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公决
民族自决权实现方式的法理研究——以全民公决制度为对象的分析

作者: 廉思[1];孙国华[2]
作者机构: [1]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政治学博士后流动站,北京市100029;[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市100872
出版物刊名: 政治学研究
页码: 33-40页
主题词: 民族自决;全民公决;住民自决
摘要:民族自决权已成为国际法上公认的原则,但关于民族自决权的实现方式,在有关的国际公约中找不到任何具体答案。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作为非暴力实现民族自决权的一种方式,全民公决制度使得许多殖民地国家获得了独立。
但同时也挑战了现有主权国家的完整与统一。
世界的未来发展,要否定的不是统一多民族国家的这种政治形式,而是民族压迫、剥削和歧视。
民族自决理论和依此实施的全民公决制度不应当成为民族分离和国家分裂的借口,而应在反压迫、反剥削和反歧视的领域突显它的价值。
从学理上分析和阐释全民公决制度与民族自决权的关系及所发挥的作用,将有助于深入理解民族自决理论的历史和现实环境,避免现实政治中对全民公决制度的滥用。
爱尔兰第二次全民公决及其后的欧盟局势

提振 了市场信心 ; 欧盟批准爱尔兰 3 亿欧元银行援助计 5
划 ,使 深 陷 困境 的爱 尔 兰银 行免 于破 产 ,也 使爱 尔兰 经济 形 势不 致进 一步 恶化 。
救 《 里斯本条约 》 。去年 6 1 月 9日,欧盟布鲁塞尔首脑会
议 歼始商讨 处理 《 里斯 本条 约 》危 机 的对 策 。 1 月 的欧盟 2
爱尔兰 第二次全 民公决成功 的因素
爱 尔 兰在 否 决 《 斯 本 条 约 》1 里 6个月 后 ,再 次 举 行 全 民公决 ,同样 在 整个 欧 洲 的密 切关 注 中 ,这 个条 约终 获 得 绝 对多 数 支持 而 成功 过 关 。爱 尔 兰第 二 次全 民公 决 中做 出截 然不 同 的选 择 , 自然 有 多方 面 的原 因 。
一
发挥 了积 极 作用 : 盟 的统一 大市 场和 共 同货 币欧 元使 成 欧 员 国免 于 陷入 贸易 战 和汇 率 战 ,有 利 于爱 尔 兰 经济 稳定 ; 成员 国联 手推 出 1 万亿 多 欧元 的救市 措 施 ,在一 定程 度 上
年 多来 ,欧盟 领导人 展 开频 繁的外 交 行动 ,努力 拯
爱 尔兰第 二次全 民公决 及 其后 的欧盟局 势
口 赵伯英 /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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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的 “ 国 ”的全 民公 决 中翻 了船 。 % 小 当时 ,整个 欧洲 都 在密 切 关注 爱 尔兰 支持 派 和反对 派
支 持票通过了这个 旨在推动欧洲一体化进 程的条约。 爱 尔兰第二次全 民公决 的成功 ,消除了 《 里斯本条约 》批准 过程 中的一大障碍 ,并且有助于解决其他剩余的问题 ,使 《 里斯本条约 》 年内正式生效成为可能。 欧盟迈过了这道坎 , 将开始新一轮深化和扩大 ,进一步朝准联邦式国家的方 向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1、一贯反对:是指一个国家一贯反对某项国际习惯规则对他的法律效力。
即一个国家从一项习惯法规则形成的开始或最初级阶段就表示反对,至其形成之后从不接受该规则的法律约束力。
2、恢复原状:指不法行为的责任国采取措施将其侵害的事物恢复到实施不法行为以前所存在的状态,是赔偿方式中的首选。
3、国际法的主体:也称国际法律人格者,它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
4、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指为摆脱殖民国家或其他国家的统治或奴役,争取建立独立国家而进行民族解放运动的组织。
这样的民族组织在其成为国家独立前具有类似国家性质的政治实体地位,对其控制的地区实行着有效统治并获得了人民的支持。
5、政府承认:是指一国通过某种方式表示认可另一国产生的新政府有代表其国家的地位或资格。
6、国家继承:是指一国对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
7、国家责任:也称国家的国际责任,传统上仅指国际法要求国家对其国际不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或法律后果。
但由于科学技术和国际关系的发展,20世纪中叶以来,又出现了国际损害责任,即要求国家对其实施的不违反国际法的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8、国家债务:又称公共债务,是指一个国家按照国际法而对另一个国家、某一国际组织或任何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的任何财政义务。
包括两类:整个国家所负的债务,国债;地方化的国家债务,以国家名义承担。
9、国家领土: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陆地与水域的上空和底土等部分。
10、领陆:是国家疆域以内的全部陆地,包括大陆和岛屿。
11:、领水:是国家陆地疆域以内的水域(内陆水)和与陆地疆界邻接的一带海域。
12、领空:是国家领陆和领水以上一定高度的空气空间。
13、领陆和领水的底土:是国家领陆和领水之下的部分,包括领陆的地层土、内水和领海的水床和地层土。
14、先占:也称占领,是指国家通过对无主土地的占领而取得该土地的主权的行为。
论1967年澳大利亚全民公决

论1967年澳大利亚全民公决1967年,澳大利亚举行了一次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全民公决,该公决被称为“1967年澳大利亚全民公决”。
该公决是澳大利亚历史上一次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公民投票活动,主要内容是关于澳大利亚宪法修改的提案。
这次全民公决不仅直接影响了澳大利亚国家政治制度的变革,更是对澳大利亚历史上种族歧视和对原住民权益的长期不公的一次回归和正视。
本文将通过详细介绍这次全民公决的背景、过程和影响,以展现这一历史事件的重要性和深远影响。
背景在20世纪之交,澳大利亚的原住民面临着严重的种族歧视和剥削,其权益和地位遭到严重的侵犯和忽视。
在当时的澳大利亚社会中,原住民被认为是“澳大利亚社会的失败者”,其在政治、经济和社会领域的地位极为低下。
与此澳大利亚宪法中的第51条和第127条规定了针对原住民的歧视性条款,进一步加剧了原住民的处境。
第51条规定原住民按照各州的法律被列入选举名册,而第127条则规定了原住民被排除在统计人口范围之外,这意味着他们的存在和人口数量在国家统计中被视为不重要,从而将其排除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之外。
这两条宪法规定不仅使原住民在政治上处于被剥夺的地位,更加深了澳大利亚社会中的对原住民的种族歧视和忽视。
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成为了当时澳大利亚政府和社会亟待解决的难题。
作为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法律文件,《澳大利亚宪法》自然成为了实现原住民权益和地位平等的重要法律依据。
修改宪法成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澳大利亚政府决定举行一次全民公决,通过修改宪法,以废除原有的对原住民的歧视性条款,保障其基本权益和地位的平等。
过程1967年5月27日,澳大利亚举行了一次有史以来规模最为庞大的全民公决。
这次全民公决旨在修改《澳大利亚宪法》中有关原住民的条款,废除第51条和第127条的内容。
这次公决提案提出将对原住民的统计和选举登记规定纳入宪法修正案中,以此废除歧视性条款,实现对原住民的平等对待和认可。
身边体现民主集中制的例子

身边体现民主集中制的例子民主集中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一种组织原则和工作方法。
在这种制度下,各级领导机关和广大党员、干部之间都要坚持统一战线的原则,密切联系群众,鼓励群众参与决策和管理,防止个人的特权和一言堂的情况发生。
下面是我身边体现民主集中制的例子:1. 学校班委选举在学校里,班委选举是一个很好的体现民主集中制的例子。
每学年,班级都要组织选举产生班委,包括班长、团支书、学习委员等职务,选举过程中一般都有以下几个环节:提出候选人名单,集体讨论候选人的优缺点,投票形成最终选举结果。
通过这样的方式,班委的产生不仅仅是由老师或者班主任单方面提名,而是经过班级全体学生的讨论和投票,这有利于学生们对班级事务的主动参与和感受自己的力量。
2. 单位中的小组会议在单位中,小组会议也是体现民主集中制的好机会。
小组会议是由单位内的领导层组织召集的,一般涉及到单位的管理、生产等方面的事务。
在开会前,大家可以提前准备一份自己的意见或建议,然后在会上依次发言并探讨,最后根据多数人的意见达成共识。
这个过程就是一个很好的体现民主集中制的实践:大家可以就同一个话题和事物进行讨论,共同达成一个更为明确和更为准确的结论。
3. 社区居民议事会在社区中,居民可以参与议事会,对社区内的事务进行讨论,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在议事会上,由居委会代表发言,公开通报了当地的各种消息,并且接受居民提出的问题和建议。
这个过程体现了对居民的民主管理,对于社区内部存在的一些问题,通过居民议事会可以尽早发现和解决。
4. 党委会议在党组织中,党委会是最高决策机构。
在会上,大家可以自由发言,共同探讨党的工作和发展方向,讨论党的一些重要决策、选举产生党的各级领导机构,通过选举和投票的方式达成共识。
这个过程体现了党内的民主制度和思想自由,保证党的工作有向心力和广泛性。
5. 全民公决全民公决是一种体现直接民主的一种形式。
在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全民公决已经被广泛运用于涉及到基本人权、土地征用等重大议题的决策。
全民公决的历史流变与逻辑困境

全民公决的历史流变与逻辑困境□潘维■全民公决,起源于古希腊的雅典城邦,复兴于法国大革命;但在近代随着自由民主制确立主流地位而衰落;冷战后改头换面以对内的民族自决权的概念再次兴起。
■全民公决不过是政府文明初期的一种原始制度,近代史上多次被独裁政权利用来实行专制。
现代的自由民主制国家,几乎没有再采用全民公决的,因为它无法解决谁做主、做什么主以及怎样做主这三大逻辑矛盾。
■全民公决确实民主,但以多数人意志压制少数人,并不保障人权。
数量只跟强权有关,与正义无关。
保障人权的基本手段应该是主权国家内部的法治。
直接民主与全民公决的起源“全民公决”(简称“公投”),即由全体公民投票表决,是“直接民主”的基本手段,亦是民主程度最高的一种决策手段。
它体现了西方人“主权在民”的思想,就是说人民的事情应由人民自己做主。
可是,如果人民自己能做主,要政府做什么?全民公决的历史可追溯到古希腊的雅典城邦。
当时,民主指的就是直接民主,雅典每个月都举行至少一次全民公决,所有重要事情都由全体公民投票决定。
直接民主有明显的弊端:首先,多数人的意志可以压倒少数人,这并不符合正义。
何况在古雅典“为平民所悦者即法律”,若法律随人民的意志朝令夕改,则“没有人能够确定今天有效的法律到明天还能否有效。
”其次,它推卸了政府的责任。
如果直接民主的决定错了,谁来受惩罚?除了外来的侵略者,谁有资格和能力来惩罚自己人民的多数呢?当政府不能负执政之责,一切责任在人民,这个国家就没有道理能生存下去。
第三,并非所有人都同公决之事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或拥有足够的相关知识。
他们不可能深思熟虑,只能“随大流”。
这样,少数政客就有了充分的机会以人民的名义操纵多数,甚至以人民的名义实行专制。
法国大革命复兴了“人民主权”观念,自此法国频繁使用全民公决。
1800 年的全民公决批准了一部给专制开绿灯的法国宪法,1802 年的全民公决任命拿破仑为终身执政官,1804 年的全民公决任命拿破仑为法兰西皇帝。
瑞士直接民主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瑞士直接民主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摘要】瑞士是世界上少数几个实行直接民主制度的国家之一,其独特的政治体制引起了我国的广泛关注。
瑞士直接民主制度以其参与度高、民意决策等特点备受赞誉。
该制度的运作方式主要包括公投和全民投票,民众可以直接参与政策制定和决策。
瑞士直接民主制度的优势在于增加了民众参与政治的机会,减少了政府的腐败可能性。
这种制度也存在挑战,如民众可能缺乏足够的专业知识和政治常识。
对我国的启示在于借鉴瑞士的经验,推动政治体制改革,促进民主建设。
通过引入更多的直接民主机制,我国可以增强民众参与政治的积极性,提高政治决策的民主性和透明性。
【关键词】瑞士直接民主制度,我国关注,特点,运作方式,优势,挑战,启示,借鉴经验,政治体制改革,民主建设。
1. 引言1.1 瑞士直接民主制度概述瑞士直接民主制度是指瑞士公民通过公投和全民投票的方式直接参与国家政治决策的一种制度。
瑞士是世界上唯一完全实行直接民主制度的国家,其公民可以就重要政治议题直接进行投票表决。
这种制度的实施让瑞士成为一个政治民主和社会稳定的国家。
在瑞士直接民主制度下,公民有权针对国家重要议题提出公民倡议,并进行全民公投,所有公民都有平等的权利进行表决。
而且,公民还可以通过全民投票决定修改宪法,修订法律或决定国家重要议题。
这种制度确保了国家政策的民意基础,增强了政府合法性和国家的稳定性。
瑞士直接民主制度的实施让瑞士政府更加贴近人民,提高了政府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公民可以直接参与国家事务,使得政府更加贴近人民的需求,增强了政治参与感和民主意识。
瑞士直接民主制度为国家政治稳定和社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对于各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建设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1.2 我国对瑞士直接民主制度的关注目前,我国对瑞士的直接民主制度引起了广泛关注和探讨。
瑞士的直接民主制度在世界范围内独树一帜,其民众可以通过公投和全民表决来直接参与决策和立法,从而实现了民主的深度和广度。
全民公投

台湾地区实施的全民公投
台湾自2004年起实施公民投票法,分别是全国性及地方性公民
投票。公民投票的通过门槛必须参与投票人数达投票权人总数
二分之一以上,即投票率达50%以上。有效投票数超过二分之一
同意者,即过半数规则。反之,以上任一条件不符合者均为否
决。相关的公投门鉴相关高,需要百分之五十的选民人数才能
从这个公式可以看出, 全民公决本身所具有的强烈的召唤色彩, 使得被召唤的人民为它背书。同时, 拒绝被召唤的少数人, 就 在“人民”的帽子下被镇压。参与民主和协商民主试图通过加 强参与和协商来解决这一问题, 但是从目前的效果来看,全民 公决所造成的侵犯人权的现象并未减少。
浅析全民公投
全民公投,又称全民公决、复决、公民投票,公民就 被提议之事案,表明赞成与否时所举行之投票,简称 公投。公民投票是一种直接民主制的体现。求诸于全 民公决的内容大多是关系国家前途命运和国计民生的 重大问题。 “全民公投”的实质,全体公民集体行使意愿权力。 注意:全民公投是“全民”。这里的全民的范畴随公 投主题的大小会发生变化。 比如:你家的的事,你家成员搞就可以了;你家所住 小区的事,必须小区全体业主才能搞,你家自己搞不 成。
全民公投的来由 它起源于古希腊城邦雅典的公民大会。那时候 雅典所有重要事情都由全体公民投票决定,为 此每月至少举行一次全民公决。 二战以后,许多殖民地半殖民地掀起独立风潮, 自决权成为他们举行全民公投、宣布独立的法 理基础。虽然公投的结果不一定是独立,但公 投已成为殖民地或托管地主权变更过程中最重 要的合法性来源。
公民投票方式无疑比战争手段要好,但如果一个 省、一个城市由于有某种不满情绪就擅自举行公 投,以达到从国家母体中分裂出去的目亚独立公投 以克罗埃西亚战争作为契机,想要寻求独立的克 罗埃西亚人和波士尼亚人同反对独立的塞尔维亚 人之间的嫌隙加深。在这种情况之下1992年2月 29日到3月1日之间该国进行了独立公投,因为多 数的塞尔维亚人抵制投票,结果投票结果有90% 以上的票赞成独立。根据此次投票,波士尼亚与 赫塞哥维纳宣布独立,到4月6日并得到欧洲共同 体的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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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公决
通常的全民公决,又称全民投票或公民表决,是有投票权的全体公民对重大问题投票作出决定。
它起源于古希腊城邦雅典的公民大会。
求诸全民公决的内容大多是关系国家前途命运和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
它通常包括以下几方面:
〔1〕大选公决,包括直接选举总统和对是否提前进行总统或议会大选进行全民公决。
新加坡一直以全民投票的方式直接选举总统。
今年5月,巴基斯坦就穆沙拉夫能否连任总统举行了全民公决,结果穆沙拉夫获得连任。
〔2〕宪法和改革公决,即以全民公决的方式决定是否通过新宪法,是否赞同经济、政治、文化等重大的改革措施等。
1995年8月,哈萨克斯坦以全民公决的方式通过新宪法,重新规定了国家政体。
〔3〕国际问题公决,包括就是否参加国际组织、签订国际条约、加入国际行动等进行公民投票。
瑞士在1984年曾经举行全民公决反对加入联合国,但是今年,经过全民公决又决定加入联合国。
国家有泰国和委内瑞拉等
“民主”不是“多数人的暴政”
6月2日,一户一票的危改拆迁表决书发到了北京酒仙桥街道5473户居民家中,正式投票将于6月9日进行,届时将由全体居民决定拆迁的进程。
和其他拆迁不一样的是,为有效杜绝“钉子户”,酒仙桥危改拆迁并非采取签一户搬一户的方式,而是首次实施同步搬迁方案,居民中达到一定比例的人都签订协议后,才实行同步搬迁,从而避免了越到最后拿到的补偿越多的现象。
“民主”是个好东西,老百姓没谁不喜欢。
但在我看来,为了杜绝“钉子户”采取“全民投票”决定办法,这样的“民主”有违“民主”的本意,实际上是“多数人的暴政”。
城市拆迁涉及到拆迁户的直接利益,出现个把甚至较多“钉子户”不足为怪。
被拆迁的房屋的新旧、构筑式样、所处位置、使用价值等不同,经济补偿自然不可能完全相同。
被拆迁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与开发商叫板,这是宪法赋予他们的权利。
在通常情况下,我们处理这种问题的办法,就是采用双方协商和法律的途径解决。
“全民投票”怎么杜绝“钉子户”?不难想象,无非就是通过“多数人”与“少数人”施压,从而达到由“多数人”决定拆迁“少数人”房屋的目的。
记得英国哲学家哈特曾一针见血地说:“我
们应该知道,权力掌握在多数人手里的民主原则,并不意味掌握权力的多数,可以不尊重少数的意志。
”否则,就算不上真正的“民主”,只能称之为“多数人的暴政”。
何谓“多数人的暴政”?简单地说,就是“10个人9个人赞成瓜分一个人的财产”之类。
从其本质上说,“全民投票”杜绝“钉子户”,与“10个人9个人赞成瓜分一个人的财产”毫无二致。
所不同的只是,原本属于开发商与“钉子户”的矛盾,被转化为“多数人”向“少数人”之间的矛盾。
矛盾范围的扩大化,势必导致社会成员之间的敌视。
其后果之可怕,恐怕谁都想得出来。
我们的民主化程度不高,需要扩大民主权利,然而“民主”不是“多数人的暴政”。
涉及公权范围的事可以通过“民主”的方式决定,属于私权范围的事则万万不能。
如果超越法律的底线,不问青红皂白滥用“民主”的名义,就必然使“民主”演变为“多数人的暴政”。
“民意表决”撵民工下车是“多数人的暴政”
乔志峰
民工陈国芳和张大有从广西乘大巴返乡,患上了普通感冒。
但司机及全车乘客误以为他们患严重甲流感,遂举行了“民意表决”,所有乘客举手同意让两人马上下车到服务区去“隔离”甲流感。
两人在服务区被活生生撵下车“隔离”。
无奈之下,两人凌晨只好摸黑顺高速公路往家赶。
(12月22日《重庆晚报》)
两民工患普通感冒,只因被疑患有“甲流”就在返乡途中被撵下车。
并且,这一切居然还是在“民意表决”之下“全票通过”的。
“民意”通常都是褒义词,可发生大巴车上这可悲的一幕却令“民意”蒙羞,演变成了“多数人的暴政”。
两位民工购票乘车,便和运输单位(大巴车)建立了契约关系,大巴车有为其提供舒适的乘车环境并将其安全送达目的地的责任和义务。
中途将乘客撵下车,不仅反映出当事司机自身素质和职业道德上存在问题,更折射出其所在单位在管理上存在的诸多问题和不足。
而所谓的“民意表决”,无非还是试图通过“多数人”向“少数人”施压,进而达到以牺牲“少数人”的利益来换取全车“多数人”的“安心”的目的。
没有一点证据便无端怀疑别人是“甲流”且欲驱逐而后快,难道那些“大多数”就没有一点恻隐之心?全车乘客的自私、狭隘、冷漠和无知,在“民意表决”中展现得多么的淋漓尽致!
“多数人的暴政”是政治学里有特定意义的一个概念,它主要是指因缺乏对少
数人基本权利保护而产生的“多数人对少数人的”专断和任意妄为。
实际上,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也常可遇到类似现象。
北京就曾推出危改拆迁由居民投票来决定的举措,试图以此避免“钉子户”的出现,而此举显然不可避免地剥夺了少数人的利益。
再多的“大多数”,再动听的理由,都不能成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借口——虽然他们可能是“少数人”,是弱势群体。
绝不能对“多数人的暴政”听之任之甚至习以为常,否则谁都有可能成为下一个受害者。
典型的“多数人暴政”
15岁女生和同学打架,老师让学生自主管理,发动全班同学投票,决定是让她留下学习还是请家长将其带走家庭教育一周。
在得知自己被大部分同学投票赶走后,15岁花季少女留下遗言,投渠自杀。
学生自主管理的底线在哪里?一群未成年人能否决定一个未成年人的命运?15岁花季少女沉甸甸的生命拷问,让人无法逃避。
被投票赶走后,她跳进水渠
什么是“多数人暴政”
最先提出“多数人暴政”的是法国人托克维尔,他于1831年前往美国考察后,写下了名著《论美国的民主》,他指出,“我最挑剔于美国所建立的民主政府的,并不像大多数的欧洲人所指责的那样在于它的软弱无力,而是恰恰相反,在于它拥有不可抗拒的力量。
”
托克维尔将这种以多数人名义行使的无限权力称之为“多数人的暴政”。
它是针对法国大革命教训所提出的一个概念,雅各宾派曾经以革命和人民的名义实行恐怖统治
所谓多数暴政,就是由“多数决定”产生(无论直接民主还是间接民主)的公权力越界(群己权界)剥夺公民自由。
民主的首要前提是尊重人的权利,无论是多数人还是少数甚至任何个体的权利同样是民主的基石,个人价值和自由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
基于这一信念,在制度设计上,要求纳入公共决策的范围、允许完全交由公众决定的事项要尽可能地小,一系列的有关人权的问题根本就不能纳入到多数决策的范畴,只能是先确定一系列的人之权利,这些权利不随政府和领导人的更迭而变化,是公共决策不能讨论的范围。
当“民主”投票干扰了雷梦佳的合法权利,把她推到了同学的对立面,实际也是一种多数人的暴力。
雷梦佳之死,正是对这种伪民主的悲怆拷问。
退一步讲,即使没有逼死学生,“民主”投票驱赶学生的弊端也显而易见。
如此做法不仅会刺痛孩子自尊,还会让孩子产生逆反、孤僻心理,甚至给孩子留下终生阴影。
~~~~~~~~~~`受害人是否留校,不属于公共决策范畴~~~~~~~~~~~~~~~~
诚然,“公民教育”和“爱的教育”是迫切需要的,但这并非问题的本质。
对于这个悲剧,不是投票结果怎么样的问题,而是根本不能举行这样的投票。
投票是公共领域的公共决策行为,但是,受害学生是否留校,这个问题一经提出,就已经侵犯了当事人接受义务教育的基本权利。
这根本不是一个公共问题,而属于私权范畴,不能付诸投票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