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治理方案编制规范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规划)编制规范(试行)自己WORD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652—2013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规划)编制规范(试行)CompilingGuidelineofEco-environmentalProtectionandReclamationPlanforMining(发布稿)本电子版为发布稿。
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13-07-23发布2013-07-23实施环境保护部发布目次前言1适用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方案(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和工作程序5方案(规划)编制背景资料收集与现状调查6方案(规划)生态环境影响分析与预测.7方案(规划)编制要点8方案(规划)报告编制附录A-1方案(规划)报告编写大纲附录A-2方案(规划)报告附件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加强矿山生态环境管理,推进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指导和规范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规划)编制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规划)编制的原则、程序、内容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钢集团马鞍山矿山研究院有限公司(国家环境保护矿山固体废物处理与处置工程技术中心)、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安徽工业大学。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3年7月23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3年7月23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规划)编制规范(试行)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规划)编制的原则、程序、内容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扩)建矿山及生产和闭坑矿山编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规划)。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导则

运用先进技术
积极引入先进的生态恢复技术和设备,提高恢复治理的效 果和效率。
因地制宜制定方案
根据不同矿山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适合该矿山的 恢复治理方案。
编制标准与规范
遵循国家法规和技术标准
在方案编制过程中,要遵循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如《 矿山环境保护法》、《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等 。
编制程序与内容
制定恢复治理方案
根据恢复治理目标,制定具体的恢复治理 方案,包括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和管理措
施等。
A 确定恢复治理目标
根据现状调查和影响程度评估结果 ,确定矿山恢复治理的目标,如土 地复垦、植被恢复、水资源保护等
。
B
C
D
报送审批与实施
将编制好的恢复治理方案报送地方政府或 相关部门审批,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实施效果
经过一段时间的实施,该钨矿的生态环境 得到了显著改善,植被覆盖率提高,水土 流失减少,生物多样性得到恢复。同时, 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也为当地经济发展 提供了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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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矿山生态环境保 护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保障人民健康
矿山开采活动可能导致水土流失、地质灾害等生态环境问 题,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因此矿山生态环境保 护对于保障人民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促进经济发展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通过采 取有效措施,保护生态环境,可以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 护的良性互动。
指导矿山企业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01
方案将为企业提供具体的环境保护措施和方法,指导企业科学
合理地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规范矿山开发行为
02
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规范

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规范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规范一、前言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是保护地球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为了有效管理和治理矿山环境问题,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旨在规范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确保矿山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二、总则(一)法律法规依据1. 《矿产资源法》2. 《环境保护法》3. 《土地管理法》4. 《水污染防治法》5. 《大气污染防治法》(二)治理目标1. 保护矿山环境,减少矿山对环境的影响;2. 实现矿山资源的可持续利用;3. 恢复矿山生态环境,促进生态修复。
三、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基本要求(一)矿山环境调查与评估1. 进行矿山环境问题调查,包括土壤质量、水质、大气环境等因素的监测。
2. 进行矿山环境评估,明确矿区环境负荷和矿山环境影响范围。
(二)矿山资源合理开发与利用1. 制定矿山开发方案,明确资源开发的区域、时间和方式。
2. 采取可持续利用的方式,合理开发和利用矿山资源。
(三)矿山环境保护措施1. 排放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企业必须经过环保审批,并定期进行监测。
2. 搭建矿山环境监测系统,对矿山环境进行全面监测。
(四)矿山生态环境修复1. 制定矿山生态修复方案,恢复矿山的生态环境。
2. 实施绿化工程,修复矿山周围的生态系统。
四、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程序(一)编制方案1. 矿山环境调查与评估报告编制2. 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二)方案审核1. 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的审核流程及相关部门的审核要点。
2. 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审核,确保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三)方案实施与监督1. 落实方案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2. 设置方案实施的目标和阶段性计划。
3. 监督方案的实施过程,确保方案的顺利实施。
五、附件1. 矿山环境调查与评估报告2. 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审核意见六、法律名词及注释1. 矿产资源法:规定了矿产资源的管理和利用方式,保护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9月27日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2000年12月2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7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污染防治第四章生态环境保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造成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煤炭、石油、天然气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采、储存、运输和加工。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和管理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工作,实行全面规划、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防治污染与生态保护相结合的方针,坚持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谁开发谁补偿的原则。
第五条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的义务。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质量负责,实行行政首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利、交通、建设、公安、工商、国有资产、煤炭和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环境保护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重点地区派驻人员,加强对开发区域生态环境、地质状况的监测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陕西省液体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技术要求

附件2陕西省液体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技术要求陕西省国土资源厅2016年2月目录前言1 总体要求2 编制深度要求附录:D 液体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提纲及要求前言为了进一步促进矿产资源的科学开发和有效利用,充分体现“节约集约循环利用,发展绿色矿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基本要求,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结合本省实际,参照《陕西省固体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技术要求》,编制了《陕西省液体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技术要求》。
《陕西省液体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技术要求》规定了本省液体矿产资源(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利用方案的编制内容及要求,分析论证液体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可行性,为科学有效指导采矿权人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和国土资源部门监督管理提供依据。
《陕西省液体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技术要求》包括正文和附录两部分。
正文部分包括前言、总体要求、编制深度要求等,对方案编制内容做了总体规定。
附录A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格式》,与固体矿产的一致。
附录D为液体矿产开发利用方案编写提纲及编写要求。
《陕西省液体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技术要求》作为陕西省液体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审查的依据。
《陕西省液体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技术要求》由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1 总体要求1.1 本要求适用于在本省区域内的液体矿产资源(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利用方案的编制。
1.2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编制内容和深度,应以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的充分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为基本目的。
编制要内容齐全、数据准确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绿色发展、结论要明确。
应能满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其的科学管理、有效监督和实施采矿权设置的需要。
1.3采矿权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程》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0.06.18•【字号】陕环发[2010]38号•【施行日期】2010.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程》的通知(陕环发〔2010〕38号)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根据2010年第1次厅务会会议纪要,现将《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程》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程一、建设项目管理遵循的总体原则(一)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办事效率。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建设生态文明为目标,以保护环境、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忠于职守,创新思维,提高效率,增强做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建立分工负责齐抓共管机制,严格行政审批程序。
建设项目审批实行环评处牵头,其他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监督制约机制。
完善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受理、信息公开、保密管理、技术评估、环评审批、环境监理、“三同时”监督检查、试生产核查、验收调查监测、验收审批等各环节的责任、时效,按时办结许可事项。
(三)省厅审批的建设项目及环保部委托省厅审批的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需遵守本规程。
二、强化分类分级的环评审批机制(一)强化技术评估。
所有编制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和对环境影响较大的编制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建设项目的环保可行性严格把关,评估中心在项目报告审查中,应对建设项目与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的符合性,选址、选线、厂区布局的合理性,与重要敏感环境保护目标关系,对各环境要素的影响范围、程度;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修复措施、环境风险控制措施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等给出明确结论性意见,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导则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 采取必要的预防和保护措施,避免或减轻矿产资源勘探和
采选造成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 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 矿产资源勘探和采选过程中的各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采
取人工促进措施,依靠生态系统的自我调节能力与自组织 能力,逐步恢复与重建其生态功能。
2、《方案》编制、论证与实施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区域。
矿山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包括矿井排水)及其环境污染状况,地质灾害
重点问题:生产 发生情况等; 矿山导致的各类 矿山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与总量控制要求,环保“三同时”履行情况; 生态环境问题
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技术条件、管理水平等;
调查方式 (1)资料收集 包括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各类规划、自然社会经济资料和研究文献等。 (2)现场踏勘 对矿山开采工艺过程、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状况、自然及人文景观、社
会经济状况进行全面踏勘。 (3)监测分析 必要时,应对矿区及受影响区域大气、水体、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进行监
测,以及对受保护的动植物进行生态监测。 (4)人员访谈 访谈对象为矿区的现状或历史的知情者,包括地方政府的行政人员、矿
区及其周边居民、矿区土地不同阶段使用者、以及矿区或熟悉当地情况 的第三方等。访谈内容主要包括矿区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的历史及现状、 社会经济状况等。
好地发挥环保部门在矿山开发过程中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职能,有更好的依据和管理手段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
4、编制过程
2009年,环境保护部下达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导则》 的编制任务。依托环保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 “典型矿山生态恢复技术评估与 环境管理研究”。
2010年9月形成了第一次征求意见稿,并在山西太原举行的“全国矿山生态环 境恢复治理现场会”上作为会议材料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征求意见。
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
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一、规范统一方案名称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写,统一名称为《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简称《矿山开发治理方案》。
二、规范方案编制内容按照《矿山开发治理方案》审查工作需要,制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提纲》,规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恢复与矿山土地复垦等方面相关内容的编制要点。
矿业权人在编制具体方案时,要参照和执行有关方面单独或综合的技术要求和相关技术规范,在文本中充分体现并融会贯通,可以自行编写,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三、规范方案审查和备案等工作《矿山开发治理方案》应按照采矿权登记发证权限,报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审查,属于市级审批权限的审查工作由牵头单位委托第三方法人单位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开展,邀请市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安排人员参加审查。
方案经评审专家组评审通过的,由牵头单位依法确认后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牵头单位出具最终审查意见后予以备案;方案未通过的,由矿业权人对方案修改完善或重新编制后,按相关规定重新组织评审备案。
审查工作原则上采取专家组会审方式。
以内业审查为主,根据实际需要,可组织现场核查。
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但必须涵盖地质矿产、土地整治、生态环境、监测评价、经济会计等专业领域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家。
参加评审专家人数按照矿山保有资源储量规模确定,大型7人,中小型5人。
经审查通过的《矿山开发治理方案》,牵头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意见并向社会公示。
牵头单位在审查公示前不再征求相关业务单位意见,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备案确认,同时将备案的审查意见及相关材料以电子文档格式推送至相关业务管理部门,以利于事中事后监管。
四、重新编制方案要求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开发治理方案》:1.矿山企业扩大生产规模;2.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影响开发利用设计范围的);3.矿山企业变更开采方式;4,矿山企业变更开采矿种;5.矿山储量发生变化(影响矿山服务年限的);6.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与矿山开采设计不一致的;7.原有相关方案中全部或部分技术方案有效期到期的。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导则》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导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2.24•【文号】环办[2012]154号•【施行日期】2012.1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导则》的通知(环办[2012]1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加快建立企业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规范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我部组织编制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导则》。
现印发给你们,作为强化矿山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指导和规范企业编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的要求和依据。
本导则电子版可通过我部网站http://下载。
附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导则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2年12月24日附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导则为贯彻落实十八大报告“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加强矿产、水电、旅游资源开发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的生态保护”有关要求,加强矿山生态环境管理,加快推进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建立,规范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指导和规范各地《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特制定本导则。
一、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新建和已投产矿山企业《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编制,主要针对矿山开采至闭矿阶段的生态保护、治理与恢复具体工作。
矿山生态环境是指矿区内生态系统和环境系统的整体,包括地表植被与景观、生物多样性、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地质环境、声环境等。
二、《方案》编制、论证与实施1.《方案》编制矿山企业按照本导则要求负责本矿山《方案》编制工作。
对《陕西省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治理方案编制规范》若干问题的探讨
年 4月开始实施 。《 规范》 的制定和实施对 于促进陕西省矿产资源
开发利用和生态保护的协调发展起到 了积极作用 , 但在具体操作 过程 中, 笔者认为 该《 规范》 还存在 一些不适用 的地方 , 现就有关
问题 提 出 看法 , 供 大 家 探讨 。
4 建 议 增 加 生 态 监 测 内容
的 协 调 发展 。
《 资 源节 约与环 保》 2 0 1 4年 第 9期
治理方案。”
结 构和功能进行监控和测试 , 收集数据并 加 以分析研 究 , 从 而 了
解 生 态 环 境 的现 状 和变 化 。
在 方案实施期 内对 特定 的生 态要素进行 监测可 以有 效地掌
握 生态环境变化情 况 ,了解生 态方案所提 出的生态 r 程的有效 性, 为下一轮的生态方案提供 基础数据 。
6结 语
综上, 从调整生态方案编制时限 、 修订引入文件 , 补充生态验
地复垦标 准》 等正在制定 中的规范 、 导则和标准等 , 这些文件 尚未
正式 发布 , 不应列入规 范性 引用文件 。
收、 生态 监测等多个方面对《 规范 》 进行 全面修订 , 使《 规范 》 更加
完善 、 更 易操 作 , 进 一步促进 我省矿产 资源开发利用 和生态保 护
本 文建议在 《 规范》 中补充生态监测 的相关 内容 , 从而更好地
掌握方案实施期内的生态变化情况 。
5“ 重点 工程 ” 的说 法存在 歧 义
《 规范》 规定 : “ 根 据生 态环境 治理的各项 任务 , 提 出重点工程
项 目, 明确工程项 目名称 、 目的 、 内容 、 位 置与规模 、 实施期限及预 期应 达到的生态效果。” 根据前后文理解 以及 省环保厅对 《 规 范》 的释义 , 此处 的“ 重 点 工程 ” 应指生态方案提出的所有预防 、 恢复、 治理工程 。但仪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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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治理方案编制规范(试行)二○一二年一月前言 (1)1适用范围 (2)2规范性引用文件 (2)3术语和定义 (3)4技术规定 (4)5基本原则和工作程序 (5)6资料收集 (7)7现场踏勘及生态环境状况调查 (7)8生态环境影响预测 (9)9方案目标与指标确定 (9)10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任务确定 (10)11方案的主要内容和技术要求 (11)附录 (13)陕西省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写提纲 (13)编制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治理方案是落实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治理工作的基础和前提。
根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中“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编制本单位生态环境治理方案”、“在秦岭进行矿产资源开发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生态环境治理方案”的要求,为贯彻落实这两项条例,全面加强陕西省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治理工作,保护矿区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实现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指导和规范陕西省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治理方案的编制工作,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陕西省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治理方案编制的原则、内容、工作程序及技术要求。
本规范的附录1、2为规范性附录。
本规范由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制订。
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陕西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张振文王亚苹李豫海刘晓清张霞本规范由陕西省环保厅于是2012年4月11日批准。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陕西省环境保护厅解释。
陕西省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治理方案编制规范1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编制陕西省行政区境内的煤炭、石油、天然气及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资源(除煤炭外)开发的新建、技改(扩)建及生产矿山的生态环境治理方案。
服务期满的矿山参照执行。
本规范可作为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生态环境治理方案的依据,以及审查生态环境治理方案的依据。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规范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GB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20426 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50434 水土流失防治标准DB61/308 陕西省石油开采废水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陕北石油开发环境保护技术政策矿山生态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规划(方案)编制技术规范(制订中)石油和天然气开采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制订中)场地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制订中)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制订中)土地复垦标准(制订中)陕西省煤炭条例(征求意见稿)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矿产资源mineral resources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
按其特点和用途,通常分为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和能源矿产三大类。
3.2 生态环境ecological environment是指与人类密切相关的,影响人类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地质、地貌、大气、水、土壤、生物等的总称。
3.3 矿山生态环境ecological environment of mine矿区内生态系统和环境系统的整体,包括地表植被与景观、生物多样性、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声环境等。
3.3 矿区生态环境问题environmental problems of mining industry矿业活动与环境之间相互作用和影响而产生的环境演变、破坏和污染等问题。
3.4 矿区生态环境保护ecological environment protection of mine矿业活动中采取一定措施,控制生态环境破坏和污染等问题,保护矿区生态系统的生物多样性和动态平衡,实现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3.5 生态环境治理方案ecologic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scheme根据矿产资源开发及生产活动造成的生态环境问题及其危害,制定生态环境治理措施,采用工程、生物措施以及管理手段使生态环境得以恢复或重建的技术方案的总称。
4技术规定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治理方案是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实施生态环境治理的依据。
生态环境治理方案不代替相关工程勘查、设计、环境影响评价。
4.1 方案编制时限矿产资源开发新建、技改(扩)建企业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后、竣工验收前编制生态环境治理方案;生产企业在本编制规范实施后编制。
编制生态环境治理方案后,矿区范围、开采规模、开采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编制。
方案编制以前一年为基准年,五年为一个方案编制和实施期。
每五年编制一次,生态环境治理方案实施的最后一年开始制定下一个五年生态治理方案。
4.2 方案编制依据(1)国家和陕西省有关矿产资源开发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
(2)国家、陕西省及项目所在区域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其他相关规划。
(3)政府和部门文件、技术标准。
(4)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相关技术政策、规范。
(5)环境影响评价及设计、生态环境调查等文件资料。
4.3 规模和范围新建企业生态环境治理方案的规模和范围以批复的项目设计文件、环评文件、总量批复为依据。
改(扩)建企业以改、扩建完成后的规模和范围进行,根据“以新带老”原则,对原有生态破坏进行统一治理。
生产企业以实际规模和影响范围为依据,并对原有生态破坏问题进行统一治理。
生态环境治理范围包括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可能造成的生态环境影响区域,石油、天然气开发还包括井场、输送管线、站场及其生态环境影响区域。
4.4 方案分区方案应按照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功能分区特点,可将方案分为矿山开采区、地表沉陷区、管线及道路区、工业场地、排土场、尾矿库、站场区、生活区等。
5基本原则和工作程序5.1 基本原则(1)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原则,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贯穿于矿产资源开发的全过程。
(2)坚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恢复并举”原则,正确处理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与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
(3)坚持“预防与保护优先、防治结合”的原则,将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的重点放在预防和保护,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难以逆转的损害;以预防生态破坏和保护生态环境为基础,做好开发活动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的恢复治理,以恢复自然生态环境;对已破坏的生态环境积极实施治理,尽快恢复和重建生态系统和功能。
(4)坚持“景观相似、功能恢复”原则,根据矿山所处区域的自然地理条件、矿区生态环境问题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技术经济条件,按照“整体生态功能恢复”和“景观相似性”原则,因地制宜地制定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措施,根本目标是恢复和保护矿区整体生态功能。
(5)坚持“系统全面,突出重点”原则,根据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统筹兼顾。
重点针对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影响严重的问题,实施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6)坚持“分类和阶段性特点”的原则,针对不同类型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特点以及新建、改(扩)建、生产的不同建设性质的特点,制定生态环境治理方案;针对方案编制期的矿山不同开发阶段的不同生态环境影响,制定生态环境治理方案。
(7)坚持“技术、经济可行”的原则,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矿区自然生态条件及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发展水平,制定技术、经济可行、可操作性的方案。
5.2 工作程序陕西省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治理方案编制的工作程序如图1所示。
图1 工作程序框图6资料收集6.1 工程资料收集工程概况资料,包括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名称、位置、建设性质、总投资、生产规模、设计及实际生产能力、设计及实际生产服务年限;矿产资源种类与储量、矿床类型与赋存特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产资源开采历史与现状。
收集工程设计资料,包括矿产资源开发工程布局、开采方式、开采规模;矿产资源开拓、采区或开采阶段布置、开采顺序等;相关道路、管线、井场、站场及工业场地、生活区等工程内容。
收集相关文件,包括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设计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相关的批复文件等。
6.2 自然与社会环境概况资料收集自然环境资料,包括:地貌、地质、气候、水文、植被、土壤、土地利用方式、动植物资源种类数量及分布、生态系统类型、特征、演变规律、珍稀濒危物种分布;水土流失、荒漠化、自然灾害;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水环境质量、土壤环境质量等资料;区域内人为活动、自然灾害对生态环境的干扰破坏情况等。
收集社会经济环境资料,包括:矿区所处位置、区位条件、行政区划、矿区及周边环境敏感保护目标分布、村(居)民饮用水、农田灌溉水情况、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经济发展水平等。
6.3 相关规划资料收集矿区所处区域的土地利用规划、农业区划以及城乡建设与规划资料、社会经济统计资料;林业、生态、水源保护及环境保护等规划。
7现场踏勘及生态环境状况调查7.1 调查范围调查范围包括矿区及开发活动可能造成的生态环境影响区域,石油、天然气开发还包括井场、输送管线、道路、站场及其生态环境影响区域。
新建项目的调查范围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改(扩)建项目按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改(扩)建工程可能影响范围及原有工程实际影响范围,生产企业按实际调查情况确定。
调查应分区进行,包括开采区、地表沉陷区、工业场地区、排土场、尾矿库、站场区、管线区、道路区、生活区等。
7.2 调查内容调查内容包括:地貌、地质及水文地质、植被类型、覆盖度、动植物分布与生存生长情况气候、水资源利用情况等;矿区及周边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城镇、村庄、学校等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分布和现状情况。
绘制相关图件,包括地形图、土地利用现状图、植被图、敏感保护目标分布图等。
改(扩)建及生产矿山生态环境调查还应包括以下内容:(1)开发活动对土地资源的影响和破坏程度和范围,包括压占、毁损的土地类型及面积,土地生产能力下降情况等。
(2)开发活动对地表形态、植被、动植物资源、珍稀濒危动植物、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生态系统生产能力的影响和破坏及地表景观破坏情况。
(3)开发活动对地下水文的影响程度和范围,包括采矿活动引起的含水层破坏范围、规模、程度,地下水系统破坏、地下水位下降及地下水资源受损情况,对生产生活用水的影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