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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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典防范应急预案

非典防范应急预案

一、预案背景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是一种传染性强、发病急、病情重的呼吸道传染病。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非典疫情的发生和蔓延,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二、预案目标1. 严密防控非典疫情,确保疫情不扩散、不升级。

2. 提高公众对非典的认识,增强防护意识。

3. 做好疫情监测、报告、隔离、治疗等工作,降低非典死亡率。

4. 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稳定,维护社会和谐。

三、组织机构1. 成立非典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指挥非典疫情防控工作。

2. 设立非典防控指挥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协调各部门工作。

3.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疾控中心、医疗机构、社区(村)等成立非典防控工作小组,负责本辖区内的非典防控工作。

四、预防措施1. 加强疫情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对疑似病例进行隔离观察。

2. 加强健康教育,普及非典防治知识,提高公众防护意识。

3. 做好环境卫生整治,加强公共场所消毒,防止病毒传播。

4. 加强交通工具、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落实防控措施。

5. 加强医疗机构内部管理,规范诊疗行为,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救治。

五、应急响应1. 疫情预警:当发现疑似病例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实行分级响应。

2. 隔离观察:对疑似病例进行隔离观察,确保不扩散。

3. 疫情报告:及时向上级卫生健康部门报告疫情,确保信息畅通。

4. 医疗救治:组织医疗力量,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救治。

5. 社区防控:对病例居住地及周边区域进行封控,落实防控措施。

六、保障措施1. 资金保障:各级政府设立非典防控专项资金,确保疫情防控工作的顺利开展。

2. 物资保障:储备足够的防疫物资,如口罩、消毒液、防护服等。

3. 人员保障:组织专业防疫队伍,加强培训,提高防控能力。

4. 信息保障: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制度,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全面。

七、预案实施与评估1.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

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

监督检查与评估
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机制,对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
评估反馈
对应急预案的执行效果进行评估,及时反馈问题和不 足,提出改进措施。
信息公开
对应急预案的监督检查和评估结果进行信息公开,接 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THANKS
谢谢您的观看
支援
请求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支援,包括专家指导、物资调配、技术支 持等,以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05
后期处置与恢复
病例追踪与隔离解除
病例追踪
对所有确诊患者进行追踪,了解其治疗、康复和隔离情况。
隔离解除
根据患者康复情况,解除隔离,并做好后续观察和随访工作。
环境消杀与废进行全面消杀,确保环境安全。
交通部门
负责保障应急物资和人员运输 畅通,做好交通检疫和体温检 测等工作。
民政部门
负责做好受灾群众的救助和安 置工作,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信息报告与发布
信息报告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及时向应 急指挥部报告疫情信息和防控工 作进展,确保信息畅通。
信息发布
由应急指挥部统一发布疫情信息 和防控工作进展,加强舆情监测 和引导,避免恐慌情绪扩散。
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 预案
汇报人: 2023-12-14
目录
• 引言 • 组织与协调 • 预防与控制措施 • 应急响应与处置 • 后期处置与恢复 • 预案管理与更新
01
引言
背景与目的
背景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是一种由冠状病毒引起的呼吸道 传染病,具有较高的传染性和致死率。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 SARS的传播,保障公众健康和安全,制定本应急预案。
专家组
由医学、流行病学、公共卫生等领域专家组成,为指挥部提供专业 建议和决策支持。

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

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
应急物资保障
医疗物资保障
储备充足的防护用品
01
如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口罩、防护服、隔离眼罩等,以保
障医务人员的安全。
储备常用的抗病毒药物
02
如磷酸奥司他韦(Tamiflu)等,以备不时之需。
确保消毒液和消毒器械的供应
03
如医用酒精、84消毒液、紫外线消毒灯等,以保障消毒工作的
进行。
生活物资保障
目的和意义
制定应急预案旨在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传播,保障人民生命安全 和身体健康。
实施应急预案对于提高应对疫情的能力、降低感染风险、减少传播途径具有重要 意义。
02
应急组织及职责
应急指挥部
01
02
03
统一指挥
负责组织协调、指挥调度 全市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 。
组织协调
及时召开会议,研究应急 处置方案,制定相关政策 和措施。
针对不同等级的疫情风险,制定相应的应急 处置措施,包括医疗救援、社会防控、物资 保障等。
制定宣传教育方案,提高公众对疫情的认知 和防范意识,同时针对疫情可能带来的心理 问题,制定相应的心理干预措施。
感谢您的观看
THANKS
加强心理健康宣传
通过各种渠道宣传心理健康知识,提醒公众注 意自我调节情绪和保持心态平衡,增强自信心 和应对能力。
06
监督与评估
监督检查
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和内容
包括对疫情报告、疫情控制、预防措施、实验室检测、医疗救 治、应急物资储备等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建立监督检查机制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巡查、抽查等方式,确保监督检查工作的有 效实施。
如果在年度内,疫情形势出现重大变化, 或者新的疫情暴发,需要及时对预案进行 修订,以应对新的挑战。

非典紧急预案

非典紧急预案

一、总则为有效预防和控制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的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地区非典疫情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三、工作原则1. 领导重视,部门协同。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非典防治工作,建立健全协同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2.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加强疫情监测,及时发现、隔离、治疗病例,切断传播途径,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3. 快速反应,及时处置。

建立健全应急响应机制,确保一旦发生疫情,能够迅速启动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疫情蔓延。

4. 信息公开,舆论引导。

及时、准确、客观发布疫情信息,加强舆论引导,维护社会稳定。

四、组织体系1. 非典防控指挥部。

成立非典防控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非典防治工作。

2. 非典防控领导小组。

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非典防治工作的统筹协调。

3. 非典防控办公室。

设在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非典防治工作。

五、疫情监测与报告1. 建立健全疫情监测网络。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非典疫情的监测,定期收集、分析疫情信息。

2. 及时报告疫情。

一旦发现疑似病例,立即报告上级卫生健康部门,并按照规定程序上报。

3. 疫情信息发布。

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发布疫情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及时。

六、病例发现与处置1. 病例发现。

各级医疗机构要加强对疑似病例的筛查,对疑似病例进行隔离观察,并及时报告。

2. 病例诊断。

疑似病例经专家组会诊,确诊为非典病例后,立即报告上级卫生健康部门。

3. 病例治疗。

确诊为非典病例后,按照诊疗方案进行治疗,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救治。

4. 病例隔离。

确诊病例实行集中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进行居家隔离观察。

七、疫情控制与处置1. 早期发现。

加强疫情监测,提高早期发现病例的能力。

疑似非典患者应急预案

疑似非典患者应急预案

一、背景非典型肺炎(简称非典)是一种严重的呼吸道传染病,具有高度传染性。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疑似非典患者的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控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及企事业单位,用于指导疑似非典患者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预防控制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挥调度疑似非典患者的应急处置工作。

2. 医疗救治组:负责疑似非典患者的诊断、治疗和护理工作。

3. 疾病预防控制组:负责疫情监测、报告、调查、消毒和健康教育等工作。

4. 卫生监督组:负责对疑似非典患者所在的医疗机构、疾控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防控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5. 后勤保障组:负责物资保障、人员调配、交通保障等工作。

四、应急处置流程1. 疑似病例发现(1)医疗机构接诊疑似病例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对患者进行隔离观察。

(2)医疗机构应立即向所在地的疾控机构报告,并按照相关规定填写报告表。

2. 疑似病例诊断(1)医疗机构对疑似病例进行详细询问、体格检查和必要的实验室检测。

(2)根据检测结果,初步判断疑似病例是否为非典患者。

3. 疑似病例报告(1)医疗机构应立即向所在地的疾控机构报告疑似病例,并按照相关规定填写报告表。

(2)疾控机构应及时向上级疾控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4. 疑似病例隔离治疗(1)疑似病例应立即被隔离治疗,避免与其他患者接触。

(2)医疗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对疑似病例进行必要的治疗和护理。

5. 疫情调查(1)疾控机构应立即对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进行调查,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2)疾控机构应收集疑似病例的流行病学史、症状、实验室检测结果等信息,分析疫情传播途径。

6. 疫情报告(1)医疗机构和疾控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报告疑似病例的疫情信息。

(2)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向公众发布疫情信息,引导公众做好个人防护。

7. 疫情解除(1)疑似病例治愈后,医疗机构和疾控机构应进行复诊和随访。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防治传染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防治传染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传染病防治【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03]159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3.09.22【实施日期】2003.09.2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15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各高等院校: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03年9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为了进一步做好广西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切实有效地防止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在广西的发生和流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总体要求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构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长效管理与应急处理机制为根本,全面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以下简称“四早”)的工作要求,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将防治工作纳入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广西经济发展,确保社会稳定。

二、工作原则(一)依法管理,依法行政。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疫情报告、控制和救治工作实行依法管理。

对于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二)预防为主。

宣传普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和卫生防病知识,提高公众防护意识,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改善城乡公共卫生状况。

应对非典的应急预案

应对非典的应急预案

一、预案背景鉴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对公众健康和社会秩序造成的严重威胁,为有效预防和控制非典疫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二、预案目标1. 及时、有效地发现、报告和处理非典疫情。

2. 最大限度地减少非典疫情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危害。

3. 确保社会秩序稳定,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应急指挥部: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统筹协调非典防控工作。

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疫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和宣传教育工作。

3. 医疗机构:负责疑似病例的隔离、治疗和防控工作。

4. 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医疗机构、公共场所和社区的非典防控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5. 社区和单位:负责本辖区和本单位的非典防控工作。

四、应急响应1. 疫情监测与报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非典疫情的监测,发现疑似病例后,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 病例调查与处理:对疑似病例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确诊后立即隔离治疗,并追踪其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

3. 隔离与治疗:对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进行隔离治疗,防止疫情扩散。

4. 健康教育与宣传:通过多种渠道开展非典防控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5. 消毒与防疫:对疫点、疫区进行消毒,加强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

五、保障措施1. 物资保障:储备足够的防护用品、消毒剂、药品等应急物资。

2. 经费保障:确保非典防控工作所需的经费投入。

3. 人员保障:组织专业队伍,加强培训,提高防控能力。

六、应急终止1. 当非典疫情得到有效控制,连续14天无新增病例时,可终止应急响应。

2. 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七、附则1. 本预案由应急指挥部负责解释。

2.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应急预案的实施,我们将全力以赴,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共同战胜非典疫情。

非典应急预案

非典应急预案

一、前言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的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应急指挥部成立非典应急预案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非典防治工作。

应急指挥部由政府相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企事业单位等组成,下设办公室、防治组、监测组、保障组、宣传组等工作小组。

2. 各工作小组职责(1)办公室:负责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协调各部门、单位之间的沟通与协作。

(2)防治组:负责制定和实施非典防治措施,组织专业力量开展疫情监测、排查、隔离、治疗等工作。

(3)监测组:负责非典疫情监测、信息收集、分析和报告,为应急指挥部提供决策依据。

(4)保障组:负责应急物资储备、调配和供应,确保防治工作顺利进行。

(5)宣传组:负责非典防治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

三、应急响应与处置1. 预警(1)密切关注国内外非典疫情动态,加强信息收集与分析。

(2)根据疫情发展趋势,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提醒公众做好防范措施。

2. 应急响应(1)发生非典疫情后,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入应急响应状态。

(2)防治组组织专业力量开展疫情监测、排查、隔离、治疗等工作。

(3)监测组加强对疫情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报告,为应急指挥部提供决策依据。

3. 应急处置(1)对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治疗,防止疫情扩散。

(2)对疫点、疫区进行消毒、隔离和封控,切断传播途径。

(3)加强对医疗资源、药品、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的调配和供应。

四、信息发布与宣传1. 信息发布(1)应急指挥部负责发布非典疫情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

(2)对疫情信息进行分级管理,严格保密。

2. 宣传教育(1)通过多种渠道开展非典防治知识宣传,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

(2)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居民的培训,提高防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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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为了进一步做好广西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切实有效地防止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在广西的发生和流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一部分总则一、总体要求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构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长效管理与应急处理机制为根本,全面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以下简称“四早”)的工作要求,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将防治工作纳入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广西经济发展,确保社会稳定。

二、工作原则(一)依法管理,依法行政。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疫情报告、控制和救治工作实行依法管理。

对于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二)预防为主。

宣传普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和卫生防病知识,提高公众防护意识,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改善城乡公共卫生状况。

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发现病例,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迅速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控制疫情传播和蔓延。

(三)属地负责。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与控制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负总责。

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全区范围内的医疗卫生资源和防控物资实行统一指挥、调度。

(四)分级预警。

根据疫情发生、发展情况,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划分为三个等级进行预警,并实施分级控制。

不同的预警级别将启动相应级别的工作预案(响应)。

(五)快速反应,科学防治。

建立预警和医疗救治快速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和技术的储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

坚持科学防治策略,加强相关科学研究,规范防控措施与操作流程,按照“四早”要求,保证发现、报告、隔离、治疗等环节紧密衔接,做到统一、有序、快速、有效,实现防治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三、病例诊断首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由自治区级诊断救治专家组进行确认,首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由国家专家组进行确认。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都必须由自治区、市、县诊断救治专家组(诊断小组)诊断。

四、疫情预警分级依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发生数、疫情播散速度和范围及流行趋势,将疫情划分为三个预警等级:一般疫情(三级)预警:国内出现疫情,或本自治区出现1例临床诊断病例,且有增加趋势。

重大疫情(二级)预警:本自治区出现6例以上(含6例)临床诊断病例,且出现3个以上(含3个)疫点,有在本自治区传播的趋势。

特大疫情(一级)预警:本自治区出现30例(含30例)以上临床诊断病例,或者30例以下且有5个以上(含5个)疫点暴发,有较明显的流行趋势。

五、应急响应自治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专家咨询委员会根据疫情预警,提出启动应急响应报告,由自治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部分组织机构及部门职责一、领导机构及职责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自治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卫生、发展计划、财政、公安、经贸、教育、民政、人事、环保、建设、交通、农业、工商、旅游、物价、质监、药监、计划生育、纪检监察、出入境检验检疫、宣传等部门以及工会、铁路、民航和武警、驻桂部队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负责领导、部署、协调、督查全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

根据全区的疫情预测和变化情况,不定期召开会议,制定全区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政策和措施。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非典办),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卫生厅,由自治区卫生厅厅长兼任主任。

办公室下设综合组、疾病控制组、医疗救护组、卫生监督执法组、后勤保障组和自治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专家咨询委员会。

自治区非典办负责全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日常防控工作;负责常规疫情监测报告、信息沟通、组织协调等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自治区非典办各组(委员会)职责:综合组:负责协调各小组的工作;负责宣传、信息发布和对外联络等工作。

医疗救护组:制订医疗救治方案;指导医疗机构诊断、治疗、抢救和防护工作;督促检查医疗机构落实有关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提出医疗卫生资源调配方案,并组织实施。

疾病控制组:负责疫情信息管理,实时收集、分析国内外疫情信息;实时收集全区疫情、病情及流行病学调查信息,编写有关报告;掌握全区各地医疗卫生资源状况,提出防治工作的建议;指挥、协调各级卫生防疫工作队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指导、检查重点地区的隔离、消毒工作。

卫生监督执法组:组织协调卫生执法机构对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信息报告和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监督落实收治病人医疗机构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防护等措施,做好对学校、建筑工地及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等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

后勤保障组:负责制定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所需物资的储备计划、物资供应和调配,保证防治物资的供应和及时调运。

自治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应急响应报告,评价防治措施效果,为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委员会下设预防控制和诊断救治专家组(见附件一)。

各市、县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二、部门职责(一)卫生部门。

1.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

2.组织制定医疗救治、预防控制等实施方案和措施。

3.发布疫情信息和预警等级。

4.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治疗、监测、控制和疫情管理等依法进行监督和检查。

5.对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等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6.对公众进行健康教育和提供医学咨询服务。

7.根据疫情发展态势和严重程度,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疫情处理所需费用及物资计划和方案。

(二)财政部门。

制定经费保障方案及相关政策,保证医疗卫生机构应急处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的药品、医疗设备、防护物资的购置经费;保证应急处理所需的运行经费;对病人的诊疗经费给予补助;对贫困地区应急处理给予财政支持,并对专项经费的使用实施监督。

(三)发展计划部门。

将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自治区、市级急救中心、传染病医院,县级医疗机构传染病科、发热门诊,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隔离病区(室)的建设,并将建设项目列入各级政府每年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中。

(四)公安部门。

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时期的社会治安工作,保障社会稳定。

协助卫生部门及时做好疫点、疫区现场隔离、封锁的治安管理工作;负责交通疏导,保障疫情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疫区;对病人、疑似病人或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不予配合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负责逃离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的追查工作。

(五)经贸部门。

负责保障疫情处理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消毒药品的组织供应、调配和物资贮备。

根据卫生部门提出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消毒药品的使用计划,商有关部门调整、落实医药储备计划并及时供应;组织生产、流通企业全力支持相关物资的生产和供应,为疫情处理和社会需要做好保障。

(六)广播影视、新闻出版部门。

组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及时公布自治区非典办发布的疫情及疫情预警警报;开辟医疗卫生宣传栏目,开展卫生防病知识的宣传教育;对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宣传报道。

(七)工商、物价和质监部门。

对防治药品及相关商品生产、销售和价格进行监管,打击利用防治疾病的名义从事的各种违法行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防治药品及相关商品、医疗服务价格的管理、监督、价格信息的收集及对哄抬物价等违反《价格法》的案件进行查处。

(八)交通、铁路、民航部门。

督促运输单位落实交通卫生检疫等各项预防措施,对旅客进行监测,发现有可疑症状的病人及时报告卫生部门;协助做好病人转运和救援物资的运送。

(九)教育部门。

负责组织各类学校及幼托机构落实有关的预防控制措施,开展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宣传教育工作。

(十)民政部门。

负责指定专门火化场,对死亡的疑似或临床确诊病例的尸体及时进行火化处理;负责对殡仪馆工作人员的培训;制定低收入人群、进城民工医疗救助政策,对因病致贫的城乡居民给予社会救济。

(十一)环保部门。

负责对医疗机构的污水处理与排放,医疗垃圾焚烧炉的设置与使用进行监督和监测。

(十二)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

督促有关单位落实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救治期间、密切接触者在医学观察期间的各项工资待遇,做好相关人员医疗费用的医保基金结算和公费医疗结算工作。

(十三)旅游部门。

负责对各旅行社带团人员进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知识和应急处理措施培训;做好外出旅游人员的健康教育;督促宾馆、饭店做好日常性预防消毒和客人的监测工作。

(十四)外事办公室。

对驻(来)桂的国内侨胞、港澳同胞及外国人士提供必要的、及时的防治信息和知识,提供便捷的外来人员诊治的场所;在翻译等方面提供必要支持和便利。

(十五)建设部门。

加强对建设工地的监测和管理,落实预防措施,加强卫生知识的宣传。

(十六)医药主管部门。

负责预防和医疗救治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筹集、供应和储备,并保证有关物质及时到位。

药品监督部门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医疗用品实行监督。

(十七)农业部门。

农业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在农村地区扩散。

(十八)科技部门。

负责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科学研究工作,组织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因、治疗药物、预防药物、诊断方法的科学研究。

(十九)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负责对出入境人员传染病监测体检和国境口岸检验检疫工作,发现可疑症状的病人,及时做好临时隔离工作,并通报卫生部门;对病人的接触者、污染物及其污染区域立即进行严格彻底的消毒处理。

(二十)计生部门。

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监测、控制和疫情报告;对群众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协助卫生部门对疫区或疫点的人群,特别是流动人群,进行监测和追踪。

(二十一)纪检监察部门。

负责对我区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共产党员和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中的渎职、失职及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二十二)武警。

在实施疫区隔离过程中,必要时,武警部队负责协助维持秩序。

(二十三)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

第三部分常态管理一、疫情监测与报告(一)监测。

建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网络(见附件二),该网络由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及交通等其他相关部门、单位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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