112号│法│号执行│├─┼─────┼───────┼──────────┼───────┤│5 │1992.6.9 │市政府令第10号│宁波市国家行政机关及│按国家有关规定│││││其工作人员打击报复举│执行│││││报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6 │1992.9.17 │甬政办发〔1992│关于加快引进专业技术│按市委〔1999〕││││〕110号│人才的若干意见│28号文件执行│├─┼─────┼───────┼──────────┼───────┤│7 │1993.7.6 │甬政〔1993〕│关于印发《宁波市饮食│按《价格法》执││││11号│服务娱乐等行业实行明│行│││││码标价制度的规定》的││││││通知││├─┼─────┼───────┼──────────┼───────┤│8 │1994.1.20 │市政府令第25号│宁波市房地产抵押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和《宁波市抵押││││││贷款条例》执行│├─┼─────┼───────┼──────────┼───────┤│9 │1994.8.12 │甬政办发〔1994│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子游│按国家有关规定││││〕95号│戏娱乐场所管理的意见│执行│├─┼─────┼───────┼──────────┼───────┤│10│1995.1.8 │市政府令第33号│宁波市水路运输服务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办法│执行│├─┼─────┼───────┼──────────┼───────┤│11│1995.12.18│甬政〔1995〕│关于印发《宁波市游览│按省政府令第92││││23号│摩托艇安全管理规定》│号执行│││││的通知││├─┼─────┼───────┼──────────┼───────┤│12│1996.1.20 │甬政告〔1996〕│关于整顿城区露天餐饮│情况变化,已不││││8号│摊档的通知│适用│├─┼─────┼───────┼──────────┼───────┤│13│1996.5.11 │甬政发〔1996〕│关于《宁波市城市规划│按甬政发〔1999││││106号│管理技术规定》的批复│〕106号文件执││││││行│├─┼─────┼───────┼──────────┼───────┤│14│1996.7.19 │市政府令第47号│关于修改《宁波市城市│按市政府令第76│││││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号执行│││││细则》的决定││├─┼─────┼───────┼──────────┼───────┤│15│1997.3.16 │甬政发〔1997〕│关于《宁波市公民义务│情况变化,已不││││53号│献血条例实施细则》的│适用│││││批复││├─┼─────┼───────┼──────────┼───────┤│16│1997.6.6 │甬政〔1997〕│关于修改《宁波市墙体│按甬政发〔1998││││2号│材料改革管理规定》的│〕105号文件执│││││决定│行│├─┼─────┼───────┼──────────┼───────┤│17│1997.6.11 │甬政〔1997〕│关于禁毒的通告│阶段性文件,自││││4号││行失效│└─┴─────┴───────┴──────────┴───────┘——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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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1997修改)
【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
【批准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1997.09.01
【发布部门】宁波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7.09.01
【实施日期】1995.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1月24日实施日期:2003年11月24日)修正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1日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1日)废止
宁波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1994年10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1997年9月1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修改)
第一条为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防止环境污染,减少火灾和人身伤害事故,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本市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地区。
但江北区除甬江镇外的农村地区,可以暂不列入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地区。
各县(市)、镇海区、北仑区的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地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条在非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地区的油库、加油站、煤气站以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周围150米以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四条本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是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工商、环保、交通、供销等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协同公安机关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